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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0-108944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3 00:39: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发改审批[202_]111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及省政府有关要求,省发改委结合实际下放了部分审批项目,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2_〕17号)正式对外发布。为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落到实处,防止监管不到位,造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组织领导。本次我委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既有我委下放的企业投资备案等审批事项,也包括原国家发改委核准转为备案下放省级后同步下放到市(州)、县(市)的审批事项。因此,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成立专门机构,专题研究有关承接和落实相关工作,同时做好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简化工作。

向。

五、做深做实发展建设规划工作。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做深做实重要行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明确重大项目布局和要求,建立重大项目库,严格按照规划来审批项目。同时,力争将影响本地区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全部纳入省里的各项专项规划中,促进项目前期工作步伐。

六、细化审批事项的协管、监督工作。一是协同或配合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监察等部门和机构,严格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二是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技术标准、信用信息等约束和引导作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办理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等,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配合监察部门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效能进行监察。三是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建立部门自查、地区协察、省里稽察的一套完整检查体系,省发改委稽察办将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进行重点稽察。发现违法违规及未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公开违法违规事项相关信息和处理情况,对失信主体分别实行提醒、

第二篇: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实施方案

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文件精神,为增强县区、开发区(新区)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做好审批事项下放后的规范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最大限度地向县区、开发区(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减少层级,提高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能放全放。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最大限度地向县区级放权,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形成能放全放、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格局,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

(二)强化服务。围绕“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工作要求,做到放权与简政提效相结合,与便民利民相结合,与利于监管相结合,充分考虑群众办事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切实把方便留给群众。

(三)责权统一。在放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县区级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防止权责脱节,做到各项工作整体稳步推进。

三、主要内容

今年,我委按照《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除转办件不列入下放权限范围外,此次我委落实市政府“全简政、全集中、全到位”的行政审批事项有10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9项,不宜下放的只有1项。具体事项详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附件“南昌市市级精简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以上9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5项为我委去年下放管理的事项,4项为本轮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具体如下:

1、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含核准变更)

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批准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4、招标投标事项、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事项核准

5、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其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备案变更)

8、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含核准变更)

9、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四、实施步骤

为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好行政审批和管理职能,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2_年6月14日—7月15日)

1、制定实施方案。加强与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沟通,商定下放事项交接事宜,并制定实施方案,6月15日前报市简政办。

2、开展业务培训。根据承接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对承接单位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规范实施下放审批事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7月15日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6日—7月22日)加强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的沟通、对接,印发事项下放工作通知,完成下放事项交接手续,下放通知报市简政办备案。(7月22日前完成)

(三)总结阶段(202_年7月23日—7月30日)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要对下放、承接工作进行总结,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要及时向我委反映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7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报我委。

五、责任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按照《南昌市发改委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委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由委简政放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制定后续监督措施,负责推进下放、承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3987566。

(二)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按照要求依法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并及时向我委报告实施情况,接受我委的相关工作考核,对管理职责不到位或滥用审批权力的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责任,加强指导。我委将加强对下放事项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经常性检查,纠正、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依法实施下放管理事项。同时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新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能。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在实施下放管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202_—202_年南昌市发改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三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2_〕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45项,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将原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48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从202_年4月起分三步实施:4月8日已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涉及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审批权限;5月18日开始实施取消、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6月1日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权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健全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到位;对改为登记和内部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效率;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完善“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的体制机制和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加强对行使审批权的全程监督,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务求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5项)

2.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5项)

3.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6项合并为48项)

4.向区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25项)

二○一○年五月二日

第四篇:(202_)(202_)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_〕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国务院

202_年5月15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序 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 注 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 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5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6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8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9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0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1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2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3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15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2_〕17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2_〕20号)取消 16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取消

17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取消 18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19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0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2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_〕52号)取消 23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4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5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6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取消

27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取消 28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取消 29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取消

30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交通运输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取消 31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取消 32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 交通运输部 直属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取消 3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省级地方海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取消 34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35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原铁道部 国家铁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36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37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38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取消 39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定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取消 40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41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取消 42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取消 43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 取消

44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核准 商务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取消

45“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商资发〔202_〕556号)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2_〕102号)取消

46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取消 47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取消

4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取消

49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取消 50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取消 51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登记 科技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2_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取消 52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科技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取消 5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取消

5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取消

55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取消 56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工商总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取消 57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公安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58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国家海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59建立国家级苗木花卉市场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2_〕135号)取消 60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2_〕51号)取消 61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2_〕269号)取消

62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2_〕51号)取消 63国家林业局重点开放性实验室命名 国家林业局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取消 64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百县千村万户”林业科技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林科发〔202_〕97号)取消

65天保工程示范点建设单位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第一批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林天发〔202_〕49号)取消

66天保工程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2_〕92号)取消

67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2_〕83号)取消

68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取消 69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国家烟草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取消 70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审批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2_〕8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函〔202_〕15号)取消

7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取消 72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3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4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5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6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7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8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9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0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1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2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3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工商总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工商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6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下放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87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88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科技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2_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89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科技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2_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90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9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体育总局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序 号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处理决定 部级电子工程设计奖评选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部门评选,转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举办 3 民爆行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 4 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示范单位命名民政部 取消 5 全国财政协作研究课题评比

财政部 取消部门评比,转由中国财政学会举办 6 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评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入全国杰出创业技术人才评选 7 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取消 8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 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取消 9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 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取消 全路节能环保绿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 原铁道部取消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序 号 项 目 收费部门 依据 处理决定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2_〕876号)取消 2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烟草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取消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保密部门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国保〔1991〕48号)取消

第五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

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2_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_〕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2_〕 50号)要求,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 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化学品 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 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就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 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 械,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产品以及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

二、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剂和消毒器 械、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予以通告。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 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中心于 202_年8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和技术审查结论移交给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由省级卫生和计划生 育部门继续完成行政许可程序。

三、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未完成技术审查程序的消毒剂和消 毒器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 终止行政许可程序,由卫生监督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84088626、010-84088628。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2_年7月23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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