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广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20-108943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3 00:34: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

广东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深度挖掘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和振兴,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认定、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且尚未被评为历史文化名村,而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传统风貌和格局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予以保护的村落。原则上为村落户数不少于30户、相对独立的自然村。

第三条(保护原则)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有序修复、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协调机制,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健康发展。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实施传统风貌建筑修缮、风貌整治等实施方案和相应项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指导在传统村落内适度有序地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地方责任)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风貌建筑的构件,并及时交乡(镇)人民政府保管,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六条(部门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并且负责建立传统村落及其各类保护对象的档案,制作并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屋、文化(文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保护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等工作。

政府资金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应当向传统村落倾斜。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八条(专家库、驻村专家与村级联络员)省、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广东省“三师”专业志愿者1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库。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1-2名驻村专家,负责对其驻地传统村落档案建立、规划编制、修缮整治、项目实施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

传统村落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民中推荐1名村级联络员,负责宣传传统村落相关政策、监督项目实施等工作。

1广东省“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简称“三师”)专业志愿者下乡服务”活动自202_年9月启动,通过发动国内外城乡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工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师生参加志愿服务队,引导其自愿与村镇结对,从传统村落格局、特色风貌建筑以及环境改善等方面展开针对性的工作。第九条(社会参与和鼓励)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原住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十条(申报标准)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且尚未被评为历史文化名村的村落,可以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

(一)选址、布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自然有机融合,环境自然,尺度宜人,体现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

(二)传统风貌建筑总量超过自然村建筑总量的1/3或集中连片分布,建成年代在30年以上,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具有特定时代印记,或者承载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汕文化等岭南特定地域文化特色的建造传统和建筑风格;

(三)能够承载乡愁记忆和归属感,具有地域影响的祠堂、牌坊、古桥、戏台、古井、老树等历史遗存保存较好;

(四)具有传统岭南特色和区域代表性,能够体现农耕文明、海洋文明时期的地域特点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种植、养殖、捕捞、手工制作技艺和加工制造工艺等;

(五)具有较为鲜明的岭南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仍保有活态。

第十一条(调查申报)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传统村落资源调查工作,摸清传统村落情况,根据申报标准确定候选名单,向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条件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而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提出申请的,省住房和建设厅和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督促地方履行调查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递交材料)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史概要,包括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等内容;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传统特色制作技艺或者制造工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清单和相应图文资料;

(四)社会经济、房屋空置率等资料;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六)对申报广东省传统村落,村委会以及五名以上村民代表的意见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材料。第十三条(认定公布程序)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部门对候选名单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住 5 房城乡建设厅推荐。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名单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批准认定名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列入广东省传统村落名录。

广东省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向上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在已经认定的广东省传统村落名录中,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文化、科学、社会、经济价值的传统村落,向住房城乡和建设部推荐中国传统村落,并指导所在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村庄被依法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从严管理。

第十六条(建档挂牌)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档案等部门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传统村落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公布后半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面向公众的授牌仪式,并将保护标志牌设立在传统村落显著位置。标志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设计,传统村落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作。

第十七条(动态监护和退出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传统村落督察员制度,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保护发展 6 情况进行督察。

发现因不可抗力导致传统村落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期限)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已编制保护规划的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不需要重新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期限应与村庄规划保持一致。第十九条(规划内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遵循“一村一策”,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必要时包括环境协调区;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山水环境与传统格局、传统风貌建筑、村落环境要素等保护对象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他当地传统民俗遗产的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二十条(规划协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发展定位、保护内容和要求、人居环境规划等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传统村落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其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已经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发展规划。第二十一条(公众参与)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并以村(居)民代表大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村(居)民、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上报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草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规划草案公示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的文件中应当附具对上述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三条(公布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通过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二十四条(规划修改)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 8 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一)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四章 保护修缮

第二十五条(保护思路)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不得改变与传统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包括传统村落的自然植被、山体绿化、古道、河流水系及河塘沟渠等。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海洋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六条(分类分级分区保护原则)传统村落内文化遗产,应当按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级别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行分级保护,并按照遗产类型进行分类保护。按照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

传统村落内文化遗产相对集中、形成建筑组群的区域,应当结合历史环境,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分区整体保护。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除因国家公共利益、军事防御等需要 9 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拆除、迁移保护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保护性建(构)筑物;

(五)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撤并列入名录的传统村落;

(六)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实施房地产开发;

(七)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建设控制)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只允许必要的公共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且应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与核心保护范围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符合保护发展规划,其色调、体量、高度、密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第二十九条(传统村落内保护对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全面调查传统村落内传统风貌建筑分布情况,广泛收集建设年代、材料结构、建筑风格、使用功能、资料照片等基础资料,组织开展各级保护建筑登录工作。

对传统村落内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古树、古道水渠(道)、排水沟及其附属物等重要村落环境要素进行认定,并实行登录保护。

第三十条(修缮实施方案和风貌整治方案)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制定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实施方案、风貌整治方案,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有传统风貌建筑维修经验的工匠,按照传统风貌建筑修复工程指引,参与传统风貌建筑抢救修缮和传统村落风貌整治。传统风貌建筑修复工程指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保护与修缮责任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没有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第三十二条(保护修缮要求)传统村落内各级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实施方案和风貌整治方案的要求,由责任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并应按照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按照传统技术工法施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

第三十三条(修缮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内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维护和修缮补助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传统村落内的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经所有权人请求或经征求所有权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四条(修缮技术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 11 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

第五章 活化利用与发展

第三十五条(消防)传统村落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参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本级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六条(防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开展传统村落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及时治理传统村落地质、洪水、雷电等灾害隐患。

第三十七条(设施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统筹开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提升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村落环境。

第三十八条(用地统筹)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所需的用地置换及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

传统村落因保护需要在村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应与保护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日常保护管理)保护责任人应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中对各类建筑规定的保护修缮要求进行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内设置的 12 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

第四十条(鼓励活化利用)鼓励村民在传统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在传统村落内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经营活动,结合南粤古驿道保护与活化利用工作,组织开展体育、文化、教育、旅游等活动,鼓励文化遗产的创造性传承,创新性利用,促进传统村落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第四十一条(文化弘扬)建设传统村落乡情村史陈列室和数字博物馆。建立乡村文化专家队伍,系统整理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俗等各类非物质文化资源,深入挖掘内涵,讲好村落故事,促进文化传承。

第四十二条(非遗利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保护其相关实物和场所,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活态传承,防止滥用和过度开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文化遗产传承创造有利途径。第四十三条(旅游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结合本地特色发展乡村旅游,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建设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有机衔接,在乡村旅游评级认定等方面对传统村落予以优先。

鼓励利用村民私有产权或者退出土地、住宅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产业。

第四十四条(产业发展)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培育特色产业,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户外运动、民俗展示、民宿等产业,激发传统村落活力,促进农民增收。第四十五条(共同缔造)鼓励传统村落原住居民通过乡规民约 13 的制定,参与和主导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出资、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或者租用传统风貌建筑等方式支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_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篇:台州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

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名录的传统村落。第三条【保护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应当遵循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和村民自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对传统村落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农业、文化(文物)、综合行政执法、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街道)职责】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和利用项目;(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传统村落公共环境;(四)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村(居)委会职责】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并具体做好下列工作:(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指导、督促村(居)民遵守传统村落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三)对有损毁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四)收集、保护已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规定以及破坏、损害、不合理使用传统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六)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资金保障】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传统建筑工匠培训、基础设施改善以及传统村落其他保护利用工作,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以及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规划编制】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传统村落公布后一年内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内容应当包括:(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与保护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环境要素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及措施;(四)传统建筑的保护名录、分类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五)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整治和消防安全措施;(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七)村落发展定位、目标及产业发展引导;(八)保护发展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传统村落村庄规划已包含本条第二款内容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第十条【规划审批和修改】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影响村落传统风貌的建设活动应当暂停。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保护标志和档案建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立传统村落保护标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明确的传统建筑挂牌保护,并建立传统建筑档案。传统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传统建筑被确定为历史建筑的,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要求设置保护标志并建立建筑档案。第十二条【保护范围禁止行为】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危害传统村落安全、破坏传统格局和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其他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

第十三条【重点保护区的保护要求】 传统村落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下列建设活动除外:(一)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二)对与传统村落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实施改造。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以及在传统村落重点保护区内进行翻建、改建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风格和风貌。

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要求】 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修缮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影响传统村落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第十五条【现存建筑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助、奖励等措施,鼓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实施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传统建筑修缮】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没有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维护修缮方案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传统建筑工匠施工。维护修缮费用可以申请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用地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其占地面积可以不计入村庄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村民异地建宅原传统建筑的保护】 传统村落村民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由村民委员会收回予以保护,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九条【消防安全】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完善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传统村落发展利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发展和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扶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旅游。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建设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乡村旅游等服务体系,促进传统村落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大数据应用。禁止对传统村落进行破坏性开发建设。对发展和利用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第二十一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强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传统建筑利用】 在符合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农家乐(民宿)、工作室等。

第二十三条【传统建筑工匠培养和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鼓励传统建筑工匠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合法权益。鼓励传统建筑工匠开展技艺传承活动。

第二十四条【检查评估和跟踪监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隔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情况开展检查与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五条【警示机制】 经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发现传统村落传统格局和风貌受到严重破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濒危警示。第二十六条【政府及部门法律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转致】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保护要求的法律责任】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以及装修、装饰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破坏传统风格和风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无法恢复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拒不修缮的法律责任】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明确需要维护修缮的传统建筑,或者经鉴定需要维护修缮的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拒不维护修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损害传统建筑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损害传统建筑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无法恢复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在传统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二)拆卸、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三)改变传统建筑的主体结构、破坏传统建筑的外观;(四)擅自拆除、异地迁建传统建筑;(五)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活动。

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广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参照适用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的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篇: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调研报告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调研报告

为了促进xx县文化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xx县人大常委会202_年工作计划要点》,县人大常委会于10月至11月组织人员采取实地察看、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方式深入到县住建局、文物局等有关单位,禾亭、冷水、湾井等乡镇的琵琶岗、小桃源、上宜骆家、下灌等传统村落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前往湘西、贵州等地进行了对比性考察。现将调查情况及思考建议报告如下:

一、全县传统村落的基本情况

xx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素有“舜帝藏精之所,光武发祥之基,濂溪汤沐之乡,牌祖生卒之地”之盛誉。境内的青山绿水间,散落着不少传统村落,承载着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其中,已入选“中国传统村落”的有禾亭镇的小桃源村、琵琶岗村,湾井镇的下灌村、路亭村、久安背村,冷水镇的骆家村,九嶷山乡的西湾村,天堂镇的大阳洞村,中和镇的岭头村,柏家坪镇的柏家村,清水桥镇的平田村,太平镇的城盘岭村等12个村;拟推荐入选的有柏家坪镇的马头上村、郑古元村、刘均申村、礼仕湾社区,保安镇的保安社区、古溪村,太平镇的紫云村,湾井镇的东江村、东安头村,五龙山乡的石家洞村,中和镇的周家村、麻田村,天堂镇的石海山村,冷水镇的百美村,水市镇的周家村、冬瓜冲村,太平镇的上界头村等17个村。这些村都有着上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拥有较为丰厚的文化与自然资源,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另外还有一些“养在深闺人未识”的传统村落,有待发现、保护和申报。

二、全县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xx县在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上,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的来说,保护不够,抢救不及时,利用过少,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1.损毁极为严重。由于数百年来的自然灾害、内外战争、群众运动、房屋拆建或失窃等因素影响,全县的传统村落都有不同程度的损毁,一些满载传统文化内涵的古建、古物已韵味全无。如平田村,始建于南宋,距今已近900年历史,曾拥有众多的明清古建筑,青石板巷道、石桥、石刻、牌坊、凉亭、戏台、八角楼、庙宇庵子、雕梁画栋等处处皆是。但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石达开过境的焚烧,“文革”时期“破四旧”的冲击以及近三十年来乱拆乱建等方面的原因,至今已损毁得面目全非,连一条完整石板路也找不出了。又如有着1500多年建村历史的下灌村,改革开放初期尚有600多座古民居,而现存只有110多座了,其损毁之严重可以说是不堪回首。

2.保护意识不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无论民间还是官方都普遍缺乏保护意识。农村很少有人意识到老祖宗留下来那些雕龙画凤的老房子其实蕴藏着

“金银财宝”;不少家庭建新房时都拆掉了旧房,即使不拆也不修整,任其虫蛀雨淋,墙塌瓦掉。有的政府部门为了上新项目,征地拆迁时,大拆大改,根本不考虑对传统村落中的文化遗存的保护。比如琵琶岗村,202_年公布为永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时还有200多栋清式风格的民居建筑,而目前仅有120余栋了,其中曾任辛亥革命先驱和领袖黄兴的秘书的肖志仁志士的故居,现在也在风雨中飘摇。

3.保护措施不力。对传统村落,xx县至今没有出台保护抢救之类的文件,也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开展过执法检查,更没有专门组织或安排专人进行针对性地保护和管理。对农村传统村落,特别是未纳入“申保”单位的传统村落的古建筑等文化遗存,基本上是任其自生自灭。对盗窃古民居中的石雕、木雕等违法犯罪行为更没有进行有力地打击。

4.资金投入不足。近年来,尽管住建、文物等部门向上争取了部分资金,县财政也拨付了一些资金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和修复;但终因投入渠道单一,资金缺口较大,大多数没有得到修缮。如,禾亭镇小桃源村,现保留着50余处明清时期的古民居,建筑风格均为青砖黑瓦木结构梁柱,采用对称院落式布局,从格局到装饰无不诠释着儒家文化的理念,是目前县内古民居历史较长、保护较好的村庄,极具历史、文化及旅游价值。202_年,该村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后,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县委组织部组织禾亭镇及住建、国土、财政等部门通过向上争取、整合项目等办法,筹集资金200余万元,成立了专门的指挥部开展了对小桃源村古民居的全面保护和开发。但由于涉及水、电、路、危房改造、绿化景观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达数千万元,项目挂牌招标时竟无人问津。目前只是镇里几名工作人员联合组建了一个公司在“小打小闹”,修缮了几处房子、种植了一片桃林,离建设目标相去甚远。

5.开发利用不够。全县的传统村落蕴含了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但开发利用极为不够,基本上是乡村人文观光旅游和“农家乐”休闲旅游,且多以观赏建筑为主,难以看到雅俗共赏的“好戏”、听到独具魅力的“故事”,吸引不了客人,因此,来xx的游客旅游观光后大多只是概念式的回想,对出自xx传统村落的好景点、好故事、大名人很难说出个一、二,更谈不上二次传播。如下灌村,尽管近年对村容村貌进行了改造,并组建灌溪旅游公司进行了运作,但由于仍停留在浅层面的参观游览上,状元文化、麻将文化、美食文化等未深度开发和利用,经济回报和带动效应都不及预期。

6.宣传营销不透。全县的古镇、古村、古屋等乡村旅游文化资源极为丰富。如,历史文化名村下灌,进士门第西湾、桃源果乡三亩田、醉美莲乡大桑塘、最忆乡愁盘洞口、舜源福地九嶷洞、溪水瑶家牛头江等都别具风味,都称得上乡村旅游的好去处;又如,路亭村的文官下轿、武官下马的祭祀文化,丁字街的红色文化,九嶷山黄家大院的建筑文化,可谓博大精深、夺人耳目,引人遐思。但由于对接市场传播不够,出了永州市知道的人就很少了,“门前冷落鞍马稀”也就不足为奇。

三、全县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对策和建议

保护和利用好传统村落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潜在的文化旅游资源,将其培育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有机结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不仅是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面对xx即将到来的“高铁时代”,以保护和利用好传统村落为切入点准备好旅游“大餐”,刻不容缓。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一是成立组织机构。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关键在于强有力的领导,各部门形成整体合力。为此,xx县应成立由县政府领导挂帅,住建、文化、旅游、国土、文物等部门组成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领导机构,并在各乡镇、街道确定一名兼管员,负责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对接工作,统筹行使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职责,解决这项工作有组织管、有人管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制度。早在202_年,住建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就以建村(202_)61号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传统村落保护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基本要求、保护措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中央补助资金申请、核定与拨付等六个方面予以了明确。因此,我们应根据本县实际,制订出台相关制度,使传统村落的保护有章可循。三是制订发展规划。象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样,县里应根据全县传统村落的现状,拿出一个5-10年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确保这项工作有序推进。当前,首先要把“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全县乡村振兴的规划之中,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推动实施。

2.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保护共识。xx县的传统村落蕴含着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也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当务之急应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的重要意义,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传统村落就是保护文化旅游资源,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发展经济”的共识。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要深入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这“一法一条例一意见”要以永久的形式至少悬挂在已入选和待入选的传统村落里显目的地方,比如村委会或村宗祠门口的墙上。二是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介,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做得好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通过典型示范,加强正面引导。三是开展主题活动宣传。结合县里的“乡村旅游节”,每年选取一个主题、选取一个村落开展保护和利用传统村落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保护传统村落,村村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3.坚持多措并举,强化保护扶持。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应该采取政府扶持和社会参与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就政府层面,要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开发的投入,既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向上申请专项保护资金,又要统筹整合财政项目资金。要设立古村落保护与开发专项经费,对传统村落的开发利用实行专项补助;对于传统村落保护区内的按原貌修缮房屋的村民,可参照县里乡村风貌改造的做法实行以奖代补,调动老百姓自我保护的积极性。就社会层面,要建立社会多元化投入的资金筹措机制,可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基金,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鼓励企业、民间团体、社会贤达等共同参与保护和利用工作;也可试点采取股份制的形式,通过村民将其所有的古建筑租赁或入股,吸收社会各方合力推进,共同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经营。在这一点上,贵州雷山县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为了使西江千户苗寨的保护和利用相得益彰,202_年的贵州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后,他们制定出台了《西江千户苗寨文化保护评级奖励办法》。这个“办法”以“人人都是文化主人,个个参与文化保护,家家成为民俗博物馆,户户都是文化保护场所”为落脚点,积极探索“景区集中管理,家庭分散保护”的运作机制,建立起了“全面普查,完整保护,镇村复查,兑现奖励”的长效管理机制,特别是他们的民族文化保护发展共享机制“含金量”高:一是每年从景区门票收入中提取18%的份额作为民族文化保护奖励经费。202_年就发放奖金额为x万元。二是“人人有份,户户受益”。按照“办法”的规定,文化保护奖励费的发放以户为单位,受益多少取决于吊脚楼保护的程度和家庭人口数。202_年户均约为x元。三是文化保护费发放有严格的流程,且多主体参与。每年分上下半年各发放一次,全程都有村民代表参与和监督。在奖励办法的带动下,西江苗寨传统文化彰显出现代的魅力,村民文化自觉意识不断高涨。从202_年,西江苗族博物馆建立起有20多户家庭博物馆挂牌;村寨连续打造出了“古歌堂”、“鼓藏堂”、“刺绣坊”、“银饰坊”、“米酒坊”等20多个苗族文化点。到202_年,西江苗寨游客接待量超过x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超x亿元,分别比202_年增长了7倍和49倍;在西江苗寨注册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超过了1000多家,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开发完整的产业链;通过景区带动,不仅解决了周边村寨x多名村民的就业,还带动了附近20多个村寨养殖业、种植业的发展,对县域经济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挖掘文化内涵,彰显文化特色。传统村落的最大魅力在于那种穿越时空传递过来的文化气息,村落文化如果消亡了就不能再生了,必须高度重视村落文化的挖掘与传承。开展好这项工作,既是保护的需要,更是利用的关键。当前,当务之急的一件事,就是要组织专人把传统村落里那些真实的、生动的、口耳相传的动人故事记录整理出来。只有把那些最具特质的乡村文化通过挖掘展示出来,才能形成“看点”和“卖点”,才能提高利用的效果,进而更好地反哺保护、实施保护。在这一点上,贵州从江县的做法值得我们仿效。他们围绕传统村落的利用,打造了三个“七”的旅游品牌,即神秘有趣的‘七个一’:“一首歌”(小黄的侗族大歌)、“一支枪”(芭沙苗寨成年男人每人都配枪)、“一片田”(加榜梯田)、“一座楼”(增冲鼓楼)、“一副药”(瑶浴)、“一棵草”(换花草)、“一碗茶”(油茶);美味的“七个香”:香禾、香猪、香鸡、香羊、香鸭、香牛、香辣;独具特色的“七星侗寨”:美食侗寨“銮里”、斗牛侗寨“银良”、水磨侗寨“平求”、巧手侗寨“高增”、相思侗寨“岜扒”、农耕侗寨“占里”和大歌侗寨“小黄”。正是由于他们注重了深度挖掘传统村落的文化内涵,构建了一个个独特的文化品牌,所以从江拥有“七张名片”——“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侗族大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侗乡稻鱼鸭复合系统、“中国双拥模范县”、“中国民间艺术文化之乡”、“中国香猪之乡”、“长寿之乡”和“中国侗族大歌之乡”,进而形成了强大的吸引力,“千里迢迢去从江,三五天里游从江”已成常事。

5.注重点面结合,突出开发重点。根据xx县的实际情况,目前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可注重“面”,但开发和利用可突出“点”。而在布点上,又可“南北呼应,连片开发”。一是打造“下灌—久安背—路亭”传统村落群。这几个村邻靠九嶷山风景名胜区,依山傍水,风景秀丽。其间不仅有悠悠的灌溪河、茂密的“原始次生林”、美丽的“十里画廊”,还有“云龙坊与王氏墟堂”、“久安背翰林祠”两处“国保”,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极其丰富,相距又近,极适合连片开发和利用。尤其是下灌村飘浮于冷江与灌溪之上,山水相连,风光旖旎,龙腾虎跃,无论站在哪里都是一幅画;再加上1600余年的悠久历史,演绎了众多神奇传说和民间

故事。状元楼、广文桥、洗墨池、四方井、石龟山等等,桩桩都是故事,处处都是文化。二是打造“琵琶岗—猫仔凼—小桃源”传统村落群。这一片的传统村落保护好,距离近,且各有特色,名字也很形象,容易让人浮想联翩。在开发利用上可遍栽果树,群养动物,让游客爬山越岭感受运动的惬意,摘取琵琶感悟丰收的喜悦,置身桃林领略“世外桃源”的怡然,逗玩猫、鸟感觉人与自然的和谐;信步街巷感慨文化的穿越。

6.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利用实效。所谓战略投资者,就是指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优势,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大企业、大集团。再说通俗一点,就是能立足一个产业或行业的前沿,想常人之所未想,见常人之所未见,谋常人之所未谋,引领时代潮流,成为产业或行业发展先驱和龙头的投资者。这样的投资者,不仅能拓宽发展渠道,提升发展水平,而且能够促进产业或行业做大做强做优。因此,在传统村落的利用上,要想把资源转化为资本和资金,就必须致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在这一点上,湘西凤凰县的成功做法值得我们学习。202_年10月14日,凤凰县人民政府与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湖南省凤凰县八个旅游景区(点)经营权转让

合同》,以9.36亿元的合同金额出让凤凰县八大景点50年经营权。依据合同,以经营开发凤凰八大旅游景区(点)为主的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_年1月1日正式经营,法人代表是叶文智。十六年来,叶文智和他的团队大手笔投入:仅前三年的营销投入就达1.4亿多元,202_年又斥资1.8亿元打造了风情万种的大型山水实景剧《边城》;大智慧策划:提炼出了“为了你,这座古城已等了千年”这样情动人心的宣传主题,组织了“世界围棋巅峰对决赛”、“天下凤凰聚凤凰”等多个吸人眼球的营销活动,极大地推动了凤凰旅游业乃至县域经济快速增长,游客接待量由202_年的57万人次增加到202_年的1510.02万人次,旅游产业经济收入由202_年的7430多万元提升到202_年的141亿元。实践证明,凤凰县人民政府和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坚诚合作与坚辛付出得到了丰厚的回报。之所以能如此,按照叶文智的话说,就在于他们“在旅游产品和旅游目的地规划和建设中,有创意,有手法,有眼光,有情怀地传承这些文化遗产并创造出新的东西留给后人”。

第四篇:湘南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

湘南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

——以永州新田县龙家大院为例

郭启欣

摘 要:传统古村落是人类居住文化史留给后人的宝贵遗产,当前传统聚落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传统聚落的特色风貌与文化特征面临着现代建筑形态同化的威胁。从永州新田县龙家大院的保护与利用实例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应重点保护村落的整体形态; 恢复和提升具有文化价值的传统重点场所。应对村落资源进行整合和综合利用,并建立健全保护机制。

关键词:龙家大院 传统村落 特色保护 合理开发

引 言

村落是聚落的一种基本类型。是长期生活, 聚居, 繁衍在一个边界清楚的固定区域的, 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群所组成的空间单元。从历史成因上说,“乡村聚村而居的原因大致说来有下列几点①每家所耕种的面积小, 所谓小农经营, 所以聚在一起住宅和农场不会距离过分远②需要水利的地方, 他们有合作的需要, 在一起住合作起来比较方便③为了安全, 人多了容易保卫④土地平等继承的原则下,兄弟分别继承祖上的遗业, 使人口在一地方一代一代地积起来, 成为相当大的村落”。中国传统村落充分体现出“天人合一” 的整体观念, 反映了人与自然和谐的有机思想。

湘南地区指湖南南部,这里丘陵起伏,山峦连绵。在湘南地区居住着瑶、苗等少数民族。由于地域偏僻,地势险要,受不同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及生活方式的影响,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融合优美的自然环境和民族特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传统村落。

对湘南传统村落空间的保护和利用,将对保护和传承这里优秀的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产生积极的意义。

1传统聚落的价值体现

作为乡土建筑的载体,湘南传统村落同时具有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美学价值。

1.1 社会价值

在人类社会中,多民族、多种社会形态构成了社会生态的多样性。正如在自然界中,生物的多样性是保持生态平衡的基础,人类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也需要多元的社会、文化作为支撑。从龙家大院传统聚落的生成和发展过程来看,其相对稳定、和谐的聚落空间结构是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而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适应自然环境与社会形态的空间得以保存和延续。正如1972 年11 月在巴黎召开的第17 次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会议所提出的:“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亲密接触,才是适合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传统村落以其几十年乃至上千年的时空尺度诠释人类对环境的作用,是任何“标本”所无法比拟的,同时,聚落所体现的生态精神及人文精神,正是现代城市及其环境所缺乏的一种精神基础。传统聚落以多样性的生活为背景,携带着大量的乡土文化、社会和历史的信息。原汁原味的聚落可以帮助我们寻根溯源,以作为弘扬民族文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文化素质教育的基地,具有文化传承和社会教化的双重意义。

1.2 经济价值

陈志华先生说过:“乡土村落保护的经济目的目前只能从旅游中得出”。湘南传统村落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旅游开发和由此带来的商业效应方面。

这种聚落原始、朴素而浓烈的民俗风情和特色鲜明的自然环境及建筑,成为了旅游开发不可多得的资源。并且,一些处于“深闺之中”的村落,随着知名度的提高,吸引力越来越大,逐渐形成品牌效应,可以在地区及更大范围内产生间接利益,如改善投资环境,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全方位开放等。通过旅游开发而产生的“投入保护—产出—再投入保护—再产出”良性循环模式在不少地区产生了积极的效应,国内的丽江、平遥、周庄及桂北龙脊十三寨的旅游资源开发都是成功的例子。

1.3 美学价值

当代美学家朱光潜说:“美不仅在物,亦不仅在心,它在心与物的关系上面——美就是情趣意象化或意象情趣化时心中所感受到的‘恰好’的快感。”审美是感官知觉产生联想、诉诸情感而达到理解的一种过程。审美应当包含三个方面,即:自然认知观、思维方式、美学意境。在中国传统的审美中崇尚以“善”为先,然后才是“真”,即审美被置于道德的法则之下强调统一性、有序性、和谐性。与西方重实体的美学观不同,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是重关系、亲自然,是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湘南村落的“可识别性”和“可印象性”均呈现出一种与“物象”相对的“意象”,强调“天、地、人”和谐统一,体现了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以天道质人事”“以人事观天道”的哲学思想。因而聚落既有着对“世外桃源”般的意境追求,也有着诗画般的理想境界。每一个村落大到自然山水环境,中到聚落整体的空间环境,小到村内的建筑环境都渗透着浓厚的人文精神;一幢幢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居在色彩、材料、造型、布局等方面相似,但细微之处却富于变化,其特征明显的形象,给人以和谐、生动、自然和优美的艺术感受。传统聚落发展面临的问题

现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导致了传统聚落中社会观念、居住环境、生活方式等的诸多改变,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着聚落的再发展过程,使传统聚落的生存及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开发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游人的涌入等问题都不可避免地对传统村落的生活和生产模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传统村落的存在基础和发展轨迹。因此,一直以来,对有关传统民居的经济价值的开发被认为是对民居发展产生影响的“双刃剑”。湘南地区的传统村落,同样面临着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 2 两个方面。

2.1 人口与环境问题

(1)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传统村落的知名度不断提高,游客逐年增多,传统聚落的人口密度不断增长;同时,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更新,一些改建、新建的房屋不断出现。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之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聚落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未能得到合理控制,人口容量未能得到有效疏解,导致聚落原有空间的模式发生熵变。

(2)人口膨胀引起的过度建设,导致了占用土地、破坏森林植被等问题,并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在发展乡镇企业的过程中,不适当选址、排污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工业和商业活动中的环境污染,进而破坏了村落的整体生态环境。

2.2 整体风貌与文化特质产生变异

(1)一直以来,湘南村落中的民居维修、拆建多处于自由状态。有的村民热衷于建造新房而不屑于对旧宅进行修葺,老建筑便被废弃、闲置或挪用。有些新房不经规划便随意建在村外,与老村间既无保护隔离区,也无过渡区,结果产生了“新旧对立、新包围旧”的不和谐景观,使传统聚落的整体风貌难以延续。有的村落由于防火意识不强、措施不当,造成成片木结构民居建筑被烧毁,使村落的整体风貌遭到破坏。

(2)湘南居民聚族而居,一直生活在安定、祥和的环境之中。如今交通体系逐步完善,传媒发达,商品经济迅速发展,随着村民的走出,外部世界观念的进入,几百年延续下来的生活方式、生活观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化,由封闭走向开放的文化新陈代谢不可避免。

在这一文化转型的过程中,引进先进的居住理念、现代的室内装饰符号和装饰技术及舒适的生活设备有助于提升聚落文明。如采光面积的加大;空调机、洗衣机的使用。但另一方面,以钢筋水泥、瓷砖及现代营造技术建筑的新房可循环性差、亲自然性大为减弱;出于强调私密性、节约能源等目的,开敞、通透的空间趋于封闭;粉饰一新的装修无视历史材料真实的尺度和印记⋯⋯这些问题对聚落的整体风貌产生了十分消极的影响,导致村落传统文化的迷失。传统聚落的保护与利用

传统风貌与建筑文化是否必须以贫穷保守为代价,对现代生活的追求是否一定会影响其价值。湘南村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重视并开始了一系列的行动。

3.1 保护和利用实例分析

近年来,湖南在传统民居与聚落的专业研究及保护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丰硕的成 3 果。本文以新田龙家大院为例进一步说明。

3.1.1 龙家大院概况

龙家大院位于新田县枧头镇黑砠岭村,因全村为龙姓,故又称为龙家大院。龙家大院周边山清水秀、风光旖旎,自然生态环境优美。大院积淀了600多年历史,文化底蕴深厚,艺术雕刻巧妙,建筑格局独到,湘南古民居特色资源特别显著。

本次修建性详规旨在以新田县旅游总体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龙家大院各项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从而深层次解决该景点的旅游发展问题。本次修建性详规规划面积25.49公顷。

3.1.2现状特色分析

3.1.2.1大院环境

龙家大院坐西南朝东北,处于山冲之中。古村后高前低,左拥龙山,右抱和岭,于精巧中见大气。村前有一座大约三亩的荷塘,塘近圆形,塘水清冽,经年不干,为全村消防和洗衣之用;塘堤坝宽为两米,全用宽大精致的青石砌成,也为进村道路,塘的东北面有一青石砌就的半圆形三级洗衣码头。整个村在塘后作扇面展开,临塘一面可见护院墙、吊脚楼和两个巷口楼门,中间临水植芭蕉数株,蕉叶随风摇曵,在青砖黛瓦中极显风韵。

3.1.2.2传统民居(1)建筑形式

全大院建筑形式均为青砖黛瓦马头墙,砖是清一色的水磨青砖,用白灰勾细线,墙脚用青石为基,大多为一层,飞檐马头墙都是一个形式的卷角。

图1:现状分析图

(2)院落结构

龙家大院有两条门,右为东门,为入村正门;左为北门,门较东门小。大院临水塘一面,有两道巷道门,四道门把大院分成三部分,古村落体量较小,其横向距离七八十米,纵向距离三四十米,院内小巷纵横。

(3)建筑年代

大院大多为明末时期的建筑,部分为民国初年所建,但建筑风格和形制十分统一,至今保存相当的完整。

3.1.2.3院落文化

一门一对联是龙家大院的文化特色,现存对联128幅。“诗礼相传端本务,耕桑以外不关心”和“居同靖节先生宅,家衍零陵太守风”是龙家大院两幅有名的对联,前幅是数百年来龙家大院居民生活写照,后一幅则表达了他们的理想和追求。龙家大院作为东汉零陵太守后裔的居住地,有诗礼相传的家风,他们崇尚并坚守祖先“敦厚周慎,谦约节俭”的八德。

另一个能表现龙家大院深厚文化底蕴的是门额堂名和墙头彩绘。龙家大院的客厅和堂屋的门额上,多写上堂名,以示其不是普通百姓。有抒情的如“得趣庐”“舍和”。墙头彩绘更有特点,如日神月神彩绘,御收彩绘,福字彩绘,兵书宝剑彩绘,彩绘均以粉壁为底,上绘倒垂蝙蝠,下绘祥云,中间绘需要表现的日神月神等等,彩绘面积都在四平方米以上。还有一个能表现建筑工艺精湛的是角柱石石雕和窗花及绦环板木雕。角柱石又叫墙角石,是起房屋墙角保护作用的,在建筑上相当重要。龙家大院的角柱石上多有刻有喻意“万代平安”“福传万代”“福禄寿禧”“暗八仙”和“阴阳八卦”之类的呈祥图案的浅浮雕。

3.1.3现状存在的问题

3.1.3.1建筑有一定的落败程度。龙家大院中的民居大多为明、清建筑,部分为民国初年所建。有的民居已经倒塌,只留下残垣断壁;龙氏祠堂、戏台早已毁坏,仅存留遗迹;学堂、药房、院门、哨门残缺不全。

3.1.3.2外围现代建筑景观不协调性,严重损害了龙家大院特有的景观格局,对龙家大院原有的结构形态造成破坏。

3.1.3.3龙家大院“西边花园,东边果园”的传统景观风貌已经荡然无存。无序建设和砍伐,对龙家大院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

3.1.4保护和利用思路及原则

3.1.4.1通过规划设计,(1)保护——体现地域特色,延续历史文脉。弘扬龙家大院悠久深厚的历史 文化传统,展现其古朴庄重的建筑街巷景观。(2)发展——赋予活力,面向未来,在设计中不仅要保留现有的街巷、建筑,更重要的是通过多层次的利用,保留其独特的文化特质与历史文脉,并通过规划设计赋予其更开放的功能,从而为其注入活力。

通过保护规划的实施,确定旅游主题等,合理的进行更新改造,体现院落特色,为龙家大院的旅游发展奠定基础。

主题一:“百年大院”—— 龙家大院历史悠久,规划应充分挖掘其特有的文化底蕴,再现百年大院的历史风韵。

主题二:“太守遗风”—— 传承和延续龙氏世代相传的宗族遗风,彰显龙家大院居民的荣耀感与自豪感、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和文化的自律性。

主题三:“世外桃源”——在保护龙家大院内民居的建筑形式和建筑结构的基础上,规划好龙家大院院内与周边的环境景观,使龙家大院“西边花园,东边果园”的传统景观风貌呈现在游客面前。

主题四:“美丽乡村”——以保护龙家大院及周围自然山水景观与特色风貌,体现龙家大院的选址格局与自然环境相互融合的基本特征,体现和谐古村落,展现美丽乡村。

3.1.4.2保护原则(1)整体性原则

坚持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人文环境和经济环境的整体性;对已破坏的古建筑在保留的遗址上进行修复,恢复传统的“西边花园,东边果园”的园林绿化布置,尽量使龙家大院愈合完整。

(2)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

龙家大院的规划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为原则,龙家大院做为珍贵的古建筑群遗产失而不可复,保护、抢救是基础和前提。

(3)公共参与原则

深入挖掘传统文化内涵,加强对龙家大院居民的宣传教育;居民参与也应当贯穿龙家大院规划的整个过程中,切实调动居民的保护参与性,让传统风貌的保护成为居民的自觉行动。

(4)生态优先的原则

尊重场地特有的自然特征,协调处理好人与自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5)可持续发展原则

发展不应该急功近利,应保持永续利用。

3.1.5规划总体布局

3.1.5.1和谐统一的总图关系

在规划设计中注重与龙家大院传统的布置格局相协调,顺应地势,顺应龙家大院原有的建筑肌理,依山傍水,合理规划,同时也希望能与现存建筑相协调,并最终达到与历 史文化相协调的目的,在总体布局上,我们设计的原点与依据是现状建筑和村庄肌理,新的建筑锲入后应能与之构成和谐统一的总图关系。

3.1.5.2院巷节奏

在设计中,我们以院为基本骨架,用小街小巷的方式将多幢建筑串联起来,并在关键节点处整合出一些空间,建筑以两层为主,规划试图通过新旧建筑的相辅相融来创造出传统街巷那种具有人性化的、亲切感的空间。将进村道路以东散点布置的与龙家大院传统建筑风貌不相融合的民居拆除,同时在龙家大院内原古民居遗址上修复建筑,将拆迁居民安置于此,这样既整治了龙家大院的建筑风貌,又愈合了龙家大院原有的形态格局。

3.1.5.3古韵新象 为了合理安排回迁的居民,在现存民居的南部与西部规划布置部分民居,在西部结合现状情况,形成具有一定高差的两条南北向街道;在南部,延续古村脉络,规划布置一条东西向主街。同时在龙氏祠堂旧址的基础上,规划布置龙氏大宗祠、戏台等,将龙家大院的建筑融合在一起。龙氏大宗祠、月塘以及最北侧的水塘即日塘形成龙家大院南北向景观主轴。龙家大院东西两侧的园林绿化继承传统的“西边花园,东边果园”的布置方式。在龙家大院古村入口处设置大型停车场,以方便外来旅游车辆的停靠,同时配置游客服务中心,为来参观的游客服务。

图2:鸟瞰图

3.2 启示

当前,民居和村落的保护对象,已经由原来的单体转变为了村落整体,保护方式已由原来的静态转变为动态。从龙家大院的保护与利用实例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3.2.1遵重自然和历史文脉。

村落可以看成是将自然潜力进行“可视化作业”的结果。村落与自然环境的均衡关系是村落得以延续的基础。这时的自然已经不是原生的自然,而是表象化了的自然、被加工过了的自然,即它已被历史 化了。今天残存下来的村落都依靠了相对朴素的技术来唤醒自然潜力,而近代的新型技术却给这些古村落带来了生存危机,这些危机并非来源于技术本身,而是来源于它的存在方式。因此,在新材料、新技术广泛运用的今天,对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就应当以适应自然为首要原则。

3.2.2注重整体性。

村落所具有的美学特征,是在一定基础上建造的部分集合(例如房屋的集合),并通过各种相似与相异的要素的比较被解释出来的。村落之所以能在保持了整体性的同时又充满了变化,是因为各个部分存在着这种关联性。传统村落具有反映历史的代表性,彰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地方民俗风情。因此,对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就应当突破以往只注重建筑或局部节点的模式,而强调村落空间各部分之间的关联性,即整体性保护。

3.2.3保持文化的真实性。

古村落可以看作是文化物资的载体,是民族风俗和文化的物化空间,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真实的生活背景。古村落的价值,不仅在于其留下的独特民居建筑,还在于它所包含的丰富的原汁原味的乡村文化。丰富多彩的民俗风情、传统技艺和民间艺术都具有很强的观赏性。真实的文化传统及转型,使古村落具有自我稳定的应变能力和凝聚力。因此,在古村保护中不能只注重有形的民居建筑,还要重视无形的人文资源,应当以保护文化的真实性为原则,体现聚落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做到“风物结合,突出特色”。

3.2.4可持续发展。

《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实施守则》中指出:“文物建筑保护最好的方法是继续使用它们”,为了达到使用它们的目的,允许它“现代化”。传统的生活方式是古村落存在和发展的动力之一,是古村落延续和发展的土壤。但是,现代生活和生产方式已经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传统村落,人们的生活观念发生了变化,对居住条件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建筑与空间布局已无法满足这些变化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古村落在发展过程中,既要表现出对传统的继承性,又要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使古村落保持持续的生命力,才能保证在营造新的村落时不会丢失地域风格和本土精神。

第五篇:传统村落保护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的九里村传统村落保护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联合镇国土、城管、公安、九里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合力开展工作,为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2、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由住建办、文体中心、九里村委会联合开展对九里村的村庄、房屋、老街、古文物等现状的调查登记,摸清底数。做好村落文化遗产详细调查,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3、科学编制九里村落保护规划。要以延陵古镇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等的编制,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总体保护规划、村落保护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逐步完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为传统村落的保护提供依据和思路,切实做到“先规划,再设计,后实施”。

4、启动九里村落保护修缮工程。一是恢复九里村落东西南北老街;二是新建吴氏宗祠;三是改造九里古村落部分危房;四是在不破坏村落历史要素和特色的基础上,完善水电、路面、路灯、排污、垃圾收集和公共交通等相应的配套设施,营造古朴、干净、明亮的村庄环境。

5、加大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切实加大保护执法力度,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国土、城管、公安等单位进行对传统村落文化古迹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传统村落文化古迹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对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迹进行重点保护修善,美化村居环境。将传统村落文物古迹进行编号排序,装订成册。

6、多渠道引入资金。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筹”的资金筹措机制。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传统村落保护的专项资金,同时积极探索民间资金投入机制,倡导具有一定实力和资质的企业、单位,参与到对九里村落的保护和开发。

广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