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护条例徐州市农村公路保
【法规名称】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
【颁布单位】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10-09-29
【实施时间】2011-01-01
【正 文】
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和设施。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并依据其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有关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基层交通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养护质量监督。
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保障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镇自筹、上级补助、多元筹措”的原则进行筹集。
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提出财政预算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
第六条 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罚款应当上交财政,全额用于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第三章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第八条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并依法管理。
第九条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种植作物,打场晒粮,饲养禽畜;
(二)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秸秆和各类废弃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堵塞边沟;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其用地。确需占用、挖掘的,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乡道、村道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意见。
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其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路等级及限定标准,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不妨碍消防和急救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具体设限标准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收取通行费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载货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车辆限载检查,不得故意堵塞检测站点通行车道,不得强行通过检测站点,不得绕行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检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合实施超载、超限检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检测站点,维持检测站点交通、治安秩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检测站点维护、管理和检测称重等。
第十四条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卸载点。
对超载、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可以组织代为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五条 实行超载、违法超限车辆信息登记的抄报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超载、违法超限数据库,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全市联网。
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抄报的超载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超载车辆的驾驶员实施记分管理,具体的扣分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和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载装载、配载货物,并放行出站。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对货源企业装载、配载货物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将农村公路作为主要运输通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签订公路保护协议。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路产损毁赔偿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路段需要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经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决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其管理、养护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货源企业、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巡查和质量自查制度。发现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公路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等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置、修复。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产权单位、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村公路桥涵的养护,建立健全桥涵的技术档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农村公路桥涵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发现农村公路桥涵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自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
(三)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养护,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影响安全通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车辆在农村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货源企业将超载车辆放行出站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超载或者超限的机动车属于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危害农村公路保护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 年1 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和设施。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并依据其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有关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基层交通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养护质量监督。
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保障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镇自筹、上级补助、多元筹措”的原则进行筹集。
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提出财政预算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
第六条 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罚款应当上交财政,全额用于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第三章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第八条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并依法管理。
第九条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种植作物,打场晒粮,饲养禽畜;
(二)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秸秆和各类废弃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堵塞边沟;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其用地。确需占用、挖掘的,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乡道、村道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意见。
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其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路等级及限定标准,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不妨碍消防和急救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具体设限标准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收取通行费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载货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车辆限载检查,不得故意堵塞检测站点通行车道,不得强行通过检测站点,不得绕行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检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合实施超载、超限检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检测站点,维持检测站点交通、治安秩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检测站点维护、管理和检测称重等。
第十四条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卸载点。
对超载、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可以组织代为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五条 实行超载、违法超限车辆信息登记的抄报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超载、违法超限数据库,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全市联网。
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抄报的超载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超载车辆的驾驶员实施记分管理,具体的扣分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和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载装载、配载货物,并放行出站。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对货源企业装载、配载货物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将农村公路作为主要运输通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签订公路保护协议。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路产损毁赔偿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路段需要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经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决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其管理、养护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货源企业、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巡查和质量自查制度。发现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公路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等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置、修复。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产权单位、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村公路桥涵的养护,建立健全桥涵的技术档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农村公路桥涵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发现农村公路桥涵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自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
(三)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养护,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影响安全通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车辆在农村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货源企业将超载车辆放行出站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超载或者超限的机动车属于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危害农村公路保护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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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自我保征文护
自我保护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说起保护,大家可能会觉得:自己在家有长辈保护,在校有老师保护,到了社会上,有许许多多的好心人保护我们,还要担心什么呢?的确,周围有这么多的人在时刻关心着我们,保护着我们。可是我们也要学会自己保护自己呀!在我们的四周,有很多危险,所以我们要学会自我保护,自我保护,自我保护,就是自己保护自己,只有我们加强了意识和能力,其他的几种保护措施才更有效。
比如:青少年独自在家将如何应对陌生人的来访,一家电视台特地对此作处理调查,: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装扮成调查公司职员的身份,在经得家长和老师的同意后,对一名男生进行测试,测试人敲响了这位男生的家门,男生不假思索就拉开门做出了请进的手势。进门后,测试人问男生:为何问都不问一声就开门,男生回答说:“我没听清楚,以为是送牛奶的人。”测试人又问:“要是我是坏人进了门,你怎么办?”男生回答到:“没想过,那我就只能智取了呗。”还有另一位被测试的女生尽管当时没有开门,但测试人扮成送材料的人把材料放门口后不久,女生就打开了门。
事实证明,当代青少年儿童对自我保护的意识并不高,要提高自我保护这种措施,还需青少年儿童们自己的努力才行,其他人的帮助都是次要的。
当然,除了部分不会自我保护的人之外还是有一部分人很有警惕性的。
遇到这些情况,脑子里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多想想老师和家长的教导,脑子清醒些,以免上当,受到不法行为侵害。
当今社会,并非处处都是尔虞我诈、充满凶险,但也决不是“一片净土”,因此我们每一个同学要具备很强的自我保护意势。
正确运用自己的智慧与坏人周旋,以做到自我保护的目的。学会自我保护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啊!它不但能在比必要时给予我们帮助还能令我们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昌城镇友于小学六年级杨雯杰
指导教师孙金海)
第三篇:保 护 小 羊教案
人教版一年级下册第四课
保 护 小 羊
白爱玲
峡山区太保街道丈岭小学
保护小羊
一、教学目标:
1.简单了解傈僳族知识
2.指导学生有感情地演唱歌曲《保护小羊》,懂得团结起来力量大的道理。
3.区分歌曲中两上个乐句结束音的不同。
二、教学准备:
教师:课件、动物头饰
学生:自己搜集有关傈僳族的资料
三、教学过程
课件:放《喜羊羊与灰太狼》主题曲,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进教室,与学生亲密接触,增加感情。
1.导入
师:亲爱的小朋友们,大家好!快乐音乐课堂开始了,希望大家尽情的发挥自己,做一个最棒的你,好吗?
刚才这首乐曲大家熟悉吗?谁能说出它的名字?今天老师把故事中最有趣的一只小羊带来了?看看是谁?(屏幕展现懒羊羊)大家喜欢它吗?为什么?
师:懒羊羊知道大家不喜欢它非常难过,它决心改掉坏毛病,做一个爱学习的好小羊,他听村长说,我们的国家很大很大,我们国家里不光有我们汉族人,还有许多少数民族,如蒙古族、新疆维吾尔族、彝族、高山族等等,它决心到这些少数民族去玩一玩,了解那儿的风
土人情,今天,它开着小汽车又要到我国的哪个少数民族去呢?让我们也开着小汽车和懒羊羊一起去看看吧。
(教师放音乐提出要求:手握方向盘,眼睛看前边,耳朵听音乐,跟着节奏转。)
2.初步接触保护小羊的旋律,了解傈僳族的服饰、节日等文化艺术等相关知识
(学生听音乐一遍,屏幕展示“傈僳族”)
师:小朋友们知道傈僳族的那些知识?(各抒己见)
师小结:傈僳族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一种,主要生活在我国云南,怒江附近的傈僳族自治州,有自己的语言。傈僳族实行一夫一妻制。傈僳族的服饰非常漂亮,妇女上穿右衽收腰短衣,下着长裙,头上戴着红白色料珠,胸前有各色料珠串成的项圈。男子一般穿短衫,裤子到膝盖,有的用青布包头,左腰配砍刀,右腰挂箭袋。傈僳族的节日很多,主要有阔时节、火把节、澡塘会等,过节时,傈僳族人手拉手围成一个大圆圈又唱又跳,非常快乐!
让我们和一起到傈僳人的节日现场,欣赏他们载歌载舞的情景吧!开上小汽车一起走。
3、创设情境,学习歌曲,学生听音乐做开车动作,教师点击展示画面傈僳族音乐会,有懒羊羊大哭的画面。
师疑惑:懒羊羊怎么了?哦!原来它遇到难题了,想进入傈僳族音乐会必须解决掉5个问题,才有资格进入,懒羊羊看了问题它都不会,这可怎么办呢?(我们来帮助它),同学们真是一些有爱心的孩子。我们看看是些什么问题? 课件出示问题一
欣赏歌曲,听听歌曲中讲了什么故事,把故事讲给大家听,并模仿故事中的动物。
1)放歌曲《保护小羊》,熟悉歌曲。2)讲故事,熟悉歌词。
3)启发学生模仿故事中的动物:小羊咩咩叫、大灰狼龇牙咧嘴、大象摔鼻子、小刺猬行走咕噜噜、小狗汪汪叫。(学生回答对了,奖励动物头饰一个)4)点击过关 课件出示问题二
让老师读读第一段歌词,听听老师读的哪几个字最用力? 1)老师读歌词特别强调“突、快、”两个字。2)学生回答并读歌词 3)点击过关
课件出示问题三
唱唱第一段的两个乐句,仔细观察歌谱,听一听这两句的结束音有什么区别?
1)教师唱,学生听。
2)找几个同学说说乐句的结束音有什么区别。3)点击过关。
课件出示问题四?
跟着音乐,试唱歌曲,找出不会的乐句,请教身边的同学或老师,看谁学得最认真,唱得最有感情。1)听音乐伴奏演唱歌曲,提醒注意听前奏 2)启发学生处理歌曲,有感情的演唱。3)点击过关。
课件出示问题五
一起表演这首歌曲吧!
1)角色有回答问题获得头饰奖励的同学承担,其余同学表演歌曲。
2)提醒同学表演时应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小动物一起攻击大灰狼时不能大声笑,要注意当时的气氛是非常紧张的。3)表演
4、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
点击画面出现懒羊羊高兴的样子。师:懒羊羊为什么高兴?(各抒己见)
师小结:懒羊羊高兴,不光因为获得了入场劵,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歌曲中的小羊在大象、狗熊、小刺猬、小狗的帮助下终于脱离了危险。同学们想一想,如果只有小狗自己能把大灰狼赶跑吗?只有小刺猬自己能把大灰狼赶跑吗?从这个故事中你明白一个什么道理?(团结起来力量大)
5、结束
欣赏傈僳族歌舞
师:懒羊羊在我们的帮助下终于获得了傈僳族音乐会的入场劵,并欣赏了傈僳族的歌舞,此时你的心情是怎样的?可见帮助别人也是一件快乐的事情。让我们大家都去做一个乐于助人的孩子吧!下面让我们一起欣赏傈僳族歌舞。(邀请孩子一起随音乐跳舞,在快乐的活动中结束本节课)。
第四篇:城 墙 保 护策划书
城 墙 保 护
策
划
书
主办单位:陕西科技大学电信学院青年住院者服务团
一、活动背景:
西安城墙是明朝出年在明太祖朱元璋的政策“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的指导下,在隋唐皇城的基础上建成的。完全围绕“防御”战略体系,城墙的厚度大于高度,稳固如山,墙顶可以跑车和操练。现存城墙主要建于明洪武七年到十一年(1374-1378),至今有600多年历史,是我国现存最完整的一座古代城垣建筑。城墙包括护城河、吊桥、闸楼、箭楼、正楼、角楼、敌楼、女儿墙、垛口等一系列军事设施。城墙自建成后历经三次大的整修,明、清时各有一次,建国后1983年政府对城墙进行了大规模修缮。现在的城墙不仅恢复了完整风貌,更与护城河及独具特色的环城公园一起焕发出了新的风采,成为西安市一大旅游景观。现在西安城墙已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游客来西安参观城墙,感受古代文明。但是,游客在参观过程中也对城墙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例如,乱写乱画,随手扔垃圾等等。因此对城墙的保护刻不容缓。
二、活动主题:
“保护古城墙,继承古文化。”
三、活动目的:
1、通过这次活动,让我们周围的人了解到城墙的重要性,树立保护城墙的观念和意识;
2、让我们周围的人意识到自己平时在城墙上的不良行为并及时改正;
3、让我们周围的人了解更多的关于保护城墙的知识,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保护城墙的活动中去;
4、通过这次活动使同学们意识到保护城墙的重要性和感受城墙带给我们的古代文化的文明历史,养成保护古文化和保护环境的好习惯。
四、活动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4/3/15日;
地点:西安城墙。
五、活动内容:
⑴分配人员当临时导游,带领游客参观古城墙,并讲解有关城墙的历史(对于有较好外语基础的同学也可为外国友人做翻译);
⑵做现场调查,让游客谈谈登上城墙的感受,并说明城墙所存在的问题,以便有关部门能进一步改进;
⑶做现场监督员,提醒游客文明游览,并对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⑷制作一些警示类的小标语,提醒游客文明游览,为保护及宣扬文化遗产出一份力;
⑸清理城墙周围的垃圾,并对残缺不齐的城墙进行清理,养护。⑹做一些扇子等工艺品,扇面可以印与城墙有关的图片等,然后在现场做义卖活动,为城墙保护基金会募捐资金。
六、活动前期准备:
1、由宣传部负责制作小标语,工艺品扇等;(负责人:周元勋电话号码:***)
2、项目部负责对清理垃圾时的工具(手套、塑料袋等)准备;(负责人:柯贤林电话号码:***)
3、外联部负责召集志愿者,并挑选一些有较好外语基础的同学,以便与外国友人交流;(负责人 :卫铮电话号码:***)
4、写好活动的各项策划。(负责人:刘欢电话号码:***)
5、各项活动的人员安排到位,并安排各个活动负责人,以便到城墙时就可以直接开展活动。(负责人:郑涛电话号码:***)
七、活动步骤安排:
1.早上7:00——7:20分全体人员在校门口集合,各个部门查齐各自人数,外联部负责清点所招志愿者人数;
2.早上7:30集体坐车出发,赶9:00到达城墙北门并整理队伍;
3.早上9:10开始全面投入各项活动,如有问题,找各自活动负责人;
4.中午12:00——14:00为吃饭和休息时间;
5.14:00——18:00开始下午的活动;
6.17:30时开始活动后的收场工作,清理活动场地等;
7.18:00全团人员及志愿者到所定地点集合,各部门清点人数;
(注:中途有急事需离开者找该活动最高负责人请假,并说明缘由。)
八、活动预算:
九、活动后期工作:
将照片和新闻稿等交于秘书部处理,并统计各个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处理后由秘书部交给新闻中心活动材料;宣传部负责在微博、人人网上发布活动照片等。
第五篇:护茫茫林海 保生态平衡
文/ 陆志旺 陆奇勇 陆松全 通道是全国重点林区县,森林覆盖率达74.56%。全县境内林海茫茫,曲径通幽,处处碧水青山蓝天,是天然的“生态氧吧”、丰富的“动植物博物馆”。自上世纪90 年代中期,通道县就确立了“在生态保护中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经济建设中坚持不懈地推进林业生态保护。多年来,通道县坚持“生态立县”发展战略不动摇,走出了一条具有民族特色的生态公益林保护之路,为维护湘西南的林业生态平衡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法化于形:在功能区划中推进生态保护 通道县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是典型的山区林业大县,林业经济一直是群众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在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中,林业收入占到60%以上。在生态公益林保护与林农增收之间,通道县探寻了一条切实可行的平衡之路。坚持功能区划进行保护。法律保护是林业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通道县区划并报国家核准了4.89 万公顷生态公益林,占全县林木面积的27.3%;万佛山景区成功申报为国家自然遗产、国家4a 级旅游景区、世界自然遗产提名地、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地;区划了龙底漂流景区,申报为国家3a 级旅游景区;区划了九龙潭景区,申报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规划范围内林木均实行永久性禁伐、限伐制度。法制保护步伐的快速推进,使逾千万株林木的生态效益得到长期稳定的发挥。落实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县林业部门每年开展公益林核查工作,对全县4.89 万公顷公益林的补偿到户面积进行了复查登记,将补偿对象、补助标准、资金用途、拨付方式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和人口密集的地方进行7 天以上的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将中央和省级补偿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拨付到位,集体和国有林木补偿基金拨付到所属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每年资金拨付到位率均达到100%。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后林农失去了直接的经济来源,而生态补偿又相对非常微薄,林农生活变得困难起来,公益林保护建设压力非常大。为此,通道县整合扶贫、林业、农业、财政等资金,大力引导群众发展林下种植和养殖业,切实缓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增收的矛盾。目前,全县林下经济已初具规模,其中发展钩藤、金银花等中药材种植面积1326.67公顷,种植食用菌4200 万棒,建设水果种植基地4000 公顷,养殖肉牛、肉羊2.43 万只,林农年收入人均增加2200 元。内化于心:将生态保护融于民族文化生态保护是一项社会工程,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取得群众支持。因此,通道县创新工作方法,采取村规民约自治、民族文艺宣教两项措施,让林业生态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依托村规民约管理。通道县是侗族群众的主要聚居区。长期以来,侗族群众以“崇尚公正、不损他人”为价值取向,逐渐形成了一套维护侗族社会秩序的共同规约——“侗款”(注:相当于现在的村规民约)。通道县将生态公益林保护条款全部列入“侗款”内容,并制成标牌立于村寨议事的村部及鼓楼边,由侗族内部进行自我管理。目前,全县200余个农村自然村寨都建立了公益林护林公约。在群众自我监督、自我管理下,护林公约已经实施了10 年,保护成效非常明显。依托民族歌舞宣教。一直以来,侗族群众以“敬畏自然、亲近自然”为生态价值取向,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在侗族人民的潜意识中,山川、河流、树林等自然物都有灵魂和意志,人类对它们必须予以尊重,必须用之有度,否则会招来灾祸。比如:在砍伐薪柴生产活动中,侗族人民从唐代以来就奉行轮伐制、砍造结合制,循环利用森林资源;侗族人民喜欢将寨子周边天然大树奉为村寨“风水树”,作为镇寨之宝,不容许任何人随意破坏。同时,侗族群众用歌舞传承文化,喜欢“以歌会友”、“以歌传情”。为此,林业部门将生态公益林保护法规和制度,编成山歌和侗戏,依托活跃于民间的340支文艺队伍,以载歌载舞的形式,走村串寨进行宣传教育,并出版发行了《绿色通道》(通道县林业山歌系列)150 套。外化于行:护林员成为林场日常管理的主力 生态公益林分布各地,延伸到深山老林,通道县从加强护林队伍建设和森林执法两方面着手,把日常管理落到实处。打造一支专职护林员队伍。通道县的国家级公益林涉及18 个乡镇及1 个国有林场,森林保护工作十分繁重,林业部门的力量显得非常不足。为此,经过村民推荐、村组初审、乡镇政府审批等环节,在全县聘请公益林专职护林员106 人,人均管护面积461.32 公顷,并与护林员签订了护林合同,实行管护工资与管护业绩挂钩制度,每年对护林员进行综合评定,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日常管理中,护林员每天进山巡查,及时制止村民乱砍滥伐行为,并全面记录责任管护区域内森林病虫、火灾等情况,每周定期上报,实现公益林保护动态管理。通过指导、监督和考核,专职护林员每月巡山时间都在22 天以上,生态公益林管护到位率达100%,他们成为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无名英雄”。加强森林监测和执法。主要实施了如下几项措施:一是完成公益林数据库建设。绘制全县公益林1:10000的地形图,完成湖南省公益林“一张图”编制工作,公益林管理实现数据化管理。二是落实森林“两防”工作。每个乡镇林业站都确定了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职责,积极组织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三是建立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在全县实施重奖举报行为后,毁林事件及森林火警等上报率和处置率都达100%。四是打击破坏公益林资源违法行为。林业执法部门加大对滥伐、盗伐林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林区正常生产秩序。固化于制:向制度化管理要成效通道县一直坚持“向制度化管理要成效”的理念,不断探索和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工作实效。提高保障能力。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县委、县政府将生态作为立县之本,坚定不移地实施“生态立县,旅游兴县,文化强县”的发展战略,将公益林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为民办实事考核项目,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组建县生态办,每年召开全县会议动员和部署工作。二是加强资金保障。县财政每年按时兑现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1215 万元,切实保护林农利益;每年安排建设资金300 万元,用于科技创新、科技普及、补植补造、林种更新、病虫防治、森林防火、有奖举报等工作;每年安排整合扶贫、农业开发、国土、财政等条块资金850 万元,引导社会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减轻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压力;每年安排资金115 万元,为林农购买生态公益林保险;每年安排生态保护工作经费7 万元,保障公益林考核需要,抓实日常管理。健全管理机制。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先后出台了《通道侗族自治县公益林管理办法》、《通道侗族自治县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公益林管理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公益林区划、补偿、管护等职责,完善了公益林抚育改造、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冰冻灾害处理、公益林数据统计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公益林管理更加规范化,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按标准、面积发放到位率达100%。二是严格执行考核。建立公益林管理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开展补偿基金发放、日常管护、宣传教育、森林“两防”等方面的工作考核,严格绩效奖惩。(第一作者系通道县林业局局长)通道县坚持“生态立县”发展战略不动摇,走出了一条具有民族特色的生态公益林保护之路,为维护湘西南的林业生态平衡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