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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结案处理书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0-59808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5 15:31: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伤事故结案处理书

工伤事故结案处理书

一、案由:

****年**月**日上午公司员工

在本市

路进行

时被

车撞到受伤,急送附近第 人民医院急诊治疗。

二、医疗状况:

经市

医院诊断为,即住院治疗,进行

手术,于

年 月 日以治愈出院。

****年**月**日第二次住院,进行

出术,于

月 日以治愈出院。

三、认定状况:

1、****年**月**日单位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年**月**日社保局发出

号受理通知书。

2、****年**月**日区社保局发

号《工伤认定书》认为,在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

在工作中受事故受伤害属于工伤。

四、事故处理:

(一)、因

工伤是交通事故引起,先由

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理:

交警队2010年1月18日向

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提出(1)伤残评定(2)营养、护理,(3)休息期限评定。

法医学鉴定中心发

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因交通事故所致

级,另需遵医嘱择期进

术,伤后可以休息六个月、营养三个月、护理三个月。

****年**月**日交警队主持下,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甲方(公交肇事单位)(1)凭单据支付医疗费、鉴定费(2)赔偿乙方()伤残补贴费

元,误工费

元,护理费

元,家属误工护理费

元,营养费

元,后期医疗费

元,衣物损失

元,交通费

元,住院用品

元,伤残用品

元,总计人民币。

(二)、单位处理情况

1、在事故处理后,单位考虑其不能适应

工作,将其调入任比较适应岗位,于

月起正常上班

2、在事故误工期间,单位先期支付了工资,按上海市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与其他赔偿关系)规定

得到相应赔偿后,于

****年**月**日归还单位先期支付的工资等

元。

3、在年

月第二次住院进行

术后,于

****年**月**日提出因工伤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于

****年**月**日,本人及家属签字承诺如在工伤伤残中是否能得到补偿及劳资用工方面事宜均和单位无关。

4、经

****年**月**日、****年**月**日专家面检之后,年 月 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劳鉴()字

号鉴定结论书。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符合分级系第八级第22条,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

级。

5、根据其伤残程度

社保局给予伤残费

整。已于

月日通过银行划账到

个人账户。

6、本次工伤事故处理结束,今后双方不再为此事有任何争议

第二篇:工伤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结案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结案制度

1、为了规范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吸取教训,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系指: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从业人员指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所有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系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劳动时间内,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并非仅指某个岗位的具体劳动过程。

3、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4、项目部是对其管内伤亡事故进行定性、定责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界定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并须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检查监督。

5、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

(11)冒顶片帮;(12)透水;(13)爆破;(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尘爆炸;

(16)其它爆炸;(17)煤与瓦斯突出;(18)中毒和窒息;(19)其他伤害。

7、事故原因:(1)违反操作规程;(2)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其他。

8、伤害程度及事故等级

(1)伤害程度

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至299个工作日。

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

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至6000个工作日。重伤的界定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

(2)事故等级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轻、重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事故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多人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三人或负伤5人及以上的事故。

9、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状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事故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或其它快速办法。

10、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必须于3日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

(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必须于24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

(3)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分部必须立即用快速办法报告,项目部于10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公安、监察、社保等有关业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安全部门于发生死亡或多人伤亡事故后24小时、于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12小时内,报告工程总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其中,重大死亡事故

和特别重大事故还须同时报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4)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必须立即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

项目部所属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直接报告公司安全等有关部门。

11、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发现者等有关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继续扩大。未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并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变事故现场的原貌、消除相关痕迹、移动相关物证或改变其原样。

为抢救伤员或恢复生产必须改变事故现场原貌或移动物证时,应做好标记,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专人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12、凡各分部、各部门管内施工生产区域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如何,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13、各部门都要建立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薄(见附表),并详实填记、妥善保存。

14、事故调查组组成:

(1)轻、重伤事故,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上级安全部门派员参加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公司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3)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会同公司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特别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时,合并处理,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程序办理。

15、事故调查组的基本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设施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2)判断事故的性质)责任;(3)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指明应当吸取的教训,提出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事故调查组成员

如有不同意见,请其本人署名表达具体内容;(5)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附逐人签章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16、事故批复结案:

(1)轻伤事故,分部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项目部,由项目部安全部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分部,在3日内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会后5日内形成《轻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兰渝公司、公司。公司主管领导召集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安全部门主稿办理批复。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接到事故批复后,在规定的结案时间内将结案材料复制件报公司安全部门。

(2)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分部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项目部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分部,在5日内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会后5日内形成《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召集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安全部门主稿办理批复。

(3)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于30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安全部门。公司安全部门接报后10日内组织研究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通知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参加)做出处理决定,会后15日内形成《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一式七份报送公司。

(4)重大死亡事故,项目部上报公司,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结论、事故性质、责任认定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60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工程总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形成《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工程总公司批复结案。

(5)其它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的过程中,如果伤亡事故等级出现升级,须相应调整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造成的影响或工作需要等,各级安委会可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事故的提级分析、扩大召开事故处理会议。

18、伤亡事故涉及2个及以上单位、对定性定责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安全部门裁定。下级单位对事故调查组或上级管理部门的认定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复议或越级向上反映;上级安全部门发现下级安全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或处理不当,有权予以纠正。

19、事故结案时限要求:轻伤事故30天;重伤事故50天;死亡事故60天;重大死亡事故90天。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须提前报经上级同意。

20、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后,须将有关材料完备归档。

21、其它事故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多人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事故,分别比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22、重伤事故受伤人员复工后,应由工地填写工伤事故复工报告单上报项目部及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各一份。

23、基层单位应建立事故档案与台帐。有隐瞒事故及情节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三篇: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2、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三、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像。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四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单位应贯彻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努力做好施工现场院的各项管理工作。

2.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工作。

3.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职工文明施工思想意识的教育,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4.大门内两侧应在明显位置标明“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非施工生产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等警示标语。并把“安全生产十大纪律八项措施”标示公布于众。

5.场地及道路做到硬地化、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周边排水沟保持畅通无积水。

6.成品、半成品及材料的堆放,应分类堆放并整齐美观。7.不非法占地,及时清理淤泥。淤泥、垃圾,沿途不漏洒,沾有泥沙及浆状物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8.工地四周不乱倒垃圾、淤泥,不乱扔遗弃物。并做到工完场清。9.搭设的临时厕所、浴室有排污措施,粪便污水不外流。10.施工现场各职能部门的办公室、医务室、材料、机械库房……等工棚,必须挂牌,四周环境保持清洁卫生。

11.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洁制度,炊事员和茶水工要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1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章,作业人员必须挂证或卡上岗,并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安全设施及机械设备采购、使用、维修制度

一、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及使用

(一)劳保用品的采购

1.劳保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

1、劳动保护用品按“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发放。

2、建立劳保用品领物卡,作为今后报领的凭证,不得遗失和损坏。

3、使用年限到期后,本人写出报损申请,经总务科审核批准后,交旧换新。

4、使用劳保用品者,不得遗失或有意损坏,否则,按情节轻重给予赔偿。

5、调换工作、调出者,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或上缴,否则,按价扣款。

二、安全设施的使用及维护

1、施工现场公用安全设施由项目部指定相应的专业公司进行管理及维护。

2、专业公司应对本单位负责的公用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3、施工现场的公用安全设施的拆除应由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统一安排,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自挪用、拆除。

4、因施工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拆除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报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才能拆除,并要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5、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临时安全设施应予以爱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回收。

6、闲置的安全设施(包括周转性安全设施)应及时退还所属单位进行集中保管。

三、施工机械设备采购、使用及维修

(一)机械设备的采购

采购范围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应当对这设备进行采购,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换。

(二)机械设备的使用及维修

1、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凡执行操作证的设备必须实行“管用结合,人机固定”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多班作业时,必须有交接班制度。

2、大型设备(多人或多班组作业)要委任司机长,一般要设委任责任司机。

3、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熟悉本机情况,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会检查排除故障。

4、在用的机械设备,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失修”或“带病”的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严格执行日常保养、换季保养、摩合期保养、停放保养制度,加强机械设备在作业前运行中,作业后所进行的“清洁、紧固调整、润滑、防腐”十字作业,保持设备的应有效能,消除事故隐患。

6、大型机械设备要实行日常点检和定期检点,并作业记录,归档备查。

第四篇:2013 项目工伤事故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2013项目工伤事故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结合本项目、公司以及有关的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要求,特制定以下的工伤事故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1、为防止工伤事故的出现,特制定以下几个预防措施

a、加强安全管理,抓好安全保证体系的落实。

B、用3E(工程技术、教育、强制)及“一标四规范”控制人的不安全状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C、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要在落实上下功夫。

D、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操作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要尽职尽责,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E、加强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的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实现最佳安全状态。

F、针对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产生的原因,及时采取对策,尽可能根据人机工程学原理改进工程技术,降低操作复杂程序,对于不良物理环境要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改进。

G、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施工过程中,要坚持项目部的定期检查,班组自检和互检,专职安全员跟踪检查,发现隐患按“三定一落实”原则(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和复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在事故发生后,3、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程序

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

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A、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B、由单位领导人组织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C、在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

D、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E、根据对事故分析的原因,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F、调查组着重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及对本次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

4、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a、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批方能结案。

b、关于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责任者给予应得的处分。

c、把事故教训以档案记载保存下来,作为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开展科学研究的资料。

第五篇:工伤事故处理

1、申请认定工伤——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需要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认定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并在10内将认定结果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6、告知义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7、劳动能力鉴定。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8、鉴定机构(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9、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10、鉴定程序(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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