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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费及赶工费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0-96163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5 18:24: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夜间施工费及赶工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夜间施工费及赶工费是两个不同的费用,赶工费又有叫赶工措施费,包括为赶工而实施的一些额外措施,比如一些设备及材料的投入,场地的改造等都可以算做赶工费。夜工间施工费一般是指对工人的补贴等。

因施工过程中不能间断施工的夜间施工费包含在过程计费中,因工程需要提前完工的赶工费(夜间施工费)应另外计算,可以按夜间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以下内容:

1、夜间照明费

2、夜间施工降效费(机械降效、人工降效)等。

3、以上费用计入直接费计取相关费用。

第二篇:夜间施工费

严格来说,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规范、规程要求正常作业而发生的照明设施、夜餐补助和工效降低等费用。

夜间施工增加费=概(预)算人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根据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必须在夜间施工时所需增加的照明设施、夜餐补助等施工费用。

夜间施工费可按如下规定计算 :

1、夜间施工增加费应从需照明施工开始计时,超过2小时,不足4个小时,按半个工日计算,超过4小时以上按1个工日计算。

2、招投标工程,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计算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计算应以甲、乙双方签证或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

第三篇:赶工措施费

赶工措施费,简称为赶工费: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相比定额工期有提前,施工单位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

工期的含义

工期是指工程从正式开工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设计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部日历天数。【按:这是一个传统定义。大家思考一下:可以如何完善这个定义。】

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体现合理的建设工期,反映的是在平均建设管理水平、施工装备水平和正常的建设条件下的工期,对建设工期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

合同工期是指在定额工期的指导下,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招投标或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中确认的工期。合同工期一经签订,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大多数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明显比定额工期要短。毫无疑问,这主要是因为建设单位期望工程早日建成投入使用,而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也必须满足建设单位关于工期的实质性要求。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确定工期目标时不能缺乏约束,盲目压缩工期;施工单位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应该认真研究确定实现工期目标的技术措施,不能不加以考虑或采取非正常的措施以期中标,以避免中标后为赶工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在经济上不可能再得到补偿的情况,或者导致一些工程仓促完工,产生质量问题和造价方面的许多纠纷。

定额工期的确定 我国现行的定额工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2_年版)。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施工条件对施工工期影响不同,给予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定额水平调整权,调整幅度不超过15%。

江苏省根据202_年《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以苏建定[202_]283号文对定额工期做以下调整:

(1)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2_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2_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计算赶工措施费,纳入合同价款。

赶工费的计算方法

江苏省对于建筑工程,在202_计价表中给出的赶工费的指导性计价方法与标准是:

住宅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3.5%计;

高层建筑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4.5%计;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4%计。

鉴于建设工程实际工期情况已经反映出现行定额工期的定额水平过低,江苏省在制定新的费用定额时,将对赶工费的计价标准大幅度降低。有关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数据是——仍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为0.0-0.1%;单独装饰工程2.5-4.5%;安装工程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第四篇:赶工费的计算

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是否能增加赶工费用。赶工费用怎么取,取多少,只能通过协商。提前完成工期,具体看合同里面是不是有说明性的奖励,我们这边都有审核价1~0.5%的奖励。

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比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或者因工程前段的工期拖延,要求后一阶段工程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使整个工程按期完工。这样,承包商可以因施工加速成本超过原计划的成本而提出索赔,其索赔的费用一般应考虑加班工资、雇用额外劳动力、采用额外设备、改变施工方法、提供额外监督管理人员和由于拥挤、干扰加班引起的疲劳的劳动生产率损失所引起的费用的增加。在国外的许多索赔案例中对劳动生产率损失的索赔通常数量很大,但一般不易被业主接受。这就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加速索赔报告中提供施工加速对劳动生产率的消极影响的证据。

这个关键还是签订合同时甲方对工期是否有要求,如果赶工期那么合同附加条款中就得注明为总造价的%几!

或者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此时就得与其协商,最好有个补充条款,白纸黑子才行不然结算时是肯定要审计掉的、可以编制赶工措施方案,把工作做在前面,列出需要增加的机械,人力,需要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人加班工资等等,统统报给业主,让他们审批;

2、也可以根据赶工部分的造价一定比例计取,这个主要是靠双方领导协商确定解决;

3、还有个就是比较笨的办法,按照发生的实际办理签证单,这个执行起来的话会麻烦些,牵涉的人员多,战线长,但是这个我认为是最有说服力的了!

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赶工措施方案”,并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批,预算人员应该根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赶工措施费。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扬建价(202_)63号

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随着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逐渐缩短,但合理的施工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降低建设成本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的工程建设中,有些项目为了片面追求速度,不顾客观规律,盲目压缩施工工期,既增加工程成本,又给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造成隐患。为在工程建设中践行科学发展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对建设工程的最短施工工期和赶工措施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最短施工工期的界限:

1.建筑工程中的砖混、砖木结构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规定(苏建定〔202_〕283号)的70%。

2.建筑工程中的其他结构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规定(苏建定〔202_〕283号)的65%。

3.市政工程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正常情况的65%。

二、当约定的施工工期少于定额工期时,应按以下标准计取赶工措施费。

赶工措施费费率(%)

序号 合同工期/定额工期(δ)建筑工程(砖混、砖建筑工程(其他)、木结构)

1 2 3 4 0.9≤δ<1.0 0.8≤δ<0.9 0.7≤δ<0.8 0.65≤δ<0.7

0.5 1.5 2.5 —

市政工程 0.0 1.0 2.0 2.5 注:安装工程参照建筑工程分类执行;单独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其他)费率标准执行;修缮、仿古、园林工程参考以上标准执行。

三、招投标项目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非招投标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合理约定施工工期和赶工措施费,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赶工措施费是在建设单位将定额工期压缩后,按照常规施工已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施工单位为了能在建设单位规定的工期里完成施工任务所采取的赶工措施的费用。赶工措施费包括为了抢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为加快施工进度采取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

具体采取什么措施,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赶工措施方案”,并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批,预算人员应该根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赶工措施费

赶工措施费:主要是为赶工所增加人力、物力;人力主要指多投入的人力,以及因人力过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单个工人劳动效率的降低;物力主要为赶工所投入材料、设备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费用,以及材料投入太多而造成的材料损耗加大等等;所有这些可以事先谈好包干费用,也可以及时征求甲方意见得到同意后付诸实施,及时办理相关签证,一般计取相应费用。

各地的计算方式不太一样。一般赶工费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由乙方提出(一般按实际完成时间处以合同工期*100%计算出费率后,再乘以总造价中人工费+机械费=赶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进行核实确定结算是增加。根据费用文件,应该按实际发生计算,一般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赶工费用:是指按着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而增加的各种措施费用。

1、先要分清赶工期是谁提出的,如是业主提出的,那就要支付赶工费;

2、看看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再结合实际完成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如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的 应该取0.5%比较合理的

赶工措施费,简称为赶工费: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相比定额工期有提前,施工单位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的含义

工期是指工程从正式开工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设计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部日历天数。【按:这是一个传统定义。大家思考一下:可以如何完善这个定义。】 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体现合理的建设工期,反映的是在平均建设管理水平、施工装备水平和正常的建设条件下的工期,对建设工期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

合同工期是指在定额工期的指导下,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招投标或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中确认的工期。合同工期一经签订,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大多数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明显比定额工期要短。毫无疑问,这主要是因为建设单位期望工程早日建成投入使用,而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也必须满足建设单位关于工期的实质性要求。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确定工期目标时不能缺乏约束,盲目压缩工期;施工单位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应该认真研究确定实现工期目标的技术措施,不能不加以考虑或采取非正常的措施以期中标,以避免中标后为赶工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在经济上不可能再得到补偿的情况,或者导致一些工程仓促完工,产生质量问题和造价方面的许多纠纷。定额工期的确定

我国现行的定额工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2_年版)。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施工条件对施工工期影响不同,给予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定额水平调整权,调整幅度不超过15%。

江苏省根据202_年《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以苏建定[202_]283号文对定额工期做以下调整:

(1)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2_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2_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计算赶工措施费,纳入合同价款。赶工费的计算方法

江苏省对于建筑工程,在202_计价表中给出的赶工费的指导性计价方法与标准是:

住宅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3.5%计; 高层建筑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4.5%计;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4%计。

鉴于建设工程实际工期情况已经反映出现行定额工期的定额水平过低,江苏省在制定新的费用定额时,将对赶工费的计价标准大幅度降低。有关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数据是——仍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为0.0-0.1%;单独装饰工程为2.5-4.5%;安装工程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十四条 甲方可在签订《协议条款》时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应在本条写明以下事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乙方应采取的措施; 3.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和分担;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计算方法,此项也可按传统方法写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多少金额

呵呵,1楼的回答让我迷糊,你在那看到的如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这个规定谁给的?我干建筑20多年,还头一次听说,呵呵,是我孤陋寡闻了

楼主,你的这个问题,问的迷糊,头陀第一的回答只说了1种情况,这个也是采用最多的方式,一般出现这个问题,都是甲方和乙方约定,完成工期给工期奖励,可也有的就不给,所以

说你的情况很复杂,你问的也不明确,没有把所有的条件给出,大致的和你说下,你看那个适合你的情况

1、有专项施工方案

这个就要看这个方案怎么做的,有没有超出正常的工艺范围,超出了,就可以直接追加工程造价,这个长出现在模板和脚手架上,模板的问题是1次投入,需要计算增加模板的量,脚手架的问题是反复搭拆,这个要有签证

2、为抢工期,夜间施工,那这个应该和甲方商定怎么给付夜间增加人工费,在按签证的量计算

3、为抢工期而所需要的特殊施工方案

那这个时候,是可以按和同约定的调整价款的模式直接计算所需要的费用

也就这4个,我给补充了3个,另1个是双方约定

没有固定的计算公式的!

这其实是索赔的问题,索赔国内还很不正规,能索回多少其实要看甲方愿意给多少。多数业主不会给,但是有时候也会给,比如去年北京因为奥运会多数工程都在赶工,很多工程业主还是给了点的,但也只能说是给了“点”,象征性的补偿而已。如果业主愿意给,你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考虑一下:

1、人工、机械的降效费(由于集中抢工,人员机械不能按照最优的配置施工,使部分人员机械的效率降低)。

2、文明环保费用的集中扩大投入(换七八糟列点,或者说编点,多列点,让 业主去砍吧,他们很狠的,要十块也就给你一两块!)

3、人员机械集中投入,需要临建的增加等等……

抛砖引玉,很多的项目都能提,只要能说出点理由就行,让甲方砍去吧,爱给不给的事。

不过话说回来,要是结构抢工还是索赔还说得过去,这土方抢工其实你是赚了,(像前面的第一条其实都不存在,集中施工土方机械的利用率是变高的,只是这么说出来好听,容易给钱,碰见政府投资的项目还要考虑提出的理由审计能不能)过你这是得了便宜还卖乖!哈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2_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江苏省赶工费计算

赶工措施费,简称为赶工费: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相比定额工期有提前,施工单位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的含义

工期是指工程从正式开工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设计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部日历天数。【按:这是一个传统定义。大家思考一下:可以如何完善这个定义。】

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体现合理的建设工期,反映的是在平均建设管理水平、施工装备水平和正常的建设条件下的工期,对建设工期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

合同工期是指在定额工期的指导下,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招投标或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中确认的工期。合同工期一经签订,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大多数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明显比定额工期要短。毫无疑问,这主要是因为建设单位期望工程早日建成投入使用,而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也必须满足建设单位关于工期的实质性要求。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确定工期目标时不能缺乏约束,盲目压缩工期;施工单位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应该认真研究确定实现工期目标的技术措施,不能不加以考虑或采取非正常的措施以期中标,以避免中标后为赶工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在经济上不可能再得到补偿的情况,或者导致一些工程仓促完工,产生质量问题和造价方面的许多纠纷。定额工期的确定

我国现行的定额工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2_年版)。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施工条件对施工工期影响不同,给予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定额水平调整权,调整幅度不超过15%。江苏省根据202_年《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以苏建定[202_]283号文对定额工期做以下调整:

(1)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2_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2_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计算赶工措施费,纳入合同价款。赶工费的计算方法

江苏省对于建筑工程,在202_计价表中给出的赶工费的指导性计价方法与标准是:

住宅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3.5%计;

高层建筑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4.5%计;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4%计。

鉴于建设工程实际工期情况已经反映出现行定额工期的定额水平过低,江苏省在制定新的费用定额时,将对赶工费的计价标准大幅度降低。有关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数据是——仍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为0.0-0.1%;单独装饰工程为2.5-4.5%;安装工程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扬州: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的指

导意见

时间:202_-8-3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扬建价(202_)63号

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随着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逐渐缩短,但合理的施工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降低建设成本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的工程建设中,有些项目为了片面追求速度,不顾客观规律,盲目压缩施工工期,既增加工程成本,又给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造成隐患。为在工程建设中践行科学发展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对建设工程的最短施工工期和赶工措施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最短施工工期的界限:

1.建筑工程中的砖混、砖木结构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规定(苏建定〔202_〕283号)的70%。

2.建筑工程中的其他结构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规定(苏建定〔202_〕283号)的65%。

3.市政工程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正常情况的65%。

二、当约定的施工工期少于定额工期时,应按以下标准计取赶工措施费。

赶工措施费费率(%)

序号 合同工期/定额工期(δ)建筑工程(砖混、建筑工程(其他)、砖木结构)

1 2 3 4 0.9≤δ<1.0 0.8≤δ<0.9 0.7≤δ<0.8 0.65≤δ<0.7

0.5 1.5 2.5 —

市政工程 0.0 1.0 2.0 2.5 注:安装工程参照建筑工程分类执行;单独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其他)费率标准执行;修缮、仿古、园林工程参考以上标准执行。

三、招投标项目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非招投标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合理约定施工工期和赶工措施费,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建设局

夜间施工费及赶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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