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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106521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4 20:26: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2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_]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被征收土地的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六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此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加,并按相关标准缴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上报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市、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核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的;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迁出本市、县辖区的。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补贴。

第十二条 具体参保人员确定后,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和缴费记录,对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分别记账。利息及其它增值收入计入相应基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个人缴费信息和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设110%和130%两种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15年的费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县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四条 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市、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县财政部门设专户存储。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所选择的缴费标准的相应比例,从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专款转入市、县财政专户。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养老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七条 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以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养老金。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征地农民,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经核准后,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编制养老金支付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按月将所需资金划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支出专户。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县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安排资金补足,用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发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和按照本法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合并,统一发放。

第二十三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来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参保人员死亡,未达到领保年领的,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缴纳的本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颔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被征地养老人员死亡的,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缴纳本息的扣除已瓴取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县统筹管理。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违者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所得收益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前期征地出现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由各级政府确定解决办法。

第二篇: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202_‟6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必须坚持以土地换保障,坚持“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资金筹集分别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 市人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制度设计、费用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市辖三区范围内,-1- 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

第五条 我市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本办法实施后,依法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年龄确定以征地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限。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自本办法实施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3%;行政划拨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向用地单位收取。上述提取标准可根据以后资金收支平衡和养老金领取标准的提高作适当调整。

(二)村集体缴纳费用。本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后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村集体按土地补偿费的30%筹集费用;建立制度前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村集体不再筹集费用。

(三)财政补助、统筹资金利息等其他资金来源。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从安置补助费或个人其

-2- 他收入中筹集,分3600元、5400元、7200元、9000元四个档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

(二)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等其他资金来源。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资金的筹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行政划拨用地单位应缴纳资金的筹集,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村集体缴纳费用和第八条第(一)项被征地农民缴纳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由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应及时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及其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一条 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养老保险资金收入户、支出户。

存入财政专户及各商业银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规定,执行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

-3-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支出计划,按月拨付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其委托银行按月发给被保障对象。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市财政、市人社部门应当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不得转让、抵押,不得虚报、冒领。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被侵占、挪用的,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 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基础台帐和数据库。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被征地农民提出参保申请进行初审;

(三)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区人社部门复查;

(五)经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区人社部门复查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办理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登记表、参加保险人员花名册、户口簿、身份证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等。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五章 养老保险金待遇及标准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足额缴纳个人帐户资金且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参保缴费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年龄的,养老保险金待遇从参保缴费次月起领取。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帐户养老金根据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档次,分别按下列标准计

-5- 发: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30元;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54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45元;

(三)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60元;

(四)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90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75元。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后,由统筹资金支付。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其领取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本息有余额的,一次性返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息计算办法,参照企业

-6-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已经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分别设立专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隶属于同级人社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社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督查。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依法征地时,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与市人社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人数及补偿标准的审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并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市人社、财政、国土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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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濉溪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_年12月21日发布的《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办„202_‟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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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蚌政〔202_〕1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后的《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统一制度,先保后征,属地管理,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统账结合,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我市行政区内(不含三县),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或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

第四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6周岁的农民(含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但被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录用选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不予列入。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报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的确定及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审核各区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具体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建档、待遇审核和发放、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准土地征用情况,以及涉及土地补偿费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取和划转。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统筹资金来源为:

(一)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

(二)土地补偿费的25%;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四)财政其他可用资金。

202_年7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所征土地,已经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缴纳手续的,原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维持不变;未办理缴纳手续的,按新办法执行。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自缴资金和补贴资金组成:

(一)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愿缴纳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个标准中任选一档缴费。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账户补贴养老保险费。按参保时个人自愿缴费相应档次(含零缴费)对应的补贴标准分别按2400元、3600元、4800元、6000元标准,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或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从市被征地农民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并按10年期限分月作为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一存储和管理,统一建账、核算,统筹运行。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土地补偿费的25%部分,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在征地通告发布前直接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土地中每平方米收取的30元(工业用地20元),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一次性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在办理供地手续前,按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未足额收缴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收取,在办理参保时即时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统筹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计提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补充解决,确保发放。

第十四条 征地通告发布10日内,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符合参保条件(含补缴)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表》。所在村登记、造册,公示后经乡镇(街道)审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安、农业、国土部门确认,各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报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参保手续,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审核批准次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 个人缴费数额(元)养老金发放标准(元)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 补贴养老金 自缴个人 账户养老金 合计

个人零缴费 160 20 180

3600 160 30 30 220

7200 160 40 60 260

10800 160 50 90 300

(一)被征地农民征地参保时(下称参保时)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下称领取时),未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20元(从统筹资金划入个人账户补贴部分,下同)。基础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从划入的补贴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补贴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36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2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3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三)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72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2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4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60元;

(四)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108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30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5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90元。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区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金额,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月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支出专户。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所在的街道、社区或亲属应在当月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减员等有关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四个档次对应补贴标准,一次性转入城镇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不能再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202_年7月1日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自愿补缴费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缴标准为:

(一)在本办法实施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补缴9600元;

(二)男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60周岁的补缴8000元;

(三)男年满65周岁不足70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的补缴6400元;

(四)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补缴4800元。

按以上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60元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并根据缴费数额,享受相应待遇。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收缴,统一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并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办理征地项目报批时,因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及相关资料,或者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而影响上级受理审批征地的,追究其分管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养老保险资金流失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及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202_年7月1日之后被征地农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青海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_-01-09 被征地农民将享受社保政策 不落实社保政策地区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记者1月8日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202_年12月28日,《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省政府颁布,并从202_年12月3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从今年起我省被征地农民将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暂行办法》共7个部分,明确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参保范围、资金筹集、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相关制度衔接、职责分工等事项。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参保范围是,我省城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含水库移民)。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的产出和供养能力,可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后视其就业情况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另外,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构成。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为,从年满60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记者了解到,省政府已发文要求各州、地、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准备、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地区,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作者: 于瑞荣、康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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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和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新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征地时统一核准后,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扣缴。

政府补贴,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当地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含水库移民)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120元,由当地政府承担。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新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西宁市】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西宁市日前出台《西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主要由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基金收缴、收支管理、参保登记以及各部门职责共五个部分组成。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明确了人均耕地的计算公式以及已征地农民和新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对各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农民身份认定由各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相关资料移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基金收缴,明确了已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被征地村委会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西宁市被征失地地农民认定表》、《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民花名册》连同参保申请书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汇总,待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到帐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和各工业园区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后,区(县)和各工业园区财政部门通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新征地农民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征地申请后,计算被征地社会养老保险总费用,并制表加盖公章确认,上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再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下达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通知,并督促用地单位限时缴纳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关于基金收支管理,明确了各区(县)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户”设立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中进行分帐核算,用于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资金等内容。明确了关于政府财政补贴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承担财政补贴的原则,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各级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将此项资金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关于参保登记,明确了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民认定表》及《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认定花名册》,确认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已到位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流程(试行)》为参保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做好劳动年龄内参保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管理,对达到待遇享受年龄被征地农民做好待遇核定和发放工作。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清所有的养老保险费之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五、关于各部门职责,明确了除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职责外,明确了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职责,特别强调各区(县)、各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本工业园区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和个人缴费的统一扣缴。统一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个月内全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记录、基本信息资料移交本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工业园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用户手册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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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目 录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1 信息管理系统...................................................................................................................................1

一、登录...........................................................................................................................................2

二、档案管理...................................................................................................................................4

1、集体管理.............................................................................................................................4

集体登记...........................................................................................................................4 集体审核...........................................................................................................................5

2、开户管理.............................................................................................................................6

开户登记...........................................................................................................................6 开户审核...........................................................................................................................7 开户查询...........................................................................................................................7

3、补证管理.............................................................................................................................8

补证登记...........................................................................................................................9 补证查询...........................................................................................................................9

4、变更管理...........................................................................................................................10 变更申请.........................................................................................................................10 变更审核.........................................................................................................................11 变更查询.........................................................................................................................11

5、退保管理...........................................................................................................................12 退保登记.........................................................................................................................12 退保审核.........................................................................................................................13 退保查询.........................................................................................................................14

6、迁移管理...........................................................................................................................14 迁出管理.........................................................................................................................15 迁入接收.........................................................................................................................15 迁移查询.........................................................................................................................16

7、销户管理...........................................................................................................................17 销户登记.........................................................................................................................17 销户审核.........................................................................................................................18 销户查询.........................................................................................................................19

三、缴费管理.................................................................................................................................19

1、打印缴费单.......................................................................................................................19 打印个人缴费单.............................................................................................................19 打印集体缴费单.............................................................................................................20

2、缴费登记...........................................................................................................................20 个人缴费.........................................................................................................................20 集体缴费.........................................................................................................................21

3、缴费查询...........................................................................................................................21

四、领取管理.................................................................................................................................22

1、启领管理...........................................................................................................................22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启领登记.........................................................................................................................22 启领审核.........................................................................................................................23

2、养老金发放.......................................................................................................................23 发放登记.........................................................................................................................23 发放查询.........................................................................................................................24

3、生存确认...........................................................................................................................24 生存确认登记.................................................................................................................24

五、基金管理.................................................................................................................................25 财政补贴.................................................................................................................................25 财政补贴申请.................................................................................................................25 财政补贴到位.................................................................................................................26

六、综合查询.................................................................................................................................26

一、登录

在IE地址栏上输入系统登陆网址,按回车键进入下图所示界面: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在上图中,输入 “用户名”和“密码”,系统默认账户admin,密码 111111。然后点击确定,进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主界面,如图所示:

若想退出系统,单击图右边的“退出”按钮即可。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二、档案管理

在主界面的模块框里点击“档案管理”则会出现档案管理的下拉列表,包括集体管理、开户管理、补证管理、变更管理、退保管理、迁入迁出、销户管理等子模块。下面分别介绍各个子模块的具体操作。

1、集体管理

集体管理包括集体登记和集体审核,主要用来管理缴费单位的基本资料,包括名称、所属单位、缴费类型、缴费档次、总人数等信息。

集体登记

集体登记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集体登记中可进行新增、修改、删除操作。a、新增一个集体,点击

按钮,选择所属单位、缴费类型、缴费档次,输入名称、排序、编码、简介,选择是否由个人为村/集体缴费,点击按钮即可完成。

b、修改集体信息,在图左边的树形中选定所属单位,然后在集体列表中选中要修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改的集体,修改下部相应的集体信息,点击息。

c、按钮,即可修改集体信若某个机构因某种原因不复存在或者不再需要,则可删除它。在集体列表中选中要修改的集体,点击示对话框:

按钮或

按钮,系统会弹出如图所

点击是,提示删除成功,集体列表更新。

注意:审核后的集体不能删除。删除已审核的集体,系统提示

集体审核

集体审核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集体审核中也可进行新增和修改操作,操作方法请参照集体登记中的新增、修改。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审核:通过点击所属单位在集体列表中选中要审核的集体,或直接在集体列表中选中要审核的集体,点击

按钮,系统弹出如下对话框:

确定后,提示审核成功,集体列表中的审核状态变为已审核。注意:系统管理员登记的集体,默认状态为已审核。

2、开户管理

开户管理包括开户登记、开户审核和开户查询,主要用来管理参保人员的基本资料,包括保险号、姓名、身份证、户口类型、户口所在地、缴费单位、缴费类型、缴费档次、受益人、受益人身份证等信息。

开户登记

开户登记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选择缴费单位、档案类型、户口类型,输入姓名、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其他各项信息,点击按钮,参保人员即可登记成功。其中缴费单位、姓名、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为必填项。

开户审核

开户审核是用来确认参保人员开户的操作,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开户登记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审核状态(未审核、已审核)、开户登记时间段、保险号等条件查询特定的开户记录。

勾选要审核的开户记录,点击

按钮,系统弹出提示对话框:

确定后,提示审核成功。

注意:系统管理员登记的开户记录,默认状态为已审核。

开户查询

开户查询可以查询开户人员的具体信息,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开户登记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关键字(姓名、保险号)和开户登记时间段查询特定的开户记录。双击一条开户记录,弹出此参保人员的具体信息:

按钮可以返回系统默认状态。

3、补证管理

补证管理包括补证登记和补证查询,用来处理因丢失、磁卡损坏等特殊情况需要补证的业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补证登记

补证登记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保险号,点击

按钮,显示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选择补证原因,点击按钮,补证信息即可保存成功。

补证查询

补证查询用来查询和审核补证记录,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补证登记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保险号、姓名、补证登记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补证记录。双击一条补证记录,弹出补证具体信息:

按钮可以返回系统默认状态。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点击 按钮,即可完成补证记录的审核。

4、变更管理

变更管理包括变更申请、变更审核和变更查询,主要用来处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的业务。

变更申请

变更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输入保险号,点击息,点击

按钮,显示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修改参保人员的某些信按钮,变更信息登记成功。

注意:身份证、保险号、缴费单位、缴费档次不能变更。

变更审核

审核变更登记记录,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变更申请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审核状态、保险号、变更申请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变更记录。

勾选变更记录,点击

按钮,即可审核变更申请成功。

变更查询

变更查询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变更登记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保险号、姓名、变更登记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变更记录。

5、退保管理

退保管理包括退保登记、退保审核和退保查询,主要用来处理参保人员退保的相关业务。

退保登记

登记参保人员的退保申请,计算积累金额和应退金额,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保险号,点击入退保原因,点击

按钮,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补贴情况显示出来,输按钮,退保申请即可保存成功。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退保审核

审核退保登记记录,退保审核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退保登记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审核状态、保险号、退保登记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退保记录。

勾选退保记录,点击

按钮,即可审核成功。

按钮,也可以审核成功。双击一条退保记录,在弹出对话框中点击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退保查询

退保查询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退保登记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审核状态、保险号、退保登记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退保记录。双击一条退保记录,弹出退保具体信息:

按钮可以返回系统默认状态。

6、迁移管理

迁移管理包括迁出管理、迁入接收和迁移查询,主要用来处理参保人员在缴费单位之间迁移的业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迁出管理

处理参保人员从缴费单位迁出的业务,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保险号,点击择迁入缴费单位名称,点击

按钮,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补贴情况显示出来,选

按钮,即可完成参保人员的迁出。

迁入接收

迁入单位的专管员确定接收迁入的参保人员,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迁入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审核状态、保险号、迁入迁出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迁入记录。

勾选迁入记录,点击

按钮,即可审核成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双击一条迁入记录,在弹出对话框中点击按钮,也可以审核成功。

迁移查询

迁移查询可以查询迁入迁出的记录,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迁入迁出的参保人员,账户缴费列表显示迁入迁出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可以根据迁入迁出状态、保险号、迁入迁出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迁移记录。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双击一条记录,弹出参保人员的具体信息:

7、销户管理

销户管理包括销户登记、销户审核和销户查询,主要用来处理参保人员的终老退保业务。

销户登记

登记终老退保的参保人员,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保险号,点击

按钮,用户列表中显示参保人员,勾选参保人员,点击按钮,销户登记成功。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双击一条记录,在弹出对话框中点击按钮,也可以保存销户记录。

销户审核

审核销户记录,其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销户记录,可以根据审核状态、保险号、销户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销户记录。勾选销户记录,点击双击一条记录,弹出销户人员的具体信息,点击成功。

按钮,销户审核成功。按钮,销户记录也可审核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销户查询

销户查询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销户记录,可以根据姓名、保险号、销户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销户记录。

双击一条记录,弹出销户人员的具体信息。

三、缴费管理

缴费管理主要进行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登记,打印缴费单,提供缴费信息查询,包括缴费登记,打印缴费单和缴费查询。

1、打印缴费单

打印缴费通知单包括打印个人缴费单和打印集体缴费单,用于打印参保人员和集体第一次缴费前的缴费通知单,参保人员和集体凭此单据去银行缴费,再凭银行的缴费回单去管辖社区登记缴费信息。

打印个人缴费单

输入保险号,点击生成按钮,生成个人缴费单,点击打印按钮,可以打印个人缴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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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集体缴费单

选择集体缴费单位名称,点击生成按钮,生成集体缴费单,点击打印按钮,可以打印集体缴费单。

2、缴费登记

缴费登记包括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两个部分。

个人缴费

账户列表中默认显示管辖区内的所有参保人员,也可以根据关键字(保险号、姓名)、开户登记时间段查询参保人员。

选中一条记录后,在个人应缴费用信息中缴费单编号、银行名、账号、缴费银行名称、缴费账号、缴费月份、实缴金额、缴费日期等信息,点击息的登记。

按钮,即可完成个人缴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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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缴费

在左边菜单中选择缴费单位,然后在账户列表中勾选要缴费的参保人员,输入缴费单编号、缴费月份、缴费金额,点击

按钮,即可完成集体缴费信息的登记。

3、缴费查询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的所有缴费记录,可以根据关键字(保险号、姓名)、缴费日期时间段查询缴费信息,单击一个参保人员,可以显示参保人员的具体缴费信息(个人缴费、集体缴费和财政补贴)。

按钮,可以返回系统默认状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四、领取管理

领取管理包括启领管理、养老金确认和生存确认,主要用来处理养老金的发放相关的业务。

1、启领管理

启领管理包括启领登记和启领审核,用来进行养老金的启领登记和审核。

启领登记

输入保险号,点击标准,选择发放日,点击

按钮,显示出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输入月领

按钮,参保人员的启领申请登记成功。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启领审核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的所有启领登记记录,可以根据审核状态、保险号、启领登记时间段查询缴费信息,勾选启领记录,点击

按钮,即可成功审核启领记录。

2、养老金发放

养老金发放包括发放登记和发放查询两部分。

发放登记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要发放养老金的记录,输入缴费单位编号、缴费单位名称、23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发放日期进行查询,选择发放记录,输入应发金额,点击发放养老金。

按钮,即可为参保人员发放查询

系统默认显示管辖区内所有养老金发放记录,可以根据关键字(保险号、姓名)、发放登记时间段查询特定的发放记录。

3、生存确认

生存确认登记

登记退保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情况。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输入保险号,点击保原因,点击

按钮,显示终老退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输入退按钮,退保人员的养老金发放登记成功。

五、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主要用来处理财政补贴的申请和发放业务。

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申请

在左侧的机构菜单中选择缴费单位,账户列表中显示此缴费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选参保人员,点击

按钮,参保人员的财政补贴申请登记成功。

财政补贴到位

在左侧的机构菜单中选择缴费单位,账户列表中显示此缴费单位的所有财政补贴申请记录,勾选参保人员,点击

按钮,即可审核和发放参保人员的财政补贴。

六、综合查询

综合查询包括开户查询、变更查询、销户查询、缴费查询、领取查询、养老金发放查询,可以根据关键字(保险号、姓名)、时间段等条件查询特定的记录。具体操作步骤与业务处理查询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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