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正确实施城乡低保工作之政策解读
正确实施城乡低保工作之
政策解读
姓名: 单位: 职务:书记助理
正确实施城乡低保工作之政策解读
各位村民们:
大家好!今天将由我为大家普及一下城乡低保政策。那么有的人会问我,国家出台的政策有千种万种的,为什么我偏偏要选择这个低保政策来进行解读呢?那么我相信大家在我对低保政策在各大会以上发展的历程的介绍中会得到答案。
十八大以来,总书记从人民利益和幸福出发,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战略思想,并要求: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精准扶贫,切忌喊口号。五年来,在党中央的全面领导下,我国扶贫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使得“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六千多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发生率从10.2%下降到4%以下”,也使得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改善、幸福指数节节攀升。在10月18日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上,总书记再次把扶贫提高到新的战略高度,并对扶贫攻坚提出了新思想、新目标和新征程。
而十九大报告中总书记更是对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总体安排,更是提出了新思想、新要求、新策略和新方法。
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扶贫攻坚的新任务、新要求。毋庸讳言,扶贫脱贫是一项艰巨任务,更是一项长期积累的问题。世界上任何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存在贫困问题,也都面临扶贫脱贫的艰巨任务。中国共产党表明过:“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这既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新任务、新要求,更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有担当、负责任的执政党向世界所做的宣言。根据十九大报告,从现在到2020年,中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那么,做好全国在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我们党做出的庄严承诺,更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绝无退路;同时还要让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普遍认可、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就是十九大报告中对于扶贫脱贫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长期以来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来保障贫困人口进行脱贫进入小康社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这就需要百姓们真真切切了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相关具体内容,这也是我为什么要选择在今天要为大家宣讲这个主题。
一、城乡低保政策的保障目的
为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制定并实行城乡低保政策。城乡低保实行差额保障和分类救助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二、城乡低保政策的依据
为了能够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能够顺利实施,国家也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写入相关条例当中。目前,国家层面关于低保的政策依据主要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等政策法规。其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写道,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除此之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也提过,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及第五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城乡低保政策的保障对象
第一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待遇。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现役军人、服刑人员、脱离家庭且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均不计为家庭成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并享受相应低保待遇:
(一)以下人员实行的是全额保障 1.致残返城的原知识青年;
2.低保家庭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子女,且享受分类救助;
3.父母无工作或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供养无工作、无固定收入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病残人员,且享受分类就助;
4.年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城乡低保标准200%的家庭中18周岁以下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脑瘫、自闭症患儿;
5.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生活困难人员(须提供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证明);
6.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城镇失业优抚对象(不含在职或离退休的伤残人员);
(二)遗属孤老。按照城市“三无”人员保障标准实行差额保障。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按城乡低保标准实行差额保障;
(四)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200%但高于低保标准的农业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每月发给低保标准50%的生活补贴,不享受分类救助政策。
重大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型肺结核;恶性肿瘤;白血病;肝硬化腹水;红斑狼疮等市政府规定的病种以及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成员,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家庭人均存款数额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拥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非居住类住房或拥有2处以上(含2处)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
4.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或申请低保前2年之内购买(或出售)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房屋或自建住房的:
5.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6.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或申请低保前1年之内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7.缴纳社会保险金额月人均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 8.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攻读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以及出国留学的。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致使无法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的;无视有关政策规定的,扰乱办公秩序,无理取闹、谩骂、伤害低保工作人员的。
(三)故意隐瞒和虚报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扶(抚)养费、遗属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五)非国家原因户籍由外地迁入瓦房店市5年以内(含5年)的家庭或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六)在劳动年龄段内(城市居民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农村居民18-65周岁,女18-6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人。
(七)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不思悔改人员;经常出入中高档餐饮或娱乐场所消费的人员;违法结婚、收养和2015年12月31日以前计划外生育的人员;各类服刑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八)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以及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在申请低保之前,已在大连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人员。
(九)离婚五年内有劳动能力但声称家庭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水平人员。
(十)按照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保障标准和待遇
第五条: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拥有农业生产资料且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农村低保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城市低保标准。
第六条:城乡低保实行差额保障和分类救助相结合。低保金额按照现行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乘以核定的低保人数计算,在此基础上,有享受分类救助的再加上分类救助金额。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分类救助:
(一)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高龄老人,70-79周岁的,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80周岁以上的,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40%享受分类救助。
(二)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工伤1-4级人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一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一级听力语言,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三)城乡低保家庭中正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高中(含中专、技校)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10%享受分类救助;就读大专及以上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四)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丧偶家庭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符合城乡低保条件且离异5年以上单亲家庭中的高中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五)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
(六)城乡低保家庭中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需经市民政部门审批认定),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七)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身户及失独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八)城市“三无”人员按低保标准上浮100%享受分类救助
(九)入住托养中心的城市低保对象按照城市“三无”对象标准执行,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执行;城乡低保对象入住市托养中心后,回家休养期同恢复原低保金额待遇,由市托养中心给予结算。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两条以上的,只按最高上浮比例享受一种分类救助,不叠加上浮。
第八条:对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每月增发5元保障金;对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按家庭月人均收入与现行低保标准差额的50%享受保障待遇,农村有劳动人员原则上不予保障。
第九条:城乡低保家庭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取暖等救助政策。未参保大集体人员、房产临时工以及市政府联席会议确定的按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的上访人员不享受上述辅助救助政策。各乡镇党委、政府确定的“维稳保”人员不执行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五、家庭经济状况核算
第十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可支配收入:指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家庭财产指家庭及其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个人货币财产和家庭实物财产两部分。个人货币财产包括存款、股票、基金、商业保险、债券等其他;家庭实物财产包括住房、非居住类房屋、船舶、机动车辆等其他。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通过日常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实际收入和无劳动合同及固定单位的自谋职业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
1、纳税人通过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包括从事经过或未经工商、劳动部门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净收入等。
2、城乡居民生产性收入、外出务工收入等;
(三)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政府发放的粮食直补等各类补贴;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政府开发拆迁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林木、果树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生活补助金等。
(四)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第十一条:规定的各类收入,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所在用人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指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领到工资,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城乡家庭中有未婚子女在瓦房店市以外地区打工的,月工资超过2000元按25%计入其家庭收入;月工资低于2000元的最低按500元计入家庭收入,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计算,但本人不计入低保家庭家庭人口计算。
(三)离退休金、退养退职生活费、失业救济金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额高于公布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额计算。
(四)城市居民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其它一次性收入,在扣除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收入;农村居民在政府开发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林木、果树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生活补助金等,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入家庭成员当年收入,剩余部分按上述原则逐年计入,累计计算结束后,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按评估标准确定。农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除种植收入外,按照劳动年龄段每年计入6个月自谋职业收入。孩子未成年或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丧偶家庭中其他有劳动能力人员(每户限一人)可不计算自谋职业收入;
(六)因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家庭成员而确未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每户限1人),视同无劳动能力人员来计算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七)家庭中的残族人员按劳动能力情况计算家庭收入。城乡无劳动能力人员、有少部分劳动能力人员有实际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收入的不计算;城乡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最低收入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得少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5%来计算,高于最低收入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把赡养费、扶(抚)养费:
(1)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高于协议,裁决、判决规定数额的,按实际数额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或虽有协议、裁决、判决的但其数额明显低于赡扶(抚)养义务人给付能力和实际,赡养费计算公式为赔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一低保标准)×50%/被赔养人数。扶(抚)养费按照扶(抚)养人年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其扶(抚)养人给付的扶(抚)养费最高不超过其年收入的50%计算,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3)赡扶(抚)养人无固定工作,无法确认赡扶(抚)养人家庭收入时,按照向被赡扶(抚)养人每人每月不得少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40%来计算,高于按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4)上述赡扶(抚)养费最低标准为赡扶(抚)养人支付被赡扶(抚)养人每人每月不得少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40%作为生活费。
(九)粮、油、菜、果、畜禽、水产品及其他农副产品家庭经营性收入按上年度末市场同类物品价格计算。
第十二条:城市家庭收入的确认期限按照提出低保申请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农村的确定期限以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三条:下列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有关费用: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医疗门诊补助费、1至4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建国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
(三)政府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四)因工(公)死亡人员家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费、工(公)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公致残返城的知青护理费;
(五)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
(六)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
(七)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
(九)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统筹部分(凭缴费单据)
(十)城乡居民房屋动迁费。此项动迁费是指正在居住的唯一房屋被动迁,有二套以上房屋被动迁的补偿费按照正常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六、城乡低保政策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申请城乡低保,居住在瓦房店市区域内的家庭由户主或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主或其委托人可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委托授权书,允许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对,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及财产证明、残疾证明、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失业证明等)。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在每月5日前按照下列规定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受理情况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委托市级核对机构进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于当月20日前完成核对,并由市核对机构形成核对报告,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此期间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初审,将初审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张榜公示。公示后7日无异议的,发给《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23日前将申请人填写的《申请审批表》、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民政部门。
(五)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据核对报告和初审认定结果,于每月26日前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张榜公告,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发给辽宁省统一印制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保障证》)和我市城乡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委托居(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应当在接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申请人从被批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特殊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城乡居无定所人员须提供相对固定居住地且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方可向该户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户籍地要开具不享受城乡低保证明和家庭相关生产资料和固定资产证明。
(二)无行为能力人可由监护人代理申请;无监护人代理的,可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申请。
(三)两代以内户籍分离或户籍同号分离按一个家庭申请办 理;父母与子女户籍分离的(子女未另组成家庭),由父母方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夫妻户籍分离的,由男方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夫妻户籍分离且有子女,由户籍人口多的一方,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四)居住在瓦房店市以外大连市其他县市区的可向户籍所在 地申请,居住在大连市以外的暂不受理。
七、城乡低保政策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和疑难问题评议小组。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民政助理、专干、村(社区)工作人员7人以上组成;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主管领导、助理、专干、社区居(村)委员会成员及申请人所在楼院(屯)负责人及部分社区居(村)民代表等10人以上有关人员参加,并对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调查评议。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档案管理制度。市级建立低保对象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低保对象电子和纸制档案,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低保对象花名册。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使用和维护好民政部统一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计算机管理、更新、查询终端,实现低保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建立城乡低保申报和认定制度。城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有变动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凭户口本按时进行认定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由家属或者监护人代理登记的,需携带本人户口本和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存折(卡)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认定登记,逾期6个月不履行认定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查其限期登记,逾期仍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第十八条:建立城乡低保定期核查和年审制度,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变化、保障待遇的调整及《保障证》的收回等。
(一)对“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家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纳入长期档案管理,每年复查一次;
(二)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纳入中期档案管理,每半年复查一次;
(三)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纳入短期档案管理,原则上每月复查一次。定期核查过的家庭,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在年审时在其《保障证》上加盖审验合格标识。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由乡镇、街道当月取消其低保资格。撤销档案由所在乡镇、街道留存3年后自行销毁。第十九条:低保家庭出现人户分离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私人原因导致户口不在同一处的,须按照市政府户籍准入的相关规定,限定在6个月内(已保障家庭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批准家庭自享受低保待遇起)履行完户口迁移手续。
(二)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因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待遇造成人户分离的,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保障待遇,其家庭经济状况由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区民政部门共同进行核查。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家庭住址迁移的,凭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低保管理机构出具的低保相关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四)户口已迁出本市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可视为同一家庭人口与其家庭成员共同享受低保待遇。
第二十条:对申请劳动能力认定的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持有工伤证的,1、2、3、4级为无劳动能力;
5、6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7、8、9、10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二)持有残疾人证的盲、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2级,低视力1、2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三)因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负责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自理。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复鉴裁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申请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鉴定申请,领取并填写盖有街道(乡镇)印章的《申请低保待遇人员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表》,在指定时间到定点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得出后,由市民政部门负责与鉴定医院联系取回鉴定结果,并将鉴定结果下发街道(乡镇)留存。
申请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1、因先天形成的聋哑、盲、痴呆或有明显肢残特征,以及重病长年卧床不能行走的,由街道(乡镇)凝难评定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评定,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状况证明。
2、患有政府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提供病志证明,由街道(乡镇)凝难评定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评定。对患有各类恶性肿瘤人员三年内视为无劳动能力,三年后要提供近期三个月内病志或检查结果,乡镇(街道)根据病情重新评定劳动力状况。
3、对各类外科手术人员一年内无法参加正常劳动的,须提供病志证明,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4、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鉴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超过三年由乡镇(街道)通知本人重新鉴定,原鉴定结果作废。第二十一条:建立公示反馈监督制度。乡镇(街道)要在村(社区)建立城乡低保名单长期公示板,将城乡低保家庭名单在固定地点向居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乡低保资金由市财政筹集,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需拨付使用,民政部门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执行情况,并在年终编制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城乡低保资金的发放,由市财政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按月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无故不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或人员故意批准的;
(三)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四)扣押或强制支配低保家庭低保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低保金的。第二十五条: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恶劣手段骗取低保的,由市民政部门停发低保金并将冒领的低保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低保金额2倍的罚款,骗保金额超过5000元(含享受的各类救助和补贴)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诈骗罪交由检查机关立案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或其他救助的及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由民政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处理外,市民政部门还应将不良信用信息向信用征询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综上所述,显然实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扶贫当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一项兜底政策。所以国家将“通过低保政策兜底政策一批”作为一项精准扶贫的一项内容,在脱贫攻坚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这就需要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在脱贫攻坚中有机结合的重大作用。以上就是我在政策讲坛活动中为大家讲关于城乡低保政策的解读,如有不足的地方希望大家积极批评指正,如有不懂的地方,我们也可以在日后进行讨论,谢谢大家的聆听,我也会尽自己所能为新农村建设加砖添瓦,再一次谢谢大家!
第二篇: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杜庆梅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一)低保制度的基本概念
低保制度全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益为目标的社会救助制度。基本做法是: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当一个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发生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现金和实物救助,使其收入水平达到法定最低生活标准。
(二)低保制度的主要原则
1、“最低保障”原则。
2、“只保障生活”原则。
3、“底线公平”原则。
4、“收入核定”原则。
5、“按户施保”原则。
6、“激励就业”原则。
我国低保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由城市低保先行到城乡保障并举,由保障三无特困对象为主到覆盖所有困难群众,由简单生存保障到综合性生活救助,由单一行政工作到多方位社会服务的不断发展创新、不断规范完善的过程。
二、低保制度的具体操作
(一)保障标准
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遵循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既满足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又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且应与公共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标准如果过低,则难以满足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发挥不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有的功效。保障标准如果过高,则会影响低保对象就业的积极性,滋生“福利依赖”、“养懒汉”等不良现象,有违低保制度的初衷,同时会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
我省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增长的做法
2007年,我省首开先河,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与居民收入直接挂钩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按照上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调整,同步增长,大大促进了低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脱贫攻坚工程对低保标准的要求
从2008年起,我省在进一步落实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的基础上,加大提标力度,确保苏南地区于2008年、苏中地区于2010年、苏北地区于2012年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500元。
保障标准是体现一个地方低保制度实施效益的重要指标,但更重要的是对困难群众的实际补助水平。从理论上来讲,大部分低保家庭尤其是农村低保家庭的收入在一年之内变化一般不会太大,那么保障标准提高后,已保对象的补差应该按照标准提高的额度足额增加,而新增对象的补差应该不高于标准提高的额度。
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工资性收入,如各类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经营性收入,如从事农业生产、商业买卖所得等;三是财产性收入,如存款、利息、证券、红利、租赁收入等;四是转移性收入,如各类社会保险金、遗属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等。
具体办法和步骤
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数额进行定量核算,同时也要对其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定性评估。具体方法和步骤主要有如下几种:
个人申报法。
入户调查法。
走访法。
信函求证法。
比较法。
评议法。
(三)审批程序
办理低保,应遵循个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调查初审、街道(乡镇)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其中,应把握好两个环节:一个是入户。在居(村)一级应该户户走到;在街道(乡镇)一级,应该至少一半的户走到;在县一级,除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之前程序是否规范,还应该按一定比例到户抽查。 另一个是公示。公示的次数应不少于两次,每次时间应不少于5天,内容应包括保障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保障标准、补助金额,通过程序公开实现结果的公正,通过群众监督促进结果的公平。
(四)分类施保
低保制度是通过划定一条保障线、对收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贫困家庭给予救助,这种标准划一的救助方式公平合理,便于操作。但事实上,不同人口类型和规模的家庭生活成本是不一样的,不同对象的特殊需求也是不一样。为了使低保制度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分类施保显得十分必要。
动态管理的¡°四化¡±
保障对象的类别化。
补助标准的层次化。
配套政策的区别化。
日常管理的分类化。
(五)资金发放
低保资金是政府专门安排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城市低保金应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可按月也可按季发放。目前,我省城乡低保金已全面实现了社会化发放,形成了民政部门审定保障对象和补助金额、财政部门复核并安排资金、金融机构打卡到户的规范运作机制。
(六)档案管理
低保档案是指在低保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档案管理是低保工作的重要基础。
低保档案原则上可分为审批类、日常管理类、文书类、会计类。审批类包括低保对象的申请书、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审批表等。日常管理类包括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定期核查材料等。文书类包括低保对象花名册、家庭备案表、统计表、低保工作会议记录、低保政策文件等。会计类包括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拨款凭证、资金发放统计表等。
三、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本级财政预算;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补助资金;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增值;社会捐赠款;其他收入。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民政部门上报的低保资金预算及其编报说明的审核,在此基础上,根据享受低保补助的人数、保障标准、补差水平、提标情况等因素安排所需资金,列入次年财政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3、各级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做到应保尽保。
4、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业务培训、专项工作会议、资料制作及印刷、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维护、走访调查、基层聘用人员费用支出等。
(二)财务管理与监督
1、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管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低保资金。
2、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低保资金的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编制的低保资金分月(季)用款计划,按月(季)审核拨付低保资金。当年保障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3、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终了后认真做好清理、对账工作,并随同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保障金决算与说明。财政部门应将审核汇总后的当地保障金决算随同社会保障财务决算报表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4、低保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补助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业务工作、临时救济、送温暖等其它方面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5、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按照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高有低的动态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低保对象审核、低保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同时,要针对低保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和规范低保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6、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低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策执行不严。
二是操作不够规范。
三是监管不够到位。
四是发放不够及时。
五、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要全面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要不断加强资金保障强化财务管理。 五要切实加强低保工作队伍建设。
六、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管理体制的思路
1、加强低保管理中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并重的意识
2、加强和优化内部管理
3、加强和优化外部管理
4、加强低保宣传
谢谢大家!
第三篇:重庆市城乡低保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低保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teniu.cc
2011年10月28日 06时07分
市民政局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1〕83号)。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民政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当前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城乡低保工作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条主线,着力完善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救助水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的保障,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截止9月底,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30.28万户57.96万人,占非农业人口的6.11%,月人均补助185元;农村低保对象55.68万户111.26万人,占农业人口的4.78%,月人均补助93元。
二、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情况
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每人每年204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每人每年3000元)。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每人每年192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每人每年2880元)。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每人每年2760元)。调整后,终止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
三、城市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城市低保标准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进行测算,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食品消费支出按每日摄取1800千卡能量所需相应食物摄入量和市场平均价格测算确定,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测算确定。
四、农村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今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9倍以内确定。2012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8倍以内确定。2013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7倍以内确定。2014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6倍以内确定。2015年及以后,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5倍以内确定。
五、怎样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
从2012年起,我市将在每年10月,根据上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六、怎样防止低保政策执行走样
(一)加强政策宣传。在继续组织开展好10月份社会救助集中宣传月活动的同时,全面推行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公示到户制度,把主要低保政策、辖区内全部低保对象名单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印制成传单,发放到所有居民家中,让所有群众都知晓政策和低保对象情况,广泛接受监督。
(二)加强规范管理。更加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申请审批流程和动态管理规范,确保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批发放等环节规范运作;对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加强对收入可变性大的低保对象的复核,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区县领导班子的目标考核和纪检监察的日常监督,采取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措施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同时,市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每年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区县的乡镇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七、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具有重庆市居民户口的城市和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口如何确定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公安部门制发的《重庆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确定。
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哪里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收入状况证明、失业求职登记、参加保险、伤残、退休、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三)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等特殊人群如何申请低保
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有监护人、代理人的,由监护人、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申请;无监护人、代理人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户主的名义代为申请。
(四)对老年人、残疾人享受低保有无特殊规定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老年人、残疾人享受低保没有特殊规定。
为体现社会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人员和残疾人的关爱和照顾,对 “三无”人员、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
(五)低保审批有哪些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审查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市低保在每月、农村低保在每年集中安排时间受理申请,具体时间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确定。特殊情况应及时受理。
2、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配合调查。
3、听证评议
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听证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听证评议。
4、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将听证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听证评议是否通过、建议救助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群众对张榜公示的人员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5、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6、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应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7、张榜公布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包括申请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批准享受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
8、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家庭,及时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六)为什么许多低保对象拿到的低保金要比低保标准低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比如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20元,某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那该家庭实际得到的低保金每人每月只有120元。
(七)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抚恤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
3、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4、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和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
5、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
7、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八)如何计算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
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计入家庭收入的各具体项目的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务工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申请人实际所得计算。
3、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份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4、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的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按当地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的一般收入情况计算。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据实计算。
5、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6、赡养、抚养、扶养收入的计算,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协议对财产分割和赡养、抚养、扶养负担明显不合理的,按第六条第八款处理。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继承和接受赠与收入按实际所得计算。
(九)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4、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5、城乡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6、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十)哪些情况视为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
2、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占住所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3、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当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
4、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5、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6、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7、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8、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9、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0、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对低保对象是如何进行动态管理的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家庭成员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 即“三无”人员和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成员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
B类家庭:即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家庭。
C类家庭:即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或灵活就业,收入可变性大的家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的家庭收入以年为周期进行复核的规定,纳入A类家庭管理。
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低保家庭应在复核期限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十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鼓励低保对象就业方面有何规定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参加生产劳动。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扶持;
2、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办个体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
4、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
5、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优先安排劳务输出。
(十三)低保对象就业再就业有哪些补贴政策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试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渝财社〔2006〕41号)、《关于实行就业补贴补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规定: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后,月就业收入在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可按其家庭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按70%给予就业补贴。
根据《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通知》(渝财社〔2007〕41号)规定:对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的4050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四)、低保对象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介绍的就业;
2、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应当从事生产劳动;
3、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状况;
4、及时通报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主动配合民政部门查证并在调查表上签字;
5、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十五)如何理解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首先应根据自己的合法权力进行自救,有取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权力。如果申请对象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说明该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不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六)对为申请低保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如何处理
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对骗取低保待遇的如何处理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对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和干扰、破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如何处理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对低保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如何处理
对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2017城乡低保扩面的有关政策解读
2017年城乡低保扩面的有关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及镇级单位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低保对象精准识别和规范管理。近年来,扎实开展低保专项整治和常态推进民政对象清理等系列举措,下大力气根治城乡低保对象不准的问题,总体目标是低保对象总量只减无增、低保群体总体稳定可控,通过三年来的不懈努力。目前,我镇城乡低保对象的准确率达90%以上,实现预期目标。但是还存着一些严重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城乡低保保障率极低。与全县平均保障率相比,相差1.92个百分点,漏保现象十分突出。建卡贫困户中仍有相当部分符合低保条件的未按程序纳入,既不是1、2级重度残疾,也不是大病的其他户常年生病,甚至瘫痪在床,又无法办理残疾证的未按程序纳入,部分残疾人、精神病患者未办证,但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未按要求办证,未按程序纳入低保。
2、评审走过场。个别村(居)干部一味只听群众代表的,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未到位,对符合低保条件未按程序纳入。
3、群众宣传未完全到位。低保政策、扶贫政策宣传少,引导解释未到位,群众对低保评审条件不够清楚,导致评审过程出现偏差,引起不必要的群众信访。
二、严格工作方法
一是对1、2级重度残疾人纳入单独享受低保。二是对九种重特大疾病人员纳入单独享受低保(各类癌症、重度精神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红斑狼疮、白血病、艾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时代偿期)。
三是对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纳入单独享受低保范围。四是按照县民政局要求参照巴府办发[2017]68号文件精神,有下列特殊疾病人员可以单独纳入享受低保人员。
1、ⅠⅡ糖尿病;
2、高血压(Ⅱ级高危组、Ⅲ级高危组);
3、癫痫病;
4、肺源性心脏病;
5、风湿性心脏病;
6、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病引起的瘫痪;
7、精神病;
8、血友病;
9、甲亢、甲减;
10、帕金森疾病;
11、冠心病;
12、重症肌无力;
13、类风湿关节炎;14慢性肾功能衰竭;
15、慢性心力衰竭;
16、丙肝;
17、乙肝;
18、慢性阻塞性肺气肿(copd);
19、地中海贫血;20、慢性肾炎;
21、子宫肌瘤;
22、严重多器官衰竭;
23、耐药性肺结核;
24、急性心肌梗塞;
25、脑梗死、脑瘤、脑溢血。
五是3、4级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瘫痪的特困人员。六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以上条件值得千万注意的是:
1、凡是符合病种的人员必须持有二甲医院以上的病历、报告、住院证或出院证原件;
2、必须是近两年来的病历原件;
3、必须是2017年11月20日前的病历资料。
三、严格工作程序。本次低保扩面精准识别较为特殊,为进一步凸显救助实效,严格救助程序,确保对象精准,各村(居)必须按照“三审三公示”进行识别工作,即:由各村(居)评议小组直接提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一榜公示;符合条件的报镇上评议,二榜公示;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三榜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四、严格时间要求。各村(居)务必在12月5日前将审批表、公示影像资料和电子版、民主评议材料和公示照片等资料报送镇政府.
第五篇:低保政策解读
低保政策解答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是多少?
城市:260元/月;农村:1600元/年
2哪些对象可以获得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助的标准是多少?
1.资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2.资助标准:
①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参加一档全额资助,二档资助60元; ②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一档资助20元;
③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一档资助20元,二档资助60元。
3哪些对象可以享受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1.救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2.救助标准:
①定额门诊救助:每人每年200元。享受对象为上年12月31日前在册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
②共付门诊救助:每人每年100元。享受对象为上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没有享受定额门诊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共付门诊每次按自负部分50%的比例给予救助。
4哪些对象可以享受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1.资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2.资助标准:
①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在300元内的全额救助(一年享受1次),超300元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封顶线为4000元。
②重大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年封顶线为6000元。
③特困人群。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救助比例分别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5哪些对象可以获得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1.资助范围: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和其他低收入人员。 2.资助标准: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
6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1.危重疾病救助: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当年累计超过60000元,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4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2.意外伤害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给予3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3.突发意外救助: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2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4.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1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7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城镇孤老、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8申请低保应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居住在本区境内;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或年人均收入低于江津区低保标准。
9哪些情况不符合条件享受低保?
(一)家庭财产状况、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三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门面或三年内装修现有住房费用总计超过1万元的;
2.家庭有门面(作为救助对象本人住房使用除外)或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区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
3.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燃料费月支出一人户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二至三人户人均超过20%、三人以上户人均超过 15%的;家庭月通讯费和物管费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4.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本区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
5.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钢琴、柜式空调、摄像机及拥有或使用以汽柴油、电或天然气为燃料的大型农机具的; 6.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7.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8.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9.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二)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拒绝就业和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三)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使用虚假材料的;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0低保对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续保申请?需提供哪些资料?
低保户在复核期到的前一个月提交复核申请,续保应提交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前2个月水电费,家庭人口变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低保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1.入户调查把握的重点是:
(1)由2名以上镇街或村居低保员开展调查。
(2)核实的内容主要是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赡(抚、扶)养人和日常开支等情况,调查结果须调查人、被调查人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3)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 2.邻里访问调查的重点为:
(1)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消费情况; (2)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及组成; (3)家庭成员的职业、读书情况; (4)对申请人申请低保的意见。
3.对申请对象确实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处理: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疾病检查报告、残疾证等相关辅助材料时,由村居召集3—5户邻里进行座谈,形成材料,经镇街核实后可作为相关佐证材料。
12低保听证评议小组成员是这样产生的?一般由多少人组成?
镇街,村居低保员、村居书记或主任、辖区部分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干部、村民代表9-11人组成,参与听证评议人员实行候选制,确定30名评议人员,随机抽选确定。
13低保申请由谁受理?受理时需把握哪些原则?
1.受理主体:镇街民政办
2.受理地点设置要求:要有明确的受理时间、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指南,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
3.受理人员工作要求:受理时要审查申请对象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人必须与原件核对,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内容;申请资料不齐备的,暂时不予受理。14办理低保需经过哪些必要的程序?
户主申请→镇街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镇街审核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张榜公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15如何确定低保申请家庭的保障人口?
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口(含就读的大学生)
家庭月或年收入在低保标准的3倍以内的成年人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有收入的父母和已婚子女生活在一起,可分户计算,无收入的父母与有收入的子女生活在一起,不允许分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