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7〕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全面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称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人才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纳入市人事局部门预算,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各类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特殊困难。资助额度为5—20万元。
第七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资助在沪工作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资助对象为:
(一)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国内优秀人才。主要资助在沪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来沪从事围绕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自然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其中,重点资助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攻关项目招聘的关键技术创新人才。
(二)从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其他本市特殊紧缺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的资助对象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四)申请资助周期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第九条 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的办法。资金每年申报评审两次,由资金管理办公室通过“21世纪人才”网(网址:http://www.teniu.cc)发布年度申请通知。
第十条 申请人才发展资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推荐函;
(二)《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
(三)申请者学术技术水平及有关学历、资格证明材料;
(四)当年申请通知明确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与评审基本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申请者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经费匹配承诺等,择优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推荐;
(三)资金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后,负责对资助项目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汇总;
(四)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审定受资助名单;
(五)初步审定的受资助名单在“21世纪人才”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正式公布受资助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运作方式:
申请资助获准后,签订《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资金按协议书规定日期到位。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分年度拨付或一次性拨付。分年度拨付的,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在资助期间,每年应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及受资助人才作用发挥情况,资助期满要提交总结报告和填写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财务决算表,报送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资助协议书的要求,对整个资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凡发现项目进程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违反协议书规定的,资金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已资助的款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修订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2〕158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人才发展资金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急需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人才集聚环境,根据《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国内外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第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对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列高层次优秀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员;
3、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
(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科研项目启动补贴。
(三)在连院士、双聘院士津贴。
(四)资助有关单位选派优秀人才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理论和业务培训、实践锻炼及学术交流等。
(五)奖励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六)奖励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人才工作重大应用性、基础性和前瞻性课题研究需要支出的费用。
(八)我市统一组织的引进、招聘高层次人才工作需要支出的费用。
(九)经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他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根据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计划,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发展资金的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受理:
(一)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主体为资金资助(奖励)单位或受资助(奖励)人才所在单位。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一)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人事局于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集中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二)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人事局于每年11月下旬集中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三)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委组织部于每年11月下旬集中受理。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
(八)款规定的情形,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项目,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列入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计划。第六条 申请人才发展资金应依据申请内容如实填写《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表》,具体包括资金使用目的、使用对象、使用步骤、使用期限、有关措施等内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
(一)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需资助人才的引进审批材料,以及需资助人才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
(二)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在站博士入站手续、在站工作情况及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
(三)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院士名册及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其中双聘院士须提供聘任协议、服务年限等证明材料。第七条 人才发展资金部分使用项目实行协议制度和匹配制度。属本办法第三条
(一)、(二)款使用范围的申请通过审批后,由申请受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受理部门需按协议书规定保证资金按时拨付,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有效使用资金。其中,属第三条
(一)款使用范围的,申请单位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资金;属第三条
(二)款使用范围的,申请单位应以不低于1.5倍的比例匹配资金。第八条 人才发展资金按下列程序核拨:
(一)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通过审批后,由受理部门将资金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计划和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予以支付。
第九条 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必须对人才发展资金单独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要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申请受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年终由申请受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鼓励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捐赠。由市政府向捐赠方颁发荣誉证书,市财政局出具接受捐赠票据。捐赠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捐赠方名义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专项资金,或按捐赠方的要求实施定向资助。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和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设立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资金,并制定相应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14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主题词:人事 人才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报社、电台、电视台,党校、干部学院,外地政府驻连办事处、外地驻连企业,92538、93176部队、军分区。(共印750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27日印发
第三篇:上海市重点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9〕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落实国家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政策、支持本市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技术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行使职能项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由市级专项资金按1∶1给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本市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三)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对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工作母机等装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四)境外收购兼并项目。对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专、特、新、精”类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对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一般按两年计)计算确定。
(二)项目资助。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8%。
(三)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超出上述资助标准的项目,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
第十条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市级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对区县税务局征管或市税务直属分局代征的区县企业(以下简称“区县企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40%和60%。
第十一条对项目资金支持,采取一次核定资助金额、分次拨付的办法。项目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对贷款贴息项目,根据贴息年限,分年拨付贴息资金的70%;对项目资助项目,拨付资助金额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30%余款。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资金的申报材料为: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上海市配套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二)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银行息单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承诺函);
(六)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不涉及规划和土地内容的单纯购置设备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三)项所列材料;申请项目资助的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五)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引进的技术应当是国内尚未掌握的先进技术;
(二)引进的技术和装备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同时应当未被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引进技术申请贴息的企业名称应当与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相一致,引进装备申请贴息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海关进口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相一致。
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引进技术和装备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引进技术和装备合同复印件;
(三)引进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
进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下引进装备的,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复印件;
(五)《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第十五条境外收购兼并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收购兼并的对象为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
(二)中方具有相对控股权。
境外收购兼并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境外收购兼并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项目核准文件;
(三)董事会决议或者相关出资决议;
(四)证明中方以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五)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者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五章项目申报程序和审核
第十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两次对外公告项目申报信息,并在网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第十七条市级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项目申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初审。
区县企业向区县经委进行项目申报。经区县经委初审,并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八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六章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九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装备、境外收购和兼并的需求以及当年财力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项目资助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预算,在批准的资助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审核后,对市级企业,由市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对区县企业,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将市级负担部分的资金下达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助资金全额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设账,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项目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报送项目竣工相关资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必
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提出调整申请,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专项资金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按照原渠道上交市、区县财政局。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专项资金项目,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单位和个人对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可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2018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018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本市加快建设“五个中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发挥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的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本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
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第三条(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引导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并配合各区做好引导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65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四)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五)支持促进本市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七)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文创产业发展。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订。
(八)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第六条(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
(一)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二)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三)一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第七条(支持标准)
对重大示范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全市重大功能性服务业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支持金额。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第八条(区级支持)
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企业的所在区,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与市级支持1∶1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三个远郊区可按照不低于与市级支持1∶0.5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各区应制定区级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
各区应建立引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申报的项目评估后纳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做好跟踪管理与推进实施。第十条(初审和转报)
各区有关部门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负责项目初审,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市级财政资金已经安排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
对各区初审通过的重大示范和重点项目,各区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引导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 主要附件: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每个项目的初审结论。
(三)每个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各区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对各区有关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由评审小组负责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并征询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向各区下达引导资金支持计划。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各区有关部门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并向评审小组报备后,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分阶段拨付资金。引导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进行首款拨付,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第四章 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三条(事中监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各区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事中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等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评审小组。第十四条(跟踪服务)
(一)对重大示范项目,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具体项目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评审小组成员以及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与各区共同推进项目建设。对项目单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评审小组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推进。
(二)重点项目。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具体项目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评审小组。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各区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区有关部门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应按照全市项目验收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第十六条(项目变更)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各区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各区有关部门应将项目变更有关材料报评审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第十七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有关部门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经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各区有关部门应对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形成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每年2月底前报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负责对各区有关部门的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引导资金的安排。经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区或未达标且整改不力的区,适当调整下一引导资金安排。
评审小组会同市审计局、市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不定期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十九条(管理费用)
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市级引导资金项目评估考核、后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
区级引导资金项目初审评估、事中监管、验收审计等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附则)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文创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管理。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五篇: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9〕24号 【发布日期】2009-05-05 【生效日期】2009-05-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沪府发〔2009〕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五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如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
(七)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属企业和单位可直接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其他企业和单位可向其税务注册地的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申报。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根据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编写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已经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或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评审小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引导资金投资计划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需要提交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举办各类活动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其中,区县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同时,需要提供以下附件: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主要包括:资金的主要用途、总投资额、申请引导资金数额及其他资金来源等。
(二)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计划进度(必须是在建或年内开工项目)、社会效益定性指标、项目资金情况等。其中,须明确申请的引导资金主要用途构成,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人员培训、技术转让、设计咨询、建设期利息等。
(三)申报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
(四)使用引导资金的重点项目必须附有关批准文件,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规划类支持项目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或有关合同、协议。
(六)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市财政局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负责检查服务业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以及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并将上引导资金使用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评审小组负责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的总结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引导资金的安排。经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在下一优先安排引导资金;对未达标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暂停其下一申请引导资金资格。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不得变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作出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予以公示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暂停所在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下一申请引导资金资格等。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12年底。《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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