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洗浴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一次性告知书
洗浴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一次性告知书
一、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3、公共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
4、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所属工商所办理);
5、房屋租赁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复印件;
6、法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复印件(女45岁以上、男50岁以上,鄂市户口无需办理);
7、环保前置审批表(KTV、中小型洗浴必办);
8、现场验收表。
二、硬件设施要求
1、小淋浴
(1)地面、墙壁瓷砖化、顶棚铝塑吊顶;(2)给排水设施;(3)机械通风设施;
(4)顾客更衣柜。
2、浴场
(1)拖鞋回收桶;(2)拖鞋消毒箱;(3)双开门臭氧消毒柜;(4)通风设施;(5)布草洗消间;洗消间面积大于3㎡;有给排水设施;地面、墙壁瓷砖化、顶棚铝塑吊顶;不锈钢两联池(机洗不用);通风设施、紫外线空气消毒灯;
(6)梳子消毒盒,保洁盒;(7)浴区入口有“皮肤病、性病患者严禁入内”标识;(8)更衣室配备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9)鞋房有机械通风设施(10)卫生间。
3、足疗会所
(1)果盘间:不小于8平方米;地面、墙壁瓷砖化、顶棚铝塑吊顶;设预进间,内设流动洗手设施,感应水龙头、更衣柜;不锈钢封闭式操作台、专用刀具、案板;保洁柜、冷藏设施;紫外线消毒灯30W(垂直距离操作台1.5米);温度计。
(2)饮具洗消间:3平方米以上;给排水设施;地面墙壁瓷砖化,顶棚铝塑吊顶;不锈钢两联池;双开门消毒柜;
(3)布草洗消间:3平方米以上;给排水设施;地面墙壁瓷砖化,铝塑板吊顶;不锈钢两联池;双开门臭氧消毒柜;
(4)公共卫生间:上下水设施;男女分设;蹲便器;感应式或脚踏式冲水设施;独立通风设施;每个厕门设挂物钩。盥洗室:上下水设施,平面镜,烘手机。(5)通风设施。
申请人: 告知人: 电话: 2217863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存办证档案,二联交申请人
文化娱乐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一次性告知书
一、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3、公共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
4、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所属工商所办理);
5、房屋租赁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复印件;
6、法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复印件(女45岁以上、男50岁以上,鄂市户口无需办理);
7、环保前置 审批表(KTV、中小型洗浴必办);
8、现场验收表。
二、硬件设施
1、洗消间(1)地面、墙壁瓷砖化、顶棚铝塑吊顶;(2)上下水设施;(3)不锈钢两联池;(4)双开门消毒柜;(5)保洁柜。
2、果盘间
(1)不小于8平方米。
(2)地面、墙壁瓷砖化、顶棚铝塑吊顶;
(3)设预进间,内设流动洗手设施,感应式水龙头、更衣柜;(4)不锈钢封闭式操作台、专用刀具、案板;(5)保洁柜、冷藏设施;
(6)紫外线消毒灯(垂直距离操作台1.5米);(7)温度计。
3、场所内有机械通风设施
4、禁烟标识
5、专用吸烟室(区),并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申请人: 告知人: 咨询电话:2217863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存办证档案,二联交申请人
商场书店办理“卫生许可证”一次性告知书
一、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3、公共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
4、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所属工商所办理);
5、房屋租赁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复印件;
6、法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复印件(女45岁以上、男50岁以上,鄂市户口无需办理);
7、环保前置审批表(KTV、中小型洗浴必办);
8、现场验收表。
二、硬件设施要求
1、设置足够的换气、通风、采光设施;
2、公共卫生间:地面墙壁防潮防水、水冲式蹲坑、上下水设施、通风设施纸巾纸篓、厕门挂物钩;
3、独立洗消间:3㎡以上、上下水设施、地面、墙壁瓷砖化、顶棚铝塑吊顶;不锈钢三联池;
4、公共盥洗室:给排水设施、感应式水龙头、面盆、平面镜;烘手器或干手纸巾;
5、储藏室;
6、员工更衣柜(室);
7、防蝇尘设施,每个窗户设窗纱;
8、大型商场门口安装风幕机;
9、设足够数量垃圾桶。
10、货架离地离墙,库房门设挡鼠板。
申请人: 告知人: 电话: 2217863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存办证档案,二联交申请人
第二篇:一次性告知书
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次告知书
一、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食品经营现场核查记录》;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中负责人、委托人要带身份证原件)
(五)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图;(标注周围主要标志性建筑物及左右邻居门市牌匾名称)
(六)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主要设施设备、食品货架、不合格产品区、更衣室以及经营场所总面积、食品区面积、非食品区面积等);
(七)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操作流程图;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
另: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九)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二、注意事项:
(一)制作《食品销售监管公示牌》上墙(有统一标准和参数);
(二)从事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工具有健康证明。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经过培训和考核。
(四)有外设仓库的另需注明仓库情况,包括:地址、方位图、面积、设施设备、贮存条件等。
(五)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在经营场所建立标识牌,如实公示所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
(六)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食品的,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
(七)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九)食品销售者大实体门店销售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或直接从事互联网食品销售的,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互联网食品销售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散装熟食销售;
(十)食品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5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15厘米以上;
(十一)设有不合格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十二)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以上申请表格由电脑录入后使用A4纸打印,所有页面上全部加盖公章;
(十三)可在邮箱自行下载相关资料:qxspjyxkz@163.com(“桥西食品经营许可证”首拼)登陆密码:qx12331 资询电话:2291788
第三篇:一次性告知书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1、人事关系包括: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出具的证明。
2、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其中属劳务派遣的还应提交劳务派遣协议。
3、事实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或其它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人事关系有效材料。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劳动者无法提供事实劳动、人事关系有效证明,致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难以确定其劳动、人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
(四)两人以上现场证明人或了解事故情况人员的证言,能说明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如实陈述所知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五)《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工伤申请公示情况反馈表》(个人申请可不提供)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等有关材料。用人单位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提交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复印件;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供工作时间表、工作场所和当日出勤证明,说明工作原因情况。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供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工作场所和当日出勤证明,说明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内容及与工作的关联性。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受伤害职工的职务证明及岗位(工作)职责,以及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调解书等结论性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其他有效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说明职工本职工作岗位地点及因工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出具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如派工单、会议通知等)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交宣告结论。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供上下班的合理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合理路线图,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证明、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交宣告结论。
9、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10、对受伤害部位有争议的,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
11、用人单位或受伤害职工调查取得的其他证据材料。
12、其他相应证据材料。
以上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的相关证明文书均需依法生效后方能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依据。审核结果:
1、申请材料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予以登记。
2、请于日内补正后,重新申报。
审核人签字:联系电话:
领取人签字:领取时间:年月日
第四篇: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审批事项名
称
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 江汉区卫生局行政审批
科 项目编号 承办人申请方式 联系方
式 窗口申请
办理时证/书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限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设立
(收
费)
依据
受
理
条
件 10个工作日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38号)第十条;
4、《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鄂卫规[2011]4
5、《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武卫规[2011]3号)。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一式3份)(申请表在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下载)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A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B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C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D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E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F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时间和床位编制;G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H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I拟设医疗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的材
料
及
要
求 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J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K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L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M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N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4、选址报告,内容包括:A选址的依据;B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C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D占地和建筑面积;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审原件,留复印件,含房屋地理位置,房屋所有权面积,房屋所有权人及性质用途);
7、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申报者是法人单位的要提交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8、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部以上)需先获得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审核材料;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先获得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审核材料。
所有呈报材料采用A4纸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凡要求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申请
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装订成册,并报电子版一份。
注: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1、申报材料需用A4纸填写、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打印或复印(图
纸除外)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2、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委
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
人签名)
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
字填写);
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5、资料按上述提交资料顺序号排列,装入档案袋或装订成册;
6、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负法律责任;
(一)受理
江汉区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区卫生局公示指南要求对行政相对人
提交资料进行实质性初审,对资料审核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按照成型模式,提出下一步审核方式,安排现场审查时间或对资料进一步审核阶段的建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和上报机关或报上级审批的单位,由承办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上报手续。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工
作
流
程(二)审核受理后,江汉区卫生局指派2名工作人员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38号)、《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
理规定》(鄂卫规[2011]4号)、《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武卫规
[2011]3号)及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到现场进行资料核实,符合法定条件,报局领导审批。
(三)办结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专家现场审查及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区卫生局行政审批科制作并颁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申报单位
/个人信
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 系 人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江汉区卫生局窗口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1号邮政编码:430015
监督电话: 027-65669511咨询电话:027-85767006-8011
第五篇: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单 - 副本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
(以下打勾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
4、经营场所方位图(标注地理位置),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7、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宾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食品药品窗口电话:0771-8234435
注:1.所有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并写上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教学点要附上教学点负责人任命书,加盖中心校和教育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