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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实施办法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0-63877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6 08:55: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实施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项目编码:政府审批01-02

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土地登记规则》第22、32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三、项目审批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五、行政审批决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六、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条件:

(一)土地权属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土地的权属性质准确,土地的使用合理。

(二)四至清楚:土地权属范围(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界标的设立准确合理,指界人认界手续完备,实地与图、表描述一致。

(三)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测量方法规范。

(四)资料齐全:土地权利人按规定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资料。

八、申请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变更地籍调查表原件(限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供);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复印件(限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土地变更登记提供);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件、出让红线图原件、土地出让金缴付凭据复印件(限出让合同变更或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变更登记提供);

5、土地转让合同原件、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

(四)规划建设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等复印件(限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提供)。

(五)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拆迁还房协议、继承公证书、房改房售(购)房合同等复印件;

4、应纳税的,已经缴清税款或已办理缓、免税手续,《土地登记纳税鉴定信息交换表》已由市地税局签署明确意见并签章;

5、已完成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制作和变更地籍调查。

(二)初审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登记要件是否齐备,核对《土地登记审批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照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提出具体登记建议;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将资料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并代市人民政府审批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登记要件,确认或变更初审人提出的登记建议。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代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返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不同意初审意见的,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将资料按原渠道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注册登记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土地登记审批表》进行注册登记,主要包括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

时限:2个工作日

(五)缮证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打印土地证书

第二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审核程序:

1、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国土局代市政府审核;

5、注册登记;

6、颁发土地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类:划拨土地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书;

2、划拨土地权属或用途变更的需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批件和土地收益金缴纳证明;

3、房改公房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供售房合同和房产证;

4、名称和地址变更的需证明材料;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地籍调查表(含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7、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8、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9、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

证复印件;

10、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图或规划部门许可意见;

11、单位法人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本原件复印件);

12、宗地图;

13、原土地证书(收回注销)及大连日报(整版)土地证声明作废通告。

二类:出让或租赁土地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出让或租赁土地转让的需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契税完税证明;

3、出让或租赁土地用途变更的需土地变更的批复、合同。

4、原土地证书(收回注销)及大连日报(整版)土地证声明作废通告。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

四、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通告时间)。

五、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证书工本费20元/本。

六、办理地址:

庄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第三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分中心土地登记窗口受理申请、初审---建立电子档案---分中心经办人审查---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注册登记、缮证---土地权利人凭《窗口受理通知书》到分中心土地登记窗口领证。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划拨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文件)。

3.变更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4.土地挂牌价转让成交确认书。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限竣工发证)。

6.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变更等有关材料。

7.企业改制及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限企业改制)。

8.企业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工商部门相关资料(被兼并企业工商注销、债券债务转移至兼并企业的证明材料)。

9.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议执行通知书》(限法院裁定土地过户)。

10.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审核表。

11.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

1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3.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容积率情况的说明材料(限2007年4月23日以后竣工验收项目)。

14.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前置条件:

1.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在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

2.房屋产权变更,已办理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3.建设项目竣工焕发土地证,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已领房屋产权证。

4.完成地籍调查、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5.原土地证书收回、未收回原证已在《成都日报》行登报注销。

6.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规定的地价款、出让金已缴清、缴清契税或已办理缓交、免交契税手续。

7.法院裁定部分土地过户,地籍事务部门已完成《用地面积核定书》,明确过户的土地面积。

第四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证件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如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3、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

4、依法继承土地抵押权利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现状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2)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3)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4)由测绘部门出具的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证明。

6、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

经核实该宗地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的,不予收件。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标准:同收件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首先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对有限制信息的项目,进行退件处理。

予以受理的,对无限制信息的项目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篇二: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提供的资料

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1、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转、受让双方的印鉴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书、任命书复印件一份;

3、转、受让双方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协议(合同、契约等)复印件一份;

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6、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7、宗地图原件一份;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已通过年检);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0、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书原件一份;

11、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认定一份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证明书一份。

注:以上收取的各种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以上11项资料必须提供。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包括红线图)复印件1份;

2、改变用途的批复、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

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①分割转让的,还需提供分割转让的协议及测绘资料。②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书。

初始土地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拨(划拨、出让、处置)土地的批准文件;(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始取得证明;(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属1982年以前用地的,其权属证明为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证明。1982年以后用地的权属来源证明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文件;(4)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资料。

(五)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地籍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七)宗地图2份及界址点成果表1份。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初始土地登记时土地登记机关对经初审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竣工验收报告(只限预登记到期后换证的);

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8、建设用地批准书;

9、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出让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

7、出让合同1份及出让范围宗地图2份(原件);

8、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

9、《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注:新增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招标、挂牌和拍卖方式供地的提供相应成交确认书);

10、出让金缴纳凭证(市、区各一份);

11、契税交纳凭证(原件);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篇: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申请人(单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变更的申请人(单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现状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6、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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