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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产品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107441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2 13:35: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哪些产品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哪些产品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29类(肉、家禽、水产品、奶及奶制品、食用油脂等)、30类(食盐、酱油、醋、米、面粉及其他谷物类制品、豆制品、调味用香料等)、31类(新鲜蔬菜、水果、干果、种子、活生物等)、32(啤酒、矿泉水、水果饮料及果汁、固体饮料等)、33类(含酒精饮料)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新近开发的一些新产品,只要经卫生部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经卫生部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如紫苏、菊花、白果、陈皮、红花等,也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药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按照绿色食品标准,暂不受理厥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的申报。

第二篇:如何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如何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发表时间: 202_-07-26 文章来源: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企业如需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按以下程序提出申报:

1、申请人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2、各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依据企业的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如考察合格,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大气、土壤和水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

3、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将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企业和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合格者,由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由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终审。

6、终审合格的申请企业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7、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合格的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8、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或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申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定点监测机构对其重新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第三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2_年第6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2_年7月30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_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行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和信誉,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规定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特定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安全、优质、营养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绿色食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绿色食品标志包含“绿色食品”文字、绿色食品标志图形、“GREENFOOD”英文字母、绿色食品文字图形组合等四种形式(详见附图)。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农业部授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专家评审、审核发证和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受理、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综合材料初审和证后相关跟踪检查工作。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地县工作机构”),根据省级工作机构委托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组织、现场检查、生产指导和证后日常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实行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全程严格的安全控制。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技术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起草,农业部审批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认可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抽样检测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绿色食品,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广使用安全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将推动绿色食品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在绿色食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二)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三)生产标准化,档案记录规范并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四)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统称“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质;

(二)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宜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内检员;

(五)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申请产品在市场销售1周年以上。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产品,申请人可以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性材料。

省级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地县工作机构代为受理申请和承担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现场检查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监测机构收到委托抽样检测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自抽样之日起,产品样品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规范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按照规定要求发送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第十六条省级工作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申请材料的初审(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全套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性和省级工作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现场抽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工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通过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规定审批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获证产品名录和相关信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规定程序报农业部备案,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证书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获证单位、产量、产品编号、企业信息编码、标志使用有效期、审核发证机构等内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和英文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3年。自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第2和第3年证书实行审核。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规定要求提出续展申请。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简称“标志使用人”),应当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载明标志使用的相关事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应当符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标志使用人在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方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有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在使用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自觉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和产量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变更证书相关内容。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

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停止标志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质量控制、产品追溯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绿色食品跟踪检查和标志监察活动。

第二十七条省级工作机构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负责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实施审核。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审核合格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授权产品和经营性活动。标志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终止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由农业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公告。

(一)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有证据证明标志产品不能持续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三)未遵循标志使用合同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对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档案记录和质量追溯体系,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内检员,对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买卖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查处。

第三十二条从事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审核评审和监督检查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标志使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产品抽样检测费和产地环境抽样检测费,由承担抽样检测任务的监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标志使用申请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文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专家评审、检查员等培训注册等程序性技术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202_年 4月 1日施行。1993年农业部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绿色食品申报

绿色食品认证

一、绿色食品的概念及分类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其特点有三个:第一,绿色食品是产生于良好的生态环境;第二,绿色食品实行的是“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监控;第三,绿色食品标志受到法律的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标志为正圆形,意为保护。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洁、良好生态环境中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的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绿色食品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料,不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③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④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包装贮运标准。

目前,绿色食品的分类可以分成农业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渔业产品、加工食品、饲料和饲料七大类,产品可以分成53类。

表9-2绿色食品的分类及其产品分类编号

大类名称 产品分类号 产品名称 大类名称 产品分类号 产品名称 农业产品 01 粮食作物 加工食品 27 糕点 02 油料作物 28 饼干 03 糖料作物 29 方便主食品 04 蔬菜 30 乳制品

05 食用菌及山菜 31 消毒液体奶

06 杂类农产品 32 酸奶 林产品 07 果类 33 乳饮料 08 林产饮料品 34 代乳品 09 林产调味品 35 罐头

畜产品 10 人工锔养动物 36 调味品 11 肉类 37 加工盐 12 人工饲养动物下水及 副产品 38 其他加工食品

渔业产品 13 海水.淡水养殖.动.植物苗(种)类 饮料 39 酒类 14 海水动物产品 40 非酒精饮料 15 海水植物产品 41 冷冻饮品 16 淡水动物产品 42 茶叶 17 水生动物冷冻品 43 咖啡 加工食品 18 粮食加工品 44 可可 19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 45 其他饮料 饲料 46 配合饲料 20 肉加工品 47 混合饲料 21 蛋制品 48 浓缩饲料 22 水产加工品 49 蛋白质饲料 23 糖 50 矿物质饲料 24 加工糖 51 含钙磷饲料 25 糖果 52 预混合饲料 26 蜜饯果脯 53 其他饮料

二、申报绿色食品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标志申请人条件具体 做了如下规定:

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

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

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

“国家对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保健食品,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经国家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如紫苏、菊花、白果、陈皮、红花等,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药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按照绿色食品标准,暂不受理厥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的申报。为了推动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1992年11月,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成立中国绿色食品的发展中心,为绿色食品的具体管理部门。并先后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开展绿色食品的质量检验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审核工作。在受理的几千个产品品种中,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定,到202_年底,全国有5大类1000多个产品获得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使绿色食品开发数量迅速增加。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是:

第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第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第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合格,将书面通知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并委托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委托接到中心的委托抽样单后,将委派2名或2名以上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售货员赴申报企业进行抽样,并将抽样品送绿色食品定点食品监测中心。依据技术监测报告,得出终审结果。终审合格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前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办理领证手续,并交纳标志服务费,原则上每个产品1万元(系列产品优惠)。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将企业种植、养殖、加工等规程执行情况向中心汇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每年年初下达抽检任务,指定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使用标志的产品及其原料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公告于众。所有消费者对绿色食品都有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了解市场中绿色食品的真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可直接向中心举报。

有机食品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原料必须来自于已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②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贮运、运输标准; ③生产者在有机食品生产和流畅过程中,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标准。

④必须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定。

哪些产品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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