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综[2010]8号 【发布日期】2010-02-05 【生效日期】2010-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最近,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对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等相关配套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配套措施。
(一)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有效组织实施,与财政等相关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本地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划定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规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对集中成片棚户区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同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要求,抓紧汇总编制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地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关系到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法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使拆迁安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使棚户区改造工作得到顺利实施,使这项工程真正做到顺民意、得民心、惠民生。
三、多渠道筹集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积极筹措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一)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市、县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市、县财政部门可从上述资金来源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建设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以及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等,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二)省级财政部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适当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县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鼓励市、县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省级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办法,报送财政部备案。
(三)市、县可以利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目前,居住在棚户区中的居民,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为切实解决好这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四)中央将采取适当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为鼓励和支持各地推进棚户区改造,从2010年起,中央将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适当资金,采取适当方式,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补助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确保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建保[2009]295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切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紧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五、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于多渠道,市、县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加强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效益。
(一)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各项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细化和明确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不得用于其他开支。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二)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按旬按月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进展情况等,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抓实各项工作,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财政部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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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综[2010]8号
【发布日期】2010-02-05
【生效日期】2010-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
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最近,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对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等相关配套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配套措施。
(一)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有效组织实施,与财政等相关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本地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划定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规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对集中成片棚户区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同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要求,抓紧汇总编制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确定后,必须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和计划的顺利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地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关系到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法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使拆迁安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使棚户区改造工作得到顺利实施,使这项工程真正做到顺民意、得民心、惠民生。
三、多渠道筹集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计划,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积极筹措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一)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市、县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市、县财政部门可从上述资金来源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建设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以及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等,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二)省级财政部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建保
[2009]295号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适当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县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鼓励市、县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省级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办法,报送财政部备案。
(三)市、县可以利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目前,居住在棚户区中的居民,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为切实解决好这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四)中央将采取适当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为鼓励和支持各地推进棚户区改造,从2010年起,中央将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每年安排适当资金,采取适当方式,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补助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确保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建保[2009]295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切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紧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五、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于多渠道,市、县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加强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效益。
(一)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各项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细化和明确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不得用于其他开支。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二)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按旬按月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进展情况等,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抓实各项工作,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财政部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内财综〔2010〕83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
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等相关配套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配套措施。
(一)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有效组织实施,与财政等相关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本地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划定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规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对集中成片棚户区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确定后,必须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和计划的顺利实施。盟(市)财政部门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核心环节是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关系到棚户区改造中
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法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使拆迁安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使棚户区改造工作得到顺利实施,使这项工程真正做到顺民意、得民心、惠民生。
三、多渠道筹集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计划,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积极筹措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一)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盟(市)、旗县(市、区)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各地财政部门可从上述资金来源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建设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以及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等,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二)自治区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为鼓励和支持各地推进棚户区改造,从2010年起,自治区将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每年安排适当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盟(市)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鼓励各地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
作。
(三)中央将采取适当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将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各地可以利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目前,居住在棚户区的居民,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为切实解决好这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盟(市)、旗县(市、区)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四、确保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建保〔2009〕295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切实落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市、区)出台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均予以减免。
(二)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紧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各地财政部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五、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于多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加强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效益。
(一)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各项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细化和明确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二)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资金。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旬按月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进展情况等,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抓实各项工作,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第四篇:《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0]8号【颁布时间】2010
【法规标题】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综[2010]8号 【颁布时间】2010-2-5 【全文】
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综[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最近,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对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等相关配套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配套措施。
(一)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有效组织实施,与财政等相关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本地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划定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规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对集中成片棚户区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同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要求,抓紧汇总编制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确定后,必须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和计划的顺利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地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关系到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法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使拆迁安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使棚户区改造工作得到顺利实施,使这项工程真正做到顺民意、得民心、惠民生。
三、多渠道筹集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计划,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积极筹措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一)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市、县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市、县财政部门可从上述资金来源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建设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以及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等,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二)省级财政部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适当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县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鼓励市、县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省级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办法,报送财政部备案。
(三)市、县可以利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目前,居住在棚户区中的居民,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为切实解决好这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四)中央将采取适当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为鼓励和支持各地推进棚户区改造,从2010年起,中央将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每年安排适当资金,采取适当方式,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补助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确保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建保[2009]295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切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紧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五、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于多渠道,市、县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加强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效益。
(一)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各项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细化和明确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不得用于其他开支。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二)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按旬按月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进展情况等,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抓实各项工作,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财政部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第五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文件2012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1 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15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18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09]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
— 1 — 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2 — 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
— 3 — 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 4 — 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
(十)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
— 5 — 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 6 — 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 7 — 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最近,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对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8 — 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等相关配套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配套措施。
(一)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有效组织实施,与财政等相关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本地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
— 9 — 规划,科学划定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规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对集中成片棚户区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同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要求,抓紧汇总编制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确定后,必须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和计划的顺利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地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关系到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法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使拆迁安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使棚户区改造工作得到顺利实施,使这项工程真正做到顺民意、得民心、惠民生。
— 10 —
三、多渠道筹集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计划,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积极筹措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一)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市、县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市、县财政部门可从上述资金来源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建设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以及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等,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二)省级财政部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适当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县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鼓励市、县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
— 11 — 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省级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办法,报送财政部备案。
(三)市、县可以利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目前,居住在棚户区中的居民,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为切实解决好这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四)中央将采取适当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为鼓励和支持各地推进棚户区改造,从2010年起,中央将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每年安排适当资金,采取适当方式,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补助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确保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建保[2009]295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切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 12 —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紧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五、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于多渠道,市、县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加强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效益。
(一)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各项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细化和明确棚户区改
— 13 — 造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不得用于其他开支。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二)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按旬按月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进展情况等,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抓实各项工作,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财政部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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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快编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计划,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建设条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中央投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外、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包括在建项目和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有效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改造户数为依据进行安排,用于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补助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认真核实拆迁改造任务和安置方案。申请中央投
— 15 — 资补助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
2、市、县人民政府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完成审定,并已正式核发拆迁许可证;
3、建设程序到位,建设用地和资金已落实,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投资补助建议计划,并附以下文件:
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区、市)棚户区改造规划;
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3、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4、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5、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拟拆迁改造计划;
6、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中央所属工矿企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负责统筹规划和申报。
— 16 —
五、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和其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享受中央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按原渠道安排,不得重复申请中央投资补助。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上报的计划拆迁改造户数进行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核定的拆迁改造户数和补助标准下达投资计划。
七、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包括中央所属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负总责,省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税费、土地供应等相关政策;有关企业要积极筹集建设资金,承担相应责任。
八、各地要按照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单位责任,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如出现虚报瞒报、挪用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 17 —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现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 18 —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八、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四日
— 19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本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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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棚户区改造要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区域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急盼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
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后正式纳入改造范围。
三、工作安排
(一)继续做好门头沟采空棚户区、丰台南苑棚户区、通州老城棚户区(以下简称三区三片)试点改造工作。按照从2009年起利用3年时间落实安置房350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万余户,基本完成试点改造的要求,2010年计划搬迁居民2.1万户,建设安置房111.1万平方米;2011年计划搬迁居民2万户,建设安置房80余万平方米(详见附件1)。
(二)进一步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拟将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等矿区及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和丰台长辛店地区等5个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其中,丰台长辛店地区占地133万平方米,为城市棚户区;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和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占地分别为38万、20万、2万、3.8万平方米,均为国有工矿棚户区。5个新增项目总占地面积近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15万户,计划利用3年时间完成改造任务(详见附件2)。其他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改造主体申请、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2010年,在市财政部门对试点棚户区支持15.31亿元、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25.06亿元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的基础上,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尽快安排相— 22 — 应资金,落实贷款资本金;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并确保规模,同时研究落实贷款担保机制。三是鼓励采取共建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在落实贷款资本金基础上,采取与当地政府、相关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四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在政府组织下参与改造工作。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规定,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根据安置房产权性质采取相应的供地方式。
(四)加快办理审批手续。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加快审批。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房源可通过新建或收购方式筹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方式进行。被拆
— 23 — 迁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政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对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开展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进行考核。
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及国有企业,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责任主体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做好宣传动员,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和安置政策制定,改造资金筹集,拆迁安置统筹,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责任主体可通过授权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开发企业作为改造工作实施主体,并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投资计划办理、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工作,做好棚户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资金支持及审核棚户区改造资金综合平衡方案;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机制;市规划委负责组织责任主体做好改造片区和安置房建设用地— 24 — 的规划工作;市国土局负责改造项目和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审核改造项目资金,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等工作;市地税、文物、市政市容、环保、地勘及市政专业公司等单位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二)编制规划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相结合。责任主体要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宣传动员。责任主体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经验,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
(四)依法组织拆迁。责任主体要在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并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工程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要求,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六)强化监督检查。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等各环节加强监管,全程审计,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改造资金现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 26 —
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1‟9号
各相关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危改办):
— 27 — 为进一步加快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建设,现就安置用房建设、分配、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且用于安置首都功能核心区疏解居民的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交易时间不受限制,上市交易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由各区综合考虑疏解居民的安置需求、对接房建设地块实际情况等,参照中小户型商品房“90/70”原则设计。
三、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应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在房屋销售前,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事项及标准评估测算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并写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内。房屋交付入住并成立业主大会后,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标准等内容。
四、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按照《关于定向安置用房实行网上签约管理的通知》(京建住„2010‟660号)要求执行审核分配程序,保证购房人资格、房源配售公平、公正、公开。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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