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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可否恢复五篇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20-63877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6 08:57: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可否恢复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可否恢复

工作日志 2009-12-21 16:38:23 阅读18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决定着一个企业的存续发展,因此,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做出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我国营业执照总体上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非法人性质的《营业执照》两种,故吊销营业执照亦可相应分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吊销营业执照”两大类。前者主要是针对获得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各类企业,后者适用于个人独资、合伙、分支机构等。除以上两类划分方法外,还可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企业形态的不同,将吊销营业执照分为“吊销个人独资企业执照、吊销合伙企业执照、吊销公司执照、吊销其它企业执照”四大类。因为,在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皆有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规定。就其中的“吊销其它企业执照”而言,便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吊销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的执照均涵盖在内。由于我国公司企业形态的复杂多样性,以及营业执照与每一类具体企业形态相对应的特性,我们也完全可以说,有多少种企业,便有多少种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不同类型的吊销营业执照,可有不同的吊销理由。依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吊销理由为主线,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主要方面: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下列情形进行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六、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七、企业因合并而终止。

八、国有企业属于吸收合并的被合并方和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 第六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第八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

照。

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原则上不能再恢复到之前的状态,现实中企业被吊销了执照后一般就不能再恢复了,从法律的角度看,恢复被吊销企业的经营资格确实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这种过于绝对的做法,事实上造成了许多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因一些并不突出、严重的问题而消亡,导致企业寿命的缩短、资源的浪费和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其实,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中,有许多也并不是太严重,因此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

1、区分不同情况对于企业因法定事由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合理确定恢复经营资格的范围。如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严重违法,不适于继续经营的,或有关机关依法提请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则不能恢复其经营资格。因此,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恢复经营资格的,可适用于企业因逾期年检,且没有具体违法行为的情况,其余情况不能恢复经营资格。

2、实行调查核实登记机关应当核实企业的实际情况。一是审查企业的登记条件和经营条件,对经调查企业尚具备登记条件和经营条件的,可以恢复经营资格,对企业确已丧失登记条件和经营条件的,则不能恢复经营资格。二是审查企业的资产状况,可由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明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对企业资产状况良好的,可以恢复经营资格,企业资产状况不佳,或资不抵债的,则不能恢复经营资格,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三是审查企业的信用记录,检查是否存在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信用记录不佳的,则不能恢复经营资格。以上仅供登记机关参考,在实践中,登记机关可以制订更为详尽的标

准。

3、履行法定程序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因此,是否恢复企业的经营资格,不能由某个部门、某个人来决定,而应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可以确定由企业监管部门受理此类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决定恢复企业经营资格的,登记机关向社会发布拟撤销吊销决定的公告,公告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可撤销吊销决定,再由登记部门换发营业执照,如有必要,可要求企业变更其法定代表人。

4、强化监督检查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登记部门在换发营业执照时,即实行警示登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将其纳入特别监管企业名单,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对企业恢复经营资格后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则不能再次恢复其经营资格。

5、加强沟通配合恢复被吊销企业的经营资格,不仅涉及到登记机关本身,还涉及到与债权人、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等多方面的关系。登记机关应当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沟通和联系,求得理解和支持,达成共识、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因此,在处理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能否再恢复的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一刀切。

第二篇:恢复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明确三方面问题

恢复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明确三方面问题

1.应明确可以申请恢复营业执照的条件

被吊销企业申请恢复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被吊销企业自愿提出恢复营业执照申请;被吊销企业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之前提出恢复营业执照申请,且原则上被吊销企业自吊销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被吊销企业不予以恢复将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被吊销企业接受因逾期未年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吊销企业在提出恢复营业执照申请之前不存在新的违法行为。

2.应明确申请恢复营业执照的适用程序

要遵循程序同一原则。恢复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不属于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是根据新情况就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必要性进行再判断。因此,恢复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遵循程序同一原则,即原则上应按照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进行:向上级工商机关提交相关报告并重新立案;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确认是否存在应当恢复营业执照的情形;在省级以上媒体或工商局电子政务网上发布拟变更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没有异议的,依法变更被吊销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有异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恢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即责令限期年检、罚款;被吊销企业补办年检手续,并将处罚信息和年检信息录入经济户口软件。

要遵循实质审查原则。工商机关对企业提出恢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申请,应就企业的登记事项和经营情况、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等进行调查核实,如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严重违法,不适于继续经营或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提请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则不能恢复其经营资格。同时,需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明确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确认企业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具有相当价值,具有继续经营能力,方可恢复其营业执照。

要遵循集体讨论原则。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因此,是否恢复企业的经营资格,应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而不能由某个机构、某个人来决定。应由企业监管机构受理此类申请,再组织相关机构调查核实,核查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

3.申请恢复营业执照的注意事项

股东意思表示不完全一致时不得申请恢复。申请恢复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当是基于全体股东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情况下所达成的合意,只要有一个股东(不论其持股份额的大小)未明示同意申请恢复营业执照,就不能恢复被吊销企业的经营资格。

已进入清算程序的被吊销企业不得申请恢复。根据有关规定,如果企业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如果企业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又申请恢复经营资格的,必须先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出具该企业未被债权人申请清算的证明,工商机关据此判定该企业未进入诉讼程序,再依法作出是否恢复其经营资格的行政决定。

应加强对被吊销企业恢复营业执照后的日常监管。自恢复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工商机关应对该企业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实地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如再次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同一市场主体不得再次申请恢复经营资格。

第三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被吊销企业操作规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被吊销企业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被吊销企业的恢复工作,确保案件管理系统数据准确;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局及分局实施恢复被吊销企业工作,均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市局及分局遇下列情况可以对被吊销企业进行恢复:

(一)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或者操作人员误操作致使企业进入吊销库的;

(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且复议或判决已经生效;

(三)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发现确有错误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恢复的。

第四条:凡对被吊销企业进行恢复的,有关部门将相关料送法制处(科),法制处(科)在计算机上予以恢复。

市局法制处负责恢复被市局吊销的企业,分局法制科负责恢复被分局吊销的企业。

第五条:对经过审查确实需要对被吊销企业进行恢复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的:

l、承办部门填写《恢复被吊销企业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由负责人签字后送法制处(科),有复议决定书或者生效判决书的,一并报送;

2、法制处(科)对《恢复被吊销企业审批表》审核同意后,负责在3日内在计算机上对企业予以恢复;

3、《恢复被吊销企业审批表》由有关承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二)属于第三条第(三)项所列情况的:

1、有关承办部门填写《恢复被吊销企业审批表》并草拟撤销处罚决定书,连同有关案卷材料一并报主管局长;

2、主管局长批准后,有关部门将撤销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撤销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有关部门将撤销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送法制处(料)一份,法制处(科)收到材料后3日内在计算机上对企业予以恢复;

4、企业恢复后,由承办部门将《恢复吊销企业审批表》、撤销处罚决定书、送达证明同原案件材料一并归档,并同时将撤销处罚决定书抄送登记部门及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在归档的同时,对企业档案资料的计算机管理部分进行相应处理;

5、对已将被吊销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的,承办部门应在企业被恢复后告知有关部门。

(三)属于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况的,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参照本条第(一)项办理;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参照本条第(二)项办理。

第六条: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认定为错案的,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案追究办法(试行抚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属于第三条第(一)项中操作人员误操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恢复被吊销企业审批表

企业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作出日期

恢复原因及审批事项承办人:日期:

办案部门负责人意见 法制部门负责人意见日期:

主管局长意见 日期:

恢复情况记录操作人:日期:

第四篇: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产生的法律问题研究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其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严重困难,无法继续经营,企业存在歇业或者半歇业的情况,同时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年检,从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从此条可以看出,是否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为企业是否成立的要件,由此可以得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即丧失其主体资格。但是企业领取的营业执照,进行商事登记,在法理上存在此等效力吗?因此有必要了解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

一、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

商事登记是指有关义务人依照商法典、商事登记法或者其他特别法的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被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和公告的法律行为。一般认为商事登记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经过近代商法尤其是公司法的继承和发展,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商法上的重要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商人将自己的重大情况和信息通过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登记而公开,让社会公众和第三人了解和掌握,为社会和第三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因此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事务公开的重要手段。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要求商人将自己的重大事务进行注册登记;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要求商人将自己的重大事务进行注册登记。一旦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商事注册登记,则该种登记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商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商人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商事登记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具有公法性质。认为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商事主体只有通过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未经登记不能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对于商事登记的程序和登记事项都有法律明确规定,商事登记申请人不得任意加以变更。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具有私法性质。认为商事登记机关的登记并非根据国家公法进行的,而是根据一个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规定来进行的,而民商事法律本质上属于国家私法;另一方面,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人的事项进行登记,其目的是为了公示商人的基本情况,为社会公众和债权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商事登记机关仅仅是消极的登记机关而非管理机关②。本

文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从某一个侧面分析商事登记,由于我国对于商事登记规定在公司法中,公司法虽然是私法,但是公司法中同时规定对商事主体违反公司法的行政法律责任,此种规定具有公法性质,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我国公司法认定为私法,其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对于公司的登记规定,我国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对此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而不是任意性的规定,有关商主体必须遵守该规定,否则给予制裁。因此对于商事登记具有公法性质。

二、商法人营业执照的作用

企业进行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所起作用或者功能应定位是:

1、营业执照是公司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凭证。

营业执照的性质是国家授权的企业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的注册企业颁发的准予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表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的同时获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但随后出台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出台的有关企业登记规则却将核准登记和签发营业执照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将营业执照的签发或领取作为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标志,日益凸显其对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效力,而逐步弱化了核准登记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确认功能,核准登记现在已经蜕化为纯粹的程序法环节。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即宣告企业各种资格的全面消灭,且这种消灭不以注销登记为前提。

2、营业执照是公司获得经营资格,成为市场活动中的合法主体,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凭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同样规定了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该条例第七十三条对公司登记事项变更

而未予登记的,规定责令限期登记,对于必须经核准而未获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情况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改变以前规定企业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此时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存在下面几种观点。

1、法人人格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法人制度原为社会生活的需要,为大众的便利和公共利益的处置而创设的。基于此,法人如果设立是为了不法目的,或者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者为其他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力剥夺法人的人格,从而否定法人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其人格的绝对否定,即企业被全面、永久的被否定。

2、行为能力消灭说③。该观点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消灭企业的经营资格,并不是消灭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仍视为存续,可以参加诉讼、清偿债务等一系列善后事务。

3、行为能力限制说④。该观点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只是其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无法像正常的企业那样进行经营活动,类似于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在清算意义上存在。

由于理论上观点的不一,从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7】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者经营资格终止。2002年5月8日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更加明确地表达了上述观点,其中表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

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虽然工商总局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经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但并未改变企业法人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即告终止的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中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这种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并不一并消灭,其仍然可以参加诉讼,而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即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出现了分离。

有学者把工商行政部门将营业执照集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证明效力于一身的企业登记制度,称之为“统一主义”立法模型,并在对其进行理论检讨的基础上,指出这种立法模型将公法和私法领域的问题混为一谈,视营业执照为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凭证,结果导致了实践操作和理论上的困惑。为了从制度设计上彻底解决目前企业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并不否认其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有的学者还进一步提出了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司立法,实行企业登记制度中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别由核准登记与营业执照来证明的“分离主义”立法改革思路。

四、解决实践中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存在的途径

本文认为,“分离主义”立法模型的改革思路无疑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但实践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与困惑,并非以上观点所能解决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进行清算,在清算后注销公司登记。此种规定对以前的规定是一种进步,但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说在公司法人不进行清算时,由谁进行清算。法律规定以及理论探讨的内容在理论上是成立了,不存在任何矛盾,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种种问题在于

法律规定、理论探讨的是以企业已丧失继续存在的可能性,应采取积极主动行为为前提,来解决企业不作为、不进行清算时产生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不法状态何以继续存在,或者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不法状态得以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后,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吊销才营业执照仍然在企业处悬挂,公章未收回,仍然在继续使用,有的税务登记、银行账户仍然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致使第三人认为其仍具有经营资格,继续与其进行业务往来,这是造成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得以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而依照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为是造成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继续存在的主要原因。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可以有效解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所产生的善后问题。在实践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很多情形是企业资不抵债,通过不进行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手段,达到逃避债务,因此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个人参加的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对于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拒不配合、提交帐目不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逃避等情况,因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应加强相关的立法,避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继续存在,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①李平主编:《商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页

②张民安:《商法总则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3页

③许凌洁、罗静:《年检制度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影响及适用建议》,《当代法学》2002年第1期.④蒋爱荣:《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论纲》,《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第五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2000年1月29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

此复

现行的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检验;逾期仍不接受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局的观点一致。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解散后须进行清算。在清算完毕后,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注销登记后,公司才正式终止,其法人资格才消灭。

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

[2000]24号函)

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依照我国《公司法》和相关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对公司的一种处罚,公司丧失对外正常经营的资格,但是并没有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公司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是以注销登记为依据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过清算等程序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才真正从法律意义上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期限,按照现行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如果只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就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这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公司虽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是还没有经过清算,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因此仍然具有向法院申请与公司有关判决、裁定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 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民一终字第29

上诉人(:雷远城。

委托代理人:马晋源,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雷远思,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琼月,该公司董事长。

以下简称王将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房地产公司)年10日作出(2005)号民事判决。雷远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月17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月16年在香港成立了远东地产发展公司(,公司性质为无限责任公司。1993月,雷远思与张琼月在香港成立远东房地产公司。1993月22以下简称海沧公司)以下简称王将花园)年8幢楼房的主体及5年8年10日,远东房地产公司在厦门设立全资子公司

地产公司与王将公司商定,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王将花园冠名到王将公司名下进行经营。王将花园项目在王将公司经营期间未再进行大规模投资,该项目至今未建设完毕,因此,王将公司只是王将花园项目名义上的所有权人。王将公司于1997

雷远城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海沧公司与地产公司于1993月3地块;2年11日签订的《合作兴建与经营王将花园新城合同书》,该合同书重申了《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将合作项目定名为王将花园;3年1日作出的《关于王将花园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海沧公司兴建海沧王将花园;4年8日签订的《终止合同协议》,约定双方终止于1993月22.厦门安能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将公司于1997月25年1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海沧王将花园合同书》,安能公司撤回投资,王将公司偿还安能公司投资款及利息;6杏民初字第81

3第二组证据:1.厦门海沧杏林台商投资区建设局《选址定点规划意见通知书》,载明王将花园项目建设单位为海沧公司;3.王将花园工程《施工图纸自会审记录》,载明海沧公司、地产公司为参加施工图纸自会审单位;

5第三组证据:1泉民初字第0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号民事判决书;3.福建省南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安县九都建筑工程公司与雷远思签订的《经济合同》;5.建设银行电汇凭证;7南安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六施工队、南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队名义投入王将花园项目大量的设备、材料、资金,王将花园项目系由雷远城及雷远思投资建成,应归雷远城所有。

.厦门海沧杏林台商投资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部队厦门指挥部、王将公司于1994月28.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0059645。用以上证据证明:购买王将花园项目土地使用权的500

第五组证据:1年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年4日出具的证明;3.王将花园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及《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单》;5.王将花园工程《质量台账》;7年8

第六组证据:1年4823.《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情况》表;3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用以上证据证明,由于张琼月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王将花园资产的冠名所有权人王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王将花园资产处于无主状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将花园新城商品房建设用地的批复》;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年8日致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领导的函。以该组证据与第一组证据结合,证明王将花园项目属于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先开发建设,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该项目所有权手续直至相关资产冠名至王将公司名下时也未办理完毕。因此,王将花园项目资产的权属状况应根据全案事实综合判定,即根据项目的取得、设计、投资、施工等事实情况判定。

王将公司提供以下几组证据:1.周永利、张远望的《声明书》及公证书,证明董事张琼月未按《召开董事会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未移交公司文件、账册、公章;3.《厦门晚报》2000月16

雷远城对王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另查明:1年8年10日后未再进行商业登记,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地产公司不得在没有商业登记的情况下以其名义经营业务。

.雷远思于2004月8年4日再次发表声明,将地产公司的所有股份和王将花园的所有资产转让给雷远城。

.王将公司系由远东房地产公司于1994月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该公司于 200

14年10日,厦门海沧杏林台商投资区建设局与王将公司签订《厦门海沧投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1994]号).32地块出让给王将公司。王将公司于1996月26厦国用 [96]号)一C.24年9日,王将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4月13一期)。

地块土地使用权和王将花园(项目所有权。王将公司虽已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经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仍是海沧新区01-C一期)元,由雷远城负担。

1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认定雷远城所举证据的证明力,确认雷远城系王将花园项目不动产的投资人、建设人这一基本事实。一审判决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对雷远城所举证据进行认证,其关于雷远城所举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不具有关联性的认定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判令雷远城通过清算程序解决王将花园项目所有权归属,缺乏法律依据,且判决指引根本无法实现。地产公司属香港公司,在王将花园项目原所有权人海沧公司解散后,地产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产权登记,因此,在王将花园项目不动产已经形成后,才成立王将公司,由其对上述不动产接管经营。王将公司接管王将花园项目后,由于公司相关董事的侵权行为,该公司放弃了对王将花园项目不动产的经营管理,公司经营资格亦被吊销,王将花园不动产处于无主状态,相关房产被任意侵占。在此情况下,王将公司及该公司名义上的投资人远东房地产公司均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对王将花园房产进行保护,且不组织对王将公司进行清算,而雷远城并非王将公司的股东,无法对王将公司组织清算。因此,雷远城不可能通过清算之路实现对王将花园项目不动产的相关权利。

王将公司当庭答辩,同意雷远城的全部上诉主张。

本院二审查明,1994月31

1994月20年12日,安能公司与王将公司签订《关于王将花园抽回投资的协议》,约定王将公司应付安能公司投资款2153 874.90杏民初字

813年1日前向安能公司赔偿本息1 150 000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厦工商公告(2001)2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称,被吊销企业应在3

雷远思于1998闽经初字第04年8日,远东房地产公司在厦门设立独资企业王将公司,注册资本1800年11日,厦门中民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王将公司委托,对公司的实收资本进行验证,证明:截止1994月21.35.8年12日,厦门仲正审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王将公司的实收资本进行验证,其证明公司实收资本1 637 419美元,外汇均由张琼月在国内以外汇现金投入。

年8日在一审庭审中述称,地产公司在大陆开发房地产,没有考虑到海沧公司会退出合作。后与远东房地产公司约定在大陆成立专门的公司开发王将花园项目,但雷远城不愿加入,双方口头约定开发完成后雷远城有分红就可以。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焦点问题有二:一是一审法院是否全面审理了雷远城的诉讼请求;二是雷远城是否为王将公司名下的王将花园项目房地产的所有权人。

一)地块77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及王将花园(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述权证的取得,表明王将花园(项目所有权及海沧新区 01-C.24一期)一期)地块77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王将花园(项目所有权人和海沧新区 01-C.24

(关于雷远城是否为王将公司名下的王将花园项目房地产的所有权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证书是确定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法定凭证。王将公司取得海沧新区01-C.24一期)一期)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意见表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企业未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起诉企业股东或者开办单位承担清算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函复意见,王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启动清算程序。雷远城可以通过清算程序确认其所享有的权益,并在确认基础上履行相应义务。如王将公司及其股东远东房地产公司不履行清算义务,雷远城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请求判令王将公司及远东房地产公司承担清算义务。王将公司在诉讼中认可雷远城提出的全部主张,同意将王将花园房地产权属确权给雷远城。本院二审中,王将公司与雷远城主张调解,王将公司同意将王将花园项目确权给雷远城所有。王将公司上述诉讼中的自认及提出的调解意见,均是对王将花园项目房地产的处分,在其未启动清算程序,对雷远城享有权益进行确认前,对公司主要资产进行处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程序。如果王将公司尚有其他债务,其在清算前将公司主要资产处分给雷远城,必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故王将公司通过自认或调解方式对公司资产进行的处分,本院均不予支持。

一)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元,由雷远城负担。审 判 长 冯小光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00 贾劲松 关 丽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可否恢复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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