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通知
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通知
合肥市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3年度未正确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处理
1、填报范围:查账征收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未正确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包括: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小微优惠、条件不符合或缺漏填报、所得为零填报减免税、超比例填报小微优惠、优惠不足的企业(名单见一体化平台下载栏《合肥2013年度未正确填报小型微利优惠企业统计表》)。
2、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是指企业全年月平均值,并不是指年末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年度申报小型微利优惠填写方法: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申报表附表5第34行(减免税)填应纳税所得额*15%;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附表5第34行填应纳税所得额*5%。
3.问题处理:(1)凡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度未享受和未足额享受优惠政策的,须在2014年10月底之前,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税程序的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在2013年度申报表附表5已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视同已向税务机关报送了备案资料,纳税人只需携带纸质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充申报即可享受该税收优惠。
(2)对纳税人享受此次小微企业优惠涉及多缴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对2013年度条件不符合或缺漏填报、应纳税所得为零但填报减免税和超比例享受小微优惠3种错误类型的企业,请纳税人于2014年10月底之前到办税服务厅通过补充申报予以纠正。(名单附后)
二、关于2014年度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执行问题
1、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将6万元从2014年起上限提升到10万元,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2014年及以后年度,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只要在汇缴时备案即可。
2、备案问题: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税程序的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汇算清缴时,凡年度申报表上填有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的企业,均视同已向税务机关报送了备案资料。月(季)度预缴时,满足小微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报填写减免税,不需另报任何资料。
3、未享受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第一季度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抵减。
同时也请纳税人注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合肥市国税局
2014年7月18日
第二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税函[2010]185号文与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主要变化在于两个文件的第一条,变化的原因,即是在于财税[2009]133号文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10]185号文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2010年纳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由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税率是25%,这样的规定就实现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对于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预缴该如何申报呢?笔者认为,此类企业仍应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处理,即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本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也就是说,2009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的所得税预缴应分两类处理: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按国税函[2010]185号文的要求填报;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仍按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填报。
其他方面,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的处理,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核实及处理等,两个文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财税[2009]133号文只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因此,在未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尚不明确的前提下,国税函[2010]185号文也仅在2010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适用。
国税函[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2010年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二○一○年五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案例1: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督察路径及方法:调取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核查资产负债表、职工鉴证名册、企业所得税报表,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要素不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为错误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
问题表现:(1)XX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和XX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09资产总额均超过1000万元,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2)XX保安服务中心2009企业所得税报表显示“企业从业人数”为86人,从业人数超过80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却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多减免企业所得税265.53元。(3)XX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已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2008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元,在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应补缴未补缴企业所得税63313.13元。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三条:“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四条:“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等规定。
第四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77号),我们进行了认真自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2014年存在应享受未享受的情况。2014年季度预缴时,合计29户小微企业未享受优惠,其中27户于2014年汇算清缴申报时补充享受,余2户没有享受。整改措施:对未享受的2户企业于5月30日前办理退税。
二、2015年一季度预缴时,存在2014年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5年有可能符合但未享受优惠的情况,且统计中将这部分企业直接归为非小微企业,没有做为应享受户。有4户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小微企业标准(30万元),2014年不享受优惠处理正确,2015年一季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暂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30万元),企业预计全年利润会超标,因而没有享受优惠。整改措施:告知企业如累计实际利润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可先申报享受优惠,待超过标准时再停止享受并将已享受优惠税额补回。同时,将累计实际利润暂未超标的企业作为应享受户进行统计。
三、查账征收企业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导致税收优惠金额不能直接统计。一季度有60户查账征收小微企业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CTAIS中无法直接统计优惠金额,而是倒推优惠金额。整改措施:取消该种预缴方式,从2季度起全部按实际利润预缴。
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培训存在不足。在省局3月底专题培训会后,没有举办全市小微企业专题培训会,仅在4月全市国税系统政策业务工作会上就小微企业政策和有关工作要求作了非专题培训。
第五篇: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温馨提示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是您应有的权利,为了帮助您全面了解并及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特此温馨提示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若您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6万小于30万元,可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您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可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即,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就具备了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您还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履行备案手续。为了使您能够及时、方便的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我们采取了取消内部流转、简化外部资料的措施,大大缩短了备案流程。现在您只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您还再等什么?如果您所在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欢迎您到国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充分享受您应有的权利!
富区国税-张伟(419746346)15:00:5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履行备案手续。为了使您能够及时、方便的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我们采取了取消内部流转、简化外部资料的措施,大大缩短了备案流程。现在您只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