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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意见书审批程序(5篇)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0-43142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5 21:21: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规划意见书审批程序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审批程序

规划意见书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8号公告)审批收费依据: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92号令)第三、四、五条 审批总时限:

28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用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三者有其中一件即可(均可用复印件);

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建设单位名称写全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应填写完整,未确定设计单位的可不填设计单位一栏,在申报内容中的规划意见书一栏划勾;

3、拟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建设理由、工程的性质、建筑规模和占地面积及占用本块用地后原用地范围内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的变化情况等);

4、拟建工程设想方案图。标明比例尺,标注拟建建筑与周围建筑、道路、相邻单位的关系及距离,拟建建筑的高度、层数等;

5、北京坐标系1/500或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一份(位于远郊区县或机要工程项目需三份);并用普通黑铅笔勾出拟建设用地的范围。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受理人员。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审批程序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立案表”,将“规划意见书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加盖受理人名章后交申办人,作为领取“规划意见书”审批文件的凭证;将申报材料和“规划意见书立案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并填写移交单,转交有关管理处。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综合处主管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报受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材料已按顺序统一装于“规划意见书”工作袋内。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对综合处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同时在计算机上签收,分配至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该项目名称后注明原因,退综合处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经办)标准:

1、土地权属于申报者,与相邻单位无用地矛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三条

2、申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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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依据《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4、拟建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间距要求;

5、拟建建筑应考虑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

依据《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拟建建筑容积率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依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7、拟建建筑密度达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依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8、绿地率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指标或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9、按规定保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10、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道路用地,并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11、拟建建筑退出原用地内已规划的道路,绿地、市政公共用地安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12、与城市规划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绿地 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13、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体量上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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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4、相邻高压走廊的应退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所要求的距离安排 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5、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上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

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16、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的应符合市政府关于划定上述道路、河道隔离带的要求退后建设

依据《北京市政府关于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建设管理的规定》

17、所在地区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并经审定后方可安排当前建设项目

依据《关于控规实施管理办法》

18、公共建筑需按规定建设停车位

依据《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

19、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20、用地范围内生产与生活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依据《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21、位于或邻近水源保护区的应根据性质满足《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位置和距离;

22、建筑色彩、形式应与城市景观、城市设计要求相协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23、拟建项目应有水、电、气、热等市政条件保证或投资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24、建筑位置距古树名木和规定不可砍伐树木的距离符合《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25、位于或邻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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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26、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定配建地下人防工程 依据《国家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27、涉及交通、环保、绿化、人防、保密、涉外安全河湖、文物的须按法规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8、符合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政策要求。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了解申请单位的建设要求。

2、踏勘现场。熟悉拟建建设项目的周围建筑、道路、市政及环境等情况。

3、综合现场踏勘及查阅各项资料的情况,拟写办理经过,按照审核标准提出《规划意见书(稿)》,绘制附图,签署姓名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14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主管副处长或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规划意见书(稿)》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转送发人员。但对于成片改造、居住小区、居住区、城市重要位置、主要干道两侧的重大建设项目,须提交处业务会审查,根据处业务会审查情况,签署复审意见后转送发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人员“规划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送发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发回在工作周期内重新提出审核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处长或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规划意见书稿》进行审定。同意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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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送发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送发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送发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送发、校核、收费、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规划意见书(稿)》规范、完整;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规划意见书(稿)》上签字齐全;

3、《规划意见书(稿)》附图符合办理要求。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送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送发审批文书。

将符合标准的《规划意见书(稿)》办理经过、附图及申报材料装入工作袋内送校核人员。

在内网计算机上将电子文件一并传输到发件窗口。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校核 工作标准:

1、《规划意见书(稿)》审批文件、图纸装订成册,附图齐全;

2、《规划意见书(稿)》建设单位名称准确,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规划意见书》与《规划意见书(稿)》内容一致,无丢字、漏字、错字等现象,附图要与审批文件有关内容相符;

4、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规范。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审批文书。

对符合标准的《规划意见书(稿)》填写发文号、发件日期;打印《规划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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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在附图上加盖审批章并填写发文号;打印《预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缴款通知单》;校核后移交核发人员。

对格式、文字需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时限:4个工作日。

(三)、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本岗位责任人:财务处出纳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工作标准检验交纳执照费通知单,预收执照费。对符合收费标准的,签收支票,开具收据,并在缴纳执照费通知单上盖章。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当场与校核人员核对、重新计算缴纳执照费的数额,核对无误后,按规定收费。

时限:即时。

(四)核发

工作标准:“规划意见书立案表”的立案号与《规划意见书》立案号相同。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核发《规划意见书》,并将待存档材料退相关管理处审核人员。

1、通知申办人领取《规划意见书》告知应缴费的数额。

2、将缴纳执照费清单交给申办人;申办人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在《规划意见书》上加盖审批专用章,发给申办人,并告知申办人在台帐上签字。

时限:1个工作日。

第二篇: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2010-01-28 18:50

●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参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23号主席令)

●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条件:

●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所需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个人)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申请;

2、测绘部门测绘的地形图;

3、初步规划方案;

4、计委批文;

5、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说明);

6、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需提供与相关产权人的协议;

7、工业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的评估章见;

8、企事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9、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10、重大项目需提供交通影响评价书;

11、对气象观测有影响的需提供气象部门的意见;

12、涉及到文物部门的需提供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13、涉及消防安全的需征求消防部门意见;

14、涉及到破坏绿化的需征求园林部门意见;

15、涉及到破路及硬化路面的需到市政养护处办理开挖手续;

16、涉及到其它部门的相关意见。注:除图纸和证照外,其它的文字材料全部使用标准A4纸张:

第三篇: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程序

一、棚户区改造出块用地取得(参照哈尔滨):一般试行土地挂牌预申请制度,即在棚改计划下达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发布土地预供应信息,并接受开发企业预报价,经综合评定报价合理的,按项目征拆启动资金的需求交纳保证金,用于实施征拆。正式成交后,保证金可冲抵土地中标价款。剩余价款实行分期上缴政策,缓解一次性交缴压力,每一笔土地出让金上缴与返还周期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出台招商引资保障政策,对垫资参与棚改土地整理的投资人,在土地挂牌竞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摘牌,如其未摘到牌,则可对土地出让金超出底价的溢价部分进行分成。

二、我县棚改用地的取得:投资人有开发意向,先到规划部门征求棚改地块规划条件,规划部门正常依据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提供规划条件和棚改地块的规划三线图(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拆迁范围线)。但我县这些年基本没有编制控详规划,只是去年工大给编制六个地块规划时,同时编制了控详和修详。因此我们以前只是根据过去的经验和《黑龙江省控详规范》简单提出一些规划设计要求,投资人正常据此找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效果图),但这些年,投资人只是做了一张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规划部门审定后把投资人提供的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向政府汇报,正常应该通过规划委员会审批,但这么多年规划委员会从未开过会议,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该方案,审批通过实施,不同意,提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审批后的方案如果修改,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政府同意实施的地块按照政府要求足额交纳征收保证金,开始进行征收。按照规定不是净地不允许进行挂牌出让(国土资发[2010]151文件)。政府同意办理手续(对于园区企业由招商局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到规划部门)规划部门据此开始办理。规划部门依据控详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自行找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做修详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总平面图)。经审定合格后,建设单位持上述要件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到发改部门进行立项文件。然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要件:(招商部门的项目核准通知书、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公章、《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有资质单位设计并加盖公章的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土地部门预审、土地出让合同、环保评估意见(工业项目)、发改立项核准或备案等),规划部门依据上述要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持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提供的要件:《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意见、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地质勘测报告、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效果图)及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规划部门依据上述要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土地项目)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提供要件: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2)项目相关文件:项目建设书批准文件(代批准文件)或公共基础设施清单或二次网计划或其他行政部门意见(特殊情况代计划)

(3)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反映拟建设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相互关系的城市现状地形图。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审核内容:依据划拨目录。

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方式项目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提供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土地预审意见(用地证前国土部门要有意见)。(4)环评意见(特殊项目一般在土地预审意见前出具)(5)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核准、备案)

(6)修详规划方案审查(一般划拨项目,核定用地规模及确定设计条件指标)

审核内容: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出让方式项目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提供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2)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主要与土地出让合同对照)

(3)土地出让合同

(4)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核准备案)

审核内容: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时限:20个工作日(或10个工作日)

三、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提供要件:

(1)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2)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项目)。

(3)修建性详细规划。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环境设计方案。

(6)《挡日照分析报告》,补偿协议及公证处证明。

(7)方案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审核依据:依据红线图、设计条件、控规、修详规、审批导则(规范)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提供要件:

(1)用地规划许可证。(2)土地证。

(3)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4)经审批的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5)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收据(经营性项目)。(6)工程验线通知单。(7)人防结建工程审批单。

(8)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改、扩建项目)。审核内容:控规、规划设计条件。时限:5个工作日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一)乡村建设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 提供要件:(1)申请。

(2)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企业:经贸局;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民政、教卫、发改局,代项目批准文件)。

审核依据:依据城市规划、乡镇规划。时限:15个工作日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提供要件:

(1)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土地预审意见或集体土地证)。(3)环评意见。

(4)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5)修建性详细规划。(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7)面积测绘报告。

审核内容:依据城市规划、乡镇规划。时限:15个工作日。

七、临时建设审批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临时选址意见书 提供要件:(1)申请。

(2)项目相关文件:项目建设书批准文件或公共基础设施清单(计划)或二次网计划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特殊情况代计划)。

审核内容:依据控规、详规。时限:6个工作日。

(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提供要件:

(1)临时选址或相关用地批准文件。(2)项目批准文件。审核内容:依据控规、详规。时限:7个工作日。

(三)临时临建方案审批及工程规划许可证 提供要件:(1)临时用地证。

(2)土地证明文件或临时用地合同。(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审核内容:红线图、规划条件、控规、修详规、审批导则

时限:7个工作日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他的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企业持招商局出具的项目核准通知书到规划部门,规划部门依据控详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企业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自行找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做修详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总平面图)。经审定合格后,企业持上述要件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到发改部门进行立项文件。然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要件:(招商部门的项目核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公章、《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有资质单位设计并加盖公章的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土地部门预审、土地出让合同、环保评估意见(工业项目)、发改立项核准或备案等),规划部门依据上述要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持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提供的要件:《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意见、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地质勘测报告、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效果图)及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规划部门依据上述要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篇:规划意见书

●什么是规划意见书:马永顺团队(***)特别代理一级资质申请,重大项目审批

按现行的建设审批流程,绝大部分项目的手续办理,是从规划手续开始,而规划手续要办的第一个审批,就是办理“规划意见书”。

“规划意见书”是规划部门对某项建设工程从城市规划角度的一个基本认可,这个文件太重要了,一个项目若能拿到规划意见书,从理论上来说,今后的建设、包括其他部门的审批,应该不会有原则上的大问题,可以放心开始后续工作。

●规划意见书的内容:马永顺团队(***)特别代理一级资质申请,重大项目审批

规划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对拟建项目各项建设指标的约定,或叫限定更贴切,明确限定了所有主要规划指标:如项目性质、用地范围、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化率、停车位、四周退线距离、出入口位置等等。若不按规划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设计,则下一步审批无法进行。

●规划意见书审批标准:马永顺团队(***)特别代理一级资质申请,重大项目审批

一项建设工程规划上是否能得到通过,规划委是否给下发规划意见书,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拟建项目的各项申请指标是否与对应地块的控规指标相符;2,拟建项目是否与国家大的建设政策相违背,是否属于限建或禁建范畴;3,申报程序及建设主体资格是否正确;4,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规划意见书准备材料:马永顺团队(***)特别代理一级资质申请,重大项目审批

建设项目在申报规划意见书时,分为好几种情况,常见的有:单位自有用地项目、单位新征占地项目、土地储备项目(一级开发项目)、乡村建设项目、城镇居民建房项目、外装修项目、改扩建加层项目等等,不同项目需提交的材料不一样。

以单位自有用地项目为例,提交申报材料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证;2,1/500或1/2000地形图;3,申报表;4,建设申请;5,设计方案;6,经办人委托书;

●规划意见书办理周期:马永顺团队(***)特别代理一级资质申请,重大项目审批

根据规定,规划意见书审批周期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五篇:审批程序

大桥镇计生办

一孩生育免费登记和生育证申请审批程序

1、一孩生育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一孩生育登记是再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育龄夫妇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免费生育登记;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一孩登记对象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均为大桥镇户籍或一方为大桥镇户籍,属于大桥镇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为外镇户籍,且在大桥镇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

育龄夫妇办理一孩出生登记时应提供相应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是长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2、二孩生育证申办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的育龄夫妇应当在妊娠前到大桥镇计生办依据《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首先,育龄夫妇要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证明),经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无异议后,到大桥镇便民服务大厅参加培训,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并参加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乡镇应当对公民的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上交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育龄夫妇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供相应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咨询电话:0635-3584006***

大桥镇计生办

规划意见书审批程序(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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