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文件
海安全[202_]433号
关于印发《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安全 约谈 规定 通知
抄送:徐祖远副部长,部安监司,水运局,局有关处、室。
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约谈,是指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船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时,海事管理机构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母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一)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事项。外国航运公司所有、经营或管理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发生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对外国航运公司进行约谈。
第三条 安全管理约谈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实施,相关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5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应由其负责约谈的。第四条 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约谈按以下原则分工:
(一)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和船舶,由负责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约谈;
(二)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和船舶,以船舶登记为准。船舶在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由直属海事局负责约谈。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由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约谈;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由负责监管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约谈;
(四)不能明确管理分工的,相关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协商解决。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公司进行约谈。
第五条 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可以个别约 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不同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也可以集中进行。第六条 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适时启动约谈程序,向被约谈公司下发“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第七条 被约谈公司收到“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八条 约谈时,公司应当陈述以下内容:
(一)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公司,以及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公司,应陈述其对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整改措施;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分析本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船员人为因素导致事故的,其船员服务机构应陈述相关船员管理和服务情况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对有关责任人公司内部处理的情况,公司开展相关安全教育的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公司的陈述,针对被约谈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约谈结束,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视情向被约谈公司下发“安全管理建议书”。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被约谈公司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建议书”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跟踪被约谈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不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公司,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公司所属船舶、水上水下活动、装卸活动等作为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三条 约谈资料须进行归档。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二)参加约谈人员签到表;
(三)安全管理约谈记录;
(四)安全管理建议书及安全管理建议(如有);
(五)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
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约谈,是指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船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时,海事管理机构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母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一)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事项。外国航运公司所有、经营或管理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发生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对外国航运公司进行约谈。
第三条 安全管理约谈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实施,相关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5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应由其负责约谈的。第四条 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约谈按以下原则分工:
(一)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和船舶,由负责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约谈;
(二)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和船舶,以船舶登记为准。船舶在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由直属海事局负责约谈。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由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约谈;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由负责监管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约谈;
(四)不能明确管理分工的,相关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协商解决。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公司进行约谈。
第五条 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可以个别约 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不同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也可以集中进行。第六条 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适时启动约谈程序,向被约谈公司下发“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第七条 被约谈公司收到“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八条 约谈时,公司应当陈述以下内容:
(一)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公司,以及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公司,应陈述其对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整改措施;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分析本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船员人为因素导致事故的,其船员服务机构应陈述相关船员管理和服务情况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对有关责任人公司内部处理的情况,公司开展相关安全教育的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公司的陈述,针对被约谈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约谈结束,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视情向被约谈公司下发“安全管理建议书”。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被约谈公司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建议书”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跟踪被约谈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不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公司,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公司所属船舶、水上水下活动、装卸活动等作为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三条 约谈资料须进行归档。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二)参加约谈人员签到表;
(三)安全管理约谈记录;
(四)安全管理建议书及安全管理建议(如有);
(五)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
《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
海事局 202_年08月04日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约谈,是指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船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时,海事管理机构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母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一)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事项。外国航运公司所有、经营或管理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发生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对外国航运公司进行约谈。
第三条 安全管理约谈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实施,相关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5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应由其负责约谈的。第四条 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约谈按以下原则分工:
(一)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和船舶,由负责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约谈;
(二)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和船舶,以船舶登记为准。船舶在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由直属海事局负责约谈。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由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约谈;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由负责监管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约谈;
(四)不能明确管理分工的,相关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协商解决。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公司进行约谈。
第五条 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不同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也可以集中进行。第六条 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适时启动约谈程序,向被约谈公司下发“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第七条 被约谈公司收到“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八条 约谈时,公司应当陈述以下内容:
(一)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公司,以及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公司,应陈述其对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整改措施;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分析本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船员人为因素导致事故的,其船员服务机构应陈述相关船员管理和服务情况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对有关责任人公司内部处理的情况,公司开展相关安全教育的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公司的陈述,针对被约谈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约谈结束,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视情向被约谈公司下发“安全管理建议书”。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被约谈公司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建议书”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跟踪被约谈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不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公司,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公司所属船舶、水上水下活动、装卸活动等作为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三条 约谈资料须进行归档。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二)参加约谈人员签到表;
(三)安全管理约谈记录;
(四)安全管理建议书及安全管理建议(如有);
(五)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
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约谈,是指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船员服务机构、引航机构(以下统称被约谈对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时,海事管理机构对被约谈对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被约谈对象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一)船舶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污染事故;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被约谈对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和水域环境安全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辖区公司及其所属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广东海事局负责实施安全管理约谈,相关分支海事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___人及以上___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万元及以上___万元以下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___吨及以上___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_万及以上___亿元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广东海事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广东海事局辖区以外公司及其所属船舶,在本辖区有以上情形的,由广东海事局负责通报相应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开展安全管理约谈,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分支海事局负责实施,可邀请船籍港海事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___人及以上___人以下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___吨及以上___吨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分支海事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四)不能明确管理分工的,由广东海事局指定解决。
第五条
涉及引航责任事故的,由广东海事局负责对引航机构进行约谈。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第七条
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适时启动约谈程序,向被约谈对象发出“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第八条
被约谈对象收到“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对象的陈述,针对被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约谈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情向被约谈对象发出“安全管理建议书”,并抄送船籍港海事局或其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第十条
被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建议书”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不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被约谈对象,作为辖区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对象;公司属于本辖区的,作为广东海事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2、3、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7、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9、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
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
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必要时开倒船。
23、所打设栈桥、操作平台有防护栏杆及有防滑措施,对其承载力要有验算依据,并检查各受力部件的受力情况。
24、运料船在作业船附近作业时,防止锚缆挂住叶轮和船舵被打坏。
25、船头、船尾、船板上不得站立和骑坐,非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
26、船按规定吨位卸载,不偏载。装载的料具符合安全规定。船到位后,靠稳拴好,搭好跳板后,方可卸料。
27、料船之间的空隙,铺脚手架,或挂安全网,防止人员落水。
28、有大风暴雨时,服从船长的指挥。
29、遇有雾天雷暴雨使视线不清时,作业船只只显示强烈灯光信号,并鸣锣、敲钟、喊话,引起过往船只的警惕。
30、上游失去控制的船只或巨大漂游物威胁作业船只安全时,立即派出机动船协助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