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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2006】(1864)号文件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82452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5 12:37: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2006】(1864)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00六年九月七日

附: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九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以上情况的审核,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底前,审核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企业对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提出论证意见,并有权变更下一级的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审查后,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和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状况、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技术进步水平等,适时修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对综合利用资源无法稳定供应的,要及时清理。在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每年应对认定企业和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了解。各级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尤其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基本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包括:

(一)认定工作情况(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认定数量、认定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等情况)

(二)获认定企业综合利用大宗资源情况及来源情况(包括资源品种、综合利用量、供应等情况)。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监管情况(包括年检、抽查及处罚情况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电厂),应当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按期上报统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因综合利用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主动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认定、审批部门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和优惠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未及时申报终止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撤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并抄报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五)年检、抽查达不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在规定期限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须持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申请享受其它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持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规定及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 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资源综合利用减免退税审批

资源综合利用减免退税审批

办理对象: 符合综合利用政策规定的企业

事项性质: 审批

设定依据 :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关于部分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

办理条件: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财务制度健全、符合综合利用政策规定的企业

申报材料:

申请退税资格审批应提供: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批文及认定证书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等资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取得《认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资格审批,资格审批工作实行按审批。资格审批:

1、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

2、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

3、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拟文;

4、局长室审批发文。税款退还:

1、全程服 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

2、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

3、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

4、局长室审批;

5、计统部门办理退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资格审批: 10个工作日内 税款退还: 20个工作日

第三篇: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抓好节能降耗工作的情况汇报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在大力发展工业经济的同时,注意做好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5月份全县规模以上企业万元产值能耗为0.886吨标煤,同比下降6.2%,;全县回收生产废旧金属6000吨、废纸1.8万吨、废旧塑料1.1万吨,实现销售收入3.1亿元。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利用废旧金属、废纸、废旧塑料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8亿元。利用锯末5000立方米,生产活性炭220吨,利用木材边角废料、刨花等6000吨、生产刨花板2000多立方米。全县造纸行业利用谷壳替代燃煤锅炉节约能源0.9万吨标煤。

一、主要工作与措施

一是组织开展每年一次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大力营造节能社会舆论氛围。2008年6月15日,根据抚节能[2008]1号文件贯彻国家发改委等14单位《关于2008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我委会同其他13单位开展了以主题是“依法节能,全民行动”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共悬挂横幅宣传标语30多条。二是召开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部门会议,部署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三是起草制定了《宜黄县加强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7]2号)、(宜府办发[2007]20号)《宜黄县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四是分解目标,落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全县节能降耗目标5%以上,规模以上企业节能降耗6%以上。五是定期调度,及时了解掌握重点能耗企业节能情况和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质回收情况。六是开展执法活动,推动企业节能降耗。七是组织申报项目,调动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先后帮助诚鑫木业有限公司等2家工业生产企业和新联达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亿通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等16家废旧物质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并通过了认定,下发认证书。八是抓好节能降耗,我县造纸行业普遍利用谷壳代替燃煤,节约煤碳。九是大力推进新型墙材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会节能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干部、职工、学生存在节能与我无关的认识。二是宣传力度还不够到位。如:国家限用塑袋政策在我县公民意识中认识淡薄。三是节能机制和基础不够牢固,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压力大。四是市城区根本上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执行还不够好。五是企业粗话经营,能源使用效率低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六是少数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措施、环保设施还不到位,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导致安全环境事故发生。

三、今后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节能宣传,提高全民节能意识。要以每年一次“节能宣传周”活动为载体,组织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把节能宣传推进到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及社会每一角落。二是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督查,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掌握GDP能耗动态变化情况,把节能目标落实到各企业、各行业。三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四是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五是加强执法,依法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六是大力推进城区“禁实”工作,发展推广新型墙材和散装水泥。

第四篇: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总结

金塔县资源综合利用

工作总结

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我县境内矿点产地多达50处,其中:金属矿产地29处,非金属矿产地15处,煤炭矿产地6处。现已探明的矿藏有8大类30多个品种,总储量达20亿吨以上。主要优势矿产品有煤炭、铁、铜、铅、锌、芒硝、萤石、大理石、花岗石、石英石、石灰石、石膏等。矿产资源中,铜、铁、萤石等资源规模开发利用外,石灰石、白云石、花岗岩、红柱石、菱镁石等非金属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开发利用。现已累计开采利用铜矿石资源70万吨,占已探明储量的3.3%,铁矿石450万吨,占已探明储量的4.5%,煤炭180万吨,占已探明储量的2.7%。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建成有色金属采选企业1户,年实际采铜矿12万吨,年选铜精粉0.4万吨,建成黑色金属采选企业10户,年实际采铁矿60万吨,年选品位60%以上的铁精粉30万吨,境内相对品位较低的铅锌、铁矿资源开发利用刚刚开始;围绕煤炭资源开发,在梧桐沟、七个井子、紫山子等三个有煤区建成11对煤井,年设计开采煤炭50万吨,境内已探明的拥有一定资源蓄积量的菱镁石、硅石、石灰石、白云石、花岗岩等非金属矿产资源,历史上仅处于小规模开采销售原矿的状况,年总的采挖量约500万吨,非金属资源优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今年以来,我县不断加大“农矿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建设力度,重点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强化招商引资工作,依托外来资金、技术、人才开发利用本地资源。搬迁建设年产10万吨轻烧氧化镁生产项目、10万立方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铁矿石含铅锌资源综合利用及5万吨铅锌精粉生产项目、砂业建材技术改

造项目、200万平方米花岗岩开采加工、3万套菱镁高强复合井盖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是继续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确保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三是扶优扶强,鼓励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扶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亚泰金属、宏运矿产等骨干企业采选指标稳步提高。四是认真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调查研究,邀请省内外专家来我县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研讨、论证、指导工作,委托有关科研院所完成高载能产业发展、菱镁产业发展、光电园发展等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完成100万立方米花岗岩开采及3000万平方米花岗岩板材加工项目、3万吨电熔镁砂、新型菱镁建材及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可研13项。围绕“十二五”规划编制,积极加强与省、市业务部门争取对接,10万吨工业硅、100万吨石灰煅烧、5万吨金属镁等20多项重大工业项目列入酒泉市高载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为今后工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存在问题:我县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虽然具备了一定门类和培育了具有一定实力的骨干企业,但总体而言整体实力不强,科技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竞争力不强。

二是结构不合理,资源配置效率低。规上工业集中在加工层次低和以工业原料供应为主的产业链上游行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精深加工水平和资源产出效率低下,资源优势没有从根本上转化为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

三是产业链短,难以形成循环经济体系。单个企业“三废”排放量小,缺乏联系紧密的关联型产业支撑和技术创新体系支撑,企业普遍吸收、嫁接现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成果的能力差,创新动力不足,严重制约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

五是加强政府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调节为动力,降低生产成本和减少废物排放为导向,建立多元化投资和企业化运行机制,以企业为主体,逐步形成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方式,改变浪费资源、大量废弃的消费方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集约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格局。

金塔县工信局

第五篇:资源综合利用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山西晋投夏工水泥有限公司,位于灵石县夏门村牛槽沟,成立于2005年1月14日,法人代表:姜厚文,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7500万元,经营范围: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石料开采、石膏加工。

2011年12月29日,该企业生产的32.5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取得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为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晋经信资字[2011]931号文件对该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出具了结论性认定文件,认定该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以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

2012年2月17日,企业向我局提出该项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即征即退100%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根据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们与2012年2月20日,对该企业申请的减免税事项进行了实地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调查,该企业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吻合。申请材料中的企业名称为山西晋投夏工水泥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32.5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利废原料为粉煤灰,经调查与实际相吻合。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晋经信资字[2011]931号文件中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实际名称一致。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够按照要求,单独核算生产成本、销售额、应纳税项。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利废原料及掺兑比例符合政策规定。

经调查,该企业生产的32.5级复合硅酸盐水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意该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调查人:

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2006】(186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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