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烟庄中学法制教育课讲稿
烟庄中学法制课上的发言稿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今天学校给同学们安排了这堂法制教育课,体现了我们烟庄中学对同学们健康成长的关心和关怀。今天这堂法制课的主题是“自尊自爱,远离犯罪;自救自护,健康成长”。其实,与其说是法制课,不如说是与老师、同学们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次交流,我想利用这节课的时间把近几年收集的案例,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跟同学们分享一下,增强同学们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的发生,避免走上犯罪的邪路。
今天我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是:牢固树立三种意识,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
1、牢固树立学法、懂法、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
同学们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和校风校纪,就必须首先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学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要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自己的权利义务。还要弄清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和法律责任。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认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下面我为同学们介绍一下,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未成年人不得有九类不良行为的规定: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请同学们想一想,这是不是跟学校平时对我们的要求是一致的呢?所以,希望同学们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一定要按照学校、老师对我们的要求做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希望同学们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进行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2、牢固树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依靠法律是预防侵害的首要原则,是自我保护的必备武器。通过了解掌握法律,知道哪些是法律禁止的,法律的红线在哪里,头脑中始终绷紧法律这根弦。假如平日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就会留下让坏人侵害自己或者侵害自己的亲人、朋友和同学的隐患。如果有的同学已经结交坏了人做朋友或发现朋友干坏事时,就要立即彻底摆脱同他们的联系,避免被拉下水或受到侵害。
请同学们一定要记住,遇到不法侵害时,要以躲避为首要任务,做到“好汉不吃眼前亏。”我不提倡同学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我们中学生年龄较小,身单力薄,面对身高力大、用心险恶的坏人,不仅要敢于斗争,更要善于斗争,勇敢加机智才能保平安。否则,单凭勇敢,鲁莽从事,硬拼硬干,可
能会受到更大的侵害。
当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时,要杜绝两种错误倾向。既要克服“害怕对方报复,干脆自认倒霉”的错误思想;又要克服“管它三七二十一,我私下找人报复”的错误做法。总之,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我保护,受到侵害后及时报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发现小伙伴有违法犯罪意图时,同学们,你们应该怎么做呢?你应当立即劝说他们,如果说服不了,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们,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因为你一旦到了违法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所以同学们以后如果碰到这类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好奇跟着看热闹,更不能在这个时候盲目的追求哥们义气。
3、牢固树立齐心协力共同与犯罪作斗争的意识
遇到坏人欺负其他同学,要及时向学校、老师或者公安机关报告,这样做,一是能够及时保护同学免受进一步的伤害;二是能够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否则不法分子就会越来越猖狂,下一个受到侵害的可能就是我们自己,或者是我们的亲人或好朋友。三是有助于学校周围形成良好的治安环境,全体同学都可以在一个清净、安心的环境中学习。
下面是我要讲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我将结合一些案例,给同学们讲解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让同学们了解未成年人犯罪是怎么发生的,我们应该怎样远离犯罪,避免在不懂法的情
况下,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而受到不必要的法律制裁。
首先同学们想一想什么是犯罪?是不是只要实施了杀人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呢?我们只跟随抢劫犯到达犯罪现场未实施抢劫,构不构成犯罪?跟小伙伴一块去偷盗财物,小伙伴实施了偷盗行为,你负责望风,你望风的行为构不构成盗窃罪呢?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愿与你发生性行为,你构成强奸罪吗?这些问题稍后都会给大家讲到。
首先我们来谈一谈什么是犯罪。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要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那么是不是实施了杀人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呢?是不是呢?答案是,不是!大家都知道国家是不允许实施杀人行为的,如果杀了人就要坐牢或被枪毙,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即使实施了杀人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这种特殊情形就是--不法分子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我们可以采取防卫行为,也就是进行正当防卫,因此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防卫一定要讲究一个度,如果有人打了我们一拳,我们就用刀子把他给捅死这样行不行?这是不是正当防卫?这当然不行!这是防卫过当!这种行为也是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我们进行防卫一定要讲究个度!
下面我给大家讲几个案例,让大家更直观的了解几种常见的罪名。
首先讲一个贪图享乐,爱慕虚荣涉嫌盗窃犯罪的案例 马成是某高中一年级的学生,父母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农活
不忙的时候,父亲跟着村里的建筑队干;母亲在家里养一些牲畜,挣一些零花。家里经济虽然不宽裕,但是父母每月也经常给马成三五十元的零花钱,马成知道父母辛苦,也很少主动要零花钱。上了高中以后,听马成说,同宿舍的同学都有手机,父亲用一个星期的工钱给马成买了部价值450元的普通手机。与同宿舍其他同学一比较,马成的手机是最便宜的,马成心里非常伤感,感觉自己也低人一等。马成想再买个好的、贵的,他也知道家里的情况,但他还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跟父母说了。外出忙了一天的父亲,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家,一听孩子这样说,刚想发火;马成的母亲赶紧用眼神制止了他,母亲说,你好好学习吧,我们攒钱明年给你买个好的。马成知道没希望了,垂头丧气地躺在床上。一个月后,马成同宿舍的一位同学李飞拿着一部新型的苹果4S手机向同学炫耀,手机在宿舍里传了一遭,马成拿着手机,心里更是羡慕不已。一周后,这部手机不翼而飞。原来,晚上,马成趁其他同学睡觉的时候,将李飞的苹果4S手机偷走,转移到洗刷间内。马成这一晚上,睡得特别香,他梦到自己有很多高档的手机,正爱不释手的玩着呢。突然被李飞喊醒了,李飞早晨发现手机没了以后,马成假装着与同宿舍的同学找了一个遍,当然没有找到。后来李飞报了警,同宿舍的都被带到了派出所,马成也从美梦中清醒过来,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案发后,马成在悔过书中写到:“偷东西,表面上看是我个人品质的败坏,但深一层看,它会造成许多其它不良影响:第一,这种行为影响了我和同学们的感情和彼此之间的信任;第二,造成校内的不良反应。一些同学会以此为戒,而一些同学则可能会仿效我。
所以在此,我衷心希望有这方面想法和行为的同学不要抱侥幸心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
人们都有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有人通过运用智慧和自己辛勤的劳动,过上了美满的生活;而有些人却想通过不法途径比如说偷盗的方式,不劳而获,结果偷来的财物还没有暖热乎,双手已经带上了冰冷的手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学们想一想,如果你跟小伙伴一块去偷盗财物,小伙伴实施了偷盗行为,你负责望风,你望风的行为构不构成盗窃罪呢?是构成的!只要你跟别人一块进行盗窃,不管东西是不是你偷的,你都构成盗窃罪!
我要讲的第二个案例是一个因交友不慎,意气用事而造成故意伤害的案例
许飞和李硕是同村同龄的两个孩子,两人都是1995年2月出生。两人从小玩到大,在学校上学时一直是同班同学,关系特别好。但是李硕上到初中一年级由于成绩差就辍学了,辍学后在一家餐馆打工。许飞放假回家时还经常找李硕玩。2011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也就是两人16周岁的时候,李硕与他的一个同事张天发生口角,双方还相互推搡了几下。李硕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就给他的好哥们许飞打电话,让许飞出来和他一块去找对方理论。许飞一听自己的哥
们被人欺负了,顿时想去为李硕打抱不平。于是许飞骗老师说,家里有急事要回去一趟。许飞骑着自行车来到李硕打工的地方,二人汇合后便去餐馆厨房找张天理论。来到厨房,许飞让张天给李硕道歉,张天不肯,还说应该道歉的是李硕。许飞一听恼火了,顺手拿起厨房里的一把菜刀朝张天头面部砍去,砍时嘴里还喊着“我让你欺负我哥们!看你以后还敢不敢!”许飞这一刀下去,张天倒在了地上,头部不停地流血。此时餐馆老板听到动静赶过来,见此状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并叫来其他员工控制住许飞和李硕。警察赶到后将许飞和李硕带回公安局立案调查。经鉴定,张天严重颅骨骨折,伤情为重伤。经我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许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中许飞同学盲目推崇哥们义气,为哥们打抱不平,不仅没有解决李硕和他同事之间的矛盾,还激化了双方的矛盾,也使自己身陷囹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前几年有一个向被害人脸部泼硫酸的被告人,就被判处了无期徒刑)
我要讲的第三个案例是一个因为逞强好胜,寻衅滋事的案例 中学生王小明,身高1米8,他的个头在班上可谓出类拔萃,许多同学都自愧不如。小明平时自认为已长大成人,便处处以大人
自居。17岁生日那天,他从父母那要了600元钱,把几个要好的同学请到附近的饭店,打算借生日之机潇洒一回。开始时,大家还比较拘束,当有一位同学提议一起唱歌时,大家连声附和。于是,一伙人一边乱哄哄唱歌,一边用筷子敲碗,用脚使劲跺地板,当服务员进来劝大家声音轻一点时,小明把眼珠子一瞪:“老子付钱喝酒,敲坏东西我赔。”一句话把服务员气走了。不一会,经理走了进来,他刚想说话,便被小明一把抓住衣领,使劲往外推。经理火冒三丈,反抓住小明的衣服,请小明一伙人出去。正在此时,不知谁大喊一声:“经理有什么了不起,今天揍得就是经理”小伙伴们应声而上,你一拳,我一脚,把经理打趴在地,有人还趁机摔酒瓶、砸盘子。服务员一见不好,连忙打“110”报警。警察及时赶到,事情才平息下来。后经法医鉴定,经理肋骨挫伤,牙齿脱落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同时查明,饭店的财物损失约3000余元。鉴于王小明等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王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心高气傲,讲排场,要面子,耍横、装酷,公然蔑视社会公共秩序,本想“潇洒一回”的他最终到审判庭上“灰头土脸地走了一回”,尝到了自己种下的苦果。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下面说的这个案例是一个因无知和盲目跟从而发生抢劫的案例 张某2岁时,其母亲因家里太贫穷而离家出走,年幼的张某与父亲相依为命。父亲是大字不识几个的农民,除了种地就是进城打零工,干的全是脏活、累活,工资基本上是最低的。父亲是少言寡语的人,对张某也不管不问。张某学习成绩不好,家里的经济条件又差,小学三年级就辍学了。辍学后,张某去了县城里一家汽车维修部当学徒。张某干了一段时间后,一天晚上老板李某对他说“走,跟我出去转转,弄俩钱,少不了你的!”,李某一边说,一边往一辆面包车上收拾钢管、木棍。一看这架势,张某隐约感觉到不是好事。他正在犹豫时老板走过来,搂住他的肩膀把他推上车。路上,李某又接了几个人,并向张某介绍说有一块和他学维修的,也有他以前的同学。当晚,实施抢劫时,张某只是拿着钢管跟着,没有打被劫的那个人,也没搜那个人的身。干完这次,他们一伙人用抢来的三四百元吃了顿饭、在KTV唱了一宿歌,张某也感觉挺爽的。又过了两天,李某再次要张某和他出去,这次张某没有犹豫。实施抢劫时,张某学着其他人的样子,打了被劫的那个人的背部一铁棍,并大声呵斥“抓紧把钱拿出来!”,事后又是吃喝一顿。一转眼张某在这个修车部干了两年了,这期间张某跟随其老板李某抢劫十二次。最终案发,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官考虑到张某才15岁,为了端正他对自己违法犯罪的认识,我们专门为他聘请了心理咨询师进行疏导。
但是面对心理咨询师和检察官热切的询问和耐心的引导,张某仍旧认识不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也不知道今后的人生路该怎么走,还摆出一副敢作敢当的架势,没有丝毫的忏悔。检察官听着他无知者无畏的回答,看着张某迷茫的眼神,心里是又恨又痛。张某最终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当其他孩子还在教室里朗朗读书时,在田野追逐歌唱时,张某已经被关进了冰冷的铁窗,踏上了漫漫改造之路。
张某走上犯罪道路一方面是因为从小缺少父母管教;而另一方面张某自身年龄小、文化程度有限,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受人诱导,盲目跟从,从不敢到疯狂。这就是张某的犯罪路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下面讲一个有关强奸的案例,中学生年龄小,分辨能力有限,千万不要单独跟陌生人外出,尤其是女孩子,要学会保护自己,谨防上当受骗。
被害人小花是一名初中二年级学生,成绩优异,性格开朗,求知欲和好奇心也非常强。得知其他同学在网络上聊了很多网友后,小花也想试一试,父母工作都非常忙,对她平时上网很少监督。一天小花上网时,一个网名叫“非你不娶”的陌生QQ号码申请加为好友,小花毫不犹豫就同意了,小花的噩梦也就从这一天开始了。这个“非你不娶”就是后来的被告人陆某,陆某长期在外地流浪打工,赚了钱就是吃喝嫖赌。陆某尽其所能哄小花开心,小花很快把网名改为“非你不嫁”,小花家里的情况也被陆某了解了很多。三个月后,陆某回家过年,经过事先联系,他们在小花家所在县市的车站见了面,小花与陆某很高兴的度过了两个小时。小花对这位年长自己七八岁的大哥哥印象非常好,并答应放了寒假到陆某家去玩。这一切小花的父母都蒙在鼓里。寒假后的第三天,是小花十三岁的生日。在什么也没有跟父母说的情况下,小花第二次在车站与陆某见面。陆某告诉她,在老家已经邀请了四五个好朋友一块给小花过生日。小花听从陆某的话,跟父母玩了一次消失,把手机关闭了。当天晚上在陆某家里,他们住在了一起,小花遭到了凌辱。第二天手机一开机,无数的未接来电和短信挤了进来,父母一夜未睡,不停地拨打小花的手机。得知小花所在的位置后,小花的父母与警方一块赶到了陆某家。可怜的小花,在之后的很长时间里情绪低落,上课也不能专心听讲,常常流着泪发愣。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较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使我及我的同事们心情异常沉重。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他们误入歧途?我们通过研究分析咱们冠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家庭因素。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摇篮,有人曾这样比喻说:“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水龙头,必须拧紧”。但是有些家庭就没有“拧紧”,成了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催化剂。诸如有些家庭的父母整日忙于生计,顾不上照顾自己的孩子,没有在孩子的青春期这一特殊时期对他们进行适时的引导,或者给予他们应有的关怀和鼓励;有些家庭的父母有空管但是教育孩子的方式不对,或者溺爱,或者由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对孩子非常严苛,一味的采用粗暴、压制的教育方式等等。家庭教育缺失或管教方式不对易激起青少年的逆反心理,从而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最终堕入犯罪的深渊。
二是学校因素。假使由于家长教养不当,未拧紧的第一道水龙头出现“漏水”,“堵漏补救”的责任就义不容辞地落在既教书又育人的“第二屏障”———学校身上,但是受目前教育体制的影响,许多学校都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轻德,教书育人脱节的问题,学校教育不能有效地帮助学生建立自身的法律道德根基,导致某些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淡薄、是非黑白颠倒;有些学校和老师把后进生视为“包袱”,不是耐心地、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而是嫌弃、歧视,以粗暴的态度、简单生硬的方法对待他们,严重地伤害了这部分青少年的感情和人格,其结果必然导致他们的自卑和逆反心理滋生,激起他们对学校、社会权威的挑战,走向犯罪的泥潭。
三是社会因素。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谋求个人利益,大肆制造和贩卖不健康的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经营不健康网站,如今的影视剧、网络游戏也多血腥、暴力。而未成年人因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
能力,他们的心理和行为很容易受到以上不健康的东西所宣扬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色情、毒品、暴力等的影响,极易引发犯罪。
四是正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所致。“青春期”正是人一生发生变化最大、最躁动不安的时期,青春期的青少年心理和生理都不成熟,易冲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思想尚未定型,辨别是非的能力差,但是他们的好胜心及模仿性又极强,这就使得他们往往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误入歧途。
下面讲第三部分内容:同学们应当具备的安全防范技能
(一)不要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
虽然我们中学生已经长大了,但还未与社会接触,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容易轻信别人。很多不法份子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专门针对中学生进行不法侵害。
所以凡事要多和父母、老师、同学商量,不要自作主张,任性做事,不要贪图虚荣和占小便宜,不要轻信他人,尤其是陌生人,谨防上当受骗。
(二)遇到抢劫时,如何应对
要以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为首要原则,不要过多地顾及财物。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硬拼,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力争记清对方的高矮胖瘦、面貌特征,关键时候要大声呼救,及时报警。平时,提包要斜挎在肩上,不要把包背在靠马路一边,以防坏人抢劫。
(三)要善于运用网络学习,绝不能沉溺虚拟世界。学生的主业是学习,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适度上网。网络是虚拟的,很多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专门找中学生聊天交友,青少年
涉世不深,好奇心强,很容易上当受骗。俗话说的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网友提出见面时,一定要警觉,不要单独见面,不要与网友单独吃饭。当网友提出单独到他家或你家、或宾馆玩时,绝不能答应。有很多同学不跟父母老师说,不跟同学商量,私自去见网友,结果被网友或抢劫,或性侵犯,或拐卖,各种恶性案件不断发生。
最后,我送同学们12个字:慎交友、立大志、善思考、敢维权。
1、慎交友。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谨慎地、选择性地交朋友。
2、立大志。树立远大的志向,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中学期间好好学习,考上理想的大学,学好本领,实现人生的价值。
3、善思考。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更不能受人蛊惑。多向老师和家长请教。
4、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结合案例向各位同学介绍了常见的刑事犯罪,以及预防犯罪侵害,强化自我防范的一些常识,希望能给各位同学有所帮助,有所裨益,也希望同学们依靠自己的力量,依靠集体的力量,靠法律的力量,保护自身及财物安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祝老师工作顺利,同学们学习进步、家庭幸福!
第二篇:法制教育课讲稿
中小学生法制课讲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材料一:学生间相互玩耍致徐某伤残
中职班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结果导致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0.3,属10级伤残。根据《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事故应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来承担责任。
材料二:某学生纠集校外人员在班级将同班同学打死
2007年10月24日晚自习期间,高三
(二)班教室里突然冲进7名校外人员,对正在上自习的男生用刀捅、凳砸,2名学生被打成重伤,其中1名学生受伤后经抢救失去了生命。事情的起因却是因为一双被踩坏的足球鞋,事发前该班刘某因张某在运动场将其足球鞋踩坏而产生矛盾,在上网时将此事告之了朋友,于是出现了上面的情况。事发后,公安机关将其八人逮捕并分别判以重刑。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有:
(一)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但是: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和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七)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八)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九)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事故应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来承担责任的有: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有: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温情提示 :
一、上下楼梯要注意什么?
1、不要因为赶时间而奔跑。
2、在人多的地方一定要扶好栏杆。
3、整队下楼时要与同学保持一定距离。
4、上下楼时不要将手放在兜里。
5、不要在楼道内弯腰拾东西、系鞋带。
6、上下楼靠右行。集体活动中要一切行动听指挥,遵守时间,遵守纪律,遵守秩序,语言文明。
二、课间活动应当注意什么?
l.室外空气新鲜,课间活动应当尽量在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以免耽误下面的课程。
2.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活动,以保证继续上课时不疲劳、精力集中、精神饱满。3.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如做做操等。4.活动要注意安全,切忌猛追猛打,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三、学生饮食、就餐的安全注意事项。
不吃过期、腐烂食品,有毒的药物(如杀虫剂、鼠药等)要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吃被卫生部门禁止上市的海产品;不买无证摊贩处食品;不买无商标或无出厂日期、无生产单位、无保质期等标签不完整的食品;不吃有毒食品(如河豚鱼、野生蘑菇等);不喝未经消毒、煮沸的水,不喝存放时间过长的、过时的纯净水。
禁止购买用竹签串起的食物:油反复使用,竹签容易伤人,食品卫生得不到保证,油炸食品有致癌物质。
四、安全用电注意事项
不靠近有电线断落地周围20米内,不随意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等电器;不用尖锐物品扎、刺电线;不在雷鸣电闪时使用电器;不用金属体去试探插座、灯口的内部,更不能用指头戳插座孔、灯口;不用湿手接触开关、插座。
五、其他校园安全的注意事项: 1.如何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甚至误解?
敢于自我反省,认真反思。如果真是老师误解,应该和老师好好交流。切忌偏激,甚至做出什么过激的行动。2.你与同学发生矛盾怎么办?
自己的所作所为也要有安全意识。青少年时期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因此,在同学间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要理智,切忌用拳头代替说理,给自己和同学带来不良的后果。
3.如何加强教室安全
要注意教室的安全。学生上课离开本班教室一定要关好门窗,要将钱和贵重物品带在身上,不能给小偷有可之机;不要把球带到教学楼,在教室楼的走廓上踢,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校规,又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试想一想,若把玻璃窗踢碎,玻璃片飞入哪一位同学的眼中,哪后果是不堪设想的。4.为什么不能提前到校?
校门没开,一些学生在校门发生矛盾,无人调解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在校门外拥挤,会造成意外伤害。5.当自己感到身体不适时,怎么办? 及时告知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与家长取得联系。6.你不认识的人自称是你家人的朋友,要将你接走,你怎么办?
先让班主任与家人取得联系再视情况而定。
“119”----火警 “110”----报警 “122”----交通事故报警 “120”----急救
打电话时要说清地点、相关情况、显著特征。
二、青少年法制安全教育
材料一:一名十六岁的学生因投毒被处以刑罚 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律知识:
一、关于违法与犯罪的相关知识: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的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也是违法行为,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校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如这样一起案件,王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99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某区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邢某即向邢某索要香烟,邢某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王某便觉得邢某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邢某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邢某不给,王某便一拳往邢某腹部打去,当邢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他后脑造成邢某颅出血死亡。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的八种犯罪之一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十年的黑暗日子。
二、青少年如何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 首先,听从家长的教诲,接受学校的教育;在家庭做个好成员,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
其次,提倡“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遵纪守法,敢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三,当犯罪嫌疑人侵害你时,能采取自救措施的尽量采取自救措施,必要时呼唤身边的人帮你采取救助措施,安全的条件下尽快将事实真象告之家长或教师。当你已踏入犯罪的境界时,立即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主动到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重新做人。
三、心理健康教育 青少年学生中常见的心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适应问题。其一,由一个学校到另一个新学校,环境发生了变化,许多地方都相对陌生。其二,生活上,进入新学校后大多数学生才开始住校生活,脱离了父母的照顾和保护,很多事都要自己亲历亲为,重新学习去做。对于那些在溺爱下长大的孩子来说,独立生活也很困难。其三,中学的学习内容明显大增,课业负担重,难度也加大。其四,人际关系的变化,新的人际圈需要自己去建立,对于不善交际的人来说,又会感到困难。这样的问题大多在第一学期后会得以解决。而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有严重的心理压力,导致情绪失调,重则会诱发为心理疾病。
(二)情感问题。情感是和人的社会需要相联系的一种较高级而稳定的体验。对于青年学生而言,情感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亲子沟通和异性交往。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这个年龄段正是主观需求欲望比较多、比较强烈的时期,而家庭、学校和社会又不能完全满足他们的欲望和要求,于是必然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抑郁、暴躁等。他们的这种不满往往直接指向父母。
在情感上,难以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异性交往。这个时期,容易出现令老师和家长害怕的“早恋”问题。其实异性吸引以致的异性间的单独交往也属正常,只是交往双方,无论他们是不是真的在恋爱,都会遭到教师、家长以及周围人的压力和反对。而他们自己也面临着以学业为重,还是以感情为重的选择,于是他们的内心充满了困惑、矛盾和痛苦,他们稚嫩的双肩怎能担负这些呢?于是,出现问题在所难免。
(三)学习问题。这是作为一个学生在整个学习阶段中都存在的问题。有的学生学习刻苦,态度端正,智力发展正常,可学习效率低下,他们要么是学习技能障碍,要么是方法欠缺,长期失败使学习自信心丧失。
(四)行为和人格偏离
1.行为障碍,或称不良行为。常见的不良行为有:多动症,攻击行为,破坏行为,懒散,对抗行为等。2.人格偏离。常见的人格偏离有:(1)自我意识偏差,独立意识增强,但自我认识和评价不全面、不准确,因而抑郁、闭锁。(2)自我中心倾向,他们只考虑自己,较少考虑他人的需要。(3)自卑心理。(4)嫉妒心理,有这种心理的人往往是心胸狭窄、好表现的。这些不良心理品质不仅会让自己生活无乐趣,还会阻碍自己健康成长。
学生心理健康维护:
青少年学生由于学习压力大、家庭不和而出逃、自杀或伤人的案例很多,但却很少有家长认为这是一种心理问题,更不知道该怎么办。如果每个家长都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都懂得这方面的知识,并且努力培养引导,这个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可见,父母行为的不良,带给子女的不仅仅是厌恶、鄙视,而是更深的内心创伤。
作为家长应给予孩子足够的关注,给他们充分的自由空间和家庭民主权。做父母的应该既注重孩子自主性的发展,也注重培养孩子遵守纪律和规则,积极鼓励孩子平等地交换意见。而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和行为准则强加给孩子。若必须行使父母权利时,也应向孩子说明为什么必须这样做的理由。这一点对青少年非常重要。
面向全体学生为主、通过常规的教育训练来培养学生心理品质、提高学生基本素质的教育内容。具体而言,包括 智能训练,即帮助学生对智力的本质建立科学认识,并针对智力的不同成分如注意力、观察力、记忆力等设计的训练活动等;学习心理指导,即帮助学生对学习活动的本质建立科学认识,培养学生形成健康积极的学习态度、学习动机以及学习习惯的训练、学习方法的指导等;情感教育,即教学生学会体察和表达自己的和他人的情绪情感,学会有效控制、调节和合理疏泄消极情感,并进行相关技巧的训练,如敏感性训练、自表训练、放松训练等等;人际关系指导,即围绕亲子、师生、同伴三大人际关系,指导学生正确认识各类关系的本质,并学会处理人际互动中各种问题的技巧与原则,包括冲突解决、合作与竞争、学会拒绝等互动技巧以及尊重、支持等交往原则;健全人格的培养,即关于个体面对社会生存压力及要求所应具备的健康人格品质的培养,如独立性、进取心、耐挫能力等各方面人格素质的培养;自我心理修养的指导,即通过训练和教导帮助学生对自己建立科学的认识,并在自身的发展变化中始终能做到较好地悦纳自己,如悦纳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以及自信培养、良好自我形象建立等;性心理教育,即关于性生理和性心理知识的传授与分析,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对性别认同,以及指导学生正确认识和掌握异性交往的有关知识与技巧,如异性同学交往指导、早恋心理及调适等。
四、交通安全教育
行走注意事项: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效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来往车辆,不准追逐,奔跑;没有行人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不准爬越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乘坐公交车注意事项:
1.车停稳后,方能上下车,上下车时注意秩序,不要拥挤。
2.乘车时,要站稳扶牢,不要把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人多时,应该注意看管好自身物品,谨防扒手。
3.注意公共场所礼仪,不要大声喧哗,保持环境卫生,主动为老若病残让座等。
五、防备溺水安全教育 在炎热的夏季,许多人喜欢游泳,因为缺少游泳常识而溺水死亡者时有发生。防溺水知识:
溺水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会游泳;
2、游泳时间过长,疲劳过度;
3、在水中突发病尤其是心脏病;
4、盲目游入深水漩涡。救护措施:
如何保证游泳的健康和安全,避免溺水事件的发生?万一不幸遇上了溺水事件,应如何自救?
1、对于手脚抽筋者,若是手指抽筋,则可将手握拳,然后用力张开,迅速反复多做几次,直到抽筋消除为止;
2、若是小腿或脚趾抽筋,先吸一口气仰浮水上,用抽筋肢体对侧的手握住抽筋肢体的脚趾,并用力向身体方向拉,同时用同侧的手掌压在抽筋肢体的膝盖上,帮助抽筋腿伸直;
3、要是大腿抽筋的话,可同样采用拉长抽筋肌肉的办法解决。
对于溺水者,除了积极自救外,还要积极进行陆上抢救:(1)清除口鼻中的淤泥、杂草和呕吐物。
(2)将溺者腹部放在屈膝的大腿上,一手扶着溺者的头,将他的嘴向下,另一手压在背部,使水排出;
(3)若是溺者已昏迷,呼吸很弱或停止呼吸,做完上述处理外,要进行人工呼吸。可使溺者仰卧,救护者在身旁用一手捏住溺者的鼻子,另一手托着他的下颚,吸一口气,然后用嘴对着溺者的嘴将气吹入。吹完一口气后,离开溺者的嘴,同时松开捏鼻子的手,并用手压一下溺者的胸部,帮助他呼气。如此有规律地反复进行,每分钟约做14—20次,开始时可稍慢,以后可适当加快。
六、防火安全教育 防火知识:
火灾逃生自救十法
一:要了解和熟悉环境。当你走进商场、宾馆、酒楼、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时,要留心太平门、安全出口、灭火器的位臵,以便在发生意外时及时疏散和灭火。
二:要迅速撤离。一旦听到火灾警报或意识到自己被火围困时,要立即想法撤离。
三:要保护呼吸系统。逃生时可用毛巾或餐巾布、口罩、衣服等将口鼻捂严,否则会有中毒和被热空气灼伤呼吸系统软组织窒息致死的危险。
四:要从通道疏散。如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室外疏散楼梯等。也可考虑利用窗户、阳台、屋顶、避雷线、落水管等脱险。
五:要利用绳索滑行。用结实的绳子或将窗帘、床单被褥等撕成条,拧成绳,用水沾湿后将其拴在牢固的暖气管道、窗框、床架上,被困人员逐个顺绳索滑到下一楼层或地面。六:为低层跳离,适用于二层楼。跳前先向地面扔一些棉被、枕头、床垫、大衣等柔软的物品,以便“软着陆”,然后用手扒住窗户,身体下垂,自然下滑,以缩短跳落高度。七:要借助器材。通常使用的有缓降器、救生袋、网、气垫、软梯、滑竿、滑台、导向绳、救生舷梯等。
八:为暂时避难。在无路逃生的情况下,可利用卫生间等暂时辟难。避难时要用水喷淋迎火门窗,把房间内一切可燃物淋湿,延长时间。在暂时避难期间,要主动与外界联系,以便尽早获救。
九:利用标志引导脱险。在公共场所的墙上、顶棚上、门上、转弯处都设臵“太平门”、“紧急出口”、“安全通道”、“火警电话”和逃生方向简头等标志,被困人员按标志指示方向顺序逃离,可解“燃眉之急”。
十:要提倡利人利己。遇到不顾他人死活的行为和前拥后挤现象,要坚决制止。只有有序地迅速疏散,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
宿舍常见的火灾原因:
1.乱接电源;2.乱扔烟头;3.躺在床上吸烟;4.在蚊帐内点蜡烛看书5.焚烧杂物;6.存放易燃易爆物品;7.使用电炉等电热设备;8.擅自使用酒精炉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9.人走灯不关。10.台灯靠近枕头和被褥。
八、地震安全教育
⑴地震时,从地震发生到房屋倒塌,一般有12秒钟的时间,此时要保持冷静,12秒钟内要因地、因时地作出瞬间避险抉择;
⑵不要拥挤在楼梯,过道上;
⑶撤到室外或正在室外的人员,要选择空旷地带避; ⑷不要盲目破窗跳楼;
⑸不要在高楼、烟囱、高压电线、狭窄巷道、桥梁等处停留;
⑹避震时,要注意保护头部;
⑺地震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正确措施,紧急避险。来不及撤离,应就近避震。
第三篇:法制教育课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为大家讲一堂法制课,主要议题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和对策》,通过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介绍,剖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源,进一步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和预防措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虽然国家和社会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然而,未成年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逐步出现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暴力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今天的讲课大约需要一百分钟。由于自己的知识和水平有限,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们批评指正。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从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不断上升。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其中,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未成年人犯罪格外引人注目。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态势。
(一)犯罪现象有迅速发展之势
有关资料显示,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从1986年到1995年的间提高了一倍,1995年至今,数字也令人触目惊心。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常有发生,既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据统计,1985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作案人数为112063人,1995年上升到152755人;同时,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高于全体人口的犯罪率。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犯罪年龄低龄化,是近几年表现出的一个明显特点。据统计,九十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七十年代提前了2—3岁,有的孩子7、8岁就开始了犯罪生涯,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据报道,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团伙外围成员已出现中学生。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据公安部门统计,在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中在校生作案从1984年的31149人上升到1993年的84863人。1995年,河北省共抓获16岁以下的案犯2235人,比1991年上升了近50%,而小学生犯罪人数上升了78.5%。这一变化,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涉案案由已不再是过去的两三种,案由范围已扩大到9种之多。其中,侵财型犯罪约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80%左右,主要是盗窃,特别是团伙盗窃最为普遍;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主要与其物质需求增大,自我意识发展等有关;此外,高消费、超前消费、物质攀比等社会风气,也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对某市年月至年月批捕犯罪嫌疑人数据调查:在岁至岁的全部人中盗窃犯罪人数为人,占总数45.9%;抢劫为人,占总数37.7%。有一名在校学生,以前成绩优异,可自从迷上电子游戏后,一学期上课的时间不超过十几天,整天在游戏房里打游戏,后来为了支付游戏花费,竟然偷盗同学家里万多元钱。在悔过书中,他沉痛地写道:我第一次玩电子游戏,就被它那虚拟世界里的节奏、情节、色彩迷住了。从此我无心上课,把钱和时间都花在游戏上。渐渐地我已深陷其中,无法自拔,为了弄到打游戏的钱,我向同学伸出了罪恶的手,最后当冰冷的手铐拷住了我的双手时,我的整个世界都沉落了,一切都凝固成了两个字“gameover(游戏结束了)”。
(四)结伙犯罪较多
由于未成年人体力智力都未发育成熟,独立性差,喜欢结伙聚群玩耍,若与有不良行为的人或有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就很容易被感染,结成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属松散型,随时纠合共同犯罪。这些人在作案时,相互壮胆、相互逞强,其危害程度往往在作案过程中逐步升级。正如一位法律工作者所讲的,青少年犯罪时一个人犯罪胆小如鼠,两个人犯罪气壮如牛,三个人犯罪无法无天。
(五)违法犯罪突发性强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此时期心态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他们进行犯罪行为时很多情况下不一定有预谋,有计划,常常心血来潮,一时冲动,遇事不冷静思考,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
(六)
第四篇:法制教育课讲稿
扎佐镇中心小学法制教育课讲稿
主讲:张琼
时间:2017年6月1日 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
你们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所以我们的党和国家非常的关心你们的建康成长。为保障你们将来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正因为如此,我希望同学们不但今天要认真的学习,而且平时也要多接触、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运用法律的武器呢?我国的法律又是如何来保障你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来实现的呢?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规定了四种保护的方式,有家庭的保护、学校的保护、社会的保护、以及司法机关的保护。下面我们就来学习这四方面的一些法律知识。
(一)、对未成年人全面的保护------家庭的保护。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详细的、具体的规定: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如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②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规定。如第9条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让未成年人接受法定教育的义务。它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③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违法责任的规定。如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我记在电视上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在我国四川省的一个偏远地方,由于当地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严重,于是有些父母就没有将自己的女孩送到学校读书。当地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上门做工作无效,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结果父母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这个案例告诉同学们:你们作为未成年人,你们的合法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你们的父母违法侵犯了你们的权利,同样也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你们的家庭、你们的父母负有保护你们合法权利的法律义务。
(二)、对未成年人给予健康的培养——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娇治工作,比如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三)、提供优化的环境——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为优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优良的服务。
有这样一个故事。涂某是中学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出现旷课现象。老师找涂某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原因。后来经父母仔细调查,发现涂某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而且游戏厅二楼还设有通宵影剧放映厅,里面经常放映一些黄色影片,出售一些黄色淫秽书籍。于是涂某的父母就向有关部门反映:认为电子游戏厅不应设在学校附近。认为没有表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和公然播放黄色影片的行为违法。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责令该游戏厅停业搬迁,并赔偿对涂某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失。
那么,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合法吗?是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社会保护的规定很清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关于建设和完善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如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②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有益健康的作品。如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的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录象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25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③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优化的社会环境,如第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的室内吸烟。”听了这些介绍。你们一定知道那个游戏厅的下场吧!它将难以逃避法律规定的责任。
(四)、法律的特殊保护——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还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一种专门性的保护,这就是司法保护。分为一般司法保护和特殊司法保护。一般司法保护是指不论未成年人受到何种侵害,只要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司法机关便应行驶职责实施全面的保护。特殊司法保护仅针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第42条规定:“14周风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样规定并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是无所谓的事,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和认知能力等方面的具体特点,对于已经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以利于他们更好地改过自新,成为新人。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中,更是规定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向主管部门要求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程序方面的保护措施。同学们,刚才我简单地介绍了与大家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这部法律,大家就会更加健康地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希望同学们好好学习,全面发展,不辜负祖国人民的期望,将来建设更美好的祖国。
下面,我再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规定,对同学们提出一些要求。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杜绝以下八种不良行为,就能使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的泥潭,也能有效的防止违法犯罪的侵袭。
(一)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所以,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是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那么,什么是管制刀具呢?一般来讲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尖刀等。在这里,我给同学们讲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例就发生在我的同学身上。那是在我十几年前读中专的时候:我们班上的同学因为经常受到学校周边的一些社会青年的欺负,于是就有一些同学携带管制刀具用来防身。有一天,又有一校外青年来到学校欺负我们班上的同学,于是发生冲突。在冲突中有一个同学就跑到侵室拿出一把砍刀。结果可想而知,那个社会青年的一只手就被砍断了,而我的那位同学也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期2年执行。
同学们,你们是不是也喜欢刀具呢?是不是也有的同学将刀具带在身上为防身呢?你们千万别有这种想法,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并不成熟,如果一时冲动酿成大错的话,将追悔莫及。
(二)不打架斗殴。
同样,打架斗殴也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就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打架斗殴,一般是指行为人两人以上,或单独争斗,或结成帮派、团伙打群架,从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暴力性犯罪的初期阶段。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充分地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与违法性,一定要杜绝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不以大欺小,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
以大欺小,强索钱物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财物的行为。对此,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当然,对于大同学向小同学索要少量的钱物,这仅是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但对这种行为如果不及时矫正,是非常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曾经就有很多的未成年犯就是在学校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从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学习文具、书包、饭卡发展到向其他同学要钱,当同学的钱物不能满足需要的时候就发展为犯罪。所以,同学你们千万不要心存以大欺小的这种不健康的心理,更要杜绝强索钱物的这种违法行为。
(四)不偷窃。
我想信,对于偷窃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同学们一定是清楚的,我也想信同学们一定是很痛恨偷窃的这种行为。但我在这里还是要对同学们讲一讲,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小时偷油,长大偷牛”,一个好的行为习惯是长期养成的。如果我们忽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任其发展,则会助长行为人的气焰,偷窃数额也会越来越大,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同学见其他同学的钢笔或是文具图案好或是自己喜欢,就趁人不备将他人的物品收到自己的书包内带回家)。在我们处理的盗窃案件中,绝大多数罪犯都是从小就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以至于不能自拨,终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所以,同学们在这一点上一定要防微杜渐。
(五)不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
同学们,你们现在还是未成年人,你们的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自控能力还非常差,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容易受这些不健康的文化制品的腐蚀性而诱发犯罪。这方面我不想多说了,但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不是没有这样的案例。所以,我们要坚决向这些不健康的东西说-----不。
(六)、不旷课和夜不归宿现象。同学们,无故旷课,不仅你们的家长很难掌握你们的实际情况,学校也不能发挥其教育职能,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这是非常容易养成不良习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如:在我们曾经办理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就有很多的未成年犯就是经常逃学、旷课,在社会上游荡,出没于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没有钱,就结伙在游戏厅、学校门口抢劫中、小学生财物。所以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旷课。
另外,夜不归宿也是一种不良行为。你们作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袭击的对象。而且,你们的社会经验少也容易上坏人的当。
(七)不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中对你们影响较大的是游戏厅、网吧。在这些娱乐场所中,共同的特点是空气污浊、声音嘈杂、人员复杂,充斥着大量不健康的娱乐项目,容易对你们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在这里我想重点说一下网络,网络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现在是网络信息时代,对于我们查找有关信息、有关资料即方便又快速,但同时网络上还存在着大量的色情、污秽、暴力的东西,对于你们来讲,你们不能完全区分它的好坏,稍有不慎,就会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只有正确的使用网络才不会被伤害。
除此之外,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还容易养成了不正确的消费习惯。这些场所开办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游戏厅、网吧的老板主要是从未成年人身上赚取金钱。我不相信没有哪位家长专门给孩子钱,鼓励他们去这些场所娱乐,所以你们到这些地方娱乐的花费就得自己去准备,那怎么去准备呢:有的省下了买文具的钱,有的饿着肚子省下了午餐费,还有的以学校收取各种费用为借口向家长骗钱。对这些娱乐场所的依赖性越大,就越感觉到钱不够花,因此有些人就会铤而走险,依靠不正当的手段骗取金钱。
其实,只要同学们稍微注意,就会发现: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中所报道的很多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大多数都是与未成年人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有关的。
(八)不吸烟和不早恋。
吸烟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已经成为人类的第一杀手,远远超过了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可现在却有不少未成年人在背着老师和家长偷偷地吸烟。有的同学会很不以为然,其实,你们错了,吸烟是一种很不好的行为习惯。我在这里提醒同学们,一定不要染上吸烟的坏习惯。
早恋现象在中小学虽然不普遍,但是也有发生。作为未成年人早恋多半是出于好奇心和虚荣心。但它的危害却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了学习,败坏了学校的风气,严重的还可能发展成为犯罪。所以,我在这里,再次要求同学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抽烟、不早恋。同学们,现在正是你们长身体和为将来打基础的时候,一定要把精力放在学习和增长其他才艺上,珍惜时光、珍爱生命,一定不要辜负父母和师长的期望。
最后,衷心祝愿同学们身心健康,学习进步。将来成为对国家,对社会的有用之材、栋梁之材。
扎佐镇中心小学 2017年6月1日
第五篇:法制教育课讲稿
时间:2013年9月12日下午
地点:南阳镇中心小学教学楼前
参培人员:法制副校长和全校师生
法制教育课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很荣幸能与你们再次相聚在南阳中心小学,我是南阳镇派出所的民警李超。今天学校请我来给在座的同学上一堂法制教育课,我着重从执法实践以及办理的个类刑事、公安案件实例中,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成因以及如何做好在校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妥之处,欢迎老师、同学们批评指正。
人的一生,若用地球自转一周来比喻,那么青少年时代就好比早晨的阳光,同学们成了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一类特殊人群。在这类人群中大部分人能健康成长,但也存在着“问题青少年”。我们指的是在行为和心理上有一定偏差的未成年人。主要表现在不服从教育管理,逆反心理重,自控能力差,习惯偏离常规,处在一种边缘化生活,随时有可能会在某一缘故促使下违法犯罪。由于这些因素,他们成为家长管不了、学校管不好、社会管不到的一个群体。
(一)“问题青少年”背后都站着一个“问题家庭”。这种家庭一般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受教育成度低,父母对孩子撒手不管的家庭。这种家庭最为普遍的问题是重养轻教,父母认为孩子生下来把他养大,至于将来能否成人、成才,却不往深处想。因此,他们只顾供孩子吃喝,而对孩子的行为品德不关心,直到孩子出了“问题”方才悔悟。前年,我们吉兴村有一同学,在家中好的睡觉,半夜竞然撬门进入钟表店偷窃,我们出警后,将该学生带到派出所,通知其家长的,家长还认为孩子在家中睡觉,没有外出。二是在情感方面有残缺的家庭和离婚家庭。在这种家庭中,伤害最重的是孩子,他们失去家庭温暖,常常自暴自弃,极易结成团伙犯罪,犯罪的概念要远远大于正常家庭中的孩子。我们有一个村,袁姓的学生,刚从初中分部毕业,五、六岁时母亲去世,后组合家庭又离异,父亲常年在外打工,袁与奶奶生活在一起,袁贪图享乐,竟想起偷邻居90岁奶奶2500元钱,现被取得侯审。三是经济状况稍好的家庭,孩子要
什么给什么,要怎样便怎样,使孩子从小养成以我为核心的是非观,形成自私自利,骄横任性的性格。在人生成长的教育中,家庭教育成分占75%以上,家长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对孩子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二)“问题青少年”最容易受影视作品和不良社会风气、环境的影响。有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杀人抢劫,伤害案件占比重越来越大,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小报刊、电子网络游戏中,孩子们可以十分方便地接触到暴力场面,色情文字镜头,为很容易使人格使尚未健全的青少年自觉或不自觉地认同影视形象的生活态度与犯罪手段。前年,我镇吉丰村的“4.25”杀人案件,很能说明这一点。
(三)“问题青少年”大都心理失衡、物欲膨胀、追求享乐、滥交友、精神萎靡不振。今年三月份,我们破获我镇民心村两名在校初中生利用双休日,盗窃两辆摩托车的刑事案件。审察后我们发现他们盗窃目地就是好玩耍、摆场子,摩托车销脏后,有钱就能上游戏厅,坐馆子。
如何加强对在校生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摆在我们目前的课题。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已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青少年犯罪“一票否决”,法制教育工作已成为衡量学校教育工作的硬性环节。如何做好法制教育工作,我谈几点不成熟意见:
第一是做为我们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要有教材、有课时保证,有讲课老师。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常识教育,组织学习《宪法》、《刑法》、《制安管理处罚条例》、《为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让学生了解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二是搞好“庭校共建”,定期不定期组织“学法座谈会”根据每个学期学生有同情况,选择两头冒尖的学生也可邀请部分家长参加,共同商讨教育孩子的正确途径;可以家长校访;可以老师家访,互通有关教育信息,多方配合督促家庭做好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三作为我们公安机关一是要极配合学校处理好有关公安案件并定期进行公安巡逻,确保校园一方平安。二是要及时清理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净化社会风气,规范游戏厅、网吧的经营时间的行为,并将图书、音响等文化市场搞好整顿,同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三是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以案说法,对学生进行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四是要积极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协助学校维护好正常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