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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21-106721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6 01:05: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四条 教代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要全面支持教代会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联席会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工作会议、代表巡视等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人数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可依照下列确定:教职工人数在80人至200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25-30%;教职工人数在201人至500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20-25%;教职工人数在501人至1000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15-20%;教职工人数在1001人至3000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8-15%;教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10%。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院、系(所、年级)或室(组)等为单位(选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不少于应选代表的1/5。选举代表时必须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2/3以上人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或5年,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离岗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违纪、违法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教代会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以及未能发挥教代会代表作用的,经所在选区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予以罢免。罢免决定、补选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备案、公布,并经下次教代会确认。

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的代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普通高等院校应当在其内部单位(院、系、所、室等)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教代会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交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选举和对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可设:福利工作委员会(小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小组)等。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由一定比例的非代表教职工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一定数量的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离退休的领导干部、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民主党派人士。特邀和列席代表的数量和人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确定,数量不超过教代会代表总数的1/5。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章 教代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时,要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组,大会筹备工作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负责。

教代会筹备领导组一般由党、政、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筹备领导组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机构。

教代会届中各次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工会承办。

(二)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时,筹备领导组制定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选举办法。确定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及人员;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提出大会主席团名单;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草案。

(三)大会召开前筹备领导组(首届或换届时)或工会依据教代会职权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草案;提出大会议程、日程;编制大会经费与预算。

(四)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听取、审议、讨论通过的文件草案。

(五)征集提案。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个月左右,向教代会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

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有2名代表,也可以代表团(组)的名义集体提出。

(六)需提交大会听取、审议、讨论通过的工作报告及文件草案,在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交由教代会代表征求意见,并就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报告和文件草案的修改和完善。

(七)向学校党组织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并建议会议召开时间。

(八)学校党组织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发出会议召开通知,并确定二级教代会的召开时间。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预备会议。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时,预备会由教代会筹备组主持召开。届中各次大会预备会由主席团主持召开。

预备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参加。预备会主要任务是:

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时,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各项议案草案;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正式会议。教代会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校长作学校年度工作报告。

2、学校有关领导(部门)作《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报告》。

3、学校有关领导(部门)作专项工作报告,或专题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说明。

4、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作提案工作报告。

5、组织代表团(组)讨论、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

6、主席团召开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意见,并提出各项议案的修改意见。

7、根据有关规定和安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可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8、对报告和议案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教代会结束后,学校党组织、工会分别向上级党组织、工会做出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工会或执委会(选举产生有执委会的学校)组织开展。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二)督促提案落实工作。组织优秀提案、优秀代表和认真落实提案的部门进行评比,由学校给予表彰。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在闭会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四)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教代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及音像资料;有关提案工作的档案;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重要活动记录等,工会要做好归档和保管工作。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或校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除承担在上文中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二)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委会的学校,其执委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党组织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并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党组织(或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张家集镇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落实,完善和规范教代会制度,推进我校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代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也是促进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教代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二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教代会一般行使职权有四项,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草)案,做出决策。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岗位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审查竞聘干部,提出奖

惩建议。

5.教代会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教代会在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按校委会意见执行。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支部、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2.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承担教代会前期教师建议、代表议案的形成等筹备工作。

4.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与落实。

5.对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6.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六条 教代会的筹备

1.换届时,制定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小组划分等方案。

2.经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并对代表进行培训。

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将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会前10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5.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换届时)和选举办法。

6.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7.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8.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党支部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9.由党支部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10.学校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学校召开教代会报告表上报教育工会备案,经批准后召开教代会。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1.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2.教代会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的30%。

3.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教代会代表采用以备课组和各行政小组为工会小组,小组推荐候选人,工会委员会和行政会审查,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举手通过,由工会组织将教代会代表登记存档。

4.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组长、校级干部、职工,其中教职工代表应占80%以上。代表分布考虑职称、年龄、学历等因素。设列席代表(党、政、工、团、年级组长、教研室主任)。

5.教代会代表对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换代表。

二、教代会代表的职责

1.在教代会召开前,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大家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2.在教代会开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3.征集教职工意见及建议,进行审查、分类,填写提案表。4.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可参加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5.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学校各部门不得阻挠。

三、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学习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教职工的工作。

3.模范遵守《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 教代会提案

一、概述

1.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2.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发展好学校的重要途径。

二、提案小组

1.提案小组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小组由大会秘书组担任。2.提案小组职责(1)组织和征集提案。

(2)审理各代表的提案初审后交主席团。

(3)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4)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三、提案征集的要求

1.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其中1位代表为提案人,另有3位以上的代表为附议人,并需亲自签名。

2.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一事一案,建议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提案表见附件一)3.提案内容: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4.提案征集时间

(1)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2)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小组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四、提案的审理

1.提案人将提案表交到提案小组。

2.提案小组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

3.由提案小组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五、提案的办理、答复、落实、反馈

1.大会闭幕后,提案小组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提案表由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2.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1)提案办理要有部门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2)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如实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提案小组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报告。

第九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常任制。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每次大会设执行主席。

一、主席团工作职责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3.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高级教师及其他人员。

3.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大会秘书组

大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兼管提案小组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3.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并表决通过。4.通过大会议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会议的主要议程 1.校长做学校工作报告。2.财务人员做财务工作报告。

3.教代会代表民主评议学校干部。

4.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做出工作报告。

5.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和审议。6.对代表提案做出回复。7.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

8.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结果。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一、决议、决定的内容

—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决议、决定的形成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教代会对各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5.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三、决议、决定的实施

1.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决定,经校长同意后,认真执行。

2.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校长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

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四、决议、决定的修订

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校长或负责人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事项,在有二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见上述教代会大会主席团),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第十四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大会主席团,负责协商处理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 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十五条 建档原则

1.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2.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3.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4.把每届次的文书资料分别组合成卷。

第十六条 建档范围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2.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4.教代会的文件、讲话资料。

5.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6.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7.学校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8.与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1.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后,交档案室,由学校档案室专人管理。

2.按学校档案室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档案管理条例执行。

张家集镇中心学校

第三篇: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根据本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要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定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协调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校行政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大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产生应当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应当包括: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组成比例、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等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八条

各学院、系科等在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学院、系科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以学院、系科等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学院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缺额,在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可由专职工会主席担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其职责是: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其工作职责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专门委员会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差额提出,在报经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执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数、结构、比例及选举、调整办法和工作运行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届期为3至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者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学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第三十二条

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凡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会议决议。

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未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收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学校院(系)级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应当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建立调研制度、质询制度、督查制度、听证制度、视察制度、提案评选制度、检查评估制度、代表培训制度、立卷归档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会制度和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所属院(系)和教职工人数较多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要合理设置院(系)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二级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主席团人选,党组织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主席团团长人选。本单位选举产生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院(系)级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

院(系)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院(系)级党组织领导。院(系)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员和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公办的高等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独立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教育科技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 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学校发展,根据《中国工会章程》、《高等学校教职工 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 基本形式,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学校在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工代表大 会制度,保障与发挥教工代表和工会组织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教工合法 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学校教工代表大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 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工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学校教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配合校长及行 政系统开展工作;校长定期在教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认真对待教工代表大会 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八条 教工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一、凡与我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在编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 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 工会为会员。

二、教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分工会委员会批准、报校工会备案并发给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分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报校工会备 案并收回会员证。

三、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凡调离、辞职、辞退工作的 会员,从确定之日起即视为劳动关系变动。

四、会员享有以下六种权利。⑴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⑵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 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⑶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 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⑷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 会给予保护。⑸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⑹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 工作和教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五、会员应履行以下六项义务。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 知识。⑵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⑶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 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⑷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 益的行为作斗争。⑸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⑹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六、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按照教工基本工资收入的0.3%收取会费即每人每月3元。会员没 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第二章 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时对上述计划方案的实施 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方案、工资调整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

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集体福利设施,学校基金和福利费管理及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 教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 可以建议学校或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十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 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或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职在编教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工 代表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学校、热心改革、联系群众、工作 积极、公道正派,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为:

(一)召开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执委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二)代表选举按照学校划定的分工会及工会小组,按比例分配名额,酝酿提出多于代表 名额的代表候选人。

(三)候选人获选举部门教工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当选代表须报学校教代会资格审 查委员会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

第十三条 教工代表名额为教工总数的10%左右。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女教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 的25%;青年教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40%;有少数民族教师代表参加;有高级职称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部门教

工监督。原选举部门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有权提出罢免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 原选举部门全体教工过半数通过,并经学校教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审批。代表在校内调动的可保 留代表资格。代表因故调离学校、离退休、或健康原因等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 自然免除,原选举部门出现的代表缺额,由该部门全体教职工另行选举,并报经学校教工代表 大会执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教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 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对教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第十六条 教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

(二)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 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教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听取各项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大 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宣传贯彻教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团结和动员教工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五)密切联系教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 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教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及部门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 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举行,选出的代表既是教工代 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召开教工代表大会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本次大会的 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执委会主持。

召开教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 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学院校教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教)领导研究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 时召开会议。

教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 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工的

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由校长颁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 向教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执委会(工会委员会与教代会执委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教 代会闭幕期间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的审议等重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召开教工代表大会前,执委会应召开各分工会及工会小组组长会议,通报有关 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分工会及小组选举分工会主席和组长各1人。分工会及工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搜集、整理有关提案,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向本部门教工传达教工代表大会的精神,贯彻教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检查决议 在本部门的落实情况;

(四)完成教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设立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委员会、提案征集委员会、女职工 工作委员会、生活委员会、文体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主要围绕工会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及学校财务公开等方面开展 工作。

二、教学科研委员会主要围绕研究决定教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教学和科研管理 文件,评审校级各类教学科研成果并组织上报,监督检查教学和科研管理文件的执行情况,评 价教学、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等。

三、提案征集委员会主要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研究和分理,决定是否立案。在正式会议 上,向全体代表报告立案和分理情况。

四、女教工工作委员会主要围绕代表广大女教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广 大女教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

五、生活委员会主要是教工实现自我管理的平台,以人为本,关心教工群众生活,指导和 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维护困难教工群体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 服务工作。

六、文体委员会主要是有计划地组织教工群众性文体活动,以丰富教教工生活,增进教工 身心健康,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教工对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不同要求,组织好各类 教工体育和文化艺术活动小组,充分发挥具有不同爱好的教工的积极性和特长。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教工代表,由

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应推选较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 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 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 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向代表和教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申诉。

四、动员和组织教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㈡、代表和组织教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 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委员会是教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㈢、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教工与学校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教工与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 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㈣、组织教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 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㈤、对教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

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㈥、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 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㈦、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㈧、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 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㈨、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三十条 兼职的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教代会代表从事教 代会、工会工作占用的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在校教工代表大会。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学校向本届代表大会做行政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我校从去年7月份盟委行署决定并宣布重新组建、9月份挂牌开学至今,已历时一年半时间。一年多来,我们以邓小平教育理论、党的十五大科教兴国战略方针以及xx同志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以崇高的责任、坚定的信念,经历了中专办学难、生源不足、办学体制徘徊的阵痛,克服了经费紧张、设备不齐、教学区分散等困难,全体师生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团结进取、努力工作、勤奋学习,使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可喜成绩。这一年,是全校师生开拓探索的一年,是学校各项事业稳步前进的一年,也是在激烈的办学竞争中,艰难跋涉、不懈奋斗、硕果累累的一年。

现在,我首先具体回顾一下过去一年多的工作:

一、管理教育工作,组织及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学校面貌为之一新。去年秋季,三校合并,开学迫近,新学校百事待兴,教职工人心思治。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我们抓住工作重点,及时组织,循序渐进地开展了各项管理教育工作,使学校工作很快步入正规并顺利进展。

建立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到位。从去年秋季开学前的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开始到目前,我们先后建立了9个党支部、18个行政科室;根据上级各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工作需要,我们还建立了业余党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文明市民业余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岗位责任考核小组、防火防毒帮教等十几个群众性活动组织。而且每个组织、每项工作都有学校党政领导分工负责,做到党务政务、例行公务、群众性活动组织健全、责任分明,为学校各项活动的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建立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初见成效。新学校成立、教职工增加、学生质量变化的事实告诉我们,学校管理必须制度化。因此一年来,我们重视并逐步建立健全了多种规章制度。XX年12月涉及全校各科室和全体教职工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定》制订出台,并印发于各科室试行。与之相继,学校岗位责任考核小组开始查岗、考核,使学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教职工出勤率、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机关作风明显改观。而且,这一制度的执行,也带动了教学管理、总务伙食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制订与执行:《教研室量化考核办法》、《教师工作量考核办法》、《科室经费承包办法》、《伙食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先后制定并付诸实施。当然,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有待完善解决,可是我们坚信,学校在制度化管理的工作中迈出了成功的一步。

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并蒂开花。学校是培养塑造人才的阵地。学校培养出的人才整体素质如何,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也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和前景。因此,一年来,我们以xx同志以德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对党的思想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给予了极大重视;广大师生以积极的态度、良好的精神风貌,出现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在以德育人方面做出了一定成绩。

领导带头,政治教育扎实有效。学校成立初,我们就成立了以党政一把手为领导的基层业余党校和精神文明市民学校,并举办了党员、积极分子轮训,开设了党课、文明课教育,请校内外教员辅导了三个代表理论,宣讲了当代青年的理想和择业观。本学期,学校又成立了以校领导、环节干部为主要成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中心组,并于10月份开办首次中心组读书会,学习了xx七一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在学习的基础上,学校领导带头,与会人员广泛发言,联系学校与科室具体工作谈了体会,不仅对所学内容的核心问题进行了一次扎扎实实的理解,而且达到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际的目的。与此同时,党委民主生活会在征求民主意见、自我剖析、批评和自我批评、总结工作、制定整改措施等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程序中召开,党委成员在会上开诚布公,取长补短,进一步充实了思想、理清了思路。此外,我们还在广大师生中举办普法教育、职业素质教育、新生行为规范教育等讲座;在学生中,通过政治课、德育课、班团活动等多种渠道,开展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法制与纪律方面的教育,培养提高了广大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学校还把每周三下午做为支部和科室学政治学业务的间周活动日,使学习活动开展得广泛深入。文体活动卓有成效,校园文化异彩纷呈。中专校园是青年学生生活成长的地方,理当充满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生活气息;三校合并后的教职工也需要在办公室以外的各种活动中互相了解,形成合力,增强协作精神。因此,一年来,学校对校园文体活动和校园文化和其它活动给予了足够重视,有些大型竞赛活动是领导亲自组织带头,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一年来,我们及时地举行了学校首届田径运动会,出色地参加了市直党委举办的红旗飘飘演比赛和市直院校校园文艺汇演等大型文体活动。从这些活动中,我们不仅得到了荣誉,更重要的是看到了感召力、凝聚力和竞争力。另外,在整个学校园地中,我们还经常看到图文并茂的橱窗板报、《青年心声报》、丰富多采的知识竞赛、形式多样的节日纪念活动与捐款献血等爱心活动。这些情趣高雅、集知识性与娱乐性于一体的活动,使广大师生受到陶冶,得到教益,而且活跃了校园气氛,增加了学校文化色彩和文明氛围。

山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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