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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1-78852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8 18:45: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小饭桌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小饭桌应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服务。发现患有“痢疾、伤寒、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从业人员应立即调离。

3、小饭桌应建立食品等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及台账制度。禁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应按照“五专”管理。所有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需冷冻冷藏的食品及原料,应按要求及时冷冻冷藏。

5、食品操作人员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带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6、加工过程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小饭桌不得提供隔夜饭菜。

7、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严格消毒后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8、加工食品的刀、砧板等工具用具用后及时洗净、晾干、保洁。

9、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等。

10、做好防尘、防蝇、防鼠、灭蟑工作,及时清除垃圾废物,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11、小饭桌每餐菜肴等食品食用前应留样,每样100克以上,密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

12、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内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救治病人,协助调查。

第二篇: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责任书

***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责 任 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甲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乙方:

为确保学生小饭桌就餐人员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乙方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切实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必须取得《学生小饭桌登记证书》,从业人员取得《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学生小饭桌经营活动;

乙方应建立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制度,制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索证、验收及台帐登记工作。台帐存放应方便查验,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乙方不得滥用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防腐剂、膨松剂等食品添加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四、乙方使用的肉类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不得加工、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制品;

五、乙方应根据少年儿童身体成长需要合理安排膳食,不得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食品,不得加工制作凉菜、豆浆、不新鲜的高组胺类水产品、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六、乙方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每样食品留样不得少于100克,冷藏保存48小时,并做好留样记录;

七、乙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知识培训和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并建立健康培训档案;

八、乙方应做好餐(饮)具及用具的消毒保洁工作,提供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九、乙方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不得购买、使用“地沟油”等不合格食用油;

十、乙方应认真按照甲方提出的监督意见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停止生产经营,在2小时之内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及甲方报告(电话:******),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可疑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等有关证据,配合甲方进行调查;

十一、乙方因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自觉依法接受甲方检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送交公安机关;

十二、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甲方负责人(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托管(小饭桌)餐饮管理制度

目录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2、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3、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4、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

5、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6、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7、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9、学生小饭桌应急处臵预案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加食品药品监管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学生小饭桌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处臵;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杜绝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为学生加工食品;

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六、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2、学生小饭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体检表或复印件、健康合格证明或复印件)。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上岗前和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学生小饭桌食品加工工作。

三、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脱离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学习记录,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二、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每年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一次培训,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要求,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4、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

一、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三、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索取相应的证件、发票及产品合格证明,并做到货证相符。

(一)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

(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四、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进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新鲜度。

五、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六、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若发现采购的食品原料有明显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举报。

5、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一、每餐所加工的食品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

二、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

三、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四、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

五、食品留样要立即密封、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留样冰箱内。

六、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七、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后方可倒掉。

6、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二、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三、从业人员加工操作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四、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操作用具用后不得随处乱放。

五、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臵于帽内。

六、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实行登记制度。取得《学生小饭桌登记表》后,方可从事学生小饭桌经营活动,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臵悬挂或者摆放《学生小饭桌登记表,以便学生、家长了解和监督。

二、从业人员工作衣帽整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

三、确定桌椅整洁后方能摆放餐饮具及食品。餐饮具摆放至学生用餐前不得超过1小时,当餐未使用的应收回清洗消毒保洁。

四、直接入口食品用专用工具存放,专用工具定位存放防止污染。

五、端菜时手指不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餐具。不得面对食品及餐饮用具咳嗽、喷嚏、擤鼻子、闲谈。

六、发现食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异常、变质,发现餐饮具不洁时,应立即撤回。

七、餐前检查卫生。就餐过程中及时清除地面、桌椅垃圾、脏物。餐后集中清扫保洁。随时保持桌、椅、台、地面、洗手池、墙壁、门窗、灯具等清洁。垃圾桶加盖,垃圾及时清运。

八、定期除“四害”。所有外接通道及窗户、通风口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并完好,保持餐厅相对封闭,防止蚊蝇进入。及时清除苍蝇、蟑螂。

8、餐饮服务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保持内环境整洁、地面干净。

二、卫生清扫有专人负责,保持餐厅内桌、椅、台等清洁,坚持餐后和每日打扫卫生。

三、就餐场所场所保持通风换气,各种容器应每天清理、及时清洗消毒。

四、废弃物用密闭容器存放,不得外溢且保持外观清洁卫生,防止有害昆虫的孳生。

五、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经营场所视野内无苍蝇、老鼠和蟑螂害虫。

六、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

七、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并有记录。

9、学生小饭桌应急处置预案

食物中毒事件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为了能够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及时有效地采取果断措施,协助相关部门查明中毒原因,抢救病人,迅速控制中毒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我单位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以下称应急小组),专门负责处理发生在我单位的食物中毒事件。

1、组织机构

负责人:蔡静静

食品安全管理员:景芳宁

2、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对食物中毒事件人员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情况,抢救中毒人员,报告当地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与保全病人食用过的所有剩余食物及当餐所用原料、辅料等等,收集与保全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等,封存厨房及有关原料仓库,协助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学调查。

二、紧急报告制度

1、在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时,在场的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应急处理小组报告,应急处理小组必须在收到该信息起一小时内以最快捷的通讯方式报告当地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人数,病人主要症状、可能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应急处理小组应当掌握当地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电话。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下区分局电话:81790100 济南市历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8698012

4三、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

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食物中毒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中毒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对病人采取紧急处理。

①停止食用疑似有毒食品。

②对病人进行临时紧急救助,通知120前往救护或组织人员将病人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③及时提取采取病人有关样本,如呕吐物、排泄物,供有关部门作检测。

3、对可疑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迅速采取控制处理措施。

①保护现场,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②立即停止使用的有毒食品或疑似有毒食品。

③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加工设备及用具。

四、协助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学调查。

第四篇: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赤峰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饭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固定场所开办的,以赢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午休、住宿和学习辅导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饭桌”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四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小饭桌”管理负总责。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小饭桌”的备案登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饭桌”经营者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学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小饭桌”经营者应向所在旗县区食药监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申领《赤峰市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小饭桌”经营者申请备案登记,应向食药监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小饭桌登记表(见附件1);

(二)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明;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设施设备登记表;

(七)与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九)食品安全应急处臵方案;

(十)食药监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备案登记的“小饭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场所,距离旱厕、固定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面积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臵。食品处理区有

上下水设施,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用具、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照明、通风、排烟装臵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废弃物要在密闭容器存放;就餐场所应保持整洁,设臵流水洗手设施和纱窗、门帘等防止有害昆虫侵入的设施。

(三)粗加工操作场应设臵3个食品清洗水池(盆),至少设臵1个固定专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其余可采用专用的盆等食品原料清洗容器,分别用于蔬菜、肉、鱼等食品原料的清洗,各类水池(盆)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盆)应独立设臵,不得与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盆)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臵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盆),至少设臵1个固定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2个专用清洗水盆等餐用具清洗容器,并分别按清洗、消毒、冲洗等功用标识清楚;采用热力电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应设一个固定的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

(五)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设专用密闭并易于清洁的保洁柜存放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用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六)应配臵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存储和留样冰箱。

(七)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第九条 备案登记的“小饭桌”从事餐饮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二)学生供餐一律实行分餐制,实行食品留样制度。

(三)学生餐具、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不得经营凉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五)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学生小饭桌开办者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关,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七)从业人员实行晨检制度,发现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八)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条 各旗县区食药监部门应建立“小饭桌”备案登记电子档案,建立“小饭桌”查询数据库,在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告,并向当地工商、教育部门通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建立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档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应及时

查处,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对未备案登记、不符合开办条件、整改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已备案登记的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应在部门网站及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臵,公告学校周边备案登记的学生“小饭桌”名单、监督检查情况及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应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应对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五条 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应督促指导“小饭桌”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检查、饭菜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小饭桌”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发现学生有不良反应,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二)妥善保护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施设备及现场等;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食谱、留样、采购、消毒记录等)和食品等样品。

第十七条 食药监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

报人反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小饭桌是指仅为中小学学生提供餐饮的校外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省、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学生小饭桌的登记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生小饭桌实行登记制度。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学生小饭桌登记档案,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有关学生小饭桌的开办条件、从业要求、登记事项,由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登记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第七条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建立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档案。

第八条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查处,督促整改。

第九条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整改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应取消其登记资格,并及时向周边学校公告。

第十条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应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餐饮安全实际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学生小饭桌建立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三条 市、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学生小饭桌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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