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 年司法考试大纲陈璐琼独家解密
十年来,你的大纲可能都用错了!
——202_ 年司法考试大纲陈璐琼独家解密
一、大纲到底有什么用?应该怎么用?
1、大纲的权威性与抽象性
2、大纲的主编者与命题老师的关系
3、大纲的例题选择与命题趋势
二、202_ 年大纲与 202_ 年大纲对比有什么变化?
1、为什么说“新增考点是必考点”?
2、202_ 年的新增考点与新增法规
三、新增必考之新法重点法条解读
1、《刑事诉讼法》(略)
2、《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在刑诉法当中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今年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也预示着今年司考的主题将 会是“人权保障”,在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考察中,从关注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等向当事人和律 师权利保护的方向迈进。202_ 年司法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考察将会凸显这方面的内容。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权利的扩充
1、委托律师权。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陈璐琼解读】这个规定考察重心是时间点,第一次讯问或者强制措施之日起。第二个重点死后只能是律师 介入侦查阶段。律师的福音来了!
2、知情权。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 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 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 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陈璐琼解读】这个规定考察重心是“告知义务”的应当性。特别要注意时间,侦查机关是当时,人民法院 和检察院是三日内。
3、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 益。”
【陈璐琼解读】这个规定其实是明确律师的职责,提醒律师千万别在法庭上“反戈”。
4、会见、通信权。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 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 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 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 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 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 听。
【陈璐琼解读】这个是 202_ 年必考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1(1)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和通信权。律师有特权,无需许可。
(2)解决会见难题,规定 48 小时,例外是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大贿赂。
(3)和《律师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会见时不被监听。
5、查阅案卷权。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 述材料。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 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 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陈璐琼解读】此规定参照《律师法》的规定,给了律师特权,其他人要许可。增加一个小义务,如果是犯 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要告知。这个规定 很有意思,就怕公安和检察院犯错。
三、律师义务的进一步明确。
1、保密义务。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 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陈璐琼解读】此规定参照《律师法》的规定,保密义务的例外必考!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修改
1、定义。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 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 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陈璐琼解读】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 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这里 主要强调是刑事案件。
2、情形。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 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陈璐琼解读】这个规定与《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1[1]的规定有一定的冲突。新《刑事诉讼法》中在死 刑犯、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个以新法为准!
3、《行政强制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 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 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陈璐琼解读】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有(1)行政性(2)非惩罚性(3)暂时性。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是目的不 同,前者是预防,是暂时的,而后者是处理,是结果。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有(1)行政性(2)双重性(申请法院和自主执行结合)。与司法强制执行的区别是根据
不同,前者是行政决,后者是裁判。行政强制执行(自主执行)可以申请复议和诉讼。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 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 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 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 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 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陈璐琼解读】只有法律可以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法律规定的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 留事项。而地方性法规只能设立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不得设立其他,属于法律相对保留事 项。
【对比说明】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
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
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陈璐琼解读】三步曲:报批。通知当事人。采取措施,并做笔录。当事人可以不用签字。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 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 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 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陈璐琼解读】强制执行三个条件:经催告,不履行,无理由。立即执行的条件是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一定都是书面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 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陈璐琼解读】中止执行后,等条件消除后,可以恢复执行,而执行终结后,不再执行。但是,中止执行满 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 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陈璐琼解读】对象:是违法建筑而非合法建筑。程序:催告、听取意见、做出决定和送达。注意:依法强 拆要求有法律的依据,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自行强拆,而是申请法院强拆。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 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 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璐琼解读】条件: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为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先催告,被申请人不作为,加 上具体的期限要求。
4、婚姻法解释
(三)重点法条解读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 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陈璐琼解读】亲子鉴定的程序。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 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陈璐琼解读】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第四条是特殊情况,且不 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璐琼解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现在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 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 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璐琼解读】在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前提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 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 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 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陈璐琼解读】这一条取消了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 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特别要陈璐琼解读的是,“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 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 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二篇:陈璐琼谈法学专业四大出路
陈璐琼谈法学专业四大出路
一、曾经的热门,现在的烫山芋,难度是法学的错?
法学专业经过20年代初短短几年的迅猛扩招之后终于“积劳成疾”,已经连续两三年在一类学科中就业率垫底,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法学专业缘何由香饽饽变成烫手的山芋?不可否认,盲目扩张是主要原因!同时,从社会需求来看法学大有发展前景,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经济类,财经类专业而言,毕竟出路较窄。简单分析,造成这种就业困难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教育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冲突,法学学士、硕士不能立刻从事与法律专业关系密切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工作,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而通过率不高,即使通过,也只是书生意气,不能立马实践。
二、公务员职位有限,一个岗位有几十上百个竞争者。
三,转行发展困难,其他专业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从而有进入法律行业,导致竞争更激烈。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浩浩荡荡的考研大军异军突起,被视为许多学生逃避就业的“救命稻草”。
二、仰望天空,脚踏实地——法学进阶
1、典型职业通路: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职业状况:在中国,律师,特别是高级律师,还是作为社会公认的较高阶层(无论是收入还是人脉),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懂英语,做涉外和并购的律师的职业前景十分看好。但是一般要求有留学背景或者名校,如果你都没有,那就剩下你的努力要开拓的人脉了。如果,你是读书用功,交流较弱的人,也可争取读LLM,才能拿高薪!
薪酬水平:律师的收入构成可分两种计算,一种是“薪酬律师”,即拿工资式的,事务所付工资,律师负责打官司,根据能力大小,高的年薪能拿到30万元甚至数百万元,低的可能年薪和一般职员一致,看所的福利和规模;另一种“挂靠律师”,律师不拿工资,但挂靠律师事务所,律师得自己去找客户,根据业务提成,一般在30%至70%不等。并且,根据经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的专项不同,收入也会有差别。总体来说年轻的见习律师一个月一般只有几千元左右,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案源的增加,收入就跟个人的能力直接挂钩了,若干年后,天上地下的差别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必备程序:要通过全国司法考试。这个不多说,由于执业证书要实习一年后才能申请,所以在考到证书后,再找个律所挂一年,毕业的时候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直接从事律师实务了。实习经验。法律是一门“世俗”的学科,其实是拼人脉和案源。可以请导师帮你介绍,他们的同学、朋友开事务所的肯定非常多。
2、最热门的职业:普通科员→主任科员→主任→局级干部
职业状况:最近几年的公务员考试报名情况的火爆已经清楚地反映了这个职业的吸引力:稳定、收入较高、工作压力小、福利保障完善。
薪酬水平:所在地区经济发达水平保持正比关系,各种收入(主要是福利)汇总后一般要高出在所在地区平均工资水平一大截。
特别点拨:在考国家公务员的时候,二级学科划分的专业并不那么重要,通常要求是学法律的即可,但有很多职位在报名简章上就会标明需要党员。法院和检察院在招人的时候对学科要求会很细,常常会注明“民商法专业”或“刑法专业”,当公务员和去法院检察院最大的好处就是“稳定”,但其收入比不上律师,所以经常有人进法院几年又跳出来做律师的。其实,现在公务员的待遇不错,只是相对于做律师的前景,难免让人心有不甘。
在面试中,政治素质、反应能力、时事敏感度、组织能力的要求比较严格。但是,务员考试的录取比例也相当低,考试成绩为中良都基本上没有希望,所以,要做好考前几名的考前准备。
必备程序:通过“社会资源”的运作,在录取过程中能得到比别人多得多的方便,提前运作对那些普通的竞争者非常不公平。
3、最安逸的职业:法务助理→法务主管→高级法律顾问
职业状况:目前国内只有大公司才设置这个法务部门,相对人才供给来说,职位数量很少。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说明前景光明。
薪资水平:外资公司的法务部对新人开出的年薪大概在8万到12万元,大型民企和国企则只有5万到7万元,但在职位上,一年经验能让你的年薪增加2万左右。
必备条件:法律英语和合同审核。和所有外资公司招聘的其他职位一样,出色的外语读写听说能力对得到法务部的职位至关重要。很多公司甚至派出外籍面试官,那样的话不能用外语沟通基本上没有任何机会。通常,民商法这样的热门专业社会需求更大,就业也相对较好,但热门的专业意味着应聘人数较多,竞争也更激烈。如果能寻求到实习机会那是最好不要放过,拥有几个月的经验将能使你在和别的求职者竞争的过程中脱颖而出。
4、最无奈的选择:公司普通职员(2-3年)→公司主管(3-4年)→部门经理
从事其他职位,也就是转行。抛弃专业背景,是在当前就业形势下的不得已所为,也是变通之法,我们能做的是尽量选择能用上法律背景的行业和职业。法律人主要从事有销售类工作。法学专业学生的特长在于对合同法、证券法等经济法律的熟悉,求职过程中突出自己的专业背景与岗位的联系。当然,在学校期间,必须掌握一些销售工作的知识,例如业务流程、行业职业现状,还有沟通技巧——能说服面试官放弃那些毕业于营销专业的学生而签下你就是对你的沟通技巧的最好肯定。如果英语不错的,外贸类工作也是不错的选择。对于有法律基础的学生来说,完全可以利用在校期间熟悉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业法律,这对谋取该类职位以及在外贸行业有所发展的有利条件。针对一般公司对新人的要求,可以参加由一些有实战经验的老师所开办的培训班和课程:外贸流程,包括单据操作、业务拓展、货物质量控制等等。当然,做外贸最基础的还是外语水平,起码要有用英语沟通的能力。
三、选择了,就坚定地走下去——我们在路上
如果你还在大学本科学法律,如果你还在为是否读法学研究生犹豫,甚至你还在怀疑法学博士是否必要,请加入我们“法学路上团”,让我们一起共同学习和进步。毕竟,因为梦想,所以前行!
第三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前必备终结版(陈璐琼)
学法网 202_年司考冲刺系列文章之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前必备终结版
作者:万国名师陈璐琼(卷四主观题第一人)
陈璐琼的学法家园(博客)http://home.xuefa.com/32266
4多数考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准备的几个误区:
(1)依据主要为202_年三大本表述而没有参考中共中央政法委出版的“小黄书”读本,没有和胡书记的“七一讲话”的内容与时俱进。
(2)没有指出卷
二、卷三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察方式和应对模式,还是停留在“知识普及”阶段,缺乏现实应用。
(3)对卷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述题模板没有准备或者纯粹记忆,而忘记了题目中会有特定角度和联系材料。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客观题两种考法及202_年考情预测
202_年该部分选择题分为两个类型,一种是【知识普及型】,考察基本知识,而另一种是【现实应用型】,考察现实中的举措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的关系,主要在卷二和卷三。代表性题目和202_年客观题的出题模式如下:
【知识普及型】(单选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2_年卷一第3题)
A.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
B.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
C.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
D.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答案】()
1【现实应用型】(单选题)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和要求?(202_年卷一第1题)
A.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B.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公正与效率兼顾
C.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判决有效执行,应对当事人实行“一站式服务”,即谁立案谁审判谁执行
D.司法机关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旁听重大疑难案件审判
【答案】()
2【突破预测】(不定项)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说法正确的有:
A.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刑法上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内涵
B. 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作“宪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由于刑事诉讼法规
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因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法为民
C.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证据获得的途径要合法,这个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内涵
D.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这个
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内涵
【答案】()
3二、202_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观题的万能模板 BC 3 AD
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1
【题目】
材料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三个统一”的内容,结合胡总书记的《七一讲话》的重要精神,加上热门事件,如《刑法修正案
(八)》或者《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要求你从某个(如A)角度,来谈一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三个统一”的认识。
【问题】
【202_年最新内容——胡总书记的“七一”讲话摘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们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总之,我们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把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出来,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三、202_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点必背
专题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专题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小贴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吴邦国委员长在202_年两会宣布:我国已形成(不是基本形成)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整体。
特征:
1、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2、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3、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一元多层次。
4、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5、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意义: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有助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助于坚持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有助于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有助于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专题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现在,你已经具备的通关的任何条件,你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坚持到底!
——陈璐琼
第四篇:经济法202_司法考试大纲
202_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基本要求:
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垄断行为(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
集中 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 反垄断调查程序 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消费者法
基本要求: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 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贪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 产品质量检验 认证机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产品幸准的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食品进出口管理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第三人责任 行政责任)
第三章 银行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墓本原则,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
理解:银行业法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及政策依据,以及银行业立法所采取的基本对策。
熟悉并能够运用: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组织规则、交易规则和涉及金融稳定的监管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贷款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措施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税法
基本要求:
了解:税法的各主要立法及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规则,以及各税种的概念和内容。
理解:我国税法的公共政策依据,以及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税收征管法律的主要制度和纳税人权利。
第一节:税法
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增值税法(增值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消费税法(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营业税法(营业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个人所得税法(个人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车船税法(车船税的基本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纳税人权利 税务管理 税收征收 税务检查 法律责任)
第二节审计法
审计的概念 审计法的调整范围 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违反审计法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五章 劳动法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政府和司法在劳动者保护中的作用。
理解: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规则,以及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劳动合同、劳动基准和劳动争议解选的法律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户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的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非全日制用工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 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 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工资法律制度(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支付保障 最低工资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四节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仲栽机构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土地权利的基本构架,城乡规划的基本流程、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构成,以及各相关的管理制度。理解:土地管理和城市房地产管理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和立法的政策依据,以及政府在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职能。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房地产权利和交易规则、建设规划和审批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初)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建设用地 乡村建设用地)土地法律责在与纠纷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和规划区 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近期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规划变更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核实与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修改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开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 房屋租赁 商品房预售与按揭)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与前期物业服务)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环境法律责任,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理解:环境保护法的政策精神,以及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环境控制和环境治理的法律手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第三节 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 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2_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_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知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_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_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202_年6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_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够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2_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_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2_年 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2_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2_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3 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 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_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_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_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2_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_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船税法
(202_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_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自202_年 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_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l月1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2_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_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2_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202_年9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自202_ 年5月l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2_年10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负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_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2_ '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犬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 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2_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李员净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_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2_年I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_年10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2_年l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2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2_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_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202_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制定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法治建设要求,依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策研 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教育部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司法部 组织有关专家对《202_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进 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并单列一编;按照“了解”“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三种能力层次提出该部分考试的基本要求。此外,根据法学理论的更新及现行法律法规 的变化,对其他考核知识点范围及部分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增删。《202_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202_ 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复习掌握的提示和要求;
三、各科目涉及到的应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录。《202_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写、修订过程中,得到了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学院校专 家和学者的大力支持。法律实务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汉华律师 事务所;法学院校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 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 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 O—O 年四月
202_ 年国家司法考试 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 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 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 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有担任 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相应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技 能、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 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2_ 年国家司法考试科 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 以把握: ——了解,要求对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 ; ——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 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 ; ——熟悉,要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 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 价,即清楚“怎么办”。
三、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
四、试卷结构 202_ 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试卷结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
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 《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 《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 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 么?(五)分析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仔细审阅试题,根据有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作出 全面分析,结合试题所给材料,按要求作答。示例: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 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 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 3000 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 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2_ 年 4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 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 202_ 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 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 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 1 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 的。问题: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六)法律文书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按规范 格式和内容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法律文书进 行分析,指出其不规范或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法律文书题还应文字通顺、标
点正确、无语法错误。示例:被告人李某,男,1970 年 8 月 2 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2_ 年 9 月 7 日上午,被告人李某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某(女,34 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 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 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 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 的手表和身上的 80 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 的 125 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 获归案。问题: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耒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试人员姓名。(七)论述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 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 准确。示例: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 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 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 500 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法治,法治理念,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四次重大创新,“坚持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三者统一”与“三个至上”的重大意义。熟悉并能够运用: “三个至上”的精神实质及其内在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考试内容: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政治性 人民性 科学性 开 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 上)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中国传统法 律思想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 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设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基本要求: 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社会主义法治建
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理解: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熟悉并能够运用: “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考试内容: 第一节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第三节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第四节 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第五节 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要求的内容。理解: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熟悉并能够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立法、司法工作,分析和评价有关 案例、实例。考试内容: 第一节 健全完善立法 健全完善立法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法制统一 体系 完备)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高效便民 权责
统一 政务公开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三节 严格公正司法 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维护司法公正 主)第四节 其他基本要求 加强制约监督 自觉诚信守法 繁荣法学事业 坚持依法执政 提高司法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 发扬司法民
法 理 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 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 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 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 的含义。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 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 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 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 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 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 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 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 竞合,归责原则。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
者法条。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 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法的价值 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语言 法律规 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 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 用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 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 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 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 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中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政策习惯)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 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 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的溯及力)研究法律体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 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 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 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 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 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 解释的含义。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 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 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 的位阶。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 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 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 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 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 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第二节 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司法的 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 原则)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 构成)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 寻找法律规范 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 理 类比法律推理 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 方法(语义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 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 的更替,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 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治现代 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 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发展,归纳法律推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 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移植的含义)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 结构)法系(法系的含义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 代化的类型)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 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 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 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 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与政 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 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 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 人权的实现)法 制 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理解:法治思想、出礼人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考试内容: 法治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 《法 经》)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亲亲得相 首匿)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 八议 五服制 罪)司法制度(大司寇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 刑)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永徽律疏,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 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考试内容: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
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婚姻继承 法规 元代四等人制度 明律与明大诰 清律与例 罪名与刑罚
(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奸党罪)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 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故杀与谋杀)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 则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理解:清末“预备立宪”。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考试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
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 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 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廨)《中华民国 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 宪法(1947)》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基本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理解:罗马法的发展,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熟悉: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并能够分析借鉴。考试内容: 罗马《十二表法(DodiclTavole)》的制定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罗 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国法大全(CorpusJuris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CodexJustinianeus)》《法学阶梯(1nstitutiones)》《学说汇纂(Digesta)》《新、、、律(Novellae)》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第二节 英美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英国法的渊源。理解: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熟悉: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并能够分析借鉴。考试内容: 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美国联邦宪法(Con· 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
内容与修正案)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英美法系的特点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理解: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熟悉: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并能够分析借鉴。考试内容: 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oftheRightsofMan andoftheCitizen)》和宪法 1946 年日本“和平宪法”] 《法国民法 典(CodeNapolEon)》与《德国民法典(BUrgerlichesGesetzbuchfardas DeutscheReich)》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大陆法 系的特点 宪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政 的含义与特征。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 宪法上的具体表现。法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 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 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法律 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 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行宪法的修改)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 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的效力 正文 附则)第六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 最高权威性 原 则性 纲领性 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 禁止 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第七节 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与条约关系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的 内容。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 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 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 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 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务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选举制度 .
选举制度的概念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 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 投票原则)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 登记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 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 域划分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 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 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 村民委员会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要求: 了解:公民与国籍的含义,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般原理,人权与公民权 的含义,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内容与特点。熟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并结合宪法文本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考试内容: 居民委员会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基本权利与人权 202_ 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 意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的广泛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现实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项政治自由)宗 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生命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受 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
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 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 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 务)第五章 国家机构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 动原则与划分。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 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 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 系。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 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
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 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 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全国人 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 作程序)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
生 国家主席的任期)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 院的任期)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国务院 的职权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 位 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审计机 关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 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 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 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 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 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 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 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 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 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实施的特征与意义,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并 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或相关 的宪法事例。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 法的遵守)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 性 直接性和间接性)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宪法修 改的程序(提案 先决投票 起草和公布 通过 公布)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 程序 最高性和原则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保障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 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 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专门机 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 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的基 本体制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 月 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 年 4 月 12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年 3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3 月 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3 月 1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2_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3 月 1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反分裂国家法(202_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4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_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公布 自 202_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82 年 12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 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86 年 12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1995 年 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根据 202_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2_ 年 3 月 14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 年 10 月 31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 年 12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 月 1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年 12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 月 1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82 年 12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 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86 年 12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1995 年 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根据 202_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 年 5 月 3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_ 年 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 年 4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席令第 26 号公布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年 3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3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99 年 12 月 20 日起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 年 11 月 4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1998 年 11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 1989 年 1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 自 199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_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 202_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3 号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经 济 法 第一章竞争法
基本要求: 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 规则和法律责任。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 的职能和作用。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垄断行为(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调 对垄断行为的
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 反垄断调查程序 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 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 限制竞争行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招标投标中 的串通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 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 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 的职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第二章 消费者法 基本要求: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 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 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 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 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 解决 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 产品质量检验 认证机构)生 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产 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责任 诉 讼时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 量法的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质 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
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食 品进出口管理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 置机制 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第三人责任 行政责任)第三章 银行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商业 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理解:银行业法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及政策依据,以及银行业立法所采取的 基本对策。熟悉并能够运用: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组织规则、交易规则和涉及金融稳 定的监管措施。考试内容: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贷款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 的接管、清算和终止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措施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税 法 基本要求: 了解:税法的各主要立法及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规则,以及各税种的 概念和内容。理解:我国税法的公共政策依据,以及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熟悉并能够运用:税收征管法律的主要制度和纳税人权利。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法 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
素)增值税法(增值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消费税法(消费税的 概念和基本内容)营业税法(营业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企业所 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 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宗旨和 适用范围 纳税人权利 任)第二节 审计法 审计的概念 审计法的调整范围 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工作领导体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法律责
制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违反审计法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违 法责任 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第五章 劳 动 法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政府和司法在劳动者保护中的作用。
理解: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 基本规则,以及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熟悉并能够运用:劳动合同、劳动基准和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
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 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集体合同争 议处理)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的义
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非全日制用工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 律责任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 休息休假的概念和 种类 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工资法律制度(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支付保障 最低工资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第四节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解 仲裁 诉讼)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土地权利的基本构架,城乡规划的基本流程、城市房地产市场的 构成,以及各相关的管理制度。理解:土地管理和城市房地产管理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和立法的政策依 据,以及政府在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职能。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房地产权利和交易规则、建设规划和审批程序。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 调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 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建设用地 乡村建设 用地)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土 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和规划区 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 控制 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近期 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规划变更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核
实与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修改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开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房 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 房屋租赁 商品房预售 与按揭)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服务 管理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与前期物业服务)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环境法律责任,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理解:环境保护法的政策精神,以及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熟悉并能够运用:环境控制和环境治理的法律手段。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 原则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 度 排污收费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限期治 · 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第三节 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环 境纠纷的处理程序(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 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 序)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_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 202_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8 号公布 自 202_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年 9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9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0 号公布 自 199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1 号公布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 根据 202_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_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 202_ 年 2 月 28 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公布 自 202_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 根据 202_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2_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_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 过 根据 1995 年 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02_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_ 年 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公布 自 202_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2_ 年 9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362 号公布 自 202_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_ 年 10 月 27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2_ 年 6 月 29 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2_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_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3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年 8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_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 年 6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117 号发布 自 199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_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通过 202_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2_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535 号公布 自 202_ 年 9 月 18 日起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2_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通过 202_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公布 自 202_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 根据 1988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2_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_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_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 202_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 1989 年 1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2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2_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 202_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 号公布 自 202_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 际 法 第一章 导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 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论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国际法律责 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 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熟悉: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 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法性排除的情况。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 现代国 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 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 自保权 管辖 管辖权的,中突
和解决 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 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联合国体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 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排除不法 性的情况(同意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 状态)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 恢复原状 保证不再重犯 限制主权)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理解:各个区域的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两 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熟悉:有关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 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的限制 河流 赔偿 道歉
制度)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 发展)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 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 北极地区)第二节 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 内海及港口制度)领海及毗连区(领 海及领海制度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
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 领空的垂直界限)国际航空 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民 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外空活动 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 海
洋环境保护 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基本要求: 了解:国籍的概念、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和机制。理解: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出入境和居留的主要规则。熟悉: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外交保护的主要规则,引渡及庇护制度。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籍 国籍的概念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丧失)国籍 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的待遇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引渡 庇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概述 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 位。理解: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和联系。熟悉: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 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领事职务)领
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第六章条 约 法 基本要求: 了解: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条约修订的一般规则。理解: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法程序。熟悉:条约的效力、条约的解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自 由同意 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 同意接受条约
拘束的表示)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的接受 保留 的法律效果)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 约的冲突)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条约的 修订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条约 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争端的特点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理解:国际法中和平解决争端各项方法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特点和规则、司法程序,以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 争端的特点和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传统解决方式(强制方法 非强制方法)政治方法和国 际组织方式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法院方式(国际法 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体系,对战争犯罪惩处的国际实践的发展。理解: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国际法对作战手段的限制规则,对战时平民及受难者保护的有关规 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的概念 战争法体系)战争状态与战时中 立(战争的开始 战争的结束 战时中立)第二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 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概念 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 年 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 过 1990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 年 2 月 2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 1992 年 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5 号公布 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 年 6 月 26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 1998 年 6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 年 9 月 1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 8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 年 11 月 2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 1985 年 11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2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85 年 11 月 2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 1985 年 11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公布 自 198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2_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过 202_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2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 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国 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 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 议解决规范)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 条约 国际惯例)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 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 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 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 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 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中突的解决)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 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 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 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外国法 人在中国的认可)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 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 豁免权的内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 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 惠待遇)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 念。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 受准据法的确定。自然人住所的消极;中突的解决)自然人
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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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中突的类型)国际 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突的产生 国际 民商事法律,中突的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 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中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中突规范的特性)冲突 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 连结点 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 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中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中突规范 选择适 用的冲突规范)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准据法的选 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中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 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 和法律规避)的概念、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的作用和它们导致的结果。熟悉并能够运用: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 依准据法识别)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完全反致)反致 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 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
法本身的错误)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 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 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本要求: 了解:各种常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 规定。理解: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法律的重要法律适用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 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 力的法律,中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二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 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 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第三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 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 征性履行方法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 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
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的规定)第四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 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 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适 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 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 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的法律适用(离 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 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
律适用的规定)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 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
用)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 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我国的相关 法律规定。理解: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运作。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 事争议的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 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 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性及其认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仲裁协议的有效 国际商事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适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执行(承认与执行外 .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 行 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 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 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 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 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 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诉讼 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 外国仲裁裁决在
径和履行 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与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 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 究与诉讼的问题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基本要求: 了解: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理解:我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和做出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原因。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与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 突法解决途径 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 送达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 送达)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中国内地与港澳 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 决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 年 5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 1999 年 5 月 25 日民政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03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2_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 [202_)5 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 年 11 月 15 日订于海牙 1969 年 2 月 10 日生效)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1970 年 3 月 18 日订于海牙 1972 年 10 月 7 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 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 年 3 月 4 日)外发 C1992)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 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 年 8 月 14 日)外发(1986)47 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1992 年 9 月 19 日)司发通[1992)09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 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2_ 年 6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25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 202_ 年 6 月 22 日起施行)法释[202_)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_ 年 7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94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8 月 10 日公布 自 202_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法释[202_)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 题的批复(1990 年 8 月 28 日)法(民)复[1990)1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 年 7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503 次会议讨论通过)法(民)发[1991)2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 年 2 月 1 日)法(办)发[1988)3 号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 6 月 10 日订于纽约 1959 年 6 月 7 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 4 月 10 日)法(经)发[1987)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 年 8 月 28 日)法发(1995)1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 否上诉问题的批复(1997 年 4 月 23 日)法复[1997)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 年 4 月 23 日)法 C1998)4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_ 年 1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75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8 月 23 日公布 自 202_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法释[202_)7 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02_ 年 1 月 11 日修订并通过 自 202_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的安排(1998 年 12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38 次会议通过 自 199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法释 C1999)9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 年 6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69 次会议通过 自 202_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 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_ 年 6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90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7 月 3 日公布 自 202_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9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 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_ 年 8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86 次会议通过 自 202_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法释[202_)26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_ 年 2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3 次会议通过 自 202_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法释[202_)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2_ 年 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78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3 月 21 日公布 自 202_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2 号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2_ 年 9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37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2 月 12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1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 年 1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57 次会议通过 自 1998 年 5 月 26 日起施行)法释[1998)1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2_ 年 3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5 次会议通过)法释 [202_)4 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21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4 月 17 日公布 自 202_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法释[202_)4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2_ 年 5 月 22 日)法释[202_)69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 规定(202_ 年 6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29 次会议通过 自 202_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法释[202_)14 号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 源。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 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 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论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202_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 1990 年 通则的主要修改 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
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 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 的补救办法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 免责。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 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
作用和存在的问题)202_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 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 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的附加险别)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考试内容: 第一节 汇 4.-t-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托收(托收的概 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 种类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第二节 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 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 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2_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UCP600 号)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相关内容。熟悉并能够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律制度(外贸法的结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 技 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厂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 反倾 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
贴 损害 因果关系 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进 口产品数量增加 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
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 WTO 的两反一 保制度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一般知识。理解:世贸与关贸的区别与联系,服务贸易总协定。熟悉并能够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 决机制。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 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 织的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中国人世承担的特殊义 务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约束关税制度 数量 限制的禁止与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 最惠国待遇义务 具 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减让表] 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特 点 争端解决程序 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 专家组、上诉机构 的职能 争端种类)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 容,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的构成,国际技术 转让、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 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式。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边投
资条约、国际贷款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范围及其与我国相关国内立 法关系的原理。考试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 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知
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独立保护原 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国际技 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限制性商业条款)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解决国家和他国
国际融资法概述(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融资 国际融资租赁)国际 贷款协议的种类及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 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第四节 国际税法 : 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
国际税法的概念及渊源
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 地的认定)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
税)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年 4 月 11 日订于维也纳 1988 年 1 月 1 日生效)202_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9 年 7 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 202_ 年 1 月 1 日生效)ICC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2_ 年国际商会修订 202_ 年 7 月 1 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_ 年 10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惋审判委员会第 1368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1 月 14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1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2 月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3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2 月 26 日公布 自 202_ 年 3 月 5 日起施行)法释[202_)1 号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1995 年修订 1996 年 1 月 1 日生效 国际商会(1CC)出版物第 52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 年 5 月 1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 202_ 年 4 月 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2_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328 号公布 根据 202_ 年 3 月 31 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2_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329 号公布 根据 202_ 年 3 月 31 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2_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330 号公布 根据 202_ 年 3 月 31 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65 年 3 月 18 日订于华盛顿 1966 年。10 月 14 日生效)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 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订)
司法的概念 司法的功能 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范围 司 法公正 司法效率 司法独立 司法考试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律职 业道德的特征 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责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审判制 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审判制度,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法官职业 道德的主要内容。恪尽职守,勤勉尽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的确认规则及其具体适用。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概念诉讼地位)诉讼代表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的概念原告的确认(受害人相邻权人 公平竞争权人投 资人合伙组织 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 非国有企业 企业法定 代表人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原告资格的转移(转移的条件 自然 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转移的程 序)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的概念被告的确认(行政复议案件 委托行政 经上级机关
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派出机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 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不作为案件)被告资格的转移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的确认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第五节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必要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集团诉讼 第六节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起诉与受理的概念,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 程序的基本步骤。理解:起诉与受理的条件,行政诉讼审理前的准备,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 理方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与审理。熟悉并能够运用:起诉条件的具体适用。考试内容: 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概念起诉的条件(一般条件 时间条件 程序条件)受理 的概念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
审理前的准备(组成合议庭 交换诉状 处理管辖异议 审查诉讼 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审查其他内容)庭审程序(庭审方式 庭审 程序 审理期限)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行 为 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上诉和上诉的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审理方式 审理对象 审理 期限)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的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审理程序 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 再审案件的处理 再审期限)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行政案件审 理中各项特殊制度的含义以及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理解: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行政案件审理中各项特殊制度的具 体内容,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与法律适用。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 任分配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 人证言 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调取和保全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 调取证据保全)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对书证和物证的质证 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对鉴定意见的质 证)证据的审核认定(概念和内容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法律、行政法 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规章的参照适用 其他规范性 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行政诉 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概念适用规则)wTO 规则的适用问题 第三节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概念条件撤诉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财产保全与先予 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审理程序的延阻(延期审理 诉讼中 止诉讼终结)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合并审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概念条件)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 则)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效力,行政诉讼的执 行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理解: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与适用条件,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案件 的执行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 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确认判决)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改判)再审判决行政诉讼裁定(概念与特征适用 范围及法律效力)行政诉讼决定(概念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执行主体执行根据 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 执行措施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非 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的执行程序 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国家赔偿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熟悉并能够运用: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考试内容: . 非诉行政案件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 偿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主体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主体的种
类)行为要件(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 执行职务行为的分 类)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的范围 损害的对象 因果关系)法律 要件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 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理解: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 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 归责原则)第二节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 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侵犯财产权的行 政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 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概念和特征 范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概述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第四节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含义 行政赔偿 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 序问题)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 程序)行政追偿(概念和条件程序)第二十章司法赔偿 基本要求: 行政赔偿诉讼
了解:司法赔偿、司法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请求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司法 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熟悉并能够运用:司法赔偿的范围与程序。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司法赔偿概述 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 司法赔偿范围概述(含义 确定标准)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侵
犯人身权的刑事司法赔偿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司法赔偿)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赔偿 违 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赔偿 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
书的赔偿 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情形 第三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请求人(概念和特征确认)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概念和 特征 确认)第四节 司法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的概念 司法赔偿确认程序(一般确认程序 人民 检察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司法赔偿处理程序(含义 步骤)司法赔偿复议程序(含义 步
骤)司法赔偿决定程序(含义 步骤)司法追偿程序(范围 程 序)
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基本要求: 了解:国家赔偿方式的概念,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支付和管理。理解:国家赔偿的不同方式及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其 他方式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生 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2_ 年 4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 202_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2_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495 号公布 自 202_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227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2_ 年 2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486 号公布 自 202_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_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公布 自 202_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2_ 年 11 月 16 日国务院令第 32l 号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2_ 年 11 月 16 日国务院令第 322 号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_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 202_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自 202_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1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6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2 月 14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4 日起施行)法释[202_]2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 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_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 过 202_ 年 8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8 号公布 自 202_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过 1999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公布 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_ 年 5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99 号公布 自 202_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
(202_ 年 4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492 号公布 自 202_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 年 4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公布 自 1990 年 lO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 年 11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88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3 月 8 日公布 自 202_ 年 3 月 10 日起施行)法释[202_]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6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24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7 月 24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2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8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39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8 月 27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2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9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42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1 月 21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3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9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42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1 月 21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36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 法[202_]96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12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41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 月 14 日公布 自 202_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12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41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 月 14 日公布 自 202_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 年 5 月 1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 1994 年 5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3 号公布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法发[1996]14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_ 年 5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15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月 10 日发布)法释[202_]1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811 次会议讨论通过 布)法发(1996]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2_ 年 9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0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9 月 16 日公布 自 202_ 年 9 月 21 日起施行)法释[202_]2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 年 4 月 29 日发布)法发[1997]10 号 1996 年 5 月 6 日发
民 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 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 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 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 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 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 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 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 利的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 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 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 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 物与有价证券 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可 分物与不可分物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
息)货币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 第二章自然人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 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 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 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 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公民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 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法定 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的效
力 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法 律要件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 产责任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 资合伙财产)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 退 伙)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 人 基本要求: 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的登记,法人联营的概念、形式。理解: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设立方式和设立的要件,法人终止的原 因、清算,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 能力,法人与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 分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本国法人与外 国法人)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民事 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的类型(意思机关 执行机关 代表机 关监督机关)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 法人设立方式 法人设立的要件)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法人的终止 ·
(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清算)法人的登记(登记的概念登记的类型)第五节 法人联营 联营的概念联营的形式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 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成 立的共通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意 思表示的类型、瑕疵,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的类型、效果。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 行为与共周行为 贼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 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_处分行为与负担
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 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的表示
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瑕疵(欺 诈胁迫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的确认规则及其具体适用。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概念诉讼地位)诉讼代表人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的概念原告的确认(受害人相邻权人 公平竞争权人投 资人合伙组织 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 非国有企业 企业法定 代表人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原告资格的转移(转移的条件 自然 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转移的程 序)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的概念被告的确认(行政复议案件 委托行政 经上级机关
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派出机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 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不作为案件)被告资格的转移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的确认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第五节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必要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集团诉讼 第六节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起诉与受理的概念,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 程序的基本步骤。理解:起诉与受理的条件,行政诉讼审理前的准备,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 理方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与审理。熟悉并能够运用:起诉条件的具体适用。考试内容: 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概念起诉的条件(一般条件 时间条件 程序条件)受理 的概念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
审理前的准备(组成合议庭 交换诉状 处理管辖异议 审查诉讼 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审查其他内容)庭审程序(庭审方式 庭审 程序 审理期限)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行
为 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上诉和上诉的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审理方式 审理对象 审理 期限)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的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审理程序 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 再审案件的处理 再审期限)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行政案件审 理中各项特殊制度的含义以及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理解: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行政案件审理中各项特殊制度的具 体内容,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与法律适用。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 任分配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 人证言 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调取和保全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 调取证据保全)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对书证和物证的质证 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对鉴定意见的质 证)证据的审核认定(概念和内容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法律、行政法 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规章的参照适用 其他规范性 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行政诉 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概念适用规则)wTO 规则的适用问题 第三节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概念条件撤诉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财产保全与先予
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审理程序的延阻(延期审理 诉讼中 止诉讼终结)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合并审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概念条件)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 则)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效力,行政诉讼的执 行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理解: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与适用条件,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案件 的执行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 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确认判决)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改判)再审判决行政诉讼裁定(概念与特征适用 范围及法律效力)行政诉讼决定(概念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执行主体执行根据 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 执行措施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非 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的执行程序 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国家赔偿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熟悉并能够运用: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非诉行政案件
考试内容:
.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 偿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主体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主体的种
类)行为要件(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 执行职务行为的分 类)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的范围 损害的对象 因果关系)法律 要件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 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理解: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 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 归责原则)第二节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 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侵犯财产权的行 政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 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概念和特征 范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概述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第四节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含义 行政赔偿 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 序问题)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 程序)行政追偿(概念和条件程序)第二十章司法赔偿 基本要求: 了解:司法赔偿、司法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请求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司法 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熟悉并能够运用:司法赔偿的范围与程序。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司法赔偿概述 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 司法赔偿范围概述(含义 确定标准)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侵 行政赔偿诉讼
犯人身权的刑事司法赔偿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司法赔偿)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赔偿 违 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赔偿 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
书的赔偿 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情形 第三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请求人(概念和特征确认)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概念和 特征 确认)第四节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的概念 司法赔偿确认程序(一般确认程序 人民 检察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司法赔偿处理程序(含义 步骤)司法赔偿复议程序(含义 步
骤)司法赔偿决定程序(含义 步骤)司法追偿程序(范围 程 序)
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基本要求: 了解:国家赔偿方式的概念,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支付和管理。理解:国家赔偿的不同方式及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其 他方式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生 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2_ 年 4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 202_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2_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495 号公布 自 202_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227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2_ 年 2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486 号公布 自 202_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_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公布 自 202_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_ 年 11 月 16 日国务院令第 32l 号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2_ 年 11 月 16 日国务院令第 322 号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_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 202_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自 202_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1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6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2 月 14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4 日起施行)法释[202_]2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 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_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 过 202_ 年 8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8 号公布 自 202_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过 1999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公布 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_ 年 5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99 号公布 自 202_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
(202_ 年 4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492 号公布 自 202_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 年 4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公布 自 1990 年 lO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 年 11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88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3 月 8 日公布 自 202_ 年 3 月 10 日起施行)法释[202_]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6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24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7 月 24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2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8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39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8 月 27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2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9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42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1 月 21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3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9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42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1 月 21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36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 法[202_]96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12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41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 月 14 日公布 自 202_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12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41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 月 14 日公布 自 202_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 年 5 月 1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 1994 年 5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3 号公布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法发[1996]14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_ 年 5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15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8 月 10 日发布)法释[202_]1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811 次会议讨论通过 布)法发(1996]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2_ 年 9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0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9 月 16 日公布 自 202_ 年 9 月 21 日起施行)法释[202_]2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 年 4 月 29 日发布)法发[1997]10 号 1996 年 5 月 6 日发
民 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 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 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 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 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
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 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 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 利的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 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 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 守,昆直壮待亩虚曲舰本亩脏饵乓、第四节 物与有价证券 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可 分物与不可分物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 息)货币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 第二章自然人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 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 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 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 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公民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 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法定 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的效
力 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法 律要件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 产责任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 资合伙财产)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 退 伙)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 人 基本要求: 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的登记,法人联营的概念、形式。理解: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设立方式和设立的要件,法人终止的原 因、清算,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 能力,法人与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 分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本国法人与外 国法人)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民事
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的类型(意思机关 执行机关 代表机 关监督机关)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 法人设立方式 法人设立的要件)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清算)法人的登记(登记的概念登记的类型)第五节 法人联营 联营的概念联营的形式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 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成 立的共通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意 思表示的类型、瑕疵,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的类型、效果。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 行为与共同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 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处分行为与负担 ·
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 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的表示
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瑕疵(欺
诈胁迫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 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 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 民事法律行 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入的约束力)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期限的法 律要件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始期和终期 期限的效力)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 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入利益的行为 伪装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 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 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 限制行 为能力入待追认的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 催告 权撤销权)第五章代 理 基本要求: 了解:代理的概念和法律要件,代理权的概念、终止。理解:代理的特征、类型。14 熟悉并能够运用:复代理的要件、效力,代理权的发生、授予,滥用代理权之 .
禁止,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效果,表见代理的要件、效果。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法律要件代理的类型(直接代理与间 接代理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本代理与复 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第二节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 取得)代理权的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滥 用代理权的类型)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委托代 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第三节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狭义无 权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 件表见代理的效果)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期限的含义、效力、性质、类型。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熟悉并能够运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莳效的期间、起算 以及中止、中断、延长,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的基本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与 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普通
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 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 期限 期限的含义期限的效力期限的性质及类型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第七章物权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变动的概念。理解: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的标准及意义,物权行为。熟悉并能够运用:物权变动的原则以及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 的公示、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基本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第二节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主义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 权 占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本权与占有)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物 权的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原因 物权的消灭原因)物权行为 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登记及其法律效果)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的概念物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恢复 第八章所有权 基本要求: 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概念,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客体、保护,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的 内容。理解:所有权的内容、种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主要的相邻关系。熟悉并能够运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基 本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动产物权与不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 有权其他法人所有权)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的管理权(业主 的管理权的范围 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处理相邻关暴的原则 几种主 要的相邻关系)第五节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 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添附(附合 混合加工)先占 第九苹共 有 基本要求: 了解:共有的概念、特征,准共有、按份共有 j 共同共有的概念。理解: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的类型。熟悉并能够运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的基本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准共有的概念 第二节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 用、收益 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有人之间 的物上请求权)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第三节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类型
(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第十章用益物权 基本要求: 了解:用益物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 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 期限,地役权的消灭。熟悉并能够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承包人的 权利和义务(承包人的权利 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人的 权利 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的消灭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 基本要求: 了解: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消灭。理解: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终止,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 标的。熟悉并能够运用: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特殊抵押权,动严质权、权利质权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消极条件,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物权 的竞合问题。考试内容:
第一节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登
记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 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抵 押权实现的方法清偿债权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抵押权 的终止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第二节 质权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 利质权当事入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留置权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留 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 的义务)留置权的消灭 第四节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 留置权的竞合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第十二章占 有 基本要求: 了解:占有的概念和性质。理解:占有的种类,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熟悉并能够运用:占有的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 关系、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本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 占有概述 占有的概念和性质占有的种类(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 与间接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无过失 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推定(事实的推定
权利的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
关系 占有的保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占有的取得(直接占有的取得 间接占有的取得)占有的消灭 第十三章债的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要素及其特点。理解: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及其意义。熟悉并能够运用:合同的概念及分类。考试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 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第二节债的发生 合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分类)单方允诺侵权行为 无 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其他原因 第三节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 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主债与从债财 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第十四章债的履行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债的履行的基本规则、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主要 表现及其法律后果。考试内容: 第一节债的履行规则 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 第二节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 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基本要求:
了解:债的保全的概念及其意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 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熟悉并能够运用: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行使规则及其 效力,保证、定金的成立和效力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 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 力)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 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第二节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保证(保证的概念和种类保证的设立 保证期间 保证的效力 无效保证及其法律后果 保证责任的免
除)定金(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基本要求: 了解:债的移转的概念。熟悉并能够运用: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债的各种消灭事 由的构成及其效力。考试内容: 第一节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的概念侦仅让与(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的效力)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债务承担的 要件债务承担的效力)债的概括承受(合同承受企业合并)第二节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的概念清偿(清偿的概念代为清偿 清偿费用)抵销(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的要件抵销的方法抵销的效力)提存(提存的概念提存的事由 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方法 提存的效
力)免除(免除的概念 免除的方法 免除的效力)混同(混同 的概念 混同的成立 混同的效力)
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合同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及合同成立的标准,格式 条款的含义及其特殊效力规则和解释规则,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同时履行 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内涵及其成立条件和效力。考试内容: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 要约的要件要约邀请 要约 的效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失效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 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和迟延)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悬赏广告 招标投标拍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 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格式条款的无效)第二节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合同的内容(必要条款一般条款)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的方法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第三节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 条件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 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 权的效力)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顺序履行抗 辩权的成立要件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基本要求: .
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含义。熟悉并能够运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的效力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程序 效力 第十九章合同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违约行为的形态。.
合同解除的
熟悉并能够运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适用 条件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考试内容: 第一节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违约行 为的形态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的形 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第二节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缔约过失 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 征。熟悉并能够运用:上述各种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 主要义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 负担及孳息归属(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孳息归属)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 拍卖)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节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的义务 受赠人 权利义务)赠与合同的终止
第三节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 权利义务借款入的权利义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第四节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租赁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转
租权 买卖不破租赁)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期 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第二十一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熟悉并能够运用:上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关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 人的义务定作人的义务)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勘 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分承包的禁 止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熟悉并能够运用:上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旅客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义务)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规则 第二节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管人的 主要义务寄存人的主要义务)第三节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的 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纪人的 主要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五节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的 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第二十三章技术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技术合同的概念、特征。熟悉并能够运用: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则及各种技术合同的特有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 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技术合同的 订立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 付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成果归属 角担)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开发风险的 收货人的主要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 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以及不当得利之债和无 因管理之债的内容。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 受有损失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根 据)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 利)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返还义务)第二节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为他人利 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管理人的义 务管理人的权利 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五章著作权 基本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范围。熟悉并能够运用:知识产权的保护,著作权客体、主体、内容、限制、保护的 基本原理和规定及邻接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原理和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 恶意受益人的 94
民事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时效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 国 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概念作品的种类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第三节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作者继受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演 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演绎作品的概念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 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概念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 属及行使)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概念 汇编作品著作
权的归属及行使)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职 务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的种类及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的著作 权人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 作权归属 一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 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第五节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的情形)法定许可使用著
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六节邻接权 邻接权的概念出版者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出版者的主要 义务)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表演者的权利内 容表演者的主要义务)录制者的权利(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播放者的权利(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播 放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七节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承担综 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八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软件著作权人及其 权利归属)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软件著作人身权 软件著作财产 权)软件著作权的期限和限制(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软件著作权的
限制)软件登记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的侵权行为 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 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章专利权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专利权主体、专利权客体、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和程序、专 利权的内容与限制、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基本原理和规定。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外国人 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第三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 实用性)外
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 实用性 富有美感 不得与他人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四节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日)专利 申请的审批(发明专利的审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专利复审 专利的无效宣告)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专 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 不视为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第六节 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 专利侵 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二十七章商标权 基本要求: 了解:商标的概念和种类。熟悉并能够运用: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消灭、商标侵权 行为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和规定。考试内容: 第一节 商标概述 商标的概念商标的种类(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 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 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商标注册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 自愿注册原
则)商标注册的条件(申请人的条件 商标构成的条件)商标注 册程序(申请的代理注册申请审查和核准)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 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禁止权 第四节 商标权的消灭 注册商标的注销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无效的撤销 标的撤销)第五节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商标的合理使用 第六节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 基本要求: 了解:结婚的概念和条件。熟悉并能够运用: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含义和相关规则,协议离婚和诉 讼离婚的相关规则及离婚的法律后果,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及收养 的基本规则。考试内容: 违法使用商
第一节 结婚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 件)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 确 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 姻的概念请求撤销的程序 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第二节 离婚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离婚登记的撤销)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诉讼离 婚的法律原则)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的债 务清偿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后的子女抚 养)探望权(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 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中
止探望权的恢复行使)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 其行使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过错的内容承担责任的内容)第三节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非婚生的父母子女 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 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熟悉并能够运用: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的一般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继承与继承权 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一
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保护 第三十章法定继承 基本要求:
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及法
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三节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的条件 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隋分配遗产问题 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基本要求: 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熟悉并能够运用: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 法律特征及其效力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 遗嘱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 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有效 遗嘱的无 效)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 遗嘱变更和 撤销的推定方式)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 职责 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的执行)第三节遗赠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的有效条件 遗 赠的执行 遗嘱执行入的 99
第四节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 解除 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 基本要求: 了解:遗产的法律特征、范围及其认定规则。熟悉并能够运用:继承的开始及遗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无人继 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与处理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继 承的通知遗产的保管)第二节 遗产 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遗产的范围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被 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 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 金的区别)。
第三节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 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 清偿被继 承人债务的原则)第四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概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
产的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章人身权 基本要求: 了解:人身权的概念。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人格权、身份权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人格权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 概念一般人格权的特征)具体人格权(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 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荣誉权)第二节身份权 身份权的概念亲权(亲权的概念 亲权的内容)配偶权(配偶权 的概念 配偶权的内容)亲属权(亲属权的概念 亲属权的内容 侵害亲属权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熟悉并能够运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 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的法律特征,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规则,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以及责任竞 合规则,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与规则,侵权责任中连带责 任的承担。考试内容: 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的特征)侵权 行为的分类(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 侵权行为 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第二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 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四节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 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免责事由 共同 危险行为的特征)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五节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侵权责任 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不 当得利责任的竞合)侵权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赔偿费用的支付)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类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 件损害责任。考试内容: 第一节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 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
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 行为与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以及 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 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 权行为与责任 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 行为与责任见义勇为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与承担方式产品责任 的诉讼时效 第三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六节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七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八节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物件损害责任的类型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 年 4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 号公布 自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1988 年 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1988 年 4 月 2 日 发布施行)法(办)发[1988]6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_ 年 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61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3 月 8 日公布 自 202_ 年 3 月 10 日起施行)法释[202_]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_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99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2 月 26 日公布 自 202_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2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_ 年 8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50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8 月 21 日公布 自 202_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1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2_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3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 号公布 自 202_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02_ 年 3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4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月 14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_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6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5 月 15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02_ 年 6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9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7 月 30 日公布 自 202_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1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公布 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 年 12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90 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月 19 日公布 自 1999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法释[1999]19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_ 年 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2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4 月 24 日公布 自 202_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法释[202_]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_ 年 3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67 次会议通过)法释 [202_]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_ 年 9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7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0 月 25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14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_ 年 11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35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2 月 16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2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 年 6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过 1995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0 号公布 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_ 年 9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3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2 月 8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2 月 13 日起施行)法释[202_]4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 年 9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根据 202_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 据 202_ 年 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2_ 年 8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9 号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_ 年 10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46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0 月 12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法释[202_]3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 年 3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_ 年 8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_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_ 年 6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6 号公布 根据 202_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2_ 年 1 月 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2_ 年 6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80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6 月 22 日公布 自 202_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2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_ 年 12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80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2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 年 8 月 23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根据 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_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2_ 年 8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8 号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_ 年 10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46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0 月 12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0 月 16 日起施行)法释[202_]3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202_ 年 4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7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4 月 23 日公布 自 202_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_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_ 年 1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02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12 月 25 日公布 自 202_ 年 12 月 27 日起施行)法释[202_]3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_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99 次会议通过 202_ 年
月 25 日公布 自 202_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2_]1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 年 4 月 1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 年 4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公布 自 1985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 年 9 月 11 日)法(民)发[1985]2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根据 1998 年 11 月 4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_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过 202_ 年 1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l 号公布 自 202_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商 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陛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适用。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 公司的营利性 公司的独立财产 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 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本公司与分公司 母 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 励投资 公司自治 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 股东平等 权利制 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设立的几种立法主义,公司名称与住所的法律意义,公司章程的 性质和效力。理解: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公司资本及与其相近概念的联系与区别,股东 出资的法律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资本与资产、股东出资的法律要求、股东出资责任等 原理和制度在具体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中的适用。考试内容: 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公司设立的登记(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
登记机关登记的程序登记的效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概念 和性质公司章程的特点 公司章程的订立与修改 公司章程的效
力)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资产及净资产的概念及相互关系 公 司资本原则 资本的一次缴纳制与分期缴纳制)股东的出资(股东 出资的法律意义 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责任 式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 义务。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 法人股东 国家股东 股东资格的取得 股东出资的形
与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 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 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 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义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股东 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
的程序和法律后果)第四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 种义务的行为后果。考试内容: r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任职 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 勤勉义务 禁止性行为 违反 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 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 性作出分析判断。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收益分 配顺序 股东利润的分配)第六节 公司债券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考试内容: 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 公司债券的发行(债券发行的核准制 发行主体 发行条件 发行程序 债券发行 承销协议)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 转让的场所 记名债 券的转让 无记名债券的转让)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互区别。、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公司 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认定。考试内容: 公司合并的种类(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公司合并的程序(合并协 议对债权人的通知 合并公告 对债权人的救济)公司合并的 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 合并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
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存续分立)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协议 对债权人的通知 分立公告 对债权人的救济)公司分立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 司的连带责任)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终止和解散的概念和原因,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理解:公司终止、解散、清算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司法解散、清算组织、清算职责、清算顺序等原理和 规定,并能对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实务问题作出分析和处理。考试内容: 公司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的事由 一般解散 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 分立后公 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 司法判决解散)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织 的成立 清偿顺序 剩余财产的分割)第九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基本要求: 基本了解和掌握本节内容。考试内容: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外
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节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要求: 了解:有限公司的特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及其特别规定,国有独资 公司的一般规定。一
理解: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及与其他制度和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熟悉并能够运用: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股权转让等原理和法 律规定,并能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考试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 股东的资格条件 注册资 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出资协议 出资方式 缴资与验资 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 设立登记)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 登记机 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内转让的规 则 对外转让的规则 转让的条件 转让的程序 其他股东的优先 受让权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 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节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要求: 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转让的一般要求,上市公司的特别规 定。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性及与其他制度和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熟悉并能够运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组织机构、股份转 让限制的原理和法律规定,并能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考试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的条件及其义务 公司设立中发起人 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发起设立 募集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其效 力 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
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发行的条件 新股发行的条件 与程序 股票的形式 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份转让的限制 收购本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概 念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决议的特别事项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伙企业设立条件、财产性质、业务执行、入伙退伙等制度之间的内 在联系。熟悉并能够运用: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财产性质、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 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和法律效力,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 特殊法律规则等,并能运用这些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合伙企业设立和经 营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考试内容: 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 合伙的特征(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 对外承担连带无限 责任)合伙与公司的比较(出资人的比较 出资方式的比较 资本 的比较 组织机构的比较 财产性质的比较 盈亏负担的比较 民 事责任的比较)合伙的类型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合伙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合伙协 议(合伙协议的形式 合伙协议的生效)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 出资的作价 出资的缴付)合伙企业的名称(法律对合伙企业名称 的禁止性规定)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积累财产)合伙财产的性质(区分以 所有权出资和以使用权出资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性质)合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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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 第四节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I 吾 I 音的{灯出直而 △小卜^曲审守哪殳,喜、m 栋,L 损害行为的禁止)第五节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 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 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 清偿标的 清偿顺序 连带清偿 无限 六疆林.L 甘仙
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对内追偿权及其行使)第六节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入伙的后果(入伙人的权利 入伙人对入伙前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 力)声明退伙(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
定情形 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的丧失 退伙结算 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第七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赔偿责任)第八节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合伙人 合伙协议 出资 合伙 企业的名称)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 伙事务的行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 与企业的交易 同业竞争 有限合伙份额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 企业债务的清偿 入伙(责任承担)退伙(法定退伙 责任承 担)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第九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解散的事由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程序 财产清 偿顺序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注销登记)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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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 形态的区别。熟悉并能够运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的法律 规则,并能对独资企业设立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后果作出认定。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方面的特征 财产性质方面的特征 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与 相关组织的区别)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 业的分支机构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的条件 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的 义务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 务管理的方式 受托人和被聘用的管理入的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 务)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 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时的解散 其他解 散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企业法律性质 和法律规范的差异。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出资要 求、出资责任、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的法律规定,并能运用其分析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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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设立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考试内容: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资本来源方面的特 征 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 法律适用方面的特征 法律管辖与司法
保护方面的特征)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 企业独资经营企业)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 性情形 设立的申请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中外各 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出资方式 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
条件要求 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 对场地出资的规定 出资 期限 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 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申 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登 记机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 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
(分配的灵活方式 投资回收的灵活规定)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特征 外资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规定 设立程 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其他 责任形式 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 对出资期限的要 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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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了解: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破产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债 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的主要规则。理解: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各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熟悉并能够运用:破产法各项主要规则,有效解决破产财产管理和破产程 序操作中的实务问题。考试内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案件的管辖、裁定和公告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清算责任人申请)破 产案件的受理(受理时限 受理审查 申请的驳回 管理人的任
命)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个别 清偿无效对管理人为给付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保全解除和执行 中止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第三节 管理人 管理人的任命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义务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撤销权和追回权(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 象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取回权(一般取回权 出卖人取 回权)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破 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五节债权申报 申报期限 申报方式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 第六节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债权人会议的组 成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债权人委员会 第七节 重整程序 重整原因重整程序的发动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担保 物权限制 新借款 取回权限制 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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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重整程序的终止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分组表决程序 批 准程序 强行批准)第八节和解程序 和解申请与裁定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和解协议的执行法庭 外的和解 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别除权破产财产变价破产分配(破产清偿顺序 破 产分配方案 分配额的提存)破产程序的终结追加分配 第十节 法律责任 债务人的法律责任(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法律责任 违反破产程序
义务的法律责任 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一节特殊规定 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 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破 产的特殊规定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第六章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理解:票据的特征。熟悉并能够运用:票据法律关系的类型和当事人的界定。考试内容: 票据的特征(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要式性 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 的设权性 票据的流通性)票据的种类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基 础关系(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票据法律 关系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理解: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方法,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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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特征。熟悉并能够运用:票据行为的原理分析各种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 的效力,以及各种票据权利瑕疵的效力。考试内容: 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 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票据的背 书转让 票据的贴现 票据的质押 票据的继承 票据的赠与)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票据权利的 保全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法上的消灭原因 民法上的消灭原 因)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更改 票 据的涂销)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 为的种类 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票据行为的代
理)票据时效(票据时效的概念 票据时效期间)第三节票据抗辩与补救 基本要求: 了解:票据抗辩和票据补救的概念。理解:票据抗辩的种类。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具体的票据抗辩事由,各种票据丧失时的补救措 施。考试内容: 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人的抗辩)票据抗辩的事由(对物抗 辩事由 对人抗辩事由)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丧失与补救(挂失 止付的条件、程序与后果 公示催告的适用 票据丧失时的诉讼补 救)第四节 汇票 基本要求: 了解:汇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理解:汇票的当事人,汇票的追索权。熟悉并能够运用: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原理及其适用。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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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特征 汇票的种类 汇票当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 人)汇票的出票(出票的概念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未记载 事项的认定)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 汇票背书转 让的方式与后果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汇票质押的方式与 后果汇票的承兑(承兑的概念提示承兑 付款人的承兑程序)汇票的保证(保证的概念保证事项保证的法律效力)汇票的付 款(付款的概念付款的程序 付款损失的承担)汇票的追索权(追索权的概念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追索与 再追索)第五节本票和支票 基本要求: 了解:本票和支票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本票、支票与汇票相互之间的区别。考试内容: 本票的特征本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 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本票的任意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支票的概念支票的特征 支票的种类(记名支票与不记名支票 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支票 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未记载事项的补 救 出票的效力)。
第七章证券法 基本要求: 了解:证券市场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规则,以及相关的市场规 制规则。理解: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市场流程和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证券 监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熟悉并能够运用:证券业务相关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流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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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第二节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 条件)发行公告发行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资 产评估机构)发行方式(传统方式 现行方式)证券承销(承销 业务的种类 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证券的销 售期限代销发行失败)第三节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交易的条件 交易的方式)证券交易的暂 停和终止(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限制 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般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 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为)第四节证券上市 股票上市(股票上市的申请 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上市的公告)债券上市(债券上市的条件债券上市的申请)信息公开制度(公 开文件公开报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 操纵证券市场 其他受禁止行 的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收购 要约 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上市公 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证券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及业务范围 对证券公司 的监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和责任)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性质与 机构设置证券业协会的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性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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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概述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基金的募集基 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 配)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监督管 理)第八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违 反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 法律责任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保险的概念,保险的要素。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具体制度中的体现。
考试内容: 保险的概念保险的要素(危险的存在 多数人参加保险 补偿或 给付)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自愿原则 最大诚信原 则 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基本要求: 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理解: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其在具体制度中的体现。熟悉并能够运用:保险人与投保人各自在订立合同时的义务,保险合同变 更与解除的方式与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规则,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原理。考试内容: 保险合同的特征(非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 格式合同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分类(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强制保险 与自愿保险原保险与再保险 单保险与复保险)保险合同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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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投保人 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 受益 人)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 单保险单保险凭证 暂保单)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 务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原因 无效的后果)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特殊性 解除的依据 解除的效果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保险合同的 履行(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 索赔和理赔程序与规则)请 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概 念代位求偿权的性质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 人请求权的后果 被保险人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后 果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禁止)第三节保险合同分论 基本要求: 了解: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各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理解: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考试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人身保 险合同的解除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保险事故的处理 第四节保险业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对保险业的主要监管制度,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及对保险公司的整 顿与接管制度。理解:各项保险经营规则的内涵,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考试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
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资保险机构)保险经营规 则(保险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 保险公司的风险 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限制)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 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的特征 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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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对保险经纪人业务的监管 保险代 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不足时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整顿 保险公司的接 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的权利)第九章海商法 第一节海商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海商法的概念与性质。理解:海商法的适用范围。考试内容: 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船舶与船员 基本要求: 了解:船舶的概念,船长的职责。理解:船舶物权的各种类型及其相互之间的效力顺序。考试内容: 船舶(船舶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 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 船 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员的概念船长的职责)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各自的责任。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的相关制度及其适用。考试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的履行(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货物的交付)提单(提单的概念提单的法律特征 提单的性质 提单的种类 提单 的签发提单的内容提单的转让)船舶担保物权相互之间的关系)船员(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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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的原理与具体规则。,考试内容: 客票的特征与意义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 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承运人的 责任限额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的权利 旅客的义务)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五节船舶租用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理解:各种船舶租用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考试内容: 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 念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的主
要权利与义务)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赁合 同的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第六节船舶碰撞 基本要求: 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理解:船舶碰撞的赔偿原则。考试内容: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失的船舶碰 撞过失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船舶碰撞案件 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海难救助 基本要求: 了解:海难救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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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与承担规则。考试内容: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的种 类 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方的义务)救助报 酬(救助报酬的概念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救助报酬的减 少或取消 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担保的提供与救助款项的先行 支付)
第八节 共同海损 基本要求: 了解: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理解: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考试内容: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海上危险必须 是共同的 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 理的和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需的和直接的)共同海损的 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牺牲的概念 共同海损牺牲的范围 共同海 损费用的范围)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理算的法 律依据分摊请求权的时效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 分摊价值的确定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基本要求: 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与适用的债权。考试内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 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海事 赔偿责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 请求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第十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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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了解:海事诉讼的概念。理解:海事诉讼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考试内容: 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海事诉讼中的 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
保海事诉讼中的送达海事诉讼审判程序(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 特别规定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 求赔偿权利的规定)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_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_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 年 2 月 2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 202_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 1999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公布 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2_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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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 年 4 月 1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_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_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2_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 202_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4 号公布 自 202_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 根据 202_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入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 根据 202_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2_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2_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202_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公布 自 202_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 年 6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过根据 202_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SA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2_ 年 2 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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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 年 11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通过 1992 年 11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4 号公布 自 199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 力范围。理解: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原理。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特点 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 别点)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 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民事诉 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与刑事 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与海事诉 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含义与作用。理解: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 的体现,并能具体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