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加强新闻采编规范 严防虚假失实报道
——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璩静)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就《规定》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新闻出版总署近期为何要出台严防虚假新闻的文件?
答:近年来,新闻媒体的虚假新闻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从2010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直接查处的新闻违法违规案件中,虚假失实报道案件达到160件,占案件总量的22.9%。屡屡出现的虚假新闻不仅严重侵害新闻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有的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形象。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以议案、提案形式要求,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活动,制止虚假新闻。我们根据社会各界的要求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完善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虚假新闻的管理。
问:新出台的《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对于新闻记者的采访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答:《规定》分别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等四个方面对防止虚假报道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包括:新闻记者要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采访;要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等等。
对于新闻机构的责任,分别从采编流程管理、新闻来源的审核、转载审核管理和采编队伍准入管理等四方面提出规范要求,如新闻报道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转载转播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新闻机构必须规范用工制度等等。
问:《规定》对刊发虚假新闻的报刊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现实中,一些新闻媒体存在粗暴对待新闻虚假投诉的现象,这种做法非常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我们认为新闻媒体对刊播的新闻报道负有完全责任,为此,新闻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受理公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和反馈工作的程序机制。本次出台的《规定》明确要求媒体正确对待虚假失实报道问题,认真听取新闻当事人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意见,受理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投诉,实事求是核查新闻采编环节和采访证据,及时公布核查结果,妥善处理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
对于已经查实的虚假新闻,《规定》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建立更正制度。要求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问:《规定》对记者、相关负责人、媒体机构各自要承担哪些责任是否有明确划分?
答:本次出台的《规定》对记者、相关负责人和媒体机构都分别做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如对违规的新闻机构,要求媒体必须向社会公开更正、道歉。如果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虚假新闻,则明确规定可以责令新闻机构负责人引咎辞职,甚至对媒体做出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新闻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严重违规的新闻记者,责任追究重点放在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业上,如对故意编造虚假新闻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而且还将其列入不良记录,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新闻工作。
本次出台的《规定》是新闻出版总署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规范行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全国新闻媒体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坚决遏制虚假新闻,努力创建健康有序的新闻采编秩序。
第二篇: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受网络虚假信息的影响,传统媒体虚假新闻、不实报道呈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扰乱了新闻秩序,降低了媒体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为切实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新闻造假,新闻出版总署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从新闻记者采访基本规范、新闻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虚假失实报道的防范及处理规则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基本准则。为防范失实报道,杜绝虚假新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一)境内所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坚持持证采访。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是全国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新闻记者在常规的新闻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表明身份,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
(三)新闻记者编发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新闻,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不得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
(四)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坚持实地采访,采用权威渠道消息或者可证实的事实,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
(五)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新闻分析及评论文章要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公正评判、正确引导。
第二条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
(一)新闻机构要严格规范新闻采编流程,建立健全稿件刊播的审核制度。严格实行新闻稿件审核的责任编辑制度和新闻稿件刊播的总编辑负责制度,明确采编刊播流程各环节的审稿职责,坚持“三审三校”,认真核实新闻来源和报道内容,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
(二)新闻机构要规范使用消息来源。无论是自采的还是转发的新闻报道,都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真实反映获取新闻的方式。除危害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闻报道须标明采访记者和采访对象的姓名、职务和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新闻消息来源。
(三)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对于通过电话、邮件、微博客、博客等传播渠道获得的信息,如有新闻价值,新闻机构在刊播前必须派出自己的编辑记者逐一核实无误后方可使用。
(四)新闻机构必须完善新闻转载的审核管理制度。转载、转播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确保新闻事实来源可靠、准确无误后方可转载、转播,并注明准确的首发媒体。不得转载、转播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严禁在转载转播中断章取义,歪曲原新闻报道事实,擅自改变原新闻报道内容。
(五)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新闻作品的署名规则。刊播新闻报道必须署采访记者和责任编辑的真实姓名;不是亲自采编的稿件不得署名;刊播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应署作者的真实姓名。
(六)新闻机构必须完善民意调查结果的刊播制度。刊播涉及民意调查的报道,要使用权威规范的数据来源,谨慎使用网络调查、民间调查、市场随机访问等调查数据,报道中要说明调查的委托者、执行者、调查目的、调查总体、抽样方法、样本数量等,客观反映调查结果。
(七)新闻机构要严格人事管理制度,坚持新闻记者、编辑职业准入制度。要及时为通过考录和考评合格的记者、编辑办理新闻记者证等从业资格相关证件。所有采编人员必须是与新闻机构依照《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严禁临时人员、无证记者和无职称的编辑执行采访任务或者担任责任编辑。严禁聘用有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且正处于限制从业期限的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第三条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受理公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和反馈工作的程序机制,正确对待虚假失实报道问题,认真听取新闻当事人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意见,受理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投诉,实事求是核查新闻采编环节和采访证据,及时公布核查结果,妥善处理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
(二)新闻机构要建立虚假失实报道的更正制度。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三)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责任追究制度。对新闻记者采访不深入、编辑把关不严导致报道失实的,新闻机构要通过本媒体公开道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新闻记者未实地采访,仅凭网络信息或者道听途说编写虚假报道的,新闻机构要公开道歉,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记者、责任编辑、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蓄意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除严肃处理责任人外,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还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
(一)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更正;
3.责令公开检讨;
4.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二)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三)新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出版许可证:
1.刊播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各项新闻采编管理制度的;
3.拒绝对已确认的虚假新闻报道发表道歉、更正的;
4.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本新闻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总参谋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共同条令答记者问
总参谋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共同条令答记者问.txt我退化了,到现在我还不会游泳,要知道在我出生之前,我绝对是游的最快的那个总参谋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共同条令答记者问时间:2010-09-05 10:34来源:警务处 作者:admin 点击:133次
总参谋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就新修订的共同条令答记者问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和《队列条令》(统称共同条令)已发布全军施行。为帮助广大官兵理解掌握新一代共同条令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全面抓好学习贯彻,记者采访了总参谋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从新条令看我军依法治军新要求
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军共同条令已修订多次。请谈谈这次修订有何重要意义?答: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我军已近10次修订共同条令。每次修订都是为了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使我军法规建设和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这次修订,全面贯彻胡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着眼更加牢固地确立科学发展观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重要指导方针地位,紧贴新世纪新阶段我军使命任务,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突出科学管理,着力解决部队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令的发布施行,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的重要制度成果,是我军正规化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军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建军治军特点规律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问:请您介绍一下此次修订共同条令的过程。
答:共同条令,是我军的重要法规。修订共同条令,必须科学、慎重、稳妥、严谨。根据2007军委立法计划,专门成立了全军修订共同条令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总参军务部和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会同四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军委法制局共同承担了修订任务,历时3年多,共收集汇编各类参考资料1000多万字,赴全军近百个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调研,组织官兵座谈80多次,撰写专题研究报告26份、约17万字,两次召开修订共同条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条令修订草案,4次广泛征求全军各大单位和四总部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多次在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部队进行试验论证,先后30多次易稿。在整个修订过程中,军委、总部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核把关。可以说,新条令凝聚了全军的智慧。
从新条令看我军从严治军新举措
问:移动电话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是部队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请您谈谈新条令对此是如何规范的?
答:新条令充分考虑到了广大官兵运用现代信息工具的现实需求,但更考虑到信息安全保密对军队的极端重要性,以“双十条禁令”的形式,对官兵使用移动电话和国际互联网的时机、场所、方式等作出了严格限制。比如,新条令规定军队单位应当采取审批备案、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使用与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联接国际互联网或者使用具有实时视频通话功能的移动电话等等。
问:换发07式服装,对军人的着装、仪容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请谈谈新条令对此作了
哪些规范?
答:军人着装,一直是《内务条令》规范的重要内容。新条令根据07式服装着装的特点要求,在《07式服装着装暂行规定》和原《内务条令》“着装”一节的基础上,增设了“军人着装”一章,下设“着装的基本要求”、“礼服”、“常服”、“作训防护服”4节,明确了军服穿着的基本要求、时机场合、配套标准和标志服饰的佩带方法等内容。同时,对军人仪容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范,比如,明确规定:“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等等。
从新条令看我军改革发展新成果
问:新条令是如何体现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
答: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将胡主席关于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思想写入《内务条令》总则,使其成为我军内务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二是增加了“新兵入伍、学员入校,必须学唱军歌;国庆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集会,应当奏唱军歌”的规定,使唱军歌成为条令的硬性规定;三是增设了晋升(授予)军衔、授枪等仪式,拓展了培养官兵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的渠道;四是增写了用于纪念仪式中礼兵行进的“礼步”的动作要领,使部队组织官兵向英雄纪念碑敬献花篮等仪式更加规范、严肃和庄重;五是明确了部(分)队在组织战前动员、授装、纪念等活动时,也可以组织宣誓,使军人宣誓成为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一种制度化、经常化的培育形式。
问:新条令对我军奖励制度作了修改。请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这次条令修订着眼解决我军现行奖励制度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广泛吸收部队奖励工作成功经验,借鉴地方和外军有益做法,重点对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进一步丰富了奖励形式,增加了附加奖励内容,规范了个人奖励条件,使我军奖励制度更加适应新形势、体现新要求、符合新实际。比如,增设了国防服役、卫国戍边、献身国防、和平使命、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等5类纪念章,把军地一些重要表彰纳入个人奖励条件等等。关于具体的实施办法,尤其是一些政策的执行时间把握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予以明确。
问:新形势下我军部队编制、武器装备、军服式样等的发展变化,对军事法规产生了重要影响。请谈谈新条令是如何适应这些发展变化的?
答:目前,我军编制序列中传统意义上的步兵已经很少,取而代之的是摩托化步兵或装甲步兵;旧式轻武器如半自动步枪等逐渐被淘汰,新式轻武器不断列装;部队机动方式由公路机动为主转变为公路、铁路、海上和空中等机动方式有机结合;全军统一换发了07式军服等等。新条令积极适应这些发展变化,对一些已经过时的称谓如“步兵班”、“军士”等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半自动步枪手的操枪要领,同时增写了95式自动步枪手、95式班用机枪手的操枪要领;在“分队乘坐汽车”的基础上,增加了分队乘坐火车、舰(船)艇、飞机的动作要领等等。
从新条令看我军以人为本新理念
问:部队官兵反映,新条令的很多细节充满了对官兵的关心关爱。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答: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我军重要的建军治军理念。新条令在深入贯彻从严治军方针的同时,认真落实了以人为本理念。比如,为防中暑、防冻伤,新条令规定:在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行军、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保证饮水供应,适量饮用淡盐水;室内或者车、船内,应当保持通风。在严寒条件下训练、执勤、施工,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教育所属人员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加强手、脚、耳、鼻的防护,行军、训练、作业、劳动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必要时缩短室外警戒执勤人员每次执勤时间。
问:新条令为何在排长、班长职责中增加心理疏导内容?
答:胡主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军人既是军队成员,也是社会成员,经历着社会转型和军事变革的双重变化,特别是在训练强度不断加大和多样化军事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部分官兵因心理承受力较弱或者心理困扰长期得不到疏导化解,容易产生心理障碍、心理失控甚至心理疾病。因此,新条令在排长、班长职责中增写了掌握人员心理状况、做好心理疏导工作的内容。
问:新条令为什么增加了士官留营住宿的规定?
答:新的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中、高级士官编配数量明显增多,加之高级士官家属可以随军,四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适当放宽了士官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年龄限制,士官留营住宿成为部队管理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为体现从严治军与以人为本的有机结合,在反复征求部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参照军官留营住宿规定,新条令对士官留营住宿作出了明确规范。
从新条令看我军科学管理新实践
问:请谈谈新条令是如何体现科学管理思想的?
答:一是在《内务条令》中增写了“实施科学管理”的内容。这是我军首次将科学管理作为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的重要方法写进共同条令,为部队实施科学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二是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管理方法、技术和手段。如增写了“心理卫生”、“心理测试”、“心理疏导”等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强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哨位的设施设备建设。三是对原条令中比较模糊的概念进行了细化。如将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处分条件中的“时间较短”、“时间较长”、“时间过长”,分别修改为“7日以内”、“累计8日以上15日以内”、“累计16日以上”。四是坚持求真务实,努力提高管理效益。如将原条令关于车辆调整哨“由1至2名士兵担任”(通常1人负责指挥,1人负责敬礼)的规定,修改为“通常由1人担任”,“必要时可以增设游动调整哨,协助调整指挥”。
问:新条令对“与军外人员交往”规定有何修改?
答:随着社会及军队的发展尤其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拓展,军队单位和人员在训练、演习、工作、生活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与地方和外军接触的机会日益增多,形式日益多样。新条令从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净化交往的角度,对军队单位和人员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担负迎外任务、参加中外联合军事演习、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出国(境)、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消费娱乐以及在国际互联网上浏览和发布信息等,作出了明确规范。
问: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必须与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相适应。请谈谈新条令对处分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答:针对个别单位在实施“除名”处分时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令缩小了“除名”的适用范围,细化了“除名”的条件、程序、权限和移交事项;为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相协调,新条令适当下调了对军官、文职干部部分处分项目的批准权限;根据士官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新条令把“士官留用察看”作为维护纪律的一种特殊措施;依据近年来军委、总部制定的关于严格纪律的有关规定,新条令增加了对出租、出售军车号牌,在干部选拔任用、士官选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的处分条件。
从新条令看我军安全发展新规范
问:我军有专门的《安全条例》,为何还要在新一代共同条令中规范安全管理问题?答:安全管理是军队建设的一项综合性、经常性工作。2008年发布的《安全条例》对安全管理的要求、内容、程序、方法等作出了全面规范,但未涉及常见事故防范的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管理制度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实现与《安全条例》的有机衔接,新的《内务条令》总则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完善安全管理机制,预防各类事故,突出防范重大安全问题,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充实完善了常见事故防范内容,增加了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爆炸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的防范规定。
问:针对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条令明确了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答:新条令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比较多。比如,随着我军军事训练转变步伐的不断加快,部队每年都要组织大量具有实战背景的实兵、实装、实弹、实爆演习,新条令为此增写了“误击误炸事故防范”一节,要求使用管理武器装备的人员,必须遵守武器装备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训练协同计划。其中的“复杂电磁环境实弹发射必须科学设计干扰强度”,就是防止发生误击误炸事故的一项必要规范。再比如,随着我军远程机动能力的提高,动用运输机、直升机日益频繁,新条令明确规定:“严禁无关人员搭乘飞机(直升机)”、“严禁以飞行训练为借口擅自安排飞机(直升机)执行其他任务”;在车辆乘载安全规定中明确:“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等等。
(责任编辑:admin)
第四篇: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
最近,记者就部分媒体关注的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及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一、关于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有关问题
问:为什么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
答: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以下简称“双薪制”计税方法)。2005年,我们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以下简称分摊计税方法)。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调整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薪(双薪)。据我们了解,该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将年终加薪(双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1.假设王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没有全年奖金。(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1)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按原“双薪制”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5元。公式如下:3000×15%-125=325(元);
(2)2005年以后,年终加薪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元。计算过程如下:先以3000除以12的商数(3000÷12=250元)查找适用税率,250对应的税率为5%,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5%=150(元)。
(3)对比两种计算方法,分摊计税方法比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少缴税款175元。
2.假设张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1)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全年奖金应纳税额=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计应纳税额为2950元。
(2)2005年以后,可以将张某年终加薪和全年奖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1775元。计算过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数(18000÷12=1500)查找适用税率,1500对应的税率是10%,则18000×10%-25=1775(元)。
(3)对比2005年以前,张某少缴税款1175元。
问: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后,网民认为增加了工薪阶层的负担,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2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详见前例)。具体来讲,对于只有年终加薪(双薪)、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加薪(双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据我们了解,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明确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是定期清理过时或者作废文件的要求,也是针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调节高收入的角度考虑的,不会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负担。
问:今年以来,税务总局出台了哪些针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承担着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始终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规定了配套的管理、服务措施;财税[2009]5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属于个人因任职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则对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征管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上述三个文件都是针对高收入者运用资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我们将认真落实好这些文件。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二、关于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新的调整,特别是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您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必须强调,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做任何调整,各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在这一点上有的媒体的报道是有误解的。
第五篇:煤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就《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煤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就《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颁发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以下简称《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
问: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什么还要出台《规定》?
1999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随后相继颁布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文件)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对严肃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促进了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但是,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近年来非法生产、瞒报事故等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在事故查处过程中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定性不清、不准,有关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查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一些地方由于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理解的偏差,对煤矿事故调查权限存在争议等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垂直管理的体制特点,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做好法律、法规的衔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规定》。《规定》既是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是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具体工作要求。
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涉及的面很广,针对这一特点,制定规定在总体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
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进一步细化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一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结合近年来各地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存在问题和实践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有关方面的规定。
二是把“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纳入到《规定》的具体内容中。今年国庆期间,张德江副总理在山西考察时对事故查处作出了重要指示:一要实事求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二要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打掉非法生产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三要注重实效,推动工作。这三条重要指示,是事故查处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在《规定》第二十四条中专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问:《规定》对煤矿事故调查和批复结案提出了哪些方面的具体要求? 《规定》强调,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规定》对煤矿事故批复结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安全监管总局批复结案。按照煤矿隶属关系,一般情况下,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规定》还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问:《规定》有哪些特点?
《规定》在严格恪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深化,体现可操作性,特点比较明显。可概括总结为:一个明确、二个界定、三个增加、四个提高。
一个明确: 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个界定:
一是界定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界定了煤矿事故适用范围: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界定了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规定》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死亡人员、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做了补充规定和进一步界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三个增加:
一是针对当前瞒报事故多发而《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对瞒报事故调查进行了补充增加。在《规定》第二十六条增加了“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以及第二十九条“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等内容。
二是增加了事故调查组组长的职责。对事故调查组组长必须履行的职责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增加了事故报告的细化内容、有关事故续报以及事故等级变化等具体规定。《规定》第十三条较之《条例》第十二条,新增了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等内容,使报告更加完整和规范。《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了续报内容,强调了事故发生后,不但出现重大新情况要及时补报,而且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续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增加了由于伤亡人员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变化而引起事故等级变化的内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更具有针对性。
四个提高:
一是提高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层级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煤矿生产现有事故报告模式,煤矿事故逐级上报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标准更高一些。即一般事故要报至省局、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均要报至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要上报至国务院。
二是提高了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要求。《规定》第二十四条强调: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实是事故调查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事故定性、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都要事实求是、客观真实;依法依规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工作准则和根本方法,做到调查程序规范、证据充分确凿、责任处理恰当、按期结案;注重效果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目标,事故处理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要发挥事故处理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防范措施要有针对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事故调查更高层次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是提高了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规定》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强调了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证调查组高效地搞好事故调查。
四是提高了有资质技术鉴定单位和专家的责任意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总的来说,《规定》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补充和细化,既贯彻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基本规定,又对煤矿事故调查补充了细化要求,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信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规定》的实施,将会进一步规范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