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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1-61495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3 15:34: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选用与进场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

安装与检测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

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

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说 明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公司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 公司设备科是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科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生产科、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生产科、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选用与进场

第四条 生产科、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五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六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第七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起重机械租赁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九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第三章 安装与检测

第十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一条 进场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允许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三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十八条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至我公司安全科和工程项目部。并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第二十七条 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公司每年、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 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公司管理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如对本制度有疑问,由公司安全科进行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篇: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强化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编制依据

《塔式起重机》---GB5031-2008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起重机械监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 《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2006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监安全管理重点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08】166号令“五不租”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02】124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09】87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5-99

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1、起重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起重机械设备实行统一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三、起重机械的安装管理

施工升降机和塔式起重机安装前,由工程技术人员作出施工组织设计,安装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必须选择有拆装资质的队伍施工。小型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装检查标准》规定。

四、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2、起重机械设备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且做到持证上岗。

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

4、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5、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

6、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在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也应报废,使用15年以上的必须报废。

五、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管理

(一)塔式起重机的保养和修理

1、日常保养:

①经常保持各机构的清洁,及时清扫灰尘;

②检查各减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规定油面高度应及时加油;

③检查各减速器的透气塞是否能自由排气,若阻塞,及时疏通;

④检查各制运器的效能,如不灵敏可靠应及时调整;

⑤检查各连接处的螺栓,如有松动和脱落应及时紧固和增补;

⑥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如发现失灵情况应及时调整;

⑦检查各部位钢丝绳和滑轮,如发现过度磨损情况及时处理;

⑧检查各润滑部位的润滑情况,及时添加润滑脂。

2、小修(塔机工作1000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日常保养的各项工作;

②拆检清洗减速机制齿轮,调整齿侧间隙;

③清洗开式传动的齿轮,调整后涂抹润滑脂;

④检查和调整回转支承装置;

⑤检查和调整制动器和安全装置;

⑥检查吊钩,滑轮和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整、修复和更改。

3、中修(塔机工作4000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小修的各项工作;

②修复或更改各联轴器的损坏件;

③修复或更改制动瓦;

④更换钢丝绳,滑轮等;

⑤检查回转支承部分各连接螺栓,必要时更换,注意更换时高强螺栓;

⑥除锈、油漆。

4、大修(塔机工作8000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项工作;

②修复或更换制动轮、制动器等;

③修复或更换减速机总成;

第四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本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应根据起重机械的种类、数量和复杂程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2.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3.必须对起重机械逐台进行登记和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等原始技术资料,以及运行记录、历次技术检验报告、大修理、改变原设计性能和重大事故记录等。

4.各种不同规格型号的起重机械都要按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装设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塔式起重机要加足配重。各种钢丝绳的选择、使用和报废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5使用单位保证本公司的起重机械在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和吊运通道,并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和电气线路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6.起重机械实行专责制,每台起重机械都要由专人(机长)负责使用管理。7.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安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8.新购置起重机械时,必须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并有完整的合格证。

9.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重大改造或变原设计性能时,必须根据《起重机械设计规范》拿出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原厂主管部门和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10.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查和检验的周期与内容按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11.新安装、经过大修理或改变原设计性能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静载试验和动载试验等技术检验,经本公司、安装单位和使用部门共同签定验收合格,并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2.维护和保养的内容:

(1)起重机械的维修和保养应找有塔式起重机维修和保养资质的单位进行。(2)塔式起重机应当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传动部分应有足够的滑油,对

易损件必须经常检查、维修或更换,对机械的螺栓,特别是经常振动的零件,如塔身连接螺栓应经常进行检查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则必须及时拧紧或更换。

(3)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

1)应每班要检查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等安全装置是否正常,开关是否完好、螺栓是否紧固。(力矩、重量限制可用手动开关检查,高度限位器起升吊钩至上限位位置应能自动停止,幅度限位器开动小车至起重臂两端与块接触应能自动停止。

2)每半月应对力矩限制器和起重量限制器进行一次吊重检测。检查该两种安全装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若发现超载,应立即进行调整,检查调整方法见说明书。

(4)机械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各机构的制动器应经常进行检查及调整制动瓦和制动轮的间隙,保证灵活可靠,其间隙保证在0.5mm~1mm之间,在磨擦面上,不应有污物存在,遇有污物必须洗掉。

2)减速箱、外啮等各部分的润滑以及液压油均按润滑表中的要求进行。(5)严格执行起重机钢结构件报废标准,对主要受力的结构件应检查金属疲劳强度、焊缝裂纹、结构变形、破损等情况,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关键焊缝及焊接热影响区的母材应进行检查,若发现异常,应进行处理。结构件的检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日常检查:塔机每工作80小时应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塔机司机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各连接部位螺栓的紧固情况,如有松动应及时紧固。

2)当塔机出现异常声响,或出现过误操作,或发现塔机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等情况时,应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3)当一个工程完成,塔机拆卸后,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详细检查,并做好记录。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设法防止结构变形和碰撞损坏。

(6)日常保养

1)经常保持各机构的清洁,及时清扫各部分灰尘; 2)检查各减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规定油面高度应及时加油; 3)检查各减速机的透气塞是否能自由排气,若阻塞,应及时疏通; 4)检查各制动器的效能,如不灵敏可靠应及时调整; 5)检查各连接处的螺栓,如有松动和脱落应及时紧固和增补; 6)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如发现失灵情况应及时调整;

7)检查各部位钢丝绳和滑轮,如发现过度磨损情况应及时处理; 8)检查各润滑部位的润滑情况,及时添加润滑脂。(7)小修(塔机工作1000小时以后进行)1)进行日常保养的各项工作;

2)拆检清洗减速机的齿轮,调整齿侧间隙;

3)清洗开式传动的齿轮,调整后涂抹润滑脂; 4)检查和调整回转支承装置; 5)检查和调整制动器和安全装置;

6)检查吊钩、滑轮和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整、修复和更改。(8)中修(塔机工作4000小时以后进行)1)进行小修的各项工作; 2)修复或更改各联轴器的损坏件; 3)修复或更换制动瓦; 4)更换钢丝绳、滑轮等;

5)检查回转支承部分各连接螺栓,必要时更换,注意,更换时采用高强螺栓; 6)除锈、油漆。

(9)大修(塔机工作8000小时以后进行)1)进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项工作; 2)修复或更换制动轮、制动器等; 3)修复或更换减速机总成; 4)修复或更换回转支承总成。(10)其它主要部件的维修和保养

1)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①裂纹;

②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材料厚度的50﹪ ; ③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5 m m~2 m m ; ④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⑤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约10﹪; 2)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①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

②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③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10﹪; ④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⑤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①裂纹和轮缘破损;

②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③滑轮绳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④操作司机必须经常检查安全限制器灵敏程度及有效情况,如发现失灵应及时调整

或维修,决不允许将限制器线路拆掉。(11)回转支承装置的维修保养

1)回转支承的安装支座(支承齿圈下底面的座子和置于内坐圈上表面的座子)必须有足够的刚性,安装面要平整。装配回转支承以前支座应进行去应力处理,减少回转支承支座的变形。装配时支座和回转支承的接触面必须清理干净。

2)使用中应注意噪音的变化和回转阻力矩的变化,如有不正常现象应拆检。3)回转支承必须水平起吊或存放,切勿垂直起吊或存放,以免变形。

4)在螺栓完全拧紧以前,应进行齿轮的啮合检查,其啮合状况应符合齿轮精度的要求;即齿轮副在轻微的制动下运转后齿面上分布的接触斑点在轮齿高度方向上不小于25﹪,在轮齿长度方向上不小于30﹪.5)齿面工作10个班次应消除一次杂物,并重新涂上润滑脂。在回转支承的齿圈上表面对准滚道的部位均布了4个油杯,由此向滚道内添加润滑脂。在一般情况下,回转支承运转50小时润滑一次。每次加油必须加足,直至从密封处渗出油脂为止。

6)为确保螺栓工作的可靠性,避免螺栓预紧力的不足,回转支承工作的第一个100小时和500小时后,均应分别检查螺栓的预紧扭矩。此后每工作1000小时应检查一次预紧扭矩。

7)连接回转支承的螺栓和螺母均采用高强螺栓和螺母;采用双螺母紧固和防松。8)拧紧螺母时,应在螺栓的螺纹及螺母端面涂润滑油,并应该用扭矩扳手在圆周方向对称均匀多次拧紧。最后一遍拧紧时,每个螺栓上预紧扭矩应大致均匀。

第五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目录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报审目录

1、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2、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资料审核表

3、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总包单位

自行分包)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

5、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7、租赁单位资质及租赁合同

8、维保合同

9、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单位组织机构及安拆合同

10、起重机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11、专项施工方案

12、应急救援预案

13、基础验收记录及隐蔽验收记录

14、安装自检记录

15、检测报告

16、联合验收记录

17、特种作业证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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