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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1-92468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5 18:35: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

《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为使会员协会适应足球改革的形势,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行使工作职能,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过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批准注册的会员协会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会员协会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和政策、中国足协章程及其它文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和管理本地域内的各级足球组织和各项足球活动,最大限度地推动普及和提高,促进本地域足球运动持续、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 会员协会的核心是足球管理中心,会员协会的外围是各专项委员会,中心的各职能部门是会员协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 会员协会应是经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专用的办公地点,有相应的物质设施,有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来源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第六条 会员协会应设立所管辖地域代表大会制度,其组织程序和会议内容等,参照中国足协代表大会的有关条款制定。如条件不成熟,可采用足球工作会议的方式,完成会议的内容。

第七条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会员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二、参照中国足协章程有关条款,会员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常委会。

三、主席任命秘书长一人,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一、会员协会的部门机构必须设置办公室、技术部、竞赛部和财务部,其它部门的设置由会员协会自定。

二、会员协会依工作需要应设立专项委员会。

第三章 管辖地域

第九条 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负责全面管理本地域的各项足球活动,任何足球单位包括职业足球俱乐部举办任何足球活动或比赛,必须经当地足球协会报所属会员协会批准。

第十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分级管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的明文规定,同时结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四章中有关足球重点城市会员协会权利与义务的说明,足球重点城市会员协会既独立管理本辖区足球工作和足球活动,同时与省级会员协会也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中国足协与足球重点城市协会之间的各项业务活动,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重点城市足协,都应首先通报相关省级足协,以便省级足协既能给予配合,又不与省级足协可能组织的全省性活动发生碰撞。

第十二条 凡涉及全省范围足球运动事务时,重点城市会员协会应服从省级会员协会的领导。同时,省级足协也应从足球重点城市在省内的重要位置角度,尽可能充分考虑足球重点城市的意见和利益。

第十三条 省级会员协会和足球重点城市会员协会在制订各自的全年工作计划时,双方都应主动进行沟通,以保证双方年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协调。

第十四条 足球重点城市拥有规划和管理本地区各项足球活动的高度自治和自主权,具有象省级足协一样独立办理注册、开具转会证明、承接全国性各项足球活动和比赛、组织和批准本地区举办各项足球活动和比赛的权利。

第四章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贯彻执行中国足协各项方针政策,并保证落实各项规定。制定本地域足球活动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积极推广普及足球运动,培养足球后备人才。

一、在本地域内,积极组织开展各项足球活动,推动足球运动的进一步普及和发展,不断扩大足球人口,创造良好的足球环境。

二、大力开展中小学足球活动,不断培养和输送足球后备人才。

三、发展青少年业余足球俱乐部和足球学校,积极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足球后备人才。

四、制定培养青少年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组织管理竞赛活动

一、积极组织本地域的各级、各类成年、青少年、学校系统和青少年业余俱乐部、足球学校的比赛,形成制度,建立本地域的竞赛体系。

二、按照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的规定,负责当地俱乐部参加甲级联赛、乙级联赛、足协杯赛、女子超级联赛的赛区委员会的工作。

三、承办中国足协主办的男女各级比赛,负责赛区组织管理工作。

四、按照中国足协有关规定,组织国内或国际、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足球比赛。第十八条 积极发展和促进足球场地设施的建设。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保护现有足球场地和设施。

二、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与各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积极配合,因地制宜地增加和建设多种规格的公共足球场地和设施,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足球活动空间。

三、促进和协助青少年业余足球俱乐部、足球学校改善和建设训练、比赛场地设施,为他们创造更好的训练比赛条件。

第十九条 发展会员。

一、会员协会应积极引导和扶持本地域的市、区、县等成立足球协会并吸收其为会员。

二、积极引导和促进本地域内各类业余俱乐部的组建并吸收其为会员。

三、吸收足球积极分子进入所属委员会,开展本地域的足球运动。

第二十条 注册和转会工作。

一、按照中国足协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所属各级单位及人员的注册。

二、按照中国足协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审核和办理转会手续。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一、会员协会会员交纳会费。

二、上级拨款

三、社会赞助。

四、注册服务费、转会分成费、门票分成及其它比赛管理费。

五、有条件的会员协会创立公司,依法经营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协会必须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协会年初要合理编制收支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要以收定支。年度终了,进行财务决算,制作财务报告。会员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要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报送中国足协。第二十四条 会员协会的财务工作应接受中国足协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财务检查、审计监督。必须按照国家和中国足球协会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协会应将与中国足球协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一、会员协会下属会员组织和成员之间出现的任何争议应向本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诉讼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会员协会常务委员会申述,常务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四、会员协会应要求下属组织和成员保证遵守以上有关“争议处理”的条款。

第八章其 它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协会定期召开工作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呼声和建议,不断改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协会每年将年初计划、年终总结上报中国足协,并建立简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本地域内的评定和奖励制度。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条 会员协会可根据需要制定内部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通过,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凡过去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第二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 挥z会会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z会法》、《中国z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z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中国z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z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会员所在地z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z会法》、承认《中国z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z会,经z会批准即为z会会员。

第五条 z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z会的为个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单位身份加入z会的为团体会员。

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z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z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z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z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z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z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z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z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z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的入会程序

第八条 会员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个人入会由所在地基层z会批准,单位入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z会批准。县级以上z会可直接批准申请人为本级z会会员。

申请加入z会的个人,可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基层z会领取并填写《中国z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报所在地基层z会审批。

申请加入z会的学校、医院、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可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z会领取并填写《中国z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等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z会审批。

第九条 基层z会对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人为z会会员的,发给z会会员证和会员徽章,报县级以上z会备案。县级以上z会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单位为z会团体会员的,发给z会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z会会员证和会员徽章由中国z会总会统一制作。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由批准单位按中国z会总会统一样式制作。

第十条 对z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外人士(或单位),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由县级以上z会认定和批准,并授予同级z会荣誉会员称号,颁发中国z会统一制作的奖章(奖牌)和证书。

第四章 会员的会费交纳

第十一条 申请人(单位)自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即获得z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照《中国z会会费管理办法》,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按进行交纳,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交纳。

个人普通会员的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1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2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团体普通会员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由批准加入的z会组织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应开具合法收据。会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中国z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z会为z会个人会员登记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z会的会员发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z会具体负责所辖z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z会要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z会会员登记档案,实行科学、动态、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每年交纳会费的同时进行注册;各级z会每年向上级z会报告z会员登记及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的转会

(一)会员的转会是指z会员从一个z会转入另一个z会;

(二)会员的转会应由转出z会出具转会证明,凭该证明在转入z会办理转入手续。转会后,交纳会费记录等信息由转入z会负责登记、统计;

(三)会员所在z会发生合并、分立的,会员应由新成立的z会给予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由其所在z会收回会员证(标牌),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备案。

第六章 会员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中国z会每五年开展一次优秀会员评选活动,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省级以下(含省级)z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特别会员可授予z银质奖章(牌);对永久会员可授予z金质奖章(牌)。

第二十三条 银质奖章(牌)由省级z会负责颁发,金质奖章(牌)由中国z会总会颁发。

z会员奖章(牌)由中国z会总会统一设计、制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z会总会。

第二十五条 各级z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嘉禾县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志愿者资源,以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义。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下面称会员)是指按照一定的要求与程序在协会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第三条 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与管理由协会政工组负责。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提供的培训;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以及协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四)享有本会内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五)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本协会的所有工作享有监督、建议、批评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五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协会的相关管理,自觉完成所承诺担负的志愿服务项目;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自觉维护本协会及志愿者的形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按要求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注册与管理

第六条 入会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

(二)遵纪守法,认同协会理念,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有爱心,并乐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并有意长期为公益事业服务;

(三)具备相应的志愿者知识和志愿服务技能。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准备入会。如果你准备入会,请认真仔细阅读《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守则》、《活动免责声明》等规章制度,从网上下载或到协会办公室填写《志愿者入会报名表》,交纳会费,你就成了协会的会员了;

(二)办理正式入会手续。待你参加3次以上的志愿服务活动(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你可以正式向协会提出申请领取志愿者工作牌、《志愿者基础读本》、会服、会员帽等相关资料,你就正式成为福城志愿者协会的一员了; 第八条 会费

(一)会员加入协会,需缴纳50元/年的会费(学生会员免费),会费一年交纳一次,一次交清;

(二)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内部联谊交流活动、日常管理工作、志愿者统一标识的制作等;

(三)会费由协会财务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四)志愿者退会,会费不退。第九条 工作牌、会服与会徽

(一)所有正式注册志愿者均可领取会服、志愿者工作牌、会徽,均不需另外交纳费用,从会费中开支;

(二)工作牌、会服与会徽是志愿者身份的象征,由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佩戴,非志愿服务时间建议不得穿戴;

(三)会员退会,工作牌(经协会盖章注销)、会服、会徽经本人申请可由本人保存留念,但未经协会允许,不得再使用;

(四)会员劝退、除名,工作牌、会服、会徽应退回协会。第十条 会员积分管理

(一)会员积分由政工组负责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3天内,活动召集人将“活动记录表”及积分上报政工组,政工组于每年12月30日前统计好当年的会员积分,经理事会核查后予以公布;

(二)凡参加协会组织或经协会同意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按小时计算,每小时记1分,特殊情况可适当加分,但原则上不超过2倍,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内组织开展的培训、会议、内部交流、文艺等活动,不再积分,只给筹备工作人员一定的积分,参加人员只公布名单;;

(四)协会管理人员,会长、秘书长、理事长、理事及其它由协会安排的管理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不另行加分;

(五)活动项目策划及筹备工作,按策划、筹备时间长短及活动难度大小,一次性记2-10分,由理事会商讨决定;

(六)其它未考虑的临时加分条款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七)积分利用。会员积分是会员表彰、奖励、星级志愿者进晋的主要依据,具体运用按照《嘉禾县志愿者协会星级志愿者评定及优秀志愿者评选实施办法》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会员档案管理。

(一)会员办理完入会手续后,政工组将发放“志愿者工作牌”,并将个人资料纳入会员档案管理;

(二)会员档案包括会员编号、入会登记表、培训记录、参加服务记录、奖惩记录、服务积分等。有关资料的录入和今后管理由专人负责,作为保密资料,各部门要查阅有关内容,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协会申请,由协会会长及政工组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因目前协会无专职人员,会员服务及积分记录暂采取统一记录的办法,志愿者参加服务由活动召集人进行记录并上报,政工组于每年12月30日前统计好当年的服务时间,并予以公示;待条件成熟,协会将统一发放《嘉禾志愿者服务记录卡》,由会员每次服务后本人填写并交服务召集人签名。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本人向协会递交书面退会申请,协会作登记备案,并致感谢信;

(二)担任协会管理工作的会员退会,需提前1个月向协会理事会提交申请,并将担负的工作移交完毕后方可退会;

(三)会员退会必须由政工组或理事会成员必须与其进行交流、座谈,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协会安排欢送会;

(四)会员因工作等原因一段时间不能参加义务(志愿)服务,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保留会籍1年。超过1年以上应当重新履行会员入会的申请手续,若有会员编号的编号不变;

(五)确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工作,但本人关心协会发展,愿意保留会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理事会讨论决定,发放“终身荣誉会员证”,星级会员要在证书上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 劝退与除名。会员若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相关规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劝退或除名,由理事会成员进行交流或座谈,并在档案中记录,影响严重的必须在贴吧及QQ中进行公告;

(一)因志愿工作影响家庭或工作的;

(二)在志愿工作期间有任何虚假或欺骗行为的;

(三)因个人行为对志愿者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志愿者组织内部搞不团结、制造不和谐的;

(五)违犯协会规章制度且不听劝告的;

(六)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八)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活动的;

培训与服务项目选择

第十五条 会员培训

(一)会员培训由政工组组织实施,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重在参与、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

(二)会员培训内容包括新志愿者入门培训(基础培训)、专题培训(含项目培训、技能培训等)、高级培训;

(三)协会每个季度举办一次入门及基础知识培训,每个季度一次团队拓展活动或队员交流、讲座活动,并根据志愿者、项目组或协会发展的需要安排其它培训; 第十六条 会员服务项目选择

(一)新志愿者经过培训后,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选择服务项目。为保证服务质量,新志愿者最多只能选择1至2个服务项目参加服务,没有选择服务项目的会员由政工组安排参加集体服务;

(二)各项目组有新志愿者加入,必须组织好欢迎仪式及上岗前的培训;

(三)各服务项目组经常性召开例会、座谈会及交流会,将表现突出的新志愿者的情况上报政工组或理事会,以便培养新骨干,以利协会发展。

奖惩、激励与保障

第十七条 奖惩

(一)奖先评优,树立榜样的作用,对团队的发展至关重要,主要参照《嘉禾县志愿者协会星级志愿者评定及优秀志愿者评选实施办法》进行;

(二)对违反协会相关规章制度,影响协会形象的行为,协会将对其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职务、撤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奖惩均记入会员档案,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布。第十八条 星级志愿者评定

(一)星级志愿者评定每开展一次,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精简高效的愿则,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实施参照《嘉禾县志愿者协会星级志愿者评定及优秀志愿者评选实施办法》进行

(二)会员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分,300分,600分,1000分,1500分的履约志愿者分别授予一、二、三、四、五星级志愿者称号;

(三)五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分)将获得“终身荣誉会员证”,但每必须进行审核,否则视作自动放弃会员资格。第十九条 权益保障

(一)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二)加强宣传,争取政策,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认,对于受表彰的注册志愿者,应通报其工作(学习)单位,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三)推荐优秀志愿者参加上级评比、评选及表彰活动;

(四)努力创造条件,为注册志愿者能力提升、学习创造条件;

(五)争取资金,为所有的注册志愿者购买保险。

第四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嘉禾县志愿者协会成员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志愿者资源,以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义。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下面称成员)是指按照一定的要求与程序在协会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第三条 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与管理由协会政工组负责。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提供的培训;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以及协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四)享有本会内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五)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本协会的所有工作享有监督、建议、批评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五条 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协会的相关管理,自觉完成所承诺担负的志愿服务项目;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自觉维护本协会及志愿者的形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按要求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注册与管理

第六条 入会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

(二)遵纪守法,认同协会理念,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有爱心,并乐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并有意长期为公益事业服务;

(三)具备相应的志愿者知识和志愿服务技能。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准备入会。如果你准备入会,请认真仔细阅读《协会章程》、《成员管理办法》、《成员守则》、《活动免责声明》等规章制度,从网上下载或到协会办公室填写《志愿者入会报名表》,交纳会费,你就成了协会的成员了;

(二)办理正式入会手续。待你参加3次以上的志愿服务活动(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你可以正式向协会提出申请领取志愿者工作牌、《志愿者基础读本》、会服、成员帽等相关资料,你就正式成为福城志愿者协会的一员了; 第八条 会费

(一)成员加入协会,需缴纳50元/年的会费(学生成员免费),会费一年交纳一次,一次交清;

(二)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内部联谊交流活动、日常管理工作、志愿者统一标识的制作等;

(三)会费由协会财务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四)志愿者退会,会费不退。第九条 工作牌、会服与会徽

(一)所有正式注册志愿者均可领取会服、志愿者工作牌、会徽,均不需另外交纳费用,从会费中开支;

(二)工作牌、会服与会徽是志愿者身份的象征,由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佩戴,非志愿服务时间建议不得穿戴;

(三)成员退会,工作牌(经协会盖章注销)、会服、会徽经本人申请可由本人保存留念,但未经协会允许,不得再使用;

(四)成员劝退、除名,工作牌、会服、会徽应退回协会。第十条 成员积分管理

(一)成员积分由政工组负责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3天内,活动召集人将“活动记录表”及积分上报政工组,政工组于每年12月30日前统计好当年的成员积分,经理事会核查后予以公布;

(二)凡参加协会组织或经协会同意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按小时计算,每小时记1分,特殊情况可适当加分,但原则上不超过2倍,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内组织开展的培训、会议、内部交流、文艺等活动,不再积分,只给筹备工作人员一定的积分,参加人员只公布名单;;

(四)协会管理人员,会长、秘书长、理事长、理事及其它由协会安排的管理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不另行加分;

(五)活动项目策划及筹备工作,按策划、筹备时间长短及活动难度大小,一次性记2-10分,由理事会商讨决定;

(六)其它未考虑的临时加分条款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七)积分利用。成员积分是成员表彰、奖励、星级志愿者进晋的主要依据,具体运用按照《嘉禾县志愿者协会星级志愿者评定及优秀志愿者评选实施办法》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成员退会

(一)成员有退会的自由,本人向协会递交书面退会申请,协会作登记备案,并致感谢信;

(二)担任协会管理工作的成员退会,需提前1个月向协会理事会提交申请,并将担负的工作移交完毕后方可退会;

(三)成员退会必须由政工组或理事会成员必须与其进行交流、座谈,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协会安排欢送会;

(四)成员因工作等原因一段时间不能参加义务(志愿)服务,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保留会籍1年。超过1年以上应当重新履行成员入会的申请手续,若有成员编号的编号不变;

(五)确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工作,但本人关心协会发展,愿意保留会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理事会讨论决定,发放“终身荣誉成员证”,星级成员要在证书上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 劝退与除名。成员若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相关规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劝退或除名,由理事会成员进行交流或座谈,并在档案中记录,影响严重的必须在贴吧及QQ中进行公告;

(一)因志愿工作影响家庭或工作的;

(二)在志愿工作期间有任何虚假或欺骗行为的;

(三)因个人行为对志愿者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志愿者组织内部搞不团结、制造不和谐的;

(五)违犯协会规章制度且不听劝告的;

(六)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八)成员没有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活动的;

培训与服务项目选择

第十五条 成员培训

(一)成员培训由政工组组织实施,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重在参与、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

(二)成员培训内容包括新志愿者入门培训(基础培训)、专题培训(含项目培训、技能培训等)、高级培训;

(三)协会每个季度举办一次入门及基础知识培训,每个季度一次团队拓展活动或队员交流、讲座活动,并根据志愿者、项目组或协会发展的需要安排其它培训; 第十六条 成员服务项目选择

(一)新志愿者经过培训后,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选择服务项目。为保证服务质量,新志愿者最多只能选择1至2个服务项目参加服务,没有选择服务项目的成员由政工组安排参加集体服务;

(二)各项目组有新志愿者加入,必须组织好欢迎仪式及上岗前的培训;

(三)各服务项目组经常性召开例会、座谈会及交流会,将表现突出的新志愿者的情况上报政工组或理事会,以便培养新骨干,以利协会发展。

奖惩、激励与保障

第十七条 奖惩

(一)奖先评优,树立榜样的作用,对团队的发展至关重要,主要参照《嘉禾县志愿者协会星级志愿者评定及优秀志愿者评选实施办法》进行;

(二)对违反协会相关规章制度,影响协会形象的行为,协会将对其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职务、撤消成员资格;

(三)成员奖惩均记入成员档案,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布。第十八条 星级志愿者评定

(一)星级志愿者评定每开展一次,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精简高效的愿则,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实施参照《嘉禾县志愿者协会星级志愿者评定及优秀志愿者评选实施办法》进行

(二)成员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分,300分,600分,1000分,1500分的履约志愿者分别授予一、二、三、四、五星级志愿者称号;

(三)五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分)将获得“终身荣誉成员证”,但每必须进行审核,否则视作自动放弃成员资格。第十九条 权益保障

(一)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二)加强宣传,争取政策,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认,对于受表彰的注册志愿者,应通报其工作(学习)单位,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三)推荐优秀志愿者参加上级评比、评选及表彰活动;

(四)努力创造条件,为注册志愿者能力提升、学习创造条件;

(五)争取资金,为所有的注册志愿者购买保险。

第五篇: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精讲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

引言

为规范足球运动员转会活动中经纪人的经纪行为,保障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则》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从事球员转会经纪活动的球员经纪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球员和俱乐部与其他球员和俱乐部进行转会协商时,有权聘请球员经纪人。该经纪人必须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足球经纪人许可证或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许可证。球员经纪人是指一名自然人,以获取佣金为目的,在正常范围内向俱乐部介绍其有意签约的球员,或介绍两家俱乐部进行球员转会活动。该经纪人的活动必须符合本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条 球员和俱乐部不允许雇佣未取得许可证的球员经纪人。第三条 第一条、第二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球员经纪人是球员的近亲;

二、球员或俱乐部经纪人是国内或其永久居住国的注册律师。

第二章 申报、批准与注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以向中国足协递交申请:

一、希望成为经纪人的自然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取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并通过当地主管部门年检;

三、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报人必须是该公司法人代表;

四、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五、未在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或与这些机构有关联的组织中任职;

六、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或经济违法行为;

七、若申请者不具有中国国籍,则必须在中国居住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条 中国足协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并对申请合格者进行资格培训和考试。第六条 如果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存在不足,该申请将被中国足协拒绝。第七条 中国足协将定期举办球员经纪人资格考试。第八条 球员经纪人资格考试程序:

一、考试采取多项选择形式,中国足协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二、考试内容如下:

1、对现行国际足联、亚洲足联及中国足协章程、规则及规定的熟悉程度,尤其是与转会有关的部分;

2、对民法的熟悉程度(个人权利的基本规定)及对《合同法》的熟悉程度;

3、每次考试由中国足协命题。

三、申请者如没有通过考试,可在下一再次申请参加考试;

四、如果一名申请者连续两次没有通过考试,中国足协则在以后的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且经中国足协审核认为可授予《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35万元人民币的责任保证金足额汇入中国足协指定银行,并将中国足协财务开据的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上缴中国足协注册办公室。关于此保证金:

一、球员经纪人在从事足球经纪活动期间不得收回保证金;

二、球员经纪人的经纪行为违反中国足协或国际足联的规定并造成俱乐部或球员损失的,中国足协有权使用该保证金,赔偿此损失,且赔偿金额不以保证金总额为限;

三、因上述原因造成保证金金额不足的,该球员经纪人的《许可证》将被临时吊销。待保证金金额重新达到35万元人民币,中国足协发还其《许可证》,该经纪人方可继续从事球员经纪活动;

四、球员经纪人自交还《许可证》或《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收回保证金,以赔偿第三方可能提出的要求。

第十条 通过考试的申请者必须在《职业行为准则》上签名,并保证作为球员经纪人遵守本准则中的基本规定。球员经纪人如果在工作中违反了《职业行为准则》将根据有关条款受到制裁。

第十一条 中国足协在收到责任保证金凭证和已签署的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的保证书之后,向申请者颁发球员经纪人《许可证》。关于《许可证》:

一、《许可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二、《许可证》无时间期限,并且授权球员经纪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球员经纪人一旦获得中国足协颁发的《许可证》,该经纪人在商业活动中有权使用中国足球协会授予的球员经纪人称号。

第十二条 球员经纪人从事转会经纪活动,须持有《许可证》,获得《许可证》的中国人,或不具有中国国籍,但在中国居住时间两年以上的外国人,每年12月1日之前在中国足协办理年检、注册,不遵守本办法或资信不佳的球员经纪人不予注册。第十三条 中国足协每年公布一次当年注册的球员经纪人名单。

第三章 球员经纪人、俱乐部与球员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球员经纪人接受俱乐部或球员的委托从事转会经纪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关于合同:

一、合同期限为两年,可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续约,不能自动延长;

二、合同明确规定球员经纪人的付费方式及前提条件;

三、球员经纪人从其代理的球员处所得报酬,根据球员经纪人为该球员签定合同中所规定的年收入计算,但不包括汽车、住房、保险或奖金等其它待遇;

四、俱乐部聘请球员经纪人应在提前商定好的情况下统一付费;

五、代理合同一式三份,由双方签字,一份由球员或俱乐部保管,一份交球员经纪人管理,其余一份在合同签订三十天内上交中国足协;

六、未成年球员不经中国足协承认的合法监护人同意不得与球员经纪人签订代理合同;

七、球员经纪人使用国际足联提供的标准代理合同。第十五条 球员经纪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与任何不属于俱乐部、或与俱乐部的合同期限于六个月内届满的球员接洽、协商转会事宜;

二、接受俱乐部的委托与其它俱乐部接洽、协商转会事宜,签定转会协议;

三、接受球员的委托与俱乐部接洽、协商转会事宜,签订转会协议;

四、俱乐部或球员隐瞒真相,球员经纪人有权拒绝或中止为其提供经纪服务;

五、如果球员与球员经纪人决定分期付款,并且该球员经纪人为球员签定的合同期限长于其与球员之间签定的合同,球员经纪人有权在与球员的合同过期后继续从该 3 球员处获得报酬,直至该球员与俱乐部的合同过期或该球员委托其他球员经纪人与另一家俱乐部签定了新的合同;

六、如果球员与球员经纪人不能就应付报酬达成协议,或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没有涉及有关报酬的内容,那么球员经纪人有权收取其为球员签定的合同中所获得的收入的5%,作为赔偿金;

七、球员经纪人可以对其工作进行商业运作,但其雇员只能从事与球员经纪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有关的管理性工作。只有球员经纪人本人有权代表及维护球员或俱乐部的利益,以及与其他球员或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关系。球员经纪人每年应将其雇员名单上报中国足协备案。如

雇员被除名,球员经纪人应通知中国足协;

八、与经纪行为相关的其它权利。第十六条 球员经纪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足协、亚洲足联以及国际足联的章程、规定;

二、如实、及时地向俱乐部或球员介绍有关情况,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三、为俱乐部或球员解决有关事宜;

四、收取佣金应向俱乐部或球员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五、接受中国足协、体育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凭证、帐薄及其它资料;

六、在同一次经纪活动中只能接受一方的委托;

七、在其经手的有关经纪活动的每份文件中,均有其姓名、签字及委托人姓名。转会协议须载有球员经纪人的义务条款及其签名,否则该转会协议无效;

八、球员经纪人接受球员的委托管理其个人财务,应定期向球员汇报财务情况,如实填写帐薄,原始凭证、业务记录、帐薄和经纪合同至少须保存五年,经纪人与球员的财务必须分账管理。

第十七条 球员经纪人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超越中国足协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通过诋毁其他球员经纪人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三、诱导正在履行合同的球员不履行合同;

四、向俱乐部或球员收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五、向俱乐部或球员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六、代表球员向俱乐部索要签字费、住房或私人用车等;

七、伪造、涂改、买卖《转会证明》、《转会协议》等文件和凭证;

八、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转会;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十八条 俱乐部及球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希望提供球员服务的俱乐部只允许与球员本人或通过已注册的球员经纪人接洽;

二、在协商转会事宜时,俱乐部不得向球员隐瞒有关事项,不得对球员采取诱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三、俱乐部在协商转会事宜时,俱乐部不得以签字费、购买住房、私人用车等附加条件,诱使球员签订转会协议;球员也不得向俱乐部提出签字费、购买住房、私人用车等附加条件;

四、俱乐部应直接向有关俱乐部支付转会费,不得通过球员经纪人中转或作为酬劳付给球员经纪人;

五、俱乐部在支付球员经纪人的佣金时,应索取发票;

六、球员必须寻求已注册的球员经纪人为其提供转会服务。

第十九条 在转会过程中,如果俱乐部或球员没有使用球员经纪人的服务,应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表明。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中国足协根据球员经纪人、足球俱乐部和球员在转会经纪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具体情况,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球员经纪人违反本办法,受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临时吊销许可证;

四、吊销许可证。上述处罚可并用。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违反本办法,受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取消或部分取消参与当年国内或国际球员转会资格;

四、禁止参与国内或国际足球活动。上述处罚可并用。第二十三条 球员违反本办法,受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一年以下停赛。上述处罚可并用。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国内俱乐部或球员与球员经纪人之间因转会经纪活动产生争议,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申诉,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将负责处理;其他争议直接向国际足联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或球员应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中国足协或国际足联申诉;若该球员经纪人已上交《许可证》或《许可证》被吊销,申诉人应在六个月内申诉。

第六章 关于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

第二十六条 申报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资格的申请人除符合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申报条件外,还必须:

一、具有中国足协球员经纪人《许可证》,并从事球员转会经纪活动一年以上;

二、在申请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之前的经纪活动中没有违规违纪行为,且资信良好; 第二十七条 中国足协将根据《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则》要求和程序,定期举办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考试并审批、颁发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获得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许可证的球员经纪人,应遵照《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则》的规定从事球员转会经纪活动,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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