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电力法律法规
电力法律法规
一、1.法律:电力法,合同法,是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
2.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支撑。
3.部门规章:是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
4.地方性法规:是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补充。
二、电力法
1.内容一:依法引导和规范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和生产。
2.内容二:注意严重盗窃设施,破坏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3.内容三:政企分开,四种性质的电力组织:
电力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如能源部,属国家行政机关),电监会(国务院授权、行政执法的直属的事业单位,垂直领导,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省市县经贸委(地方),电力行协(社会团体法人,不是企业,不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只提供服务,起桥梁作用),电力企业(是民事主体)
5.内容四:确定供电营业区
(1)按电网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国家电网、南方电网。
(2)特点1:政府特许、垄断经营,要持有供电营业许可证。
(3)特点2:提供普遍服务义务,即电网公司有为人民供电的义务。
(4)供电营业机构违反规定拒绝供电的法律责任。
(5)供电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供电频率不允许偏高。
(6)停电程序:
A. 中断供电通知的义务
B.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停电程序进行,a.因故停电(即计划停电)的程序:公告
b.须经批准方可停电(即欠费停电)的停电程序:批准、送达、通知,停电前七天通知一次,停电前24小时再通知一次。
c.不经批准即可停电(即窃电者)的程序:事后报告。
(7)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电(不得不停电时,应按停电序位停电)的抢修义务
(8)对用户停电的批准手续
6.内容五:电力供应与使用
(1)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的线路(产权归供电企业的),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有关法律责任(赔偿),即由于供电企业责任引发的损坏赔偿的办法:
A. 因供电企业责任发生的电力运行事故
B. 供电企业免责条件
C. 索赔时效:七天内。
D. 赔偿办法:购买电器六个月以内全价赔偿,六个月以上的折旧赔偿。
(2)违章用电的法律责任
(3)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付违约金。
(4)拖欠电费的法律责任:付违约金,居民用电拖欠电费的滞纳费为每天加付原电费的千分之一,非居民用电即工业用电拖欠电费的滞纳费为当年每天加付原电费的千分之二,次年每天加付原电费的千分之三。
7.内容六:电网调度问题: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8.内容七:电价问题:统一定价(政府定价),分级定价,分类定价,分时定价。
9.内容八:电力设施保护问题。
10.内容九:关于电力监管检查。
11.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三、合同法与供用电合同
1.特点、内容
2.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的限制:公平义务、提醒义务。
3.价格变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4.供电人与用电人的义务:安全用电,欠费(供用电合同)
5.正确使用法律,维护合同权益:
(1)严格依法签定《供用电合同》
(2)杜绝供用电合同的效力瑕疵
(3)正确使用法律维护权利
四、反窃电的程序
1.反窃电工作中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
轻微行为:民事侵犯
一般行为:行政违法、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严重行为:刑事责任
2.查处窃电的程序(10个程序):
按规定填写,依法收集材料,予以制止、制止窃电通知书、3倍的加收电费,及时恢复供电,对转供电者中止供电,3日内立案,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窃电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治安刑事案件
3.窃电量和窃电金额的认定:供电营业规则,至少以180天计算,照明用户6小时/天,其它12小时/天。认定窃电量×当时当地电价。
4.窃电证据提取、收集的基本要求:及时、客观、全面,公安机关取证,证据不能有瑕疵,取证要合法。
5.妥善处理单位窃电。
6.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不服的补救措施,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向同级人大抗诉。
五、触电人身伤害事故
1.性质:侵权责任
2.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方过错
一般:低压引起。特殊:高压引起。
3.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123条),公平过错责任原则(民法132条)
4.侵权种类:一般行为,特殊行为。5.诉讼时效:一年。伤害明显,确诊时,签委托代管协议。
6.责任主体:高压触电,责任人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民事责任),依责任后果判定。
7.赔偿范围的确定:
受害人伤害情况,一般:医疗(7项),因伤致残:残废补助(6项),死亡:丧葬费、误工损失。
7.支付时间:一次付清。定期:每次额,担保。
责任人的范围。
取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证据保全,公安部门,电力管理部门。
精神损害赔偿:以损害事实为前提,福建为2万。
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篇:电力法律法规
5.电力法规体系的构成我国电力法规体系可分四个层次
1)电力法
2)电力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电力行政规章-《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4)电力地方性法规-、、《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三篇:电力法律法规
第-篇 电力管理综合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二篇 电力监管政策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
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第三篇 电力技术规范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水电站人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彳亍)第四篇 电力运营管理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矢0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囤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力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
第一篇电力综合政策法规
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资改革[2003]37号2003年08月06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2000)执监字第68-22002年8月21日]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2003年08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722号2001年9月24日]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1]721号2001年07月12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函(2001)2002001年10月17日]
关于印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0]970号2000年10月13号]
…………
第二篇电力市场管理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监输电[2004]17号2004年03月29日]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的通知
[电监供电[2003]54号2003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2003年12月30日]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2003年12月30日]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2003年08月01日]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2003年08月01日]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3年7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21号2003年04月20日]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建管(2000)62号2000年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8月17日]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9年6月16日]
……
第三篇电力安全管理政策法规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2004年03月09日]
关于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982003年12月05日]
关于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管二字[2003]3号2003年01月10日]
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2]599号2002年08月15日]
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电办[2000]3号2000年03月18日]
第四篇地方电力政策法规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电力局关于规范使用自备发电机的通告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电力局2003年10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力生产和市民用电安全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33号2002年02月07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电网建设加快我市电力工业发展的通知
[深圳办(2002)15号2002年02月09日]
河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7号2001年12月3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公安局关于西安市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1)97号2001年7月18日]
第四篇:电力缴费法律法规
电力法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供电营业规则
第六十六条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 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第八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
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第九十八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第五篇:电力法律法规复习范围
《电力法律法规》考试老师不提供题库,题型有两道案例分析题和两道简答题,没有选择判断题。考试范围在老师上课讲的高压侵权ppt内,请大家仔细阅读老师的ppt,重点是老师上课讲过的内容。下面是老师口述的四个问题,仅供参考。
1、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法规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高院
5、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
规章
7、供用电营业规则
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高压侵权的构成(1)损害后果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
(2)高压作业
“高压”包括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
①因为电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高电压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衡量的。②高电压的载体应当包括高电压变压器、高电压电力线路、高电压电力设备等。
③高压作业表现为高电压变压器、高电压电力线路、高电压电力设备等的运行以及相对应的 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责任。
(3)因果关系
高压作业与损害后果(包括某些严重危险)之间须有因果关系,才构成危险活动致害的侵权责任。这种因果关系,应由受害人证明。
3、构成高压伤害免责条件
【高院】[2001]3号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4、针对电力系统高压侵权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