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研究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研究
摘要
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体系的稳定既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又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与金融主权。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通行做法便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在维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已经成为不可替代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三大金融安全网,维护着金融安全体系的稳定。而当前的商业银行监管中,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同中央银行及其他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共同维护起银行以及金融业的稳定。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改革不断深入,金融自由化加剧,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为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
今年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公布的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创新性的金融制度具有两面性,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制度本身也带来了一定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这些消极作用如果没有相应的防范机制将会给金融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本文结合我国的经济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风险进行分析,并简要分析了《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涉及的各项问题。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功能与问题 所处环境 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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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从实践运行情况看,金融发展始终沿着螺旋式道路前进,危机的幽灵始终与现代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如影随形。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风险具有强烈的溢出效应,一国或地区爆发金融危机,往往会通过某种渠道向其它国家或地区传播,由此引发区域性甚至全球性金融危机,进而冲击实体经济和社会福利。近20年来,世界上先后有120个国家发生金融危机。从上世纪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历史来看,银行倒闭的事件时有发生。1997年7月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得许多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尤其是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末,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到亚洲与拉丁美洲的一些新兴国家,再到东欧与中欧经历过经济转轨的国家,都曾经历过这些问题。而肇始于2007年8月的美国次贷危机,迅速席卷欧盟、日本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并蔓延到全世界,不仅导致了美国独立投行体制崩溃瓦解和世界诸多银行机构破产倒闭,还引发了全球性的流动性枯竭和信贷紧缩,造成全球性经济衰退。
但是,由于美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及时介入,使挤兑行为并未在美国大规模爆发,从而没有引发更大的恐慌,维护了存款人利益,保障了金融稳定,防止了危机的进一步深化。由此可见,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
构建并施行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受到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认同,并成为这些经济体用来保护存款者利益以及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诞生于1933年的美国。它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类机构作为投保人按受保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即存款保险基金)。当有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财产清偿,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指定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障存款人利益,提振公众信心,稳定金融秩序。根据国际存款协会(IADI)公布的数据,迄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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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国内,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一方面,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深入,尤其是利率市场化加速,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开始不断增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也有所上升,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防范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正是对金融风险的应激式反应。而另一方面,从我国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发展情况看,大型银行即使出现过问题,但借助于国家信用,经营情况始终较为稳定,但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经营不稳定现象频繁发生。如海南发展银行的挤兑、广东国际信托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不抵债和挤兑、浙江迅达城市信用社的挤兑、青海格尔木市信用社的支付危机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央行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影响了货币政策的稳定性,耗费了纳税人的支出,相当于由纳税人承担损失,而不是由具体事件责任人承担,具有不公正性。也正因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由此成为了新时期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14年11月30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勾勒出了中国存保制度的大致轮廓。意味着,在酝酿21年之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正式登上历史舞台。不仅首次从制度上保障了绝大多数存款客户的利益,提振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同时对存款人行为、商业银行经营均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1.2 选题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防止银行风险,稳定金融体系。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有着重要作用,是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首先,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两者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业改革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并且能消除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在竞争中的不平等状态,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此外,金融体制改革是各部门体制改革的有机统一体,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完善其他金融制度的需要。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与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共同构成了金融安全网,三者职能不同,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防止银行业危机扩散,维护金融稳定。
最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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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产品也日渐丰富,但我国居民的主要投资方式仍是存款,这也构成了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的主要来源。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对存款进行有效的保护,特别是载保障广大中小存款者的利益上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保护中小存款者利益不仅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仍待完善,居民收入水平偏低,存款往往是维持广大民众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也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与问题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
2.1.1 维护存款人的利益
由于信息不对称,存款人不可能掌握足够的信息和具备良好的分析能力来选择业绩优良和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而由于高杠杆率与外部性以及银行风险的高传染性,及时存款人选择了业绩优良和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也不见得这样的金融机构不会在金融震荡中遭受严重的打击。由于竞争剧烈,银行业从业机构开始剧增,有时候银行为了暴利去投资高风险的业务,于是银行也开始面临倒闭破产的风险。银行一旦倒闭,将意味着存款人的存款能否收回将是一个大问题。因此,为数众多的小储户、小投资人在存款这种金融交易中属于弱势群体。存款保险制度恰好可以让存款人放心地将存款继续放入银行中,如此一来,即便是银行倒闭,存款保险机构也会对存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在设定的限额内偿还存款人的存款。
2.1.2 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2014年3月24日下午,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庆丰分理处遭遇上千群众挤兑,挤兑现象起源于一则该行要“倒闭”的谣言。在金融震荡中,当小储户、小投资人的权益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时,他们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就是“挤兑”。如果某几家金融机构的问题导致存款人的利益受损,影响到其他机构存款人的信心,就很容易发生挤兑风潮。这时,即使经营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在没有外力干预的情况下,也很难渡过难关,从而造成金融机构的连锁倒闭。存款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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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制度对存款人提供的保护,使得挤兑不会给广大存款人带来额外的利益,这就大大降低了挤兑和金融机构连锁倒闭的可能性,起到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的作用。
2.1.3 促进银行间公平竞争
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能为中小银行创建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实际上,每个国家国内银行根据其实力以及发展水平,其在国民以及政府眼中的地位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存款人不用再担心存入银行的存款会损失,政府也不用再对国内的“大银行”施加特别保护,如此一来存款人也会为了追求高回报将存款存入中小银行,中小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能得以提升,在未来也能与“大银行”更公平地竞争。2.1.4 对银行实施监督
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关注金融风险的问题,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不再局限于建立一种事后的监管措施,通过建立事前的风险预测机制,对风险进行评估,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这就需要用到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功能,赋予其对投保金融机构进行部分监管的职能,对投保机构平时投资运营的信息进行监测,并进行评估,建立与主要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
2.2 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
对存款人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但由此降低了他们关心银行经营业绩和对银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监督的积极性,甚至缺乏积极性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中取出。因此,这就使效率低,甚至自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对投保机构来说,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挤提威胁对存款货币银行可能施加的惩戒力量受到削弱。无“后顾之忧”之后的银行,更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如以较高利率吸收存款,从事风险较大的贷款等;对监管当局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延缓金融风险暴露的作用,容易被权力者利用,导致风险不断积累,由此加大了解决问题将要付出的代价。2.2.1 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影响
资本资产比率较低以及负债率偏高,致使银行业的经营具有内生不稳定性,加之银行体系潜在的挤兑效应及危机传染效应,使银行体系自身存在一定的脆弱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反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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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存款保险的学者大都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危机间的相关性实际上是正的,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银行体系脆弱性。第二,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保险限额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影响也比较大。有研究发现,保险限额设置的越高,相对的银行体系脆弱性也越大。2.2.2 内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道德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一种效用,指合同签订后,合约一方受自身利益最大化影响,不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行为执行。存款保险制度内生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银行业及监管机构会放松对银行经营风险的监管,因此,银行的经营风险及不稳定性会提高。第二,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有存款保险机构做后盾,银行机构在缺少监管的情况下,会追逐收益更高、风险更大的投资项目,从而使得经营风险加大,存款保险机构面临的给付压力也严重变大。2.2.3 内生的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也是存款保险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即如果存款保险制度不采用强制参与的模式,风险大的金融机构会更积极的参与进来,风险小的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会差一些。长此以往,最终只有风险大的金融机构参与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小的金融机构被驱逐出去,从而形成逆向选择的结果。
第三章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环境分析
构建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很多的内外条件相配合,不仅需要有力的宏观经济条件,还需要稳定的银行体系和有效的金融监管,如不具备这些基本条件,则势必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效果,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失败,引发更大的金融不确定性。
3.1 我国的宏观经济金融环境
3.1.1 宏观经济高速发展,高储蓄率特征显著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GDP增长率一直远高于世界的速度发展。持续快速的经济发展为中国及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创造了十分有利的宏观经济条件。目前中国的经济周期正处在景气高峰阶段,是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良好时机。但是,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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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中国整体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人均居民收入水平和增长速度却相对不足,与全球水平相比仍处在较低水平。
我国居民金融资产主要集中在存款上,居民储蓄又是我国银行业的主要负债,对居民储蓄存款进行有效的保护,可以极大地减轻银行倒闭的压力,为银行清理及重建创造条件。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居民家庭金融财产有限,收入较低,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储蓄存款是居民维持未来基本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居民经济收入提高的情况下,面临着投资渠道不多,另外传统的高储蓄思想,居民资产结构还是集中在存款。由此得出中国对于存款保险的迫切需求尤为重要。在存款人角度,储蓄一直是中国居民的首选金融投资方式;在银行角度,存款是商业银行正常运营的关键。存款对于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和对外开放全面扩大,银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面临银行破产倒闭,最大损害人必然是存款者。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则可以提高公众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其资金安全。3.1.2 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同时,潜在风险依存
2003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了由传统国有企业形式向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型,改革之后的国有商业银行不再是国家银行的象征而更具企业标志,公众对其信任度和支持度有可能随之减弱,有必要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增强公众信心。
中国银行业竞争不足,中小银行机构风险较高,公司治理薄弱,业务创新能力差,财务风险存在普遍。不良贷款率较高,亏损银行机构所占比例较大,利润水平在世界排名靠后。收入来源主要集中于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较小。国有银行基于政府注资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但大部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标仍有困难。
我国城市信用社机构较多,但运营状态良好的比例较低。在国际金融市场动荡时期,中国虽未发生系统性金融风暴,但也出现过个别信用社的挤兑**。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化、国际进程的加快,金融风险逐渐加大。要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就应当防患于未然,在正常的金融机构与问题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一道屏障,防止挤兑**向正常的金融机构蔓延,防止存款挤兑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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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若这些大银行出现问题,对于整个国家的金融发展都带来了危机。政府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所提供的隐性担保大大超出了所遭受的损害,因此保障了大型银行不会因为危机而遭受倒闭风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太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然而政府的这种隐性担保和干预是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对于小银行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3.2 我国银行业监管格局
我国金融监管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从行业管理角度对金融行业整体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金融行业的经营和业务运行起到维护作用,保障其正常运转。此功能的实施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制定以及实施货币政策、并且对于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监督,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银监会更加倾向于监督职责,在金融机构的准入和运行当中的违法违章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另一个方面就是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对国有控股或国家参与投资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监管,维护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投资权益,防止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风险,从而有效预防和消除国家财政风险。我国财政部作为政府的代表对国家参与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规则用来规范整个金融行业的财务行为准则,并依据管理制度约束监管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确定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收益分配政策,参与审核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改革方案。
3.3 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环境
3.3.1 金融机构的破产能力
我国在2000年3月,由国务院发布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2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9月,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这些都是对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益尝试,也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对于破产的标准和条件比其他行业和机构更为苛刻。应用监管标准来严格要求金融机构的破产已经成为发展方向,如此既能体现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的专业特质,更可以严格把握金融机构破产要求,防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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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整体风险和危机。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只是做了原则性标准要求,这样不但在客观上使得法院裁量权得到了扩张,更使得监管当局存在着面临即将发生的金融机构危机动作相对迟缓和宽容的问题,不利于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及时地进行救助。3.3.2 其他相关配套法律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存款者、存款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存 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制度,调整的是这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它的建立需要一般的财产保险法律制度为其提供可以以存款为保险对象的法律支撑。
中国银行业的产权法很不完善,虽然中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法可依的,但单纯靠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还是远远不够的。我国的不良资产数量一直很高,比世界上的平均水平数目还超出不少,资本充足率不足,盈利能力低下,而建立健全产业法则可以有效防止国有银行资本流失,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建立。
第四章 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4.1 核心内容
2014年11月30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勾勒出了中国存保制度的大致轮廓,包括以下四点核心内容。
首先是参与机构范围。《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存款吸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险。
其次是有限保险,这也是国际实践的主流模式。有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对部分类型的存款账户提供保障,在《意见稿》中,金融同业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只对限额以下的账户提供全额保障,限额以上部分的偿付,主要来自清算财产。目前《意见稿》规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
第三是存保制度的组织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为易行,也更简单的存款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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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而非常见的独立法人模式。
第四是保险费率的确定。《意见稿》提到,存保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组成构成,根据国际实践,风险差别费率将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而有所差异。尽管《意见稿》并未列出具体的费率,但从其附件《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的描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估计不会超过万分之五。
4.2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总体上看,《意见稿》综合参考了各国实践经验,是一个相对折中,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案。作为一项涉及基本风险制度重大的改革,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对中国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金融风险的显性化,为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相对于之前长期存在的隐性担保,显性存保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而在于将隐形的风险显性化,以提高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认知,以及对风险的准确定价和配置。这一点,在利率市场化加速的时期尤其重要。否则,经济主体只关注收益而忽视风险,只会造成严重的风险错配,并在长期内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建立和完善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推进市场化改革。通过抑制银行风险的外溢,存保制度为问题银行的破产处置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这对提高银行体系竞争效率,降低银行准入门槛以及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等市场化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三,对银行经营而言,存保制度有以下几方面影响。其一,保费缴纳在短期内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成本,不过,从《意见稿》的说明可以推断其初始水平较低,对银行盈利能力的直接影响应该非常有限;其二,差别费率的设置,对银行可以形成正向的激励。但在短期内可能会加重经营不善的银行的成本,并加剧行业内部分化;其三,在长期内,当公众充分认识并接受存保制度之后,中小银行相对于大银行的声誉劣势有可能得到改善,有助于中小银行更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对广大储户而言,存保制度在短期内没有太明显的影响。考虑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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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稿》规定的受保障的账户类型较广,个人和企业存款都在覆盖范围。而在保障金额方面,按人民银行的估算,50万的保障限额已覆盖了99.5%以上的账户。按这一额度,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匡算,可以覆盖的范围应会更广,一般储户不受保障的可能性很低。
4.3 关于《意见稿》是否会引发“存款搬家”的讨论
理论上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能造成存款搬家,影响现有存款,尤其是个人存款的分布格局(对公存款,因为各种关系因素,通常具有一定粘性,因安全而转移的可能相对较小)。有市场观点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将会加速银行负债的脱媒。因为存款亦存在本金风险,将促使存款人把存款搬离银行投资到债券和股票市场,并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这可能是高估了中国存款人的风险偏好,即便缺乏金融知识的人稍加引导都能轻易分辨出银行存款、债券和股票市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高低,高储蓄率展现的储户低风险偏好,不会因为部分存款无法受到保险,就将其投入到风险更高的市场中去,至少在若干年内都将如此。
而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说,多数都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具备风险意识,具有资产管理的主动性,风险偏好也较高。他们将资金投入股市或债市更可能的原因是,对市场的多空预期,如果股市、债市行情好,无论有没有存保制度,他们都会将资金投入其中。
通常来说,存款人一般有两种存款搬家的目的:一是,储户出于存款安全考虑,将存款向大型银行转移;二是,在单家银行拥有50万元以上稳定存款的客户,可能将存款分散到多家银行,以实现个人名下存款的“全额”保险。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的调查显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多数国家并未出现存款结构的大幅变动,因而对中小银行未必就是不利。
对中国的商业银行来说,因为它们普遍的国资背景,信用转换并非一朝一夕间可以完成。故出于第一种目的存款搬家的人群,他们的整体影响短期或不明显。而出于第二种目的存款搬家的人群,应当是主要考虑的目标,这部分客户数量上虽然占比较小,不足1%,但存款资产占比却很高,将是各家银行重点挽留的对象。对于个人高净值客户较多的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由于其服务质量好,定制资管类产品较多,存款横向转移的可能性较大,它们可能获益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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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其他中小型银行来说,亟需加强自身高净值客户的粘性,提高对个人客户的服务质量:如提供定制类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提供针对50万元以上存款客户区域专属服务(如资产管理服务的无缝连接),提供银行服务政策便利(如提高存款利率上浮比例,目前仍有很多银行存款利率上浮比例较低)等等。
可以预见的是,存款搬家带来的波动性,将会加大流动性管理的压力,对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短期看,这将提升银行经营效率、降低银行存款集中度和金融风险。长期看,当国家信用逐渐朝银行信用转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银行业竞争加剧,又可能会反过来助推银行业的整合。
4.4 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4.4.1 加强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要以法律作为前提保障。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法》,一方面,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流程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内容;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投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范围等具体保险事宜;清晰存款保险机构具体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监督管理的权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另一方面,我国应从保障存款保险机制稳健运行的角度出发,对我国 《保 险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以及最后贷款人规则等一系列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适应存款保险制度加入金融体系,建立良好的法律约束环境。4.4.2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和运行的过程中,金融市场自由化竞争进程会逐步加快。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理性存款人应该通过对利率的分析、银行 风险的预判来选择自己最终存款的银行。因此,公开透明的金融市场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在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建立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公开机制,要求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定期披露常规信息,重大的经营事件要及 时披露,并明确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处罚手段及程度,使存款人能够充分掌握银行的资产负债、流动性情况以及资金存人银行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加强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强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市场选择作用。4.4.3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制度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完善制度环境,在畅通的金融体系下能更好的去发挥稳定社会秩序、增大优良的经济效益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在设立以后,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研究
虽然对客户、银行、社会都有有利的一面,但是为了减少该制度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政府就要提高执政的效率,使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更加规范化,从 而建立更加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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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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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eniu.cc/story/001059382?full=y 14
第二篇: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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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
作者:周 蓉 张正平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11期
[摘 要]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然而,就是否以及如何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国内学者存在相当大的分歧。鉴于此,文章系统地梳理了近年来国内的代表性文献,并指出现有研究的一些不足和今后研究的可行方向。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48
[文献标识码]A
第三篇: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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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想
作者:吴寂琼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07期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中小存款者利益、保障金融体系稳健经营方面发挥了其作为金融安全网而具有的极其重要的作用。文章认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在机构设置、投保范围、保险费率计算等方面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关键词]存款保险;期望损失定价;道德风险
[中圈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第四篇: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作为一个转轨型的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体系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国有四大银行的资产业务风险较高,大量的呆坏账,不良债权在银行信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危机银行经营安全,也大大削弱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其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和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将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大量缺乏竞争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破产倒闭,退出市场的危险。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如何在转轨时期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如何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制度稳定,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并且将国家的隐性担保变为显性担保,有助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因此,显示条件和客观情况都要求银行系统尽快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章绪论,介绍该选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研究内容。第二章概论,介绍存款保险制度定义、特征、作用、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等。第三章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第四章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第五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基本构想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financial markets, as a transitional continuously open typ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has many insufficiencies and defects of state-owned assets, four bank business, large higher risk of non-performing loans, bad credits in bank credit occupies a large proportion of the elite, security and bank crisis weakened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financial institution in the financial markets, and makes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disadvantaged.Open locked and the WTO, foreign Banks will make the influx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more competitive before a lack of competition of the small and medium s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ill face went bankrupt and exit the market risk.Our long-term practice of 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and shows its limitations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in China, how to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from the “full compensation of 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to “limited compensation ex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to establish the requirement with marketization reform, bank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and maintain bank credit system is China's financial stability, the main problem urgently to be solved.At the same time,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shows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can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maintain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the country's recessive guarantee assure, helps to dominant market exit team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Therefore, the display conditions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require bank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to establish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This paper will accelerate the establishment of financial crisis period after the significance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its necessity in study.This paper from the following several aspects were studied.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introduction, the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the research content.Chapter 2 introduce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the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 function,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history.The third chapter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established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analysis.The fourth chapter is to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financial crisis period after the significance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The fifth chapter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reference.The sixth chapter is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Finally make the conclusion of the full text.Keyword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 necessity;Basic Blueprint
目 录
第1章
绪论………………………………………………………………………………...-*********111-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
绪论
1.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显示条件和客观情况都要求银行系统尽快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在转轨时期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还将从后金融危机时期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方面研究其必要性。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究
Stiglis&Weiss(1981)的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金融领域,这两者在决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和脆弱性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性。相对于贷款人,借款者对其投资项目的风险拥有更多信息,而存款者对贷款用途知之甚少,或者获取信息的成本相当高,从而产生了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中介机构的产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的不对称。当存款者将他们的资金集中到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手里时,这实际上表明,他们委托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对不同的借款者实施差别对待,即根据相对风险大小来对贷款进行定价,这样就可以降低借款者的逆向选择。
Diamond & Dybvig(1983)证明,在一个完全竞争的银行体系下,满足银行利润最大化的存款契约正好是消费者完全流动性保险条件下的跨期最优消费组合,这就是现代银行制度提供的流动性保险功能。如果银行没有其它流动性管理手段,流动性问题就会最终导致银行破产。由于存款者与存款者之间、存款者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一旦遭受来自外部的逆向冲击,拥有不完全信息的存款者无法鉴别他们的存款银行是稳健经营还是已经资不抵债,因此,银行挤兑可以同时发生于好银行与坏银行之间。最终单个的或局部的金融风险就会演变成全局性的金融危机。
Diamond,Friedman和Dybvig等认为,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使得存款保险至关重要,因为银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独特性在于其运用流动性负债为流动性资产融资。同时,部分准备金制度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它使得银行极易遭受挤兑冲击。由于银行挤兑具有传染性,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单个银行无论经营得多么好,都无法经受得住持续的银行挤兑。严重的金融恐慌往往使得好的金融机构与坏的金融机构一起倒闭。除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外,存款保
险制度还可以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利益。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存款者获取信息和监督银行的成本极高,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护中小存款者避免成为银行破产的牺牲者。
David C.Wheelock和Subal C.Kumbhake在《什么样的银行选择存款保险制度?》一文中对存款保险制度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缺陷进行了研究。文章研究了肯萨斯在1909年至1929年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由于肯萨斯的存款保险系统采取自愿投保原则,作者基于对单个银行数据的分析,发现高风险银行比保守的银行更倾向于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同时投保银行较之未投保银行更倾向于从事高风险投资。
Goodhart认为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机构重复设置,减少官僚机构,从而有助于降低成本,尤其在银行监管方面以及在资金投入方面可以享受规模经济的好处;监管当局有丰富的经验,而且拥有大量的信息,在决定向问题银行采取适当的救助行动时,这些信息尤为重要。
1.2.2 我国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究
国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起步很晚,始于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课题组对该问题进行的研究。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讨论开始趋于热烈。但是这些研究大多属于经验性的,纯理论性的研究很少,主要集中在对境外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与借鉴、存款保险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以及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等方面的研究。
赵令彬撰文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的建立,同时参考了香港在拟建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己经做的一些研究和咨询工作,最后分析了这些结果对我国内地实施这一制度的参考意义。
何光辉与杨咸月介绍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况,分析了这一制度的弊端以及对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改革方向的认识,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孙文基则从运营主体、参加原则、存款保险体制、存款保险资金筹集、存款保险对象、存款保险的范围、存款保险限额、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以及存款保险资格的取消等方面介绍了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
张桥云主张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当采取官方和民间金融机构合并的形式,资本由财政部、中央银行和存款机构共同出资。
孙建华认为应该由政府和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该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领导。
刘士余则认为“从规范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考虑,我们倾向于在我国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专司存款保险职能”。
胡孝红《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冯肇伯,张桥云的《刍议存款保险制度——谈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葛红玲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等论及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积极作用、必要性、及其制度设计。上述论述无疑具有相当深远的意义。但是,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缺乏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尤其是对构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不具体。
1.3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如何在转轨时期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概论,介绍存款保险制度定义、特征、作用、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等。第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第四: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存款保险的概述
2.1 存款保险的定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存款性金融机构以客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为标的,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金融机构在经营失败或破产倒闭,不能支付存款人本息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提供贷款、紧急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银行的清偿能力,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的一种保险制度。
[3]2.2 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
2.2.1 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回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2.2.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不仅仅是一项重大的理论问题,而是一项越来越紧迫的实际问题。我国现在虽然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为此作出的积极努力一达十余年之
[2]
久。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到1997年底,央行存款保险课题组成立;自2004年4月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到2004年12月《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展开;时至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的金融未定报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也促使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拿上议事日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成本和风险;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此外,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都已具备。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在参加2008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十四届两岸金融学术研究会”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上报国务院。
2.3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使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时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理想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2.4 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2.4.1 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2.4.2 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2.4.3 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2.4.4 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
3.1.1 能有效的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首先,从表面上看,他是一种被动的事后补救措施,而实质上却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即主动通过减少金融机构的破产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其次,在金融机构真正无法经营、倒闭破产,无能力支付存款人的本息时,存款人可从存款保险公司得到一定限额内的赔偿,以实际行动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者)的利益。
再次是通过使一般存款人增加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减少现金货币的提有,增加其投资储蓄获利的可能性。
[4]3.1.2 保证银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
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后,如果按《破产法》实施破产和清理,往往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严重的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给经济、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动荡,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濒临破产倒闭的银行摆脱自己和财务困境,有利于控制信用危机的范围,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向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提供自己或促进经营良好的其他银行收购兼并经营不善的银行,同时也发挥金融监督的职能,促使金融机构合法、规范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4]3.1.3 可以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有效和安全的途径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提供一种有效和安全的市场退出机制,起到防范风险,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通过想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自己援救;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对存款人的损害被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3.1.4 能够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应对入世挑战
在金融竞争中,一些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地位和影响,往往处于优势。存款者认为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相比之下,那些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为小银行创造生存的条件,提高小银行参与竞争的能力。[4]从长远看,加入WTO后,尽早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使我国的商业银行获得与外资银行同等的信用支持,对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3.1.5 使中央银行从保护存款人利益中解脱出来
中央银行间接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主要方式,是向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的清偿,这部分额外的货币投放会使正常的货币无法流通遭破坏。另外,中央银行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保护力无确定的标准,是否帮助取决与中央银行关于银行清偿能力的判断和稳定金融的考虑,对减轻保险对存款的保护是自动的,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就会得到赔偿,如同给存款人一剂定心丸,有助于金融稳定。
3.2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3.2.1 金融体系保持稳健运行
自2003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进金融领域重点行业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围观基础,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显著。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包袱逐步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改善。一般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财务重组。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和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保险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通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其内部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信心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增强。这使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3.2.2 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
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改。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 的颁布实施及进一步修改,使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渐趋完善,金融监管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正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规范金融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重要金融法规早日出台,这其中包括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3.2.3 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为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对于银行业监管而言,银监会成立后,学习和借鉴了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标准和技术,并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确立并始终遵循“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银行业监管有效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业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3.2.3 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
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是一切确定评级标准、保费收入等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也是基于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业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使得银行业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逐步趋同,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这不仅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金融风险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且有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从而能更真实地反应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这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
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来看, 根本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 不同国家的制度设计与基本运作过程各具特色, 但从整体上已出现了某些规律性的趋势:第一, 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 更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还承担了部分监管的职责;第二, 对单个存款人而不是存款账户实行限额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第三, 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
[5]已成为国际趋势。不过, 考虑到我国与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 因此, 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还应选择适宜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
4.1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上, 可借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做法,采取央行再贷款垫付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发行特别国债等设立存款保险基金, 以建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框架。在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上, 可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理事会作为存款保险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并在其下设存款保险公司作为具体事务运作的执行机构。存款保险基金正式运营后, 央行再贷款、财政资金和特别国债可通过保费收入逐步偿还。
[5]4.2 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方面, 应秉承“成本最小化”原则和“风险最小化”原则, 负责存款保险基会的征收、赔付和运用, 拥有对投保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损失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状况进行管理的基本权利, 并参加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工作。
4.3 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方面, 考虑到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转轨时期,金融秩序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因此,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要保护存款人利益, 更要配合以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发挥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和监管纪律(Regulation Discipline)两种机制的作用, 强化市场约束, 促使存款人、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监管当局都来关心银行的风险防范。同时, 还应加强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如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等, 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和执行有法可依。
4.4 存款保险的投保原则
在存款保险的投保方面, 应当采取强制性原则, 即采取国家为主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全部参与的方式。因为如果采取自愿投保方式, 通常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即低风险的机构嫌保费过高不愿加入, 而高风险的机构即使加入, 一旦发生非谨慎经营导致支付危机, 国家仍将不得不对其进行救助。
[5]4.5 存款保险的费率确定
在存款保险的费率方面, 可以通过向各投保金融机构征收差别保费的办法来规避, 即在初期依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 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待条件成熟后, 再逐步过渡到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风险评级差别费率。
4.6 存款保险的范围确定
在存款保险的范围方面, 应侧重于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目前, 我国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比重高达90%以上, 如果这部分存款有了保障, 银行压力就将大为减轻。同时, 根据巴塞尔协议, 对越来越多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本外币业务也应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之内。
4.7 存款保险的赔付原则
在存款保险的赔付方面, 考虑到全额保险不仅会增加国家的经济负担, 而且会弱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为充分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利益、促进存款增长和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 保险理赔最高额可暂定为10万元, 在这一额度内给予100%的赔偿。因为根据央行2005 年的调查显示, 存款在10 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数占全部存款账户比例为98.32%。超过这一标准的增加额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偿和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 可以促使存款者谨慎选择银行, 同时督促银行业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 增强银行竞争力, 促使其稳健经营。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
5.1 组织模式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模式大体有三种:官办、官民合办和民办。官办即由政府出面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美国、英国等国实行这一模式;日本、比利时等国实行官民合办的模式;民办就是银行业自己组织存款保险公司,独立进行经营,不过政府也对该机构进行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采取这一模式。鉴于中国财政资金紧张,可由政府、中央银行与保险公司按比例投资组建保险机构,机构相对独立,行使聚积、管理保险基金,开展存款保险与赔付业务,进行银行监管与风险救助,必要时进行特别融资的复合职能。机构最高权力机关为董事会,董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指派,以保证监管职能,总机构可按经济区标准下设分机构,以方便各地银行投保。
[1]5.2 保险基金的来源
在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中国也可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用于救助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目前共有50 个国家的存款保险体系得到政府或中央银行的资助。(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金融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即将保险基金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
算倒闭存款机构而收回的资金。(5)存款保险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还可以从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借款,解燃眉之急。
[1]5.3 保险费率的确定
保险费率有统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之分,除美国、意大利、葡萄牙和瑞典外,其他多数国家都采用统一费率制度。统一费率的优点是操作容易,其缺陷是保费的支付与投保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的风险脱节,会刺激风险偏好型的银行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诱发道德风险,造成不公平竞争。差别费率的优点是有利于将银行的投保成本同其风险状况相联系,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这应是各国保险费率制度改革的方向。但这种方法的实务操作困难较大,原因在于保险公司还无法准确地把握投保银行面临的变幻莫测的风险,也很难了解投保银行所有表内外业务的风险收益结构。今后,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可先实行机构费率制,大银行风险较小,费率低,小银行风险相对较大,费率应高一些。然后待条件成熟时实行风险等级差别费率制,对于信誉较高的金融机构实行优惠费率,对信誉等级较低的实行较高的费率,但应注意,费率等级不宜差别过大。因为,一方面存款保险公司对各投保银行的管理质量、市场地位及未来的风险预测很难用某些指标精确及时地进行衡量;另一方面,如果费率等级过大,就可能会引起公众对评级较低的银行的怀疑,带来新的不确定因素。
[1]5.4 保险范围的界定
这里的保险范围指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保险方式、保险标的等方面的内容。在保险范围方面,根据目前情况,应做以下规定为宜。第一,关于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及保险方式。由于中国居民及银行的风险意识普遍不高,因此应对所有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全部本国银行、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总行及其子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中外合作银行都依法实行强制保险。对于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因其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所以中国不对其承保,而在其母国提供了存款保险后方批准其在中国经营。第二,关于存款保险标的。其应限定为本币存款,如居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外资银行的本币存款等。同时应将银行同业存款、洗钱存款、金融机构的资本、担保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列于保险之外。第三,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危害,确定合理的存款保护程度至关重要。在保险金额的确定上,应在存款保险立法中确立最高限额与比例赔偿结合的原则,具体而言,要确定每一存款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存款的最高保险限额,在此限额内发生清偿危机时进行全额赔付,超过该最高限额的则按照一定比例加以赔偿。此种制度设计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又能强化大额存款人对吸存金融机构的选择和监督作用,实现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
[1]
5.5 投保方式
世界各国一般有强制投保(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比利时、瑞典)和自愿投保(德国、瑞士),美国采取的是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强制存款保险方案的优点是它能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其缺陷是它剥夺了银行是否投保的选择权。自愿性存款保险方案避免了强制存款保险方案的缺陷,但这种方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那些偏好风险的银行更愿意参保;同时,自愿性存款保险方案还会导致存款在银行体系内周期性的大规模转移——在经济良好的情况下向未被保银行转移,而当个别银行发生问题时,存款会反向移动,容易发生挤兑风潮。目前由于中国居民的风险意识不强,不注重对银行风险的选择,因此,应采取强制性投保以体现对各种不同性质银行的公平待遇和存款保险制度“公共安全网”的职能。但强制加入是有条件的,存款保险机构必须考察投保银行的实有资本、贷款资产的状况等,拒绝不符合条件的存款保险申请,使加入存款保险机构成为一种“安全银行”资格。[1] 6 结论
通过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到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快,我国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目前,我国金融法规在完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在不断推进,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所以我国应该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设计具体的模式,在具体模式的设计中要强调采用强制投保和风险费率来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产生。减少负面效应,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完善我国的金融安全网。
第五篇: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和俄罗斯相似,我国也是转轨型国家,金融改革开放逐步推进,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渐近,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挑战,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在这方面,俄罗斯先行我们一步,通过2003年《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的颁布,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得以完善,因此研究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一、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背景
1990年俄罗斯独立,受到政治上的巨大震荡的影响,俄国民存在银行的卢布一夜之间成为废纸;1998年5月,俄罗斯银行体系危机爆发,大批商业银行倒闭,卢布实际贬值幅度高达50%,这次几百万储户的存款又一次蒸发。一连串的银行危机使银行彻底丧失了国民的信任,俄国内有媒体报导称,俄罗斯仅有5%的人把钱存入银行。由于无法吸收到国民存款,又引起了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倒闭潮。
危机面前俄政府认识到必须恢复国民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资产的正常来源和扩大,才能化解这次银行危机。这样建立一个保护存款人信心、维系居民对银行的信任、刺激居民储蓄增加的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二、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
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着显性色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制度本身由法律明确规定。1999年,俄罗斯杜马通过居民存款保障法。2001年11月,俄罗斯政府制定《俄联邦银行保障归还公民存款》法律草案,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将承担居民的存款保险责任。2003年11月28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以下简称“《存款保险法》”)。该文件从法律上规定了对居民在银行的存款实施强制保险的法律、财务和组织原则,并规定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权范围、业务办理程序和存款偿付的手续。
2、有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1999年通过的俄罗斯杜马居民存款保障法计划由政府、中央银行和参加该公司的各商业银行共同出资成立一个联邦储备公司。政府和央行提供首批20亿卢布储备金,商业银行入股费为自有资金额的0.5%。2000年9月俄罗斯杜马通过决议,建立一个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基金,保障一定数量内所有私人银行存款。此基金从中央银行和政府获取20亿卢布,再加上从银行存款中提取的比例。2004年1月以俄罗斯信贷机构重组局(ARCO)为基础的俄罗斯存款保险公司(DIA)成立。DIA不是一个商业性的金融机构,而是一个属于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国有公司。DIA的主要职能有两个,其一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的正常运转,其二是充当破产银行的接管人。
3、存款保险制度的承保对象、范围、保险费、赔偿形式、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均有明确的操作方式。《存款保险法》在这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首先,一切银行必须根据本联邦法规参加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参加者包括存款人、银行、存款保险社和俄联邦中央银行。对于非法人的个人企业家在其银行账户的资金;自然人办理银行不记名存款业务的资金,包括不记名的储蓄证或存折证明的资金;自然人交给银行执行代理配置的资金;配置到俄联邦银行的俄联邦境外分行的存款资金,不予保险。其次,保费由存款银行按季上缴DIA,2012年7月开始保险费率不得超过0.13%,特殊情况下在18个月可以提高到0.3%。再次,对于低于10万卢布的个人存款,DIA全额赔偿;对于高于10万卢布的个人存款,10万以内全额赔偿,10万至400万部分则按90%赔偿,超过4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赔偿。最后,存款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政府的捐助和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投资俄联邦政府债券、财政部发行的抵押债券、OECD成员国发行的政府证券等。
4、建立了专项的救助基金。目前存款保险基金总额达到了5320亿卢布,其中81%来源于存款保费收入,政府捐助占11.5%,基金的投资收益约占7.5%。
三、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效和前景。
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整个银行体系设立了一道“安全网”,增强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任,抑制挤兑,减少银行的连锁破产,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2004年春夏之交俄罗斯再次爆发银行信任危机时,银行挤兑**的平息主要得益于刚推行不久的存款保险制度。除了特别动用央行(事实上是国家)资金为倒闭银行“埋单”这一点外,对破产银行储户的赔付均是按《存款保险法》进行的:每个储户在一家银行所有存款的最高赔付额不得超过10万卢布;法院指定的银行清理人用倒闭银行财产变现的资金对储户进行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俄央行补偿。同时修改《存款保险法》,这一修正案将存款保险范围扩大至未参与商业银行强制存款保险机制的商业银行,一旦这些银行破产,居民在这些银行10万卢布以下的存款将获得俄罗斯中央银行的全数偿付。自2004年5月银行信任危机爆发至2005年1月,俄罗斯1584家金融信贷机构中,已有256家中小银行被央行吊销了营业许可证。对于俄罗斯银行业来说这是一次大规模的洗牌,但对于大多数储户,因为有了存款补偿,其利益没有受损,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首秀”即发挥了重大作用。
四、对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我国相对当时的俄罗斯来说金融体系更加完整,同时有国家政治捆绑,国民对银行的信心还是充足的,我国的存款保险更多地是隐性的。但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我国几家商业银行倒闭的案例反映了长期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成本很高的制度。同时我们也从俄罗斯中看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对银行体系的强力保障是不可替代的,在稳定人心、迅速解决银行危机上它的作用凸显。因此,在研究了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后,本人建议我国也因尽快建立类似的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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