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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1-21252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6 21:32: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发生事故时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3、保护超过4小时要迅速迅速逐级汇报主管领导,如实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不得瞒报、谎报或延误不报。

4、处理事故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处理果断,要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处理事故先后顺序原则是“先处理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后“一般事故”。

5、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事故未得到有效处理前不得交接班。

6、处理事故时,同时要加强对其它锅炉的监护以确保安全。

7、对发生事故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规定》的规定,组织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8、在运行中对于锅炉事故,都应在事故消除后将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检查情况、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填入锅炉事故记录。

第二篇:锅炉事故报告办法

锅炉事故报告办法

1、锅炉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2、锅炉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

3、锅炉设备发生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必须采取措施外,一定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4、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该按《规定》的要求规定填写事故调查报告。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对其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认定,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5、锅炉设备发生一般事故。由使用单位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并备案。

6、对本单位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破坏事故现场的,按《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如在本单位发生重大锅炉事故时,单位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触犯刑律的,按《安全生产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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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各部门的要求,为在事故发生后争取时间,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现场人员不受损失,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稳定有序进行,特制定此规定。

一、事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事故报告可先以口头报告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及时进行书面方式补报。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二、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本单位报警,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如实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

三、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7、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协助交警、保险部门,给予施救。

五、配合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重大事故报告后的反应。

接到重大交通事故报告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立即做出以下反应:(1)相关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

(2)根据事故状况,确定启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通知相关救援专业组赶赴事故现场,尽力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其它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组织指挥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临时确定。

(4)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四、要求

1、加强值班,信息准确。公司各部门要加强值班制度,对发生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并快速反应,采取措施。

2、准确填写,按时上报。公司各部门要按照一般、重大事故分类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报时限要求,准确填写、上报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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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AQ1.9.1-002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工伤事故,以便采取消除伤亡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参照国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立即组织专门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作详细的调查,对现场实物、现场人员均作调查。

三、分析、调查与事故有关的一切证词证物,上报上一级有关单位作出判定。

四、对职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上级对事故未处理不放过。

五、妥善处理好伤员。

六、总结、讨论、研究、制订有效的措施,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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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事故报告制度

久隆镇新明小学学校事故报告制度

1、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财物被盗(破坏)、群体性治安事件、自然灾害、师生非正常死亡等涉及师生生命健康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学校有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和妥善处置外,应及时如实报告中心校等教育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求助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误报或拖延不报。

2、学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和处理措施、事故可能出现的发展趋势、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3、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一般性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中心校等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4、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以及群体性治安事件后,学校应当及时电话或口头向中心校等教育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中心校等教育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5、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4万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以及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后,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中心校等教育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在8小时内向中心校等教育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6、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部门的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各种疫情收集、汇总等工作的“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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