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高等教育法-案例分析
1、2007年8月1日是八一南昌起义八十周年,在长长的起义英雄谱中,人们往往容易遗忘一位年逾五旬的起义参加者——他就是被毛泽东视为恩师的徐特立。徐特立是毛泽东在湖南师范上学时的老师,他的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艰苦朴素、谦虚勤奋的作风给全校师生留下深刻的印象。1927年大革命失败时,许多人离开了共产党,白色恐怖笼罩着整个长沙城。就在这个危急关头,徐特立毅然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入党后,他即刻奔赴南昌。参加了震惊中外的“八一”南昌起义,任革命委员会委员,旋任贺龙领导的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军第三师党代表。因此,毛泽东同志很尊敬徐老。1937年1月,当徐老六十岁生日时,毛泽东同志写信祝贺,信中说:“徐老先生,你是我二十年前的先生,你现在仍然是我的先生,你将来必定还是我的先生。”高度赞扬徐老的”革命第一、工作第一、他人第一”的崇高品质,称赞徐老“心里想的就是口里说的与手里做的”,“所有这些方面我都是佩服你的,愿意继续地学习你的,也愿意全党同志学习你。”1947年徐特立七十寿辰时,毛泽东又送去了“坚强的老战士”的亲笔题词。结合以上案例回答问题:
(1)结合上述案例简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答:(1)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是高校教师在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较为稳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它是调节教师与他人、集体和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社会对教师行为善恶优劣的评价标准。
(2)结合上述案例说明高校职业道德具有哪些特点 答:a、标准要求高
b、示范领域广
c、作用功效长
(3)简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 答: a、改良社会道德风气的辐射作用
b、对提高大学生道德素质的示范作用 c、对完善自身道德人格的提升作用 d、对推进教师工作的促进作用
(4)结合实际谈一谈你将如何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 答结合实际所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功能、构成即可。@@@@@@@@@@@@@
2,苏步青教授为中国数学教育和教育事业作出了卓越贡献,从教50多年来,桃李满天下,早在30年代,苏步青在日本获理学博士,与同学陈建功相约,自愿来到新建的浙江大学数学系任教。当时系里只有4个教师,10多个学生,图书资料奇缺,实验设备全无,经费无着落。他名为副教授,连续几个月没有拿到一分钱。但他毫不动摇,他与陈建功没人开四节课,外加辅导、改作业、编教材、搞科研。他利用暑假到日本去找资料,一个假期找回20万字。靠这种自觉地事业心和意志力,为社会培养人才。德国著名数学家布拉须凯称苏步青是“东方第一个几何学家”,欧美、日本的数学家称他和同事们为“浙大学派”。的确,自1931年到1952年间,苏步青培养了近100名学生,在国内10多所著名高校中任正副系主任的就有25位,有5人被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连解放后培养的3名院士,共有8名院士学生。在复旦数学研究所,苏步青更有谷超豪、胡和生和李大潜高足,形成了三代四位院士共事的罕见可喜现象。解放后,他更是孜孜不倦,献身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结合以上案例回答问题:
(1)简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构成 答:教师与学生关系中的道德规范谈的内容只要符合高
教师与同行关系中的道德规范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道德规范
教师在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
(2)结合上述案例就教师应具有的道德修养来看,你从苏步青的事迹中得到了什么启示 答: 教师劳动同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国家兴盛紧密相连。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着整个社会教师的利益,它对促进教师完成教书育人工作,陶冶学生的情操,推动社会精神文明有着重要作用
(3)论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与高等教育发展的相互关系 答:高等教育发展的综合化趋势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应变
高等教育发展的国际化趋势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开放 高校教育发展的规模化趋势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强化
(4)结合实际谈一谈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意义 答;结合实际只要符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功能、构成即可。@@@@@@@@@@@@@@@@@@ 案例分析
一、2008年10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法学院教师程春明正准备上课时,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大四男生付某突然闯入教室,用菜刀将其砍倒,致其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有目击者称,嫌疑人付某砍伤程春明老师后,并未逃离现场,而是自己拨打电话报警。付某随后被警察带走。事发后,有学生在该校BBS以及天涯等网络论坛上发帖称,嫌疑人的女朋友与程春明曾有暧昧关系,嫌疑人不堪忍受。发帖学生还表示,据了解嫌疑人对此蓄谋已久。而付某在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说“老师应当为人师表,老师有这种不轨的行为,而学校又不处理,只能„杀一儆百‟来解决问题。”一时间,网上议论纷纷,人们不竟要问,现在大学生究竟怎么了,大学师生关系何以渐行渐远?
51、大学生付某弑师,说明当代大学生(ADE)A、思想政治教育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急待加强和改进; B、普遍心理素质较差,缺乏正确处理生活中矛盾问题的方法; C、普遍法律意识弱,缺乏对生命基本尊重与关怀;
D、思想政治教育有些院系还停留在表层,致使矛盾长期积累并最终激化; E、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摆在大学教育的首位,并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52、程老师被学生所杀说明(ABDE)A、这是文明教育的悲剧;
B、部分高校教育工作者师德败坏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C、高校师生关系普遍异化了;
D、这是一起偶然事件,它并不表明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已到了病入膏肓的地步。E、每个高校教师都程度不同地肩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任务。
53、针对上述案例,如何改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ABCDE)A、改变轻视思想政治教育的观念,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
B、更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提高思政课实效性,使之更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 C、加强大学教师队伍的师德培训,突出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D、要形成全社会关心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
E、完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制,使学校管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54、针对上述案例,你认为高校及教师应(ABD)。
A、高校应建立师德督导巡视组,对教师师德进行定期调查和反馈并整改; B、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做到严格自律;
C、高校应适当缩小规模,提升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 D、教师应深入学生生活,细心观察,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E、要改变行政主导型的高校教育管理体制,重塑新型的师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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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二:2011年4月4日,北师大教授董藩发微博称,高学历者的贫穷意味着耻辱和失败。并称在给研究生讲课讲“当你40岁时,没有4000万身价(家)不要来见我,也别说是我学生。”此言一出,立刻在微博上引起巨大争议。截至昨6日15时,56369名网友参与了凤凰网发起的网络调查。其中,45.4%的受访者质疑“高学历者的贫穷意味着耻辱和失败”这一观点,认为教师不应用金钱来衡量学生的成败与否,甚至另有24.6%的受访者明确反对董藩教授的观点,表示知识沾上铜臭味是社会的悲哀。此外,也有25.6%的受访者认同“高学历者的贫穷意味着耻辱和失败”的观点,并解释说财富能彰显高学历的价值,教师应该鼓励高学历者积极创造财富。
55、为什么多数网民对此持批评态度,认为教师不应用金钱来衡量学生?因为(ABD)
A、高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高级人才的专门场所,用金钱来衡量学生人生价值是一种片面的教育理念。B、讲“高学历者的贫穷意味着耻辱和失败”,与教师身份是不适当的。它助长学生拜金主义行为。C、高校教师应安贫乐道,讲这种话,有失体面;
D、这是讲究利益,过分功利的思想,它十分不利于大学生成才成长; E、反映出社会对当前高校教师德现状存在着不满;
56、少数网民对此持认同态度,并解释说财富能彰显高学历的价值,教师应该鼓励高学历者积极创造财富。你觉得其合理性在于(A)。
A、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利益驱动,在追求金钱过程实现个人价值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B、这句话本身就是教师激励学生追求财富的一种教育手段。只要出发点是好的,手段可以不计较; C、高学历与财富存在对应关系,它讲出了知识的价值;
D、讲“高学历者的贫穷意味着耻辱和失败”,意味着目前高校的学历教育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 E、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培养应如市场经营一样应以利益为导向,以金钱为衡量标准;
5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德领域出现了哪些新问题?(ABCD)
A、重金钱、轻事业;B、讲实惠、淡责任;C、高职称与实际教学科研能力不相称;D、教育观念有偏差,教育思想有问题:E、过分依赖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模式重灌输;
58、作为一名高校教师,你觉得其职业道德规范应包括哪些内容?(ABCDE)A、坚定立场,把握方向;B、献身教育,甘于奉献;C、严谨治学,科学育人; D、热爱学生,以情育人;D、团结协作,共同育人;E、身正为范,为人师表; $$$$$$$$$$$$$$$$$$$$$$$$$$$$$$$$$$$$$$$$$$$$$$$$$$$$$$$
1、陈老师为某高校博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先因住房问题与单位领导发生口角,后又在职称评定时,因未过三分之二多数票而被否决。陈老师非常气愤,认为是院领导有意整他,倍感委曲,有时上课也控制不信自己的情绪,甚至无法将课上完。他还经常到领导办公室与领导争执,同事劝说也无效,最后因情绪失控,在家休息,院领导只好安排别的老师代课。
(1)陈老师遇到的是一些什么样的麻烦事情?
(2分)(D)A.因心理问题导致情绪失去控制。B.因住房问题导致无法继续上课。C.因处事为人欠妥,遇到了很多麻烦。D.遇到了住房与职称评定方面的麻烦。
(2)陈老师是对待这些麻烦事情的态度及处理方法?(2分)(A、B、C)A.对这两件麻烦事情的态度是不理解、不服气。B.在分房问题上与领导争吵。
C.在职称问题上不仅与领导争执甚至上课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D.最后,陈老师去了别的学校做代课老师。
(3)如何看待教师职业的崇高与平凡?
(3分)(A、B)A.树立社会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B.在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适度考虑个人利益。C.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都要放在一个尺度上来考虑。D.无私奉献,完全不考虑个人利益。
(4)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原则有哪些?(3分)(B、C、D)A.献身教育,甘于奉献。B.社会主义原则。C.集体主义原则。D.人道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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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伯驹,数学家,拓扑学家,北京大学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姜教授长期从事拓扑学研究,其在专业方面研究创造的计算方法在国外称为“姜子群”、“姜空间”。但是,姜教授始终强调他的职业是“教师”,育人是他的第一职责,“我首先是一名教师,其次才搞些研究”。他经常说:“我也喜欢做数学教师。”在投身数学研究的同时,他又用坚守教学一线50载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
在姜教授看来,教书育人比自己出成果更重要。他说:“作为一名大学教师,培养出一批杰出人才比自己取得一两项成果更有价值,当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花大力气培养好青年一代。”基于这样的理念,多年来,他坚持给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课,并多次不惜花费大量时间开设新的课程,力图把世界最新学术成就和思想传授给学生,让学生尽快赶上国际数学研究水平。他对数学教育的理解是:让学生学会抓住事物的本质以及事物间的联系,并养成独立思考习惯及创新思维。
在北大,学生称姜伯驹是“最好的老师”,并总结姜老师的教学:精益求精、高屋建瓴、融会贯通、因材施教。
(1)姜伯驹如何处理科研与教学的关系?
(2分)(A、B、C、D)A.姜教授长期从事拓扑学研究。B.其在专业方面领先国际水平。
C.但他始终把教书育人看得比自己出成果更重要。D.他说:“我首先是一名教师,其次才搞些研究”。
(2)姜伯驹对数学教育的理解是什么?
(2分)(C、D)A.他经常说:“我也喜欢做数学教师。” B.教书育人比自己出成果更重要。
C.让学生学会抓住事物的本质以及事物间的联系。D.让学生养成独立思考习惯及创新思维。
(3)为什么北大学生称姜伯驹是“最好的老师”?(3分)(A、B、C、D)A.有国际水平的专业成就,令学生景仰。
B.有先进的专业教学理念,教学效果得到学生的赞许。C.在投身数学研究的同时,坚守教学一线50载。
D.在教学上做到:精益求精、高屋建瓴、融会贯通、因材施教。(4)姜伯驹的感人事迹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3分)(A、B、C、D)A.热爱专业,勇攀高峰。B.献身教育,甘于奉献。C.严谨治学,科学育人。D.他是教书育人的楷模。@@@@@@@@@@@@@@@@@@@@@@@@@@@@@@
案例分析一:科研不端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近几年来,韩国首尔大学教授黄禹锡干细胞造假、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多比良基因研究造假等一系列造假事件纷纷。当前。我国正处于剧烈的经济社会转变之中,科研不端之势也呈上升之势。中国科协2005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近三成科技工作者认为其周围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其中尤以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伪造数据或弄虚作假、技术成果交易中夸大技术价值或隐瞒技术风险三种行为最为普遍。像“汉芯一号”这样的造假事件,已经不仅仅是学术不端行为了。请回答:
1、我国学术界学风不正、学术腐败的直接原因是()A A学术道德问题
B社会道德问题 C急功近利心态
D学术规则缺失
2、高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职业品质是()AB A求知创新
B治学严谨 C献身教育
D甘于奉献
3、高校教师严谨治学、科学育人的基本道德要求是()ABC A努力钻研专业知识
B勇于创新、坚忍不拔 C要有端正的学术态度
D实事求是、一丝不苟
4、高校教师在学术研究中的道德要求有()ABCD A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B坚忍不拔、实事求是 C严谨自律、一丝不苟
D遵守法律和学术规范
案例分析二:苏联教育家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的第一条中,曾提出如下忠告:如果你的本性是“孤僻”、沉默寡言,更多的愿意独处或与少数朋友交往,如果和人多的集体交往你头痛,如果你感到工作时独自一人或两个朋友一起比和一大批人在一起好,那就不要选择教师工作作为自己的职业。说明作为教师必须具备一些特殊的性格,其中较为突出的是 “乐群性”。请回答以下问题:
1、教师职业劳动中人际关系包括(ABCD)
A教师与学生关系
B教师与同事关系 C教师与领导关系
D教师与学生家长
2、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人际关系是(A)A教师与学生关系
B教师与同事关系 C教师与领导关系
D教师与学生家长
3、建立师生融洽关系的首要条件是(A)ABCDA老师要热爱学生
B教师间相互尊重 C学生尊重老师
D教师与学生家长
4、(C)是处理好同事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
A依法执教
B尊重家长
C团结协作
D 廉洁从教 @@@@@@@@@@@@@@@@@@@@@@@@@@@@@
(一)2010年5月,福建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提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和晋升、表彰奖励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一是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二是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理论、国家法律法规等错误言论,对学生确立正确理想信念和政治信仰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是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四是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五是无故旷教或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影响恶劣的;六是教学工作敷衍塞责,违反教学纪律,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实验事故和社会实践事故的;七是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的;八是对学生安全工作不负责任,或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九是以教谋私,以考试分数等谋财、谋物、谋色,影响恶劣的;十是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1.制度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有 ACDE。
A.确定作用B.评价作用 C.强制作用 D.秩序保障作用 E.稳定作用 2.以上十条涵盖教师在哪些方面的表现。ABCDE A.理想信念B.工作态度C.教书育人D.为人师表 E.学术道德
3.通过对以上师德“一票否决”的十条内容分析,你认为以下哪些可列入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ABCDE A.爱国守法,依法执教 B.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C.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淡泊名利 E.严谨笃学,终身学习 4.建立师德“一票否决”的惩处机制的目的在于 AB。A.不断增强教师的危机感 B.加强师德修养的紧迫感 C.给教师下马威 D.给教师诸多方面的限制
(二)据《广东省高校教师身心健康与主观幸福感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 高校教师在职业枯竭中,去人性化和认知枯竭状况处于中等水平,不是很严重;而情绪衰竭和低个人成就感比较严重。
《广东高校教师师德现状的调查与思考》显示,在为何选择当高校教师方面,选择“它的稳定性和自由性”的占55.4%。调查结果同时反映,一些教师对“教师应是全社会的表率” 的提法,持不赞成的态度(“较不赞成”占17.5%,“不赞成”占13.7%),一些教师把“按劳取酬、等价交换”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占3.9%),多数教师不赞成过于强调教师的奉献精神。对当前的师德状况,人们最不满意的涉及几个方面,一是“过分看重个人利益,热衷创收,精力分散”(占43.2%);二是“教学上无心钻研业务,只求不过不失”(占14%);三是“科研上急功近利,剽窃他人成果”(占24.3%);四是“只完成教学时数,对学生不管不问”(占14%)。
——资料摘自《广东工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一文
1.以上调查反映社会转型期高校教师的状况,体现了 AD。A.教师心理压力增大 B.师资管理者思想观念滞后
C.教师社会地位不高 D.部分教师对教师职业特性的认识尚有偏差 2.“高校教师在职业枯竭中,去人性化和认知枯竭状况处于中等水平,不是很严重;而情绪衰竭和低个人成就感比较严重”,试分析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ABCD A.高等教育的大环境与过去有很大不同,使得高校教师经常感到在应对社会发展步伐和学生活跃思维上力不从心 B.科研与教学任务繁重使得高校教师的压力越来越大 C.高校对教师的评价机制不完善 D.高校师资管理存在问题
3.“在为何选择当高校教师方面,选择“它的稳定性和自由性”的占55.4%”,此项调查显示,从这样的角度看,ABC。A.师德并不是选择教师职业的内在动力 B.投身于教育事业的热情势必打了折扣 C.影响了教师的师德 D.教师的上进心不强
4.综合以上调研材料显示,高校教师非常需要 C。A.增加收入 B.提高地位 C.人文关怀 D.进修学习$$$$$$$$$$$$$$$$$$$$$$$$$$$$$$$$$$$$$$$$$$$$$
51、一位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师德标兵曾谈到,“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师爱是严慈相济的爱、只讲付出不计回报的爱、无私广泛而没有血缘关系的爱。”(材料来源:《全国优秀教师事迹材料》)请你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⑴、新时期加强高校师德建设应注意处理好以(与)的关系。A、道德继承 B、学生为本 C、教师为本 D、道德意识
⑵、以学生为本就是以育人为本,学校要从学生的需求出发,尊重学生的()等差异,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的教学。
A、意念 B、个性 C、智能 D、文化水平
⑶、以学生为本就是以育人为本,在实际的教育过程中,学校要转变原有的陈旧观念,把“管”学生的观念转变为()的观念。A、监督学生 B、评价学生 C、服务学生 D、顺其自然 ⑷、教育以()是学校的天职所在;而以(),是实现以()的必要保证。依此题内容,正确答案为()
A、教师为本、学生为本、学生为本 B、学生为本、教师为本、学生为本 C、学生为本、学生为本、教师为本 D、学生为本、学生为本、学生为本
52、某高校孙老师先是因为住房问题与单位领导发生口角,后又在职称评定时,因未过三分之二多数票而被否决。孙老师非常气愤,认为是院领导有意整她,故到院办大吵打闹。因倍感委屈,上课时控制不住自己而声泪俱下,无法继续上课,中途回办公室休息。后又因心情不好,在家休息,只好请别的老师带课。后又在教师的集体活动中,不顾场合,只要看见院领导就想发脾气,宣泄心中的不快。请你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新时期加强高校师德建设,教师应该正确对待(),冷静地处理与领导的关系。A、领导 B、荣誉 C、自己 D、职权(2)、新时期高等教育肩负三大职能:()
A、培养人才 B、创新科技 C、监督学生 D、服务社会(3)、推进高校师德建设应注意调动教师的主动性,具体做到()A、“德治”与“法治”相结合B、为教师创设宽松的工作环境 C、情感投入,增强凝聚力
D、提高教师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
(4)新时期的高校师德建设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注重(),这也是现代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必然趋势。A、人文关怀 B、各种能力 C、实践结果 D、传授知识 案例一:校园里的“焦裕禄” 张筑生,北京大学数学教授,2002年2月因病去世。他具有很高的学术天分和创造才能,却甘于从事最基础的教学和教材编写工作;他身体有残疾,12年前得了严重的鼻咽癌,却以惊人的毅力战胜自我,带领中国数学奥林匹克竞赛选手,连拿五届总分第一;他忘记自我,诲人不倦。张筑生没能留下什么豪言壮语。他一生钟爱教育事业,心里只有工作、学生。他似乎不 懂得争成果,争头衔。像他这样德高望重的老师他却至死都没评上博导,然而,熟悉他的人们授予了他最高、最响亮的头衔——真正的教授。
1995年,张筑生受命担任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国家队主教练,一干就是五年。这又是一份无法“出学术成果”的苦差,甚至无法记入“教学工作量”。院里每年核算教学工作量,张筑生都要差一点;虽然每次都由领导“特别照顾”,顺利过关,但对张筑生来说还是有点委屈。“为了搞这个奥赛,他连命都搭进去了。我做过一次教练,再也不想做第二次,累死人了。外人根本不了解这份差事的艰苦程度。”作为一名在数学研究领域天分很高、同行服膺、学生敬佩的高水平的教授,张老师却默默地编写“不算科研成果”的基础教材,担任“不计工作量”的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国家队主教练,为海淀区教师开设的“数学教师研讨班”授课,“前几年分文不取,后来才拿点授课费”。张老师是不折不扣的教学型教授,而伴随他在这条路上走下去的,是奉献,是辛劳,是不计名利,是对事业的无限热爱和执着追求。
2003年2月17日,《光明日报》在头版头条的显著位置以《张筑生,了不起的教授》为题报道了张筑生同志的先进事迹。报道迅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张筑生被誉为“校园里的焦裕禄”、“知识界的一面镜子”。3月初,北京大学党委和校行政决定在全校教职工特别是教师中开展学习张筑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学习他那种情倾学生、忘记自我、诲人不倦的教书育人精神,学习他那种淡泊名利、不求索取、甘为人梯的奉献精神,学习他那种信念坚定、坚忍不拔、孜孜以求的奋斗精神,学习他那种耐得住寂寞、踏踏实实的治学精神,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阅读案例材料,完成以下不定项选择题:
1.张筑生具有教师人格魅力的原因是(ABC)
a渊博而扎实的知识基础 b崇高的职业道德 c关心爱护学生 d丰硕的科研成果 2在张筑生身上体现出的崇高职业道德是(ABCD)a甘于奉献 b献身教育 c然爱学生 d淡泊名利
3.张筑生先进事迹中值得我们学习与弘扬的精神是(ABCD)a教书育人精神 b奉献精神 c奋斗精神 d治学精神 4.本个案对当前高等教育的启示是(AB)
a要改革高校教师考核制度 b要从体制方面去改革导致名教授不从事基础教学的不合理状况 c学科建设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动力 d教学型的教师是没有前途的
案例二:大学生最厌恶的教师失德行为
在采访的30名学生中,大多是本科生,他们表示对学术造假很反感,但因为和老师接触较少,多是从媒体等渠道听说类似事件。而他们接触到更多的,是老师不专注教学。
记者在未名湖边遇到两个大三的女孩,一个是北大的,另一个来自北京另一所高校。她们对老师“不专注教学”,北大女生有些抱怨却又似乎不敢多言:“这个问题怎么说呢,现在这种现象挺普遍的。让她(指外校同伴)跟你说吧,反正类似情况我们学校也有”。
她们带着记者找了个地方坐下,外校女生打开话闸:“其实大家都觉得我们班的学生运气特别好,因为刚进大学时给我们上课的是一个很有名的教授。但是不到一学年,我们就开始怀疑这是否真的是好运气。”
说到这个运气,她自己觉得有点好笑,“这个老师在学术上的确有所造诣,他上过《百家讲坛》,之后不断有各种机构邀请他去讲课。他经常在外地巡讲,常常把我们的课推迟或者干脆取消。而且他给我们上课的课件很久没更新了,一些时事的内容都是好早以前的了。我们还发现,那课件根本就不是他自己做的,他对整个课件的构造很生疏,还老念错字。”当记者问到,对于这样的情况学生和校方怎么看待时,她无奈地说:“嗨,还能怎么样啊,其他老师也看不惯我们的课老被耽误,除了偶而抱怨几句,也没有别的办法。至于学校怎么处理,我们也不得而知,至少现在这样的情况一直存在。”
“现在学术造假的问题我感觉挺严重的”,一位学外语的研究生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这个选项,“上网老能看见某某教授涉嫌学术造假,北大英语系前两年不还出了一个副教授黄宗英抄袭事件吗?”
“其实,我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他考虑了许久,才犹豫着说起自己的亲身经历,“那是我读本科的时候,有一天我的老师找到我们班5个人,对我们说:„系里有个老师要翻译一部作品而且要的很急,但是他最近没有时间,你们几个帮下他的忙吧。‟那部作品一共12章,于是我们每人负责翻译两章多,弄完了交给那个老师,他加上了一个自己翻译的序言,属上了自己的名字就直接拿去发表了。也没给我们报酬。”
研究生遇到的类似情形似乎更多。接受采访的10个研究生不约而同地埋怨,“帮导师做课题是常事,成果和酬劳是老师的,辛苦常常是我们的。”学生虽然觉得不妥当,但也没有办法,“本科阶段学生跟老师关系挺疏离的,上了课就走人;研究生不同,1个导师一般就带几个学生,关系很紧密,必须跟他们搞好关系。”
“我最讨厌以权谋私的老师!”一名男生在做完问卷后,愤慨地埋怨,“在北大,一些行政人员就有这样的情况。有一次上课,我们一个老师还说呢,学校的一处施工就有问题。当然,这对我们这些学生来说,直接影响好像不是很大。”
“北大我不好多说,不过我上本科的那个学校,就很不得了。”他讲起了本科时期的一段经历。
“我那会儿英语有一学期给挂了,到毕业之前还可以补考一次,考不过就拿不到学位证了。当时,我一个同学的英语更烂,四级能考出20多分。那次补考我还是没过,但英语特烂的那同学居然过了。后来他特不好意思地向我招了,原来是他给主任送了红包。我提出了成绩复议申请的,我妈还打电话给那个主任,他把我妈电话直接就给挂了,说什么补考不能复议。最后没办法,还是掏了500元钱通过了。那所大学比北大穷多了,老师就只好从学生身上开源呗。”
阅读案例材料,完成以下不定项选择题: 1.本个案中的教师失德行为是(ABC)
a以权谋私 b不专注教学 c学术腐败 d喜欢给学生“穿小鞋” 2.高校教师应如何对待教学(AB)
a以教学为中心 b把教学放在第一位 c上课应付了事 d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和外出讲学 3.出现本个案中的教师失德行为的主要原因有(ABCD)
a市场经济下社会原有的道德观念受到冲击 b少数教师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移 c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落后思想的影响 d全球化的影响
4.治理本个案中的教师失德行为的方法有(ABC)
a德主刑辅,做到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b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c奖惩恰当,做到“褒扬”与“惩处”相结合 d实事求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二篇:教育法案例分析
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
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 1.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反
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
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
身的义务
第三篇:教育法案例分析
齐玉苓的受教育权是如何得到救济的
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齐所在的中学滕州市第八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本人,却将录取通知书送给了与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晓琪。陈即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并被分配到了金融单位工作,陈的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以陈、陈父以及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市八中、滕州市教委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由于《民法通则》中受教育权的保护没有被列入有关条款之中,当事人能否就此事由提起诉讼,以及法院能否以此侵权予以受理,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批复指出:“陈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案例是建国以来第一例以侵犯公民受教育权为由而提起的诉讼。(参见《最高法院公告》2001年第5期,第158页。)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分 析:
案例中的丁老师因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警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就用胶带纸把王同学的嘴巴封了起来,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作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对教师用胶带封其嘴巴的做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自己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也应改正。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的义务,对自己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行为承担责任。
此案发生后,学校校长和班主任老师、丁老师已经一起向学生及学生家长致歉。
如何看待这则案件
1998年6月15日上午红卫小学三年级(3)班上第二节语文课时,学生仇某不断地做小动作,影响了班里其他同学听课,任课老师夏某几次对其训诫均无作用,当时夏老师叫仇某站起来把刚才上语文课的内容叙述一遍,仇某不肯叙述。夏老师又叫他回答她所提的问题,仇某也答非所问。夏老师当即就对仇某严厉地批评了一顿,并告诉他说:“下次开家长会时,要把你的这种行为告诉你的父母,看你怎么向你的父母交待。”
中午放学后,仇某回到家里向其母说:“下午我不去学校读书了,夏老师总是欺侮我,不是骂我,就是让我罚站,连班里的同学也瞧我不起。”仇母听了儿子的话后,不分青红皂白地对儿子说:“下午还是去上课,我到你学校去找夏老师,看她怎么说。”同日下午学校刚要开始上第一节课时,仇母赶到红卫小学夏某的办公室就开口大骂:“夏某你做老师的欺穷爱富,不要以为我们家里穷送不起东西就看不起我的儿子,我们也会有富起来的日子,你不要欺人太甚,我不像你又有书教又做婊子„„”此时,全校的老师和学生都跑出来观看,有的老师跑过去拉开仇母,并对其进行劝说,但无济于事。其中有两位男老师就把仇母拉到了校长办公室,而仇母一路上还不断谩骂夏某。校长颜某问明情况后对仇母说:“夏老师是我们学校的优秀教师,她的为人素质全校皆知,你儿子不专心听课而且还做小动作,影响他人的学习,这是违反学校课堂纪律的,老师对其严肃批评教育是应该的,也是做老师的职责。你今天跑到学校里来无理谩骂夏老师,讲轻一点是损害了她名誉,讲重一点是诽谤她,所以你一定要向夏老师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如果你不这样做,我们学校也不会原谅你的。”仇母不但不听校长的劝告,而且态度仍然很差,一转身就走出了红卫小学。
请问:你如何看待仇母的行为?
(节选自吴金宣主编:《校园事故案例点评》,52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
分析:本案是一例典型的用漫骂方式侵害教师名誉权的案件。学生不专心听课,任课教师批评教育是在正当行使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这一权利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而仇某的家长严重违背了这一社会责任,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
同时,杨某开口侮辱漫骂教师的行为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一百二十条,侵害了公民名誉权,并造成夏某精神上的痛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坠楼摔裂脾脏 楼梯栏杆违规母校败诉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起因教学楼楼梯栏杆不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而导致学生从楼梯上摔下致伤的民事赔偿案件,法庭判决被告社旗县青台镇第一初级中学赔偿14岁的该校学生李洋经济损失18681.1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2220元)。
家住社旗县青台镇南关庄村现年14周岁的李洋,系本镇第一初级小学的学生。2002年元月3日卜午下课期间,李洋自学校教学楼楼梯栏杆的上半部分摔至楼下,后当即被送往社旗县妇幼保健医院入院治疗,李洋伤情经社旗县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损伤程度标准为轻伤一级,伤残程序标准为七级。
经调查勘验,该教学楼楼梯栏杆高度,上半部顶端为96厘米,中间为86厘米,底端为94厘米。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田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低层不应低于1.05米的高度,原告李洋的现在身高为1.66米。
事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未果,李洋在父亲李保平和教师徐青山的帮助下,—纸诉状将自己的母校——青台镇第一初级中学告到了社旗县人民法院。他在诉状中说,2002午元月3日上午下课期间,我走出教室到外边活动,由于学校教学搂栏杆过低且不牢固,导致我靠近栏杆旁头一晕从楼梯上半部摔到楼下,脾脏破裂,脾脏部分切除,住院共花医疗费5602元,其中被告已赔偿2220元,尚欠医疗费3382元没有赔偿,加之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被告应向我再赔偿3982元。由于被告教学设施建设和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摔伤致残,给我和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且也耽误了学业,故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另外追加要求被告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37800元,共计要求赔偿44822元。
社旗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洋在被告学校学习期间自楼梯摔至楼下受伤致残,原告称系靠在栏杆旁头晕自楼梯上摔到楼下,由于原告未提供具体摔倒的原因证明,且原告本人已满14岁,系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排除由于自身的原因而被摔伤,故原告本人及其监护人应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原告系在被被告学校学习期间摔伤致残,故被告社旗县青台镇第一初级中学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且被告教学楼的楼梯栏杆高度不能达到国家标准,原告李洋的身高超出栏杆高度70厘米以上,故被告社旗县青台镇第一初级中学亦应承担相应的教学设施不完善的责任。基于上述原因,原、被告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双方责任以各50%划分较为适当,故被告社旗县青台镇第一初级中学应赔偿原告李洋医疗费5602.20元的一半280110元,护理费7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营养费(住院期间每天按10元计算)70元。由于原告摔伤构成轻伤,且已致残,耽误原告上学,给原告造成较重的精神痛苦,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元清神损失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告致残,被告亦应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按每年县人均消费支出2985元计算20年的50%为29850元的—半)14925元。以上合计被告应赔偿原告20901.10元,扣除已支付给原告的2220元,应再赔偿原告18681.10元。
凭什么曝光学生的拥吻镜头
2003年4月7日中午,上海一中学电视台播出该校一些学生在校园内的一些不文明行为,有的同学踢门翻窗进教室,有的同学乱倒剩饭剩菜。每组镜头都配有一段文字作标题。还有一对男女的背影,两人搂肩搭背,由窃窃私语到开始接吻。画面同时出现了“晚自习教室卿卿我我”的字幕。虽然他们的脸上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都知道他们是谁。事后,被曝光的两个当事人差点为此自杀。
分 析
该中学电视台在教室内安装摄像镜头,拍摄并曝光学生的违纪行为,不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地说,这一做法在法律上侵犯了学生以下三方面的权利:一是学生的肖像权,学校违背学生的意愿拍摄其形象,同时也不是用于法律规定的用途,这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二是学生的隐私权。学校对个人隐私问题予以摄像,甚至摄像后予以曝光,都是不合法的。三是学生的名誉权。将学生的违纪行为(特别是公德领域的轻微违纪行为)予以曝光,可能会造成当事学生社会评价的降低,并给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从而构成对学生名誉的损害。学校培养学生的公德应采取恰当的手段。
江西教师夫妇举报乱收费被停课续:校长被停职
乐平市镇桥二中老师张秀英因为举报学校乱收费,导致夫妇二人被迫待岗的遭遇通过本报连续报道后,引起了省教育厅和景德镇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记者昨日在采访中获悉,镇桥二中校长叶险峰已经被停职,目前正被乐平市监察局立案调查。
教师夫妇待岗遭遇引起各方关注
昨日上午,景德镇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饶亚明在约见记者时说,江南都市报对镇桥二中违规行为的连续报道,引起了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14日晚,省教育厅厅长漆权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后,指示对张秀英夫妇的遭遇和所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饶亚明告诉记者,教育局对“镇桥二中事件”的态度有四点:一,要对张秀英老师举报学校乱收费的行为予以保护,要求夫妇两人安心工作,打消顾虑;二,景德镇市教育局纪委将协助乐平市纪委严肃查处镇桥二中存在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决不袒护;三,景德镇市教育局要求全市教育系统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四,在中考、会考阶段,教育部门要顾全大局,为镇桥二中的学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镇桥二中校长已被立案调查
6日下午,记者向景德镇市委常委、乐平市委书记梁高潮反映镇桥二中存在的违规情况和张秀英夫妇的遭遇后,当天晚上,乐平市委市政府连夜召集市纪委、教育局的主要领导成立专案组。7日,专案组深入镇桥二中展开调查,当天下午,乐平市教育局宣布张秀英和丈夫华春水老师立即恢复教学工作。
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镇桥二中叶险峰校长因严重违规被乐平市监察局立案调查。当天,乐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报请乐平市政府批准,叶险峰被暂停镇桥二中校长的职务。
学校存在的问题将被一一查处
15日下午,乐平市纪律检察委员会常委兼信访举报室主任吴冰琪向记者通报说,经过初步调查,发现镇桥二中在2006年上半年向初三年级400名学生违规收取补课费3.248万元。目前,调查还在继续,镇桥二中存在的问题将被一一查处。
另外,乐平市教育局纪检部门对张秀英夫妇作出的待岗决定,没有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不符合程序;镇桥二中5月中旬对教师的职称评聘方案和结果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决定撤销这次评聘结果,新成立的评聘委员会将做到阳光操作。
学校已经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据介绍,为了稳定镇桥二中的教学秩序,由乐平市纪律检察委员会常委兼信访举报室主任吴冰琪担任组长、乐平市教育局副局长朱文根担任副组长的乐平市联合调查组已经进驻镇桥二中十余天时间,在学校全面主持工作。目前,镇桥二中教学秩序井然,学生正认真复习、积极备考。
分析: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的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师张某夫妇举报乐平市镇桥二中,如果事实属实,那么则是其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二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二人的工作也应依法恢复。而关于乐平市镇桥二中校长的报复做法,应按照《教师法》的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处理。
16岁女中学生状告老师侵权
班主任苏老师以所教班级一名16岁女生与同班一名男同学关系密切为由,在课堂、教研室和同学家长间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并当众翻这名女生书包,强迫她交出日记供老师阅读,还将部分日记和信件的部分内容在班上公布,在不同的场合对这名女生进行辱骂。在长期压力下,这名16岁女中学生于2000年6月4日离家出走,6月8日才被从南京找回,但因此患上了忧郁症。
16岁的女中学生以自己的人格受到侵犯为由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法庭,并最终赢得官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苏老师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苏老师的行为和学生离家出走、精神抑郁有因果关系,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苏老师和学校向这名16岁的学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余元,精神抚慰金500元。
(参见《中国教育报》2001年12月29日第2版)
分 析
学生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班主任苏老师在教育过程中多次以歧视性行为伤害16岁女中学生的人格尊严,并导致一定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教师应提高法律意识,以恰当的行为方式教育和影响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调皮”学生打官司讨要受教育权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山佳高铤记者殷学兵)一名中学生以教育权受损为由,将母校告上法院,要求回校读书。昨天,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17岁的郭光家住秦淮区,是南京某中等专业学校高中大专连读班高二年级学生。他诉称,去年11月14日,因作文考试成绩被老师改低了,就找老师“理论”,并与老师发生了争执。此后,他被学校“赶回家”,不许上课。次日,其父到学校与该校领导沟通。当时,该校负责人表示,只要郭光写份深刻检查,就可以回校上课。第二天,郭光交了检查,并回校上课。但事隔3天,学校再次口头通知郭光回家,不准其回校读书。事后,郭父又多次找到学校协商处理此事,恳求学校让孩子回校读书,但均遭拒绝。
郭光认为,学校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拒绝他回校上课读书,侵害了他的受教育权。不久前,郭光将母校告上玄武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立即履行他和学校间的教育合同,允许他尽快回校读书,同时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昨天,锁金村法庭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讨要教育权案。
庭审时,被告学校辩称,学校不让原告回校上课,是因为有些老师对原告不满,此举也是为了保护原告。为此,学校建议原告转学,学校负责退还原告所缴的入学费用。
昨天,法庭对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决定择日再次开庭,并主持调解(文中人名均为化)。
分析:
本案中,教师仅仅因郭某与其理论“考试成绩”和某些教师不喜欢郭某,就私自将郭某进行停课处置,并且学校据此对郭某开除,学校和教师的行为不符合有关的规定,理由也不正当,有打击和报复的嫌疑,侵犯了郭某的受教育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岐视。”和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对本事件负主要的法律责任。
身心健康权的保护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典型案例]
程某诉学校人身伤害案
程某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小学生,性格内向,学习很好。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一次上数学课,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被老师叫起回答问题。由于回答不上来,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之后把他逐出教室。此后又连续三天,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某神情大变,目光涣散,反应迟钝,不爱讲话,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后经医院诊断,他患了心因性精神病,不得已,只好退学。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程某的家长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后经媒体曝光,学校才不得不对程某进行了相关的赔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上述案例中,作为一名教师,在其学生程某有错误时,不是对学生进行引导教育,而是使用暴力对学生进行体罚,其行为侵害了学生程某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作为共同被告的程某所在的学校,未对在校学生起到保护作用,使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也应对程某受到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老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
渝中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丁婷(化名),2003年4月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婷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婷自杀前, 汪宗惠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婷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婷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婷的班主任老师汪宗惠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宗惠在丁婷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婷,导致丁婷跳楼自杀。
分 析
在这一案例中,汪宗惠骂学生丁婷“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是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虽然这只是一句话,却对丁婷的心里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以致酿成自杀的悲剧,使学生丁婷用自杀来捍卫自己的尊严。《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然而, 汪宗惠作为从教30多年的老教师,明知道这样的语言对学生心理造成的伤害,却认为对学生骂几句、打几下是很正常的,是“恨铁不成钢”才这样做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教师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等法律的理解。案发后,渝中区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对汪宗惠进行了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学校给予学生家长20万元的赔偿。
体罚学生致其自杀该由谁承担责任
9岁的张某是就读于临清市唐园乡千集小学的学生,在同学的眼里,她学习刻苦、团结助人、遵守纪律,是个好学生;在父母眼里,她懂事听话,是个乖巧的女儿。1998年6月1日,张某来到千集小学后,上午第一节课是自习课,下课后,该小学老师李君突然来到教室,把包括张某在内的几个小学生叫到她的办公室问话。据同学们私下议论,是李君老师丢了100元钱,怀疑是这几个同学偷的。被李君叫去办公室的几个同学都陆续回到教室,只有张某被李君带到教室门口,指令她站在门口,不许进教室。上课铃响后,李君来上课,但她仍未让张某进教室,罚她站在门口。张某先后几次报告李老师,要求进教室,均未得允许。后来张某自行走进来,李君发现后,怒斥到:“谁让你进来的?出去!出去!”她见张某未走出去,就拧着张某的耳朵,将她拎到门外,就这样张某被罚站在教室门口一节课。上午第三节课开始后,由于仍是李君老师上课,李君仍然安排张某在教室最后面站着听课。下课后,李君又将张某带到其办公室单独问话。等到张某从办公室出来时,已是泪流满面。随后,她背上书包,脚步匆匆地回家了。回到家里后,父母还未回来,张某就找到瓶久效磷农药喝下去,接着就从家中走出来,但没走出多远就因药性发作,摇摇晃晃地摔倒在地。同村人发现后,立即告诉了其父母。两人闻讯立即从地里赶回家中,并火速将女儿送到医院抢救。次日凌晨,张某终因中毒太深,医治无效,丧失了幼小的生命。
分 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教师体罚学生而造成不可收拾恶果的教育法律案例。李君老师的体罚行为是造成张某自杀的主要原因,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八条关于教师应履行“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的规定,给学生和学校带来了不应有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反映了教师队伍中法制观念淡薄和职业素质低下的问题。
9岁的张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的发生不仅触及和违反了《教师法》,还违反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李君出于个人利益对学生惩罚,但同时代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李君与学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贯彻《义务教育法》、保证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是国家、学校、家长、学龄儿童的共同职责。《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李思思属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龄儿童,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规定外地打工人员的子女可以到就近的学校借读,而且学校不得超出标准收取高额学费。这一规定是符合《义务教育法》的,保证了李思思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北京市委、市政府也有权力为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置学校,帮助他们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依法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
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来看,有新华路小学、学生及其家长。
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来看,是一种学校具体的管理行为。
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学校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一,新华路小学的“改革”举措直接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声讯电话费显然不是“国家规定的费用”。
第二,“改革”举措还与《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相悖。“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老师把家庭作业录音后。留在声讯台的教育信箱内,学生如果想做当天的作业,必须拨打每分钟收费0.4元的声讯电话询问”。这与教师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相抵触。《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里的“教学计划”、“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理所当然包括当面给学生布置和批改作业的任务。
第三,“改革”举措直接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的权利。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当然包括获得作业进行练习巩固,以及获得对作业的反馈评价等活动。因此,学生有权利从教师处直接得到作业。
1.班主任在这起事故中负有重大的责任。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小学生认知能力弱,教师应对其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徐某是在教师的命令下爬上雨蓬从而受伤的,因此班主任负有重大的责任。
2.处理纠纷时,教师应注意教育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学校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和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事故中,班主任对徐某与其他同学的纠纷的处理中,对徐某采取了变相体罚的教育方式,不但没有收到教育的效果,而且还直接导致了徐某的受伤。
3.这起事故反映了该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教育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有义务对教职员、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1.制定《教师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制定《教师法》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制定《教师法》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制定《教师法》是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2.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以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3.根据《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论述题答案要点
《教师法》从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对教师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1)工资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教师还应享有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
(2)住房待遇:对城市教师住房实行优先、优惠。对农村教师住房提供方便。
(3)医疗保健待遇:教师的医疗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安排休养。
(4)养老保险: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
六、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
李君老师的体罚行为是造成张某自杀的主要原因,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八条关于教师应履行“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的规定,给学生和学校带来了不应有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反映了教师队伍中法制观念淡薄和职业素质低下的问题。
9岁的张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的发生不仅触及和违反了《教师法》,还违反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李君出于个人利益对学生惩罚,但同时代表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行为,李君与学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这一规定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办学方针,并强调要实施素质教育。
2.国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国家有发展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的义务。
五、论述题答题要点
(1)国家:国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国家有发展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的义务;
(2)学校: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全面发展的义务:学校具有促进儿童全面发展、通知适龄儿童入学、进行教育教学和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
(3)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有送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有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此期间不得辍学。
第四篇:高等教育法概论(SH)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总复习
选择题
1.我国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3.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 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C.知识与技能 D.讲文明礼貌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A.企业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机关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
5.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 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
6.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低于 B.高于 C.同等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7.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可以给予--------。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
C.撤销教师资格 D.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8.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制定机关为--------。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0.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A.保障 B.前提 C.先锋 D.基础
1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 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
12.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的原则,由高等学校的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A.服从学校发展需要 B.由教师自己申请
C.学校规章制度确立 D.双方平等自愿 1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
A.9年 B.10年 C.11年 D.12年
14.受教育者有在----------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A.学业成绩 B.品行 C.身体状况 D.学业成绩和品行 1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日内,作出处理。
A.20 B.30 C.45 D.60 16.世界上最早对教育进行立法,也是最早研究教育立法的国家是-----------。
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英国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是------------。
A.宪法 B.民法 C.行政法 D.民法通则
18. 教育部门规章是由---------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19.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 B.法制、国防
C.知识与技能 D.讲文明礼貌
20.国家举办的高校实行------------。
A.党委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董事会负责制
21.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关系。
A.管理 B.隶属 C.平等 D.上下级
22.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A.创新精神 B.丰富知识 C.高尚品德 D.聪明智慧
23.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
A.准予毕业 B.准予授予学位 C.准予结业 D.准予肄业 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都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2.教育部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我国的部门教育行政规章。()3.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学位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水平的法律证书。()
5.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7.名称为“XX大学”的高等学校的设立,除了要达到设立高等学校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是有四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8.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自身的办学能力来自行确定招生规模。()
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0.教师获聘上岗后,学校应对他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11.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12.高等学校的学生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必须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
13.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时。可以向学校所在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1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5.张某是一高校教师,他对学校给予的行政记大过处分不服,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对他的行政处分。()
16.教育法律根据制定机关和调整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或部门教育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教育行政法规。()
18.学位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特许的权利。()
19.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生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力水平。()
20.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自行决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项目。()
21.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22.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23.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24.高等学校的学生,如果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经过学校批准之后,可以结婚。()
25.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26.教育部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我国的教育行政法规。()27.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28.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9.高等教育就是指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
30.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关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体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1.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32.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的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受聘合同。()
33.某教师受到学校的行政大过的处分,他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接受他的诉讼。()
34.我国实行12年制的义务教育。()
35.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其中,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36.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在一定区域内通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38.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39.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40.获得高校的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中国公民。()
41.教师的解聘是指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42.高等学校具有校内人事权,可以自行调整学校内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和工资分配。()
三.简答题。
1、怎样理解《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2、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3、国家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规定。
4、教师在何种情形下,所在学校可以给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5、教师申诉制度及其特点。
6、怎样理解我国的教育方针?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何异同?
8、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制度。
9、依法治教的基本内涵。
10、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
11、教师聘任制的基本特征。
12、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1.张某获得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曾经是一位在专业上有才华的大学教师,但他平时做事较马虎。有一次他做加热试验遇上停电,直到下班电还没来,张某离开实验室时忘了把电炉上的插头拔掉。到了晚上,实验室又来了电。因没人在实验室,电炉一直烧着,最后引发火灾,烧废学校价值100多万元的设备,张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判有期徒刑2年。张某刑满释放后,到一高校应聘做教师。问:该校能否聘用张某为教师?说出法律依据。
2.述析教师权利的法律规定,并阅读下面材料加以分析:据报载,某职业技术学院200多名教师职工没有领到工资已有5个月之久,教师们多次到教育局反映,要求按月发放工资,仍然无结果。无奈,只好把教育局告上法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责令教育局限期发还所有工资,逐月足额发放。请分析法院判决之法律依据何在?
3.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请根据有关教育法规分析之。
4.金某(男)为某高校教授,硕士生导师并担任所在硕士点的导师组组长。在2005年的研究生考试前,学生梅某(女)通过性交易的方式,从金某处获得2门专业课的考题及答案,最终梅某在考研中两门专业课分别获得137分和128分(满分分别为150分)的罕见高分。但梅某的外语仅获得37分(满分为100分),正常录取不上。梅某要金某帮助其搞破格录取,但也未能成功。梅某逐向有关部门检举了金某的泄题行为。问: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金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说出法律依据。
五、论述题
1、在实行依法治教的背景之下,高校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
2、学习《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师法》的相关条款,并结合实际,谈谈你对高校实施教师聘任制的认识。
3.学习《高等教育法》第4、5章和《教师法》第三章,找出高等学校对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条款。结合实际,论述高等学校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篇:《教师法》和《教育法》案例分析
《教师法》和《教育法》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回放]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案例2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案情回放]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案例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严某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为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3.本案引发的思考:
(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处。(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5)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案例3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情回放]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案例分析]
1.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4.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案例4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案情回放] 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启示] 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于任何意外事故都缺乏应对能力。作为学校,应
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该注重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以防止不应有的事故发生,造成不对学生不可弥补的侵害。
案例5求爱信被老师当众宣读,学生离家出走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某某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1)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2)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1)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的,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2)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与学生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接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的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高某的离家出走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