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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论文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1-59576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4 09:50: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业保险论文

课 程 论 文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年级: 2009级农林经济管理 题

目: 湖南省水稻保险案例分析研究 指导教师:

王慧青

评阅教师:

王慧青

2011 年 12 月

摘 要

湖南省自然灾害频繁,农村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农民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粮食生产面临巨大挑战,所以加快探索建立湖南省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本文以湖南省的水稻保险为例,先介绍其历史和现状,再探究水稻保险先后停保的原因。然后还介绍了开展水稻保险的相关计算,包括保险总金额、保费及保险赔款金额的计算。最后关于以后水稻保险的开展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相关建议。

Abstract

It's very urgent and important to speed up the probe and build the Hunan Province agriculture insurance guarantee system.Because of that natural calamities happen frequently and rural infrastructure is relatively backward in Hunan, and that the peasants' anti-disaster ability is limited and food production face huge challenges.In this article, I take the rice insurance of Hu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 and I introduce the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rice insurance.Then explore the reasons for stopping rice insurance.And then I also introduce the related calculations of rice insurance, including insurance total amount, premium and the calculation of the amount of insurance indemnity.Finally, I put forward some relative suggestions about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rice insurance on my own.关键词: 水稻保险;保险金额;保费;赔款金额湖南省的农业现状

湖南省为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处在东南季风和西南季风的交汇地带,降水

分配不均,温度的季节变化显著,往往是湘北洪水未退,湘南干旱又至。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上世纪末,湖南省的致灾因子有40多种,以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冰冻、寒露风、病虫害、滑坡等灾种最为严重。综观全省单因子灾情分布情况,旱灾的灾情占比最大,一般占总灾害的30%一80%,平均为50%;洪涝的灾情占比次之,一般在20%一50%,平均为30%;病虫害的灾情占比一般在10%左右;风雹灾的灾情占比一般为7%。目前,随着全球气候进一步恶化,致灾因素的变数加大,湖南省已成为全国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省份之一。因各种自然灾害,2003年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都不同程度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514.5万公顷,成灾面积325.4万公顷,造成农业直接经济损失150.4亿元。湖南省水稻保险的历程和现状

2.1 常规水稻保险

湖南省人保公司从1986年开始在安乡县等地对常规水稻保险进行试点,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水灾、旱灾、雹灾、风灾和病虫害。由于农户分散,每家每户收钱和灾害查勘定损难,后发展到以县为单位统保,县人保公司与县财政或农委签订常规水稻保险合同,总保费由县财政垫付,从向农民支付的购粮款中扣回。水稻保险得到较快发展,1992年全省实现常规水稻保费收入达到1719.4万元,为历史最高。到1996年止,全省共实现水稻保险费3349万元,累计赔款4068.8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28.84%。保险公司因经营亏损严重,于1997年停办。

2.2 三系杂交水稻制种保险

湖南省人保公司从1989年开始,每个地市都开展过该项业务。保险责任主要是水灾、旱灾、盛花期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低于23.5℃损失,保额是五年平均亩产量×3元/公斤,保险费率为7%。由县级种子公司代制种农户统一投保,保费由种子公司垫付,收种子时扣回。由于经营效益不好,1996年停办。1989年到1995年共实现保费牧入839.5万元,累计赔款835.5万元,简单赔付率为99.52%。

2.3 两系杂交水稻制种保险

1995年湖南省人保公司决定开展此项业务,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和制定办法,1996年开始试点,1997年在国家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正式开展了“两系杂交水稻制种保

险”,主要保险责任为低温灾害。由于开办该项业务的7年中有4年出现较为严重的灾情,经营亏损严重,2003年被迫停办。从1996年至2002年共承保42110亩,实现保费收人85.3万元,累计赔款金额为105.5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23.71% 水稻保险先后停办的原因分析

(一)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损失程度加重,保险公司无力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赔偿责任。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生产投入的增加,水稻生产的风险不仅增大而且更加集中,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也有加剧的趋势,灾害事故的破坏力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愈来愈大。据统计分析:1996年至2003年,湖南省仅因灾减产粮食的损失率达到10.41%(详见附表),而保险公司过去按5%—7%左右收取保费,仅纯损失率就至少要亏损三个百分点以上,这还没有考虑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遇正常年份偶有经营利润,该交的所得税不能少,而亏损年没有补贴,保险公司无法继续开展水稻保险,导致2003年水稻保险在我省全面停办。

(二)稻农的保险意识不高,承担保费能力有限,发生逆选择的机率较高。由于我国对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保险的作用认识不高,依靠自身和救济成为应对风险的定势思维,加之农民水稻生产规模小,收入低,保费支付能力弱,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靠保险公司业务员到每家每户宣传发动,收取保费,其难度曾被农险业务员形容为“走千家万户,用千言万语,难收到千元万元钱”,有的业务员收的水稻保费还抵不了个人的工资。一旦出险,农民则认为保险公司是国家的公司,就要多赔,出现高风险地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高,低风险地区的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也低,结果是风险高度集中,保险费率扭曲。若提高费率,农户承担不起。

(三)大面积灾害发生时查勘定损难度大。由于水稻是一种有生命的值物,一生中都会遇到灾害,而不同的生育期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别大,减产的程度不一样,因此灾害的损失程度难核准。多数保险分支机构缺少懂农业生产的技术人员,遇到水旱灾害,无法准确定损。

(四)法律和政策支持不够。农业保险法律缺位。《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只是明确“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没有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也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加上有的行

政部门或新闻媒体缺乏对农业保险的正确认识,给农业保险戴上“乱收费”或“增加农民负担”的帽子的情况时有发生。

(五)缺乏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开办水稻保险必须掌握水稻生产的原始记录、灾害发生的时间、灾害损失情况、灾害的种类等相关资料,但是由于以前管理不规范,资料不系统、也不科学,尤其是不同的地理环境,不同的栽培管理水平,不同的品种搭配,不同生育期的损失程度等资料缺乏,使得保险费率的厘订困难。湖南省水稻保险具体应用

4.1保险金额的计算

目前,保险金额有两种办法:(1)按平均收获量的成数确定,即

个人承保:保险金额 = 双方商定价格×5年亩均产量×承保成数(5~7成)

县乡统保:总保险金额=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投保面积×5年平均总产量×

承保成数(5~7成)(2)按水稻全生育期投入的生产成本确定,即

总保险金额 = 每亩直接成本额×承保面积

据资料记载,水稻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械成本,全省统一确定为240元/亩。而水稻种植保险分四个时期定保额:苗期140元、分蘖拔节期160元、抽穗扬花期180 元、成熟期240元。在湖南省一般以240元/亩为成本额。所以总保险金额 = 240元/亩×承保面积。

4.2保费的计算

1、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包括承保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和冻灾)、旱灾保险、综合保险(包括承保基本保险和旱灾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费率为5%,旱灾保险费率为3%,综合保险费率为7%。

2、保险费的缴纳(湖南省2010年保险费率每亩每季为6%)

(1)按平均收获量的成数来计算: 保险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即每亩保险费 = 576元/亩×6% = 34.56元/亩。而保费的缴纳又由三部分组成:国家补贴50%即17.28元/亩,政府补贴30%即10.368元/亩,个人支付20%即6.912元/亩。

(2)按生产成本来计算: 保险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即保险费 = 240元/亩×6% = 14.4元/亩。国家补贴50%即7.2元/亩,政府补贴30%即4.32元/亩,个人支付20%即2.88元/亩。

4.3赔款金额的计算

(1)全部损失赔款计算:

赔付金额 = 每亩保险金额×受损时该生育期赔付标准×投保面积(2)部分损失的计算:

保成本的赔付金额 = 保险总金额 – 收获总产量×单价

保产量成数的赔付金额 = 单价×[(每亩5年平均产量×承保成数)-(每亩收获

产量+非保险责任扣除产量)] ×受损面积 然而,非保险责任的赔款计算又要注意三方面不足,有效穗数不足的扣除、实粒数不足的扣除、千粒重不足的扣除。开展和完善水稻保险的几点建议

5.1 水稻保险试点设想

1.明确经营原则。水稻保险应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基本保障、独立核算的原则积极开展试点。

根据湖南省农业风险损失相对严重的特点,实行风险共担,由财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农民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2.建立风险准备金。试点阶段由政府划拨铺底准备金,每年按比例划拨风险准备金,实行封闭管理,保险盈余部分作为积累滚存。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一是粮食风险基金;二是对水稻生产给予良种补贴;三是民政救济资金;四是省长基金。从上述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拿出一部分建立农业风险准备金,旨在建立农业生产的安全网,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和农业产业化的后顾之忧,减轻政府每年沉重的救灾压力,从而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服务。

3.确立经营主体。试点期间,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代办:①人保公司分支机构比较健全,全省各县都有支公司,有人员和地域优势。②有经营水稻保险的经验和教训。③有懂农业生产和保险的专业人员。全省人保系统中,有农业大中专院校毕业人员20多人,而且有一定的保险从业经历。④进

行过水稻保险试验和理论探讨,并有多项成果获得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开展水稻保险基础比较好。

5.2 建立农业保险的支持协调机制

一是成立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牵头,成立由农业厅、财政厅、税务局、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推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监督保险承保理赔和保险准备金的封闭管理情况,并将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年终考核指标。

二是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银行对参保农户的贷款需求优先立项、优先评估、优先放款、优质服务。

三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农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应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免征所得税。同时,为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国家可在一定年限内(如3年),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承保的其它财产保险业务给予下调1个百分点营业税的优惠,作为开展农业保险的铺底资金。

四是促进农业保险立法。保险监管机关要在农业保险广泛试点的基础上,促进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条文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与管理、农业再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监管等诸多问题。

参 考 文 献

[1]曾静刘忠.湖南省水稻保险调研报告.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6期 .

[2]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0 年农业保险规模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0年19号 .

[3]杨星.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山西农经.2003年3期 . [4]李军 庹国柱.农业保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 [5] 湖南省统计年鉴.湖南省统计局.1996-2003年.[6] 湖南省2010 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湘财金.2010.15号

第二篇:农业保险论文

内容摘要

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农业是衣食之源,是生存之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农业发展日益重要。但同时,由于农业具有收入的不确定性、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高风险性等产业特性,使得农业也是国民经济中的弱质产业,随着自然灾害的频发及单次灾害损失程度的不断加大,农业发展的风险隐患快速增加。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农业大国,实施农业保险对于稳定我国农业经济,推动工业和第三产业进步,进而带动全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以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字: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制度;问题与对策

目 录

一、农业保险概述......................................................................1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1

(二)农业保险的特征.............................................................1

(三)农业保险的分类.............................................................2

(四)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3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4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4

(二)关于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6

三、总结........................................................................................7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业保险问题

一、农业保险概述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农业保险不同于农村保险。农村保险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所举办的各种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专门的保险公司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直接受保对象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对象。

(二)农业保险的特征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一下特点:

1.地域性

农业保险的险种类别、标的种类、风险类型、风险频率和风险强度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差异,表现为同一区域内的相似性和区域外的差异性。因此农业保险的机构必须进行合理的风险和费率的区划、因地制宜地开办适当的险种、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险条款,确定明确的承保方式和条件。

2.季节性

农业保险在展业、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的过程中,既要遵守保险经济的基本规律,同时还要按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办事。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开展业务,组织业务管理,使农业保险的整个过程处理得恰到好处。

3.周期性

农业保险的经营特点最突出的一方面是高赔付,而影响高赔付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农业灾害的周期性。

4.高风险性

农业保险风险高表现为农业风险的类型、周期、频率及强度均难以确定,一次灾害事故发生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很难集合同类风险对农业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散,与其他险种类别相比往往是承保的面积越大风险反而越集中,赔付率自然就高。

5.政策性

为促进农业与其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协调发展,把农业保险中的部分险种法定为政策性保险,并强制性推广,一方面能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能达到保护农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

(三)农业保险的分类

农业保险按农业种植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林木保险;按风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农业保险一般可分为两大类:

1.种植业保险(1)农作物保险

农作物保险以稻、麦等粮食作物和棉花、烟叶等经济作物为对象,以各种作物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收获量价值或生产费用遭受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在作物生长期间,其收获量有相当部分是取决于土壤环境和自然条件、作物对自然灾害的抗御能力、生产者的培育管理。因此,在以收获量价值作为保险标的时,应留给被保险人自保一定成数,促使其精耕细作和加强作物管理。如果以生产成本为保险标的,则按照作物在不同时期、处于不同生长阶段投入的生产费用,采取定额承保。

(2)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以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收割后的初级农产品价值为承保对象,即是作物处于晾晒、脱粒、烘烤等初级加工阶段时的一种短期保险。

(3)森林保险

森林保险是以天然林场和人工林场为承保对象,以林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

和意外事故、病虫害造成的林木价值或营林生产费用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

(4)经济林、园林苗圃保险

这种险种承保的对象是生长中的各种经济林种。包括这些林种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的果实、根叶、汁水、皮等产品、以及可供观赏、美化环境的商品性名贵树木、树苗。保险公司对这些树苗、林种及其产品由于自然灾害或病虫害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此类保险有柑桔、苹果、山楂、板栗、橡胶树、茶树、核桃、枣树等保险。

2.养殖业保险

(1)牲畜保险

牲畜保险是以役用、乳用、肉用、种用的大牲畜,如耕牛、奶牛、菜牛、马、种马、骡、驴、骆驼等为承保对象,承保在饲养使役期,因牲畜疾病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以及因流行病而强制屠宰、掩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牲畜保险是一种死亡损失保险。

(2)家畜保险、家禽保险

以商品性生产的猪、羊等家畜和鸡、鸭等家禽为保险标的,承保在饲养期间的死亡损失。

(3)水产养殖保险

以商品性的人工养鱼、养虾、育珠等水产养殖产品为承保对象,承保在养殖过程中因疫病、中毒、盗窃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水产品收获损失或养殖成本报失。

(4)其他养殖保险

以商品性养殖的鹿、貂、狐等经济动物和养蜂、养蚕等为保险对象,承保在养殖过程中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产品的价值损失。

(四)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

1.法定保险方式

对于频繁发生、损失后果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应采用法定保险方式。这些灾害会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进行,给广大农业生产者带来生活困难,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同时还会给国家财政造成额外负担。很多国家采用

这种强制保险方式,以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持续发展,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可根据地区农业生产特点和受灾特点举办区域性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方式

农副业生产品种繁多,经营分散,造成局部性损失较多。为了提供保障,应大力宣传保险的作用、增强保险意识,鼓励自愿投保,并满足农业生产者对保险的不同需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愿保险方式将为广大商品生产者乐意接受。

3.合作保险方式

我国《保险法》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民合作办保险是件新事物,我国正在试办,可能会成为我国农村保险那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4.联合保险方式

保险公司或保险合作社与有关单位合作共保,特别是一些与职能部门和专业单位关系密切的险种,如畜禽保险与畜牧兽医站的关系密切,就可开展耕牛、生猪的联合保险,搞防治保险责任制,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兽医站负责防治技术,并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把经济补偿责任和防治技术结合起来。实行这种联合保险方式应具备一些条件,如有一定的禽畜防病、治病人员、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较好。合作双方应明确各自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实行“利益分享,责任共担”原则。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 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农业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 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缺乏灵活性,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针对性不强。

2.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 率,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当灾害来临的时候,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3.农业保险的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业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业保险。而专门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业保险业,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4.农业用地快速转化,农业保险发展领域亟待开拓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业用地快速转化,传统的种植业面积加速萎缩,养殖业用地也大量减少导致传统型农业保险发展空间不断萎缩,新的发展领域亟待开拓。

5.产业结构快速转化,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亟待调整

伴随都市型农业产品消费需求的不断变化,农业产业内部结构快速调整。在传统种植业、养殖业遇到发展瓶颈的同时,新兴农业产品需求旺盛,例如,“反季节及新品种瓜果种植“花卉种植”“非家禽家畜类养殖”“淡水养殖”等快速增长。

6.消费结构快速转化,农业保险发展政策亟待完善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观光农业”“旅游农业”“体验农业”等新型农村服务产业的出现,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已经与农村服务业高度融合,农业保险也面临着传统农险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保险等产品的整合需求,农业保险的各项支持政策亟待根据市场需求尽快调整。

7.主体结构快速转化,农业保险监管机制亟待改进

随着农业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市场潜力不断显现,也吸引众多保险公司急切进入这一领域。但农业保险一直有点多面广、风险巨大和专业能力要求高等客观难度,一些不具备风险抵御能力和服务能力的小公司加入,只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服务水平下降、农民利益受损等负面影响。监管机构对此应高度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监管机制加快进行改进。

(二)关于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推进发展方式的改革创新,完善适合农业发展的保险体制机制

要坚持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基本原则下,结合都市型农业发展趋势,加强改革创新,完善农业保险体制机制,激发发展活力和动力。一是增强运作的市场化。重点是发挥保险公司的主导作用,放宽财政资金补贴范围,让更多财政资源流入都市农业产业各个领域,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农业保险与农村、农民等涉及“三农”服务产业保险的协同发展。二是增强选择的自主性。重点是建立市场反馈机制和保险需求转化机制,大力挖掘农民保险服务的新需求,将农民自主需求尽快转化为保险服务,行成更为完善的产品体系,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三是增强政策的灵活性。重点是加快完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机制,完善资金预发、事中审计等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保险公司违规风险,保护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2.进一步推进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参保及防灾防损的积极性主动性

要坚持在政府主导、行业统筹、保险公司推进的管理方式下,加强多方协同、立体展开的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工作,在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的同时,更要增强农民防灾防损的主动性,以有效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

3.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的支持政策,提高保险公司满足农业保险 服务需求的创造性

一是加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经营负担,提高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例如,除免征营业税外,还应考虑减免其他的税种,如所得税等。二是加大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力度,促进保险公司加快新技术应用,加大教育培训投入,以尽快提高专业服务能力。三是加大对保险公司的人才引入和人才培养政策支持,促进保险公司从专业性大专院校吸收或委托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并提高现有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为农业保险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后备力量。

4.进一步加强新兴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和应 对灾害的能力水平

一是利用现代化的气象技术,开展气象灾害研究,建立灾害常规分析和预警预告机制,提高防灾防损效率,努力缩小灾害损失;二是利用现代化的测绘技术,开展承保、理赔服务工具研究和开发,不断提高承保、理赔服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努力消除和化解保险服务中的矛盾和风险;三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方法,有效提高保险条款和保费费率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实现多方利益的共同发展;四是利用现代化的金融技术,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和再保险机制,有效降低农险保险自担风险,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其他金融产业的协同发展。

三、总结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保险的作用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发展农业保险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很有挑战的话题。深入探究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以及症结所在是现阶段最重要的一个任务,除此之外还应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出解决的对策,不断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业。

参考文献

[1] 王馨风.土地生态学为和谐发展添福音.今日国土,2009(3).[2] 上官小放,唐志道.对完善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理论前沿,2008(1).[3] 舒云康,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2010.[4] 冯道星.农业保险存在四大难题.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 年第4 期(总第369 期).[5] 浅析都市型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沃保保险网,2013年4月.

第三篇:农业保险论文

摘 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与社会管理机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农业保险是通过保险的手段管理农业生产风险的制度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而农业保险的实行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和稳定农民收入,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定农民生活,促进农业科技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并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加大农业保险的力度,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业保险;新农村建设;风险管理 1 引言

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通过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多方面改革,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生产有了长足的发展。正是由于有了这样一个良好的农业基础,才为中国各方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应基于“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强度大,农民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薄弱,致使许多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发展农业保险,创新农业风险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各种风险灾害的损失,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要求和必要举措。2 农业保险的作用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以及社会管理三大功能。相应地,农业保险可以在农村农业建设中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2.1 保障农业生产和稳定农民收入

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即保险保障功能,决定了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组《2002 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国农业的发展成本比世界农业平均发展成本高5 个百分点,其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高和强度大造成的;与世界平均水平比,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高18 个百分点,自然保护成本高27 个百分点,生态恢复成本高36 个百分点。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应对机制,虽然本身并不能消除农业自然灾害,但可以减轻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增强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2.2 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定农民生活

虽然农业保险主要是指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但也包括涉及农民生活方面的各种保险服务。针对农民生活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农业保险可以在养老、医疗、住宅、生育等方面,有效地服务于农民生活。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为农民提供医疗健康方面的保险服务。例如,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利用其在农村的服务网点多和专业人才多的优势(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在农村的服务网点多达16000 多个,销售服务人员近60 万人),参与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等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发展,提高了其运行效率。2007 年,参保农民3017万人,筹集合作医疗基金36156 亿元,受益农民达87419 万人次,享受合作医疗费用补偿近1815 亿元。

2.3 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大,预期收益低,农户有款不敢贷,有资不敢投;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比较收益低,农民的资信条件差,金融积累的能力薄弱,在金融业加强风险防范的现实情况下,农业、农民贷款极其困难,严重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针对农民缺乏有效抵押物难以获得贷款的情况,农业保险通过对农民个人和农业生产设施提供保险保障,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保险服务,转移了其放贷风险,增强了金融机构的放贷信心,促进了农业信贷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2.4 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决定了农业保险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充分

发挥保险公司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优势,积累农业生产风险的相关资料,为农业生产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持,有利于完善农业生产的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开展农业保险,转移农业生产风险,将政府的灾后救济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的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农业风险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的救助效用;同时有利于政府从具体的灾害救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宏观上更好地把握相关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提升政府的管理效率。协助构建“三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业保险通过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通过为政府代办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推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通过为农民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推动农村意外伤害保障体系的建立。3 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基本现状

目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少,险种单一。通过调查,保险公司认为农业保险存在营销难度大,成本高和查勘理赔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一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在有的保险项目中得不偿失。如2006年1~8月,黔江财产保险公司共收到农业财产保险费10170元,结果赔付了11万元,赔付率高达十倍之多。另一方面有的农业保险赔付条件苛刻,农民满意度较差。如在农房保险中主要灾害为火灾,一旦灾害发生后,农户损失巨大几乎片瓦无存,而在实际赔付时,农户一般只能得到200—1000元左右的赔款。又如2006年,中华财产公司承保的烟叶保险条款中规定,对旱灾造成的损失不纳入理赔范围,当年黔江区烤烟因旱灾绝收面积1000多亩,因此而未获得赔付,由此使农民对农业灾害保险丧失信心。3.2 困难和问题

3.2.1 农业灾害风险大

农村面积大、人口少、产业多、底子薄, 农业生产面临各种自然灾害的威胁。对于种植业来讲 主要是由病虫害和旱、涝、冰雹、低温、大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欠产歉收甚至绝收。对于养殖业来讲,主要是无法控制的疫病,导致牲畜成批死亡。对于农民生产生活来讲,因天灾人祸造成的损失,这种风险一旦发生,农户无法承受。如农房火灾一旦发生,将会片瓦无存。又如农机具一旦发生故障性灾害,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事故。

3.2.2 农民认识不到位

在认识上,种养业大户均能接受政策性农业保险,而大多数分散经营的农户且认识较差。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是风险观念淡薄以及对政策持怀疑态度。

3.2.3 农业保险管理难

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及政府、保险公司及农户三者之间的权利及义务,要实行有效的管理,将面临以下问题:农村区域广,这给保险的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定损理赔均带来一定的难度。有利益冲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涉及到保险公司以及入保农户双方的利益。社情较复杂,由于险情复杂灾害发生时的故意行为与和偶然事件在操作中很难界定。3.2.4 理赔难估价

农业灾害特别是自然灾害与气候密切相关,灾后定损时,就是受灾物种的生长期、物种数量、质量、面积均难以准确度量。保险制度不健全,全国尚无统一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地方也未建立简便、合理、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没有管理机构,由于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个新的政策, 政府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经费。缺乏筹资机制,目前还没有形成合理、简便、有效的投保方式。监督机制不全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点,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4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创新思路,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步伐,为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努力。

4.1 抓好宣传发动和增强参保意识

开展农业保险,深入宣传,广泛发动,营造氛围至关重要。农业保险是农民增收的护身符,农业增效的一张安全网,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保护伞。各级和有关部门要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利用一切舆论工具,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发动,讲清农业保险的作用意义,讲透有关险种条款,讲明责任利益,使广大农户进一步了解农业保险,从而激发农户参保热情,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参保率,推动农村保险更快更好的发展。4.2 加大扶持力度和增加农险投入

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政府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责无旁贷。各级政府要按照WTO 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实行倾斜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农业保障机制,强化农业防灾补损的职能,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改变过去财政补贴目标的短期性、补贴方式的模糊性和补贴对象、数额的随意性,建立健全财政对农业补贴的长期和稳定制度。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把农业保险与农业项目扶持、农村信贷资金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政府政策性支持。加强农险投入力度,拓展试点范围,扩大参保险种,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撑保障。

4.3 加强协调管理和开展指导服务

农业保险是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保险模式,不同于商业性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定损理赔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明确职责,通过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依托镇村两级,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驻村干部、农技人员的作用,共同做好政策宣传、风险防范、现场勘查、责任界定、定损理赔等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条不紊的开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

4.4 坚持多种形式和建立互保机制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额率高、损失程度大的特点,加上近几年来自然灾害有逐年加剧的趋势,仅靠政策性农业保险承担全部农业风险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要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要以农业保险为导向,依托各类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农业专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实行“自愿缴费、合作共享、自我管理、专户监管、滚动发展”的经营机制,真正形成组织多形式、所有制多结构多层次、融资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新格局,为广大农民提供全方位、多领域、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需求。4.5 加强立法监督和提供法律保障

农业保险作为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制度安排,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证。因此,在执行农业保险时,为弥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 3 缺陷,要强化农业保险经营的法制建设,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行为。尽快起草制定《农业保险法》、《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就农业保险的地位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赔偿责任等作出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农业保险的支持。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农业保险利益各方的关系,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从而强化农民的保险意识,加快农业保险的快速、协调、健康发展。5 结论

农业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农业保险的本质和功能决定了农业保险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与风险保障功能,在分散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稳定农民收入、安定农民生活以及促进农业科技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等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农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可以有效化解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农业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在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蒋远胜.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与优先顺序[J].中国农村经济,2007:14-15.[2] 张祖荣.农业保险补贴问题的经济学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31-41.[3] 胡文富.保险理论之研究[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151-161.[4] 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31-43.[5] 赵学军.政府干预与中国农业保险[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9-21.[6] 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42-45.[7] 李公绰.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M].湖南出版社,1988:11-18.原创 仅供参考,可恨的百度啊

第四篇:农业保险论文

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

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论文关键词】 农业保险;保险公司;险种;保费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 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但是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 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农村商业保险甚至没有涉及。但是单一的救助渠道并不能满足救灾的需要,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对于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我国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农业保险的法律定位不明。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目前农业保险在组织制度、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方面都是参照《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由于法律定位不明,忽视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必然会制约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从而严重影响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

2.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不足。目前国家对农业保险除了免征营业税外,尚无配套政策对农业保险业务予以专项扶持。政策的缺失,必然使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基础。研究表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3.农业保险集中度高,分散风险能力弱,保险公司缺乏兴趣。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 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 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4.农户缺乏经济实力,保险意识较差。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部分首先走上致富之路的农民,在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由于受自身文化水平的制约,加之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户也少有

保的意

。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 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 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中央提高对农业大省的财政补贴比例,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减免所得税,以增强其经营实力。三是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三级风险共担机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除了用于当年赔款及相关费用,节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风险基金,省级建立超赔风险基金,国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二)帮助农民减轻保险负担。一是政府部门帮助农民提高农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二是在当前绝大多数农民还处于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政府对农民提高保费补贴。要做到一方面补贴数额达到农民对农业保险有足够的购买力水平。另一方面补贴在使得农民买得起的前提下,还要让农民感觉到购买农业保险划得来。三是通过整合国家支农资金,从国家对农民的各项补贴和民政救灾资金中整合一部分作为农民自筹保费,解决农民自筹保费收缴难的问题。

(三)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政府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应发挥职能和作用,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四)及时查勘,准确认定农业灾害损失。鉴于农业保险涉及领域多、专业性强等特点,政府领导小组从农业、民政、气象等部门聘请专业人员组成相关险种定损协调小组,主要负责调解农户与保险公司有关定损方面的争议,并提出理赔建议,提高灾害定损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总结以上,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

:

[1] 李霄震.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浙江金融,2007(12)。

[2] 曹凤鸣.对加快发展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 2007(9)。

[3] 上官小放,唐志道.对完善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理论前沿,2008

(1)。

[4] 张国海.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冷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7(12)

第五篇: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分析

学 生 姓 名: 汪莹 学 号: 22014110828 学 院(系): 金融学院 专业(方向): 保险学 成 绩:

2015年1月

摘要 ······························· 1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 1

(一)保险价值难以确定 ···················· 1

(二)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 ·············· 1

(三)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 ····· 1

(四)种类繁多 ························ 1

(五)受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 ················· 2

(六)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灭失 ····· 2

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 2

(一)可保性差 ························ 2

(二)风险单位大 ······················· 2

(三)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 2

(四)更为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 3

三、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 3

(一)农业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 ··········· 3

(二)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 ············· 3

(三)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 ·········· 4

(四)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经营 ····· 4

四、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 4

五、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 5

(一)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 ············ 5

(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 5

(四)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 6

(五)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 ················· 6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摘要】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本文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风险性质、商品性质、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等五个方面研究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及其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影响。【关键字】农业保险;农业风险;保险经营

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新一轮的试验阶段,深入研究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对于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非生命标的的特点:

一是保险价值难以确定。一般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无生命物,保险价值相对稳定,容易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在保险期间一般都处在生长期,其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它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因此,投保时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实务中,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多采用变动保额,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固定的。

二是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保险期限需要细致而又严格地按照农作物生长期特性来确定,长则数年,短则数日;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是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定损时间与方法都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

四是种类繁多,生命规律各异,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难以制定统一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难度;普通财产保险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相对容易确定。

五是受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对市场信息反应滞后,市场风险高,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等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普通财产保险则相对简单。

六是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灭失,对农业保险查勘时机和索赔时效产生约束,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不及时报案,则会失去查勘定损的机会。这也是农业保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农业保险合同对理赔时效的约定比普通财产保险严格得多。

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的主要活动是在露天下进行的,农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自然风险,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可保性差。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大量的独立的同质风险;损失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控的;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测量的、确定的;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非常小。一般财产保险的风险大都符合这些条件,而农业风险与可保条件多有不符。首先,农业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雹灾、虫灾等,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其次,由于农业灾害的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农业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度量。再次,农业风险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相对较大。我国几乎每年必发的洪水灾害都造成高达几百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于保险基金来说都属于巨灾损失。

二是风险单位大。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范围。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一个保险单位通常就是一个风险单位,只要承保标的充分多,就能在空间上有效分散风险。在农业保险中,一个风险单位往往包含成千上万个保险单位,风险单位巨大。一旦灾害发生,同一风险单位下的保险单位同时受损,使农业风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分散,保险赖以存在的风险分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三是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这也是农业风险所特有的。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发生频率、强度各异,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首先是风险种类分布的区域性,即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灾害种类,如我国南方地区水灾较为频繁,北方地区则旱灾较为严重,而台风主要侵害沿海地区等等;其次是同一生产对象的灾害种类和受损程度的地区差异性,即由于地理、气候、品种

不同,同一生产对象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类型的灾害,而且对同一灾害的抵抗能力不同,如同样是水稻,在我国南方和北方就有着不同的自然灾害,而且即使是遭受同样灾害,南方、北方不同水稻品种的抗御能力也不同。农业风险的区域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必须进行风险区划与费率分区,这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高的工作,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的难度和成本。

四是更为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保险业务中普遍存在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农民购买了保险之后,难免通过其行为增加预期索赔;又由于农村广阔,业务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因此,农业保险业务中存在更为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极不稳定,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业务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三、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商品按市场性质可以区分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一般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私人物品,而农业保险商品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主要表现在:

(一)农业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的主要特征,即购买了保险的农户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能得到直接的经济补偿,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在其整个消费过程中即保险经营的一定环节上并不具有排他性。例如,防灾防损是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的主要措施,但在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时,不买保险的农产常常可以搭“便车”。

(二)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场条件下,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我国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以来,除了新近成立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以外,一直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

(三)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虽然在短期内农业保险产品的供需双方可以确切计算利益,但从长期看,由于农产品(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产品)的需求扩张受到人的生理条件的限制,其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小,引进农业保险后,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价格下降,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使全社会受益。保险公司和农户并没有得到全部甚至是主要的利益。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其边际社会收益,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其边际社会成本,即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是外溢的。

(四)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经营,才能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的相对稳定。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决定了农业保险采用纯商业性经营方式难以成功,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都证明了这一点。

四、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普通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竞争性私人物品,一般采用商业性经营方式;农业保险商品是准公共物品,其“公共部分”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农业保险必须采用政策性保险经营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质就是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净投入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与行政支持。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的补贴比例大都在50%以上,并承担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以美国为例,按照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护法》,政府每年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超过30亿美元,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主要通过农业保险来实现。我国长期实行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我国目前除对农业保险免缴营业税外,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几乎是纯商业性经营。我国农业保险要健康发展,必须增加政府投入。一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等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产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给予管理费用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同时,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二是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保险宣传、协调各方关系等。但是,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要依据本国国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在目前情况下,第一,逐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这也是“WTO”《农业协议》所要求的),转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逐步实行以支持农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第二,农业保险实施必然使政府财政用于灾害补偿和救济的支出减少,可将节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中;第三,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国家应着眼长远,适当增加巨灾风险基金的积累。国家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有利于调整我国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完善我国农业保护制度体系。

五、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农业保险经营的政策性决定了其组织形式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2004年中国保监会提出,在现有发展水平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主要包括:

(一)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分别在四川、江苏等地实行的奶牛、水稻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上述两家公司经历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农业保险实践,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业务较易开展。

(二)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即专门或者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2004年相继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较适合于农业较发达地区,但要解决好股份公司的商业性与农险业务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

(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公司采用相互保险的形式但又吸收了公司制的运作方式和法人治理结构,日本、美国、欧洲国家等多采用此形式,我国2005年也成立了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形式产权清晰、交易成本低,有利于相互监督防范道德风险,有利于协调政府、公司、农户间的关系,比较适合

于农业生产经营比较集中,组织性较好的地区,如黑龙江农垦区、新疆建设兵团等。

(四)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市原来由市农委主导的“农业保险促进委员会”即为此种组织形式。“兜底”虽可解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但容易使其放松管理,滋生心理风险;并且,对于巨灾风险损失,地方政府也难以“兜底”。

(五)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如2004年10月成立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设立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有利于引进先进经营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专业人才。由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地方财政存在着巨大的地区差异,实践中具体采用那种组织形式,则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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