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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发言(最终定稿)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1-107000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8 15:12: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宪法修正案发言

《宪法修正案》讨论发言稿

---马云颖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从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到此次宪法修正案以前,我国先后对宪法作出过4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每一次修改都代表着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中又前进了一大步。

宪法修正案是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贯彻落实,是把党的意志和决策部署国家化、宪法化的重要举措,只有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学习宪法修正案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全面准确把握宪法修正案的丰富内容和精神实质.这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宪法是为了让宪法在未来的国家发展中更好的实施宪法,更好地发挥宪法根本大法的作用。

这次宪法修改共有21条内容,与宪法全文相比,占比并不高,但与前四次修宪相比,这次修宪的分量很重,恰当地体现了这次修宪面向新时代、面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使命担当、历史地位和战略意义。

动宪法实施,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宪法修正案是我们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是全国人民共同的愿望,也是让我们的国家更强大、人民生活更幸福、民族更自信的重要举措,更是从法律角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第二篇:宪法案例题

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及基本法条理解:202_级法学班

一、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1997年7月1日以后,大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要求享有在港居住权。在面临偷渡和人口的巨大压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7月9日修改了《1997年人民入境条例》。根据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因此,部分无证儿童向法院提起诉讼。1998年1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终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1)特区法院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宣布其无效。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的申明此点是正确的。(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依照中国《宪法》第31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已成为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问题:

1、请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

2、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 答案要点: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错误。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决定了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和宣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无效。

2、特别行政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不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权力.(二)案例分析题: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

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参考答案:该题涉及到宪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人大代表的权利有以下: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还需要具体考虑。(1)“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该行为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2)“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很明显侵犯了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3)还有不作为代表,作为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而“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很明显侵犯了该项权利。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民事自诉案件,由受到侵害的一方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变成了刑事公诉案件。

(三)材料分析题:

材料1:琳达的母亲系中国某市人,在M国留学期间与N国公民汤姆结婚,并在M国生下琳达,M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国籍原则。后琳达随父母定居中国B市。

材料2:鲁尼的母亲莎拉系A国公民,与在A国留学的中国公民文浩结婚后在M国生下鲁尼的姐姐杰西,在定居中国B市期间生下鲁尼,M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材料3:李冬系无国籍孤儿,被定居在A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夫妇依法收为养女,202_年随李某夫妇定居中国B市。材料4:赵雷的父母均为中国人,后定居A国并取得A国国籍。202_年在中国探亲期间于中国B市生下赵雷,A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问题: 1.在目前各国国籍法中,通常有哪些取得国籍的方式?

2.琳达、汤姆、鲁尼、杰西、莎拉、李冬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如果具有中国国籍,其法律根据是什么?如果没有,那么他们如何取得中国国籍?他们要取得中国国籍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3.如何确定赵强的国籍? 答案要点:

1.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二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其中,采用出生国籍的国家,其立法原则又分为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以及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三种;采用继有国籍的国家,又分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根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取得国籍这两种方式。

2.(1)琳达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她虽然出生在M国,但M国采用的是血统主义原则,其父母均为非M国公民,故不得因出生而取得M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但又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具有中国国籍。(2)鲁尼具有中国国籍。根据我国法律,父母一方系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即具有中国国籍。(3)汤尼和莎拉都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尽管他们与中国公民有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法律,婚姻关系并非取得中国国籍的充分条件。(4)杰西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她出生时即取得M国国籍,而我国法律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5)李冬不具有中国国籍。尽管其为中国公民依法收养,并随养父母定居中国,但收养关系和定居中国的事实并不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充分条件。(6)汤尼、鲁卡、杰西、莎拉、李冬要取得中国国籍,须依照中国法律规定,以申请的方式加入。

3.赵雷属于无国籍人。首先,赵雷虽然出生在中国,且其父母均为中国人,但由于其父母已取得A国国籍,其中国国籍便自然丧失;其次,我国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赵雷父母在丧失中国国籍之后,单凭赵雷出生在中国不足以自动取得中国国籍;第三,由于A国实行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赵雷亦不能自动取得A国国籍。因此,赵雷要取得A国国籍或中国国籍,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申请。

(四)材料分析题:

材料1: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材料2: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民投诉的内容,要求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一重大案件的审判结果向其报告案情,并说明理由。

材料3: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其所在选区选民反映的情况,要求该县人民法院正在承办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向其汇报该案案情,并要求其表明结论。

问题:请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法院的关系以及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

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监督。

2.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但这种监督应该是“集体监督”和“事后监督”。因此,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某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是合法的。

3.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都可以以个人身份,对具体案件指手划脚,随意干涉。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应该遵循四项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实行集体监督、立足事后监督以及启动内部机制。因此,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该县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所谓的监督,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是超越代表职权的个人行为

(五)材料分析题:

观点1: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又称为宪法监督制度。

观点2:宪法监督也称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观点3: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观点观点4:“违宪审查”亦称“司法审查”。

观点5: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它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问题:请就上述观点进行评论。答案要点:

题中材料分别涉及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三个概念,而其中的有些观点是不准确的。下面分别予以评析。

1.观点1、2、3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的关系,而观点1.和 2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是不科学的。违宪审查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宪法监督则是指立宪国家为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其内涵和外延都要大于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具体说来,二者间的区别有:(1)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2)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包括任何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主体则只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3)在形式上,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等不具法律意义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的是否违宪的结论则都具有法律意义。

2.观点4、5的说法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同。

(六)案例分析题:202_年来,河南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该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乙公司培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国家司法考试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效为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问题,你如何评价李慧娟法官的行为。答案要点:

1、李慧娟法官的国家司法考试推理是正确的。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过程实质上包括两个阶段,即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和适用国家法律的过程。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在现实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到适合本案的国家法律规范。当有唯一的国家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自可不费周折,直接适用相应规范,裁判案件。当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国家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要对适用的国家法律规范进行审查,运用国家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最终确定适用本案中的准据法。本案中,李法官通过搜寻,查到了适用本案的两个国家法律规范。根据国家法律推理的规则(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时,适用效力更高的上位法),寻找到了适用本案的有效的国家法律规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种子法,综观李法官的推理过程,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统一原则的。

2、李慧娟法官的判决宣告是有疑问的。本案的争点在于,作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家种子法不一致后,法官是否有权宣告下位法自然无效。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中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的人民 代表大会制。中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然而,中国的政府两院不能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机关。本案中,李慧娟法官在国家法律推理的基础上,可以直接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却不能宣告地方性法规无效,从而挑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也许有人为李法官辩护,认为她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甚至最终会导致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被撤销或立法机关自行更改,但就实证法而言,它必定与中国当下的人大制度存在抵触。

3、李慧娟法官的正确做法,也许应该停止案件的审判,将此案逐级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该地方立法是否合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处理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因为我国立法法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查的建议。当然,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李慧娟法官也可以个人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审查程序。

(七)案例分析题:202_年12月4日18时10分,时年36岁的江苏高淳县出租车司机李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将躺在道路机动车道上的一名无名男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接到目击者报警的高淳县110,很快赶到事发现场,查验被碾男子已死亡,男子约30至40岁。附近一家企业的工人向警方证实,死者是流浪汉,精神似乎不正常。事发后,高淳县警方在《南京日报》上登出了“认尸启事”,却一直无人前来认尸。警方依据相关规定作了尸检、DNA检测后,将尸体送高淳县民政局下属的火葬场火化,并很快作出事故结论。警方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双方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均等,因此双方各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尽管及时出来了,但在最后涉及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数额时,因李某不接受警方认定的赔偿数额而无法处理,如何维护流浪汉的权利成了一道难题。

202_年4月19日,大陆首例民政局替不明身份死亡流浪人员维权案,在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原告高淳县民政局举证称,自己有权为遭受侵害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有代其主张赔偿的权利;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民政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为死者索赔。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激辩三个小时,由于争议太大,被告方不接受法庭调解,法庭未能当庭宣判。

法条链接:202_年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问题:

1、如何看待高淳县民政局替不明身份死亡流浪人员维权行为?

2、宪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是怎样规定的?

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15条与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的相关规定?

4、结合本案,谈谈你对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救济的看法。答案要点:

1、高淳县民政局维权行为的启动就代表公权的介入,它为死者赢得了一个说话的机会。私益权利人缺位时,国家政府作为公益的代表为其谋求权利的保障,它可以不是结果上的,但它必须具备这样的过程。政府并没有权力直接要求肇事者做出赔偿,但是通过司法程序能够明晰案件中的诸多权利义务关系。

2、宪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规定:202_年人权入宪对公民权和人权的司法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宪法对特定主体的权利给予保护

宪政意义上的人权不但在宪法和法律上要求承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要求在法律和制度设置上要为公民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提供法律手段,特别是在公民实现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力和自由受阻时,可以运用预先设置的现实救济制度来排解障碍。

3、司法救济机制最根本的就是诉权和诉讼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诉权和诉讼权利就是最具有手段意义的人权,也就可以说是实质上的人权。在民事诉讼方面,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主要是保障公民的诉权,即要让有理无钱的公民打得起官司,特别是对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和农民工这类弱势群体,要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4、从各国的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上来看,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有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之分。宪法不仅要宣誓公民权利的保障,限制政府权力,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上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

宪法基本法条理解:

1、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请对该原则的含义进行说明。

(1)该条确认了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3)该项原则包括下列内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各级人大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它们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运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谈谈你的理解。

(1)该条文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

(2)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进行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3)我国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不是绝对的独立,这种独立具有几个限制:它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要受到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能摆脱党的监督和领导。当然,党的领导和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干涉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而是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和监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4)综上,我国法院审判独立受到诸多条件限制,实际上很难做到独立。宪法这种规定与法治和人权保护原则所要求的司法独立存在很大差距,为此需要通过修改完善宪法来解决。

3、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请结合该规定,阐明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及特点。

(1)宪法第34条反映了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平等性的特点,它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一个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体相等。

(3)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包含以下几个含义:第一,选民资格平等,即所有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方面的差异而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受到限制或歧视;第二,每一个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即一人一票;第三,每个选民所投选票效力相等,即一 票一权,该项内容在202_年的选举法修改中得以体现。《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原则进行分配;第四,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权不单纯是形式平等,而且还实行实质平等。因为,我国《选举法》规定,对于民主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如少数民族和妇女给予特殊照顾。

(4)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宪法第33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4、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请阐明这项宪法原则的含义和在我国的具体内容。

(1)该条宪法修正案以明确的条文承认我国宪法坚持法治原则。

(2)所谓法治原则是针对人治而言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它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3)我国宪法在序言和各章都体现了法治原则的一系列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二,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三,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请你对该规定进行分析说明。

(1)本条第1款和第2款反映了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和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具体体制和机制之间的安排。

(2)根据第1款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的含义是: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上,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服务。

(3)我国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同时它也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组织形式,是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说,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6、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谈谈你的理解。(1)这是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为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人民主权意味着: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上,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服务。

(3)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为:第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第二,宪法明确了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第三,宪法还确认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以保障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7、现行宪法序言部分明确规定,“本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谈谈你的理解。(1)该序言规定明确表明,在我国,宪法具有根本法地位,不同于其他普通法律。(2)根本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之法律,具有最高性。(3)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其不同于普通法律之处表现在:

第一,在内容方面,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比普通法律更为全面、广泛和重要;第二,在效力方面,宪法相比普通法律,具有最高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抵触则无效,宪法也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最高行为准则;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

8、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请解释这一宪法规定。

(1)该条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民意代表机关,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高体现者,也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它有权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它行使国家立法权;它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

(4)在法律地位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在权力机关系统中,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央国家机关系统中,它居于最高地位。

9、现行宪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请谈谈对该宪法条款的理解。

(1)该项条文表明,我国国务院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2)总理负责制是指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全部工作,并就国务院的全部工作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3)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总理担负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责,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行政责任;第二,总理拥有人事提名权(组阁权),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总理也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除国务院组成人员职务的请求;第三,总理拥有全面领导权,即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部长或委员会主任就其负责工作向总理负责;第四,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即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会议议题由其决定,总理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国务院的决定;第五,总理拥有签署权,即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命令和行政法规等,均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10、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请谈谈对该宪法条文的理解。

(1)该宪法条文明确承认并保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公民有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与修改之前的宪法规定相比,202_年修改之后的这一条文以私有财产权取代所有权,极大地扩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并且对国家征收、征用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增强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2)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应当遵守三项原则: 公共利益需要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依法补偿原则

(3)该条文包括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性条款、限制性条款和补偿条款,这三个条款构成了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完整保护。

第三篇:宪法修订案专题学习体会

宪法修订案专题学习体会

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 陈景江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站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设计,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等等。这些重大修改建议,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自觉尊崇宪法、学习宪法、维护好宪法,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尊崇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作。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作为领导干部更应该时刻牢记,权力来源于宪法法律,权力受宪法法律约束,严守权力边界,规范行使权力,接受人民监督。

第二,学习宪法,把握宪法精神实质。学习掌握宪法,是贯彻实施宪法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学习宪法文本,精读宪法序言和条文,准确把握宪法的核心要义,深刻领会宪法的基本精神。把学习宪法同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同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结合起来,同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特别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奋斗的历史结合起来,深刻认识宪法的深厚根基和丰富内涵,深刻认识宪法的至上地位和最高权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三,宣传宪法,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我们的广大党员干部要做好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扬宪法精神,通过深入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切实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增强全体人民宪法意识,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要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辉煌成就,深入宣传宪法的重大现实意义,使全社会深刻认识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法制保证,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第四篇:小学生宪法演讲稿发言

小学生宪法演讲稿发言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宪法永驻心中》。

我们面对的世界,有鲜花,也有野草;有阳光,也有阴霾;有合作,也有竞争。在我们渴求知识,崇尚善良的同时,也最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被愚昧左右和欲望诱惑,从而出现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可怕事件。唯有心中有法、行事依法,时刻遵纪守法,才能固本清源,守住初心,才能宏扬正义,远离邪恶。

提到宪法,我曾经纳闷,我还是一个小孩,宪法跟我有关系吗?随着慢慢长大,通过父母和老师的教诲,通过法制节目的观看,通过法制报告的聆听,通过宪法宣传活动的参与,我逐渐对这一神圣而又模糊的名词有了清晰认识。

我认识到:宪法是安全的外套,它保护着我们的权利,让我们快乐地成长,安全地拥有,幸福地生活;宪法是行动的指针,它约束着我们的言行,让我们不触碰法律红线、不逾越法律底线;宪法是明媚的阳光,它呵护着自然的法则、规律,让我们与大自然更加和谐相处、更加美好共生。

朋友们,宪法是庄严的,是不可侵犯的,它的生命在于实施,它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没有谁能逾越和凌驾于宪法之上,都必须严格履行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是神圣的,是厚重的,它是我们十四亿炎黄子孙的信念与希望,更是照亮我们每一位中国人,照亮我们这个崭新时代的曙光。我们是祖国的明天,民族的希望,作为一名炎黄子孙,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去维护祖国的和谐稳定;

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小学生,我们更应该用宪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人。宪法永驻心中,学习宪法、遵守宪法、弘扬宪法的路上有你,有我,学好宪法跟党走,共筑新时代美丽中国梦!

第五篇:宪法学习研讨发言材料

宪法学习研讨发言材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领导干部容易受到腐蚀,迫切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 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国家监察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必将进一步坚定全党全国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直至夺取压倒性胜利。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 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党中央、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将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明确其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提供了国家根本法保障,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总之,我们要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推动宪法实施、强化国家监察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宪法修正案发言(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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