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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1-86107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5 12:42: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试行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措施项目清单

工程名称:

序号2

项目名称

招标人部分

投标人部分

- 19 -

工程部分:

零星工作项目清单

序号 2 3

名称

计量单位

人工

材料

机械

― 20 ―

工程部分:

序号

材料名称

业主拟供材料及设备价格清单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 21 ―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投标人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投 标 人: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造 价 工 程 师

及 注册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 制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

― 24 ―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说明

1、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投标须知和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为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措施费、规费、利润、税金、一定的风险费等全部费用。

2、措施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措施项目报价,包括《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表..内容、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所采用方案的全部费用。33314、本报价的币种为___________。

― 25 ―

投 标 总 价

建 设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程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总价(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 标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6 ―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合计

金额(元)

― 27 ―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元)其中

分部分措施项其他项目费 规费 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

目费

税金 土建工程 给排水3 工程 4 电气工5 程 暖通工程

合 计

― 28 ―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规费〔(1+2+3取费基数×规定费率〕税金〔(1+2+3+4 ×规定费率〕

金额(元)

合 计

― 29 ―

分布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项目编序号

计量

项目名称 工程数量

单位

金额(元)

综合计价 合价

本页合计

合 计

― 30 ―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部分: 序号

单项名称

金额(元)

合 计

- 31 -

工程名称:序号 1

― 32 ―

工程名称: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项目名称

金额(元)招标人部分

小计

投标人部分

小计

合计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序号 综合单价 名称 合价

计量单位 数量

金额(元)

人工

小计 材料

小计

机械

小计

合计

― 33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项目项目工程序号

编码 名称 内容

综合 单价

综合单价组成机械人工材料管理使用费 费 费

利润

― 34 ―

工程名称:项目序号 名称人工材料费 费

合计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组成

小计

机械

管理使用利润

主要材料价格表及费用

工程名称:

材料编材料名规格、型号序号 单位 数量

码 称 等特殊要求

― 36 ―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工程 计价Δ 细则 通知

抄送:省政府、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河南省建设厅 202_年9月17日印发

单价

合价

(元(元

第二篇: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的通知

--202_-04-07--

建建发〔202_〕9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和计价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

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是根据国家标准《08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的,与《08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08清单计价规范》和

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的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在国家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改出台前,为使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与《08清单计价规范》更好地相衔接,我们将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和完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四、为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防止工程拖欠款,监督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结算价的计价行为,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实行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制度。具体备查和备

案工作程序及要求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应按规定计价,不得低于规定费率计取。规费

和税金应按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08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学习。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切实负责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08清单计价规范》从202_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中如遇有问

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浙江省补充条款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浙江省计价表式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第三篇: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2_(本站推荐)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2_)总

1.0.1 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2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1.0.2 本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4 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上述造价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本规则中建设工程造价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形成的建筑产品的价格,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2.0.2 建设工程计价

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办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2.0.3 计价依据

计算工程造价的根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则定额以及建设工程的计价技术资料。2.0.4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2.0.5 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本规则规定,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法,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与方法。

2.0.6 消耗量定额

根据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2.0.7 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一定数额为基数用于计算相关费用的比例。2.0.8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2.0.9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2.0.10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11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12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13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设备。下同)的单价以及拟另行分包专业工程的金额。2.0.14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15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服务,对发包人采购设备、材料管理、服务以及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16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17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2.0.18 规费

根据国家、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9 不可竞争费

在招标投标、合同价款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中必须列项且必须按照规定计价程序、计价费率计取的费用,包括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竞争的费用。2.0.20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21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2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3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24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5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6 工程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

2.0.27 招标最高限价(招标上限控制价)

招标人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计价依据,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8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2.0.29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2.0.30 差价

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计入工程造价总价,但不计入综合单价的费用。2.0.3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本规则; 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相关要求;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施工方案;

其他相关资料。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补充项目的,应附有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补充的项目名称应具有唯一性,项目特征应根据工程内容描述,计量单位应体现该项目基本特征、且便于换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反映该项目的实体数量。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3.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2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则未列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投标人补充项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补充,招标文件无规定时,补充的项目应单列并在投标书中说明。3.3.2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检验试验、测量放线、定位复测、工程交点、场地清理 5 冬雨季施工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7 施工排水 8 施工降水 施工影响场地周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安全的临时保护设施 10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3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或是以“项”编制,由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明确;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暂列金额; 暂估价: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则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出现本规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 般 规 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下表: 序号 内容 计算式 分部分项工程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2 措施项目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或按“项”“次”计 其他项目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或按“项”“次”计 4 规费(1+2+3)×费率 5 工程不含税造价 1+2+3+4 6 税金 5×税率 工程造价 5+6 4.1.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表组成: 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 项

目 计算式 合价 其中 人工费 机械费 材料费 一定范围内 的风险费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c+d A a b c d 分项管理费 A×费率 A1 分项利润(A+A1)×费率 A2 分项综合单价 A+A1+A2

以人工费为基础

目 计算式 合价 其中 人工费 机械费 材料费 一定范围内 的风险费 辅材 主材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c+d+e A a b c d e 分项管理费 a×费率 A1 分项利润 a×费率 A2 分项综合单价 A+A1+A2

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 项

目 计算式 合价 其中 人工费 机械费 材料费 一定范围内 的风险费 辅材 主材

分项直接

工程费 a+b+c+d+e A a b c d e 分项管理费(a+b)×费率 A1 分项利润(a+b)×费率 A2 分项综合 单价 A+A1+A2

4.1.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

4.1.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6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为不可竞争费。

4.1.7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4.1.8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的确定应反映当期市场价格水平。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依据确定。4.1.9 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

4.1.10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为不可竞争费。4.1.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对工程计价风险实行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幅度内自主报价的风险。

4.1.12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计价风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要求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无限风险。

2.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波动导致的风险,应约定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其风险内容、幅度。约定内的风险由承包人自主报价、自我承担,约定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3.法律、法规及省级或省级以上政策规定的强制性价格调整导致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自主控制的管理费、利润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5.以上四款原则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1.13 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4.2 招标最高限价

4.2.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最高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或核准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最高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4.2.3 招标最高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本规则;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合理的施工方案。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则第4.1.5、41.6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应根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

4.2.8 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不得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最高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最高限价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按招投标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限在开标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 标 价

4.3.1 除本规则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本规则; 企业定额。或参考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计价费率中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其他的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自主确定的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材料、设备单价可按当期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浮动,但不得过低(高)于市场价格水平。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或调整。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确定。

增补或调整的措施项目在报价单中应单列并予以说明。4.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设备暂估价按本规则4.1.9规定计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确定。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投标综合单价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相一致,进入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应与“主要材料数量及价格表”中的单价一致。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中标总价和综合单价在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发、承包人按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在合同中约定。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总价与综合单价相结合以综合单价为主的合同形成。

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工程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承担风险的内容、幅度以及超出约定内容、幅度的调整办法;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时间及使用情况监督办法;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4.4.5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应抵扣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金额;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要求付款通知送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则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参照4.6.3条规定的程序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4.7.4 承包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按本规则4.7.3条办理;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原中标系数计算。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4.7.6 若施工期内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时,其超出部分按差价应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合同约定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全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 工 结 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本规则;施工合同;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其他依据。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计算。4.8.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 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

4.8.8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要求发包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14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应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并应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金额,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额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扣留剩余的金额。

4.8.15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发包人不得因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工程质量争议而拒不办理整个工程的竣工结算。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复制自天工网 www.teniu.cc

第四篇: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通过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仍应执行本办法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并加盖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造价工程师、编审单位执业印章及公章。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六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九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国家或者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

2、本办法;

3、《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计价规则》);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5、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招标要求及其补充文件;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根据《计价规则》各册附录的规定进行编制。第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依据《计价规则》中的措施项目一览表,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和各专业的特点选择列项。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及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并依据《计价规则》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第十四条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用项目列项,不得任意增减。

第十五条 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时,出现《计价规则》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应依据《计价规则》的补充规定,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并报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按以下程序计算: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2 措施项目费 ∑(各项措施项目费)3 其他项目费 ∑(各项其他项目费)4 规费 ∑(各项规费)5 税金(1+2+3+4)×税率 6 工程造价 1+2+3+4+5 其他项目费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计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并按以下程序计算:

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人工费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2 材料费 ∑(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4 企业管理费 规定的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 5 利润 规定的取费基数×利润率 6 综合单价 1+2+3+4+5 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第二十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以“项”为单位计价,并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计量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计价。第二十四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四章 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人应对招标控制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招标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擅自上调或下浮。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 招标人应对其投标予以拒绝。第二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按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及《计价规则》;

2、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6、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

7、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7天公布标段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不可竞争性费用计算程序单列。

招标控制价公布后不得上调或下浮,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核,发现确有错误的,责令招标人修改。

第五章 投标价

第二十九条 投标价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投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或者金额。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三十一条 投标价按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及《计价规则》;

2、企业定额,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3、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7、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

8、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不可竞争性费用计算程序单列。

第六章 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价款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第三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计价规则》相应条款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审核、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三十八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第三十九条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计量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第四十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 第四十五条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六条 承包人认为非自身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作出答复的,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第四十七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 4、5 项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应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批准工程延期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第五十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第五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五十二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五十三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第五十四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五十六条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第五十七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第五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确认工程价款调整报告。

第六十条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章 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

第六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承包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发包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

第六十三条 编审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1、本办法及《计价规则》;

2、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计价办法;

3、施工合同;

4、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5、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6、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7、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8、投标文件;

9、招标文件;

10、其他依据。

第六十四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第六十五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审核。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审核竣工结算。

第六十六条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第六十七条 发包人应签收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第六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六十九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十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章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第七十一条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可提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

第七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解释与答疑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计价规则》)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计价规则》附录中的一个清单项目执行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专业的定额子目时,如何计取相应费用?

应按《计价规则》附录中所属专业工程相应的费率标准计取费用,价差部分按各自专业定额规定计算。

2、工程量清单与计价是否执行统一格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格式应按照《计价规则》规定的格式执行。

3、商品混凝土如何列项和计取费用?

商品混凝土应按照《计价规则》补充的“集中搅拌混凝土”列项,以指导价计算相应材料费,并按其材料费的5%作为计费基础(其中:人工费3%、机械费2%),计取相应措施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用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应如何计入? 应按甘建价[202_]618号《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招标工程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统一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表5-8)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并列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在工程结算时,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应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如何单列? 应按 “单位工程不可竞争性费用明细表”的内容单列。

6、“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专业汇总明细表”,应如何填写? 按《计价规则》表格规定的内容填写。其中: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个组成部分汇总;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专业汇总明细表”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区分建筑、装饰、安装(电气、给排水、采暖、消防等)等专业工程,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五个组成部分分别汇总。

7、“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一)”、“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二)”,只能按建筑、装饰、安装等各个专业分别列表,是否增加单位工程措施项目汇总表? 由于各专业计取的措施项目不同,因此清单计价格式及软件按各个专业分别列表,不列单位工程措施项目汇总表;单位工程措施项目费汇总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中体现。

8、“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二)”中的工程数量应按单位“1”填写,还是填写具体的数量?

应按《计价规则》规定的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填写。

9、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统一在一张表上编制清单项目还是按各个专业不同分别编制清单项目?

应按各个专业不同分别编制清单项目。

10、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是否需要列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 应按《计价规则》规定,“主要材料(设备)明细与价格表”名称栏的内容可由招标人指定,但不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及暂估价材料。

11、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计日工的综合单价应如何计算? 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

1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化造成的风险,应如何计算? 《计价规则》规定:主要材料价格风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价差在5%以内的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价差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3、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的清单工程量如何计算?

(1)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的清单工程量应按施工图设计数量计算;

(2)下列管道的支架制作安装已包括在04版《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四册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中,不再计入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的清单工程量中。1)室内DN32以内螺纹连接的钢管、铜管 2)室内给水塑料管 3)室内铝塑复合给水管

4)室内铸铁排水管(DN150以内)5)室内塑料排水管(DN150以内)6)室内铸铁雨水管 7)室内塑料雨水管

8)室内燃气管道镀锌钢管螺纹连接及钢管焊接(DN150以内)

第五篇: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发〔202_〕112号

目录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一般规定

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索赔与现场签证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工程计价争议与纠纷处理 工程计价管理 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遵循的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

(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

(四)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性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工程竣工图;

(七)发、承包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索赔;

(八)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其他事项或风险等。

第八条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九条

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专用术语,遵从《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

本办法中招标人与发包人,投标人与承包人同义。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发包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二)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计价规范》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四)工程数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发包人招标时未列的措施项目,实际施工发生时另行计算。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包括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其他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

第十五条

规费清单:

规费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应按照政府及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

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指管理费和利润)。

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一)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计价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

(二)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

1、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费标准及材料价格信息调整;

2、综合单价中的计价材料费(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

1、2条所列造价信息由《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及其网站发布。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计价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自主确定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措施项目另行

计算。

措施项目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应按《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参与投标竞争。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费用:

其他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

(一)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涨价而预留的金额,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估列预留金,其标准为:房屋建筑10%,市政工程15%。

(二)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三)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保管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保管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四)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管过程中需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担的责任。

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第十九条

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承包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

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

承包人与发包人对甲供材料的数量结算按《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零星工作项目费: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投标人应填报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

第二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

规费指政府和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计价定额》规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列。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按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不得纳入投标竞争的范围。

《计价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发生时其费用按政府和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

税金按《计价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材料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格,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确定为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标底、预算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

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预算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不得上调或下浮公布,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不设标底编制预算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该工程的预算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第二十五条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市场情况进行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报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

投标报价评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工程招标标底的,评审时应当参考标底。投标报价评审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担保: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发包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及金额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工程担保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低价中标的承包人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规定需另行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对抵,并各自承担为提交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履约担保采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或履约保证金方式,发、承包人不得指定或拒绝其中任何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

第五章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和中标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不得再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它协议。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的承包人拒签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下列一种合同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或工程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且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齐备,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并需要约定工程范围和风险范围。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变更涉及概算调增的,应报原概算批复部门批准,其中涉及新增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明确新增投资的来源和金额。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综合单价及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或参照类似价格调整综合单价及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组价办法执行。

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受益方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综合单价的调整:

(一)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二)工程量变化导致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三)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第三十四条

材料价格调整: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时,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发包人在收到资料后3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该种材料价格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

第三十五条

措施费用调整:

施工期内,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控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一)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且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措施项目,其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二)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四)因发包人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组价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施工期间,下列因素发生,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工程税、费调整;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通知。

第六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三十七条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合同双方的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八条

承包人索赔:

(一)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和(或)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

(二)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三)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发包人指示提供复印件。

(四)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延误时间和(或)追加付款金额,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总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五)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资料,但仍应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索赔

(一)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索赔,和(或)因质量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在发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14天前发出。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二)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

(三)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第四十条

停工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以及停工人数与工日数、机械停置台班等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5天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不答复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视为索赔报告已被确认。

第四十一条

现场签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等,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

及合同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三条

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一)在施工中发现古文物、化石、古墓、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或其他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抄报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二)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包括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七章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四十五条

工程预付款: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施工过程中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

金。

第四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和时间。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按月结算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结算。

2、分段结算支付。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计量

1、工程量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它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工程量计量与核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

3、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对的规定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2)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在确定工程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

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签证、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核对的基础上,发包人复核。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以直接核对,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竣工结算核对只能进行一次,并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的办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投[202_]28号)规定执行。

(三)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或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内完成 2500万元—202_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内完成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内完成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内完成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30天内完成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的时间。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对,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书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五)总(承)包人应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提不出正当理由的,责任自负。

总(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提供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核对,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应书面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第四十八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既不核对竣工结算,又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核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承包人送审的竣工结算书视同已认可,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收到催告竣工结算书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九条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发、承包双方应以国家颁发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确定工期。

(一)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在延迟工期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材料价格变化的,工期延迟属发包人责任和违约的,结算价调增的应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不予调整。工期延迟属承包人责任的,结算价调增的不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应予调整。

(二)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有收益的项目应按比例分成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一条

规费结算:

工程竣工办理竣工结算时,《计价定额》有标准的规费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据结算工程量和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规费费率计取,《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规费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据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及实际缴纳的金额结算。

第八章 工程计价争议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制或核对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书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同意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竣工结算书有异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委托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书有异议,但另一方已认可的,此竣工结算书视为生效。

2、委托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书无异议,但另一方有异议的可向造价工程师协会申请竣工结算专家鉴定。造价工程师协会应组织有实践经验的权威专家独立、公正的鉴定,发、承包双方宜按鉴定结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禁止发包人在已委托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后,又委托另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竣工结

算。

第五十三条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为由,拒绝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计价中发生争议事项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认定结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认定书5日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提请调解的工程造价问题;

(三)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暂定资质除外)的单位进行。

第九章 工程计价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

(一)承包人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生效条件

1、承包人自行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单位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2、承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二)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生效条件

1、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的,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2、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竣工结算书的,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

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据此拨付工程结算价款。

第五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确认内容为:结算双方(或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是否具有执业资格、资质证书,是否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等。

第五十八条

严禁以争议为由停办工程结算,对发、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既不按规定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又不按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鉴定结论办理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私下协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或工程量清单未按《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责成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承包人违反《计价规范》和造价管理规定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以投标报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计量、价款变更与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确定与支付,竣工结算、施工签证,除发、承包人签字外,均应有发、承包人造价人员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十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的专业从事工作。无资格证者,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执业报告无效。

造价人员在工程计价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计价工作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是否按《计价规范》的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进行监督,对违反《计价规范》进行招标不予纠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六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合同价款履约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支付办法。

第六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订立书面合同7天内,承包人应将合同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对施工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变更的,承包人应在补充合同订立7天内,将补充合同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订立7天内,将咨询服务合同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将不作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业绩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预付、支付、调整、索赔以及工程结算的办理程序及时效等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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