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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1-102814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9 00:52: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

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

摘 要:在30余年的改革中,党内权力运行机制不断规范,党内监督机制逐渐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趋于健全,这是评估当前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运行现状应当考虑的基本事实。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合理分解权力方面,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同级之间的监督方面,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诸环节上,依然存在亟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权力制约;权力监督;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2_)01-0084-06

“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1]29是在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方面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总原则,也是完善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总方向,而较为准确地评估当前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则是基点。文章在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试图描绘出这一运行现状的大致轮廓。

一、相关文件的基本梳理

文章所选取的有关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文件,从形式上看,这些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规范性文件(决定、决议、意见、通知)等。从内容上看,这些相关文件主要是关于保障党员权利、地方和基层党组织选举、地方和基层党委会工作机制、纪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内权力分解、巡视制度、违规惩处机制、干部选拔任用、权力运行公开以及规范权力使用等内容。从时间上看,文章主要选取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相关文件作为分析对象。从空间上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有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也有地方党委和政府根据中央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党内权力制约机制的现状

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结构划分,按照“三权”之间相互作用的强弱以及与党员的关系,可以将其划分为六种模式。

模式一所示的权力结构类似于美国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模式二所示的权力结构类似于英国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议会至上”关系。这两种权力结构模式均不是当前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之间相互关系和运行现状的体现。这两种权力结构模式的运行基础有两个。其一,党代会经常性发挥作用。至于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好处,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讲得很透彻,它“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

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2]233。其二,同级党委会与纪委会之间是平行关系。权力对等方可谈论权力制约。现实情况是,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的人选需“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3]18。在这种体制下,纪委会对同级党委会的制约效果较弱。

模式三反映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八大之前这段时期内的党内权力结构情况。在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方面,根据中央在1996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会的决议;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4]196,可以看出几年开会一次的党代会对党委会的制约较弱,而党委会对党代会的制约较强。在决策权与监督权的关系问题上,党代会对同级纪委会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几年一次进行的选举纪委全体会议,而纪委会对同级党代会的制约则主要表现为根据党委会的意见监督和检查党代会代表的遵守党章及党内纪律的情况,因此党代会与纪委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较弱。在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共产党章程》对纪律检查体制的相关规定,例如纪委委员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5],导致党委会对同级纪委会的制约较强,而纪委会对同级党委会的制约较弱。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党委会的权力过于集中。

模式四反映了十八大之后的党内权力结构情况。十八大提出要继续“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1]52;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纪委领导体制作出新的调整,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6],逐渐形成“新双重领导体制”。这两项改革内容的直接影响是党代会和纪委会对党委会的制约增强。

模式五不仅体现了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关系,而且突出了党员的主体地位。这种权力结构模式是建立在以下几个条件之上的。第一,党员权利得到保障,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得以确立,即保障党员权利不仅要有实体性的内容,而且要有程序性的规则;第二,至少在一定层级(县、市、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第三,党代会、党委会、纪委会成员互不重合,“党代会的代表中,无论是谁,只要当选为党的执行机构或纪检机构成员,在其任职期间就自动失去党代表资格”[7]。

模式六体现的是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这是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的理想运行方式,它实现了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推行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总目标。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权力运行结果公开透明,这就要求加大推进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的广度和力度。公开本身并非工作内容的全部,让群众看得懂、看得明白才是关键。其二,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这比前者更为重要。权力运行过程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的关键。脱离权力运行过程而谈群众监督,其监督质量会降低。无论是推动权力运行结果公开还是过程公开,多样化的、畅通的监督渠道是前提。其三,群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对于事关本地区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全局问题,必须邀请群众或代表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群众参与制定政策,可能会降低政策制定的效率,但是能够有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再者,伴随群众参与而增加的理性成分,会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三、党内监督机制的现状

根据时间维度,可以将党内监督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根据空间维度,可以将党内监督划分为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和同级之间的监督。兼顾时空维度,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当前党内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

(一)事前监督

各结构性的权力内部也有次结构,比如执行权中的决策权、职能部门的决策权、监督权中的执行权等,这类权力属于机制性和职能性的权力。权力类别不同,事前监督的侧重点也就不同。对于结构性的权力而言,事前监督主要解决如何授权的问题;对于机制性和职能性的权力而言,事前监督主要解决如何选拔任用干部和制定权力运行规范的问题。

当前,地方各级党代会、党委会和纪委会的选举,主要依据《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这两部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规定了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以及党委和纪委常务委员的差额选举比例和产生方式,为“三会”选举提供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则和程序。但是无论是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还是纪委委员候选人,均是由上届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名单,其基本程序是:常委会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常委会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代表团讨论酝酿确定候选人――党代会进行选举。可以看出,党员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最后两个环节,在其他环节,尤其是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环节,党员或党员代表的参与成分较少,这是一个问题;另一个问题是,若当选的党委、纪委委员在任职期内有违犯党的纪律或国家法律的行为,如何对其追究责任?这是改革和完善地方层面党内授权机制绕不过去的两个问题。

相比较而言,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尤其是在党委会、纪委会候选人的确定环节,党员的参与成分较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4]210但是,在党委会和纪委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环节,党员的参与成分不够。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中央先后制定了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新五条规定”、“补充规定”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四条规定”,成为当时党员干部从政行为的基本规范。进入新世纪,中央在总结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先后制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三部党内法规。这三部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以及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成为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行为规范。

必须承认,无论是在授权环节,还是在选拔任用干部和规范权力使用环节,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实体性规定内容较多,而具体操作性规则较少的问题。但是从总体上看,党内事前监督机制是比较健全的。

(二)事中监督

事中监督,即指权力运行中的监督。无论是对结构性权力的监督,还是对机制性和职能性权力的监督,主要包括三个维度: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和同级监督。

1.自下而上的监督

自下而上的监督,主要指党员监督。党员监督的前提是保障党员权利。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指出,“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2]215。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以来,党员的权利不断得到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不断增强,这集中体现在1995年开始试行的、202_年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称《权利保障条例》)。《权利保障条例》专列六条对党员享有的知情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予以详细说明。这是考察党员监督现状所要考虑的基本事实。但是,与事前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类似,保障党员权利的部分条款常常缺少程序性的规则,甚至是实际操作与相关规定有偏差。比如,在保障党员选举权方面,一方面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4]37,另一方面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一届党委会提出候选人”[4]210。

2.同级之间的监督

当前,党内同级之间的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同级纪委会对党委会的监督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从纪委领导体制上看,《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3]18;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而且上届党委常委会有权确定纪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从纪委工作机制上看,《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各级纪委会在检查案件过程中“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3]18,当发现同级党委会委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时,纪委会“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3]18。综合考察纪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可以看出纪委会对同级党委的制约和监督不充分。

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制度,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均无权裁决,而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常委内部有明确的分工。我们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是,尽管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环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其他班子成员均为“一人一票”,但是在这环节之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权限较大,这是因为“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4]199。带来的问题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其他班子成员的监督较强,而其他班子成员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效果取决于主要负责人的自觉性。在分工负责制下,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负一责、各管一片。由于担心监督、批评过度会得罪其他成员,致使自己开展工作困难重重,因此在具体的监督中班子成员往往缺少思想交锋,倾向于“点到为止”或“浅尝辄止”。

第二篇:高校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

摘 要:随着高校拥有的资源增大、自主决策权扩大,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而与之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却相对滞后,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滋生。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因此,加强高校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积极规范高校权力的运行与行使,已成为当前高校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高校;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

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地方,被人们称为“圣洁”的“象牙塔”。然而,近些年来,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大学校园不再是一片净土,单单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尧山校区建设腐败案中就挖出了24起案件,其中,涉及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6人。诚然,随着高校拥有的资源增大、自主决策权扩大,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而与之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却相对滞后,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滋生。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因此,加强高校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积极规范高校权力的运行与行使,已成为当前高校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育和认识不到位

目前,大多数高校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已相当健全和完备,但在实际上,人们对高校权力运行监督的认识还不是很到位。首先,当权者缺乏自我制约与监督意识。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的控制力很强,但到了实际当中,尤其是涉及利益时,往往就没有了自制力,就会将自己置于监督之外或凌驾于监督之上,对监督持反感和抵触态度,阻碍了监督的进行。其次,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者缺乏主动实施制约与监督的意识。高校师生员工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主体,他们或因怕得罪领导,当老好人,或因不知情而难以实施制约与监督。三是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隶属的高校监管不力,通常是只停留在组织学习上,而没有真正实施对下属单位的监督。四是有的宣传教育是一种形式,甚至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没有真正收到宣传教育所要达到的预想效果。

(二)机制和制度不完善

1.从高校党内权力结构上看,党内权力配置失衡。高校党员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但由于受到开会时间和次数的局限,高校党代会很难起到实际的领导作用,同时党内监督机关也是在它的领导之下。这样一来,高校党委就集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于一身,成为一级党组织的唯一领导机关。2.从高校行政权力上看,权力配置不合理。有些高校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岗位设置不科学,存在互相扯皮和推诿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有的部门职权过于集中,容易滋生腐败。同时,高校官本位思想较为严重,行政权力泛滥,严重挤压了学术权力的发挥空间。这就导致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在高校权力运行中的又一失衡。

3.从监督制度完善程度上看,监督制度尚不完善,监督弹性比较大。制度建设是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权力运行的保证。近年来,高校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上做出了很大努力,并且取得了很大成效。如广东省教育纪工委牵头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共58项,这为加强广东高校依法治校提供了强力保证。但有些高校,由于缺乏对权力运作的研究,制度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有的制度没有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的制度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严密程序。

(三)检查和监督不到位

1.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不到位。从权力治理结构而言,高校的所有者是国家,高校是受国家的委托来开展教育活动的。因此,高校对资产的管理和内部权力的运作,必须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然而,近些年,由于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还未完成到位,部分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总识和能力还不强,造成所有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管理及高校内部的权力职责监督不到位。

2.受益主体监督不到位。高校的直接受益者是教职员工、在校大学生和对高校有教育要求的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按理说,高校的受益主体应该成为高校权力运行监督的最强监督力量。但由于教职员工代表、大学生代表及社会群众代表都没有进入高校的决策层,信息严重不对称,所以,大多数师生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是不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

3.党内民主监督不到位。近些年来,高校党内民主监督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强化,如工作措施进一步优化,工作领域进一步拓展。然而仍存在一些与形势要求不相协调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有的党员主体意识不强,缺少行使和维护权利的能力,没能起到党内民主监督的作用。4.高校内部专门监督机构监督不到位。高校内部专门监督机构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他们的权力是来自于党委,必听命于党委,这样的一种上下级关系如何能起到监督作用呢?由此可见,高校内部专门监督机构缺乏监督的独立性。

第三篇: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摘 要】近年来,关于构建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研究逐渐成为国内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公共权力在具体的行使过程中,会受到个人或集团利益的诱使,权力就可能出现异化现象,从而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本文从对公共权力概念的分析入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公共权力;制约; 监督;综述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2_)05-0360-01

公共权力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根据公众意志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组织、协调、控制的支配力量,其行使主体是执政党、政府以及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公共权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其运行的实质是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以实现公共利益。思想家孟德斯鸠则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列宁也曾明确指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无节制的堕落。在我国,尽管公共权力的基本属性已获得根本改造,但是,由于制度的缺失、人的自私性以及封建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着公权私用、滥用和腐败等权力异化现象的出现。因而,加强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十分必要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历来都是政治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进入到21世纪后,关于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研究逐渐成为国内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公共权力的概念

关于公共权力的概念,国内外有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做出了各种不同的解说。一个比较常见的观点是: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迫使他人放弃自己的意志而实现某一目的的能力。公共权力也可以理解为公权利,是为管理公共事务而设定的。人类作为群居动物,需要组织起来适应自然环境,因而需要处理许多公共事务,也就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个体之上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使命是维护和促进私权。但公共权力自产生起,就与私权利不可避免地产生对抗,尽管对抗的范围、方式各不相同。而且这种对抗性是天然的,不可化解的。试图以公共权力基本目的公共性来否认或者掩盖其与私权利的对抗性是徒劳的。因为公共权力本源自私权利,是私权利的让渡;同时公共权力行使的方式主要体现为对私权利的限制。公共权力在具体的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受种种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诱使,权力就可能出现异化现象,产生腐败,寻租等行为,对私权利构成侵犯,从而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

二、公共权力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权力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其理论上的系统化始于孟德斯鸠,实际应用始于美国建国宪法。其基本原理是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使其在分工的基础上互相制约。

在这一方面,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科学配置权力,并使不同权力之间能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杨长青认为,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就“要适度分解权力.构建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具体而言,他认为可以通过“分解‘一把手’过分集中的权力”、“限制领导干部兼职”、“理顺党委和政府的关系”、“正确处理地方党委和人大的关系”、“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来使各种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同时他认为还应“建立垂直的监督领导体制”、“理顺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关系”来“要强化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威,以权力制约权力。“只有从权力内部对权力进行分解,并在此建立一个稳定的、相互制约的权力体系,以权力之间的关系来制约权力”才能有效地控制权力。“强化权力制约的关键是实现权力的合理分工和相互制约”。完善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需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机构设置和权力制约监督”,加强“各级权力机关相互间的制约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制约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制约监督”、“司法系统内部的制约监督”。吴振钧提出要对权力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合理配置。要在横向上做好“党政合理分权”、“政企合理分权”、“政事合理分权”、“国家机关合理分权”四个方面的工作,同时也要在纵向上使“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科学合理,运行有效”。

三、公共权力的法律制约与监督机制

在强调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方面,杨长青认为“制约领导干部权力,从根本上说要靠法制。” “依法行政,用法律约束行政主体”、“完善预防和治理权力腐败的法律。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和“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司法体制”三种途径来加强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喻中强调行政诉讼在权力制约与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实现行政诉讼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三种方案:提高行政诉讼级别的“小改”方案,由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派出法庭”的“中改”方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的“大改”方案。董长春认为“应当在以法律制度明确权力活动领域的基础上,完成对公共权力私人性的制约。”他针对制约权力提出了三点措施:“以法律明确权力的活动领域”、“以法律确定公共权力的边界”、“以责任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就是“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规范权力的运作过程,控制官员的用权行为,作到依法行权,依法行政。”为了能够达到用法律控制权力的目的,他认为“要设置三道互相衔接的严密防线”,即“行为前的法律控制”、“行为过程中的法律控制”和“行为后的法律控制”。通过这三道防线,对权力进行法律上的制约。姜明安认为,“宪法只有得到有效实施,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才能得到有效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分工与监督制约机制才能真正有效运作”。因此,在公民基本权利遭受其他任何个人、组织不法侵害之时,法院应以不违宪的具体法律进行裁判;当无此具体法律时,法院以宪法作为直接依据进行裁判,这是理之自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成为目前学者们研究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视角。

第四篇: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这是我们党对权力本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方面的重要探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领导全国人民掌握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中国共产党与其他非执政党派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手中掌握着国家权力。权力具有两面性。执政权力无疑为我们党实现政治纲领提供了重要条件,但也带来了被权力腐蚀的危险。能否对权力加以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直接关系党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

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破除官本位等封建残余思想、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客观需要。权力失去制约必然导致腐败。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转轨时期,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层次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党和政府执政方式、领导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防止权力滥用,把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到新水平,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

近年来,我们党在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在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六大以后,通过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等措施,更有效地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通过制定并颁布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制定并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质询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权。政府机关把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并以此来部署和开展行政工作。这些,为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部署,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加强对权力运行结果的制约和监督。坚持对干部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切实改变干部管理中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强化组织手段,使干部不敢松懈。及时调整工作懈怠、不负责任、不讲原则的干部,使干部对职务、权力和责任心存敬畏,不敢懈怠。严厉查处腐败分子,使干部不敢腐败。坚持有案必查、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发挥查处工作的警示威慑作用。加强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干部不敢专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使干部不敢失责。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责权明确,责权一致,失责必纠。

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和发展。

积极稳妥发展党内民主。从长远看,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根本途径。要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保障党代表充分行使各项权利。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切实提高党内监督工作质量。加强党内监督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首要任务。要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派驻机构直接向派出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重要情况的规定,健全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

努力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坚持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切实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制定和完善约束公共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有效防范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进行监督,无论哪一级干部,只要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使民主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言献策,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使群众对权力运行有更广泛的知情权,更好地加强监督。

总之,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通过制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健全组织体制和程序规则,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做到决策更加科学、执行更加顺畅、监督更加有力,既保证权力高效运行,又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第五篇: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问题研究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问题研究

(理论征文)

摘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其根本目的就是反腐倡廉,通过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因此,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制度,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才能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关键词:健全 权力运行 制约 监督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其根本目的就是反腐倡廉,通过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由此,产生如下问题:什么是腐败?为什么要通过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或者说,为什么要靠制度反腐?为什么要进行制度创新?如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三百年前,洛克说,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理由,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行动和命令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腐败。在国际法上,腐败是指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当一个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人同时是一个具有私人利益的个体,角色的冲突让他在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腐败行为。反腐倡廉是每个国家和政府任何时期都重视的问题,是关系到一个政权和民族生死存亡的的严重政治斗争,腐败现

1在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党和人民政权,葬送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那么,腐败的根源是什么?如何反腐?

阿克顿勋爵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腐败和权力是一双孪生姐妹,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中国的传统崇尚德治。重视道德的教化和作用,是中华民族人文精神的一大特色。中国的传统文化相信人性是本善的,提升掌权者的道德素质,加强内心的道德修养,可以有效地抑制腐败。“清风凉自林谷出,廉洁源自自律来”“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愿望是美好的,但如果失去了制度上的保障,其作用却是有限的。如果机会允许的话,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暴君,每一个掌权者都是潜在的有可能成为的腐败分子,那些落马的贪官,在其拥有巨大的权力之前,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品德尚好的人,但一旦拥有了巨大的不受制约的权力,一切都变了。由此而言,国人呼唤清官,单纯希望各个级别的清官,挥舞铡刀,惩治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的贪官污吏,只是个人的一厢情愿。这种延续了数千年,需要借助强势群体或圣贤人物的完美人格来实现社会稳定的愿望,犹如建立在沙滩上的城堡,看起来是那么的美,却经不起欲望之水的冲刷。靠什么保证,每一名政府官员都是海瑞?假如每一个人都是天使,那么,法律将是一堆废纸,毫无用处。

我们不能只是奢望掌权的人都是道德君子和清官,期望

这个好官能用好手中的权力,反腐败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任何人的自我监督和完善,还必须依靠制度的约束来限制人性恶的一面,必须依靠制度建起一道道反腐败的栅栏。制度,是反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只有依靠制度,才能剑指腐败的深水区。

202_年3月10日上午,人民大会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作工作报告中说,5年来,高检立案侦查的省部级干部35人,厅局级干部930人。成绩是可喜的,但是反腐成绩单无论是长是短,应声落马的贪官无论是多是少,却总让人难以心安。如何保证从根本上杜绝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的缺失,比腐败本身更为可怕。一系列大案要案的爆发,使我们再次意识到,制度设计缺漏、监督机制失灵、干部权力过大、约束惩治太弱,是腐败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

我们没有建立反腐败制度吗?有!从现实来看,我们说创新反腐制度,并不是说我们没有制度,而是说我们有的制度已经陈旧过时或落后。据悉,早在202_年,我们就有1200件反腐败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社会形势发展太快,也由于贪官搞腐败的形式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狡猾,我们有的制度的漏洞与缺陷已经凸现,一些制度程序被贪官玩弄于股掌之间,如同“牛栏里关猫”,成了摆设。

因此,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制度,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才能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一、严格而完备的法治制度。任何权力都不能高于法律,任何部门都处于其他部门的制约和监督下,而所有部门、任何高官,在法律面前都不得逾越。即使是最高行政长官如果有违法行为也一样要受到严格追究。法治的威严能使大多数官员不敢起贪污之心和违法之念。

二、强大的舆论监督机制。无论是香港还是欧美的经验都一再证明,成本最低、最有效力的监督利器就是舆论监督。香港在九七回归时民众最关心的也是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是否能继续保持,经过几年的验证,香港人民放下心来,而这些有效的监督机制,使香港的廉洁指数不断提高。在国内,网络监督,即以网络为载体的舆论监督,正在成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从南京的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到广西来宾烟草局长韩峰,等等,他们的落马无不与网络监督有关。

三、有效的制衡机制。公、检、法互相制约,各相关权力部门互相制约,使各方轻易不敢做违法之事,即使有错发生了也能及时被发现,并得到纠正。另外,通过制度设计,政府部门的权力主要用于监管和服务,应该很少涉及资源分配,所有权力边界都有严格的划分和认定,权力运作的过程也完全置于阳光之下,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如果官员都象玻璃鱼缸内的金鱼,腐败行为怎么能产生?即使产生,也能立即予以铲除!

四、充分的公民监督机制。民众对官员的监督是最合理也是最有力的,在这方面我们应加强制度建设,拓宽百姓的言路,出台具体的政策对民众积极参与反腐给予更有力的支持和回报,在官员的任免上加大群众投票的有效性。

五、加强对权力授予过程、权力行使过程、权力运行结果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的授予主要体现在干部的选拔、任用、调配等环节上。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把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作风顽强、在群众中威望高的干部选拔上来。从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干部德的评价标准,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促检查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大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的整治力度。

加强对权力行使过程的制约和监督。着重抓住那些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

加强对权力运行结果的制约和监督。坚持对干部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切实改变干部管理中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强化组织手段,使干部不敢松懈。及时调整工作懈怠、不负责任、不讲原则的干部,使干部对职务、权力和责任心存敬畏,不敢懈怠。

相对而言,“高薪养廉”机制,个人认为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并不是主要的。以香港为例,1974年前,香港高官的薪金已非常高,但仍是贪官遍地。现在内地也有相当多国企高管年薪几十万、上百万,但由于权力大、约束少,各利益方“攻关”不断,一些高管在拿高薪的同时,对各种贿赂仍来者不拒。

总之,变革制度设计,以降低腐败机会和腐败利益,增大腐败成本和腐败风险,是构建一个国家防腐体系的基本要素。只有把这些基本要素融入反腐败体系的各个环节中,使制度设计真正形成互相制约与多重监督的格局,才能从根源上去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在防治腐败中起到标本兼治的深远作用。

如果我国在反腐败和法治建设上取得重大进展,摘除了社会肌体上的最大毒瘤,我国的经济才会高效运行,民众的满意度才会大大提高,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党的威望也会更高。

最后,我想套用一位哲人的话作为结束语,“法律制度所考虑的,不是要人们都像哨兵一样时时刻刻、目不转睛,而是要他们偶尔也能够无忧无虑地抬头观瞧灿烂的星光、盛开的花木和生存的必要及美感”。

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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