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务合同签订十项注意
一、签订书面合同的好处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认为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为最好。签订书面合同的优点: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第三,产生纠纷后,便于诉讼程序的举证。-
合同签订前,要认真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使用合同统一文本,如果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无疑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增添了麻烦,不利于以后出现纠纷的解决,如感到有疑问应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员。
二、合同签订前应做好“三个审查”
1、合同签订前对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的审查。
收集、保留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如果合同相对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如果合同上只有对方姓名和电话,没有其他任何信息,你又无从查询,出现纠纷后,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就没法写,受理机关将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我方权利当然就不会得到保护。
律师建议:把自然人的身份证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注明对方的住址和通讯方式。如果对方是公司,那么就要把公司的经常营业地注明,公司的通讯电话注明。-
2、审查合同相对方有无签约资格。
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对方是单位的律师建议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性。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
律师提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有着本质上的法律区别。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个人,法人就是指单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董事长(经理)一人,不能写其他人,而“法人代表”则不同,每一个公司员工只要取得公司授权书都可以作为法人代表。公司员工可以是“法人”的授权代表,但不是法定的“法人”代表。这一点极易混淆,请大家注意。
3、调查相对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如有可能尽量对相对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派人进行落实,这样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纠纷。为了避免上当受骗,签约前应尽可能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上门了解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律师建议:对于那些信誉有疑问的单位和个人,最好让他提供担保,这样,减少合同履行的风险。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合同法规定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律师提示:需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律师建议: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的企业(如建筑企业、小的私营企业),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相对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___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相对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在诉讼管辖问题上耗费时间和精力。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1)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
a、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b、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c、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律师提示:明确合同签订地。很多精心设计合同纠纷从实质上看都是合同诈骗,都涉嫌构成犯罪。对于涉嫌经济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应当到公案机关报案,而不是到法院诉讼,因为法院一经受理,合同诈骗案件就变成了普通的经济纠纷。但是,一些骗子们往往精心设计管辖权,使人们到本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发现本地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地条款的约定,对于追纠骗子的刑事责任和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由于合同履行地往往在对方的所在地,所以没有意义。只有约定合同签订地点。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取得本地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地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
8、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在约定相对方未完全付款或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法律解释:关于所有权保留条款。作为交付的条件,供应商可以规定保留货物的法定所有权,直到购买者付清全部货款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在英国,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被称为罗马尔帕条款,它源自于 1976 年的一个重要的法庭判例,这个判例被全世界广泛应用。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有限的预防对方的破产清算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规范,破产清算也会渐渐增多。但是,所有权保留条款也有其局限性:、不能应用于提供服务的贸易,除非货物作为服务的一部分而提供;
2、供应商不能要求归还已经制造成其他产品的货物,比如:砖已经造成了房子情况;
3、供应商不能对已经被对方出售的货物主张所有权,比如:超市已经将商品卖出;
4、供应商必须能够识别货物,并能证明为原物。
四、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相对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相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律师建议: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相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合同担保问题:
为了防范风险,在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律师提示: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如: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等。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a、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六、合同签订后要注意归档、保管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七、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买卖合同履行送货义务时,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忠正公司在送达评估书、送达通知、函件等书件时)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很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
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如:“参”和“叁”,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
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
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八、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九、履行风险的防范手段
1、注意应收账款形成后债务方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的监控。
债权方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如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据的收集、保护和举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002年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使得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十、诉讼时效--一个不应小视的法律问题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主张权利的,其补救措施是要设法与债务方重新达成还债协议,以摆脱不利。(见民事诉讼时效汇总)综合以上十条,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步:
1、要全面分析对方资信、实力;
2、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完善合同文本和相关条款;
3、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公章并签字,审查盖章单位和签字人的授权范围;-
4、履行过程中要跟踪审查对方的资信、履约能力等,并保存好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5、出现纠纷时要做好诉讼、调解、变更协议等多种准备;
6、向专业律师请教并作最后审核。
7、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带来举证麻烦。
8、经办人员应始终关注合同的履行。尤其是特殊的履行条件,避免在合同履行期间长的情况下,出现不按合同执行而经办人浑然不知的情况。经办人交接工作的,要对接受人交代清楚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要求。履行中出现重大变更情况的,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以上几点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重点,当然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提到,诉讼实践中,每个小问题都可能在法律程序中引起争议,带来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无法在此详述,正因为如此才要在订立合同时多斟酌、细思考。
第二篇:合同起草签订注意问题
在顾问单位合同培训课上得讲稿 瞿凯俊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各位领导、各位与会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作为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非常荣幸今天能应邀就合同的起草、签订暨应注意的问题和大家一起进行探讨。
现结合在对贵公司的合同进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以下观点:
一、合同的定义及形式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关键词:平等主体。举例:在合同审查中经常发现贵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出现“罚款”的字样,该字眼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体现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的隶属关系,因此,合同应避免使用这样的字眼。)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1,书面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也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不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口头形式。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口头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应用最广泛的合同形式,但口头合同容易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举例:上街买衣服、买菜的行为。)
3、电子合同形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电子邮件、传真等以电子数据形式形成的合同。此种形式,目前我们运用的比较少,缺点是在发生纠纷时证据效力不及书面形式效力高,所以尽量不采用。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经营事项,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贵公司在这方面做得相当优秀,合同不论大小都采用了书面形式,并且还推行了层层把关的合同联签制度,这一点实在是难能可贵的。)
二、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在起草、签订合同前,首先要了解签订合同的意图。
1,了解签订合同的谈判底线。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商务谈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谈判过程也就是双方对合同条款权利与义务讨价还价的过程。签订合同首先就应当了解己方的谈判底线,也就是说哪些是可以放弃的,那些是必须坚持的,知道这些才能使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针对性。
2,明确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只有明确了合同目的,才能摸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也才能最有效地保护己方的利益。
三、起草、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始终,并具有克服合同的局限性的根本性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第三条的平等原则、第四条的自愿原则、第五条的公平原则、第六条的诚信原则、第八条的法律约束力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是起草和拟定的准绳,合同总体上应不违反这些基本原则。在合同的起草、签订过程中,除应当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外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己方起草原则在合同签订之前,往往由一方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不愿意起草合同文本,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当。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经口头商议使基本意见达成一致后,需要把口头语言转化为书面语言的过程,就是合同的起草工作。起草一方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和理解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对我方不利之处。所以,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以文字的形式形成合同条款时,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大相径庭。(举例:有一发生在广东的真实案例,张三向李四条款300万元,同时给李四出具欠条一张。后来,张三偿还了李四的部分借款并亲笔在原欠条上予以记明,可余款未能及时偿还,李四遂起诉到法院。李四向法院出示了张三亲笔所写的借条,该欠条上对张三还款情况的记载是“还欠款200万元”。大家说这时张三欠李四多少钱?张三主张已还欠款200万,只欠款100万元;李四主张已还100万元,尚欠款200万元。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下可难坏了法院,案件不仅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还惊动我国的语言文字专家,都是一个“还”字惹得祸!)
2,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
所谓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也要相对平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拟定合同时应尽量避免让一方享受过分的、不合理的权利,而另一方承受极其不公平的合同义务,要尽力追求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过分的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剥夺对方的权力,只能使拟定的合同被拒绝,甚至导致合同事项的流产。
3,合同的可操作性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具体表现在:合同各方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抽象,或虽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加以保障。合同可操作性是达到交易目的、预防风险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履行周期长、风险大的合同更是如此。合同双方都碍于情面,不愿意将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细化,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轻描淡写,这是要不得的。合同权利义务、交易程序及违约责任不但要规定,还要尽量详尽,以便在合同履行中具有可操作性。(举例:本人审查的贵公司提供的一份购销合同中对产品质量、包装方式、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此约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具有可操作性。)
4,合法性原则 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合同起草、签订时,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合同的无效。但是,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就要放弃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了。(举例:甲和乙一块赌博,甲在钱输完后向乙借款10万元继续赌博,并当场给己出具了欠条。欠款到期后,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欠款,大家说法院会怎么判?因为赌博是非法行为,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也就不具有合法性,此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驳回应当乙的诉讼请求。)
四、合同的实质内容
1,合同的名称合同常见的使用名称有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等等。上述名称都叫合同,但其是否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合同要看具体内容,即要看其是否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而言,作为继续磋商基础意向书、备忘录等只能表明双方准备订立合同的意向,因不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名称的确定除使用上述简单的通用的名称外,可以依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而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等。若需要对上述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可以根据合同标的物的种类在合同名称前加入限制性的语词,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商品车运输合同。在对合同名称的拟定上,已经考虑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标的物的种类后,不宜再加以限定或修饰,否则,合同名称就显得过于繁琐。(举例:在对贵公司的合同审查中发现有的合同名过于繁琐,比如“商品车全程转运装载及卸车配送合同书”:对以合同名限定为“商品车”并无不当,但用“全程”二字来限定合同名就没有必要,履行合同义务时是不是“全程”也不是靠合同名称来确定的,而应当看合同的具体条款,“转运装载及卸车配送”连用了四个动词,其实质是一种运输法律关系,该四种动作是运输行为的分解动作,是“慢镜头”,如此来限定合同名只能让人费解。又如“商品车铁路运输合同(武汉发车)”,在合同名称中使用括号而使该合同于其它合同构成区分,这样不够规范。再如“购销合同”实为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此称呼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还这么叫的确“不时髦”了!)
2,合同主体
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应当合法,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起草、签订合同之前要对对方资格进行审查。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举例:一般情况下,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项目部、各科室等都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部门,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 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
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资格审查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方可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许可证明或资质证明。
3,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合同的条款来约定的。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该条规定了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当然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这些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也不能等同于合同基本条款,基本题条款是否判断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合同即合同成立的条款。每一个成立的合同都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谁与谁(合同主体)、干什么(合同事项)、怎么干(双方权利义务)、多少钱(合同费用)。回答这些问题是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即构成合同的基本条款。
(1),谁与谁(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法人或组织机构的应当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住所、联系电话;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自然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职业、住所(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写明上述项目便于双方确认身份、便于联系,若发生纠纷时也有利于的进行诉讼或仲裁。在合同条文中一般对合同当事人进行简称,通常使用的简称是甲方、乙方等。同时,为了便于区分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通常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合同当事人标注法律概念(法定术语),比如:委托人-受托人、买方-卖方、出租方-承租方、贷款方-借款方、发包方-承包方等。(举例:简称的规范使用问题,贵公司提供审查的一个合同是中铁冷藏公司将注销,其欲将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关系转让给中铁大建公司,这样就存在中铁冷藏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中铁大建公司就原来中铁冷藏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如何处理问题而需要达成三方协议,提供审查的合同使用了“原甲方”、“现甲方”、“乙方”的简称,不但没有使各方的称呼变得清晰,反而使合同关系更容易产生混乱。其实,该三方简称为甲、乙、丙方即可。)(2),干什么(合同事项)合同事项是判断合同双方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也是在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时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合同事项是合同内容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因此,合同事项应当明确。(举例:审查贵公司的合同中曾遇到过的《商品车卸载及配送合同》在合同条文全部读完后也没有弄明白合同双方是谁委托谁干什事,只能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中去推测、去猜测合同事项。)
(3)怎么干(双方权利义务)怎么干要回答合同当事人以何种方式完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等问题,其是对合同当事人进行约束的基本条款,也成为一方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直接依据。(4)多少钱(合同费用)合同性质决定了是否产生合同费,其当然构成合同的基本条款(赠与或免除一方承担费用的除外)。有时由于实际原因的限制,往往有些合同只约定了合同费用的计算方法或结算方法。
五、起草、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起草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如鉴于条款、引言)、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未尽事宜、合同正副本份数及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当事人签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实践中,根据合同类型有所侧重、增减,并非严格按上述顺序、条款排列。(对于合同结构应当做到的标准,让我想起了“利郎”商务男装的广告词,“简约而不简单”!)2,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规范的作法可以参照《立法法》的规定,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当然合同体例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事而异,不能强求千篇一律。3,合同的文字的规范性起草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有时为了强调某件事,用词激烈,如:“必须、绝对”等等,其实大可不必。上述用词只能引起相对方的反感,并无特别的法律效果,使用“应当”一词已经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或标注;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现尤为突出,可谓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因此斟词酌句在拟订合同时显得尤为重要,不可小觑。
(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的效力的审查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的可变更和可撤销几方面。审查合同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就是从以上几方面来判断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还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法》针对合同生效做出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了须经审批程序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合同效力;《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了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处分权行为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规定在具体审查合同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甄别确定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由于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合同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做出了规定。分析合同时除了要注重它的法定条件外,还要多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上来分析导致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因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1、2款对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做出了规定。审查此类合同时所关注的焦点是采取何种请求权对己方最有利,这就要求需要根据己方的利益取向做出选择。
2,合同责任的审查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除了民事责任外,合同的当事人还有可能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审查合同是应注意根据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责任,以便提出不同的主张。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要求。在选择违约请求时应站在己方的立场上,充分考己方的利益取向。
如果合同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就要考虑到解决纠纷的途径、方式、方法及要求。比如是通过诉讼解决还是仲裁解决,是选己方所在地还是他方所在地进行诉讼(当然指那些可以选择受诉讼地的合同)。总之,多方位的考虑最终为己方谋取利益的最大化。总之,加强合同起草与签订的把关,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合同的起草、签订暨应注意的问题也是一项实务性很强的工作。今天,面对各位来自合同实务操作第一线的能人志士,本律师在此发表不成熟的观点,实有班门弄斧之嫌,但旨在抛砖引玉,诚邀大家一起商榷。
第三篇:签订装修合同注意哪些方面
1、关于合同文件
一个比较完整的家装合同除了工程预算、设计图纸以外,还应该包括关键施工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计划以及甲乙双方的材料采购单。
施工工艺是一个约束施工方严格执行约定工艺做法、防止偷工减料的法宝。而在合同当中要有一个施工计划,主要是因为目前家庭装修拖延工期的现象比比皆是,而消费者又很难在施工方开始拖延工期的时候就发现问题,因此,一份比较严谨的施工计划就是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必要武器。现在很多的家装合同对于合同甲乙双方的材料采购单都不太重视,尽管合同里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大多比较粗浅,主要反映在对于材料的品牌、采购的时间期限以及验收的办法、验收人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上述在家庭装修合同当中一般容易忽视的一些文件尽量不要遗漏。
2、关于设计图纸
很多家庭装修的纠纷都反映在对工程项目的理解上。比如对一些项目造型的理解,由于没有较为详细的图纸,可能设计师和消费者在理解上会有一些差距,有的项目由于图纸不明确,在具体尺寸上也会存在差距。因此,建议您在签合同的时候,尽量把图纸准备齐全,避免开工以后再进行这些方面的工作,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关于工程预算
家庭装修的工程预算,目前正规装饰公司交给消费者的一般是比较完整的。一份根据目前使用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表格做出来的工程预算,包括工程项目、数量、单价、参考材料等等在内的关键项目基本上不会有什么缺陷。
但是,有的消费者反映,做工程结算的时候,结算金额与自己的预期时常有差距。其实除了在施工过程当中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变化以外,主要的原因在水电改造上。原来,在装饰公司和消费者签订家装合同的时候,由于现场一些情况在这个时候不是很清楚,所以报价里一般标注的是水电改造的项目单价,工程总费用里不包含水电改造的费用。而工程结算的时候,做的是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出现差距就是必然的了。因此,在这里建议您,尽量要求装饰公司在工程报价里给您一个水电改造的参考报价。
4、避免做不到的条款
许多家庭装修的投诉都是由不切实际的合同条款带来的。有的合同条款规定了在相关的工程报价之下根本达不到的施工质量,有的合同条款规定了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能做到的室内空气环境条款。比如曾有一位业主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要求“装修完工以后,请专业监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进行监测,要求室内绝对环保”。但什么是“绝对环保”?首先在概念上搞不清楚,更何况凡是装修过的住宅都会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任何人或任何公司都做不到“绝对环保”。
5、工期约定:
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间,简单装修的话,工期在35天左右,装饰公司为了保险,一般会把工期约定到45-50天,如果您着急入住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设计商榷此条款。
6、付款方式:
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如果按照这样的付款形式的话,在工期过了一半左右后,您就已经向装饰公司交了95%左右的费用,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饰公司了。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能把首付压到30%,中期交纳30%。
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约定的中期付款时间,只是简单的标明“工程过半,木工收口”。但是一个工地往往是多项目交叉作业,正规的工期过半应该是:木器制作结束;厨卫墙、地砖、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电改造结束。
8、增减项目:
装修过程中,很容易有增减项目,比如多做个柜子,多改几米水电路等等。这些都要在完工的时候交纳费用的。那么这些项目的单价究竟应该是多少呢?如果等到已经开工后,那这可能就是设计说了算了。所以如果有可能,最好能复印一份装修公司的最初给您看的完整报价单,以免在签订合同或是增减项目时,装修公司偷梁换柱,改换价格。
还要注意一点,最后结算费用的时候,你应该支付的增减费用,都应该是在该项目施工前,由您签字认可的,如果是您没有签字认可的,您一概可以不支付相应的费用。
9、水电费用:
装修过程中,现场施工都会用到水,电,煤气等。一般到工程结束,水电费加起来是笔不小的数字,这笔费用应该谁来支付,在合同中也应该标明。
10、按图施工:
严格按照您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如果在细节尺寸上和您在设计图纸上的不符合,您可以要求返工。
提醒:监理和质检到场时间和次数一般的装修公司都将工程分给各个施工队来完成,质检人员和监理是装饰公司对他们最重要的监督手段,他们到场巡视的时间间隔,对工程的质量尤为重要。监理和质检,每隔2天应该到场一次。设计也应该3-5天到场一次,看看现场施工结果和自己的设计是否相符合。
第四篇:签订抵押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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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抵押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要签订抵押合同,那么所涉及的金额一般都都比较大的,在签订这样事关切身利益的合同时一定要谨慎。那么签订抵押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本文总结了抵押合同的签订事项,包括抵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仅作参考。
抵押担保合同注意事项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之占有而为债权设定的担保。商务活动中,抵押担保交易流通频繁,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不乏其数。如何制定一份具有防范风险效益的抵押担保合同显得尤为重要。
一、明确抵押合同的签订事项
1、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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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②主债权的种类、数额;③抵押财产的具体状况;④抵押财产的价值;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⑥抵押权灭失的条件;⑦违约责任;⑧争议解决方式;⑨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⑩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抵押合同的形式
抵押事项可在主债权合同中设立抵押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抵押合同变更
抵押合同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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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合同的终止
抵押合同可以约定终止事由,一般终止情况如下:
①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②抵押合同被解除;③债权人免除债务;④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事项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权利凭证的保管
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产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由抵押权人妥善保管。
3、抵押标的的保险
抵押标的如果是房产、船舶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对该标的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这样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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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程度上,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还可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抵押费用
抵押合同可以明确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谁承担,避免纠纷。
5、注意办理抵押标的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规定,有些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方可生效。如房产、土地等做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注意,不同的抵押物对登记部门不同。①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②建筑物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登记部门;③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④以车辆、船舶抵押的,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是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机关;⑤以动产抵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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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文可知,不同的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约定是不同的,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理,避免引起法律纠纷,损害双方的利益。以上就是有关抵押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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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合同中债务人玩“失踪”_债权人可否提前解除合同 http://s.yingle.com/ht/801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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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http://s.yingle.com/ht/801911.html 什么情形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的 http://s.yingle.com/ht/801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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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违约金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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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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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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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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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间谍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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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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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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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阻碍军事行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42.html
最新单位受贿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41.html
最新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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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战时临阵脱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34.html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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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http://s.yingle.com/y/zm/130389.html
妨害清算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http://s.yingle.com/y/zm/130388.html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认定 http://s.yingle.com/y/zm/130387.html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http://s.yingle.com/y/zm/130386.html
贪污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http://s.yingle.com/y/zm/130385.html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http://s.yingle.com/y/zm/130384.html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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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http://s.yingle.com/y/zm/130382.html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http://s.yingle.com/y/zm/130381.html
商检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http://s.yingle.com/y/zm/130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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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http://s.yingle.com/y/zm/130379.html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http://s.yingle.com/y/zm/130378.html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http://s.yingle.com/y/zm/130377.html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http://s.yingle.com/y/zm/130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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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一、文书简介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二、法律风险提示
1.作为托运人一方为防止风险,应当:
(1)尽量选择保价服务。根据货运公司通常的运输条款,托运人可选择自行办理保险,也可选择委托货运公司代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具体赔偿数额将根据所购买的险种和具体损失确定。一般来说,阅读保险合同需要抓住以下要点:
第一,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填写的内容。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等是否有误;险种与保险金额是否与自己的要求相一致等。
第二,阅读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
第三,阅读除外责任条款,明确在何种事故状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四,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这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第五,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明确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果未办理保价,货物一旦出现毁损,承运人只会按照事先运输合同约定的限额进行赔付,此类限额往往仅为运费的数倍,价值数万元的货物很可能结果只得到数百元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此类限责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只要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如在托运协议中用较大的加粗字体注明“以上条款托运人须仔细查阅,能遵守者方可签字”,并经过托运人签名确认,在实践中,法院也往往认定该类条款的有效性。
(2)提醒收货人谨慎签收货物。托运人至迟应在收货人收到货物之前提醒其慎重签收货物。做到先检验,后签收,对于有问题的货物则拒绝签收,并尽快与托运人取得联系。否则,一旦草率签收,则很难再向承运人进行追偿。
2.作为承运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托运人或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公司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审查签订合同的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与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法人签订合同。对方是个人的,应当注意查验对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驾驶证等,确保对方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同时,应注意观察和询问对方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对方是法人的,应当注意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相应的资质证书,尤其注意对方是否超出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2)规范对业务员的日常管理。公司对外签订业务合同一般应当遵守特定的流程,尤其是经过法律顾问的修改和主管领导的审批。
(3)运输路线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因此,物流企业应当合理设计、规划运输线路,因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增加运城而增加的运输成本只能由承运人自己承担。
(4)托运货物的查验。承运人在接收托运货物时务必认真查看托运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运输合同约定,查验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是否与运输合同相符,审核托运人保价的金额或者声明的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是否基本相符,审查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是否已办理完有关手续,检查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货物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等,如出现违法或与运输合同不符的情形应及时告知承运人,并留下由承运人签署认可的书面记录,或者依法拒绝运输,否则,承运人对货物的签收就意味着认可托运货物符合法律规定及运输合同的约定,托运人已经履行了法定及约定义务,之后即便是因托运人原因导致的货物短少、损毁等风险也依法由承运人承担。
(5)通知收货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同时,承运人应当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信息,应确保实际收货人与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相符,以避免错误送达招致托运人的索赔。
(6)留置权的行使。《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承运人除应当在运输合同签订过程中避免在合同中出现类似“承运人放弃在任何情况下对托运货物的留置权”的约定之外,还应当在必要的情况下合法行使留置权。
首先,要注意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权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其次,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后,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少于2个月)内或指定的2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托运人或收货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运人才有权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7)验货。《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方当事人就此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8)货物的毁损与灭失。根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失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失造成的等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无论承运人自身或否存在过错,只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就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