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进市场准入制度促进企业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26号 【发布日期】2001-07-31 【生效日期】2001-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
改进市场准入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关于改进市场准入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改进市场准入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工商局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为了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就改进市场准入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简化企业前置审批手续。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逐步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登记程序。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有关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二、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间。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和设立登记,从受理之日起,分别在5天和15天内作出核准与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三、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对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2〕11号文件未放开经营的19种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商品,除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外,全部放开经营。
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经营范围,除需经审批的项目单独核定外,其它可按行业大类或中类核定。
四、四、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一次性到位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且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企业按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承担责任,企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五、放宽企业名称的登记条件。除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可冠省名外,其他企业不论投资人的经济性质、企业类型和隶属关系,投资设立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8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型企业、资质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其名称可以冠省名。外商投资企业、拥有驰名商标或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经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其名称冠省名。
外省投资者在我省投资,其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所办企业的名称可冠省名。
六、六、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条件。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登记条件为:
(一)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
(二)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三)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0000万元以上。
冠市、州、县(市)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登记条件为:
(一)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二)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三)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
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集团,其基本登记条件为:
(一)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二)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三)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
七、七、简化企业改制登记程序。企业依照《 公司法》改制为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按设立登记程序办理登记的外,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改制登记。
八、八、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参与企业改制。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九、企业内部职工可以自愿投资入股。对职工入股人数超过股东法定人数的,允许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投资。职工持股会可依托工会设立,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十、十、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改制企业的债权人与企业协商一致,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可依法办理债权转股权手续,债权人转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一、十一、允许国有企业以股权形式投资入股。国有企业以其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的权益或在其他公司的股权,经评估后出资入股,可经其投资主体同意后,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十二、十二、支持改制企业明晰产权关系。企业在改制中按产权界定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意见书办理改制登记。对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关系的,可由实际出资人出证,经原挂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原注册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应经同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确认,重新认定所有权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十三、十三、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改制登记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十四、十四、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经营的国有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其对外累计投资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的,允许其逐步进行规范。十五、十五、支持各类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转制。对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由其自主选择转制方式,可申请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转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可以原有机构的名称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但不得冠用行政机关名称。十六、十六、允许改制企业延用原企业名称。企业整体体制为公司的,允许延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又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3年。十七、十七、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技术出资兴办企业。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技术出资比例可不受限制。设立公司制或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经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成果的,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属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技术出资可超过35%。十八、十八、支持企业和个人以经评估的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和技术管理、信息等要素出资兴办各类企业。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可多次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参股申办企业。十九、十九、支持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连锁店总部与门店可以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作为连锁纽带。门店可持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连锁店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办营业登记,免予办理核转手续。其它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也可免予办理核转手续,直接持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注册后,由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隶属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二十、二十、社会中介机构与原主办单位脱钩,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均应依法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支持。
二十一、二
十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适应城市化建设需要,其总部住所向中心城市集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支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相应做好企业档案移送工作。
二十二、二
十二、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股票发行上市。做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的资产购并、优化组合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十三、二
十三、支持兴办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经济实体。凡兴办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以及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给予积极支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十四、二
十四、支持乡村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投资入股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充分利用当地原材料开办生产、加工、销售企业。
二十五、二
十五、支持和鼓励省外企业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其所办企业与本省企业一视同仁,享受本省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方面的优惠政策。省外企业兼并、购买我省企业的,被兼并、购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予以保留。
二十六、二
十六、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合作兴办各类科技型企业,其登记注册可参照国家有关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登记注册。
二十七、二
十七、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就可以依法设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出资。
二十八、二
十八、对外商投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下的企业,允许按内资企业登记。
二十九、二
十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在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公司,可依照国家有关内资企业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三十、三
十、部分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免检制度。对长期遵纪守法、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年度检验时可免予审查程序,只需在每年的年检截止日期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交填写好的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在其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和加贴年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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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1999]37号 【发布日期】1999-06-11 【生效日期】1999-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
《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赣府厅发〔1999〕37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个体棉贩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
第三条 第三条 棉花收购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棉花收购单位要拥有60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由开户银行出具证明);
(二)具有4名以上取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棉花检验人员;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收购场地和密码检验室、结算室、试轧室、留样室和棉农休息室等;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籽、皮棉仓库;消防水池、避雷设施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每个收购单位至少配有结算机2台、磅秤(或电子秤)3台、试轧机2台、电测器3台、长度检测器具5套、杂质机1台,棉花品级实物国家标准1套;
(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
第四条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当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人员和一定规模的轧花厂,1台80片以上的锯齿轧花机、3台剥绒机及相应的配套设备。
第五条 第五条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江西省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棉花收购企业和棉花加工企业资格的审定工作,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核发《棉花收购企业资格证》;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核发《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
第六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主管机关,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主管机关、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或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第八条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江西省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九条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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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1]89号 【发布日期】2001-12-05 【生效日期】2001-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已翻印下发)精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办发[2001]8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1995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市场办管脱钩工作进度较快,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办、联办市场已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职责、财务“四分离”,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分离”不彻底的问题。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1]83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切实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实施意见
(省工商局 二00一年十一月)
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市场的同时,组织兴办了一批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培育市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资建设的自办和联办市场有633个,总投资113799万元,自估现值159141万元,市场负债54474万元;直接为各类市场服务,以及从事市场服务中心和各市场物业管理工作的非行政编制人员共7326名。1995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的要求,组织实施市场脱钩工作,基本完成了与所办市场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目前,全省已有18个市场彻底脱钩,208个市场正在办理转让脱钩手续。为进一步推动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根据国办发[2001]8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指示为指导,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依据,认真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工作,切实做到思想统一,认识要提高,态度要坚决,行动要积极,形式要多样,措施要稳妥,时间要抓紧,确保限期完成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
二、二、脱钩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要坚持人随市场走、债随市场移;按质论价,收回市场建设投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市场繁荣和经济发展。
三、三、脱钩的范围
凡至今尚未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完全脱钩的市场或其他经济实体,均属此次彻底脱钩的范围。主要包括: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兴办的各类市场(包括市场服务中心、市场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市场中介机构,下同);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使用联办的各类市场;虽已实行“四分离”或产权已移交,但仍继续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兴办或代管的各类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
四、四、脱钩的方式
脱钩工作以市、县为单位进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移交、改制、拍卖、转让、解除代管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地完成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兴办的各类市场,将市场的人员、资产、债权及债务随所要移交的各类市场,以市、县为单位一并移交给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市场中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办公用房、库房、职工宿舍及相关设施仍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有。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资或虽未投资但牵头组建并负责管理的各类市场,进行依法改制,自主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出其经营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合作联办的各类市场,可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等方式实现脱钩。其中,由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拍卖、转让后,所得收入要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四)已经实行“四分离”但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必须彻底移交人员和产权,并解除市场代管关系。
(五)已经向当地政府移交产权,但仍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代管关系。
(六)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拥有产权或股权的市场和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进行拍卖、转让。其中,由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拍卖、转让后,所得收入要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其它有效脱钩形式。对目前已不能正常运转的市场应予以关闭。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及其他经营实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在各类市场和其他经营实体中任职或兼职。
五、五、脱钩的时间和步骤
根据市场办管彻底脱钩工作的总体部署,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须于2001年12月中旬以前完成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派出督查小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检查,12月底派出验收小组逐市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向省政府写出正式报告。
六、六、相关政策与措施
(一)关于市场移交。市场移交,是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拟移交市场的人员、资产、债权及债务,以市、县为单位,移交给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防止只要效益好的不要效益差的市场,只接受市场资产不接受人员和债务的倾向和做法。
(二)关于人员移交。按照“人随市场走”的原则,人员随市场一并移交。
(三)关于资产、债权及债务移交。按照“债随市场移”的原则,移交市场的资产、债权及债务,以2001年10月31日财务会计决算为依据一并划转,并办理完善有关手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贷款及其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有关金融机构要随之对贷款或担保手续作出相应变更,改由市场接收单位负责承担,原合同终止履行。
(四)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管理职能。市场办管彻底脱钩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维护市场秩序。市场接收单位要履行市场物业使用和管理、市场资产经营、提供市场服务等职责。
(五)市场办管脱钩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从市场收取摊位费和租赁费,因此而影响其正常的行政办公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实,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予以妥善解决。
七、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市场办管脱钩是完善国家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工商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市场监管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前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市场办管脱钩重要性的认识,清除思想障碍,克服本位主义,严格纪律,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对工作不力、拖延贻误,阳奉阴违、顶着不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确保市场办管脱钩任务如期完成。
(二)切实加强领导。市场办管脱钩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政府将按照国办发[2001]83号文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省的市场办管脱钩工作。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方案,加快实施,切实帮助解决市场办管脱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脱钩工作。
(三)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在脱钩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利用脱钩之机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的,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四)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中,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及时解决脱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防止发生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要通过市场办管脱钩,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改革,实现职能转变,强化监管执法,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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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135号 【发布日期】2000-12-22 【生效日期】2000-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
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川办发〔2000〕135号)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尽快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部门对本地区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5号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打击工作。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地区,要集中一段时间和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专项整治,迅速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蔓延;没有发现或违法活动不严重的地区,也不能放松警惕。要做好防范工作,建立举报申诉制度,发现线索迅速出击,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不留后患。
二、二、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综合治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各地要把该项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落实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及时进行查处,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对异地传销案件,由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查处后将有关材料移送当事人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国办发〔2000〕55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对违法活动的主要责任人要果断采取措施,以防止卷款潜逃;要按照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加强对外来人口、暂住证及出租房屋的管理,对利用出租房屋聚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各级人民银行要按要求积极认真做好认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新苗头;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批准文件(公函、证明)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办理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的结算业务,各银行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当事人的帐户、存款和往来款项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查案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造成重大社会危害。
三、三、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地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既要对非法经营活动予以坚决打击,对违法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予以严厉惩处,又要注意对一般参与群众加强教育宣传,避免矛盾激化。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界定,按照国办发〔2000〕55号第二条的规定掌握,对政策界限不清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
四、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向社会广泛宣传,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违法性、欺骗性和危害性,增强法律意识;教育和帮助群众懂得参加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违法行为,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等各种非法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将大要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分子。通过大造声势,为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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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8]20号 【发布日期】1998-06-25 【生效日期】1998-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市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20号1998年6月25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近年来110报警服务工作深入人心,群众报警救助的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充分认识搞好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搞好全市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建立健全110社会联动工作网络;加强领导,确保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服务,不断提高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水平;搞好协调,切实解决110社会联动服务中的实际问题;加大宣传力度,营造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的良好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借鉴他们的经验,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真正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险必抢,有难必帮,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护群众,服务群众,把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市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我市110报警服务中心自1996年开通运行以来,由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共同配合,全市110报警服务工作运转基本正常,做到了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险必抢,有难必帮,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等方面做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提高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随着110报警服务工作日益深入人心,群众报警救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有关多项通知如下:
一、一、充分认识搞好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是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公开向社会承诺,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服务水平的客观需要。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搞好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强和完善以公安110报警服务台为中枢,社会公益部门为骨干,公安内部各警种密切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的联合行动的服务体系,形成上下协调,左右贯通,反应神速,覆盖全市的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运行机制。
二、二、明确责任,建立健全110社会联动工作网络
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是一个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各部门的力量、共同努力,密切配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服务功能。因此。凡人民群众通过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的报警、救助电话,属公安职责范围内的,由公安机关快速处理;属其他方面处理的问题,按职责由市政府授权110社会联动服务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内)直接通知有关单位处理;重大问题需直接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便及时组织处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城管委、公安局、工商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房地局、电业局、电信局、广播电视局和防洪防汛、收容遣送、卫生防疫、医疗急救、供水、供气、市政、绿化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明确为参与110社会联动服务的责任单位。各单位应结合自己的行业特点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并将单位的值班电话和分管领导的电话与110社会联动服务指挥中心联网,保证在24小时内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险必抢、有难必帮,及时为人民群众排险解危。
三、三、加强领导,确保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梁建强任组长,黄自强、徐哲劲、彭建辉任副组长,各参与联动服务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指挥中心内),黄自强兼任办公室主任,晏兴辉、彭佑祥、郭绪文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区、县(商)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随时与110社会联动服务指挥保持联系。110社会联动服务领导小组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联动单位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交流经验,部署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110社会联动服务机制。
四、四、规范服务范围,不断提高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水平
“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灾必救,有险必抢,有难必帮,有求必应”和“快速反应,妥善处理”是110社会联动服务的宗旨。
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与各单位日常服务工作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原则区别。平时社会治安、安全防范、基础工作、服务工作搞得好,人民群众遭受的突发性事件的威胁必然会减少。110报警电话一般都是人民群众在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或遇到特殊困难的严重情况下发出的呼救信号。因此,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危和切身利益的大事。公安机关要充分履行政府授予的110先期处置权、指挥调度权和执行监督权,完善工作制度和各种预案,保证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作。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所承担的职责与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一旦接到110转过来的群众报警求助指令,能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有效救援,用实际行动真正取信于民。在社会联动服务工作中,各职能部门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该属于哪个部门的工作,哪个部门就应当主动承担,绝不能互相推诿扯皮。凡遇到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解决的群众救助和投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尽快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凡需要多个部门共同救援处置的紧急险情,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组成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对玩忽职守,处理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五、搞好协调,切实解决110社会联动服务中的实际问题
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直接处理人民群众求助的突发事件,有些甚至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在处理过程个,必须争分抢秒,分秒必争。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果断措施,认真进行妥善处理。对于城市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应遵循“快速救援,就近转送,专科收治,分类收容”的原则,市内各级医院应积极配合,及时做好紧急处理,然后再按医院功能及伤病人情况,由医院或有关部门协商转送处理。在110报警事故处理与有关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上,应坚持“先救人、先抢险、先处理,事后按照有偿服务的规定,由受害者单位及其本人承担”的原则。对外地人员或受害者通过社会联动服务后(含无名尸体的打捞火化),其在经济上确实没有能力承担有关费用的,各级政府和部门应于统筹解决、为了保证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有关110报警设施、设备及日常维护费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六、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是关系全社会的大事,必须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省、市新闻部门要把宣传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规划,开辟专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舆论工具,广泛宣传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担负起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责任,进一步增强群众报警意识,引导群众正确使用110报警电话,及时报导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中典型事例,对干扰和破坏110的典型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并有较大声势的110社会联合行动的宣传活动,以宣传联动责任单位的职责任务、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电话、公开服务承诺为重点,普及110报警服务知识,形成全社会了解、关心、支持和参加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 长沙市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指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从1998年5月1日起建立由市公安、工商、环保、民政、房地产、交通、卫生、电业、电信、广播电视、城管以及燃气、液化气、自来水、消防119、交警122等16个部门与中位组成的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体系。为确保参与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部门与单位按照“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险必报、有难必帮”的原则,对涉及到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报警求助,做到快速反应,认真处置,维护“长沙110效应”,特制定本办案:
一、一、接警
110接警、救助电话由市公安局主管并组织运行。对公民通过110电话发出的报警、救助要求,要热情服务,及时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一)凡公民通过110报警电话发出的非公安业务处理范围的救助电话,市政府授权110报警服务中心直接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二)参与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做到专门电话、专门人员、专门领导“三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做好110报警接待和处理工作。
(三)制定能迅速调动有关人员、设备进行应急处理的工作方案和运行机制,保证及时、准确处理好110报警电话。
(四)报警电话振铃后,必须马上受话报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卸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报警电话。
二、二、处警
处警原则:有警必处、快速反应、稳妥处置、及时反馈。
(―)实行24小时处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做好“全天候”值班备勤工作,保证随时接受110报警服务中心指令,及时处警。
(二)接到处警指令后,要以最快的速度出警,并到达指令地点。
(三)处警队员到达现场后,一切行动听从现场指挥员(或带队领导)指挥,现场指挥员(或带队领导)对现场情况迅速进行了解,并根据情况果断作出处置决定,处警队员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处警完毕后,必须向110报警服务中心反馈信息,重大报警电话的处理情况,110报警服务中心及时报告市政府政务值班室。
(五)对群众的求助已尽全力仍不能达到满意效果的,要热情、负责地向群众解释清楚,让群众充分理解。
三、三、职责
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公安部门:110报警服务中心24小时接受群众关于刑事、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治安民事纠纷等方面的报警求助及有关咨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能范围内的群众紧急报警求助,要酌情派出民警进到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负责把群众报警求助的信息迅速传递到有关职能部门。
工商部门:受理工商职责范围内涉及市场交易、管理的矛盾纠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走私贩私、期行霸市、敲诈勒索、坑害蒙骗等不法行为侵犯生产者、经营身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需要紧急救助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门:接受群众对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受理有关基建噪声、工业噪声扰民投诉,并妥善处理。
民政部门:积极参与有关自然灾害方面的紧急救助,对110报警服务中心送来的无家可归的弱智儿童和弃婴、盲流人员等经过鉴定后随时收容,妥善处理,对城区无名尸体,经公安部门和法医鉴定后、由殡仪馆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交通部门:受理群众对交通客货运(包括陆运和水运)等方面的求助和投诉,及时查处多收、乱收票款和宰客现象,对漏乘、错乘或因丢失、被盗钱物无力购票乘车的乘客,帮助其搭乘车归家或抵达目的地。
卫生部门:受理医疗急救、重大疫情、食物中毒和工业中毒事件的求助。各大医院、卫生防疫站、职业病防治所等对120报警服务中心送来的危重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收费,并坚持首诊责任制。
房地产部门:受理主宅管理维修、有关征地拆迁工作方面的报警求助和授诉。
电业部门:对110报警服务中心转来的配电变压器、配电线路、电能表故障和供电线路断线倒杆等方面的报警求助,及时派人赶到现场处理确保抢救伤病员、抗洪救灾、事故抢险等重大社会救援活动的用电供应或断电要求。
电信部门:受理电话装机、移机、障碍查修、呼叫查询等方面的群众求助;处理市民有关通信方面的投诉。
广播电视部门受理群众关于广播、电视方面的收听收视投诉,并迅速赶到现场,妥善处理。
城管部门:对110报警服务中心转来的群众反映的有关城市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调查,并责成有关部门处理。监督、协调处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燃气公司:户内一般维修按预约时间进行,紧急维修随报随修,户外煤气管理实行“全天候”紧急抢修。
液化气公司:接受管辖范围内用户有关液化气方面的求助和投诉,力争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为用户排忧解难。
自来水公司:及时处理群众关于城市供水方面的报警求助和投诉。
四、四、纪律
(一)110报警服务中心应把110报警电话运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政务值班室报告。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应加强对重点报警的督查,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向全市通报一次110报警电话的运行情况。
(二)对玩忽职守,或因处理不力或延误处理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接、处警后,无反馈信息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
(四)公安110接、处警一律不准收费,医疗、电情、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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