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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处理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1-98367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2 00:53: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处理

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2_]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

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

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的5‰。

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

入、视同销售收入)。

六、注意事项

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2.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实务举例:某公司202_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

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分析:(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发生的现金折扣

5万在财务费用不用考虑。

(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数,所以虽然房屋出租收入5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按道理应做为基数的组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基数了。其应在第14行“纳税调整增

加额”中填列。

(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当然应做为基数的。“其他业务收入”有销售材料收入,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按新规定也是应做为基数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及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其售价部份(5万,10万)是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15万与材料售价10万的差额5万是不做为基数的,其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4)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净收益6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按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所以其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填列数就应是会计确定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而不是所转让的售价。

(5)接受捐赠5万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经上述分析后,该公司08年的按新规定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5万)=1300万。

(6)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300×5‰=6.5

假如,该企业08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由上式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6.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宜。则,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5×60%-6.5=2.5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2.5=102.5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税率为25%的,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额=102.5×25%=25.625万元。

对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对会计记录进行调整。上例中,因业务招待费超支2.5万元,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计算得到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25.6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625万元

第二篇:“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2_]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六、注意事项

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2.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实务举例:某公司202_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分析:(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不用考虑。

(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数,所以虽然房屋出租收入5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按道理应做为基数的组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基数了。其应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

(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当然应做为基数的。“其他业务收入”有销售材料收入,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按新规定也是应做为基数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及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其售价部份(5万,10万)是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15万与材料售价10万的差额5万是不做为基数的,其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4)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净收益6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按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所以其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填列数就应是会计确定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而不是所转让的售价。

(5)接受捐赠5万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经上述分析后,该公司08年的按新规定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5万)=1300万。

(6)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300×5‰=6.5

假如,该企业08利润总额100万元,由上式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6.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宜。则,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5×60%-6.5=2.5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2.5=102.5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税率为25%的,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额=102.5×25%=25.625万元。

对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对会计记录进行调整。上例中,因业务招待费超支2.5万元,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计算得到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25.6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625万元

第三篇:“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小文档网推荐)

“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2_]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六、注意事项

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2.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实务举例:某公司202_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分析:(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不用考虑。

(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数,所以虽然房屋出租收入5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按道理应做为基数的组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基数了。其应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

(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当然应做为基数的。“其他业务收入”有销售材料收入,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按新规定也是应做为基数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及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其售价部份(5万,10万)是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15万与材料售价10万的差额5万是不做为基数的,其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4)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净收益6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按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所以其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填列数就应是会计确定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而不是所转让的售价。

(5)接受捐赠5万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经上述分析后,该公司08年的按新规定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5万)=1300万。

(6)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300×5‰=6.5

假如,该企业08利润总额100万元,由上式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6.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宜。则,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5×60%-6.5=2.5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2.5=102.5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税率为25%的,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额=102.5×25%=25.625万元。

对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对会计记录进行调整。上例中,因业务招待费超支2.5万元,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计算得到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25.6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625万元

什么是业务招待费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一项成本费用,但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现在社会的物质、精神生活的日趋丰富,招待也了出现多种多样的形式,如请客、送礼、娱乐、安排客户旅游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2_]84号)的有关规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存在多种情况,如:

1、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2、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3、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及注意事项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设有销售部门并为了进行部门费用的考核,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了“销售费用”中。以上仅仅是一般规定,还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如: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按现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2、对外赠送的企业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3、外购的有特定用途的东西,也可不作为业务招待费,如:生产及办公场所购入的水、劳保用的茶、饮料等。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 一般规定:

202_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2_]84号)对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了进一步的统一和规范。《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一)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二)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

对计税基数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202_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2_]56号)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视同销售的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指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其他收入

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主要是指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

业务招待费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差异 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对此形成的差异税法不要求调整帐务,仅仅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在业务招待费方面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差异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的规定可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在一定基础上限额扣除,因此形成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形成的差异为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要进行纳税调整,但经过5年的调整期后还是可以全额扣除的。

3、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础—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作为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对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规范业务招待费的核算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2、取得合法凭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 “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补助、个人消费、“虚报冒领”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4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 支付业务招待费,除应取得有关合法凭证外,亦应保存与业务有关的交际应酬支出证明资料,以免被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查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3、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础要按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不能按会计的口径计算。业务招待费若超过可列支限额,应于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自行调整减除,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查补,加收滞纳金。

第四篇: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办法

业务招待费是商业活动中,为了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长期以来,企业滥用业务招待费的情况肘有发生,不仅扩大支出,而且常常由于处理不当,也使企业多缴了不必要所得税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的限额进行了调整,由此带来了企业实际税负的增加。本文主要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扣除基数和扣除比例等方面展开分析,对企业节税的可行性及其措施展开思考。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分析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

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操作,但我国无论是财务制度还是税收法规,都未给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做出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一般将以下四方面开支作为业务招待费来列支:①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②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③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开支;④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在会计实务中,业务招待费通常被计入“管理费用”,并使用“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来核算。

(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业务招待费是消费行为的体现,其中有可能夹杂了个人消费的成分,从而为税款征收带来了困难。因此,国际上许多国家采取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意大利、美国和加拿大的扣除比例分别为30%、50%和80%。

我国的税法借鉴国际做法,同时结合原税法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对业务招待费实行双重扣除限额标准,从严控制税前扣除限额。在纳税申报处理中,税务机关允许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一般来说,扣除基数越大,则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则越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2_]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时表-(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因此企业计算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业务招待费节税的四大技巧!

业务招待费易于被滥用,是一项比较敏感的税前扣除项目。随着新税法监控力度的加大,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进一步严格。因此,在真实、合法的前提下,业务招待费的节税筹划应当引起企业重视。

(一)合理分流业务招待费

在实务中,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动机之—是通过必要的招待活动,达到维护企业形象、促进销售的目的,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企业可以考虑将原有在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分流到业务宣传费中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由此推广开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支出项目性质的方法,将业务招待费分流到扣除限额较大或没有扣除比率限额的项目中核算,为企业节约税负。

(二)最大限度利用扣除比例

业务招待费具有双重扣除标准,既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的60%,也不能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过高和过低都不能充分地利用上述政策。那么,实际发生额占销售收入的多少比较合适?根据数理推算,即实际发生额x60%=销售(营业)收入x5%。,可以推断实际发生额大约为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企业能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三)准确核定扣除基数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如何确定销售(营业)收入直接关系允许抵扣的业务招待费。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显著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大多不以“收入”的面目存在,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人“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时加入营业收入,由于可以抵扣相应的成本,因而不会显著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却有效地增加了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招待费用的扣除基数,仅为纳税入的申报数,而不包括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因此,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也需要填入纳税调整增加额,增加本期应纳税所得,但并不扩大费用的扣除基数。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纳税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四)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如果将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

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直接起到节税作用,但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因而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结构,需要将节税利益和企业的长远效益结合起来综合决策。

总而言之,现实是错综复杂的,企业经常会遇到难以把握的纳税问题,而业务招待费是一项己难以把握的时候要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在两者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一方面,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界定和筹划要取得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同,另一方面,要积极建立与税务部门沟通的渠道,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动态,这对规避税收风险、开展节税筹划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五篇:业务招待费

现税法规定: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2_]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六、注意事项

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

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2.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实务举例:某公司202_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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