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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小编推荐)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1-57703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4 09:45: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小编推荐)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有奖有罚,奖罚结合;落实责任,以责论处”的奖惩原则,进一步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综合保障能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XX合同段所有部门、作业队伍和从业人员。

3、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每次奖金200-50000元、奖品或晋升晋级,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4、奖励情况

4.1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险性事件和事故,在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险性事件、杜绝死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表现优异的作业队伍,年终安全工作总结时符合如下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4.1.1年内无因工死亡事故,重伤率控制在0.3‰以内,按作业队伍年末总人数平均每人50元计发放年终安全奖金。

4.1.2年内无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按作业队伍年末总人数平均每人100元计发放年终安全奖金。4.2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在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险性事件、杜绝死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表现优异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奖励:

4.2.1在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奖励500-20000元,晋升晋级,精神奖励)

4.2.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每次奖励200-2000元,通报表扬)

4.2.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每次奖励2000-20000元,精神奖励)

4.2.4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每次奖励1000-50000元,授予荣誉称号)

4.2.5对消防、环境保护、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每次奖励1000-3000元,物资奖励和精神奖励)

4.2.6积极参加项目部、业主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奖金500-2000元,通报表扬)

4.2.7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奖励500-5000元,通报表扬)

5、奖励程序

5.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从业人员每月度评定一次,由安全部、各工区和相关部门查实汇总后报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后执行。

5.2物质和精神奖励由安全部提出意见,报本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在每月进行的安全生产会议中直接发放。

5.3奖励项目及时给予兑现,时间以不超过两月为宜。

6、惩罚类型

6.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事人进行处罚。

6.2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采取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具体处罚的措施还有提醒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等多种方式。

6.3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500-100000元。

6.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惩罚情况

7.1对于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未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在项目部安全巡查、定期安全检查、公司安全检查、监理安全检查、业主安全检查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业队伍,给予相应处罚:

7.1.1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罚款200-2000元,行政处罚)

7.1.2违规作业,后果严重,损失重大者.(2000-20000元,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

7.1.3机械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机械设备未及时维修保养,每次给予200元罚款。

7.1.4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不齐全,每次给予500-5000元罚款。7.1.5施工用电未落实“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现场随意搭接电线,不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的,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等行为的作业队伍,每次给予1000元罚款。

7.1.6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每次给予500元罚款。

7.1.7擅自拆除或移动施工现场各种消防设施、安全设施或安全警示牌,每次给予500元罚款。

7.1.8打架斗殴或酗酒闹事者,每次给予500-10000元罚款。7.1.9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罚款200-5000元,通报批评)

7.1.10发生雇用童工、雇佣受通缉或被判处徒刑的人员、雇佣吸食毒品或其它代用品的、雇佣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身体不符合从事工种要求者,每人次给予500元罚款,并责令清退。

7.1.11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

7.1.12对于项目部或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作业队伍,每项每次给予500-5000元罚款。

7.1.13在项目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或安全活动中不配合者,每次给予2000元罚款。7.1.1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2000-20000元,追究法律责任)

7.2在日常安全巡查及定期安全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相应处罚;

7.2.1“三违”现象每次给予200元罚款,“三违”现象导致发生事故及险性事件每次给予罚款1000元到3000元。

7.2.2裸背、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每次给予100元罚款。

7.2.3机械设备未按时维修保养,每次给予200元罚款。7.2.4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给予500元罚款。

7.2.5擅自拆除或移动现场各种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和标识牌,每次给予500元罚款。

7.2.6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个人,每次给予500元罚款。

7.2.7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每次给予200-2000元罚款。

7.2.8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每次给予3000到5000元罚款。

8、惩罚程序

8.1经济处罚由安全部、各工区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从工程款或个人工资款中扣除。

8.2行政处罚由安全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批准后执行。

9、事故发生后,除上级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外,项目部对事故单位的处罚标准如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9.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1万元。9.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2万元。9.3发生一次死亡1-2人以下一般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

9.4发生一次死亡3-10人以下较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

9.5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20万元。

10、对有关个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罚

10.1处理重伤以上责任事故时,对有关人员要认定事故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

10.2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对负主要责任以上人员分别给予降薪、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其它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3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对负主要责任以上人员要同时级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1、车辆及大中型机械发生交通事故,除交通管理部门对肇事人员的处罚外,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裁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项目部对责任人的处罚标准如下:

11.1直接事故费在500元以内,个人自负; 11.2负全部责任,按总费用的30%增加; 11.3负主要责任,按总费用的20%增加; 11.4负同等责任,按总费用的10%增加; 11.5负次要责任,按总费用的5%增加; 11.6不负责任者不受处罚;

1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降级查看、降职、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13、发生交通亡人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XXXXXXXXX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XX项目部

XXXXX年XXXX月

第二篇: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

一、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节约能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评为一年无事故获荣誉奖;被局、市、省评为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分别奖200元、500元、1000元奖金。

2、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抢救中有立功表现的,奖500~1000元。

二、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罚: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罚100~500元。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罚200~1000元。

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致事故发生的,罚100~500元。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者嫁祸他人的,罚200~1000元。

5、对批评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100~500元。

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要求而造成事故的,罚200~500元。

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罚责任人200~500元。

8、发生事故后,不能积极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罚200~1000元。

三、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伤事故超过公司的控制目标,一般事故月频率超过1.30/00,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班组。

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罚款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不系帽带者罚20元;现场5人以上不带安全帽罚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各100元。

2、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临边和陡坡施工(基准高2m以上)必须系安全带,违者罚款50~100元。项目部未提供安全带的罚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各100元。

3、距地面2m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高层建筑应在首层和每隔四层设置一道固定的安全网,同时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违者罚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各100元。

4、参加施工的人员,严禁洒后上班作业,违者罚款50~100元。

5、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和场内机动车辆司机必须持证操作,违者罚款50~100元。

6、“四口、五临边”部位必须有防护设施和醒目的安全标志,违者罚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各100元。

7、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项目施工负责人同意,违者罚款100元。

8、进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严禁穿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违者罚款20~50元。

9、临时施工用电,应在电源总开关线设触电保护器或漏电开关,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装置,违者罚值班电工100元;现场架空线路对地距离不低于3m;不允许电线绑在钢脚手架上,违者罚值班电工50元。

10、在电源和用电两端,应装设开关箱,开关箱应防雨,对地高度不低于1.5m,违者罚电工50元,遇有临时停工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违者罚款50元。

11、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保险丝,禁止用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50元。

12、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操作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胶鞋,违者罚款50元。

13、凡在高压线通过的地方,必须满足安全距离,并有防护措施,经供电部门同意方可施工,违者施工员、安全员各罚100元。

14、电焊机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必须有罩壳,要有随机开关,一次侧电源线使用的橡皮电缆不超过5m,二次侧使用的橡皮铜芯软电缆长度不超过30m,违者罚电焊工50元。

15、卷扬机必须有绳筒保险,前轧后攀桩符合要求,使用点开动开关,违者罚款机电安装人员50~100元。

16、卷扬机前面必须视线清晰,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卷扬机与第一导向滑轮距离不少于15m,违者罚款安装人员50~100元。

17、龙门架、井字架揽风绳必须用钢丝绳,禁止用麻绳、钢丝、钢筋等代替,高度10~15m的要设一组揽风绳,每增加10m加设一组;揽风绳禁止拴在树木、电杆等物件上,违者处罚施工小组100~500元。

18、龙门架与井字架,装设吊篮必须有外落门冲顶限件装置、断绳保险装置,违者罚施工组50~500元。

19、悬挂吊篮的钢丝绳围绕挑梁不得少于3圈,卡头的卡子不少于3个,违者罚安装机修工30元,严禁乘坐吊篮上下、违者罚操作者和乘吊篮者各50元。

20、木工机械传动部分,必须有防护罩,圆盘机上有防护罩壳,平刨上必须有护手装置,违者罚款50元。

21、木工棚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不准吸烟,不准有明火,违者罚款50-100元。

22、垂直运输设备、起重机械安全装置、限位、保险必须灵敏可靠,路基路轨符合要求,钢丝绳不超过断绳标准,违者罚施工班组100-500元。

23、脚手架堆砖不超过三侧砖,每平方米不超过270kg, 楼板上堆砖不超过一侧砖,每平方米不超150kg, 违者罚款30-100元。

24、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禁止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100元。

25、木工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26、挖沟、洞深超1.5m,必须按规定放坡或使用支撑,大面积取土按顺序,严禁挖洞取土,违者罚款50-200元。

第三篇: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办法

一、总则

在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中,安全生产指标与经济合同挂钩,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贡献大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给予处罚。

二、奖励办法

工程处安全科对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贡献的给予300—500元的奖励或通报表扬。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内业资料齐全,没有发生恶性事故,轻伤率不超过公司下达指标的。

2、在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取得优良成绩或公司、工程处季度检查评比中取得好名次的。

3、防止或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者事故抢救中有功,使人身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4、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革新创造或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5、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易遭攻击成绩的。

三、处罚办法

工程处安全科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300—10000元的罚款或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的处罚、构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或轻伤事故率超过指标的。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的。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4、安全检查不达标的。

5、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6、接到安全机构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的。

7、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

8、安全内业资料不齐全的。

9、“五同时”措施未落实的。

10、脚手架材料差或搭设不符合要求的。

11、“三宝”款使用或使用不当的。

12、“洞口”、“临边”无防护不严的。

13、生产与生活用电线路的架设,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产品,未使用漏电保护标准开关箱的或未推行三相五线制(TN-S系统)。

14、井架、龙门架和施工电梯的搭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5、搭吊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安装,拆除和使用的。

16、施工机具的安装与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

17、使用伪劣防护用品的。

18、新工人入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无证上岗或么招乱雇的。

19、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并持证上岗的。

20、外来施工队未经工程安全机构进行安全资质审查的。

四、附则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或因违章酿成他人伤亡的个人,取消参加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2、当事人或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而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3、经济处罚款项的管理会计处理:被罚部门或个人接到《安全罚款通知书》后十天内将罚款的金额上缴工程处财务部门。属于内部核算单位的罚款,由该部门列入“管理费用一内部责任制罚款”借方核算,财务部门列“贷”方核算,属于个人罚款,《安全罚款通知书》应载明“个人罚款,不得报销”字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给予报销,对安全罚款的收入,财务部门应专户核算,作为工程处内部安全生产奖金专用款。

4、安全奖金由安全科报销,工程处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实施。

5、各工地可根据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工程处安全科备案。

第四篇: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一、为进一步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鼓励在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部门及人员,追究违法、违规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人员,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讲评会,根据安全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结果,按季度安全工作予以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的按进行经济兑现表彰,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隐患的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部给予奖励:500元—1000元。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得力,一年内无伤亡事故,经检查四个季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火灾的有功人员。

3、发生事故在抢救过程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更大损失的有功人员。

4、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得成效的。

四、对下列违法、违规的分部、分包工程人员根据情节给与罚款处理。

凡形成严重违章、重大隐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10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

对存在严重违章、重大隐患的分部、分包工程单位处罚10000--20000元。

凡形成违章、隐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50--300元。

对存在违章、隐患的分部、分包工程单位处罚2000--10000元。

五、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严重违章、重大隐患

1、施工中未做安全技术书面交底,或操作队伍未执行交底。

2、外租机械未进行安全交底。

3、管线勾头、打堵等危险作业,施工队伍未执行方案。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非电工操作。

六、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不全,内容无针对性。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规定签认。

2、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复查、整改。

3、班组每周安全活动记录不全。

4、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无明显标志,或旗、哨不全。

5、现场人员未按规范要求使用临时用电设施、电炉和 电热器具。

6、施工现场内吸烟。

七、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重大隐患、隐患

1、开挖沟槽(基坑)等土方施工,超过1.5米深未按规定放坡或支撑等措施。

2、人工开挖沟槽(基坑)时掏洞,或自下而上拓宽沟槽(坑)。

3、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除开挖的沟槽(基坑)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设置夜间警示红灯。

4、顶管坑开挖深度超过2米不支撑,或支撑不符合安全规定。

5、顶管架子无拉结,平台周边无防护。

6、顶管管前掏挖超过安全规定。

7、暗挖掘进作业未严格按确定的方案实施。

8、拱架安装作业面未保留足够的核心土,或未及时采取喷护措施。

9、深井、地下隧道、管道施工未有通风措施,未进行毒有害气体监测。

10、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有探头、飞跳板。

11、脚手架未按规定设十字盖或未按规定与建筑物做拉结。

12、桥面等高空临边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

13、预应力钢束张拉不符合安全规定。

14、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抛物料。

15、管子、小钢模板、大小方砖、电信电缆块码放高度超过规定高度。

16、电锯、电刨无防护措施。

17、夯土机械未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操作扶手未采取绝缘措施。

18、各种起重吊装机械(挖土机、砼泵车等)在高压线下方作业。

19、乙炔瓶、氧气瓶和焊距间的距离超标准。

20、独立配电系统未按规定采用三项五线制接零保护方式。非独立配电系统的接地、接零保护方式的做法严重违反有关标准、法规。

21、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装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

22、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分级配电方式。

23、施工现场配电线路不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

2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施、线路为根据规程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存在严重问题。

25、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2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不符合国家标准,不按规定选接漏电保护装置和接线破损不符合要求。

27、现场的照明系统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或未按要求选用安全电压。

28、施工现场的地下构筑物,各种地下管线未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

29、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30、施工现场的人员未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16.7.37人工挖扩桩孔施工,未执行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

八、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隐患

1、沟槽(基坑)等土方施工放坡、支撑不符合安全规定。开挖深度超过2米,未设置上下人行爬梯。土方施工中,在坑、沟、槽1米以内堆土、堆料、停置机具。距沟槽(基坑)边1米以外堆土高度超过1.5米。沟槽(基坑)边沿的杂物未清除。

2、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未设置防护盖或围栏和警示标志。

3、顶管工作坑支撑、平台、架子搭设不符合安全规定。

4、向顶管平台上推管子时,管前未按规定使用掩木。管子顶进时顶铁上方和两侧有人,或顶进中发现顶铁弯曲起拱,仍继续顶进。

5、脚手架施工中基础不垫板,立杆、大小横杆间距或操作面防护不符合标准。脚手架基础不垫通板,或用其它小规格材料代用垫板。脚手架、防护设施等,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允许临时拆改,未及时修复。

6、人行马道、运料马道的宽度,坡度、防滑条间距不符合规范。

7、安全网支搭不严密,网底距下方物体的垂直距离不符合标准。安全网在使用过程中,连接松动未及时修复,未及时清理安全网内杂物。

8、中小型机械传动部分防护设施不全或损坏。

9、卷畅机钢丝绳未做过路防护或使用开口式滑轮。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途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也未采取防止重物坠落的措施。

10、吊装用的钢丝绳断丝、磨损超过标准,死弯、断股、油芯外露仍继续使用。

11、电动葫芦无高度、水平行程限位装置。

12、各种施工机械驾驶室内超员乘人或违反规定在其它部位载 3 人。

13、各种起重吊装机械在高压线一侧作业时,臂杆、吊具与高压线无足够的安全距离。

14、使用夯土机未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无专人调整电缆。

15、现浇砼所用振捣器未进行绝缘摇测,未采用两级漏电保护。

16、潜水泵放入水中或从水中提出时,未切断电源。使用非绝缘材料吊挂、拉拽潜水泵。

17、临时架空线未采用绝缘铜线,或使用绝缘铜 线成束绑扎敷设。

18、施工现场的电源箱装设高度不符合规范的规定。配电箱,开关箱的装设违反有关规范标准。各类电源箱未按要求实行分级配电,统一编号管理,未加锁和内、外部脏乱。

19、电焊机的装设,未采取防雨防潮措施,一、二次侧防护罩全,双线不到位。电焊机防护罩存在缺陷和二次线路。

第五篇: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小文档网推荐)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维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奖罚严明,依据市政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2号令)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罚制度。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公司每年拨专款10万元用于全年文明安全施工考核综合检查评比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在文明安全工地创建活动中,凡获得市级或集团级“文明安全工地”称号的,由上级相关单位颁发“文明安全工地” 奖牌和证书,同时公司根据其建筑面积或市政工程造价给予该工程项目部相应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对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取得前三名的工地奖励30000元;

2、对荣获北京市及省级“文明安全工地”荣誉称号的工地奖励10000元;

3、对荣获集团公司及地市级“文明安全工地”荣誉称号的工地奖励5000元;

4、对获得以上荣誉的工地负责人奖励相应金额10%(含在工地奖励金额内),水电配合单位按项目部的20%另行奖励。

第六条 在“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及年终综合评比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由公司颁发奖牌,并给予相应奖励: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对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机关部室和各单位专业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在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或提出被采纳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者奖励500-3000元。

第八条 对在生产中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者奖励3000-5000元。

第九条 以上奖励均列为公司奖励基金。

第三章 处罚

第十条 发生因工死亡1—2人事故的,每死亡1人对单位罚款5-10万元。第十一条 发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每死亡1人对单位罚款10-20万元。

第十二条 发生与本企业有连带责任的死亡事故,按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因工重伤事故的,每重伤1人对单位罚款5000元;发生轻伤及一般事故,经分析属于个人违章或他人造成的,由本单位自行处罚责任人。

第十四条 瞒报因工死亡事故的,每瞒报1人对单位加罚2万元,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各罚2000元;瞒报因工重伤事故的,每瞒报1人对单位加罚5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各罚1000元。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入场前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的,处罚分包单位5000-10000元,处罚录用单位1000-5000元,处罚双方负责人200-500元。分包单位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安全用电、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协议书的,处罚分包单位2000-5000元,处罚录用单位1000-2000元,处罚双方负责人100-300元。

第十六条 施工中由于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挖断地下电缆、光缆等地下设施造成社会影响和损失的,每次对单位罚款1-5万元。

第十七条 施工中未认真执行环保有关法规,扬尘、遗洒或扰民严重的,对单位罚款1000—5000元;造成恶劣影响被媒体曝光或上级点名通报的,对单位罚款2000-10000元。

第十八条 当月文明施工检查综合评比在80分(不含)以下者处罚单位1000-2000元(含项目经理10%,水电配合单位20%的处罚)。

第十九条 中小型设备和电动吊篮等设备租赁单位无租赁资质证或租赁的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经发现查实给予1000-20000元处罚。

第二十条 大型机械设备(塔吊、外用电梯)租赁资质(含拆、立)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给予1-5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现场多家施工时,必须按责任区进行防护,如互相推卸责任且事故隐患较多者各罚5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机械必须有灵敏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制动装置,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严禁酒后或非司机以及带故障操作,违者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不力,构成下列事故隐患之一的,对单位(个人)给予处罚:

1、不按规定配置或私自购买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者,处罚单位1000-5000元,处罚经办人(采购人)500-1000元。

2、分部分项以及特殊工程施工,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不具体、无针对性且带来险情者处罚单位2000元,另对交底人员罚款100-500元。

3、基层单位凡接到隐患通知书未按期组织整改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0元罚款。

4、施工预留孔洞及临边防护要符合规定,电梯井、采光井按标准进行防护,操作平台要安全可靠,凡有一处违反规定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

5、各种脚手架在搭设、使用、拆除过程中不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每项罚款500-1000元(含悬挑平台)。

6、坑、槽、沟开挖时未根据土质情况和方案要求放坡或支护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

7、施工临时用电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

8、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并接受公司培训,不配备者处罚分包单位1000元,处罚总包单位500元。

9、民工入场前和施工期间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凡入场不进行安全教育的,对单位和外埠队负责人各罚200元;发现有替考、代考现象的,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各罚200元。

10、施工现场人员未按规定佩戴或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赤脚(背)、穿高跟鞋、拖鞋等,每人罚款50-100元,凡在同一现场(栋号)发现5人以上违章者,处罚现场负责人200-500元。

11、特殊工种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每人罚款50-200元;

12、工作时间打闹、追逐、高空投抛物品、酒后上岗操作,违章进行非本工种作业,结构临边坐卧休息、攀爬脚手架等,每人罚款50-100元;

第二十四条 文明施工处罚

1、对在上级单位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施工现场的,处罚项目经理部5000至10000元,另罚项目经理1000元;被上级曝光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处罚项目经理部20000至30000元,另罚项目经理5000元。因配合单位责任原因被曝光的,按总包单位的20%予以处罚。

2、在公司每次检查中,凡发现问题并下发了施工现场整改通知单的,每延长一天不反馈,处罚项目经理部100元,超过7天的处罚2000元,另对项目部负责人及安全员各罚200-500元。

3、施工现场大门和围墙按集团CIS形象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者处罚项目经理部500元;一图四版要符合规定,保持完好,不合格者处罚100-300元。

4、无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处罚项目经理部500元,有方案但措施不全或无针对性的,处罚项目经理部300元。

5、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制订出有针对性的运输防遗洒措施,无措施者处罚2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处罚通知书一式三联,被处罚单位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必须于10日内到公司财务部门持处罚通知书交纳罚款,逾期不交者,将由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划转;个人罚款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现金,过期不交者每超一天加收20%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罚款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或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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