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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1-83761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5 00:35: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课题——我们需要存款保险制度

姓 名

史超群 学 号 1210911101 所在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 专业班级 12级金融一班 指导教师 李琼 日 期

2014年6月20日

一、存款保险制度及其起源与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其实世界上第一个创立全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是捷克斯洛伐克。该国于1924年成立了全国信用和存款保险系统,但1938年该存款保险制度即停止运作。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

存款保险制度得到国际认可并大规模建立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世界银行业危机次数相关性较强。因为80年代各国银行所统计的严重系统性银行危机达到45次,90年代全球爆发了63次严重的银行危机。与此对应,1990年只有34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00年达到71个国家,增长209%。进入21世纪,陆续有32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数目占这些国家数的44.1%。

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护航。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经营差异扩大,银行业风险上升。通过建立完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降低挤兑风险,促进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稳定。从各国经验看,部分国家均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有利于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存款保险的基本作用在于预防银行挤兑和保护小存款人利益。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存款保险体系的作用有所演变,可分为:保护大多数小额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证银行系统的稳定;通过建立对问题银行的处置规则,提供一种有序的处理破产机构的机制,避免危机的扩大。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到今天已经走过了70多年了。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虽然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金融领域也积聚了巨大的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的日期也日益迫近,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更是不容忽视。因此,在我国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也是我国现阶段的理性选择。

二、我国的存款环境

虽然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宏观环境逐渐成熟,但存款保险机构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仍存在一定难度,现就我国现阶段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作如下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存在无法消除的弊端因为执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机构仍然为政府,俄日全额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着道德风险,接着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坏银行驱逐好银行”现象的发生。这些弊端让我国在建立保险模式上有一定的阻碍。当然在看待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下面这几个问题: 1.我国银行业整体经营状况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 :跟全球范围内一级资本排名前五名的银行为参照,对比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考察商业银行风险监测分析的几项主要指标:国外5家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平均为22.34%,资产回报率平均为1.254%,我国四大国有银行资本回报率平均为4.325%,资产回报率平均为0.19%;国外5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为12.126%,且均高于巴塞尔协议的最低要求8%,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54%、8.15%、6.91%,只有中国银行达到8%;国外5家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平均为2.51%,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为22.49%、25.69%、30.07%、15.78%。这说明四大国有银行在盈利能力、资本状况和资产质量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有差距。

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为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存款保险机构留下隐患。

2.我国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过高

我国现阶段尽管没有建立起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居民没有“存款保险”的概念。1998年6月21日,因为国家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所以曾紧急调拨34亿元抵御挤兑现象,后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由工行托管后,挤兑现象便没有继续蔓延。事实上,我国公众历来对银行的经营情况存有过高的信心,一般不会考虑到银行的破产情况。但这也导致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的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3.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居民存款的成本发生变化 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原来由中央银行承担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风险,将被分散转移给各家金融机构。因为参加保险支出保费,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目前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仍处于垄断地位,为了提高收益,四大国有银行就很有可能将成本转嫁给存款人,从而导致居民存款成本增加。这不仅违背了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初衷,还会引起存款人投资结构的改变:由于存款成本增加,存款收益减少,存款人容易改变投资方向,将资金更多的投向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波动。

三、我国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

1、国际原因 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存款保险已成为一种趋势,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有了七十多年的历史。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该制度作为一种国际规则在各国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众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已普遍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尽管这些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很多不同,但是它们都已认识到建立该制度对发展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树立存款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等有重要意义。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促使我国金融机构趋向国际化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到2006年底全面放开金融业,使我国金融机构不仅面临国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而且面临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这种现实情况客观上要求我国参照国际规则和惯例,改革现有金融制度,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的能力和地位,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主要国际化组织的共同主张。因此,考虑到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制度相协调、加强金融监管及拯救的国际合作的需要,应当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2、国内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原有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而且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强,市场竞争也逐渐公开公平。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降低我国政府金融调控成本的必要条件。我国商业银行自有资本金不足且流动性较差,多数银行主要靠负债经营且普遍存在大量不良资产,金融机构还没有真正地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金融风险已经大量积聚。从1996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被接管开始,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海南城市信用社的支付危机、海南发展银行的被接管、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都说明了我国金融风险已经到了相当高的程度,长期以来在金融领域聚积的风险已经开始在个别机构、个别地区释放出来,这极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造成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届时,在隐性政府担保制度下,政府、存款人与商业银行股东会成为主要受害人。政府如果放任金融风险蔓延,存款人就会将金融挤兑延伸到各个金融机构,加剧金融风险、造成经济动荡从而酿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因此政府为稳定或保护国家经济,会对金融危机进行干预,但这种经济调控成本非常高。如果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保护存款来化解金融挤兑危机,政府进行经济金融 调控的成本会大大降低。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促进银行业改革,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竞争的状态,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

由于我国实行的实际是政府隐性担保,因此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扶持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使存款人更倾向于将资金存入国有银行,导致国有银行和私营银行之间的竞争缺乏平等性。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金融业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因此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起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商业银行体系,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形成竞争格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是可以创造一个平等的金融竞争环境,使存款人不会以金融机构的国有或非国有性质而是以银行的经营状况作为选择存款银行的标准,这保证了非国有银行不会因其性质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有助于提高竞争质量;二是金融业竞争的加强迫使国有银行增强风险意识,提升经营能力,改进服务水平,以适应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即存款保险机构以保险人身份对投保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规范其行为,在非国有商业银行破产倒闭时对其存款人利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四、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

1、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通过运用外汇储备对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并进行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情况大大改善。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成长,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但存在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不高、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进行风险监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2、能有效的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首先,虽然从表面上看它是一种被动的事后补救措施,而实质上却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即主动通过减少金融机构的破产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其次,在金融机构真正无法经营、倒闭破产,无能力支付存款人的本息时,存款人可从存款保险公司得到一定限额内的赔偿,以实际行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最后是通过使一般存款人增加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减少现金货币的提有,增加其投资储蓄获利的可能性。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在需要

国际公认的金融安全网是由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构成。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事前危机防范体系还不完善。而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为银行办理存款保险业务的同时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能及时发现有问题的银行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还能在银行破产时对银行的负债予以妥善处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止银行挤兑,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无疑将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4、可以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有效和安全的途径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提供一种有效和安全的市场退出机制,起到防范风险,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通过想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自己援救;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对存款人的损害被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5、能够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应对入世挑战

在金融竞争中,一些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地位和影响,往往处于优势。存款者认为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相比之下,那些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为小银行创造生存的条件,提高小银行参与竞争的能力。

从长远看,加入WTO后,尽早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使我国的商业银行 获得与外资银行同等的信用支持,对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6、使中央银行从保护存款人利益中解脱出来 中央银行间接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主要方式,是向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的清偿,这部分额外的货币投放会使正常的货币无法流通遭破坏。另外,中央银行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保护力无确定的标准,是否帮助取决与中央银行关于银行清偿能力的判断和稳定金融的考虑,对减轻保险对存款的保护是自动的,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就会得到赔偿,如同给存款人一剂定心丸,有助于金融稳定。

五、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体系保持稳健运行

自2003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进金融领域重点行业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围观基础,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显著。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包袱逐步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改善。一般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财务重组。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和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保险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通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其内部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信心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增强。这使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2、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

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改。随着一系列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及进一步修改,使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渐趋完善,金融监管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正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规范金融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重要金融法规早日出台,这其中包括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3、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为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审慎监管能力有了提高。自从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就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审慎监管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

4、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

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是一切确定评级标准、保费收入等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也是基于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业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使得银行业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逐步趋同,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这不仅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金融风险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且有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从而能更真实地反应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这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六、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考虑的问题

1、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争议

我国共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万多家,各种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资产状况差别很大。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都包括哪些银行,这是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

2、投保方式和投保费率的争议

世界上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有三种,即自愿投保、强制投保、自愿与强制结合的投保。从投保费率上看,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费率有单一存款保险费率和差别保险费率两种。单一保险费率目前德国、芬兰、加拿大等国采用此方式。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机构对于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收取保险费,一般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风险程度出发考虑保险费的高低,而不是实施统一费率。如日本和美国。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究竟是采取单一费率还是差别费率尚无明确定论

3、什么时期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适当时间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新型农村,大力发展“三农”。同时,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农村的发展速度和城市的不同,所实行的政策也不一样,面临的环境迥异,为协调两者,使二者都能接受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政府应该慎重考虑推出的适当时间。

4、适应农村多层次结构

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大,并且近几年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幅度越来越大,农村人口结构复杂,因此要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重点满足差异化、多样性、全方位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

七、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的影响

1、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我国为避免遭受到国际金融动荡**的影响,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金融风险,维持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增强银行信用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下,金融机构破产或者倒闭的情况减少,金融秩序维持稳定的局面。公众在银行的存款得到保护,对银行的信心提高。在这种良好的环境下,银行吸收存款越来越多,信用越来越高,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快速健康发展。

3、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者的风险意识逐渐减弱,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逐渐弱化。并且,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有国家做后盾,可以无限的接受国家提供的帮助,从而不愿加入存款保险机构。面对这一系列隐含的问题,对存款保险制度能否健康发展非常担忧。

4、鼓励银行铤而走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会非常依赖存款保险机构,不管遇到什么样的风险都会向存款保险机构寻求帮助。这样同样刺激它们进行越来越多的冒险行为,降低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其中,受害最严重的应属储户,储户的存款成为银行冒险行为下的牺牲品。这就加大了储户和银行之间的矛盾,与原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相违背。

八、结 论

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是一个全世界金融体系的一个潮流,虽然建立的过程跟最后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它的确是目前能防范世界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一旦金融危机到来,很多事情都是无法控制的。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缓解此种情况。它虽然可以稳定一国的金融秩序,形成金融安全网,但它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投机行为的发生,损害广大储户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面对这一矛盾局面,如何制定符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什么时候实施等问题都是应该考虑的。

我国需要存款保险制度,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好好处理好之间的矛盾关系,发扬有利的一面,用来稳定金融行业跟促进行业发展,然后于此同时要努力规避存款保险制度的缺点。

第二篇: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赵翔 福建省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邮编:36100

5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本文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金融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曾发生过大量商业银行的倒闭事件:初期每年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为两位数,1987~1991年平均每年则达到200家,最高一年达到250家。银行的大量倒闭使得凝聚的人们血汗的储蓄顷刻间灰飞烟灭,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统的稳定。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银行的压力和风险。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抵御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否应成立存款保险公司自然成为了各方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为有效借鉴国际经验,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

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商业化步伐已逐步加快。为了保证我国存款人权益不受损害,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正常的国际交往,实行存款保险势在必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现在的存款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客观存在。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项存款,一般国有商业银行中各项存款在资金来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储蓄存款则要占到一半,银行的自有资金即资本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这就大大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现大规模的经济不景气,就很可能出现支付危机。此外,各种信用,流动,利率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难度。

其次,我国正在努力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建立我过金融组织体系,这样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国家为银行保险”的旧体制,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而少了国家的保护银行特别是一些以前国家特别照顾的大银行的风险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好能规避其中的风险奠定银行转轨的基础。

第三,我国现今居民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无论对国家经济,企业还是银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能减轻公众的担心,增强公众信心,从而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

第四,我国已经加入WTO,而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正要走向世界,与此同时,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将进入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为了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必须实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我国金融业虽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但因多种原因形成和积累的金融风险也逐步暴露。央行虽然调整和充实了监管力度,改进了监管手段,对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央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和关闭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环境中仍潜伏

着风险和隐患。9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以及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这表明,那些累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释放出来。

总的说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也有弊,但无论是从客观需要还是问题的解决上,我国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使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少走弯路。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不妨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这样一个缓冲是可以让执行者接受的。

2、确立金融效率为监管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和制度,以不实施监管的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为下限,以实施最优监管的社会福利为上限,将监管的业绩与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直接挂钩,然后根据业绩来确定奖惩方案和数额。

3、对金融机构管理者实施管理补偿制度,以调和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冲突。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统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迎接挑战。本文中论述的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仅是描述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性格,如何将其融入到每一项基本规则中,体现到每一份立法文件中,笔者认为,不妨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产业政策,壮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力量。创造条件,稳步推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培植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跨国金融机构,以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挑战。其次,积极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加强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减少不良资产。

再则,金融改革我国尚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调整和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还要尊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取消“超国民待遇”,以形成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并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促进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倡导建立共同的防御金融危机的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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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998.62、刘吉舫“也谈存款保险制度”《税务与经济》[J]1996.63、刘泽华 王晓宁“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财经理论与实践》[J]1996.34、张萍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动向”《安徽金融》[J]1996.85、郭力璞、解少锋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保险研究》[J]1996.36、张国海、汪宗俊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保险研究》[J]1996.37、高顺芝“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计”《财经问题研究[J]》1998.88、《如何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国家调研网络数据库

第三篇: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赵翔 福建省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 邮编:361005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本文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金融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曾发生过大量商业银行的倒闭事件:初期每年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为两位数,1987~1991年平均每年则达到200家,最高一年达到250家。银行的大量倒闭使得凝聚的人们血汗的储蓄顷刻间灰飞烟灭,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统的稳定。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银行的压力和风险。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抵御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否应成立存款保险公司自然成为了各方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为有效借鉴国际经验,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商业化步伐已逐步加快。为了保证我国存款人权益不受损害,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正常的国际交往,实行存款保险势在必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现在的存款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客观存在。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项存款,一般国有商业银行中各项存款在资金来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储蓄存款则要占到一半,银行的自有资金即资本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这就大大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现大规模的经济不景气,就很可能出现支付危机。此外,各种信用,流动,利率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难度。

其次,我国正在努力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建立我过金融组织体系,这样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国家为银行保险”的旧体制,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而少了国家的保护银行特别是一些以前国家特别照顾的大银行的风险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好能规避其中的风险奠定银行转轨的基础。

第三,我国现今居民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无论对国家经济,企业还是银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能减轻公众的担心,增强公众信心,从而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

第四,我国已经加入WTO,而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正要走向世界,与此同时,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将进入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为了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必须实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我国金融业虽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但因多种原因形成和积累的金融风险也逐步暴露。央行虽然调整和充实了监管力度,改进了监管手段,对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央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和关闭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环境中仍潜伏着风险和隐患。9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以及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这表明,那些累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释放出来。

总的说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也有弊,但无论是从客观需要还是问题的解决上,我国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使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少走弯路。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不妨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这样一个缓冲是可以让执行者接受的。

2、确立金融效率为监管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和制度,以不实施监管的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为下限,以实施最优监管的社会福利为上限,将监管的业绩与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直接挂钩,然后根据业绩来确定奖惩方案和数额。

3、对金融机构管理者实施管理补偿制度,以调和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冲突。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统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迎接挑战。本文中论述的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仅是描述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性格,如何将其融入到每一项基本规则中,体现到每一份立法文件中,笔者认为,不妨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产业政策,壮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力量。创造条件,稳步推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培植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跨国金融机构,以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挑战。

其次,积极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加强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减少不良资产。

再则,金融改革我国尚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调整和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还要尊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取消“超国民待遇”,以形成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并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促进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倡导建立共同的防御金融危机的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冯肇伯 张桥云“刍议存款保险制度-兼谈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四川金融》[J]1998.6

2、刘吉舫“也谈存款保险制度”《税务与经济》[J]1996.6

3、刘泽华 王晓宁“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财经理论与实践》[J]1996.3

4、张萍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动向”《安徽金融》[J]1996.8

5、郭力璞、解少锋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保险研究》[J]1996.3

6、张国海、汪宗俊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保险研究》[J]1996.3

7、高顺芝“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计”《财经问题研究[J]》1998.8

8、《如何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国家调研网络数据库

第四篇: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难以推出的原因,在于制度和协调层面,而非技术层面。

首先是保费率的比例难题,这牵扯到银行的具体利益。

除了保费率,各类银行对参保的意愿也不尽相同。

而且从整个银行业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需要拿出一笔钱,但现在银行业面临利率市场化压力、收费业务合规调查压力以及不良资产反弹压力,再拿一笔钱就又是一笔新压力。

[1]行政还是商业运作?

其次,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与归属成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又一核心难题。存款保险模式的争议主要在存款保险公司是行政性还是纯商业化运作。如果是行政性管理的,有两种选择,一是行政性监管部门模式,一是公司制模式。后者的难处在于公司化如何运作,要不要赋予其监管职能。如果有监管职能是独立于一行三会还是放在其中某个部门之下?

第五篇: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渊源)

存款保险制度指一国货币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制定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存款向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投保,以便在非常情况下,存款人可以从保险机构获得一定补偿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制度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为防止银行挤兑而在美国首先建立起来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在20世纪60-80年代陆续建立了该制度,目前已有7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设置的目的是银行破产后能对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进行保护,因而成为对银行安全进行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线.

银行作为协调储蓄和投资、执行货币政策、提供支付服务的金融机构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银行本身的一些特点却使得银行抵御风险能力低下。极易受到外来的冲击而倒闭破产.首先,按照经济学原理。银行资产与负债在量与期限的结构上不匹配,库存现金不足,资本充足事低,经济周期波动以及其它突发因素等等都可能造成银行流动性困难.其次,银行倒闭产生巨大的外部性,其形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会Pl起金融器慌,导致更多的银行倒闭.银行体系的魄弱性必然产生了对银行进行保护的需要。同时为避免保护所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引入了对银行的监管.保护和监管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合约安排.

二、存欺保险制度的效应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重要性)

1、保护存款公众的合法利益.

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当一家银行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支付困难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支付公众存款,其客户的存款基本上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且其它在银行有存款的社会公众反应平稳.有了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监督银行业务。及时提出警告,甚至把行将倒闭的银行并人另一家可靠的银行或向面临倒闭的银行提供巨额贷款,使这家银行得以渡过难关.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防止个别银行因倒闭造成的体系性金融危机,在稳定市场、避免金融风潮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公平和效事原则.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淡化国有银行的竞争优势,弱化银行市场的过度集中趋势,促进公平竞争,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竞争水平,确保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

3、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辅助和补充,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正因为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出现风险时承担有保证支付的责任,所以存款保险机构将时刻关注投保银行的经营与安垒.并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管,以确保各银行都会合规稳健经营.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监管网,由干其着重于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处理.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磁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目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

l逆向选择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逆向选择表现: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风险越大的金融机构越有参保的积极性,安全稳健的金融机构则不愿投保;而且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发生逆向选择的可能,在投保机构发生危机的初期,监管机构在当前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会采取宽容政策,错失处理良机.

2道德风险问题.

存款保险最严重的弊端来源于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泛指在不同的交易过程中从事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它主要由事后的非对称信息引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存款人——投保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三者都可能产生道德风险:(1)从存款人方面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因存款被保证兑付,就会失去对银行进行谨慎选择、监督的积极性,市场自身的监督机制随之消失,这会激化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2)从投保银行方面来说。银行在签定存款保险合约获得对存款人的支付保证后,尤其是保险制度采取单一保费率时,其缴纳的保费与该行资金运用风险没有挂钩,加之没有来自存款者的监督和约束,银行受高收益的驱动势必选择高风险投资,这种道德风险增加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3)从存款保险机构方面来说,存款保险部门可能有监管宽容的道德风险,即可能把自身的利益置于存款人利益之上,如掩盖推迟处理银行的问胚,或在考虑整个银行业的利益而忽略了对个别银行的处理,甚至迫于政治压力而作出对整个银行业不利的事情,从而难以正确地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风险不断累积,最终损害整体经济利益.

三、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整体特征和趋势

在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多年实践基础上,我们从机构加入方式、存款保险类型、保险额度、保险基金、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评估方式等不同因素考察后,我们可以得出当前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和趋势。

1.多数国家并不保险所有类型的存款。从理论上看,存款保险应该保护所有存款人利益才能避免挤兑,但在各国实践中,由于存款保险弱化了市场约束,许多国家为了降低这一道德风险,通常都是只对小额存款人进行保护而要求大额存款人和金融机构、政府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2.设定保险额度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目前普遍流行的看法认为,对单个存款人或存款帐户保险金额设定上限,能够起到在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促使大额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风险活动的监督作用。

3.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是一般做法。目前大多数国家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对于经营失败银行存款人赔付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存款保险基金。多数国家一般设立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这种基 金,少数国家则设立多个基金。

4.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方式和融资渠道。存款保险基金有事前设立和事后收费两种方式。到1999年底,全球有58个经济体采用事前设立基金的方式,但也有部分国家采用事后收费的 制度建立基金(即在银行经营失败后需要对存款人进行偿付时才向成员机构征收基金)。从发展趋势看,新近建立存款保险的国家则普遍采取事前建立基金的制度。目前大约有80%的国家采用该制度。从基金融资渠道来看,存款保险基金资金的融通方式体现了多样化。主要有:

(1)政府提供初始资本;(2)中央银行或政府提供贷款;(3)政府提供担保;(4)政府承担损失;

(5)政府发行特殊债券;(6)从他国获得资源。

5.保险费的基数争费率评估方式各国不统一。目前的趋势是:(1)评估基数倾向于被保险存款,而非总存款。(2)评估费率倾向于风险费率,而不再仅仅采用统一的费率。(3)费率水平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存款保险基金的法定规模与实际规模之间的差异,并定期做出适度调整。从一些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的实践看,该制度的确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国外一些专家的研究表明,该制度也会带来不少负面效应,如存款保险增加了银行体系脆弱性。另外如何降低存款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以及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和委托——代理问题都是今后急需解决的。

四、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认清中国的现实,并从中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1、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现实条件还不是很成熟。金融机构市场运行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尽管银行体制改革正在稳步进行但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一直是国有独资的四 大商业银行为主, 金融业呈现过强的垄断性。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现阶段几乎没有破产的可 能,否则破的也是国家的’‘ 产” , 或是存款保险机构的“ 产” 在这种情况下, 强制它们参加存款保险缴纳高额的保险费, 无疑是等于用这笔资金去扶持中小银行的发展, 与公平原则不相符。

2、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令人堪忧。由于历史的原因,1997 年6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5.86%, 若在资本净额中扣除呆帐部分资本充足率仅为3.3%,即使一些新兴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其财务状况也不容乐观。长期积累下来的经营风险指望新建立的存款保险来全部化解, 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

3、努力减少银行经营风险和逆选择。

(1)今后只建立一家全国性的存款保险机构并在投保方式上采用强制方式, 避免其消极退出, 产生逆选择。

(2)实行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保险公司鼓励防灾防损的一项十分有效的措施即只对存款的一部分承担风险, 如90%。储户将同储蓄机构一样可能遭受一定比率的损失二由于银行破产时储户会受到损失他们将有监督银行经营活动的积极性, 促使银行降低风险。

(3)建立科学的资信评估机构和评估体系通过科学评级, 对存款机构进行横向比较提供不同的保险合同, 即不同的保险率。每年或每隔几年根据对其评级结果, 调整保险合同, 同时对评级下降的机构予以惩罚。这是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关键问题,如美国的FDIC就根据巴塞尔协议订立的资本要求创造了著名的骆驼评级法人(CAMEL)。

4、要以保护小储户的利益为主要目的。我国人口多, 且居民从众心理普迫, 风险意识还很淡薄, 因此保护普通居民储户的利益是必要的。就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 有些学者汰为保险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 有些认为应为1万元。中国人的传统是家庭统收统支家庭为居民存款的基本单位, 现代家庭一般为3到5人, 1997年底我国居民人均存款余额为3762.36元, 兼顾其他因素, 我认为1万元是比较合理的。

5、及早出台中国的存款保险法规。国外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是以存款保险法规的出台为正式确立的,如美国1993年6月银行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联邦存款制度的正式确 立;加拿大1967年通过的“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法”标志着加拿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属于政策性保险范围,但决不能只用行政手段,必须立法先行。因此必须及早出台中国的存款保险法,依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

6、合理设置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DIA)。国外存款保险机构设置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创办并管理(如美国FDIC、加拿大CDIC);二是政府同银行界共同创建和管理,如日本存款保险公司(JDIC)就是由日本政府、中央银行和非官方金融机构共同出资4.55亿日元组建而成;三是行业性的存款保护体系(如德国)。根据世界各国DIA 的运作绩效来看,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应由政府创办并管理存款保险机构,必须独立运作,同时妥善处理好存款保险机构同中央银行的关系。在组织安排和具体运作上可以参考加拿大和印度 的DIA,从运作绩效看,这两个国家的DIA是比较成功的。作为第二种类型的代表,日本的JDIC运作绩效比较差。以我国目前法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也不适合德国式的DIA运作模式。

7、存款保险的限定。首先应该限制参加存款保险的存款人种类和存款种类,这样能增加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参加保险的存款人在存款机构风险增加时就会挤兑,这会约束银行管理者的行为。在存款人种类方面,我国存款机构主要有国有商业银行、非国有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中国分支机构和邮政储蓄局五类。笔者认为在这方面可以建立除外资银行中国分支机构外,其他存款机构实行强制性投保,辅之以外资银行中国分支机构自愿参保的原则。存款种类方面,各国一般对保险的存款种类都进行了限制,实际上只有哥伦比亚、墨西哥、日本、韩国、泰国等10 个国家对所有种类存款和其他负债进行全部保险。20世纪90 年代发生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却刚刚好主要发生在以上一些国家,我们应当避免这些国家的做法。其次应该设定保险额度。目前,几乎所有国家都认同,对单个存款人或存款帐户保险金额设定一个上限,能够起到在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促使大额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作用。

8、费率的适度确定。目前国际上费率有两种形式:统一费率和以风险为基础的费率。从各国存款保险实践的趋势来看,大多数国家有从统一费率转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费率的趋势,但考虑到中国目前缺乏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机制,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建议应该采用统一费率的形式。当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运作一段时间,并伴随金融机构风险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再过渡到以风险为基础的费率的形式。再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适度的费率水平。费率水平的确定主要应取决于存款保险基金的法定规模与实际规模之间的差异,并定期做出调整。当实际储备率低于或高于法定储备率时,通过提高费率或者将部分保险费返还给被保险机构,以使保险基金维持法定目标。

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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