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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办法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1-60232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7 21:44: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办法

1.目的:加强成本管理,规范集团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正确计算开发产品成本,便于成本资料的比较和分析。

2.范围:适用于集团内全资、控股及受托非控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3.职责: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本规范的推行、解释、修改并检查执行情况; 集团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严格按照国家以及集团成本管理的要求,正确组织成本核算工作,建立成本核算责任制,完善成本核算基础工作,改进成本核算办法,合理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正确归集和分配开发成本及费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成本核算资料,并及时发现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同时对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总部财务管理部反馈。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成本核算的一般步骤依次如下:

4.1.1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和项目特点,确定成本核算对象。4.1.2设臵有关成本核算会计科目,核算和归集开发成本及费用。

4.1.3按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确定应分摊成本费用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分配方法、标准。

4.1.4将归集的开发成本费用按确定的方法、标准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4.1.5编制项目开发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总成本。4.1.6正确划分已完工和在建开发产品之间的开发成本,分别结转完工开发产品成本。

4.1.7正确划分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由主管部门划分提供),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成本,正确结转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

4.1.8编制成本报表,根据成本核算和管理要求,总括反映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情况。4.2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4.2.1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 4.2.1.1满足成本计算的需要; 4.2.1.2便于成本费用的归集; 4.2.1.3利于成本的及时结算; 4.2.1.4适应成本监控的要求。4.2.2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方法

各公司可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成本核算对象。

4.2.2.1成片分期(区)开发的项目,可以以各期(区)为成本核算对象。4.2.2.2同一项目有裙楼、公寓、写字楼等不同功能的,在按期(区)划分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还应按功能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4.2.2.3同一小区、同一期有高层、多层、复式等不同结构的,还应按结构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4.2.2.4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对独立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配套设施,不论其支出是否摊入房屋等开发产品成本,均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对于只为一个房屋等开发项目服务的、应摊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且造价较低的配套设施,可以不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开发费用直接计入房屋等开发项目的成本。

4.3成本费用项目及核算内容 4.3.1成本费用项目

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应视开发产品的具体情况,按制造成本法设臵成本项目。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下列八项: 4.3.1.1土地获得价款 4.3.1.2开发前期准备费 4.3.1.3主体建筑工程费 4.3.1.4主体安装工程费 4.3.1.5社区管网工程费 4.3.1.6园林环境工程费 4.3.1.7配套设施费 4.3.1.8开发间接费 4.3.2各成本项目的核算内容 4.3.2.1土地获得价款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交纳的契税、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

B、合作款项: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项目建房转入分给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应税金等。

C、红线外市政设施费:红线外道路、水、电、气、通讯等建造费、管线铺设费、接口补偿费。

D、拆迁补偿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臵及动迁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4.3.2.2开发前期准备费:

指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勘察设计费

(1)勘测丈量费:包括初勘、详勘等。主要有: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施工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2)规划设计费:

规划费:方案招标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效果图设计费、总体规划设计费。

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修改设计费、环境景观设计费等。其他:可行性研究费、制图、晒图、赶图费、样品制作费等。(3)建筑研究用房费:包括材料及施工费 B、报批报建增容费

(1)报批报建费:包括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人防报建费、消防配套设施费、散装水泥集资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建筑面积丈量费、路口开设费等、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

项目整体性报批报建费: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2)增容费:包括水、电、煤气增容费 C、“三通一平”费:

(1)临时道路: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道路的设计、建造费用。

(2)临时用电: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用电规划设计费、临时管线铺设、改造、迁移、临时变压器安装及拆除费用。

(3)临时用水: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给排水设施的设计、建造、管线铺设、改造、迁移等费用。

(4)场地平整:基础开挖前的场地平整、场地清运、旧房拆除等费用。D、临时设施费

(1)临时围墙:包括围墙、围栏设计、建造、装饰费用。(2)临时办公室:租金、建造及装饰费用。

(3)临时场地占用费:含施工用临时占道费、临时借用空地租费。(4)临时围板:包括设计、建造、装饰费用。4.3.2.3主体建筑工程费

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内列入土建预算内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A、基础造价:包括土石方、桩基、护壁(坡)工程费,基础处理费、桩基咨询及检测费、降水。

B、结构及粗装修造价:主要包括砼框架(含独立柱基和条基等浅基础)、砌体、找平及抹灰、防水、垂直运输、脚手架、超高补贴、散水、沉降缝、伸缩缝、底层花园砌体(高层建筑的裙楼有架空层,原则上架空层结构列入裙楼、有转换层结构并入塔楼)。

C、门窗工程:主要包括单元门、入户门、户内门、外墙门窗、防火门的费用。D、公共部位精装修费:主要包括大堂、电梯厅、楼梯间、屋面、外立面及雨蓬的精装修费用。

E、户内精装修费:主要包括厨房、卫生间、厅房、阳台、露台的精装修费用。4.3.2.4主体安装工程费 A、室内水暖气电管线设备费;

(1)室内给排水系统费(自来水/排水/直饮水/热水);

(2)室内采暖系统费(地板热/电热膜/分户燃气炉/管道系统/暖气片);(3)室内燃气系统费;

(4)室内电气工程费:包括楼栋及单元配电箱、电表箱、户配电箱、管线敷设、灯具、开关插座、含弱电工程管盒预埋 B、室内设备及其安装费

(1)通风空调系统费:包括空调设备及安装费用、空调管道、通风系统费用;(2)电梯及其安装费;

(3)发电机及其安装费:包括发电机供货、安装、机房降噪费;(4)消防系统费:包括水消防、电消防、气体灭火、防排烟工程费;(5)人防设备及安装费:包括密闭门、气体过滤装臵等。C、弱电系统费

(1)居家防盗系统费用:包括阳台及室内红外探测防盗、门磁、紧急按扭等;(2)对讲系统费用:包括可视及非可视对讲系统费用;(3)三表远传系统费用:包括水、电、气远程抄表系统费用;

(4)有线电视费用:包括有线电视、卫星电视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5)电话系统费用:包括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6)宽带网:包括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4.3.2.5社区管网工程费 A、室外给排水系统费

(1)室外给水系统费:主要包括小区内给水管道、检查井、水泵房设备、及外接的消火栓等费用;(2)雨污水系统费用

B、室外采暖系统费:主要包括管道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费用 C、室外燃气系统费:主要包括管道系统、调压站 D、室外电气及高低压设备费

(1)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包括红线到配电房的高压线、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及箱式变压设备费用;

(2)室外强电管道及电缆敷设:室外强电总平线路部分费用;

(3)室外弱电管道埋设:包括用于电视、电话、宽带网、智能化布线的管道预埋、检查井等费用 E、室外智能化系统费

(1)停车管理系统费用:包括露天停车场管理系统、地下室或架空层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费用;

(2)小区闭路监控系统费用:包括摄像头、显示屏及电气系统安装等费用;(3)周界红外防越系统费用:红外对扫等;(4)小区门禁系统费用;(5)电子巡更系统费用;(6)电子公告屏费用 4.3.2.6园林环境工程费

指项目所发生的园林环境造价,主要包括:

A、绿化建设费:包括公共绿化、组团宅间绿化、一楼私家花园、小区周边绿化支出;

B、建筑小品:雕塑、水景、环廊、假山等;

C、道路、广场建造费:道路广场铺设、开设路口工程及补偿费等; D、围墙建造费:包括永久性围墙、围栏及大门; E、室外照明:室外照明电气工程,如路灯、草坪灯; F、室外背景音乐;

G、室外零星设施:儿童游乐设施、各种指示牌、标识牌、示意图、垃圾桶、座椅、阳伞等。4.3.2.7配套设施费

指房屋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A、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不会产生经营收入的不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包括居委会、派出所、岗亭、儿童乐园、自行车棚等;

B、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根据法规或经营惯例,其经营收入归于经营者或业委会的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的支出,如建造幼托、邮局、图书馆、阅览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场等设施的支出;

C、开发小区内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不能有偿转让和取得经营收益权时,发生的没有投资来源的费用; D、对于产权、收入归属情况较为复杂的地下室、车位等设施,应根据当地政府法规、开发商的销售承诺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摊入本成本项目。如开发商通过补交地价或人防工程费等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认可,取得了该配套设施的产权,则应作为经营性项目独立核算。

该成本项目下按各项配套设施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如: A、游泳池:土建、设备、设施;

B、业主会所:设计、装修费、资产购臵、单体会所结构; C、幼儿园: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臵; D、学校: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臵; E、球场;

F、设备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土建及装修费; G、车站建造费:土建、设备、各项设施。4.3.2.8开发间接费

开发间接费核算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但不能明确属于特定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A、工程管理费

(1)工程监理费:支付给聘请的项目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费用;(2)预结算编审费:支付给造价咨询公司的预结算的编制、审核费用;(3)行政管理费: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人工费以及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行政费(4)施工合同外奖金:赶工奖、进度奖

(5)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质监费;(6)安全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安监费;(7)工程保险费。B、营销设施建造费(1)广告设施及发布费:车站广告、路牌广告;

(2)销售环境改造费:会所、推出销售楼盘(含示范单位)周围等销售区域销售期间的现场设计、工程、装饰费;临时销售通道的设计、工程、装饰等费用;(3)售楼处装修、装饰费:设计、工程、装饰等;

(4)样板间:包括样板间设计、装修、家具、饰品以及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设的样板间还包括建造费用;主体内样板间销售后回收的设计、装修、家具、家私等费用,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单列或单独记录,考核时从总费用中扣除;(5)其他。

C、资本化借款费用

包括直接用于项目开发所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折价或溢价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D、物业管理完善费

包括按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以及小区入住前投入的物业管理费用。4.3.2.9期间费用

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三类,均不属于房地产的制造成本范畴。4.4会计科目与帐簿设臵 4.4.1“开发成本”科目

该科目核算产品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各级明细科目的设臵详见“房地产成本核算科目明细表”。

成本管理软件运用成熟的单位,可以将明细科目仅设臵到二级,即八项成本项目,三级、四级明细数据在成本管理软件中保存。成本项目数据必须定期(月、季度)与成本管理软件中的相应数据进行核对,并保持一致。

在各级明细科目下,应按各成本核算对象设立核算项目,成本核算对象可分层次设立。为了归集暂时不能确定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以及需要先归集后分配的成本,在每个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象中,加设一条“待分摊成本”进行归集。项目开工前,所有成本均在成本核算对象“拟开发土地”中核算;项目开工后,将已开工部分逐期自“拟开发土地”中转入“在建×期”。4.4.2“开发间接费”科目

该科目归集和分配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但不能明确属于特定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这类费用先归集,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各级明细科目的设臵详见“房地产成本核算科目明细表”。4.4.3“预提费用”科目

核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应由本受益期、受益对象承担的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但尚未支付的成本、费用。

4.4.3.1费用预提的时间:至少每季度末预提一次;

4.4.3.2费用预提的范围:对完工开发产品应进行成本预提,未完工产品按实际支付金额核算成本;

4.4.3.2费用预提的金额:以成本管理软件中的动态成本总额减帐面已列入成本总额的差额计提。

4.4.3.3核算方法:预提时,借记“开发成本—成本预提及结转”,贷记本科目;次月月初,再将上述分录用红字冲回。4.4.4“待摊费用”科目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在本期发生但应由本期及以后各期共同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费用。4.4.5“完工开发产品”科目

核算已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开发产品的库存实际成本。房地产成本核算科目明细表

4.5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4.5.1土地获得价款

一般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将土地成本计入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中;如果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可先在“土地获得价款”之“待分摊成本”的核算项目进行归集,然后再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间分配;也可以不进行归集而直接通过设定分摊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有关分配方法如下:

4.5.1.1按占地面积计征地价、进行补偿、缴纳市政配套费时的分配方法 方法一:先按小区的占地面积将土地成本分配到各小区;再将分配到各小区内的土地成本,按小区内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和道路、广场等公用场所的占地面积进行直接分配;然后将分配到小区内道路、广场等公用场所占地面积的土地成本,按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占地面积进行间接分配,计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的开发成本;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分配数加间接分配数,即为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应负担的土地成本。

方法二:也可将公用占地面积先分摊到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占地面积上,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自身的占地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占地面积,再乘以单位面积的土地成本来分配。

4.5.1.2按建筑面积计征(或补偿)时的分配方法:按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面积来分摊。

4.5.2开发前期准备费、主体建筑工程费、主体安装工程费、社区管网工程费、园林环境工程费、配套设施费

能够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应成本项目;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可通过各成本项目下的“待分摊成本”之核算项目进行归集,再按下表所示分摊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

4.5.3开发间接费

4.5.3.1应先通过“开发间接费”科目分项目归集开发间接费的实际发生数,在每月(季)末,根据其实际发生数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开发项目的各成本核算对象。

4.5.3.2车位及车库、其他配套设施及留作自用的固定资产,均不分配开发间接费。

4.6成本核算工具

成本管理软件是成本核算的主要工具,金蝶财务软件是成本核算的辅助工具,其数据可由成本管理软件引入。4.6成本报表 成本报表是成本信息管理的中心,通过成本报表可动态了解项目成本总体情况、与目标成本的偏差情况、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信息。各公司都应完整、详细、动态的编制成本报表。

成本报表种类、编报时间及要求详见《结算报表格式》及集团成本审算中心的有关规定。4.7附则

本规范未涉及或未尽的成本核算事项,按国家或集团有关成本管理的规定执行。

1.目的:为统一集团有关费用核算、归集、分配的会计政策,适应管理要求,加强费用控制。

2.范围:本办法全部适用于集团地产口所有单位;“管理费用”明细科目名称及核算口径同样适用于集团非地产口单位。

3.职责:总部负责制订并修改,集团所有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按此规范进行对期间费用分类及核算。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费用的归集 4.1.1.管理费用

4.1.1.1“管理费用”归集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的人工费用(工资、奖金、社会劳动保险等)、行政费用(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等),以及公司的财产费、公司活动费等与业务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其中包括实质性的“管理费用”及需转出到其他科目的非实质性“管理费用”。4.1.1.2下列费用属实质性的“管理费用”:

◆公司总监级以上的人员的人工费、行政费及为履行其职责发生的其他费用; ◆与业务不直接相关的办公室、财务、人事行政等部门的人工费、行政费及为履行其职责发生的其他费用;

◆公司非履行业务职能而发生的费用,如公司活动费,上级单位分摊的管理费、坏帐准备等;

4.1.1.3下列费用先在“管理费用”中归集、核算,按月转入其它相应费用科目:

◆直接从事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部门,一般包括销售部、客户事务部、万客会、销售卖场服务部门(或物业公司的管理处)的人工费、行政费用先在“管理费用”中归集核算,在月底一次性按总额转入“营业费用”;

◆直接从事项目开发或仅履行业务指导及监督职能的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设计部、审算部等部门发生的人工、行政费用先在“管理费用”中归集核算,在月底一次性按总额转入“开发间接费”; 4.1.2营业(销售)费用

4.1.2.1“营业费用”归集日常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售后服务、完工产品的维护保养等费用等; 4.1.2.2下列费用在“营业费用”项目归集核算:

◆项目开盘后发生的广告、策划、代理佣金、样板间、卖场建设及维持等费用;

◆完工物业维护、保养费,及空房管理费、暖气费等; ◆应由公司承担的维修、补偿等售后服务费用;

◆班车、学校、泳池等承诺配套项目折旧及出包补贴、免收管理费等销售承诺费;

◆“管理费用”中归集、核算的直接从事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部门的人工费、行政费属实质性的“营业费用”。4.1.3.下列费用不属于“营业费用”: 4.1.3.1项目开盘前发生的广告、策划、样板间、卖场建设、售楼书、模型等所有“营业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

4.1.3.2委托经营的配套资产的所有收支在“其他业务利润”中核算,不在“营业费用”核算,但已表现为净补贴支出的配套资产包干运行支出在“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4.1.3.3物业公司与业务经营直接相关的物料消耗(计入经营成本); 4.1.3.4开盘后的大额销售推广费用、样板间及卖场建设等费用,以及费用支出与销售面积的结算不在同一年度的“营业费用”,可计入“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在项目结算时分项摊销。4.1.4.财务费用

4.1.4.1“财务费用”核算公司所有利息收支、汇兑损益、银行手续费等; 4.1.4.2利息支出中,属于可资本化的利息也先在“财务费用”中核算,月底转入”开发间接费”; 4.1.5.开发间接费

4.1.5.1“开发间接费”核算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但不能明确属于特定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以及与项目推广销售有关但发生在开盘及开盘前的费用支出。

4.1.5.2下列费用属于“开发间接费”:

◆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有关质检费、决算编审费等有关费用; ◆可资本化利息;

◆按项目投资额计提的物业管理基金(或物业启动基金);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项目开盘前发生的广告、策划、样板间、卖场建设、售楼书、模型等所有营销推广费用;

◆“管理费用”中归集、核算的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人工费、行政费属实质性的“开发间接费”。4.1.5.3与项目开发及业务经营各环节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地产项目招投标费用、人防报建费、丈量测绘费、制图晒图费,直接计入项目成本,不在“开发间接费”核算;

4.1.5.4“开发间接费”划分为“直接开发间接费”与“需分摊的开发间接费”;上述费用中,项目经理部费用、开盘前的营销推广费及与单个项目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属“直接开发间接费”;项目经理部以外的部门费用、资本化利息属“需分摊的开发间接费”。

4.2费用的划分及分摊

4.2.1“财务费用”与“开发间接费”的划分(可资本化利息的确定): ◆项目或项目中的分区(期)完工前、且累计资金投入大于销售回笼时,对相当于项目或项目中的分区(期)净资金占用(累计资金投入大于销售回笼)之和的借款利息可进行利息资本化;

◆比较各月末的贷款余额及累计资金投入大于销售回笼的未完工项目(或项目中的分期)的净资金占用之和,“累计资金占用之和”大于或等于贷款余额时,将全部利息收支净额资本化;“累计资金占用”小于贷款余额时,将等于累计资金占用平均值的借款部分的利息资本化,利率按平均借款利率计算; ◆非正常经营项目或经营计划做出调整的项目,资本化利息的确定可相应调整;

◆汇兑损益及银行手续费不可以资本化。

4.2.2“应付福利费”与“期间费用”及“开发间接费“的划分: ◆公司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福利性质的各种补充商业医疗(或养老)保险费、员工食堂经营补贴、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员工医药费、员工独生子女费、贺丧费、贺礼费、困难(医疗)补助费均应先在福利基金中开支,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开发间接费”科目;

◆过节费、午(误)餐补助费等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的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不得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 ◆若计提的福利费不足以支付上述开支,即“应付福利费”为出现借方余额,则每半年一次,将该借方余额转入“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的科目。4.2.3费用在不同公司(如:地区总部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划分: ◆各地区总部在拥有多个独立的法人公司、且各公司之间人员归属不明确时,可以根据管理要求,划分不同公司之间各部门及人员费用的归属;

◆同一部门或人员的费用,在同一时期,原则上不得分拆在不同的公司核算; ◆总部可向下属公司分摊费用,但在年底一次性按总额分摊,不按月分项分摊。

4.2.4“需分摊的开发间接费”的在不同项目之间的分摊: ◆“需分摊的开发间接费”至少每季度在各项目之间分摊一次;

◆行政管理费按各项目(各区)季度末在建面积平均值的比例进行分摊; ◆资本化利息按各项目(区)季度末净资金占用量的平均值的比例进行分摊。项目开、完工不在季度末时,按时间加权折算为一个季度的在建面积或资金占用量。

4.3核算组织 4.3.1会计科目设臵:

4.3.1.1各单位均设臵“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开发间接费”四个科目,做为一级核算科目;

4.3.1.2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分别将所附“期间费用明细表”上的明细项目做为二级明细科目;三级明细科目各单位可根据管理要求自行设臵;

4.3.1.3“开发间接费”科目最少设臵“行政管理费”、“资本化利息”、“物业基金”、“营销推广费”、“其他”五个二级明细科目,各开发项目可作为三级明细科目,“开发间接费-行政管理费”项下需加设“待分摊的行政费”; 4.3.1.4“管理费用”科目中,必须以部门(各职能部门、各项目经理部、各物业管理处)作为自定义核算项目,来确定费用的部门归属,并以此确定费用的最终一级科目归属; 4.3.2核算程序:

4.3.2.1按各费用科目核算内容进行费用归集(人工及行政费用全部在“管理费用”中归集,利息收支全部在“财务费用”中归集);

4.3.2.2每月费用归集完成后,在不同费用科目之间进行费用划分: 4.3.2.3打印分部门的“管理费用”明细表”(附表中“管理费用明细表1”)

4.3.2.4依据上表,编制费用转出凭证:

4.3.2.5将应属“营业费用”的部门费用按总数一笔由“管理费用”-转入“营业费用”转入“销售费-行政管理费”科目;

4.3.2.6将应属“开发间接费”的部门费用,按总数一笔由“管理费用”-转入“开发间接费”项目分别转入“开发间接费-行政管理费”科目:各项目经理部的费用按总额分别转入“开发间接费-行政费用-各项目”;其余各职能部门的费用按合计数一笔转入“开发间接费-行政费用-待分摊的行政费”

4.3.2.7按上述第8条计算可资本化利息,由“财务费用-资本化利息”科目,转入“开发间接费-资本化利息”科目。

第二篇:有关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论文[范文模版]

一、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费用分配的方法不合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建筑安装的成本等可以直接归属于各个开发产品当中,这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对那些拆迁补偿款、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配套设施费用等间接费用来说,财会[2013]17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但每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划分和分配的标准。总的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的分配任意性较强,在实际中还没有形成科学统一的标准来对该行业进行约束和管理。

(二)成本核算周期模糊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量大,持续的周期比较长,也不存在明确的标准来确定开发项目的核算周期,这为成本核算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三)竣工决算拖延

成本核算应遵从及时性,这样能及时获取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与收入相配比,计算出项目的利润,结清相关税费,避免与税务部门长期纠缠。同时,也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对项目进行评价,指导未来的项目开发。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原因,人为有意地拖延项目结算,还有如小区的个别配套设施没有完成,公共设施暂时不能建设等等,这些问题对于整个开发项目并不重大,却影响了整个开发项目的决算时间。这样既不利于企业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同时也会与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税收制度相冲突。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对策

(一)明确成本核算对象

第一,以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图确定的开发期数为成本核算的对象进行成本的归集。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开发规模较大、开发期较长并且采用分期开发的形式进行规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以产品的开发形态作为成本核算的对象。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开发产品多样的房地产企业,这样成本的核算比较具有一定的可比性。第三,以单个的产品作为核算对象。这种情形适用于那些虽然开发规模大,耗费较多,但是开发出来的产品只有一种。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核算对象的确定,有利于企业对成本费用的监控,对开发产品价值的评估。

(二)合理确定成本费用分配的方法

对于建筑安装成本来说,其有明确的归集对象,但是对于间接的开发成本费用来说,则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归集和分配,比如说,按照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对于房地产企业,它们可以采取的方法有个别认定法、价值分配法、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但是对于同一家房地产企业来讲,该种方法已经确定,应当保持它的一致性。个别认定法可以说是成本费用分配中最好的形式,这样能使成本费用较为准确地分配到产品当中,但是其耗费的人力物力也较多。对于那些开发完成后,就直接成块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可以采取按照面积比例进行分配的方法。而对于按价值分配的方法,企业应当对开发产品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作为成本费用分配的依据,这也是现实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对成本费用的合理分配,能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利润的评估和管理,因此,应当使用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归集和分配。

(三)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周期

确定开发项目的周期,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持续时间较短,那么可以按照整体项目的周期来确定成本核算的周期,这样既能与项目的建设期进行匹配,又能及时做好成本核算工作。但是,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大,持续期间较长,按照整体项目的建设周期来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就不太合适,这样削弱了成本信息的时效性,目前,实践中的操作方法是以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图确定的开发期数施工期来作为成本核算的周期,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开发占地100亩、容积率为2,建筑密度为30%的商品房住宅区,该项目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图确定的开发期数分3期进行施工。第1期开发用地50亩,施工期(含:建安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小区道路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等)为3年,第2期开发用地30亩,施工期为2.5年,第3期开发用地20亩,施工期为2年。各期项目的实际建设期即为成本核算周期。

(四)及时进行竣工决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决算前,必须拥有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的细致、全面的记录,对于未建设完成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估计,企业应加强对成本预估人才的培养,提高会计人员相关的业务素质。在会计核算方面,可以通过“预提费用”科目将尚未实施的工程预算计入成本,使项目决算能按计划进行,以后待工程完成再按实际支出调整项目成本。由于这部分工程支出通常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很小,这样做对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三、结束语

成本核算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企业成本控制的基础,为企业决策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决策信息。加强成本核算,在任何企业都应受到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有其自身的特点,开发项目的周期较长,成本项目复杂多样,核算难度较大,因此问题也非常突出。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核算开发成本时,主要存在着成本核算的对象较为模糊、成本费用分配的方法不合理、成本核算周期模糊、竣工决算拖延这四个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要对症下药,明确核算对象的归属,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成本分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及时进行竣工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加强自身管理。

第三篇:成本核算办法

生产成本核算办法

为配合各煤矿即将进入正式生产期,为规范成本核算,现制定出以下办法:

1、材料入库时保管员应按采购计划明确材料,并且分清材料是统购还是零购、供应商名称、通过和兴晟采购的材料供应商也要确定,如有问题应及时和采购部电话沟通,如无法经电话沟通还无法确认的需在当天将供应商的送货/销货清单位扫描后发至成本会计处,由成本会计与采购部沟通处理。

2、如销货清单上的物资有些没收到或者有不符合规格型号的情况请在销货清单上注明或者划掉。

3、每天及时在U8上录出入库单,出库单必须分清注明所领用材料的使用地方及用途如:使用地点是在掘井(生产技术部所确定的煤巷工程,如主斜井、副斜井等)哪些是用在层面(需明确采煤面,如**采面等)上的,用途(维修或安全)。

4、每月税务的出入库帐,先按和兴晟开出的出库单(黄单)录不含税单价做成电子版入库,然后报财务成本会计,成本会计再将入库明细发给工程部人员选出不能抵扣材料,成本会计做单价调整后,发库管员,库管员根据调整后的入库单价做出库,完毕后交与成本会计。

5、每月25号结账,保管员必须要核对结账后U8里的入库汇总表、出库汇总表、收发存汇总表、销货清单上的金额是否一致。

6、核对后需在26号把纸质的销货单和出入库单到成本会计处。

7、正式进入生产期后,需根据生产部和综合部提供的资料预提当月的工

资总额。

8、相关人员月末应及时开电费发票,因供电局开发票的时间段和煤矿上不一致所以需要各煤矿主管电力的主管预估计提当月电费进成本。

9、税务帐的出入单根据电子版帐待成本会计确定后,再报送。

第四篇:成本核算办法

成本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自行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三条 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制造成本。1.直接材料:指生产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和其他直接材料。

2.直接工资:指在生产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燃料及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燃料和水、电、汽、冷动力费用。

4.制造费用:指应由产品制造成本负担的,不能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的有关费用,主要指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车间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降温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第四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1.资本性支出,即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2.对外投资的支出。3.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4.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产损失。5.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6.灾害事故损失赔偿。7.各种捐赠支出。8.各种赞助支出。9.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10.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成本核算的任务、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本核算的任务是: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合理归集与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并根据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分析资料。

2.监督成本费用发生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提高经济效益。第六条 成本核算工作的原则

1.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竞争和内部管理需要的成本费用核算体制。2.开展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加强对二级核算单位以及班组成本核算的组织与管理。

3.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必须在不断加强与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使成本费用的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4.成本费用计算期应与会计核算期一致,规定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每月1日至当月末。计入当月成本的费用要素消耗和产品产量的起止日期须与成本计算期保持一致,不得提前和延后。5.成本核算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成本水平的经营成果。6.成本核算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与产成品的界限、各种产品之间的成本界限。7.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目标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按计划成本、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在月末调整为实际成本。

8.遵循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设置成本费用账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对成本项目在各成本核算与管理对象间进行分配,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9.公司成本核算中的各项具体方法(包括材料计价、价差调整、费用分配方法、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费用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生产费用的分类、归集、分配

第七条 生产费用按经济内容(或性质)分类称为生产费用要素。

1.外购材料: 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一切从外部购进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修理用备件和低值易耗品等。

2.外购燃料: 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一切外部购进的各种燃料,包括固体、液休和气体燃料。

3.外购动力: 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由外部购进的各种动力。4.工资 :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职工工资。

5.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指按照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6.折旧费:指各生产单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率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7.修理费:指按照确定并备案的提存率预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费用或直接计入生产费用的修理费用。

8.利息支出: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9.税金: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0.其他支出: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费用支出。如物耗和非物耗等。第八条 生产费用按经济用途分类称为成本项目。公司成本项目规定如下:

1.直接材料:直接用于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并具有消耗定额的辅助材料,另外包括包装物。

2.燃料及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各种燃料和动力。

3.工资及福利费: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4.制造费用:指各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1)工资:指车间生产工人以外的管理人员、辅助工人、勤杂人员的工资。(2)职工福利费:指按上述人员工资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3)折旧费:指车间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

(4)修理费:指车间维修各类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所发生的修理费用。(5)办公费:指车间发生的文具、纸张、印刷品等办公费用。(6)水电费:指车间非工艺过程用水和照明用电的费用。

(7)取暖费用:指车间应分担的采暖费用,不包括支付职工取暖费津贴。(8)租赁费:指车间从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和租金。(9)差旅费:指车间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10)机物料消耗:指车间非直接用于产品、劳务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 修理费用、劳动保护用品等。(11)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12)低值易耗品摊销:生产车间耗用的通用工具、生产用具、仪器等。

(13)劳动保护费:车间为保证劳动安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制造费用开支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费、劳动保护装置维护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用品等。不包括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安防护措施支出。(14)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15)运输费:车间内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和运输部门为车间提供的劳务费用。(16)外部加工费:指车间产品零部件委托外公司加工协作的费用。

(17)试验检验费:指不能直接计入为鉴定某种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产品的试验费、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检验费用、理化试验、质量监控等费用。

(18)设计制图费:指对产品和工艺进行科研、设计所发生的费用。(19)其他: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应计入制造费用的支出。第九条 生产费用归集与分配的原则

1.按产品品种设置成本核算对象,对难以直接计入的间接费用要按合适的标准,在公司包括主营业务、其他所有产品之间分配。企业的产品包括全部的主营业务、其他业务和劳务协作。2.凡能直接计入各生产线、各作业、各产品的费用均应直接计入。

3.凡不能直接计入各生产线、各作业、各产品的费用,应采用与费用形成有直接关系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4.分配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第十条 购入材料的成本:

1.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材料的成本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保险费、大宗材料的市内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但不包括购进材料增值税和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购进材料直接用于非应税产品的,应按包括进项增值税在内的全部支付价款全额计入材料成本。3.进口材料的采购成本应包括国外进价、进口税金。第十一条 材料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月终未报账的材料,按计划价办理暂估入库,于材料报账时冲回。

2.采用公司内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月终将耗用材料的计划价调整为实际价格。材料的实际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异,使用当月实际差异率,按材料类别或品种核算。其中VB1主要原材料、制剂主要原材料按品种核算,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包装物、低制易耗品按材料类别核算。

3.材料稽核员根据领料单,将属于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计入制造一部生产成本。不能直接计入产品实体的,计入领用部门制造费用。成本核算员将直接计入产品实体的材料按材料稽核员转来的“材料领用单”,以材料核算价分配到各工序、各产品。并将材料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4.月末车间材料员负责将已领未用的材料办理“假退库”手续。第十二条 动力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动力包括水、电、蒸汽、冷、压缩空气等,分外购自制两种。自制动力以及需经本单位辅助车间处理后使用的外购动力,均应作为辅助生产核算。

2.动力费用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进行核算,没有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

3.动力费用的核算要划清生产用和非生产用的界限、内供和外供的界限。第十三条 工资及福利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各项工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资总额。各项工资性支出都应按照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核算和汇集。

2.按照规定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依据有关的原始凭证,正确计算应付工资和实发工资。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和支付职工福利费,不得擅自改变计提比例。

每月应付职工的全部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部门、车间进行汇集与分配,分别计入有关科目中。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1.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根据确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按月提取,分类计入各有关科目。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应按集团公司的统一会计政策确定,报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备案,不能随意变动。

2.公司购置或竣工验收交付试生产的固定资产,都要按经审计确认的资产原值(或估计原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对长期不用或不需用的资产要及时办理封存手续。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要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据以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决算数调整原固定资产估价和已提折旧,以保证成本水平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第十五条 待摊和预提费用

1.待摊费用是指本月发生,但应由本月及以后各月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共同负担的费用。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的受益期确定分摊期限,但应在一年内摊销完毕。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

2.预提费用是反映预先分月计入成本费用,但由以后各月支付的费用,预提费用的期限也应按受益期确定。为了使各月成本费用水平均衡,应编制各项预提费用预算分月计入产品成本。实际发生的费用与预提的费用的差额应计入费用支付期的有关成本费用项目。

3.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应包含如下内容:(1)新建、扩建企业或车间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2)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3)一次支付的固定资产的租金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4)企业发生的数额较大、应分期计入产品成本的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5)按规定应分期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技术转让费;(6)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7)按季度(或延期)支付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8)停产检修期间的费用,可以在当年内分月摊销;(9)其他经营主管部门批准的待摊、预提费用。第十六条 制造费用

1.制造费用按照生产车间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汇集。

2.应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负担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应由一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制造费用,按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定额工时比例分配计入。3.各月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全部由当期完工产品负担。

第五章 成本核算方法

第十七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1.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对直接构成产品成本的直接计入,间接费用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在产品之间分配; 2.计算在产品成本; 3.计算产品的制造成本。

第十八条 辅助生产车间的生产费用按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和分配。

a)辅助生产车间的劳务、作业成本,按各车间提供的劳务作业量,以计划单位成本,分配给受益单位。b)辅助生产车间按水、电、汽、冷及维修等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成本项目归集生产费用。

c)辅助生产车间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费用,扣除车间自用的部分外,应当全部分配给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不得节留。

d)辅助生产为各单位提供的产品及劳务,应分别计算实际成本。实际总成本与转给各受益单位的实耗量和计划价格计算的总成本之间的差异,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分配,计入当期产品成本及管理费用。第十九条 成本计算方法:

1.根据原料药产品的生产特点,对维生素B1产品的直接材料按工序采用逐步结转法进行核算,燃料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制造费用等采用按产品产量及一定的分配标准在各品种之间进行分摊核算。

2.根据医药制剂产品的生产特点,采用品种法核算,并以平行结转法核算到片剂、胶囊两条生产线,各生产线分别按配置工序、包装工序核算。直接材料按领用的品种直接计入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按品种类别(大片剂、小片剂、胶囊等)及一定的分配标准分摊核算。

3.月末在制品只结存原材料,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当月发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当期完工产品分摊,不留余额。

第二十条 按照生产产品的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成本对象设置成本计算表汇集生产费用,每月的生产费用就是该产品的总成本,再除以当月实际产量,就是该产品的单位成本。第二十一条 在制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

1.公司制造部门应设置台帐,登记在制品的加工数量、完工数量、废品数量,转出数量和结存数量,并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在制品的盘盈、盘亏按规定报批计入“管理费用”。

2.根据在制品的实际结存数量和折合成本量正确计算在制品成本。在制品成本月末只留直接材料成本。3.制造部门对已完工的产品应及时办理验收交库手续。产成品的收发结存数量,必须在内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盘点,对产成品的盘盈、盘亏计入“管理费用”。

4.原料药产品月末按照在制品的完工程序折合为约当产量,再根据约当产量与完工产量的比例,计算在制品和完工产品的成本。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房地产开发配套设施成本核算

房地产开发的配套设施成本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开发小区内开发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水塔、锅炉房、居委会、派出所、消防、幼托、自行车棚等;另一类是能有偿转让的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包括:

(1)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

(2)开发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

(3)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这类配套设施,如果没有投资来源,不能有偿转让,也将它归入第一类中,计入房屋开发成本。

一、为了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开发建设中各种配套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并准确地计算房屋开发成本和各种大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对配套设施支出的归集,可分为如下三种:

1.对能分清并直接计入某个成本核算对象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可直接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并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支出;

2.对不能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于开发完成后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

3.对能有偿转让的第二类大配套设施支出,应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

二、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各项配套设施支出,应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并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对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支出,可直接记入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相应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对能有偿转让大配套设施分配的其他配套设施支出,应记入各大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X X”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XX”账户的贷方。对能有偿转让大配套设施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记入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开发间接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

三、配套设施与房屋非同步开发,即先开发房屋,后建配套设施。或房屋已开发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成,在结算完工房屋的开发成本时,对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可采取预提的办法。即根据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和采用的分配标准,计算完工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预提费用”账户的贷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完工时调整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开发产品预提的配套设施费的计算,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进行:

某项开发产品预提的配套设施费=该项开发产品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配套设施费预提率

式中应负担配套设施费的开发产品一般应包括开发房屋、能有偿转让在开发小区内开发的大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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