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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1-108094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7 14:03: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延边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延边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为有效破解农村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延边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强农惠农政策,把“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推进城镇化”作为创新经营体制、深化农村改革的全局性、战略性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推进措施,有力促进了生产经营的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和农业现代化。202_年全州农村经济总收入实现155亿元,年均增长12.5%;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100元,年均增长10.2%;粮食总产由100万吨增加到143万吨,实现历史最高水平。

一、大力发展专业农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上世纪80年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不仅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还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农民已经不满足于现实,因为固守在户均1.6公顷的耕地上只能解决温饱问题,而生活并不富裕。一些农民开始选择进城或到国外务工发展及兼业发展等出路;另外还有一部分农户通过流转土地、发展规模化经营提高经济收益。为适应新时期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顺应延边州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州委、州政府提出了“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的工作思路,在经过大胆探索、试点先行的基础上,202_年州委、州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加快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借助专业农场这个载体,让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从事二、三产业,既得到土地流转的收入,又实现工资性收入的更大价值。

延边州成立的专业农场是城乡自然人或法人,通过承租农民自愿流转的承包地从事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经济组织。截至202_年末,全州专业农场总数已发展到1137家,经营土地面积达到7.8万公顷,其中流转土地面积占86%,涉及土地流转农户3.5万户,平均每家专业农场经营土地面积69公顷。在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当中,由农民创办的专业农场占绝大部分,占比为91.1%;城市个人创办的占6.9%;工商企业创办的占2%。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们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全州已认定、注册家庭农场1360家,经营土地面积2万公顷。同时,延边州坚持多元并存的发展原则,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主体。据统计,全州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已发展1万余家,全州专业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土地面积已达到23万公顷,占全州耕地面积的60.2%。

二、制定扶持政策,促进规模经营主体发展

(一)出台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为了利用有限的资金,在多种规模经营发展中起到示范带动和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延边州陆续出台了六项优惠政策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一是贷款贴息政策。州、县财政对专业农场贷款各贴息30%。二是享受国家惠农政策。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农场,可享受各项国家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含钢骨架储粮仓补贴),不受身份和户籍的限制。三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原本一次性1台套农机具购置补贴标准基础上,专业农场可以一次性享受5台套农机具购置补贴。四是提高政策性保险保额。在原农作物政策性保险基础上,专业农场每公顷水田提高保额3000元,旱田提高保额202_元。对所增保费部分,州、县两级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五是支农政策资金倾斜。捆绑使用政策性支农资金,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扶持等形式,重点向专业农场倾斜。六是税收优惠政策。专业农场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免税收政策。

(二)规范土地流转,保障农民权益。为鼓励和引导农民规范流转土地,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建立保障鼓励机制。一是固化农民利益政策。进城落户的农民继续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宅基地变为耕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变,已签订承包合同的由政府给予复垦补贴。二是出台农民进城定居配套政策。农民进城定居者,要求落户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子女就学享受市民待遇;符合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纳入立法程序,提供法律支撑。为依法保障专业农场健康发展,延边州人大常委会把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并于202_年延边州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该《条例》。对专业农场设立申报、土地流转、农民利益保障、扶持专业农场发展政策、进城农民优惠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的实施为专业农场的发展及农民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三、创新农村金融改革,破解融资难题

针对农业生产贷款由过去一家一户小额贷款为主体,向专业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额贷款为主体的转变,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物不足、融资难、贷款贵的实际,延边州近几年先后创新了土地他项权证抵押贷款、“县(市)农业局+银行+担保公司”联合推荐担保贷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政银保”贷款等主要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额金融贷款产品。202_年,延边州又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大多数是流转一般农户的土地,农户把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户不会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交出去,规模经营户有二手土地经营权但是没有政府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权证明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精神,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就可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持有《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贷款户就可以到金融部门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202_年省政府《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下发后,我们按照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受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贷款行由农业银行扩大到了的邮储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全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额达到了3.6亿元。202_年延边州积极推进农地贷工作,截止到3月末,全州共计发放“农地贷”资金2.2亿元。

通过不断创新农村金融贷款形式,积极推进和简化规范贷款程序,有效解决了延边州规模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融资瓶颈问题。几年来,由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贷款10亿余元,为全州各类规模的经营主体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四、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实现多赢局面

在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土地规范流转过程中,延边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一是降低了生产成本。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实现规模经营,平整土地、打掉地块之间的隔界、扩大地块面积,使土地利用率增加了5%。实行规模化经营,使粮食产量增加15%左右,平均每公顷耕地多增收1000~3000元。二是农业农场成为推广农业新技术的主力军。测土配方施肥、高光效栽培、新品种应用等科学技术成果被专业农场广泛采纳应用,落实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比倒达到90%以上。三是实现了农场和农户的双增收。202_年,全州2497家专业农场中98%实现了盈利,共实现净利润5亿元,平均每个专业农场盈利20万元。同时,土地流转农户的收入也得到了较大提高,不仅得到了土地流转租金,还获得了更大的劳动力价值。全州外出务工的劳动力收入比在家经营土地劳动力增收2倍多。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农民张雁春将自家半公顷耕地流转给专业农场并在农场打工,仅劳务收入一年就达10万元。四是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化进程。发展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土地流转,初步破解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途径单一的难题,土地流转后使部分“亦工亦农”的兼业化农民,摆脱了土地束缚,安心发展二、三产业,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同时,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使部分农民实现了就地转移,由“为自己打工”,变为“为别人打工”,变农民为工人。几年来,延边州共转移农村劳动力5万余人。202_年,全州城镇化率达到70.6%,比202_年增加4.4个百分点,居全省首位。

延边州在促进土地流转及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今后将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一是继续坚持改革创新,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不断提高我州土地规模经营比例。二是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基本原则,对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强指导,强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延边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继续解决好家庭农场贷款融资难、贷款贵等问题,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三是进一步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不断提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努力走出一条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第二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2_年03月17日04:59大江网-江西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特派记者 邱 玥

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青壮年劳动力紧缺已成制约农业发展的主要瓶颈。面对新形势,在支持普通农户提高生产集约化程度的同时,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显得尤为迫切。“目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如总体实力较弱、规范管理不够、政策落实不够、人才引进机制欠缺等等。”全国人大代表、省农业厅厅长甘良淼建议,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

他认为,要进一步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要求,尽快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管理,切实做好农民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具体的登记管理办法,解决合作社联社登记问题,促进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相关补贴要向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各级财政提供的财政补贴,新增部分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倾斜。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要进一步强化人才支持政策,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领办、创办或加入合作社。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篇: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表日期:202_年12月14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农业部经管总站副站长 贾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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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

非常荣幸参加这次联学活动,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主要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指导,以及农村有关社会事务、农经信息统计、农经宣传等职责。下面结合这次联学活动的主题和经管司站主要职责,交流学习十八大有关精神的收获、体会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思路。我发言的题目是: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认真学习十八大精神,深刻领会有关重大部署

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部署,指明了改造传统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方向,关系重大、影响深远。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两个转变”,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再到十八大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新“四化”与规模经营相互融合,互为依托,是中央坚持实践基础上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最新理论成果,内涵丰富。集约化、专业化更多地强调的是农业经营主体本身的生产经营方式,组织化、社会化则更多地强调的是农业经营主体间的经济利益联系;无论是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还是规模经营,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依存,是以现代经营方式改造传统农业、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代表了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深刻认识、准确把握中央这一重大决策,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对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户(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目前,全国有承包农户2.26亿户、50亩以上的种植专业大户276万户、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0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万家,还有刚刚兴起的家庭农场和大量的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初步形成了以承包农户为基础,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龙头企业为骨干,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共生的农业经营格局,有力地支撑了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

但是,这一农业经营格局还不完善,与“四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适应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迫切需要解决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问题,加快培养职业农民。农业劳动力已经呈现老龄化、低文化,出现了年龄段、季节性、区域性等结构性短缺,许多地方50岁以上的劳动力占比超过了50%。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务农意愿淡薄。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善,将严重影响“十二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现代农业建设。为此,必须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确保现代农业后继有人。二是适应承包农户不断分化,迫切需要解决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偏低问题,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我国承包农户先天规模小,户均耕地半公顷,且分布零散;年均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仅千元,扩大再生产能力严重不足,既不利于标准化生产和机械化作业,又增加了降低成本和增加收入的难度;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兼业化倾向明显,撂荒等粗放经营现象多发频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尚处于发展早期,数量少、规模小,亟待加大培育力度。从202_年到202_年,我国纯农户由占农户的75.1%下降到66.3%;农业兼业户由占农户的4.3%上升到17.7%。三是克服农户分散经营局限,迫切需要解决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偏低问题,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当前,我国农户家庭经营,多数仍属于分散经营,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面临着自然、市场和质量安全“三重风险”。实践已经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从根本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健全,采用合作、股份合作等较为紧密联结方式的仅占38.2%。为此,迫切需要推进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四是适应专业化分工发展要求,迫切需要解决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足问题,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伴随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转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强烈需求。目前,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普遍缺乏为农民提供“统”的服务能力;经营性服务组织发育不充分,经济实力弱,政策扶持不够;公益性服务供需衔接不紧密,服务机制尚需健全。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为重点的现代农业服务组织。总体看,“一家一户”单打独斗搞生产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改变,迫切需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问题。

二、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韩长赋部长在农业部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上,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科学把握新时代农业农村经营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强调在“四个完善”和“四个强化”上下功夫,其中指出: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总思路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围绕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两大重点,加快推进家庭经营向提高集约化水平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提高组织化程度方向转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的中心任务,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区别于传统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要职业,以农业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主要居住在乡村的农业从业人员。一是制定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居住地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二是拓宽培养途径。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着重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以阳光工程创业培训为抓手,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三是完善培养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培训规模;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我们建议把农业职业培训纳入中等免费职业教育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二)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促进家庭经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有效形式。按照科学定位、加强引导、重点培育的要求,加大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扶持力度。一是探索认定标准。鼓励各地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标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要求,探索不同生产领域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对其实行特殊扶持政策。二是加大扶持力度。对认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其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经营耕地、养殖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予以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纳入信用贷款支持范围,探索将农作物产品纳入抵押品范围;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对其保费补贴比例。三是强化工作指导。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财务收支、成本收益核算和生产经营的指导,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继续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支持引导专业合作社做实做大做强,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带动能力和发展活力。一是建立示范社名录。逐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示范社开展运行监测、动态管理。所有涉农项目和优惠政策,重点向进入名录的示范社倾斜。二是完善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营业税优惠范围,完善所得税减免政策。我们建议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实行符合专业合作社特点的纳税申报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销售和服务专用发票。三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启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提升计划”,大幅增加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合作社开展加工贮藏、冷链建设、直供直销等业务。研究制定新增农业补贴倾斜合作社的方法,探索按照种养规模和服务效果等予以补贴。四是强化信贷支持。建立信用贷款和抵押担保制度,为合作社中短期贷款提供信贷担保支持。五是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库,着力打造合作社领军人才队伍和辅导员队伍,逐步推行“一社一名大学生”,引导大学生到合作社工作,逐步形成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合作社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对基地建设投入力度,建立合作社人才培训基地。六是引导支持信用合作。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原则,以及地方政府负责、相关部门指导、业务规范有序、风险安全可控的要求,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信用合作。

(四)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推进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2_]10号),进一步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完善扶持政策措施,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农业、设立风险资金、利润返还、为农户承贷承还和信贷担保等多种形式,建立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支持龙头企业为生产基地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二是明确支持重点。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设立并购基金等方式,支持龙头企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优先推荐。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等措施,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农产品增值税核定进项税额改革试点,将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率由现行的13%调整为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进一步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适当减免粮油、肉蛋奶、果蔬、水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扩大龙头企业贷款有效担保物范围,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对订单基地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缓解融资困难。

(五)加快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加快构建以农业公共服务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政策已经明确,关键是抓好落实。当前,要着力加快培育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是积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研究扶持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政策,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化农业服务公司、专业化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二是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在生产服务设施、生产作业服务、提升耕地质量、种苗培育、测土配方施肥、有害生物专业化防治、粮食烘干、运销贮藏、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等方面的投入给予支持;减免其从事农机作业、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服务的营业税;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提供浮动抵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三是总结推广多种服务模式。在领导重视、服务基础较好、经验带有普适性的县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工作,健全各类服务组织,构建便捷服务机制;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服务队+农户”、“农资连锁企业+农技专家+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研究分析创建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破解方式,及时总结推广。

(六)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一是稳步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实行农户家庭经营,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作出的重大政治决断,发展土地规模经营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当前重点是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二是稳步探索土地归并。把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从土地互换和分割两个层面稳步探索“小块并大块”,“大块不再分”。三是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符合我国国情的规模经营发展方向,应当是家庭经营+社会化服务。要探索建立农业经营能力认定暨农地经营准入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制止“非农化”,控制“非粮化”,引导工商企业兴办龙头企业,开展产前、产后服务,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以上是我们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有关精神的具体思路,与四季青镇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主题联学活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四季青镇在推进传统农业向都市现代农业转型中已有了很好的工作基础,我们希望四季青镇在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继续探索,走在全国的前面,经管司站将密切关注,加强指导。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第四篇: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

随着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的到来,“明天谁来种地”成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入202_年,必须进一步突破制约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目前全镇农业企业家,年加工产值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入社社员人,联系带动农户户、生产基地亩;新型高素质农民名,种养殖面积亩,年产值元。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切实改变了过去普通农民作为经营主体“一统天下”的状况,有效缓解了农业“小规模与大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难以对接的矛盾,进一步带动和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着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着力培育“三大主体”,不断优化农业经营主体结构

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关键是要加快培育一批与区域农业产业结构相适应的新型经营主体。我们以培育新型农民、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全面提升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初步形成了以企业为龙头、合作社为骨干、高素质农民为基础、社会有生力量共同参与的新型生产经营队伍。一是以培养培训为抓手,扶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立足提升传统农民、转化失地农民、引入新型农民,建立健全农民培训体系,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农业带头人。加强技能培训,重点利用区农民科技培训中心、乡镇成校等培训基地,广泛开展“绿色证书”、实用技术、远程学历教育等培训,帮助农民掌握农业实用技术,近年来,每年培训都超过万人次。二是以打造品牌为核心,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一方面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我镇的区域地理优势,鼓励社会资本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力强、实力雄厚的农业龙头企业,全镇拥有市级农业企业家。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做精做专,积极培育一批农产品知名品牌,大力推进农业精深化加工,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进一步提高我镇农产品知名度和附加值,全镇拥有农产品知名品牌个,获得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个。三是以产业特色为依托,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重发展为先,鼓励龙头企业、农业大户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牵头组建、分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户覆盖面和产业覆盖面。注重引导扶持,在销售渠道、社员培训、人才引进、设备设施、品牌建设、联合重组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着力培育一批“龙头型”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带动能力。注重制度建设,以规范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为核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着力培育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示范性合作组织,全镇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和规范化合作社分别达到家和家。

二、着力完善“三大机制”,不断增强农业经营主体活力

针对农业发展中存在的经营规模偏小、科技含量不高、自然风险增多等制约和困难,积极发挥我镇的区位、产业、科技等优势,不断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完善农业服务体系,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根据我镇实际和市场发展需要初步形成了农业发展新路子。一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努力形成规模经营体系。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牢牢抓住我镇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转移的有利时机,因势利导,加快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一方面加强政策扶持,专门出台扶持办法,落实奖励资金,引导和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努力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目前全镇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建成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基地家。另一方面加强服务管理,全面建立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服务站,及时收集和发布流转信息,及时调

处和裁决流转纠纷,努力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二是完善科技强农机制,努力形成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农业高新成果的转化和规模化应用,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源头创新环节,实施农业科技重大项目奖励制度,每年表彰奖励20名农业创新带头人。在生产组织环节,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农作制度创新,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和气象信息服务,制定农业地方技术标准个。在农技推广环节,重点完善农技推广责任制度,为新型农民一对一配备农技专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已初步建立了以名农技员为基础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三是完善扶持机制,努力形成“三农”保障体系。全面加强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率先实施老年人生活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基本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全覆盖。积极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原则,不断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增加保险品种,目前政策性保险品种达到只,参保农户达多户,投保率达%,有效降低了经营主体生产风险。

三、着力强化“三大保障”,不断改善农业经营发展环境

牢固树立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通过设施配套、政策扶持、舆论宣传等多种途径,着力改善农业经营发展环境。一是强化领导保障。我镇要切实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新农村建设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制定长期规划,分解任务指标,落实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做到工作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移,干部力量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舆论宣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形成了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二是强化政策保障。率先出台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办法,对新型农民每人每年给予元财政补助,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改投入、产品认证、品牌创建、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去年财政支农资金投

入达到亿元,增长%。大力推进涉农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农经信息、农资供应、产销对接服务,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导入现代经营理念、融入国内国际市场。三是强化设施保障。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也是影响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农业领域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镇大力开展以农田水利、耕地质量、物质装备为主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仅去年全镇就新建改建农村村村通公路 公里,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建成标准农田万亩。落实国家农机具补贴政策,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严格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合理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用地需求。

加快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将认真完善把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创新机制、强化扶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一批新型经营主体,争取通过三到五年努力,培育名新型农民、家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202_年06月12日08:38 农产品期货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_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

(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

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农垦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的有效机制。鼓励地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七)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农户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

(八)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

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延边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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