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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许可管理办法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1-75557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8 09:49: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甘肃省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许可管理办法

甘肃省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不可解体大件物品超限运输(以下简称“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和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实施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应遵循本办法。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管理是指路政执法管理机构从受理、审核、论证、决定以及监护通行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公路上运输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4.3米(含)以上的;

(二)车货总长度20米(含)以上的;

(三)车货总宽度3米(含)以上的;

(四)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限值的。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不可解体大件运输,应按规定向路政执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甘肃省超限运输车辆通

- 1 - 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并接受路政执法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的,车辆单轴轴载应当不超过10吨,参考周边省份的做法,可适度放宽,给予处罚后,予以许可;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的,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轴载应当不超过20吨。

第六条 要加强不可解体大件运输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行为,保障公路和桥梁安全。

第七条 要对桥梁实行户籍式管理,提高公路的通行和服务能力,做好交通服务保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桥梁户籍式管理是指在掌握设计、施工资料,进行登记建档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对桥梁进行监测,并与公路养护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随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等动态数据,及时更新桥梁户籍数据库,确保桥梁技术质量达标,安全畅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许可

第八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保护路产,方便运输”的原则。

第九条 各级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2 -

(二)按许可权限和办理程序对确需通行公路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实施许可;

(三)对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进行勘验,并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状况,选定、勘测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线路,制定并组织实施公路的加固、改线方案;

(四)组织辖区内路政人员对需监护通行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实施监护;

(五)查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违法行驶公路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

(一)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负责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跨市(州)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许可。

(二)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负责辖区内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许可。

(三)省路政执法管理局可根据实际向各超限检测站授权办理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许可。

第十一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依照相关规定,向具备受理权限的路政执法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超限运输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

- 3 - 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五)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需要对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进行勘验的,应当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利用超限检测站检测设备进行勘验;

(二)利用路政执法管理机构移动式检测设备进行勘验;

(三)利用社会称重设备进行勘验;

(四)利用计重收费设备进行勘验;

(五)赴生产企业、生产厂家调阅设备设计图纸;

(六)其他勘验方法。

第十三条 受理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通行证》;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签发《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逐步推行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网上- 4 - 办理。具备条件的,必须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尽快完善。

实施网上许可应当按受理、勘验、审核、批准、缴费、制证的权限,分级、依次进行。

第十五条 在许可大件运输时应当充分考虑高速公路收费站车道宽度、高度、匝道半径等因素,对几何尺寸超过高速公路收费站通行要求的,应在5日内告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征询相关建议。

第十六条 各级有权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在实施不可解体大件运输通行许可并作出决定、制发《通行证》后,应及时在甘肃路政信息网发布许可信息,公示车辆、行驶路线、有效期限等基本情况。

省路政执法管理局要将所办许可信息以及超限检测站办证点办理的许可信息汇总后抄告省高管局;各路政执法管理处要将办理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信息抄告当地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处。

第十七条 在实施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过程中,依法进行的现场勘验、路线勘测、承载计算、专家评审以及制定并实施加固和改建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八条 路政执法管理机构进行的路线勘测、方案论证、桥梁加固、便道修建、通行监护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三章 通行管理

- 5 - 第十九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路政执法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不可解体大件运输。

第二十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线路和时速行驶。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和转让《通行证》。第二十二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可能影响公路、公路桥梁安全时,或在水毁、施工等公路非正常通行情况下须监护通行的,监护通行手续实行一站式办理。监护通行的条件和监护费收取的标准另行通知。监护通行时,应当按规定签订协议,合理收取监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的监护通行应按照谁许可谁实施的原则进行。

(一)省路政执法管理局负责许可的,由省路政执法管理局安排有关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实施分段监护,依次交接,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各路政执法管理处负责许可的,由各路政执法管理处在辖区内实施监护。

(三)超限检测站根据省局决定实施许可的,在其辖区内可自行监护,跨区域的报省局安排监护。

第二十四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 6 - 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车货总重超过120吨的要确保单车通过。严禁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在通过桥梁时制动或变速。

第二十五条 对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进行监护时,须对其《通行证》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制定监护通行方案、建立通行档案。在监护通行方案中应明确:

(一)实施监护的车辆、人员及装备等;

(二)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监护通行风险评估;

(三)监护通行的具体要求和详细日程安排;

(四)通行桥梁、隧道时必须确保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匀速、缓慢、居中、单车通行;

(五)夜间、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下不得行驶,行驶过程中突降大雨(雪)时,应当及时采取避让停驶等事项;

(六)车辆故障、公路水毁、滑坡、塌陷等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不可解体大件运输承运人应自觉接受路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有监护人员监护通行的,还应遵从监护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七条 对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监护时,须与承运人一次性签订监护协议,明确监护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承运人应做出书面安全承诺。

应严格按照与承运人签订的监护协议,加强不可解体大件运

- 7 - 输通行过程的监管,确保安全完成监护任务。

各监护单位之间需紧密衔接,全程监护,确保公路、公路桥梁及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路政执法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进行不可解体大件运输的,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立即停驶,并按照《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需要继续行驶且符合许可规定的,责令承运人按规定办理不可解体大件运输通行许可;不符合许可规定的,责令改正后,补办不可解体大件运输通行许可。

第二十九条 对省高管局及各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处通报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车证信息误差较大的(5%以上),各级路政执法管理机构要及时处理,补收有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承运人以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或者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应当予以撤销,由路政执法管理机构收回《通行证》,并按照非法超限运输予以处理。

对公路、桥涵、隧道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 8 - 职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得越权实施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必须资料齐全、勘验翔实。对违反本办法实施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许可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要调离路政许可工作岗位;对于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路政执法管理岗位。

第三十三条 监护通行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制式路政车辆,着统一的路政标志服装,佩戴执法证件。监护过程中应当开启示警灯,使用规范的交通指挥手势。在监护通行中不得私自收费、粗暴执法;不得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私自监护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不得在监护通行期间饮酒和酒后实施监护;不得接受承运人的宴请与馈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9 -

第二篇: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1、目的加强车辆管理,控制车辆运行成本,保证出车安全及业务用车。

2、范围

公司运营车辆的管理工作工作内容和程序

3.1 车辆安全管理

3.1.1 出车前安全检查

驾驶员出车前要对车辆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发送机机油、冷却液、电瓶、灯光、制冻液、轮胎、雨刷以及车辆外观表面是否有划痕,车辆前后牌照是否齐全等。

3.1.2 行车中安全管理

3.1.2.1 驾驶员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及时报警报险;产生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并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00元。

3.1.2.2 驾驶员由于违反交通法而造成的罚款、误工及事故损失由本人承担。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3.1.2.3 注意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异味、异响,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3.1.3 行车后安全管理

收车后,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位,关好门窗并落锁(防盗锁或防盗器),检查有无漏油、漏水现象;车辆外观,有无刮、擦、碰、损等情况。

3.1.4 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3.1.4.1 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培训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

3.1.4.2 驾驶员每月必须参加一次安全会议,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等内容全年学习出勤率在80%以上。

3.2 车容车貌

3.2.1 车内,驾驶员每天早上出车前要对所驾驶车辆进行清洁,做到车厢内无杂物、无异物、无烟蒂、烟灰,清洁卫生。

3.2.2 车外

a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按规定做好车辆的清洁工作,做到车体清洁无污物、无灰尘,窗体明亮;

b 遇雨雪天出车,驾驶员收车后,要将车辆清洗干净,如当天收车晚,可在第二天出车前,将车辆清洗干净,保持车辆清洁;

3.3 车辆使用管理

车辆日常使用调配由客户服务部负责。

3.3.1 车辆日常调配由客户服务部根据取送货地点合理安排。

3.3.2 客户服务部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司机(派送员)行的车线路、行车时间;对路线安排有异议司机需向客户服务部门经理反应由经理协调。

3.3.3 晚间车辆必须停放公司停车场;如次日有早提货任务需有客户服务部经理到办公室领取《异常用车申请说明单》填写后交由派送员,车辆才可由派送员开回但车辆夜间的安全派送员应全权负责,派送员在完成特殊工作任务后按要求填好《异常用车申请说明单》,次日中午前将单子交回办公室。

3.3.3 报归

a 出车返回后,驾驶员要及时在《司机工作记录本》上注明行车公里数并要主动到办公室报归由质检人员签字。

b 每月25日各车驾驶员需将本车月公里数合计与油耗合计及本月百公里油耗数上报办公室。

C 办公室人员出车前,收车后要抄报公里数与每日驾驶员《日行车公里数报表》进行核对。

d 办公室人员不在或周六值班日A、C项工作由操作部经理或值班人员代理。

3.3.4 节假日用车

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用车,须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否则视为出私车,如发生违章或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3.4 用油管理

3.4.1 公司车辆须到指定加油站持卡加油。

3.4.1.1 加油卡需要续费,由司机填写请款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批报财务。

3.4.1.2 每次续费后司机需将发票与加油站出具的加油明细上交到办公室。

3.4.2 驾驶员要合理驾驶,将油耗降低在最低点。

3.5 车辆保养与维修

3.5.1 保养

a平时做好车辆日常保养,不出事故车,按正确操作程序驾驶车辆;b 驾驶员要按规定做好日常保养、换季保养、定程保养。

3.5.2 维修

a 驾驶员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应立即排除,无能力排除而影响安全行驶的,可就近排除,暂不影响安全行驶的,在返回公司后,报办公室同意后,到指定修配厂修理;

b 如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需由驾驶员提出维修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通知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到指定修配厂进行保养与维修;

c 如没有《车辆维修审批通知单》发生的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d 如属于驾驶员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车辆损坏维修,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维修,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费用。

3.6 车辆税费管理

公司车辆所需的各项费用,如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养路费等各种费用,由办公室负责,按时申请交纳。

3.7 车辆证件管理

3.7.1 各车辆配置包括行驶证、完税证、养路费证、运输证、加油卡以及修车工具等,由司机个人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损坏等情况,由司机本人负责赔偿。

3.8 车辆违章与事故处理

3.8.1 驾驶员因违章而遭受处罚由个人负责。

3.8.2 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交警处理,并第一时间报险和办公室,进行事故的处理。

3.8.3 公司车辆由指定驾驶员驾驶,遇特殊情况,非指定驾驶员驾驶车辆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未经允许,一切责任由驾驶者个人承担。

3.8.4 如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司机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于非本车驾驶员驾驶,一切后果与责任由驾驶员自己负责。

3.9 车辆钥匙管理

3.9.1 节假日无值班任务车辆钥匙交办公室统一保管;工作日起车时到办公室领取,认真填写《车辆钥匙交领登记表》。相关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文件

《交通法规》

4.2 相关记录

4.2.1 《车辆钥匙交领登记表》

4.2.2 《车辆维修审批通知单》

4.2.3 《日行车公里数报表》

递送员的工作流程及内容1、2、3、做好取件前的各项准备,提前备好物料。接到客服电话要做好相关的记录,及时快速的到达客户处。如果是新客户的话,要合理按排取件路线,按排是否可以优先派送。

4、使用文明用语,礼貌的向客户咨询所取的物件的品名、件数及申报价值以及收发件人的详细信息,并要求客户签字。

5、6、将取到的快件用麦头笔在包装外写好单号,以免串件。做好取件清单,清单的件数要与实际取的货物件数相符,给客户提供包装物料需在清单上标明送给客户的数量。

7、交件之前,要点清数量交给操作部,客户有特殊交待一定要与操作部相关人员交待清楚。

8、9、发货,将货物包装、与清单数目核对后方可封包发货。进口件的派送,如有任何问题应及时与客服联系,签收单要及时交给客服。

快递员工作流程

1、目的规范派送员工作流程,派送工作标准化。

2、范围

全体派送员。

3、内容

3.1 签到后准备工作

3.1.1 检查仪容仪表《公司礼仪标准》

3.1.2 检查车辆情况具体见《公司运营车辆管理办法》

3.1.3 接受操作部经理任务派遣

3.1.4 将派送任务详细记录于《派送员记录表》

3.2 取件流程

3.2.1 按照早领受的任务进行派送。

3.2.2 接到客户服务部的取件指令电话应将客户地址及电话记录清楚并按照规定时间上门取件;若感觉会晚到应及时与客户联系并告知大约会在何时到达;若无法前去应与操作部经理联系由操作部经理调整车辆。

3.2.3遵守客户门卫制度。在设有门卫的公司或者小区门口严格遵守其出入门登记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说明到那家公司或房间取快件,必要时将电话号码及联系人告诉门卫进行核实。

若被拒绝进入,不能一走了之,立即电话联系客户,说明原因,与客户共同商议解决办法,并充分尊重客户意见。注意:党、政、军及国家保密单位的快件不予承寄。

3.2.4 进入客户房间前要敲门或者按门铃

3.2.4.1 敲门应由轻到重节奏性敲击,不可急促的砸门;门铃应间断性按不可连续按;待被允许后再进入,切忌冒然推门闯入。

3.2.4.2 进门后用规范语言,如:“您好!我是**物流业务员,请问哪位是X先生(小姐)?我是来取快件的”。

3.2.4.3 根据运单填写标准核对客户运单填写是否有漏项,有请客户补齐,没有双方签字将客户联留给客户与客户道别。

3.2.4.4 上车后在《取件记录》上做好记录,将快件装入快件筐中。

3.2.5 中午和晚上收车回公司后应将取件清单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核对做到单子

清,物品有后交操作部分检。

3.3 派送流程

3.3.1 接到派送物品后《派送记录本》签字确认;与客户沟通好时间,明确客户位置。

3.3.2 若有收费的派送应告知客户准备好费用。

3.3.3 当面与客户将物品验收清楚,钱数清点准确。

3.3.4 收车后将款项交与空运部经理《取件员清单》进行签字确认

3.4 注意事项

3.4.1 出口 操作内勤将货物出完后,司机核对货的总件数后装车。

3.4.2 装车应根据快件性质及包装方式分别进行,先上大件及笨重件,再上小件及指质包装件,最后上易碎品件。

3.4.3 到达发运站后,卸货时要小心,不能野蛮装卸。

3.4.4 发完货后及时通知客服货的状态,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航班号(车号)及车主的电话。

3.4.5 进口 根据操作内勤提供的进口信息,到指定的地点提取货物。

3.4.6 在站点提到货后,对着清单核对总件数,看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

3.4.7 发现货物缺件或货物外包装破损,及时通知操作内勤,以便和发件公司联系。

3.4.8 操作内勤通知提货后,要货站提供破损证明,以备将来查询用。

3.4.9 货物到达公司后,与操作内勤交接清点货物的件数和票数,并在交接单上签字。

4、相关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文件

4.1.1 《公司运营车辆管理办法》

4.1.2 《公司礼仪标准》

4.2 相关记录

4.2.1 《取件员清单》

4.2.2 《派送记录本》

4.2.3 《司机工作记录本》

第三篇: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安全承诺书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安全承诺书

一、本人(公司)

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单位),可以对车辆一切事宜负责。

车辆通行线路: 超限运输通行证号:

二、本人保证该车辆属合法运营,并同时保证安全行驶及货物装载运输的安全性;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自愿承担车辆在通行中发生的一切不可预见事故的法律、经济责任,支付因此造成路产损失的全部赔偿费用。

三、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遇到临时交通管制、公路施工等确实不能通过或公路管理单位因通行安全、公路畅通等因素的考虑不允许车辆通行的,本人自愿服从公路管理单位的指挥和管理。

四、车辆在通过桥梁时,保证时速不超5公里,匀速居中行驶并不在桥上制动或变速,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公路部门的处理并赔偿路产损失。

五、本人保证申请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与实际完全相符,若申报与实际不符,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人(单位)承担。

六、运输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承运人(单位)自行承担。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

****年**月**日

第四篇:大件运输车辆组织保畅方案

安徽九逸运输有限公司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毕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组织保畅方案

根据中复连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本次运输的货物为风机叶片,长8米、宽(最大直径处)2.8米、高2.3米,为了确保安全有序通行毕威高速,经我司实地现场勘查、测量,现将此次道路运输组织方案编制如下:

由于毕威高速K78公里处正在进行应急抢险施工,现正在进行封闭施工处置,我司拟5天为一个运输周期,每次运输车辆为6台,每次运输我司将安排2台小车一前一后进行押运。

一、运行安全控制

1、交通管制

设备在运输前,应提前和辖区交警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及毕威营运中心报告,经批准后我司将安排小车提前观察毕威高速公路K78公里处路面及通行情况,将路面情况反馈给公司,具备通行情况后报辖区交警和路政部门及营运中心,经批准后安排车队通行。

2、运行时间

设备运输必须在白天进行;

3、运行速度;正常运输速度控制在60 Km/h-70Km/h;

通过涉路施工点时严格按规定时速行进;

4、车辆启动前的检查;车辆启动前必须对平板车和加固情况作详细的检查,杜绝隐患,并做好记录。有问题必须在启动前排除;

5、运行过程中的检查

6、横坡检查:通过横坡大于3%的道路,必须进行平板车的横坡校正,确保设备处于相对水平的状态;

7、纵坡检查:通过较大的纵坡时,对平板车进行纵坡校正,确保设备处于相对水平状态;

8、车辆停放:运输过程中,需休息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服务区,同时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并派人守护;停放时间较长时,需要在平板车主梁下部支垫道木,降低平板车高度,主梁落在道木上,检查平板车压力表,将压力降低。将平板车停放妥当后,检查设备捆绑情况和车辆轮胎等,及时排除隐患。

二、运输保障控制

对准备运输的设备需进行适当的保管和包装,以防损伤。对运输的控制应该分四步进行:

1.装载前的验证:装载前,必须对要运输的大件设备进行核对验收;

2.有效地执行细则--执行捆扎和加固方案;--到货后立即执行接收条款。

3.选取和维护运输工具--正确选用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进行维护;

4.正确选取运输路线(在运输前再次对路线进行勘查,确保运输条件与实际情况相符等)。

5.人员的安排和考核--明确人员的职责--进行有关细则的内容、作用、使用方法的宣传教育。

三、技术安全措施

采取车队长负责制;对参加此次运输人员提前进行大件运输培训,对运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针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确定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为此次运输工具;在装、卸作业时,车队长将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在厂房负责监装、监卸等工作;在接货时,严格检查,如有残损,及时将残损情况报告客户,并按照客户意见处理,并做好相应交接记录;运行前必须检查大件设备装载与捆扎情况;做好超限运输标志;装卸过程中严格执行配载方案;在运输途中,定时检查大件设备的绑扎加固情况是否完好,如有不安全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以确保大件设备、运输工具的安全;运输前必须对运输车辆、封刹工具进行严格检查;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操作规程和实施方案作业。

四、应急预案及处理

1、组织保障:

为保障此次货物运输安全,我司特成立应急保畅工作小组

组长:邵洪亮(***)副组长:李争

成员:王保虎、杨春海、郭文顶、张亚军

由组长负责其此次运输应急预案措施的组织、落实、实施。

2、基本应急措施:

针对影响业务正常运行典型的潜在风险因素,应急保畅小组将致力于通过采取“策划、分析和提高作业水平”等措施予以防控。由于第三方责任、不可控因素等导致的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将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即时报告、维护现场、请求支援、替换替代、调整计划”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应急预案

3.1天气突变应急预案:

如在运输作业期间遇天气突变,如降雨大雾等异常天气情况,及时对货物进行遮盖并对车辆采取防滑措施,由车队长就近引导车队在就近服务区休息,待天气情况变好时方可继续通行。

3.2车辆故障应急预案:

在运输前,提前对运输车辆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务必确

保车况良好。如在途中运输车辆出现故障,立即在故障车后15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能当场进行处置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不能当场处置的立即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电话12328进行求助。

3.3道路紧急施工应急预案:

此次大件设备运输经过的路线需进行反复勘察,并在设备起运前一天再次确认道路状况,掌握运输路线的详细资料。尽管如此,仍难以完全避免因道路紧急施工导致的通行受阻情况。遇到此类情况,由车队长第一时间报告辖区交警和路政部门,会商合理通行方案,确保设备运输顺利通行;

3.4道路堵塞应急预案:

在设备运输过程中遇到交通堵塞情况;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路政管理部门的协调指挥,加强交通管制。

3.5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在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人员及时保护事故现场,并上报辖区交警和路政部门、业主及保险公司,说明情况,积极协调交警部门处理,必要时,协调交警部门在做好记录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理”;

3.6加固松动应急预案:

运输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捆扎松动的情况下,由随车人员认真分析松动的原因,重新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固方案,对大件设备进行重新加固;

3.7货损、货差应急预案:

如货物现场装车和交接过程中出现货损、货差,协助业主取得商检、保险公司的相关证明,确保业主利益;

在运输过程中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时,首先将运输设备置于相对安全的地带、妥善保管,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将事件及动态通知业主,并按照业主的授权开展工作。如果基本的通讯条件不具备,则做好相关记录和设备的保管工作,直到与业主取得联系或者不可抗力事件解除。

安徽九逸运输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7日

第五篇: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都必须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部属、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的建设项目及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其它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

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和建设规模划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审批的开工报告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项目法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已经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三)已经办理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四)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项目总投资、资本金、投资已基本落实;项目法人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六)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完成“四通一平”,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七)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工程招标,确定了施工队伍;

(八)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九)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监理招标或监理的工程已委托了监理单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向发证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所填写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及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当与批准文件和依法签订的合同内容相一致;

(二)项目法人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应当限期要求项目法人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项目法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专业分类代码: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业建设工程;0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04、石油工业建设工程;05、化学工业建设工程;06、电力工业建设工程;07、建材工业建设工程;08、森林工业建设工程;09、轻纺工业建设工程;

10、水利建设工程;

11、铁路建设工程;

12、公路建设工程;

13、港口建设工程;

14、航空航天建设工程;

15、邮电通信电子设备建设工程;

16、热力及燃气建设工程;

17、给水排水工程;

18、市政桥梁工程;

19、其他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样式由建设部统一规定,甘肃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副本由建设单位留存,许可证编号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公示牌上标明。

第九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必须分期申办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建设工期超过24个月的,必须在自开工之日起满24个月前,由项目法人将施工许可证提交原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并附重大设计变更及建设进度说明。

第十二条 在一项建设工程中,如有若干单项工程建设地点分属不同县(区)辖区的,应分别申办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化的,项目法人必须将原施工许可证和建设规模变化的依据和情况说明报原发证机关,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分、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凡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设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或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设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且未说明理由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建设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其它各部门颁发的“修建许可证”、“准建证”均不得作为工程开工的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甘肃省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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