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学概论重点复习
法学概论重点复习
一.法的要素(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1.法律概念
2.法律规则(法律构成要素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3.法律原则
4.法的技术性事项(包括法的本体、法的生效、失效)二.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法律的形式意义上的来源,即法的效力渊源。它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一)法律体系
1.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理解法律体系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体系的直接构成因素是由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标准形成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不是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的杂论无章的集合,而是由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形成法律部门后所构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不是自古以来所有国家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而是指一国现行正在生效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不是一国现行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而是指一国现行全部正在生效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2.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不同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凡采用相同的方法来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部门法
划分法律部门的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是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3.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规范性文件系统化)
法典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部门法的法典化活动
两者区别主要有两点:
(1)内容不同:法律汇编不能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法典编纂必然要变动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性质不同:法律汇编不是创制法的活动,许多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法律汇编;法典编纂则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法定性
法律关系是体现人的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具有意志性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权利义务性
2.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个人主体,即自然人(中国公民是我国法律关系的主要参加者);机构和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社会主体基于利益而自主决定某种行为的资格;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基于权利的实现而规定的一定社会主体所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责任)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4.法律关系的保护
四.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原始社会习惯是氏族成员的行为规则,不具有阶级性
2.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原始社会的习惯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氏族首领的威信来实施
3.法有权利义务的区分,原始社会的习惯没有权利和义务之分
4.法以国家主权为基础而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以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为界限,而原始社会的习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以血缘关系为界
五.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义务或侵犯法定权利而强制违法者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 六.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机关或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说明。根据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查解释。2.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称非法定解释、无权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规范的含义等所作的解释。任意解释是指公民、当事人、辩护人等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所作的解释。七.法与党的政策
1.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共产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指导作用
第一,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要体现党的政策的基本精神
第二,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必须以共产党的政策作指导
第三,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的规范化、具体化
(2)社会主义法对共产党政策的制约作用
党的政策虽然是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依据,但是党的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借口执行党的政策而破坏社会主义法律。
2.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
社会主义法与我国共产党的政策是一致的,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阶级本质、共同的历史使命、共同的指导思想,都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两者紧密联系,相互补充。
两者也有区别,如果看不到两者的区别就会产生法律虚无主义,就会出现党政不分的现象:
(1)制定的组织和反映的意志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2)实施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政策是由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政策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
(4)调整范围不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比政策具体、明确,政策则比较原则和概括。政策的调整范围往往大于法的调整范围
(5)稳定性程度不同。法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特别是具体政策变化更快。
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的提出及其科学含义 1.提出
1996年2月江泽民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
同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目标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宪法 2.科学含义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呼唤法律)3.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4.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和要求 1.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4.司法独立公正原则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立与公正是司法的主要特征。其中,公正是司法的核心。
5.人权保障原则
九.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由公民享有的某些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公民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或应尽的根本责任 2.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3.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忠实履行公民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提高以下认识)
(1)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2)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受到限制的,而非不受任何限制的
(3)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宗教信仰自由
(4)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5)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6)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7)特定公民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5.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与之并列,更不能超越之上 2.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民主党派、华侨和其他爱国人士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任期
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4.职权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行使国家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的重要领导人
最高监督权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十一.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一)被授权组织 1.概念
被授权组织是根据行政授权而享有行政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2.特征
(1)被授权组织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予
(2)被授权组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同时也依法承担行政职责(3)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3.种类
群众自治性组织、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性团体 其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受委托组织 1.概念
受委托组织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代替行政主体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组织 2.特征
(1)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2)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委托条件
(1)委托主体的条件: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第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第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地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
(3)委托内容的限制条件
一般是有关社会性和群众性的行政管理职权,而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权则不宜予以委托(如海关管理、税务管理等不宜委托)十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十三.行政救济
广义的行政救济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因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以及因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广义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行政申诉制度,行政揭发、行政检举和行政控告制度等)
狭义的行政救济是指从法律救济本质特征角度予以确认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 十四.犯罪的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十五.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3.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不满16周岁的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罪行的,负刑事责任
4.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十六.共同犯罪 1.概念及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一是在犯罪主体上,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三是在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从是否任意行形成上划分,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从是否有预谋角度划分,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从是否有分工划分,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4)从有无组织划分,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1)主犯
对主犯的处罚有两种: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一般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迫参加)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有三种情况:一是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罪刑的,教唆犯视同主犯处罚;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视为教唆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十七.民事行为和代理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十八.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十九.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的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所立的遗嘱将其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成为遗嘱继承 二十.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负责;兼有人资两合性(既有无限公司特征即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也有股份公司特征即以资本额作为公司信用基础);此外还有非公开性、设立程序简单、机构设置灵活等特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组织机构
(1)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权力机构)
(2)董事会(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由董事3到13人组成)
(3)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4)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二十一.股份有限公司 1.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公司组织浓厚的资本性;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以下,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或则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募集设立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3)创立大会
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发起人应组织召开创立大会,大会15日前予以通知或公告,要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5到19人)、经理 监事会
4.股票发行和转让(1)股份发行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但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是记名股票。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股份和股票的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2)股份的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十二.票据权利 1.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收款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失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十三.经济法的概念
通常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十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积极义务
①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②生产者应当使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
③生产者应当使产品包装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2)消极的义务
①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②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不得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④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积极义务
①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③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2)消极义务
①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 二十五.税法的构成要素
1.纳税主体(税款的直接承担着,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2.纳税对象(纳税客体)
3.税目(各个税种规定的征税项目)
4.税率(我国现行适用的税率主要有四种: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5.纳税环节(应缴纳税款的环节)6.纳税期限 7.减税、免税
8.罚则(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二十六.劳动争议的解决 1.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种类
劳动争议是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所发生的纠纷
种类:(1)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
(2)执行劳动法规的劳动争议
(3)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
(4)其他劳动争议 2.解决方式
协商(企业和职工自行进行协商解决争议)
调解(调解委员会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议)
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仲裁前置,即打官司前必须要仲裁 二十七.民事诉讼证据 1.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其特征是:(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证据具有客观性
(2)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即证据具有关联性
(3)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并按法定程序提取的事实,即证据具有合法性 2.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包括学理分类和法律分类
(1)学理分类:一是按证据的来源,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二是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三是按证据与当事人的关系,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正(2)法律分类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必须证明的事实,亦称待证事实。包括三个方面:当事人主张民事实体权益权益法律事实;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证据事实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承担举证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免除举证责任的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4)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4.查证责任
查证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负有的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证据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责任;二是审查核实证据的责任 5.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
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由于时间过久及其他原因有可能造成灭失、腐败或难以提取的证据,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保存这些证据证明力的活动。需要采取保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可能;二是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
二十八.强制措施的内容 1.拘传
拘传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将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强制措施;也不同于拘留和逮捕,它不具有羁押的性质,讯问后应立即释放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适用于下列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5)法定羁押期满不能结案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循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有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
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同。一般适用于找不到保证人,或者违反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尚不够逮捕的情形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违反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期满及时解除 4.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法定紧急情形下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的可现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或单位,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5.逮捕
逮捕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逮捕必要(是指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并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
在强制措施体系中,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二十九.我国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我国《行政诉讼法意见》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参照”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行政诉讼法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行政诉讼法只作原则规定的,具体的规则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诉讼的需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不得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和性质相冲突。
“参照”适用意味着人民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掌握 三十.行政侵权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1.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是行政侵权赔偿的主要方式;同时其他责任形式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赔偿金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年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以上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为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③、④规定赔偿
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⑤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⑦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3.行政赔偿费用来源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 三十一.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和当然享有的权利。一般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了解一下: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管辖权主要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前两者是基本内容 2.国家基本义务
承担尊重其他国家基本权利的义务 三十二.引渡和庇护的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三十三.人权的国际保护
1.人权的概念和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新分支,指的是尊重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人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现阶段的概念包括三个部分:个人的基本权利、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因此国际人权法也可以分为个人人权法、民族自决权法和发展权法三个部分 2.国际人权保护公约
继《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之后,联合国通过或制定的有关人权方面的重要宣言和公约达50多件,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各项具体人权:
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所有人民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人人平等,宗教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等项权利和自由。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工作的权利,并有权享受公平与良好之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水平,包括适当之衣食住行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有权享受可能达到之最高标准之身体与精神健康;有权受教育;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对其本人从任何科学、文艺或艺术作品所得之精神及物质利益,享受保护之惠;母亲和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和协助
以上各项具体人权,并非是直接赋予个人的,均需借助缔约国的国内法来加以实行
3.关于人权问题的认识分歧
人权问题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涉及国际关系中一个敏感的领域,各国对于人权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
发展中国家首先重视集体人权,即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强调,侵犯民族独立和国家爱主权构成对基本人权最严重的侵犯,并强烈要求集体制裁大规模侵犯民族权利的种族主义政权,强烈反对霸权主义。在涉及外国人待遇的问题上,坚持国民待遇标准
发达的西方国家则偏重传统的西方式人权概念,认为所谓“人权”就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为本国侨民在所在国谋求所谓的饿“最低国际标准待遇”。他们还常常以“保护”人权为由,干涉他国内政,这就严重违反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十四.冲突规范的概念(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
所谓冲突规范是指在调整或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定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三十五.公共秩序保留 1.概念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根据管辖权原则去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的裁决,如果其结果与本国国家的重大利益、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即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承认或适用 2.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学者认为)
积极作用:作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能够消除隐含在冲突规范中的某种危险性,以维护内国的根本制度和利益
消极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一种弹性制度,其消极后果就是给予了法官以适用公共秩序条款的广泛自由裁量权,因而导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常被滥用,或被法官用作任意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工具
3.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态度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十六.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主权原则
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严责。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3)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但应给予适当补偿 2.公平互利原则
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公平分享获得的成果,在相互交往中,应当做到有关各方互相有利
3.国际合作促进发展原则
该原则是国际合作义务与发展权相结合的产物。在国际合作中,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和积极支持。在发展权上,各国有权选择本国发展的道路,分享发展利益。
4.有约必守原则
各国在享受所签订的国际经济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应受条约的约束,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第二篇:法学概论复习重点
1、在法的分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类依据的标准是(B)
B.法的创制主体不同
2、在法的分类中,国内法和国际法分类依据的标准是(B)
B.法的创制主体不同
3、法的最初形式是(D)
D.习惯法
4、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专门案件的活动,称为(C)
C. 司法
5、依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由(C)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是(D)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7、.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C)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8、关于宪法,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A)
A.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9、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必须年满(C)。
C.
18周岁
10、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依据是(C)
C.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1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A)。
A.
人民民主专政
12、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B)。
B.
国务院
13、我国曾经实施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B)。
B. 法律
14、下列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是(C)
C.没收
15、行政救济的途径不包括(C)
C.行政调解
16、以下说法错误的是(C)
C.行政法有统一的法典
17、下列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的是(D)
D.
公民个人
18、下列哪种方式不属于行政救济(D)。
D. 行政许可
19、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标志是(C)
C.犯罪分子是否着手犯罪
20、犯罪客体是指(C)
C.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1、中学生A于1981年4月5日出生,1998年3月28日重伤一名同学,1999年1月2日被捕,对A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D.不负刑事责任
2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同时犯有数罪而判了数个附加刑的数罪并罚,实行的主要原则是(C)
C.限制加重原则
23、某甲在夜间入某住宅窃取财物后,纵火灭迹,他明知该住宅里有人睡觉,起火后可能被烧死,但他仍然放火烧房,结果大火烧死1人,某甲放火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B)
B.间接故意
2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是(D)。
D.某国外交人员在其驻我国大使馆内盗窃
25、轻罪重判的刑罚思想与刑法中的下列(D)原则相违背。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6、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门外,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得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其家中的一头牲畜。张某(A)A.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27、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D)
D.
无罪
28、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B)
B.
抢劫罪
29、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A)。
A.
始于出生,30、民事法律中,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公民下落不明满(D)
D.4年
3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B)。
B. 罚款
32、甲(10岁)与父亲一起在路上散步,对面乙牵着的一条狗突然向甲袭击,此时甲父正与路边熟人说话,没来得及顾得上甲,最后甲受重伤。甲的损失由(A)承担。
A.乙承担
33、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绯闻,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甲将该杂志告到法院,下列责任方式不适用于该案的是(D)。
D.排除妨碍
34、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C)。
C.国家和集体所有
35、下列权利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B)。
B.抵押权
36、下列各项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C)
C.继承权的放弃
37、下列事实中,哪一种事实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D)
D. 顾客多付售货员货款
38、下列有关债的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D..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39、下列不属于人格权的范围的是(C)。
C.亲属权
40、小张和养妹从小一起长大,产生了爱慕之情,他们(D)。
D.如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可以结婚
41、公民用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此种行为属于我国《继承法》上的(D)
D.遗赠
42、商法的调整对象(D)
D.商事关系
43、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形式有(A)
A.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4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B)
B.5000元
45、自然资源保护中最有影响力的基本法律制度是(C)
C.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46、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C)管辖
C.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47、在我国,因侵权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D)
D.可以由原告选择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48、甲从乙手中买得电脑一台,不久,丙说电脑是他的,并强行搬走。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返还电脑,法院在审理中,通知乙参加到诉讼中来。乙在诉讼中属于(C)。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9、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何种类型。(A)
A.书证
50、在法的分类中,根本法和普通法分类依据的标准是(C)
C.法的效力不同
51、人类社会最早产生法律的历史时期是(B)
B.奴隶社会
52、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包括(A)
A. 人
53、构成法律责任的核心要素是(B)。
B.违法或违约行为
5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A)
A.1954年宪法
5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是(C)
C.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56、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实行(B)
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7、宪法规定,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必须年满(B)
B. 四十五周岁
58、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有(D)组成。
D.
4章138条
59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依据是(A)
A. 修改的程序不同
60.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是(B)
B. 行政法治原则
61、关于行政立法,错误的理解是(D)。
D.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行政立法权
62、.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适用的原则是(A)
A.从旧兼从轻原则
63、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C)
C.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C)
C.6个月
65、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C)。
C.诚实信用原则
66、严某(男,13岁)与李某(男,18岁)商量好夜间去商店行窃,严某看好地形,准备好犯罪工具,制定好了行窃计划。当晚,二人行窃时被值班人员发现,送至公安机关。对二人应该如何处理?A
A.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李某独立承担刑事责任。67、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A)
A.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8、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B)
B.
间接故意
6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进行到最后6个月由于发生法定事由而引起时效的(C)
C.中止
70、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B)。
B.优先购买权
71、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A)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72、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下列人身权利中,属于公民身份权的是(B)。
B. 监护权
71、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D)
D.因胁迫而结婚的
72、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消灭的是(C)
C.胜诉权
73、下列不属于经济法的是(C)
C.土地管理法
74、下列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D)
D.冒用他人商标的行为
75、诉的要素不包括(B)
B.诉的参与人
76、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的证据,称为(B)。
B.物证
7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A)
A.调解
78、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B)
B.国务院
79、以下那部宪法指导思想存在着严重错误(B)
B.
1975年宪法 80、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
A. 单一制
81、依照宪法规定,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B)。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2、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C)
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83、我国《行政诉讼法》是制定的时间是(A)
A.1989年
84、甲教唆乙盗窃,两人为此制定了计划,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乙在盗窃时被人发现即逃跑。此案是(A)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85、陈某患精神病多年,虽经多方医治,病情并无好转,发作时精神狂乱,并伴有暴力行为。1999年4月21日,陈某在其居住的家属院中突然发病,用铁锹将一正在玩耍的儿童当场拍死。对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B)
B.
不按犯罪处理
86、甲与乙为邻居,甲长期将自家杂物堆放于乙家的厕所门前,乙享有(B)。
B..排除妨碍请求权 87、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A)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问基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A.不动产
88、我国《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C)
C.乡、镇人民政府
89、我国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包括(D)
D.兄弟姐妹
90、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属于(D)
D.流转税
91、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采取的审级制度是(B)
B.两审终审制
第三篇:法学概论重点
P1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P15: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最早一批奴隶制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国《十二表法》;公元前3世纪印度《摩奴法典》。中国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作禹刑”“夏刑三千”殷商“汤刑”,周朝“周礼”
P17: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P19: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P21:法律的阶级性
1、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
3、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4、任何意志包括国家意志都表现着人的愿望和追求,因而都具有能动的、自由的属性。
P26: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P29: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价值的特点:
1、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
2、人对法律的需要的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
3、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
P32:法律的各要素及内容
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1、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
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分类:规范本身的性质分类(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2、法律原则: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
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分类:
以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基本原则、具体原则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社会原则、专门法律原则
3、法律概念: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
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法律概念的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
P37: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用成文的形式(条文)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2、判例法: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或具有新
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习惯法: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俗和
惯例。
4、引证法:(法理法或法理)国家机关(主要的司法机关)引用某些经典或法学家的著作和言论作为处理事件或案件的法律根据。
5、宗教法:国家宣布或承认某些宗教典籍和教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P38:法律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
6、公法和私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始于罗马法学家)
7、法系:西文法学著作中一个常见的概念。
P44: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然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参透的。
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法律规范加以推行。
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各级地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其实,法律的每一项规定都渗透着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不同点:
1、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道德则与人类社会相伴始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律宽。
3、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道德依靠人们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之中。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一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
P45: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P4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的特点:它是在彻底
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
P51共产党的政策:党组织为了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1)则于法律是党的政策定型化、条文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
速力
3)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区别)
1)党的政策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体现,法
律是国家意志(全体人民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制定;法律由国家制
定
3)党的政策一般是号召性的原则的指导;
法律的规定比较准确和详尽。4)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内容广泛,不是所有内容都要
制定成法律。
P5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社会主义法律源源不断地从社会主义道德那里吸取内容,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反过来,又借助法律规范来维护和传播社会义道德。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调整的连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
P54:规律:(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
必趋势。
P5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或称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P5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守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P58:法律制定的权限:即立法权限,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P6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对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案的公布
授权立法:主要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把本属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总统或内阁等);便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授权。
P6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及其系统化
1、宪法
2、法律
3、行政学规
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认可的习惯
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P68:我国的法律体系
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诉讼法等。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总的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要做到正确:
1、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要求对案件的定性准确
3、要求对案件的处理适当
4、要求有错必纠
P70: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P71: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有: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位法中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3、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
4、不溯及既往
5、“变通规定”的法律效力
6、法律冲突的解决
P72:法律冲突的解决:
1、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冲突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的法律冲突
4、授权立法与立法与法律的冲突
守法: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P75:社会主义法律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
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分类:
1、从解释主体上分类
1)正式解释: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学理和任意解释。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
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
方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P76:违法: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构成的要件和种类:
1、违法的客体
2、违法的客观要件
3、违法的主体
4、违法的主观要件
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所彩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P78: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智力成果、行为、人体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P82: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这项要求,核心在于反对特权。
P94: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
2)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3)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
2)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P87: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
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P89:“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1、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
2、法治本身反过来又要求有详备的、反映社
会正义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制度。
区别:
1、固有的属性不周
2、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
3、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
4、经济条件的不同。
总的来说,有法制不等于有法治,但有没治
则不可以没有法制。
P9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
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
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的需要
P94: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
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
2、完善法律体系
3、强化民主法治
4、坚持依法行政
5、保障公正司法
6、搞好法律监督
P96: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个论断包含两层意思
1、宪法也是一种法律
2、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内容方面的特点(基本原则)2)效力方面的特点(最高法律效力)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合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P101:宪法: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发展:
1、资本主义:
美国:1776《独立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方宪法
法国:1789《权利法案》 法国:1789-8《人和公司的权利宣言》(人权宣言)
2、社会主义
俄苏维埃:1918《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一总社会主法宪法。
3、旧中国宪法: 中国大地主《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中华民主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
资产阶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工人阶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共同纲领》
4、新中国
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体会议) 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1980《宪法》(现行宪法)
P107: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1982年宪法)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期开放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由序言及总纲,公怕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微、首都四间组成,共138条。
P11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在家中的位。
P11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
志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P115: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要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
3、从政权利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
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
4、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
度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既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那么,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为什么没地直截了当地提无产阶级专政,而要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
1、我国的政权虽然由工人阶级领导,但工作阶
级在总人口中占少数,多数是农民。
2、任何国家政权都包含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
P116: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
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都和拥护社国统一的爱国者有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P117: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P118:政权组织形式: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
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P12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
质
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来看,通过民主
选举产生的各阶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广泛性,直接反映了各各爱国者在我国政权中的地位。
2)从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权力来看,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都代表人民全权利行使权力的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确立之后,就成为基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P12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利力的统一行使。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P123: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
1、选举权的普遍性
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子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先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取民的选举权利
P126: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与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形式。(单一制和联邦制)
P127: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
1、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性况来看。汉族占总人口的93.3%,少数民族人口少却占地面积为50%~60%。我国各民族形成一种大杂居小聚居的分状况,使各族人民在生活,文化等各各方面建立了密切不可分割的联系。
2、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
自公元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后,我国就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中央集权的国家,在长久的时间里,虽然出现过民族分裂的局面,但总的来说,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历史发展的主流。
3、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
我国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很不平衡,要实现各族的共同繁荣,单靠一个民族的力量是办不到的,只有在社国大家庭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民族人民的力量才有可能实现。
4、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国际上有一些不友的帝国总是试图挑拨我国各族关系,破坏团结,所以只有巩固国家统一,加强全民各民族的大团结,才能有效的保卫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5、总之,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形式,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总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我国民族关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P132:我国行政区域划分: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
3、县、自治县分为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P133:我国的经济制度
1、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在制是我国经济制度 的基础
2、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经济)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种的分配制度
4、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
产权
5、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P140: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
1、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
2、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
P148: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P150:“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意义:
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到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利的主体由党政府上升到国家,从而使之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由党和政府的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法的一项原则。
人权入宪不俟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促进人的个性解放和全而发展,而且对发展和完善我国民主宪政也具有重大意义。这是因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利是宪政的根本和最高原则,是宪法和宪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归宿,也是衡量是否真正实行宪政的根本标准。P151: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P153:我民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1)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民的人格尊严不爱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语、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1)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
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P16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社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P168:国家机构: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P169: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
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5、国家审判机关
6、国家检察机关
P170: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法动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精简的原则
P17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个性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个性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1)审查和批准国家经济和发展计划及计划
招待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招待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
定
4)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用其制度 6)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利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和监督法的实施
2、立法权
3、监督权
4、任免权
5、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6、荣典权
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P176: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
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P183:人民法院的组成:
1、高级人民法院
2、专门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利应遵循的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公开审判
3、回避制度
4、两审终审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方字进行诉讼
6、合议制度
7、审判委员会制度
P187:宪法的实施和保障碍
1、宪法的自身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2、普通法的保障
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P193:行政法律关系同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相比,特点有: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都根据法律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P194: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我国行政机关具有的特点:
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利力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利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于国家。
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利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3、它所行使的职权利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所担负的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
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P200: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行政管理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各种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P201:行政立法的分类:
1、根据权利的来源: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内容: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主体不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
法。
P203: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
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
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P204: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与合理原则
2、效能与便民原则
3、监督与责任原则
P206: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职,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行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业停产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P208: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
议作出裁决的活动。(包括: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调解)
P212:行政期间行政行为停止的情况: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
要求合进,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P213:行政行为的监督:
1、中国共产的监督
2、权力机关的监督
3、人民政协的监督
4、司法机关的监督
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6、社会监督
1)人民团体的监督 2)新闻舆论的监督 3)人民群众的监督
P220: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5、国家和社人利益原则
P22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P224:有继承权的几个死亡不能确定时间: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2、残废人各自均有继承人的,如辈分不同的,辈分长的先死亡
3、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间不民生继承关系,他们的遗产分别同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宣告失踪:依民法通同和民事诉讼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宣告残废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支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
P227:监护: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P228: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得的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P229:法人设立的四个条件: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P233: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
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P235: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的法律
行为
2、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3、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4、诺成法律行为和要物法律行为
P236:无效民事行为: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
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无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由他独立
实施的行为
3、恶意畅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
为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6、以合法开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一方以欺
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P23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为,均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237:民事法律行为附的条件:
1、必须是可能发生而又不一定发生的客观事实
2、这种条件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而不是由
法律规定的
3、所附条件不得有悖于法律、道德或公共利益
4、所附条件不行有害于相对人的利益
P238: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随的一种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2、3、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共有的种类: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主要通过共有人之间的协义进行,其原则是:
1、实物分割
2、变卖分割
3、作价补偿
P248: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特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丰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主要有:
1、相邻用水排水权
2、相邻通行权
3、相邻通风采光权
4、相邻管线安装权
5、共同使用受益权
P249:知识产权: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
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独占性、排它性)
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4、知道产权利具有时间性
P250: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著作、专利、商标权
1、著作权:
主体(著作权人)是作品的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后50年的12月31日。
2、专利权
主体即专利权人;依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作为专得权客体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即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而不采用“发明在先”原则。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各为10年。
3、商标权: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
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体仅限于注册商标;所有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权和使用许可权。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同一天申请适用“使用在先”的人。商标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P23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根据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即授权行为)而发生的。
2、法定代理:代理权不是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而是由法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的代理(对无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利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设定的借,其他理权利限的范围应在指定时加以明确。
P240: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情况:
1)代理期限届满或都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理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都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况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如夫妻离婚、收养解除等)而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P241: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它是一种绝对权
2、它是一种对世权
3、它是一种排它公
4、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P24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发生)
1、原始取得:凡对原无所有权的物的取得,或某物另原有所有权利,但与原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取得,均为原始取得。
2、传来取得:凡对原有所有权的物,根据原有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P246:共有:同一项财产有丙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P257: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法律特征:
1、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2、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的请求的义务的结合。
3、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P258:债的消灭原因:
1、因履行而消灭
2、因互相抵销而消灭
3、因混同而消灭,即债权人而一
4、因双方当事人协议免除而消灭
5、其内容与人身直接联系的债因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等
债的种类:
1、发生的原因:合同之债、法定之债
2、主体人数多少:单一之债、多数之债
3、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4、客体标的特:物定之债、种类之债
P259:合同的订立:
1、要约:在商务尤其是国际商务中称“发盘”
2、承诺:在商务尤其是国际商务中称“接受”
P260:合同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教育或性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格或都有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P261:“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的情况: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能可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P262: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
1、保证: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2、定金: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
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数额由当事人定,不得超过标的的20%)
3、抵押权:担保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
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借作债务履行的担保。
4、质权: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
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押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5、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拍卖等,从中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合同权利的终止: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合同已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特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况
P265:侵权行为之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
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P266: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
己获利益的,此种得利为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既无约定,又无
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用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务关系。
P267: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P268:结婚: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条件:
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3、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禁止结婚的情况:
1、许婚双方不得属于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新的亲属范围
2、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纸的疾病
P270: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利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共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
1、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人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P271:无效婚姻情况: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纸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纸龄的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养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P272:调解无效,应准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都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P273: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
2、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3、养父母与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子女关系
P277: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亲属间有经济能
力的人对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抚养的法律特征:
1、抚养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成立
2、抚养关系只发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
受抚养必要的一定亲属之间
P279: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
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3、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属
于权利能力的范畴)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处理遗
产的原则。
5、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P281:依我国继承法,可剥夺其继承权的情况: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危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
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P281: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中前三者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后三者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P282:遗嘱:被继承人生前所实施的处理其死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
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是常见的现象。这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
1、遗嘱和应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者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遗赠:公民还可通过遗嘱将个人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P285: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
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P286: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即人民法院无其民事权益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时效:2年
2、特殊时效:
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而致人损害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以上为1年
便有单位法规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限则长于一般时效期限(国限货物买卖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限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起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P290:商法(商事法):是与民法并列的同属私法性质的部门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商自然人、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即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具有的特征:
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国际相通性特征
公司: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采用股份有限公
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P292:公司法的分类:
1、基本分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总公司与分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
P29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
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
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负责
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P294: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
有限公司的出资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30万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10万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利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利、非专权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P299: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投资
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期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企业法人。P302: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
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平的清偿破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以及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之一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包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破产原因: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乏清偿能力
P305: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全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
P306:破产和解: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破产整顿:债务人的上级主管理部门为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起见,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的一系列改组、调整及共他挽救性活动。
P308:破产宣告: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破产宣告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1)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未到期限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2)所有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能依照破产
清算程序行使权利
2、对债务人的效力
1)财产转为破产财产,其权利由清算组承
受,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
移办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等 3)破产宣告后,职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4)对破产企业和相对人均款履行的合同,清
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P311: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间,无效行为: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分配:本着债权公平原同,将破产财产按积
压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在债权人之间进行的清偿程序。
破产费用的范围: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3、全权人会议费用
4、催收债务所顼的费用
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P312: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给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含义:
1、保险法上的保险为商业保险
2、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保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实施的 P313: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指投保人以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1、消除赌博的可能性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的程度
P314: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的物质损失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帮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
1、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限
3、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保险合同
4、代位求偿和委付制度是财产保险的特有制度
P315:人身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利益发生特定的事故(死亡、伤残、意外伤害等)或者达到合同约定期限时,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
1、保险主体的自然性和广泛性
2、保险金定值性
3、保险的储蓄性
4、保险费的非讼性
P316:人身保险的常见条款:
1、不可争辩条款
2、交费宽限期条款
3、复效条款
4、自杀条款
P317:票据:出标人自己承诺或者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票据具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的功能。
票据具有如下特征:
1、文义性
2、要式性
3、无因性
4、流通性
P319:票据的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
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6个
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起3个
月
P319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
灭的法律事实,是票据法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基础。
票据行为内容: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在票据背面或都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
并签间的票据行为
3、付款: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P320有效背书的要求:
1、背书应当连续
2、背书中不得记载有关事项
3、有些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会在见票时或都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都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即期汇票与远期
汇票,光单汇票与跟单汇票。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少一个,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P323: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直辖市本国经济运行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对象内容: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3、市场规制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P32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P327:税收: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元偿性三个特征。
税法的构要要素:
1、纳税主体
2、征税对象
3、税率
4、税种税目
5、纳税环节
6、减税免税
7、纳税期限
8、违间处理等
我国现行的税法适用税率包括比命名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P328:税务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1、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2、税款征收
3、税务检查
4、法律责任
P332:偷税: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都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指纳况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抿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P334: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宫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掩护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交易的行为4、5、6、7、8、9、10、11、商业贿赂行为
作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掩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违背购买都意愿搭售商品或都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 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
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通谋设标的行为
P335: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低于成本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P339: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
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P240:产品质量制度的内容: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产品标准化制度
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5、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抽查主要类型: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P344: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法不承提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
现缺陷存在的
P346:消费都权益保护法:调整在保护消费都权益过
程中发生的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获知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P348: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消费者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不做虚假宣传的义务
5、经营者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7、提供符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8、按照规定或约定实行“三包”的义务
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或者减免自身责任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受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爱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随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人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上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5、消费者因经宫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P349:消费者和经营都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P353:刑法: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待业是犯罪和对犯
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
P359:犯罪: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刑事法
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
罚惩罚性
P362: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1、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面:犯罪活动的观外在表现
3、犯罪主全: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
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的主观面: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
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P36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不同点:
1、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
对象不一定有损害
4、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
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P369: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下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
卫
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
4、防卫不能过当 P370:紧急避险:指为了国家、代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彩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争避险的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司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P371:犯罪预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预备犯的条件:
1、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
2、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3、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4、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P37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处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条件: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未能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4、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P37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中止的情况:
1、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构成:
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P374:共同犯罪:指两个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达
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
为
3、务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
意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1、同进犯罪
2、共同过失犯罪
3、单方故意犯罪
P376: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组织。
犯罪集团的特征:
1、人数较多,至少三人以上
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犯罪
3、重要的成员固定或都基本固定
4、者是预谋的实施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1、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2、从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胁从犯:被肋迫参加犯罪的
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
P378:刑法: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了实行
惩罚的一种强制的方法。
刑法的强制性特征:
1、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P380:刑罚的种类:
1、主型: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管制、拘役、有期徒行、无期徒行、死刑
2、附加刑:既能附加于主刑也能独立适用的刑
罚方法。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担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刑罚。(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剥夺犯罪分子短期的人身自由的刑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可以超过1年)
有期徒行: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不可以超过20年)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寮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罚金: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没有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总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P382: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的刑罚
死刑的主要表现:
1、死刑的法定情节是罪行极期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主体不能是未满18岁和怀孕妇女
3、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
4、规定“死缓”制度
P385:量刑: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刑的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2、以刑法为准绳
P387: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罪的犯罪分子。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数罪并罚: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项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P388:数罚并罚的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并罚
3、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罪的并罚
P389:缓刑: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如不违法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的制度。
符合缓刑事的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2年以
下有期徒行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
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P390:减刑: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
1、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行、无期徒行而在执行期间确在悔改者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行的犯罪
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行或者无期徒工
行,并且已经招待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2/1)
2、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不
再危害社会的
3、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暴炸、抢劫、绑架等
暴力性的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的、无期限的不得假释。
P392:刑法第87条,犯罪不再追诉的期限:
1、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工刑的,经过5年
2、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过10年
3、最高为10年以上,经过15年的
4、最高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 P393:刑法分则中的十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显而易见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P395:几种常见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
3、抢劫罪
4、盗窃罪
5、贪污罪
6、贿赂罪
P399:对贪污罪的处罚的标准:
1、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2、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的,处1-7年有期徒刑
4、数额在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P402: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0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5、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6、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
7、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P410:证据: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P412: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谁负有提出证据以证
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义务。
P41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加以强制性的限制的措施。
强制措施的种类:
1、拘传: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嫌疑
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不超过12小时)
2、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
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
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关以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不起过6个月)
4、逮捕:以羁押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
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拘留:公安机关在归纳争情况下对现在犯
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舯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P417:刑事诉讼阶段程序:
1、立案
条件:有犯罪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2、侦查
内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3、起诉
内容: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
4、审判
内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5、执行 P424: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才可适用
2、适用简易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
3、人民法院落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P431:民事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P432:民事诉讼的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
2、辩论原则
3、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P437: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的三要素: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P440:民事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律的规定,或人民院的指定,或经当事人委托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法协,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1、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
3、委托管理人
诉讼管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自己并不承担人民法院的实体民事权益争议作出的判决的法律后果,因而民事诉讼代理人只是民事诉讼参加人,而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P445: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P443: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特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先予执行情况: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争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
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P455: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
事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的法动。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
3、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4、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
受理和审判
5、行政诉讼必须向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行政诉讼法:是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56: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理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的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6、P457:行政诉讼期间停止行政执行的特殊情况: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法院落认为合理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
P460: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的特殊起诉: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斩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具体行政行为
P462: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
1、行政诉讼当事人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为两人以上,或者原被告双方均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4)第三人:因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代理人
P467: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和判决
3、执行
P474:国际法:(公法、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像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2、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3、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依靠国家本身
4、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P476: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国际法主体的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必须是国际社会成员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P47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
3、作不进干涉内政
4、平等互利
5、和平共处
P480: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保权
国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的例外
1、国家不能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国家元首、外
交代表行使管理权,这称外交豁免
2、国家不能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
管理权,这尔为主权豁免和或家豁免
3、为了保护国军用及其公司的重大利益,在一
家条件下,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些罪行实行管辖,这称为保护性管辖
4、某些特殊的国际罪行,各国易有权对其实行
管辖,这称为普遍性管辖
P485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1、国籍的取得
1)出生而取得 2)因入籍而取得的
2、国籍的丧失:自愿和非自愿
国籍的抵触: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或者具有不止
一个国籍,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P487: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的判刑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P488:庇护: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
来避难的处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P489: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点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P496:空中动持:在航空器内用暴力或暴威胁非法干
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尽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的产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P497:条约: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在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P502:外交特权与豁免: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个国外交代表在驻交代表在驻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
P505: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1、大会
2、安全理事会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4、托管理事会
5、国际法院
6、秘书处
P509: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1、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民事关系据以确立、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P511: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2、国际条约
3、国际惯例
P51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和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冲突规范的分类:
1、单边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性冲突规范
4、选择性冲突规范
P516:具体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关于人的行为能力
2、不动产所有权问题
3、合同问题
4、侵权行为责任问题
5、结婚和离婚问题
6、抚养问题
7、监护问题
8、继承问题
9、诉讼时效问题
P517:反致: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
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应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转致: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
系应适用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P519: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制造别一个连结点,以
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获得自己所希望的冷气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第四篇:法学概论重点
法学概论重点、难点
一、课程介绍
《法学概论》将系统介绍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理论,对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法律部门的基本原理和知识以及国际法方面的主要内容作比较详细、系统的介绍,注重法律的实践性、运用性和可操作性及内容的新颖性、丰富性。我们力求该书体系科学、观点正确、重点突出、理论有一定深度并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及非法学专业法学课教育教学实际,能为非法学专业法学课教育教学“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学生法制观念的养成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课程性质
学习法学概论,应以一定的哲学等社会科学知识为基础,同时,为学习其他有关课程或法律课程奠定法学知识基础。因此,法学概论课程的开设时间原则上应放在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基本的公共基础课之后,专业法律课之后。
以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与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为了避免与相关学科发生不必要的重复,在法学概论和教学中,应将重点放在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上。
三、重点、难点导读
(说明:本课以教材的前七章为教学重点。)
各章学习重点、难点 第一章 法理学 掌握法的定义,法的外部特征,法的渊源,法的体系,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创制和法律创制程序,法律规范,法律关系,违法,法律责任。
1、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1)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2)法律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由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3)法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必要性。
2、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具体形式和途径。第二章宪法学
掌握宪法的概念,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特点,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
1、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基本权利:1)人格尊严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思想和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诉愿权。
3)个人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社会经济权利: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
5)特定主体的权利: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烈军属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2)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其他义务。
(3)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特征:
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三章行政法学
掌握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行为的构成和效力,行政违法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复议的概念。
(1)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依职权作出的能够直接引起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行政性;特定性;法律性;可诉性。(2)抽象行政行为:
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约束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类行政规则的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2)抽象行政行为是依职权作出的单方行为,不以相对人的申请或合意为成立前提; 3)抽象行政行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其效力相对比较稳定;
4)抽象行政行为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同时具有不可诉性。(1)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依职权作出的能够直接引起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行政性;特定性;法律性;可诉性。(2)抽象行政行为:
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约束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类行政规则的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2)抽象行政行为是依职权作出的单方行为,不以相对人的申请或合意为成立前提; 3)抽象行政行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其效力相对比较稳定;
4)抽象行政行为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同时具有不可诉性。
第四章民法学
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的效力,物权的概念及特征,债的分类及一般原理,知识产权的特点及保护期限,法律对违法婚姻的规定,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在我国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在特定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的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的几种效力状态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4)法人成立的条件 1)G: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2)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代理及其种类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6)法定继承的内容
是指在没有遗赠、遗嘱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
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遗产的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7)人身权的种类1)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2)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8)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财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清算,没有约定的,按法定的夫妻财产制进行分割。分割遵从夫妻协议优先原则,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二、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第三、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四、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第五、离婚进或离婚后对财产弄虚作假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9)民事责任的概念 G:民事主体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刑法学
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犯罪构成要件和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罚的种类和具体运用,并在此基础上掌握几种常见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
1、刑法:
(1)犯罪:
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特征
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艰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联系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基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种犯罪的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条件。
1)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种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客观事实。我国刑法不承认“思想犯罪”,所以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危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危害。
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等,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3)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的人:一般而言,犯罪主体指的是自然人,但在特殊情下,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例如走私罪、贿赂罪等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须是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的人;
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通常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
(3)故意犯罪的几种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几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等几种形态。
(4)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条件: 1)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2)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对象条件,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 4)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受损害的行为。条件:
1)起因条件,即必须发生了现实的危险; 2)时间条件,即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 3)对象条件,即必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限制条件,即只能出于不得已; 5)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避险意图;
6)限度条件,即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另外,紧急避险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六章经济法学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税法的构成、纳税环节和税收保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环境保护法中的“三同时”制度等。经济法: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倒是交易条件的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毁誉行为;串标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2)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第七章刑事诉讼法学
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刑事辩护的种类以及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内容。
1、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2、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3、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名义保护该当事人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种类: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4、财产保全的概念
是指因为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裁定,以对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特定的财产或有争议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第八章民事诉讼法学
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民事诉讼当事人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普通审判程序的内容。
财产保全的概念
是指因为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裁定,以对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特定的财产或有争议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第九章行政诉讼法学
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一审和二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复议选择原则; 2)诉讼不停止原则; 3)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4)合法性审查原则; 5)不适用调解原则;
第十章 司法文书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教学(学习)重点:格式要求教学要求(学习目标):
1、全面了解公安机关侦查文书的基本内容。
2、了解并掌握常用的侦查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并达到能用会写的要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
教学(学习)重点:起诉书。教学要求(学习目标):
1、全面了解检察文书的基本内容。
2、了解并掌握常用的检察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并达到能用会写的要求。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 教学(学习)重点: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教学要求(学习目标):
1、全面了解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
2、了解并掌握法院主要的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并达到能用会写的要求。律师实务文书
教学(学习)重点:民事、行政起诉状,民事、行政答辨状,刑事自诉状,刑事上诉状。
教学要求(学习目标):
1、全面了解律师实务文书的基本内容。
2、了解并掌握常用的律师实务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并达到能用会写的要求。
第十一章国际法学 掌握国际法特征、国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引渡和庇护、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联合国的作用。
1、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指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各种原则、制度、规范的总称。
1)国际法所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的结果,通过条约和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3)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国际法的强制力主要靠国家自身保障;
4)国际法是同时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的意志。渊源:条约和习惯
现代国际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民族自决等等。
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外交代表机关和
外交代表在他国执行职务时,在互惠的前提下,享有驻在国给予的特殊权和待遇,并免受驻在国的管辖,统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第十二章国际私法学
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及连接点,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识别、反致的概念,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私法(1)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解决法律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实体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3)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德国人之继承,虽于外国有依据,依德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人的能国国依其本国法”
3)重叠性冲突规范:“夫妻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允许离婚时,不得为离婚请求” 4)选择性冲突规范:“在外国举行的婚姻,其婚姻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4)公共秩序保留:G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得排除有关的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适用。
3、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五篇:自考《法学概论》重点
法学概论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
重点章节:第一章第三节,第五节。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三章第二节,第四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七节,第八节。第五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六节,第八节。第七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二节,第五节。第九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八节,第九节。第十章第二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十一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第十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第十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七节,第九节。第十四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红色的为重中之中,论述和案例一般就出在这两章的内容当中,黄色的为重要章节。)
一、导论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它主要研究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法律的本质、特征、形式和作用理发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各种法律规范、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单选题考点P1
2、法学是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法律和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后,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单选题考点P1
3、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单选题考点P3
二、第一章
1、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具体地说,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以下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第一个决定性因素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第二个决定性因素是奴隶制的出现。多选题考点 P11
2、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单选题考点p12
3、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多选题考点p12—p14
4、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多选题,简答题考点p26—p28
5、法律的定义:我们把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名词解释考点p29
6、法律价值的基本分类:法律价值可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这是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对法律价值所作的基本分类。p29—p30
7、法律的要素: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P22
8、法律规范的结构: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由“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P33
9、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1)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政准则的确定程序,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p33—p34
10、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1)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2)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3)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原则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P35—p36
11、法律概念的功能:(1)认知功能(2)构成功能(3)规范功能p36
1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p37—p38
13、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P38—p39
14、西方法学著作在轮式法系问题是,多举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等五大法系。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中世界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P40
15、由于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然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P44这个是论述题考点,我个人认为老师出题时会问的是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两者的关系,大家把p44页的内容做一个整理,做好论述题的准备,要包括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三、第二章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特点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另一个特点。多选题考点P50
2、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1)当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替代社会主义法律P50—p51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和区别这个需要大家自己找答案p53—p54
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一致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多选题考点p55—p56多选题考点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总则中直接规定的立法基本原则有五项:(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p56—p58多选题考点
6、我国社会之后狐疑法律制定的程序p62—p63(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案的公布,宪法和立法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P63-66 由于制定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各种类别的法律渊源。(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具有最高的效力。(2)法律 法律也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但也在全国有效。(5)军事法规与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它的效力只及于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名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所辖区域内有效(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其他规范性文件。(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8、调整对象虽然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重要依据。此外,在划分法律处部门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数量。P67单选题考点
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部门 一般认为„„等法律部门。P68 10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方式有两种,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P68 11 在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某些行政机关是法律适用的专门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P69 1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总的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下述一般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包括:上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6法律冲突的解决)P69-72 13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1)效力是指„„和人的效力。(2)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某个特定的日期生效。(3)对人的效力:我过法律适用于居留„„和无国籍人。P73-74 14 法律解释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
(一)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 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正式解释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也称为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 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二)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可以划分为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和字面解释。
(三)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可以划分为文法解释„„地位所作的解释p75-76 15 违法的概念、违法构成的要件和种类 要件包括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种类:违法行为按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行政违法行为。P76-77多选题考点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行为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单选考点
按照违法的行为的性质,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多选题考点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及其危害社会的程度。名词解释考点 法律制裁科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P76-77 17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1)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义务的资格。凡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具有权利能力„„精神病患者等。权利主体的范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很广泛大体上有公民,作为整体的国家,各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一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的客体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智力成果即精神财富,行为即人们有意识的活动,人体是指由人的全部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P78-79(3)法律关系的内容
p79述题考点 18 法律事实 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两类:(1)事件(2)行为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含义„„这是建立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属。P82 2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P82-83多选题考点 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一种国家制度。P84 4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割的„„互相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这个是论述题考点,大家把p84-85页的内容做个整理,做好论述题的准备。5 法治的含义:法治就是“依法治国”,指的是在民主国家中„„依照法律办事。P89 6 法制与法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的来说,有法制不等于有法治,但有法治则不可以没有法制。这个是简答或是论述题考点,大家把p89-90页的内容做个整理,做好准备。7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3)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P91-93 8 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2)完善法律体系。(3)强化民主法治。(4)坚持依法行政。(5)保障公正司法。(6)搞好法律监督。P94-95 第四章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P101名词解释考点 2 宪法的性质: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二是说,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居于首要地位。第一:内容方面的特点。第二效力方面的特点。第三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三)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P96-99 3 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1)英国虽然是宪法的发源地„„它的宪法是所谓“不成文宪法”。(2)1787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P101-10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宪法的一般特征„„提供了丰富的经验。P104-105(2)1954年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P105(3)1975年宪法(4)1978年宪法。(5)我国的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我国的立国之本,也是我们的立宪之本。P107 6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地位。P111名词解释考点 我国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我国国家性质的确认。P112单选题考点
8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简答题考点,将p112-115四点进行归纳,整理。9(1)我国的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和建设胜利的一大法宝。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总结成„„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P116(2)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P117(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不是国家机关。P117-118 10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二者的关系是„„p118-119简答题考点,我个人认为比较大可能是问两者的关系,请大家做好总结
1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P119-120 1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因为(1)第一„„(2)第二„„(3)第三„„p120简答题考点
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第一„„(2)第二„„(3)第三„„p121-122多选题考点
14我国选举制度它的民族性在以下几个原则上得到了集中的反映:(1)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选举权的平等性(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有。直接选举是指人民„„选举产生。(4)无记名投票(5)代表向选民„„并受其监督。(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p123-126 15 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国家整体与„„关系的形式。现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上是两种„„由宪法加以规定。P126 16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民族平等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互助的基础和前提。实行民族平等,首先必须„„和自治权利。P129 17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第六。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P130-131 18 目前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为„„到这段最后p132 19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p133单选题考点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政治制度。P134单选题考点 21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P138单选题考点 22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产权。P139 23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是否具有某一个国家的国籍,是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的前提。P148 24在我国,公民与人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P148简答题考点,个人觉得会出公民与人民的联系与区别,请作好概括。
25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十界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一般认为,人权至少应包含生存权„„文化等权利。(3)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上„„党的十六大主题报告。(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根本标准。P149-150 26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第一„„(2)第二„„(2)第三„„(4)第四„„ p151-153多选或是简答考点 2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1)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在上述六项自由中,核心是言论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p155(3)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受法律保护。P156(4)批评,建议„„的权利p158(5)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四小点p159-160(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7)妇女的权益和„„(8)保护华侨的正当„„p153-162八大权利多选题考点 28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五大义务p163-165 29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重要工具。P168 30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体系由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组成:(1)国家权力机关。上级国家机关与„„是监督关系。(2)国家主席。(3)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领导关系。(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5)国家审判机关。上级国家审判机关与„„是监督关系。(6)国家检察机关。上级检察机关与„„是领导关系。P169 31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其中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是党的政治原则和„„最基本的原则。P170 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职权。P172-173内容
3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2)立法权。(3)监督权(4)任免权。(5)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6)荣典权(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P173-175多选题考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有两种:一种是经常性的„„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另一种是临时性的。P175 3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是由国家主席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驶的。P176 36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P176国务院的职权是:1---11小点p177 37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P178 3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P178 3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P180-181多选题考点 4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和人民政府。P181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不行使自治权。P181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宪法规定„„民族的公民担任。P182 41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成p182 42我国审判机关由下列人民法院组成:(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市辖区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2)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P183 43人民法院行使审批权应遵循的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2)公开审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心环节。(3)回避制度(4)两审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效力的判决和裁定。(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6)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7)审判委员会制度。P183-185多选题考点 44我国检察机关由下列人民检察院组成(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2)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P185-186 45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P189单选题考点 第五章
1行政管理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的执行活动。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90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所确认的国家各项根本制度„„立法依据和基本渊源。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P191我国行政法的另一主要渊源是国务院„„的部门规章。P192 2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各种社会关系。P192名词解释考点
3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十分广泛,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物,精神财富和行为等几大类。P192-193多选题考点 行政法律关系同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1)第一„„职能的社会组织。(2)第二„„行为为依据。(3)第三„„或者接受制裁。(4)第四„„予以解决。P193-194简答题考点
5行政机关是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P194名词解释考点。我国行政机关具有下列特点:一到四点p194-195解答题考点 6 行政机关按其职权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按其职权的性质,可分为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P195 7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的工作人员。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P195-196名词解释考点
8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乡科级副职。P197奖励分为:嘉奖„„授予荣誉称号。P198处分分为:警告„„p199 9公务员法中一些新设的重要规定:4点p199 10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P200 11行政行为按其方式,可分为„„P200多选 12行政立法的分类:(1)第一,根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2)第二,根据行政立法的内容„„(3)第三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P201 13行政立法行为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而行政执法行为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引起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P202-203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P203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活动的行为。P20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1)合法与合理原则„„(3)监督与责任原则。P204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规定„„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P205 14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多选和简答题考点P206-207 15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P207 1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P208 17我国行政强制的执行一般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一种是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执行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间接强制,二是直接强制,三是强制征收。P208-209 18行政复议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P210 19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数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P210-211 20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限期超过60日的除外。单选题考点p211 2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多选题考点p211 2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单选题考点p211 23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方式:(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权力机关的监督(3)人民政协的监督(4)司法机关的监督(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6)社会监督多选题考点p213-214 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一般可分为一般职能监督和专门职能监督。多选题考点p214-215 专门职能监督:专门职能监督是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包括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P216 第六章
1名词解释 民法: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218 2简单题 我国民法的特征:(1)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2)在人身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许多权利和义务是同人身或特定身份不能分离的(3)这些权利和义务虽然一般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成为一定财产关系发生的根据或前提。P218 3多选题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二)、自愿、攻破、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户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四)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五)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P220-p211 4名词解释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方(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p221 5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不可缺一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客体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P221-p222 6名词解释 法律事实:在民法上,把凡依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引起具体的名师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各管情况,统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依其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因素而可区分为“事件”(又称“法律事件”)和“行为”。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又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p222 7名词解释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p223 8法人的概念,法人在民法上是除自然人以外的另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民法通则规定,在我国,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多选题 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p228-p230 9名词解释民事法律行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P233 10单选题民事法律行为是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一种最为广泛、最为重要的法律事实。P233 11简答题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或者说是行为人有意识地为发生特定民事法律后果(或效力)而为的行为。第二,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P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