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印刷场所作业卫生管理规范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1-95255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8 18:01: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印刷场所作业卫生管理规范

关于发布《北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京安监发〔202_〕88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2_年8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制,包装装潢等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

第三条【方针原则】印刷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经费保障】印刷企业应保障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确保建设项目评价、职业危害治理、作业场所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体检等各项费用落实到位,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达标创优】印刷企业应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对职业卫生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生产工艺】印刷企业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第七条【生产设备】印刷企业应优先采用自动化高、噪声低的生产设备,加强密闭,减少职业危害。第八条【生产布局】印刷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第九条【作业环境】印刷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印刷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治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通风净化】印刷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危害,采取通风措施,降低作业场所毒物浓度。印刷企业应在调墨、印刷、复膜、胶订等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第十二条【个人防护用品】印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标识“LA”。印刷企业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劳动者应在以下工序佩戴防护用品:

印刷、折页、胶订、裁切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调墨、印刷、清洗油墨作业时,应佩戴防毒面具,不得使用自行装填活性炭的滤毒盒;胶订作业时,应佩戴防烟尘口罩;显影、调墨、清洗墨辊作业时,应佩戴适用的防化学手套。

第十三条【危害源隔离】调墨、复膜、印刷工序应隔离设置。

第十四条【公告栏】印刷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警示标识】印刷企业应在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作业卫生】印刷企业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毒物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

第十七条【物料存放】印刷企业作业场所贮存挥发性物质(如油墨、稀料)的容器应在通风区域内密闭保存和隔离。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责任制】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管理】印刷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体检制度、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等。

(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列明可实施急救的医疗单位,应定期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危害因素检测】印刷企业应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作业。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危害告知】印刷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二十二条【危害申报】印刷企业应将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和变更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第二十三条【防护设施维护】印刷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培训】印刷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档案备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二)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三)各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四)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五)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等。第二十五条【健康监护】印刷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相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化学品安全技术中文说明书】印刷企业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湿液等化学品的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该说明书应建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印刷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五)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八)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十一)职业病病人档案;(十二)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附则】本规范自202_年8月1日起试行。

第二篇: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第三条

用语含义

(一)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二)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

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第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五)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第六条

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间

1.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2.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3.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5.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三)公共卫生间

1.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水冲式便器,便器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卫生间应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和盥洗池。

2.卫生间应设有照明和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通。

(四)储藏设施

储藏间或储藏柜应有足够的储藏空间,门窗装配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和防病媒生物侵入设施。物品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并明显标识。

(五)通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六)采光照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

(七)废弃物存放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加盖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八)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污水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安装防鼠网,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

第七条

设备与工具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二)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三)美容美发场所应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美发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物品柜或器械车。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八条

操作规程

(一)美容美发场所经营者应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参照《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录1)和《推荐的美容美发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工具清洁计划》(见附录2),制定本场所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

(二)经营者应当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卫生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操作。第九条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一)采购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物品的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应向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溯源。第十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一)公共用品用具应按服务功能和种类分类存放,专柜专用,保持洁净。

(二)化妆品、消毒产品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变质或过期产品应及时清除并销毁。第十一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一)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二)公共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三)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第十二条

公用饮具消毒

(一)公用饮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应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饮具。

(二)饮具清洗消毒后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第十三条

美容、美发操作

(一)从业人员操作前应认真检查待用化妆品,感官异常、超过保质期以及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得使用。不得自制或分装外卖化妆品。

(二)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着洁净工作服,工作期间不得吸烟。美容从业人员应在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戴口罩,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使用专用工具。

(三)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四)美容、美发、烫发、染发所需毛巾和工具应分开使用,使用后分类收集、清洗和消毒。烫发、染发操作应在专门工作区域进行。

(五)美容用盆(袋)应一客一用一换,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套。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管理组织

(一)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具有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第十五条

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一)制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参照《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见附录3)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学习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制止其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管理档案。

(四)督促从业人员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卫生标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五)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制止美容美发场所非法加工、制作食品。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须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并建立索证制度。

(七)参与其他保证场所卫生的有关工作。第十六条

证照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及健康相关产品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完备。第十七条

卫生档案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及消毒设施设置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等。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十八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健康管理

(一)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第二十条

卫生知识培训

(一)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应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二十一条

个人卫生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保持工作服整齐干净。

(二)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附录1 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

(一)手工清洗

1.去除用品用具表面的大部分污渍。2.用含洗涤剂的溶液洗净用品用具表面。3.用清水漂洗干净用品用具。

(二)机械清洗

按洗涤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消毒方法。

1.蒸汽、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主要用于毛巾、面巾、床上用品等布、棉制品的消毒。2.红外线消毒箱:温度﹥120℃,作用3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制品。

(二)化学消毒。包括使用卤素类、季胺盐类、醛类和乙醇等消毒药剂,消毒后,应当用净水冲去用品用具表面的消毒剂。

1.氯制剂消毒:使用有效氯含量500 毫克/升的溶液,作用30~60分钟,主要用于面盆、毛巾、拖鞋等非金属类、不脱色的用品用具浸泡消毒和物体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戊二醛消毒:使用浓度2%戊二醛溶液,作用6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用品用具的浸泡消毒。3.新洁尔灭消毒:使用浓度0.1%的新洁尔灭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消毒和工具、器械浸泡消毒。

4.乙醇消毒:使用浓度75%的乙醇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和高频玻璃电极、导入(出)棒等美容器械涂擦消毒。

三、保洁方法

(一)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免造成再次污染。

(二)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放入保洁柜内贮存。

四、室内空气、物体表面的消毒(在传染病流行季节时)

(一)室内空气的消毒方法:

1.采用15%的过氧乙酸关闭门窗熏蒸1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7毫升/平方米。

2.采用0.5%过氧乙酸关闭门窗气溶胶喷雾,消毒1~2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20毫升/平方米。3.采用1500毫克/升含氯消毒剂关闭门窗气溶胶喷雾,消毒1~2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20毫升/平方米。

4.紫外线:紫外线灯每10平方米安装30瓦紫外线灯管1只,悬挂高度距地面2~2.5米,照射时间为60分钟,上班前和下班后每日2次。

(二)物体表面消毒

消毒方法:采用500~1000毫克/升含氯消毒剂或0.1%~0.2%过氧乙酸喷洒或擦拭,作用时间60分钟,消毒药剂用量:50~200 毫升/平方米。

五、注意事项

(一)使用的消毒药剂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消毒作用时间应当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物理消毒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持设备正常运转。

(三)使用的化学消毒药剂应当在保质期内,按规定贮存。配好的消毒液浓度降低后应及时更换,氯制剂每4小时更换,戊二醛溶液每7天更换。附录2 推荐的美容美发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工具清洁计划项目频率使用物品方法

地面 每天营业结束或需要时 扫帚、拖把、铲子、刷子、清洁剂和消毒剂 1.用扫帚扫地

2.用拖把以清洁剂、消毒剂拖地 3.用铲子、刷子去除余下污物 4.用水彻底冲洗干净 5.用干拖把拖干地面

墙壁、天花板(包括照明设施)和门窗 每月一次或需要时 抹布、刷子和清洁剂 1.用干布除去干的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风干

工作台及洗涤消毒间(桶、盆)每次使用后 抹布、清洁剂和消毒剂 1.清除碎头发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用品用具及工具设备 每次使用后 抹布、刷子、清洁剂、消毒剂和消毒柜等 1.清除碎发及污物 2.用水冲刷或用水煮沸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设施消毒 6.风干

7.保洁柜分类存放

通风设备和空调 每天营业结束、每年(正常情况下)抹布、刷子、喷雾器、清洁剂和消毒剂 1.用抹布、刷子擦去积尘与霉斑 2.用清洁剂、消毒液抹擦送、排风口

3.用清洁剂、消毒液清洗消毒过滤器(网)

4.每年清洗消毒表冷器、加湿器、新风机组、冷凝水盘一次 废弃物暂存容器 每天营业结束或需要时 刷子、清洁剂和消毒剂 1.清除碎发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附录3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 检 查 项 目 结果

环境

卫生 1.美容美发场所环境是否整洁、舒适、明亮,空气是否无异味 2.是否有数量足够的干净清扫工具

3.墙面、天花板、门窗等是否有涂层脱落或破损 4.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是否有效 5.废弃物是否及时处理

6.室内安装集中空调系统或机械通风是否定期清洁

操作

过程 7.设施、设备是否定期清洁

8.美容美发工具是否配置充足,分类存放,标识明显 9.洗涤消毒间是否专间专用

10.用品用具使用前是否经有效清洗消毒

11.清洗消毒水池(桶)是否与其他用途水池(桶)混用 12.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13.美容美发用毛巾、面巾、工具及胡刷是否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14.使用消毒药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消毒记录是否完整 15.美发洗头池是否每天清洗消毒,美发用围布是否每天清洗消毒 16.烫发染发区域机械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17.皮肤病专用工具是否专用

18.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美容人员操作时是否做到双手清洗消毒,是否戴口罩

个人

卫生 19.从业人员穿戴的工作服是否定期清洗消毒 20.从业人员操作前及接触不洁物品后是否洗手、消毒 21.从业人员是否留长指甲、戴戒指

22.从业人员上厕所前是否脱去工作服

健康

管理 23.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培训证明

24.是否有从业人员患有妨碍从事美容美发工作的疾病而未调离

用品

采购 25.是否索取销售发票、合格证明,批量采购时是否索取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报告

用品

贮存 26.是否明显区分,存放场所是否分开、不混用 27.储物间存放用品用具是否离地隔墙 28.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29.消毒后用品用具是否贮存在清洁专用保洁柜内

违禁

产品 30.是否使用包装标识不全和自制化妆品

第三篇:游泳场所卫生规范1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将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量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

(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现场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原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水底河岸边地址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涉及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类游泳场所应将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第五条

环境卫生

(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急救室、男女更衣室、男女沐浴室、男女厕所、游泳池、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库房等房间。各功能区的位置要按更衣、强制淋浴和浸脚、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

(二)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三)男女更衣室地面应用防滑、下渗水、抑郁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铺设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并设有排水沟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配备与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不透水材料并应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四)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下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铺设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并设有排水沟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水排水设施。

(五)游泳池应设深水区和浅水区,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35米。进水口应设在浅水一端,出水口应设在深水区池底最深处。出水口应安装搁栅,口径一般要大于进水口的4倍,全部池水应保证在4小时内排净。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下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室内游泳池的屋顶内壁宜切成拱形,以便使水蒸气凝结后从两侧流下。游泳池外四周应铺设防滑易于冲刷的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排水沟面用栏栅覆盖,污水排入下水道。游泳池池壁或池边设溢水槽。

(六)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设水池时不应予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七)淋浴室通往游泳池直道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厂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八)室内游泳池宜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九)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能够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时应有防止泄露措施,包括水处理机房应相对封闭,房间内有紧急报警装置等,使用的液氯在安全方面应符合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要求。

(十)人工游泳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游离性余氯、PH值、温度等水质监测设施设备。

第七条

天然游泳场所设施、布局

(一)天然游泳场的四周应设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水深示意标志,尤其是海滨浴场应选择岸边事宜地点设置更衣室、淋浴室、指挥台、望远镜、通讯广播设备、急救室,设备救生圈(船)、救生人员及有关物品等。

(二)天然游泳场所应有平坦的入水走道通向水域并经常保持走道卫生。在天然游泳场所水面应按一定水深范围分别设置不同颜色且颜色鲜艳的浮筒,并有告示说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围。

(三)天然游泳池应配备必要的PH值、透明度等水质检测设施设备。第八条

公共卫生间(厕所)

(一)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同一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厕所。厕所地坪应低于淋浴室,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米高的墙群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男厕所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两个小便池,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

(二)厕所内便池宜为蹲式,采用坐式便池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厕所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空调管道相通。第九条

水质

游泳池(包括天然游泳池)水质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提供的饮水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第十条

通风

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有宽敞通道,机械通风设施能正常运转,冬季室温、空气细菌数、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等空气主要监测指标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照明

室内游泳池自然采光系数不低于1/4,夜间人工照明,水面照度不低于801%。开放夜场必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开放天然游泳场所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第十二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游泳场所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该容器应密闭加盖,便于清理,并能有效防止害虫孳生。第十三条

防虫害设施 游泳场所应设有防止病媒害虫的设施和措施。第三章

操作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操作规程的制定

(一)制定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

(二)制定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

(三)制定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四)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第二十四条

个人卫生

游泳场所工作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戴标志。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构及人员职责

(一)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游泳场所及从业人员应证照齐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二)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安全主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督浴、强制通过浸脚消毒池、强制性淋浴、游泳者的健康查验和泳后滴眼、救生、巡视监护等个岗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应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

(三)游泳场所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并更具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患者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第二十六条 培训、管理制度

(一)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日常清洗消毒灯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及检查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应当以公示。

(二)人工游泳池应固定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配备足量的净化、消毒剂。每场开放前、中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浊度等有一次以上当地卫生检查部门的游离性余氯、PH值、浑浊度、尿素、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结果报告,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内至少每半年有卫生标准所定项目的全分析合格结果报告单。人工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时,水温不应低于22°C.(三)天然游泳场所每年开放前应经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同时应更具《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表2中指定项目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每月不少于1次,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示。天然游泳场所开放时,水温不应低于16°C。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游泳场所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舒适,空气主要卫生指标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定点处理。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事件报告

(一)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方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公安、体育、卫生等部门。

(二)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溺水、氯泄漏等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当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时,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时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附近医疗机构救治,保护现场,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

(三)当发生下列危害健康事故之一的,游泳场所事故报告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

游泳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以及岗位资质证明等:

(五)制定池水循环净化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等实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

公共用品采购要求

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净化剂、清洁杀虫剂、急救物品及设施、消毒设施、饮水设备、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急救药物等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循环、净化、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第十六条

用品用具储存要求

应配备存放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急救药品与设施等的库房,物品分类存放,表上明显标记。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库房应有防止病媒虫害的设施和措施,设有机械通风装置,保持良好通风。消毒药剂和急救药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并密闭上锁,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第十七条

游泳池水净化消毒

(一)游泳池水质应经净化消毒后负荷《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要求。游泳池水宜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在有条件和需要的情况下,可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时,还应辅以氯消毒。

(二)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mg/L。

(三)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必须每4小时更换一次。

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消毒

(一)每班开场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用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擦洗。

(二)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更衣柜应予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想、清洁消毒工作。公共卫生间(厕所)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消毒。急救室应定期清洁消毒。

(三)其他饮水、消毒、抢救等设施设备应定期做好清洁消毒。第十九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游泳场所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第二十条 设备设施维护

(一)游泳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游泳场所游泳者的健康管理

(一)游泳者应经健康检查后合格进入游泳场所游泳,一切污染池水的物品不得带入池内。

(二)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症(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炎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的标志。第二十三条

卫生知识培训

(一)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基本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对从事技术性较强工作的人员,如水质处理、消毒、监护和急救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制度、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水质监测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督浴和强制性通过浸脚消毒池制度等;

(四)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

(五)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我还健康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发生传染病或危害健康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六)各种操作规程:包括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规程、空调清洗消毒规程等;

(七)有关记录:包括游泳池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记录、水质监测记录、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记录、培训考核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八)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有关消毒设施、消毒药物、饮水设备等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复印件等 第六章 附件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_年11月 17日起实施。

第四篇: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石棉工作场所石棉尘浓度得到有效的控制,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石棉作业中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使用、贮存、加工石棉场所职业病防治活动,涉及的工作场所包括石棉矿采掘或石棉原料、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加工、使用、修理、拆除、运输和贮存。

第三条

本规范制定了石棉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为防止石棉作业中石棉尘散发、控制石棉尘污染提出了合理、有效、可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相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规范的一系列规定仅仅是为防止石棉作业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最基本要求。所有石棉作业用人单位除必须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为从根本上消除石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现有石棉作业用人单位必须逐步调整产品结构和品种,逐步缩小石棉或含石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规模;全面禁止开采、加工、使用角闪石棉即蓝石棉和含有此种纤维的产品,安全

合理利用温石棉;规范石棉开采、加工技术方法,坚决淘汰落后小石棉矿山,禁止乱采滥挖,取缔无证开采;坚决取缔和严禁家庭手纺石棉的作业方式;改善石棉产品包装质量,减少生产和运输中石棉尘污染;积极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石棉代用品,用新技术、新材料逐渐取代石棉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二章

石棉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建筑布局

第七条

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一)生产区、居住区、废物处理场等用地、生活饮用水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点应同时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防止因含石棉纤维废弃的扩散、石棉废弃物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二)厂区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源的下游;

厂区必须远离居住区,应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厂区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一)生产区必须与非生产区分开,不得混合布置;

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在生产区内不得设置其它非生产用房。

(二)产生石棉尘浓度较高的生产用房远离非污染设施,必须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易于扩散的地段,应与其它生产用房之间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九条

厂房内生产布局要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

(一)厂房内布置应根据生产流程安排,使供需衔接紧密,物料传送路径短,操作维修方便,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产生石棉尘较多的工序,应与其它工序隔开布置,应布置在厂房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二)厂房内石棉、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存放地,必须用明显颜色在地面标出区域,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中文说明。

第十条

厂房内必须符合建筑卫生学要求。

(一)厂房最低高度不应低于3.0m;

每个劳动者所占建筑容积小于20m3的厂房,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如每个劳动者所占容积大于20m3时,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20m3的新鲜空气量。

(二)厂房地面、天花板、墙壁应平整、易于清扫,便于收集意外事故溢出的粉尘;

地面应防滑。

第二节

辅助用室卫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辅助用室,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2_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辅助用室必须与石棉工作场所分隔开,避免受到石棉纤维污染。职工食堂、浴室还应符合其它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分别设置防护服存衣室和便服存衣室,以避免便服受到污染,防护服存衣室应有良好的通风。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洗衣房,指定专人负责防护服洗涤。

第三节

警示标志与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

凡从事石棉作业的场所、加工设备、盛放石棉、石棉制品或材料及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均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警示说明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石棉的生产者和供应者以及含石棉产品的制造者和供应者应负责在包装或产品上贴上简体中文警示标签,标明包装内或产品中石棉含量,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四节

职业卫生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一般职责

(一)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工作场所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石棉纤维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2_“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使工作场所空气中石棉纤维短时接触容许浓度不得超过1.5f/ml,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低于0.8f/ml;工作场所空气中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得超过1.5mg/m3,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低于0.8mg/m3。

(二)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石棉尘对环境的污染,使排入大气的石棉尘浓度符合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不得超过100mg/m3。确保石棉作业产生的废渣、废水,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三)石棉作业新建、改扩建、续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必须按有关审批程序规定,通过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有相同技术经济性能的石棉替代材料和用品;

优先采用无石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工艺、施工技术;应积极研究、开发和使用替代石棉的新材料。

(五)应广泛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其它综合措施,实现自动控制或隔离操作等工艺改革措施,防止劳动者直接接触产生石棉尘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

(六)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对产生石棉尘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必须采取密闭隔离、局部通风防尘等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必须保证工作环境保持洁净,及时消除石棉废物。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

(七)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使用、加工、贮存、运输石棉、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结果等内容。

(八)用人单位必须安装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备;

为劳动者提供合格、有效、充足的、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应在工作时间内为劳动者提供充足时间,供班前、班后的更衣和洗浴。

(九)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石棉粉尘日常监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档案,妥善保存记录;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对监测评价发现的职业卫生问题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十一)用人单位应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负责人也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十二)必须在石棉工作场所和设备上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

第十七条

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的一般职责

(一)必须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二)进入工作场所必须穿(佩)戴防护服、呼吸器和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且不得穿(佩)带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进入餐厅等非生产场所。

(三)劳动者应维护作业环境卫生,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时清扫环境;

应爱护各种中文警示说明、标志、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设施。

(四)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或将食物和饮料带入工作场所;

劳动者吸烟、饮水或就餐前必须洗手和洗脸。

(五)劳动者应定期接受健康体检,并如实反映症状;

按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一般防尘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工艺改造、卫生工程技术、行政管理手段等综合措施,尽可能降低工作场所石棉尘浓度,防止石棉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规范及国家有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按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并逐步实施本单位防尘计划。防尘计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或补充,以反映当代技术和发展现状。

第二十条

防尘计划必须经过充分的评价和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石棉作业使用的工艺和机械、材料、控制装置、劳动者人数、工作分工、操作程序和维护制度;职业病防护工程计划,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的检测和评价,防尘计划执行的详细进度安排,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大型用人单位的防尘计划中,应明确有关部门、科室或人员在防尘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一)新建筑、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设计或选择;

(二)材料、产品、机械或设备的购置;

(三)通风防尘系统和其它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立和维护;

(四)粉尘监测和职业危害评价、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

(五)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防尘计划必须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应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三条

控制石棉作业职业病危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包括。

(一)石棉纤维与其它材料结合固定,抑制石棉尘散发;

(二)自动化遥控操作,密闭围挡产尘设备,隔离尘源;

(三)全面通风;

(四)局部通风;

(五)湿式作业;

(六)设置隔离操作室。

第二十四条

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防止石棉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增加,减少劳动者接触石棉尘的机会。

(一)作业时必须首先开启通风防尘系统,劳动者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尽量采用自动化工艺或遥控系统,避免劳动者手工直接使用石棉或含石棉材料操作;

(三)加工、处理、使用、生产、清扫、拆除或清除石棉、石棉产品和石棉材料的工作场所,应经常保持潮湿;

(四)及时清扫机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减少石棉尘和废物的堆积;

(五)严格控制劳动者人数及其接触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机械设备和材料制造商必须提供石棉尘散发的特性、暴露水平和控制方法或设备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为防止石棉粉尘散发,应尽可能对生产全过程密闭围挡,并使其内部呈负压状态。对于无法完全密闭的生产工艺,应采用适当密闭形式,减少暴露面积,结合局部通风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从事石棉生产加工的车间必须保持负压状态,以防止潜在石棉尘对室外或相邻环境的污染。

第二节

通风防尘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下列有可能产生石棉尘的作业必须设置局部通风。

(一)石棉或含石棉材料进出料、输送、碾压、粉碎、筛分、混合和包装;

(二)石棉纺织品的梳棉、纺织、编织、缝纫、和裁剪;

(三)石棉水泥、摩擦材料的切片、冲孔、钻孔、锯、打磨和切削。

第二十九条

局部通风系统中排放的尾气必须经过除尘装置净化,符合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大气。

第三十条

局部通风防尘系统排放的空气一般不得回送到工作地点,除非能符合下列条件。

(一)石棉尘浓度远远低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2_“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并且不会使工作环境石棉尘浓度增加;

(二)通风防尘系统和净化设备经常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转正常;

(三)排放气体经专用仪器定时监测合格;

(四)通风防尘系统设计经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局部通风防尘系统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投入使用前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指定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定期对局部通风防尘系统等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证其运转正常。

第三十三条

工作场所全面通风与局部通风防尘系统结合,为工作地点提供新鲜空气,补充排走的含尘空气。全面通风量必须符合劳动卫生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单独采用全面通风的方法控制工作场所石棉尘的污染。

第三节

通风防尘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吸尘罩

(一)罩口形式和尺寸应尽量与粉尘发散源的产尘特点和范围适应;

罩口应尽可能靠近产尘部位,迎着含尘气体运动方向设置。

(二)石棉作业中,产尘部位应尽量采用密闭吸尘罩;

密闭罩需要有开口的,应尽可能减小开口尺寸。对于无法采用密闭罩的部位,也可采用旁侧吸尘罩、下部吸尘罩和上部伞形罩等适宜罩型。

(三)吸尘罩抽风量应按本规范附录要求,根据罩型和工艺设备运行特点确定。

第三十六条

(一)为防止积尘,应尽量采用圆形截面风道,直径不得小于100mm,尽可能被垂直或倾斜布置。

(二)每套防尘系统的吸尘点不宜过多,一般取5~6个,最多不得超过10个。

(三)风道内气流速度应适当,避免过高或过低。

在垂直风道内设计风速取8

~12

m/s;

水平风道内设计风速取16~22

m/s。

(四)风道材料应坚固、耐用、内表面光滑、不漏气、便于加工。

一般可采用薄钢板或镀锌钢板,其厚度可取0.51~1.00mm。

(五)风道与风道之间的法兰连接处应放置3~5mm的橡胶板作为密封垫,以保证不漏气。

第三十七条

除尘装置

(一)应选用袋式除尘器、静电除尘器等除尘效率高于99.97%的净化装置处理防尘系统抽出的含尘废气,以符合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二)在初始浓度较高的防尘系统中,应采用两级除尘装置。

降尘室、旋风除尘器等可用作第一级除尘装置;袋式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等高效除尘器应作为第二级除尘装置。除尘装置应定期清灰。

(三)除尘装置下部应设置锁气器等密封装置,并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证不漏气。

(四)袋式除尘器的滤料应坚固、耐用、捕集效率高、便于清灰(如平纹细布、缎纹滤布、玻璃纤维滤布、工业涤纶滤布);

滤筒应制成无缝圆筒状;过滤风速取1~1.4m/min。

第三十八条

(一)根据防尘系统计算总风量和总阻力,再乘以安全系数,选用离心风机。

安全系数取1.10~1.15。

(二)风道与风机入口连接处应设置软接头。

可选用工业帆布制作,长度不得少于300mm。

(三)风机应设置在远离工作地点区域并采取减振、隔声和消声技术措施。

有条件时,应将风机单独放置在隔离机房内,避免对工作地点造成噪声污染。

第四节

进出石棉工作场所的净化步骤

第三十九条

当开始工作时,劳动者必须:

(一)进入洁净存衣室,脱掉所有便服,放入洁净存衣柜,带上呼吸器;

(二)通过淋浴室,进入防护服存衣室,带上护目镜,穿上防护服(包括专用鞋、手套等);

(三)离开防护服存衣室,进入作业区。

第四十条

作业结束时,劳动者必须:

(一)进入防护服存衣室,通过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清扫防护服(包括鞋、手套等)和呼吸器表面所附着的石棉尘,脱掉所有衣物,放入存衣柜;

(二)佩带呼吸器进入污染淋浴室,并对全身洗浴;

(三)通过缓冲区,进入洁净淋浴室,摘下呼吸器和护目镜,洗浴全身;

(四)进入洁净存衣室,干燥后,穿好便服离开。

第四十一条

由洁净区(便服存衣室、洁净淋浴室)、缓冲区、污染区(防护服存衣室、污染淋浴室)共同组成的净化单元,应设置在距工作地点一定距离处。

第四十二条

应指定专人定期对净化单元进行清扫和维护。

第四章

石棉作业中的防尘措施

第一节

采矿和粉磨

第四十三条

露天采矿

(一)钻孔作业所产生的石棉粉尘,应通过钻机配备的抽风设备控制。

(二)应尽量不用或少用爆破方法采矿,以减少爆破产生的大量扬尘;

或用若干批次小规模爆破代替一次大爆破。

(三)矿区及其周围道路表面应经常保持潮湿。

第四十四条

地下采矿

(一)地下采矿必须保证有充足的供水源。

(二)作业期间应保持工作地点和地下各主要通道地面潮湿。

(三)应定期冲洗岩壁和墙角,防止石棉尘堆积。

(四)矿石装入矿车和传送过程中,应对矿石喷淋,保持潮湿。

(五)爆破采矿时,通风系统先运行一段时间,确认工作地点石棉尘浓度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2_“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浓度限值后,才能重新进入。

(六)新开出的岩壁和矿石应及时淋湿。

(七)所有地下巷道端头应进行有效的通风。

第四十五条

碾压和筛分

(一)为控制矿石碾压和筛分工序石棉尘散发,除留出进出料口外,应对碾压机、破碎机,筛机进行密闭围挡,在靠近进出料口处设置吸尘罩;

吸尘罩抽风量按本规范附录确定,使密闭罩内呈负压。

(二)振动筛机卸料口、入料口与其它设备应通过尼龙或其它材料制作的软接头密闭连接。

(三)排放的含尘废气必须通过高效除尘装置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一)应沿溜槽轴向方向进料;

通过输送带或其它设备向溜槽进料时,应对全过程进行密闭。进出料口应严密不漏气。

(二)溜槽应取保证物料滑落顺畅、无阻碍、与水平成最小倾斜角度布置并有足够的横断面。

(三)应避免长距离或较大高差垂直落料,以小于1m为宜。

(四)输送纤维的溜槽所有缝隙必须焊接严密不漏气;

输送矿石的溜槽,钢板阀连接处应设置密封垫圈。

第四十七条

物料输送

(一)输送机带宽和运行速度应满足输送物料的要求,而又不至于使物料从带上脱落;

返回带应通过刮刀式旋转刷清扫并尽可能密闭。

(二)所有输送机沿程应全部密闭,沿输送带以一定间隔设置吸尘罩。

(三)应在输送带接料、转运点等位置等容易散发粉尘的重点部位设置吸尘装置。

(四)吸尘罩与密闭罩紧密结合,应与输送带面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选用最小抽气速度,以避免物料损失。

(五)抽出的含尘气体必须通过除尘装置处理,符合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后再排入大气。

第二节

石棉纺织制品(包括隔热制品)

第四十八条

原棉处理

(一)轮碾机、混料机应采用整体密闭,在上部设置吸尘罩,风量根据本规

范附录确定。

(二)冲击式破碎机、平面筛应安装整体密闭罩,仅留出进出料口;

进料口与加料装置采用尼龙等软材料接头连接严密,出料采用吸棉嘴风力吸送。

(三)振动筛的机体应整体密闭,最好单独设置密闭小室;

劳动者除在检修和更换筛底等维修操作进入外,通常与其保持隔离。

(四)原棉加工过程中的物料传输,应采用气力输送的方法,避免人工运料;

气力输送系统应保持严密。

(五)常用运输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1.除应加强斗式提升机本身的密闭外,还应在机体上设置吸尘罩。当提升机高度小于10m时,可只在底部靠近受料点处安装吸尘罩;大于10m时,机体上下部均应设置吸尘罩。

2.带式输送机的防尘措施应按本规范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应对输送机整体密闭,在受料点和转运点设吸尘罩;其抽风量按带宽和输送带运行速度确定。当带速小于1m/s时,抽风量取每米带宽600m3/h;带速大于1m/s时,抽气量取每米带宽850m3/h。为防止物料损失,密闭罩体与吸尘罩口之间应设置低速前室。

3.应加强螺旋输送机自身密闭,并在受料点附近适当位置设置吸尘罩。

(六)应尽量对各种给料设备进行整体密闭并在受料点设置吸尘罩。

(七)利用物料重力将加工好的原棉从上部储料仓装入包装袋时,可在包装袋与卸料口衔接位置设置环形密闭吸尘罩,其抽气量取1800~2400m3/h。

当装袋部位设置三面围挡,形成抽气室时,敞口截面上应维持0.8~1.3m/s的气流速度。

第四十九条

梳纺设备

(一)应在梳棉机给棉箱或加料口、出料口、刺辊罩盖、锡林、道夫三角区、车肚、斩刀等易散发粉尘位置设置吸尘罩。

(二)应在不妨碍操作的情况下,在纺纱机两排锭子之间的空间内设置吸尘罩,每两个锭子设一个喇叭形罩口。

初捻机每个锭子抽风量取60m3/h,复捻机每个锭子抽风量取80m3/h。

第五十条

编织设备

(一)应尽量采用湿式织布新工艺代替干式织布的方法。

(二)仍采用干式织布机生产的,可在编织机上部设置伞形吸尘罩,罩口尺寸应能有效控制编织机石棉尘散发范围。

(三)编绳机上部设置伞形吸尘罩。

第三节

石棉水泥制品

第五十一条

准备石棉纤维和混合(一)使用无渗透性纸或塑料袋等密闭容器装载的石棉纤维原料,应尽量采用自动方法开启袋或容器,直接卸入密闭的混料系统。

手工开启原纤维包装或容器时,必须在有局部通风防尘系统运行条件下进行,不得采用振动方法抖落包装袋内物料。

(二)干式混料设备必须进行密闭,安装局部通风防尘系统,加料口和卸料口附近应设置吸尘罩,使作业在负压状态下进行。

(三)以开放式系统实施湿式混合和塑化材料的工艺,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或其他不产生粉尘的方法清除废料或风干的残渣。

第五十二条

车间内成品加工

(一)大批量加工石棉水泥制品时,应尽量使用低转速机械设备,安排在最后工序进行。

(二)剪切石棉水泥制品时,应逐件进行;应对表面和边缘应作密封处理。

(三)所有电锯、电钻、砂磨和粉磨机械必须安装局部通风防尘设备。

(四)人为搬运、堆放或移动石棉板、石棉瓦或其它产品时,应尽量轻拿轻放,避免石棉水泥制品坠地和拖拉。

(五)所有石棉水泥制品贮存在指定区域;

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清扫石棉水泥制品表面、贮存区地面、工作台面或设备上的粉尘;如果没有真空清扫器,可采用淋湿或湿布进行清扫。

第五十三条

现场作业

(一)应尽量把石棉水泥制品加工好后,再直接运到使用地点;

避免在使用地点从事会产生石棉尘的作业。

(二)应尽量选用产生石棉尘颗粒或碎片较大的手工工具或低转速机具进行作业;

不得不使用高速工具时,必须配备局部通风防尘系统等有效防尘技术措施。

(三)石棉板或瓦安装在天花板等高处位置之前,应完成打孔、修剪或锉磨等作业;

不得采用研磨或斧头凿的方法剪切石棉水泥制品。

(四)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清除剪切打孔等作业产生的石棉尘,保持作业环境清洁;若不具备真空清扫器时,可采用淋湿或湿布进行清扫。

第四节

摩擦材料

第五十四条

石棉纤维准备和混合按本规范

第五十一条

执行

第五十九条

混合料输送到注模成型工序

(一)应在密闭条件下,把混合料从混合区输送到机械加工区。

(二)不得不人工送料时,应使用密闭容器,保证容器与加工设备加料口连接紧密。

人工倾倒物料时,必须在开启通风防尘系统条件下进行。

第六十条

成型、凝固和注模机械

(一)应采用自动化系统将石棉纤维混合物配送到压力注模箱。

(二)整体密闭捏合机、炼胶机上部设置上吸伞形吸尘罩。

(三)注模成型设备应配备局部通风防尘装置。

第六十一条

在车间内摩擦材料成品加工

(一)所有钻孔、冲孔、切片、磨削、抛光或其它摩擦制品加工机械,加工衬套、离合器、刹车片的工序,必须配备局部通风防尘系统;

质检工序工作台面上应设置旁侧吸尘罩。

(二)应尽量使用已按要求切片、打孔或磨削加工好的材料进行产品再加工。

(三)应尽量使用产生石棉尘颗粒或碎片较粗的低转速工具或手工工具作业,不得使用高转速机具或靠研磨材料加工的机具。

(四)固定作业地点或机器应配置固定式防尘系统;

便携式移动工具应配备防尘机组。

(五)应采用湿式等适当方法清除成品表面粘附的粉尘;产品必须采用无渗透性材料密封包装。

(六)粉尘、碎片或边料必须收集起来,放入塑料袋等无渗透性密闭容器内密封好,并按本规范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在机动车维修站或修理厂修理刹车片和离合器

(一)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装置的真空清扫器清除刹车片和离合器表面积尘;若没有真空清扫器时,应使用湿布等清除污垢。严禁采用振打、压缩空气喷吹和干刷方法作业。

(二)除非安装有防尘系统,否则,不得使用电锯和研磨盘修理工件。

第五节

建筑、拆除和更换工作

第六十三条

(一)此处所指的对象包括石棉水泥材料和石棉板、石棉瓦一类的含石棉制品。

应禁止建筑安装作业中直接使用纤维状石棉材料。

(二)使用含石棉材料集中的位置,可划为独立区域并尽量与建筑内其它非石棉作业部分分开。

建筑物中使用石棉产品的位置应记录在案。

(三)使用石棉和含石棉材料作业的工作地点必须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未经许可的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四)建筑施工使用石棉制品或材料时,必须采取通风防尘、个人防护等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

若防漏层等粘接形式的作业使用石棉材料时,也必须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工作地点废物必须按本规范规定及时清除。

第六十四条

拆除和更换作业

(一)拆除含石棉纤维的设施或装置,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在拆除前,应由专人负责鉴定结构中是否含石棉材料,以保证含石棉作业按本规范规定执行。所有含石棉纤维的隔热保温层、隔声层、绝缘层等结构的拆除、更换都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二)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划定拆除工作区域的边界。

通常,周围边界距离拆毁石棉工作面不得少于10m,但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的增加和减少。拆除区域边界应使用绳子、栏杆围挡并设置明显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承担单位在开始拆除工作前,必须制定包括职业病防护措施在内的工作计划。

内容包括劳动者的个人防护、作业中石棉尘的控制措施、废物清理等。

(四)在多层建筑中进行石棉拆除作业时,应禁止载人电梯在进行拆除石棉作业的楼层停靠。

劳动者应通过防火通道或专用电梯接近作业区。

(五)拆除作业期间,必须关闭作业区域内的通风空调系统并对所有通风口进行遮蔽;

应尽可能把家具、设备等物品从拆除现场移开。

(六)拆除作业时要尽可能根据拆除对象的大小、形式和位置选择相应的拆除方法,使石棉尘产生的最少。

为防止拆除作业时,石棉尘从作业区向周围飘散,在适当位置安装通风机,使拆除工作地点产生12Pa的负压,抽出气体使用净化效率99.97%以上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净化。

(七)从事拆除和更换作业的人员必须了解石棉危害后果,明确含石棉材料的区域或位置,施工材料不乱放,掌握正确操作规程,穿配戴防护服和呼吸器及护目镜。

第五章

石棉废物的处理

第一节

石棉废物收集

第六十五条

应通过采用先进、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使石棉废物减少到最少。

第六十六条

废物收集装置的开口应便于调节和更换,防止粉尘泄漏。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收集容器或包装袋的更换。

第六十七条

应尽量采用聚乙烯等不渗透的透明塑料袋,便于观察装填量,避免装填过满而溢出。已装填满的包装袋口必须通过用绳系紧、胶带纸粘贴或纸袋口折叠两次,用封边机钉好等方法封严。

第六十八条

加工机械台面、周围和下面的积尘应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清扫并收集。无法自动清除和收集废物,不得不采用手工方法收集时,应提供密闭容器,容器应标明存放容量。石棉纤维材料应通过专用装置捕集,并送到生产设备回用。

第六十九条

修理和拆除含石棉材料时,应在工作地点地面铺设塑料布等不渗透材料,便于完工后收集废物。

第七十条

粘接石棉、石棉水泥构件和沥青橡胶等干边料、碎片等硬质残余物处理前应妥善保存,防止破碎和磨损;需要破碎处理的废物应在配有通风防尘系统条件下进行。淤泥或泥浆状含石棉废物应回收或放入特殊容器内清运,以防止泄漏。

第七十一条

所有待处理的石棉废物容器和其存放地点必须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盛放废物容器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设置通风防尘系统等职业病防护设备。

第二节

废物的运输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石棉废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泄露或遗撒。

第七十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道路事故等引起)偶然发生溢出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

(一)石棉废物溢出量较少时,应立即收集溢出的废物,重新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密封好,不得拖延;

(二)如果废物全部从容器或包装袋内溢出时,必须喷水淋湿,并立即覆盖,然后着手清除干净。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运输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偶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分发给负责运输的人员。

第七十五条

运输石棉废物车辆、重复使用的容器和遮盖物必须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进行清扫;没有真空清扫器时,清扫前必须全部淋湿。

第三节

废物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

废物处理场所必须有汽车车辆通道,尽量使废物直接运送到处理工作地点。必须指定专人经常清扫道路路面。

第七十七条

采取垃圾填埋法处理石棉废物时,应对填埋场所地下土层进行处理。应防止填埋过程中废物包装破损。

第七十八条

所有石棉废物,尤其是高密度废物必须填埋不少于20~25cm深度;当天运到的所有石棉废物必须当日处理完成,不得遗留;地表层距离石棉废物的最后填埋层厚度应不少于2m。湿废物必须采用与干废物相同的处理

方式进行填埋,防止风干后石棉尘散发。

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把本规范规定的内容打印分发给石棉废物处理的劳动者,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如果把石棉废物处理工作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承担,必须在委托合同书中明确体现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合同书中必须告知其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和后果,明确承包人应执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责,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六章

工作场所清扫

第八十一条

必须及时清扫工作地点,消除废弃物,保持工作环境清洁。

第八十二条

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经常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扫,以防止所有机械、厂房、生产设备、防尘设备外表面和所有建筑内壁积尘。清扫车间墙壁、天花板前,应使用塑料布等材料对生产设备或工作台面进行遮盖。

第八十三条

清扫工作应尽量在没有其他人员的情况下开展;如果其他劳动者因工作需要留在清扫现场时,确保已穿配戴防护用品。清扫作业时,安装有通风防尘系统的,必须运行通风防尘系统。

第八十四条

应保持地面完好、墙壁内表面、厂房天花板光滑,及时维护和修补地面裂缝、粉刷墙壁和天花板,使地面、墙壁、天花板易于清扫,不积尘。

第八十五条

石棉制品加工车间内墙壁面清扫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墙壁除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进行清扫外,也可采用冲洗的方法清扫,但冲洗的含石棉废水严禁直接排入地下污水管道系统,必须经过适当处理。

第八十六条

每班作业结束后,交接班之前,都应对机械进行清扫。对于无法使用真空清扫器清扫的机器设备表面,应采用油刷清扫。

第八十七条

用于捕集石棉粉尘和废物的真空清扫器必须安装有高效过滤器,并确保严密不漏气。真空清扫器的集尘包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更换和处理。

第八十八条

如果清扫器使用过程中,集尘包突然破裂,必须停止使用,立即移出作业区,把集尘包放入一个密闭容器内。必须用另一套真空清扫器对集尘包破裂的真空清扫器进行清扫。

第七章

个人防护

第八十九条

处于石棉工作地点内的所有人员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仅仅作为职业病防护措施之一,不得代替通风防尘等职业病危害防护卫生工程技术措施。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从事石棉作业的劳动者提供成套的、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呼吸器、头盔、面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和鞋罩等。用人单位必须督促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分发、清洗、保养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及时修理和更新,并做详细记录。

第九十二条

石棉作业选用的个人呼吸设备

作业环境石棉纤维浓度

(f/cc)

呼吸设备类型

≤1

配有高效过滤器的半面具

≤5

配有高效过滤器的全面具

≤10

配有高效过滤器的供气式呼吸器

≤100

压力供气式全面具

>100

压入式供气全面具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由专人负责向使用呼吸设备的人员说明使用呼吸设备的重要性、使用方法、完好性检验方法、保养要求。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能遮盖全身的成套防护服装,包括护发帽、防毒无渗透防护服、防毒无渗透手套、工作鞋或鞋罩、护目镜。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防护服定期洗涤。必须严格禁止任何人把防护服带回家中洗涤。

第九十六条

当委托他人洗涤时,应向承包人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要求。防护服送出厂外洗涤时,必须用塑料袋等密封容器装好,并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防止防护服运输、洗涤过程中散发石棉尘。

第八章

石棉尘监测

第九十七条

对所有可能产生石棉尘的地方都应该定期按GB10241-1996

“车间空气中石棉纤维卫生标准”附录A和GB5748-85

“作业场所空气中

粉尘测定方法”进行粉尘监测。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工艺或操作规程发生改变,可能引起石棉尘浓度水平变化时,应及时进行粉尘监测。

第九十九条

进行工作地点粉尘监测时,应在有代表性的典型作业条件下进行采样;把工作地点划分成若干区域,采样点布置在石棉尘浓度高、劳动者作业时间长、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采样点应靠近产尘源;在不妨碍生产操作的条件下,尽可能在劳动者呼吸带取样,且应避免粉尘直接飞溅入采样器内。

第一百条

为评价劳动者接触粉尘的程度,应通过个体采样器,采集劳动者呼吸带空气样品。个体采样应在每一班整个时间段的各个时刻连续进行,还应考虑短期粉尘浓度峰值。

第一百零一条

粉尘监测前,应首先查清粉尘发生源;确定采样时间和地点。按劳动卫生学要求,连续测定三天;每日上下午的相同时间段各一次,每次同一地点不同时间内采取不少于三个样品,测定结果取其算术平均值。粉尘采样结果应采用平均值和最大值的方式表述。

第一百零二条粉尘监测应有详细记录。

(一)监测日期、时间、地点和采样位置,被监测场所概况、空间尺寸、尘源部位和其它特点;

(二)用人单位名称、工序名称、加工材料的种类或成分、作业方式、生产工艺;

(三)工作地点通风和微小气候等相关资料,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状况;

(四)个体采样的确切位置,被采样人姓名、性别和工种名称;

(五)粉尘监测机构名称、采样和分析人员姓名。

(六)计算结果和分析、结论。

第一百零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粉尘监测记录保存、维护和汇编整理并向劳动者公布,监测记录至少应保存30年。劳动者有权按照程序查阅粉尘监测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当工作地点石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2_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限值时: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石棉尘浓度超标的工作地点设置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

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持续进行粉尘监测,直到石棉尘浓度符合卫生要求。

(二)用人单位必须将粉尘监测结果、需采取的补救措施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九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体检

第一百零五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以保证劳动者明确知道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方法、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负责人也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一)石棉尘对健康危害及其来源;

(二)使用、贮存、加工、生产和处理石棉的操作规程;

(三)工作地点清扫方法;

(四)材料安全数据表主要内容和含义;

(五)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的设置要求和含义或内容;

(六)偶然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七)通风防尘系统的作用、操作及其维护管理;

(八)个人防护用品的作用、正确使用方法、洗涤和保管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一百零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石棉作业的劳动者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在岗劳动者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劳动者上岗之前和离岗之前也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应包括排胸部X片、询问医疗和就业史及肺功能检查等主要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职业健康体检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有从事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健康体检发现由石棉造成的职业病应按相关职业病的申报制度进行上报。

第一百一十条

所有健康体检必须作详细记录,归入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至少保存30年。

一、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GBZ

1-202_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202_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16241-1996

车间空气中石棉纤维卫生标准

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5748-19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11651-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7956-202_

防尘服

二、相关术语

(一)石棉

本规范所泛称的石棉主要指温石棉。其它品种是面如青石棉、铁石棉、透闪石、直闪石、阳起石等在其卫生标准未制定之前,也可按石棉处理。

(二)呼吸性石棉纤维

指那些能被吸入并沉着在肺泡内的石棉纤维,其条件是:宽度小于3μm,长度大于5μm,长宽比大于3:1。

(三)石棉粉尘

指在工作环境中随空气传播的沉积或悬浮的石棉粉尘或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和石棉纤维,也简称为粉尘。

(四)石棉尘

石棉纤维和石棉粉尘的总称。

(五)石棉纤维浓度

悬浮在空气中的呼吸性石棉纤维数量,及每毫升空气中含呼吸性石棉纤维的根数(f/mL)。

(五)粉尘浓度

单位体积空气中所含石棉粉尘或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的质量,即每立方米所含石棉粉尘或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的质量(mg/m3)。

(六)工作场所

主要指矿山、生产车间、工地、机动车或劳动者为生产操作、观察,管理生产劳动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任何室内或室外地点。

(七)劳动者

1.为用人单位服务,从事接触石棉生产或操作的人员,无论其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是否获取报酬;

2.任何来自于培训或教育机构的实习或见习人员。

(八)防尘措施

指控制工作场所石棉尘散发,防止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一切卫生管理规定和工程技术手段。

(九)防尘系统

用于控制工作场所粉尘散发的通风防尘装置的集合。

(十)个人防护用品

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的个人所使用的各种职业病防护设备,也称个人防护用品。

(十一)全面罩

与头部密合,能遮盖住眼、面、鼻和口的罩体。

(十二)半面罩

仅能密合遮盖住鼻和口的罩体。

(十三)正压式呼吸器

一种呼吸器,使用者任一呼吸循环过程,面罩内压力均大于环境压力。

三、石棉作业的健康问题

(一)主要健康问题

1、石棉沉滞症;

2、肺癌;

3、间皮瘤。

(二)一般健康问题

1、胸膜斑、肺气肿、肺结核等合并症;

2、皮肤皲裂、接触性皮炎等皮肤病;

3、角膜混浊、水肿、感染等眼部损伤。

四、吸尘罩口风量

各种吸尘罩风量计算表

罩口形式

抽风量计算公式

公式中符号意义

密闭吸尘罩

Q=3600×V×∑F×β

Q-抽风量,m3/h;

V-罩体上所有缝隙或孔洞上必须保证的气流速度,m/s;一般取1~4m/s;

∑F-罩体所有孔洞的总面积;

β-安全系数,取1.05~1.10;

X-罩口平面距粉尘发散源中心的距离,m;

Af-罩口面积,m2;

Vx-零点控制风速,m/s;取0.5~10m/s;

V0-罩口平均风速,m/s;罩口三面围挡取0.5~0.75m/,两面围挡取0.75~0.9m/s,一面围挡取0.9~1.05m/s,无围挡取1.05~1.25m/s;

工作台面上有边旁侧吸尘罩

Q=3600×0.75×(5X2+Af)

×Vx

工作台面下部

吸尘罩

Q=3600×(10X2+Af)

×Vx

上部伞形罩

Q=3600×F×V0

第五篇:场所卫生

场所卫生

 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卫生许可证》须悬挂或张贴在场所醒目处。

 营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等,墙面、挂图、壁灯干净无尘。

 每天对公共卫生区域进行彻底清扫,有足够的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密闭加盖、及时清理。

 营业场所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转,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 机械通风设施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做好记录;

 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 公共卫生间应设置为水冲式,有流动水的洗手设备和盥洗池;

 设有照明和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空调通风管相通。

 地面随时保洁,面盆、便池随时清理,台面、镜面、烘手机干净无尘。

从业人员卫生

 场所内所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 在岗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应当立即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戴手饰、不留长指甲,做到勤洗头剪发、勤剪指甲、勤换衣洗澡、勤洗手;

 上岗时穿着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定期清洗消毒;  不得在营业场所内食(宿),不得在营业场所随意摆放私人物品。

从事浴足的工作人员,每客浴足前、后应用75%酒精擦拭双手,防止交叉污染及工人员自身感染。

公共用品用具卫生

 场所内应当配有数量充足的杯具、垫巾、床单、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 严格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记录完整、规范,消毒时物品类别必须分开。 外送清洗者应保留清洗合同及每次交接记录。

 浴足用的毛巾必须一次性使用,供顾客使用后须立即当场销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毛巾、垫巾等公共用品用具。

 在场所内的适宜位置摆放公共用品的回收设施,并有明显标识。使用后的公共用品必须分类收集。

 自行清洗消毒垫巾、床单等公共布草的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用的洗消间和布草间。

 洗消间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地面应防滑、不透水、不积水、易冲洗,墙面台度高1.5米,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

 配备上下水设施、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洗涤设施、消毒设施或消毒药品及容器并有明显标识。

 布草采用84消毒液浸泡法消毒,消毒液的配制比例参照产品说明书。 布草间内配备足够的密闭保洁柜和空气消毒设施, 清洗消毒后的布草应当保持洁净,按服务功能和种类分类、分架存放于保洁柜内,做到专柜专用,禁放其他物品。

 设置专用的拖鞋洗消间用于公用拖鞋的清洗消毒。

 专间内配备上下水设施、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清洗池、消毒设施或消毒药品及容器、晾晒设施、保洁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 拖鞋采用84消毒液浸泡法消毒,消毒液的配制比例参照产品说明书;消毒后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 提供公用杯具的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用的杯具洗消间, 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3个以上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足够的消毒设施、保洁设施并有明显标记。

 杯具采用远红外线加热消毒,消毒后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 清洗消毒后的杯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水渍、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

 浴足盆使用一次性塑料套膜,做到一客一换。浴足药水一客一换,不得重复使用。

 修脚工具使用紫外线消毒柜进行消毒。

定型包装食品卫生

 使用、销售的饮料、酒水、点心、干果、茶叶等食品必须进行索证管理,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和有效检验证明,其卫生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 定型包装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标签、说明书内容须有中文标示,不得有疗效宣传。 食品的最小包装上必须标注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 食品柜内不得同时出售与食品无关的其他商品。食品必须专柜存放,严防交叉污染。

 条件储藏食品必须配备相适宜的冷藏保鲜设施。

化妆品卫生

 场所内使用、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 化妆品最小包装的可视面必须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 建立健全化妆品索证制度。使用、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报告单等相关卫生证件。

 使用、销售的化妆品应专柜存放,不得与食品、药品、消毒液、杀虫剂等其他物品同柜存放、销售,设置“三防”设施,保持清洁,防止二次污染。

库房卫生

 入库的各种产品要进行登记、查验。

 按服务功能和种类,公共用品用具、食品、化妆品及消毒药品的存放必须分库、分类、分架。

 库房内设立防鼠、防蝇、防尘、防潮、机械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良好。

 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食品应上架存放,离墙离地各15cm;库房门设防鼠板,防鼠板高60cm。

卫生管理

 设立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场所内的卫生管理制度。

 卫生管理员应掌握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的基本要求,了解本单位所属行业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 卫生管理组织应经常定期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定期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 建立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制度。

 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 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卫生档案

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 许可申报、卫生设施设备等基本资料;  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  卫生管理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  卫生管理制度;

 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总结、自查记录、奖惩记录;

 卫生监督笔录、意见书、整改报告; 

卫生监测档案;

健康检查、职业禁忌调离档案、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

化妆品、消毒产品的索证;

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和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工作记录; 

外送清洗消毒的洗涤合同和每次交接记录。

卫生管理制度

 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责任制;  卫生清扫制度;

 卫生检查、奖惩制度;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 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制度;  机械通风设施的清洗、消毒制度;  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公用拖鞋清洗消毒规程

 分类回收 → 搬运至专用洗消间

洗消间:清洗回收的拖鞋

→清水冲洗

→消毒液浸泡30分钟

→清水冲洗

→晾干或烘干

→清点数量并规范记录

→放入专用保洁柜中备用

→环境卫生进行清扫

公用杯具清洗消毒规程

 杯具的清洗消毒在专用杯具洗消间进行  回收杯具

→祛除残留污物垃圾

→用去污粉或清洁剂清洗

→冲洗干净

→放入远红外线消毒柜内消毒

→清点数量并记录

→放入保洁柜备用

→全面清洁洗消间环境卫生

卫生知识培训

 要点:

患有哪些疾病不能从事公共场所的服务工作

员工定期体检的目的、健康证的有效期限

公共物品的消毒目的、方法,规范操作程序

84消毒液的有效期限、配制方法及存放时间

所属行业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颁布实施时间 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适用于哪些场所

“创卫”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考核内容有哪几项

印刷场所作业卫生管理规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