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业主手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服务协议(天和嘉园)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1-79391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2 18:44: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业主手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服务协议(天和嘉园)

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业主手册

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 * 公共秩序维护; * 公共环境绿化养护; *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 社区文化活动;

* 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B]服务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B]物业管理办法,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制止违反本区域内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选聘专营公司承担相关的专项经营业务。

[B]服务处以服务业主为宗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合同实施管理服务和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监督。

2、服务人员

[B]服务处所有员工为[B]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绝不容许额外收取业主任何费用或物品,并避免私自利用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做任何私人事务,而导致该员工疏于日常职守或延误工作,敬请业主和使用人密切配合。

3、业主委员会

[B]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并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业委会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利益、要求和建议,并协助服务处开展工作。业委会章程和工作细则由业委会制定,并由业主大会批准通过。A、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 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

* 审议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 代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管理计划、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工程项目; * 审议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B、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定; * 遵守和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物业管理费用说明

1、物业管理费

为保障业主和使用人在本物业之长远利益,各业主和使用人需承担本物业之维修、养护及日常管理开支费用,按时缴交相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并报业委会或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确定。

2、物业管理费缴交

物业管理费请定期缴交。为节约业主和使用人的宝贵时间,避免等候,可电话预约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由业主和使用人缴付均可。根据“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物业使用人若不按时缴交,需由业主负责承担相应缴交责任,请业主及时配合物业服务处催缴物业管理费。

3、物业管理费用途

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下列各项及其他未及详列之杂项费用: * 管理及其他服务人员酬金、津贴、福利;

* 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费用; *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 物业管理区域卫生清洁费用; *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 办公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

* 物业管理企业酬金;

* 法定税费; * 其他管理上开支。

4、物业管理费公布

[B]服务处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及收支情况。

5、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服务费用在管理服务费用中支出。居家清洁、维修等特约服务收费,根据服务项目先列定价或双方事前协商定价。

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1、物业用途及权利

业主对所购物业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业主须根据物业购买合同中注明的使用用途,合理专项使用物业,不可擅自更改用途及使用方法。

2、交房

业主收到《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相关资料办理交房手续。业主和使用人从交房之日起,享受本物业权利及承担相关义务,并保证及时全额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3、交房资料

交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业主自行办理:《交房通知书》、《购房合同书》、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委托他人办理:《交房通知书》、《购房合同书》、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函等。

为节省业主和使用人的宝贵时间,避免往返及排队轮候,请于交房时仔细检查并带齐上述相关资料及应交相关费用。

4、验房

交房时,[B]服务处工作人员将陪同您依照国家相关验收规范及房屋买卖合同验收房屋;若有疑问之处,请及时填妥《验房记录表》并提交服务处,以便开发商能早日进行处理。特别提醒:保修期内,如需返修,请及时通知服务处,并办理相关手续;保修期满,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将不会接受返修工程。

5、水表、电表、煤气表

福建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设完备之水、电、煤气管线,业主和使用人交房时需核对水、电、煤气表读数,并作相关记录。

6、电话、宽带服务

各单元已铺设电话、宽带线路,业主欲申请电话、宽带服务,请与运营商联系申请,或委托[B]服务处代为办理。

7、有线电视

各单元已开通有线电视信号,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8、乔迁

业主准备乔迁时,请及时通知[B]服务处,并预约电梯使用时间。在搬运时,请事先交待并督促搬运工人注意安全,小心搬运,确保公共设施不受损坏;如有损坏,相关业主和使用人需赔偿相应损失。搬运完毕后,业主须负责自行清理现场。

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6、宠物饲养

业主和使用人饲养宠物须按政府规定申领牌照,不得对其他业主和使用人构成滋扰。

7、访客行为

业主和使用人须对其访客之行为负责。

8、危险物品存放

各业主和使用人切勿在单元内贮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确保安全。

9、滋扰

业主和使用人绝对不可做出或准许他人在户内或公众地方做出任何对[B]内其他人造成滋扰或不便的行为。

10、高空抛物

请勿于高空向下抛物,阳台及周边物品请妥善放置,以免落下伤及行人及车辆,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11、房屋保养

业主和使用人有责任保持室内设备及房屋状况良好,以统一本物业整体形象。

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A、为避免火灾发生,业主应留意下列各事项: * 请勿超负荷用电;

* 请勿在单元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 请把火柴及打火机等危险性物品放置于儿童不能触及的地方; * 人员离开时,请关闭和切断煤气及电源;

* 请勿在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地方燃烧纸钱、香烛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 请小心处理燃烧的香烛、烟蒂、火柴梗等,更需留意火种是否完全熄灭。B、遭遇火警

* 请及时打破消防警铃玻璃,并高呼通知邻居尽快逃离现场;

* 请保持镇定,并立即拨119报警及通知[B]服务处消防控制中心。切勿假想他人已采取此项行动;

* 请关闭所有气体燃料阀门及电器开关;

* 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协助初期火灾灭火工作; * 请选用消防楼梯逃生,切勿使用电梯。C、火灾逃生

* 须保持冷静,并确定逃生方向及安全门位置;

* 出门前须先以手触摸门板及把手,感觉热烫时切勿开门;

* 在浓烟弥漫之中应以湿毛巾捂住口鼻,采用最低之姿势按照疏散指示方向沿墙角逃生; * 充满浓烟时,应沿着楼梯倒退着下楼梯,头部尽量靠近阶梯,以吸取较新鲜空气。

5、电梯困人

* 按下轿箱紧急呼叫按钮向服务处监控值班中心呼救或打物业服务处电话,静候救援; * 保持镇定,身体不可依靠在轿门上; * 不可强行开门,以防发生意外。

6、煤气泄漏

如果家里发现有煤气泄漏,应立即开窗通风,不得开灯及使用电话、手机、门铃等会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工具,同时关闭煤气总阀,通知相关人员。

7、防风措施

注意收听、收看台风预报及服务处张贴的防台风通知,刮风时请收回阳台上挂晒的物品,各种盆栽物品切勿放至阳台上部,关好门窗,尽量减少外出。

8、防水浸措拖

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 立即通知服务处工作人员保护电梯; * 查找出水水源及控制阀位置,关闭阀门; * 将贵重物品移至高处; * 切断电器电源;

* 疏通地漏及下水管道;

* 水浸过后:清点损失;去除积水,打扫卫生。

9、防震须知

* 保持镇定,并远离窗户、玻璃隔板、架或悬挂着的物件; * 躲在桌子或坚固的结构下,但不要躲在楼梯下; * 立即通知救援人员。

10、急救

* 如发生意外或紧急医疗问题时,应根据意外原因采取相应急救措施: * 使伤者处于温暖及合适的环境,并加以安慰; * 及时拨打急救电话120,要求医疗急救服务;

* 通知服务处详述意外情况,包括所属单元、姓名、联系电话、目击者、事件情况等; * 在任何情况下,应尽量保持镇定。

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六: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星期日及公众(法定)假期休息,服务处有安排人员值班。紧急联络:

在非办公时间,如遇紧急事故,请致电[B]服务处监控值班中心联络。如遇其它紧急事件,可直接致电相关单位。家庭服务申请

业主需要申请家庭服务时,请致电[B]服务处(8:30-12:00,14:30-17:30)或监控值班中心(24小时值班),以尽快安排人员上门或预约服务。常用电话

火警

119

急救

电信服务热线

匪警

电话查询

114

交通事故

122

天气查询

121

电力服务热线 水务服务热线

煤气抢修热线

有线电视服务热线

环保投诉热线

城监投诉热线

以上电话资料仅作参考用途,如有任何更改,以上述单位修改为准。

本《业主手册》的解释权属[B]之物业管理者――厦门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根据相关法规及合理需要增删及修订本手册。

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B](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七)、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为了保证本物业整体外观整洁,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本物业独立多层住宅底层架空层及其室外围合内的绿地由对应的买受人负责保管、养护,所需费用自理。买受人不得在该绿地上违章塔建或挪为它用,否则将报请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厦门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名称:

【B】

乙方购房合同编号:

乙方购房基本情况: 类型:

座落位置: 幢

单元

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为了加强【B】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生活秩序,共同创造一个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9、每半年向乙方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账目。

10、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1、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2、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3、物业管理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各项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交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和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政策、法规的有关管理规定;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如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业主转让或租户退租时,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及时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所造成的损失、损害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水、通风、采光、维修、交通、清洁、安全等方面的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乙方对其物业组成部分的阳台、外凸玻璃窗及悬挂物(如空调室外机)等负有谨慎使用、防范意外的责任,出现玻璃、其它物品、悬挂物等坠落而导致人员伤亡或其它财产损失,除非系不可抗力导致,否则乙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11、物业管理法规赋予业主的其它权利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等。

三、环境清洁管理

1、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公共场地(所)的清扫、保洁,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洁;

2、小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3、小区内公共环境的消杀。

四、安全防范(本协议甲方不负责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管责任,甲、乙双方另签订合同的除外)

1、门岗值勤,物业管理区域内巡视,公共报警监控;

2、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甲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3、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

1、限速、限重、禁鸣;

2、车辆进出管理;

3、停车泊位管理;

4、车辆行驶、停放有序。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2、履行宣传、告知政府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义务;

3、对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4、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消防管理

1、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管理及消防知识宣传;

2、消防通道畅通;

3、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4、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灭火。

八、公共绿化

1、修剪、浇灌、施肥、除虫等绿化养护;

2、清理公共绿地杂草、杂物;

3、必要的补苗。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管理内容 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4、公共环境卫生整洁;

5、绿化完好率达90%以上;

6、交通秩序通畅,停车规范;

7、实行24小时治安巡逻,有防范措施;

8、发现停水停电等系统故障,维修人员20分钟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抢修好;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厦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指南

当按照所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尚书苑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 尚书苑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

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 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

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

箱以及其它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物业管理

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对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提

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

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边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

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企业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边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50%以上时,由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4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项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

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3‰的滞纳金。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报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15%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广安区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承诺书

为了维护 尚书苑小区各业主(使用人)之权益及促进小区物业管理,本人声明已安全明白并同意履行、遵守上述合同、公约及相关规章、规定的全部内容。并承诺:

一、同意将来若将房产转移时,要求承让人签署与此相同的承诺书,并在房产转移达成前将该承诺书交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产公司关于房产拥有人的变更及承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同意在物业公司收到本人产权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承接人有违反物业管理上述约及规定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将由本人及承接人共同连带承担。

承诺人:

委托代理人:

2014年月日 尚书苑小区幢单元楼门牌号

第三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上传)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笫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第一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内容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同等。

第三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一致。如有不一致约定,以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主。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根据物业买卖合同,就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缴纳相关的费用。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

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8:30~1 2:00

下午:1 4:3 0~l 8: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节假目的施工时间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且不得妨碍小区其他业主的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外墙、阳台、外门窗、屋顶、底层等部位的颜色、形状、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在天井、平台、庭院、屋顶或其他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私设摊点:

4、随意在非指定位置(公共部位)倾倒、堆放或抛弃垃圾、杂物;随意从高空掷物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及阳台、外墙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饲养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其他业主人身财产伤害或影响小区环境及邻里关系的宠物(如:鸡、鸭、鸽子、猫、狗、蛇等);饲养犬类的业主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申领养犬许可证,进行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的注射,并向小区服务中心登记;

9、车辆随意停放,占用小区内道路和场地;

10、空调外机未安装在统一预留的位置上,擅自在外墙开洞;

11、未经申请擅自装修、安装(太阳热水器、各种接收设备、防盗网等),擅自对阳台露台进行任何形式的封闭;

12、践踏草地、侵占、损毁绿化、损坏园林设施;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4、违反上述规定,全体业主均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制止,如不及时整改,有权以物业服务企业的名义对违规业主进行停水、停电,并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触犯法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及公众利益。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或拒不配合)维修养护进行的,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安全)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有关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制定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物业管理制度;

2、以规劝、批评、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四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规约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重新修订,届时本规约终止。

笫三十六条

本规约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修订或补充,也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通过。

笫三十七条 本规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业主及其同住人、物业使用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业主对其同住人、物业使用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第四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万锦星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为加强万锦星城(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提升本物业的品质,创造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所购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应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承担等事项订立本规约。本规约适用于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本业主同意签订本临时规约,并认真且是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注: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一)权利

1、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

2、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利,及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投票权。

5、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业主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工作,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质询。

7、有权监督业主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遵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和服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按照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

5、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单位审批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垃圾需付垃圾清运费,如有损坏公用设施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6、业主请物业管理单位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业主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单位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三)业主特别授权

1、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议事程序、决策程序及权利、义务等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2、为有利于小区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满足广大业主对安全的需要,业主入住时,业主家庭每个成年人均应在物业公司备案,以便安全事务人员识别。

3、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安全事务人员对拟进入本物业的外来人员进行询查、登记。

4、业主及使用人应对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本物业人员的行为向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的,有关业主应承担所有因此引发的经济、法律责任。

5、当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如火灾不、漏水、漏气、急病、刑事案件等危及业主本人、家人或相邻业主及公共场所人身财产安全)需要进入业主家中进行抢险施救、但又与业主联系不上时,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后,有第三人在场所时,可以破门、破窗进入现场抢救,以尽力保证业主人身安全、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

二、业主的行为规范

1、业主装修不得改动房屋结构,业主装修房屋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遵守物业管理处有关装修制度。物业管理处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沧州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业主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察;如业主违章装修房屋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业主因违章装修房屋妨碍他人正常使用或造成使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业主装修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不得在夜间19时至次日8时(节假日、双休日为9时)及中午12时30分至~14时30分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建筑垃圾必须在每天7时前和21时后按照指定路线堆放到指定地点,能袋装的必须袋装,不能袋装的必须绑扎。

3、为维护楼宇的良好管理,保持楼宇电梯、大堂等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业主同意在该房屋交付的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万锦星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于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押金人民币2000元整及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如业主装修期间无违约行为,此押金在该房屋装修结束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退还业主(此条款同样适用于房屋的再次装修)。

4、当业主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处发生矛盾时,双方应保持冷静,通过自身或业主委员会或其他渠道沟通、协商、调解解决;解决不了的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请勿采取过激行为。

5、维护房屋外部的美观和物业的整体统一,请勿在本小区外墙面、屋顶上安装任何遮篷、花架、旗杆、招牌、独立天线或其他伸出物,不堵塞任何窗户,亦不对开放式阳台进行封闭式处理。业主在安装空调时,应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不再有碍观瞻的窗户或外墙随意安装空调、换气扇等装置及其他固定设施,凡未经许可安装放置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清拆,其清拆费用必须由安装或放置该物的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6、请勿占用公共区域、公共服务设施,保持楼道、通道畅通。不抛掷物品、排放、倾倒污水等请勿在有碍于小区景观的场地(如走廊、楼梯间、屋面、绿地、景观面阳台上、窗户外等)晾晒衣物、悬挂或放置垃圾桶、家具或其他物品。

7、如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移动、更改原有房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配置的设施设备等,造成材料损坏、邻里渗漏、设备使用不正常等现象的,概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相应损失。

8、业主使用物业过程中,不得改变用途和使用性质(严禁在绿地上搭建任何建筑物)。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9、业主请勿在小区内存放武器弹药、烟花爆竹、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请勿将拥有的物业用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使用中请勿干扰、损害其他业主。

10、请勿污损一切公用建筑及配套设施,如水、电、气、通讯、排污、排水系统、路灯、电机设备、消防设施、园林绿化、所用外墙及屋顶等。

11、异产毗连房屋维修时请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维修工作。业主应遵守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关费用。

12、公共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践踏、占用绿化用地;不损坏、涂画、张贴园林建筑小品以及各种公告、标识牌、灯杆等。树立绿色环保意识,请将生活垃圾或废旧物品按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分别投入相应的垃圾箱内。

13、业主及使用人需负责将日常生活垃圾用来几袋包装封口后,堆放在指定位置。使用家电、家庭聚会等,应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邻里的影响。不得有引起其他业主反对的行为,如:噪音、异味、废气污染以及政府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非正常用电、用水、用气而导致不良情况发生的,一经发现,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4、业主或使用人按《物业管理条例》和《万锦星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应自觉按季足额交纳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任何人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停放车辆时,请服从值班人员安排,并办理相关手续。

15、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主动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并结清有关费用,受让人应到物业管理单位重新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出租其物业时,也应告知物业管理单位,租用人应办理相关手续。

16、请各业主教育自家小孩,注意安全,勿擅动消防设施、不触摸电源线、不翻越护栏灯,去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需有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陪同。

17、全体业主应积极支持万锦星城业主委员会工作,自觉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全体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为把万锦星城建成美丽高尚的小区而共同努力。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规约业主义务条款及业主行为规范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或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令其停止或纠正违约行为。

四、其他事项

1、本规约对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新业主也应当遵守本规约。

2、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对本规约拥有解释权。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对本规约行使解释权。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黄骅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规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由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4、本规约一式三份,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单位各执一份。

五、承诺与同意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万锦星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现承诺遵守本规约。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 号 商业用房: 号 储藏间: 号

业主(签章): 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开发商范本)

【 快乐人家小区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和秩序,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依法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 快乐人家小区一期拆迁安置房住宅小区 建筑区划座落: 广元市快乐村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 安置房 第三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及收益分配

(一)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二)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经营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经费不足。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及年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 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无权行使业主大会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业主知晓并承诺与物业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以达到非法目的。

(四)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对已送达业主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未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赞成票。

(六)为提升小区品质,保持小区整体美观,规范小区管理。第五条 物业服务等费用的交纳

(一)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1元的标准分段累计向物业企业交纳违约金。

(二)同时业主按时交纳能耗费用、车位场地占用费和车位清洁及设备维护费。

(三)本项目各项收费均未包含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保险及保管费用。

(四)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五)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其他特约服务,应支付费用。

(六)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第六条 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实际用途合理使用物业,具体如下: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

(二)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当地主管部门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装修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四)建筑外墙不得随意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观、增加荷重等不安全因素。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预留位置安装;无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企业指定位置安装;禁止将空调的冷凝水直接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六)严禁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杆上摆放物品;

(七)爱护公共环境,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的共用设备;

(八)商铺户外未设置专门的排烟、排污管道,不得经营餐营业。第七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阻挠物业的维修养护造成损失,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申请并经同意,并按期恢复原状;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

(五)物业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六)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第十条 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责任

(一)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可督促其改正;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第十二条 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自业主购房时签字生效。

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快乐人家小区 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业主签字:年月 日

业主手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服务协议(天和嘉园)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