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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计量职责与规范(5篇可选)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1-79032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0 00:43: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集贸市场计量职责与规范

集贸市场计量职责与规范

目录

1.集贸市场计量管理机构及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2.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规范 3.集贸市场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4.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与轮换规范 5.集贸市场计量器具自校规范 6.集贸市场不合格计量器具管理规范 7.集贸市场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规范 8.集贸市场计量培训规范 9.集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抽查规范 10.计量承诺及投诉处理规范

市场计量管理机构及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一)目的:为强化本市场计量基础管理,明确市场计量管理职 责,落实各项计量管理要求,根据市场管理需要,特成立市场计量管理机构。

(二)计量管理机构图

(三)市场经理

市场经理为本市场计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市场所有计量相关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1.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2.组织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管理市场计量行为。3.计量器具的选型、订购,维保协议的审核及签订。

4.领导计量管理人员开展计量工作,确保各项制度得到落实。5.处理计量相关问题,与质监等有关部门就计量问题沟通协调,改进市场计量管理制度。

(四)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市场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市场内的计量管理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1.认真学习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标准,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水平。

2.制订本市场的计量管理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并记录实施结果。

3.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将配置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提前一个月提出检定申请。4.组织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5.制订计量器具自校工作计划,定期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自校,并做好记录。不合格计量器具及时更换并张贴暂停使用或报废标签。

6.开展计量巡查工作,检查定量包装商品,确认净含量标注及净含量允许误差并记录检查结果。7.对市场上不良的计量器具统一报修,并监督维修过程,防止利用计量器具进行作弊。8.处理本市场的计量投诉。

9.经常总结市场计量管理的经验教训,不断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促进计量诚信市场的建设。10.完成各级领导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公平秤复秤人员职责

公平秤复秤人员负责本市场公平秤的复秤、记录并处理计量投诉行为,包含以下内容:

1.配合消费者做好复秤工作,并确认复秤结果。2.登记复秤信息。

3.处理计量现场投诉问题,现场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按照市场投诉制度做好赔偿事宜。

4.完成各级领导所交办的其他任务。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规范

(一)目的:为加强本市场计量器具管理工作,营造放心消费环 境,健全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市场繁荣稳定,实现本市场计量器具的长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四统一”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此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市场各部门计量管理工作,包含计量器具的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强制检定、人员培训、操作等方面。

(三)管理要求:

1.本市场计量器具全面实施以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计检定、统一轮换为主要内容的“四统一”管理。

1)统一配置:计量器具由本市场集中配置,提供给经营者使 用,实施统一配置后,经营者不得自带计量器具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2)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提供给经营者 的计量器具实施日常管理,负责对本市场计量器具的使用、维修、更新和定期检定等管理工作。

3)统一检定:对统一配置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依法向当地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时定期申请强制检定。

4)统一轮换:对提供给经营者的同类型计量器具实行定期轮 换,轮换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2.设立计量管理机构及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加强市场计量

管理工作。

3.本市场应当做到:

1)必须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明确主办者与经营者的各自的职责与管理要求。

2)根据质监部门提出的计量器具的有关要求(包括准确度、规格、型号等要求)统一配置。

3)应向经营者配置符合国家规定、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保持其计量准确。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等工作,保证经营者的正常经营。4)与制造、销售或维修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协议,明确计量器具的修理、更换及防改制的要求,确保计量器具正常的维修和更换,保证市场统一配置的计量器具正常有效的使用,实现农贸市场计量器具的长效管理。

5)对经营户明确计量器具的使用和保管的要求,确保经营者规范、正常的使用计量器具。

6)将配置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提前一个月提出检定申请。强制检定的周期每年不少于一次。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7)应实施市场在用计量器具的定期轮换工作,轮换频率一年不得少于1次。

8)应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并定期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检定。指定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对复秤情况进行登记。4.经营者应当做到:

1)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农贸市场关于计量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2)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对配置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保管。3)不得自带计量器具进场经营。

4)在现场交易中应明示计量交易过程,不得使用任何计量作弊手法来替代商品计量量值。

集贸市场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一)目的:为规范本市场计量器具的采购、维修、保养工作,实现本市场计量器具的长效管理,保证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特制订此规范。(二)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计量器具根据质监部门提出的有关要求(包括准确度、规格、称 重范围等要求)统一配置。1.准确度等级:

2.规格:立杆式台秤 3.称重范围:≤500kg(三)计量器具的采购:

在质监部门的指导下,市场组织经营户代表进行计量器具选型订 购,并统一提供配置给经营者使用,经营者不得自带计量器具入场经营。(四)维保协议的签订:

与计量器具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明确计量器具的修理、更换 及防改制的要求,确保计量器具正常的维修和更换,保证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与轮换规范

(一)目的:为确保本市场计量器具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市场的建设,特制订此规范。(二)计量器具台帐的建立:

将配置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登记《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管 理台帐》,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提前一个月提出检定申请。(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在用计量器具由市场组织安排,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强制检 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张贴合格标签。检定周期每年不少于一次,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每年更新市场计量情况,并填写《集贸市场计量年度登记表》。(四)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流程

(五)公平秤的管理:

设置公平秤,定期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检定。指定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对复秤情况进行登记,填写《集贸市场公秤服务记录》。(六)计量器具的轮换:

市场组织对所有在用计量器具实施定期轮换,轮换频率每年不少 于1次。由计量管理人员登记并填写《集贸市场计量器具轮换登记表》。

集贸市场计量器具自校规范

(一)目的:为了解本市场内的计量器具的使用状态,及时解决

经营者在计量器具使用中的问题,做好计量器具管理、服务工作,特制订此规范。(二)自校工作的安排:

本市场所有计量器具均需接受市场方组织的自校工作。自校采取 现场抽样方式,每周一次,每次抽查比率不小于10%,但每次至少抽查家禽及水产摊位各一个。自校计划不得提前通知被校经营者。(三)自校方法:

市场计量管理人员采用5千克标准砝码,取托盘的四角及中心五 个点量测,与标准值误差不得超过5克。(四)自校登记:

定期对市场上的在用计量器具进行自校,不合格计量器具一律不 许使用,并张贴红色停用标记。(五)自校工作要求:

所有计量器具的保养、检定、维修、升级等行为由市场统一执行,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修。维保单位维护时,应由计量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登记相关信息填写《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维保登记表》,并由双方确认。

集贸市场不合格计量器具管理规范

(一)目的:为规范市场计量器具的使用,减少利用改制秤的作 弊行为,做好计量器具的储存管理工作,特制订此规范。

(二)定义: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影响经营者贸易结算,或存在 其他隐患的计量器具,包含以下几种: 1.外观破损 2.铅封破损

3.称重误差超过检定标准 4.显示屏少码、缺码 5.作弊秤

(三)处理流程:

(四)标记标示:

1.合格标签: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检定合格,可直接投入使用。

2.暂停标签:新品、待维修品、铅封破损或维修后未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检定。

3.报废标签:作弊秤、外观破损、称重值超过检定标准或存在其他隐患的计量器具。

集贸市场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规范

(一)目的:为规范本市场在贸易结算中能够正确使用法定计量

单位,规范书写格式,特制订此规范。(二)市场法定计量单位:

本市场内所有称重商品必须使用kg(千克)作为计量单位。(三)要求: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要 求,本市场的所有计量交易均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在交易中,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量 值;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3.凡以商品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 值,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贸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集贸市场计量培训规范

(一)目的:为认真学习各项计量法律法规,促进本市场计量工

作的开展,明确计量管理培训要求,特制订此规范。(二)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三)计量培训要求:

1.市场经理及各级计量工作人员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2.制定培训计划,每半年组织一次计量培训,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计量管理要求。

3.每次培训结束后,由市场经理组织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从事相关计量工作。

4.管理人员应参加质量技术监督局举办的计量管理培训。5.计量管理人员还需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相关知识。6.公平秤复秤人员还需掌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相关知识。

集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抽查规范

(一)目的: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本市场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此规范。

(二)定义: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三)要求:

1.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值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楚标注净含量。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2.对于具有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成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免于抽查。

3.同一类商品的抽查每次不得少于5批次。并记录在《集贸市场定量包装抽查登记表》中。4.抽查标准参考:

计量承诺及投诉处理规范

(一)目的:为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范。(二)计量承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本市场就经营活动中的计量行为作如下郑重承诺:

1.认真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实行产(商)品(服务)计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

2.把好产(商)品(服务)计量关,确保计量准确。

3.实行产(商)品(服务)计量不足先行负责制,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4.坚持明码标价,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做到量、质、价与产(商)品(服务)相符,不搞任何形式的模糊、虚假计量。

5.严格计量器具进货验收制度,不采购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计量器具,对属于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具有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不使用未依法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擅自改动计量器具、不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利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作弊,公平交易,童叟无欺。

6.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建立计量投诉处理机制,保证计量投诉完结率100%。7.投诉电话:12365。(三)计量投诉处理:

1.设立投诉意见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消费者投诉。2.投诉登记:

1)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首先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做好登记,填写《农贸市场投诉登记表》。

2)公平秤复秤人员或计量管理人员根据投诉内容进行核实之后通知相关经营者核实再确认,及时公正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殊情况需向经理汇报。

3)针对消费者较严重的投诉,受理人员应及时向市场经理汇报,由市场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协调,落实解决措施及责任人。

4)对消费者的恶意投诉,做到坚持原则并耐心解释。3.赔付制度:

1)本市场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在确认经营者责任后,由市场方作为代表赔付交易争议金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经营者处以罚款。

2)对于一年内投诉次数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的经营者,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

第二篇: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

张掖路肉菜市场计量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集贸市场计量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诚信计量承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市场管理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

三、市场各经营者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四、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市场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贸市场内的计量管理工作,市场内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六、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七、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不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市场内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贸市场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充分发挥经营者在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注重培养经营者自律的积极性,倡导诚信计量观念,进行诚信计量教育,提高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

十一、积极引导经营者认真贯彻落实《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在经营者自愿的基础上,推动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

十二、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要求,及时处理计量纠纷投诉,提高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确保商品量和服务量的计量准确。

十三、通过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承诺诚信计量,同时公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篇:集贸市场职责

集贸市场计量管理职责

1、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并将主要制度悬挂或张贴公示;

2、健全计量管理网络;

3、与经营者签订进场协议,明确计量权利、职责和义务;

4、设置必要的公平秤、备用秤,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统一配置经营用计量器具。

集贸市场计量检查管理制度

1、市场主办者(总经理)每半年一次组织进行内部审核,监督检查各项计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计量管理员每月一次对市场计量器具法律符合性进行检查;对计量检察院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巡查和自校记录,了解市场对其履职情况的反映。检查情况形成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发出通知单,责令整改。

3、计量检查员每周一次对市场计量器具法律符合性进行检查,并运用砝码对经营用计量器具进行自校,形成检查和自校,形成检车和自校记录;每日一次对市场计量行为规范性进行巡回检查,并对市场公平秤进行自校,对检查出的问题发出通知单,并报告计量管理员进行纠正和处理。

4、除上述检查外,市场应按照质检部门同意部署自主或配合开展计量专项检查。市场主办者可根据本市场实际需求自行安排重点项目计量检查。

5、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市场主办者(总经理)或计量管理员依靠各自职责督促相关责任方采取促使及时纠正。

集贸市场计量投诉处理制度

1、市场对诚信计量做出公开承诺,承诺书在市场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对“短斤少两”投诉及时处置并予以补偿,或由市场先行赔付。

2、市场在醒目位置设立投诉意见箱,在管理办公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明确投诉举报受理责任人,畅通投诉举办渠道,方便消费者投诉。

3、计量管理员负责计量投诉纠纷处理。受理计量投诉,应当热情接待投诉人,及时了解情况、调查举证,公正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4、以顾客满意为宗旨,对于一般性“短斤少两”现象进行调解、补足分量或退还钱款,并对经营者批评教育;对于严重或恶意“短斤少两”行为可实行市场先行赔付,想消费者道歉,时候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追究责任,涉嫌严重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质监部门。

5、对不能调解的计量争议,可申请质监部门仲裁。对于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的计量投诉,市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保证计量纠纷得到调解,违法行为得到追究。

集贸市场计量责任追究制度

1、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场支持配合质监部门依法追究经营者违法责任。

2、新进场经营户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具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合格证》,向市场计量管理员申报登记后方可投用。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不合格计量器具。

3、经营者如需更新计量器具,应及时向市场计量管理员报告。必须购买有CMC标志的计量器具,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和“三无”计量器具。

4、经营者必须依法准确、规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用“斤、两”等作为计量单位标价。

5、禁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违反上述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市场将依据相关协议约定追究经营者经济责任。

6、经营户发生故意破坏精良器具准确度,使用“鬼秤”作弊等严重违法行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市场将予以公告清退。

7、经营者未妥善维保计量器具,致使检定表示、封缄损坏,或计量准确度超差,由计量管理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

8、计量管理员疏于管理,未及时申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致使市场计量器具超期使用,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

9、计量检察院玩忽职守,未履行计量巡查和自校职责,致使公平秤或经营用计量器具准确度超差,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篇: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一)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七)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集市主办者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也可以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

(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四)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六)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第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时,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确保量值传递准确。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对集市主办者、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方面的培训。

(二)督促集市主办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集市的计量管理工作。

(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四)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九条

集市主办者或经营者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条

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经复核,短秤缺量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集市主办者要求赔偿。集市主办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十一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集市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和指导思想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关心的重点,是消费者反映问题的热点,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也是计量监管执法的难点。

集贸市场法制意识较差、摊主流动性大,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

1.模式不一,有单位主办、私人承包、合伙经营和无主办者等。

2.规模不一,从小集市到大型农贸市场等。

3.使用计量器具不一,从木杆秤、案秤、度盘秤到电子秤等。集贸市场的复杂性给计量管理带来了困难,主要体现在难管、难检、难治本: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投入了较高的管理成本,如执法人员配合技术人员集中检定,请媒体、工商、公安配合集体行动,有的违法处罚甚至动用法院强制执行。这种集中、突击性的方式,对解决周期性强制检定来说,不是治本的根本办法,不能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的工作,必须从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入手,规范集贸市场的计量行为,加强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管理,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编制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抓共性问题,抓标本兼治,抓重点集市。抓共性问题,即抓集市主办者,将管理对象从经营者(摊主)上移到主办者,从“谁经营谁负责”深化到“谁主办谁负责”。抓标本兼治,即从新的管理方法入手,制定既有可操作性,又有助于长效管理的规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抓重点集市,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基础较好的集市入手,抓好一个,整治一批。

二、制定过程

2000年4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承担《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编制任务,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实施。接到下达任务后,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在《上海市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各地实际,组织讨论,进行修改,并于当年6月,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发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讨论稿)》,征询意见。至9月底共收到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的信函、意见及电话。经汇总,归纳成20条修改意见(详见附件)。在对反馈意见组织讨论的基础上,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形成《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修改稿)》,于2001年1月报国家局计量司。2001年7月5日-8日,结合全国综合治理整顿经济秩序,在国家局计量司的主持下,由各大区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地方局和技术机构参加,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修改稿)》再次进行了全面、充分的研讨,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报审稿)》。2001年11月,以局函(国质检量函〔2001〕480号)征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意见,与此同时征求总局各有关司(局)意见,修改后形成此稿。

三、需说明的问题

1.适用范围

集贸市场中的计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二是商品量的监督管理;

三是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主要解决用于集贸市场商品交易中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商品量计量以及相关计量行为等问题,这是集贸市场问题的焦点,目前尚无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亟待规范。同时,对集贸市场中定量包装和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管理加以规范。

2.明确市场主办者的职责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思路是将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法律责任分解,明确集市主办者和经营者各自的职责,理顺集贸市场的强检管理。按照通常的做法,对集贸市场的计量器具直接管理到经营者,由于其抵触情绪严重,致使强制检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经分析,集市计量器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可分解为:

1).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申请检定。

2).周期检定。

3).未经检定、超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4).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进行作弊。

本办法拟明确将前3条法律责任和义务由集市主办者承担,第4条由经营者承担,即集市主办者承担主要责任,“谁经营谁负责”。由于管理者相对于经营者来说,对象明确、相对稳定,因此,这样的管理有其可操作性和便利性。

3.鼓励集市主办者统一配备经强检合格的计量器具

集市经营者的流动性大,导致由经营者自行配备的计量器具的流动性也大,以致相当一部分计量器具不能接受强制检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管理上,除了明确由集市主办者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和义务外,还需要采取新方法,让集市逐步做到“人流物不流”,即鼓励集市主办者统一配备一定数量的、经强检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流动性大的经营者使用,人物分离,强检问题迎刃而解。同时,应考虑到集市主办者的利益,加强宣传和公示,让老百姓了解这类集市的计量器具是准确可靠的。百姓心中自有一杆秤,诚信的集市必然会得到顾客的惠顾,摊位出租率提高,购销两旺,集市进入良性循环。

第五篇:集贸市场诚信计量承诺书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承诺书

编号: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环境,维护和促进商贸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计量法律法规对贸易计量的有关规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集贸市场主办者责任(备注:参与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应做如下承诺:贯彻落实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四统一”管理,即主办者要对市场内在用衡器实施“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并负责督促经营者落实责任,保证不出现计量短缺行为。

三、积极宣传和带头遵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加强对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管理。

四、配备和使用符合所销售商品贸易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不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以及检定铅封、标识等破损的计量器具。配备供消费者复核的公平秤,并提供公正的服务。

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商品量及价格/计量单位标注

真实。

六、如有商品计量短缺行为,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以所售商品货值先行赔付。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负面信息披露(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该经营者违反以上内容,欢迎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监管部门(盖章):

监督员:阿力木〃克热木、周士重举报电话:7621747

集贸市场计量职责与规范(5篇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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