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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1-103586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5 00:35: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第一节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一节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本节导引】

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事件回放】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_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主体内容】

一、中国为什么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法律知识:什么是法治?

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包括两点,一是有优良的法律,二是优良之法得到民众普遍遵守,这个思想得到了后来者的发扬,并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

“法治”一词在我国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有时并非作为一个词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什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知识: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是相对静态的,而法治体系是相对动态的。法律是指载有法律规范的书面文件,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则是指运用法律和制度治理国家、治理社会。

其次,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的“法”包括规范公民行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秩序的法,也包括规范国家、政府、政党治理行为的法,但规范公民行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秩序的法是其最大最主要的部分,而法治体系的“法”主要是指规范国家、政府、政党治理行为的法,也就是说,法治的“法”主要是指治官的法。

再次,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相对于法治体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是为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服务的。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法律知识:

中国法兽“獬豸”

獬豸又称獬廌、解豸(xie zhi),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类似麒麟,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俗称独角兽。

传说獬豸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称,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征,是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的象征。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古代法官戴的帽子又称“獬豸冠”。后世也因此将其画像融入判官的官服之中。人们经常引用獬豸的形象,取意于对中国传统司法精神的继承。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法律知识: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法律名言: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

——(西汉)刘安等著《淮南子》

【释义】有道之人进行统治,即使法律少也可感化民众;无道之人进行统治,即使法律多也会带来混乱。

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法律知识:传统法律文化

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从中国古代一直流传下来的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习惯、规范、制度等,不仅包括观念形态,也包括实实在在的制定出来的礼、法,而且包括人们对法的性质、作用及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看法、评价以及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思维模式,其范围是广阔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是:(1)工具主义色彩浓重;(2)“德主刑辅”法律理念;(3)“重义轻利”的民商法律思想;(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形式。

法律文化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虽然因为时代的特点,产生出诸多各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但是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也像其他文化一样,具有历史的连续性、继承性的共同特性,是可以超越时代局限而相互间产生影响的。古人留给我们的承载着几千年智慧的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应该充分吸收借鉴的宝贵财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要对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改造,理性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推动依法治国的不断完善。【延伸阅读1】

怎样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来源:人民日报 202_年2月2日

如果把建设法治中国看作建设一座恢宏的大厦,我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丰富内涵,就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一是奠定了法治中国大厦的“三大基石”。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句话,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制度基础、理论指导,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实现总目标必须牢牢把握的最根本的东西。

二是构筑了法治中国大厦的“五大支柱”。这就是形成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个“4+1”组成的五大体系,涵盖了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法治运行与保障机制、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展开和有力支撑。

三是设计了法治中国大厦的“施工方案”。这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是描绘了法治中国大厦的“效果图”。法治建设既是法治本身的“自转”,也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公转”。通过法治建设,就是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看,就是要着眼于更好更优的国家治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延伸阅读2】

正确把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

正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应着力在以下三个方面加深认识: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种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作出的庄严选择,并得到我国宪法的确认。因此,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目标,切实树立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就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保证作用。

第二,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又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十分强调党的领导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把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把依法执政看作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坚持依规管党治党建党。

第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一致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已经从根本上保证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从国家立法过程来看,立法法规定了党领导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多种法定途径,把自己的正确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表现为具有国家强制力并要求全社会一体遵行的行为规范。这也就是说,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是党领导立法的主要成果,是成熟定型的党的政策的规范化、条文化和法律化。不仅如此,而且法律一旦形成,执政党也必须要同样遵守,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

第二篇: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究参考选题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研究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经验

5、坚持共产党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6、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关系

6、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7、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关系

8、法律既是人民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9、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与实现中国梦的关系

10、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路径和基本经验

11、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关系

12、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13、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5、从中国实际出发与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关系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研究

1、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3、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

4、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5、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研究:

(1)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研究(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3)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研究(4)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研究

(5)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研究(6)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研究(7)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8)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2、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3、健全依法行政的决策程序、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4、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5、加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制度建设

6、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7、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8、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9、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10、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1、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2、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研究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3、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4、推进严格司法与改革

5、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

6、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7、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8、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责任追究制度

9、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10、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1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研究

1、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2、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

3、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4、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5、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6、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7、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

8、健全和完善依法维权制度和化解纠纷法治机制

9、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研究

1、建设立法、执法、司法等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3、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

4、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5、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6、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研究

1、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

2、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

3、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4、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5、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6、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篇: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形成五个体系。党的十九大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进入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子体系将承担新的任务。

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具体表述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此基础上,十九大报告又新增了依法立法这一新的要求。特别要注意的是。前不久,202_年11月20日召开的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强调,要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更好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依法立法是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首先要依宪立法;其次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统一起来;最后要规范立法,促进立法内在协调。

二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包括加强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关于这个问题,前几年提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已经发展为“宪法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两句话。而尤其要注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核心和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一直就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甚至被认为是依法治国的突破点。司法改革一直是国家最高层面关注的改革重点。据统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至十九大之间,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了38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其中28次涉及司法体制改革议题,至少审议通过了50个司法体制改革文件。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又主持召开了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可以说,司法体制改革已全面展开,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司法制度本身乃是一个整体,司法体制改革最终的效果要取决于各项改革之间的“综合配套”。基于此,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三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法治监督体系的重心是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行政权力具有管理事务领域宽、自由裁量权大等特点,法治监督的重点之一就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于行政权力监督列举了监督种类,即“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的实质内涵,提出了有效的权力监督网络,即“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这样,进一步疏通了监督的制度渠道,强化了监督的实效。为了确保国家监察全覆盖落到实处,十九大报告要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中国特色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国家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四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以此来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这是十九大报告的一大亮点,也是党中央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最根本的举措。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是对未来全面依法治国最大的组织保障。新时代在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顶层设计为依据。

五是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十九大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加上十八大以来对一系列党内重要法规诸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的制定完善,使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制度层面得以进一步落实。依规治党、用法治的思维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让我们进一步坚信:“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新时代要求从党内法规的制定、备案、解释、执行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求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理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同时,对党内法规在从严治党、管党方面的效用进行评估,为修改完善党内法规提供依据。

第四篇:加快建设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加快建设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实现良法治国的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一、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治是良法之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必须设立建设完善的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相结合,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让立法先行,让良法引领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和各项工作稳序推进。

二、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章程,加强对法律的实施,首先要加强对宪法的实施,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坚持从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加强法律的实施。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依规裁判,牢牢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推进全民守法,加强普法力度,让法律真正深入人心,为人民所遵守。

三、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没有监督必然滋生腐败,在权力的运行中,必须制定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努力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各方面建立严密的、完善的、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法治监督体系,让各方监督力量形成合力,让权力真正服务于人民。

四、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首先要形成政治和组织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穿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其次要形成人才保障,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让法治理论得到更好的贯彻。最后形成制度保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根本不动摇,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适应现在国情的体制机制。

五、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人民心。在管党治党的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党和法的关系,官和法的关系,把依法治党和依规治党有机结合,让党规党纪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相协调,用党规党纪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从而更好地带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前进。

必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项事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才能迈着稳健的步伐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五篇:“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王征国

(中共湖南省委讲师团,湖南 长沙 410011)

[摘 要] “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坚持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道德立法为衡量标准;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它以完善立法程序、完善司法制度、完善执政方式等为基本内容;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它包括全国人大的制约监督、行政机关的制约监督、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公民的制约监督等各类监督;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它以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实施和促进司法公开、适应和满足法治需求等为重要保障;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它以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体系需要配套完备、制度反腐将成为治本新常态等为前进方向。

[关键词] 法律规范体系 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监督体系 法治保障体系 党内法规体系

[作者简介] 王征国(1951-),男,湖南武冈人,中共湖南省委讲师团教授、湖南省创新与方法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目标作出了阐释: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这就是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从“完善法律体系”提升到了“建设法治体系”。“法律”与“法治”仅一字之差,却反映出从静态到动态、从法规到践行的巨大变化。从践行的角度,这个“治”字的精髓和灵魂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迫使官员正当行使手中的权力,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实现权力和职责的有机统一。官员的法治意识,有利于全社会形成一种自觉守法的风气。而且,“法律体系”也不单是个“完善”的问题,更是个“建设”的问题,即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等。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2_年10月29日,第2版。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202_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说:要争取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2_年3月10日上午,吴邦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报告。他指出: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到202_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都已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否得到贯彻落实?现实情况并不令人满意,因为有法不依、法律意识淡薄仍是十分普遍的问题。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否需要继续完善?现实仍然给予了肯定性回答,因为当前中国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漏洞缺失,社会法治观念还相当淡薄,官员滥用权力时有发生。所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显然,“完备”性要求比“完善”更进了一步,“法律规范体系”也明显高于“法律体系”。其实,衡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否完备,最主要标准是看以下三条:

——科学立法。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横向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家庭、婚姻、经济往来,我们通常称之为私法规则,调整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另一部分是公法规则,调整的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它解决个人的自由有多大的范围、国家的权力从何而来、国家的权力如何运行等问题。私法规则强调的是自治,而公法规则强调的是民主、公正、理性。私法不强调理性,可以是非理性的。比如一个女孩子爱上一个男孩子。这个男孩子长得虽然风流,但是感情不专一,不负责,所以在旁人看来,这个女孩子与这个男孩子谈爱是非理性的,但任何人没有干预她嫁给这个男孩子的自由权力。公法的运作不能非理性。这是公法与私法的一个最大的区别。在公法里边更强调程序,更强调怎么体现、怎么保障民主参与、怎么保障科学合理。它的理性化靠程序来保障。因此,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要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 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民主立法。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尤其是那些事关民生的重要法规。这些年来,我国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看,我国的立法民主程度是比较低的。我国的立法是专家立法。专家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专家学者,他们了解国外的情况,从事研究。很多法律是出于他们之手,叫专家建议稿。另一类是实务界专家,我把他们叫做技术官僚,包括国务院法制办的从事法制工作的一些官员,包括全国人大从事法制工作的官员,也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法官。“官僚”一词是中性的,不是贬义的。他们了解情况。他们参与立法,通过法条把他们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规定下来。可是广大的民众参与是非常有限的。西方国家的立法有一个重要机制,就是利益团体参与立法的机制。美国有一栋大楼,这个大楼里住了1万多名说客,利益团体的说客,代表各个利益团体向议员们的私人秘书进行立法游说。在美国有535名议员,其中100名参议员,435名众议员。每一个参议员有4个秘书(国家出钱,议员自己去聘)。这些说客们的游说,由议员的秘书们收集整理、分类,并反映给议员。议员们选择其代表的利益团体,并把他们的意见反映在立法之中。在我国,由于利益团体不发达,参与机制不健全,所以主要是专家立法。专家立法的一个弊端是学者们是过于理想,对现实世界把握有限,而工作人员往往容易部门化、个人倾向化(他不受什么制约),所以,有许多法规还存在很多问题。

——道德立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体现人类最低的道德追求,包括程序上的自治、自由的追求,也包括公法上的公正、民主等追求。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背后都有道德的标准。比如不许杀人,背后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所以有人说法律是人类的最低道德要求,而法律的最高追求是道德。纯粹的德治是有缺陷的。德治有两个不足:一是难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环境中生长的人道德标准是不一样的。比如制定婚姻法时,在对待婚外恋问题上,年纪大的学者包括各部门的同志都主张对婚外恋进行制裁。但是年纪轻一点的、中年的一些学者,包括各部门的同志对此则持比较暧昧的态度。因为婚外恋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副产品。在比较原始的农业时代,3 人们生活的空间有限,一辈子固守一份感情比较容易做得到。在工业时代,一辈子固守一份感情也勉强做得到。到信息时代,社会在飞速的变化,唯独感情自始至终不变,这是不合情理的(除非两个人齐头并进)。凡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同样的问题。当然解决的方式不同,美国解决的方式是拜拜;日本解决的方式是婚外恋(日本人婚外恋达70%);我们国家的婚外恋也很多,道德约束力正在失去。所以,道德标准不能统一,若要统一就统一在法律上。当然道德标准有很多已职业化,比如教师、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是有严格要求的,而这种道德要求都是带有法律属性的,比如公务员道德标准是由公务员法规定的,律师的道德标准在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是通过类似立法的形式来规定的。德治的另一个不足就是没有强制力的保障,然而道德立法的强制力就弥补了这个不足。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以全民守法为目标。要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并逐步深入人心。要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抵御错误观点的干扰和影响,让社会公众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识和信仰。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高度重视道德对社会公众的规范作用,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文明道德风尚,形成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同时,又要努力完善立法程序、司法制度和执政方式。

——完善立法程序。立法工作好不好,质量高不高,关键是要把握好立法工作是否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政治文明发展规律、法律体系内在规律、立法工作自身规律,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办事。这就要加强对法条词语运用、法规体例与内容安排等技术问题的研究,在统筹法律法规“立、改、废、编、配”的基础上,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要完善立法规划,加强对立法规划的科学论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考察立法规划的客观性与可行性。要健全立法立项制度,尽可能改变立项由政府部门主导的现象,从实际需要出发,组织专业人员审查申请立项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科学编制立法工作计划。要提高立法审议质量,加强法案审议的专业性,适当提高审议人员中专家所占的比例,完善政府立法争议协调制度。要重视立法评估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完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然而,面对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刑事犯罪高发、诉讼纠纷大幅度上升的严峻形势,仍然要在改革完善司法工作制度上下功夫、积极探索建立诸如行政审批简化办理机制、轻微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等机制和办法,简化办案办事程序,提高办案办事效率。

——完善执政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治国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领导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巩固了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提高了党的执政水平。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党的意志和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是我们党有效应对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以及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关键也在党。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监督,支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各尽其职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强化党内纪律检查,切实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中共“十五大”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约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的制约监督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纪律检查,特别是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其中,党对政法机关及其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执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中国 5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制约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各民主党派的制约监督,是指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各民主党派可参与国家政权的组成,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大国策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社会团体的制约监督,主要是相关社会组织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诉诸舆论等方式,制约监督有关权力的运行。为此,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以下列各类监督为重要保障。

——全国人大的制约监督。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主要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权处理违宪事件,其处理方式包括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决定、命令无效,也包括罢免违宪失职的国家领导人。此外,还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最高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案,对重大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分别按照权限进行法律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行政机关的制约监督。关键在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约束与控制。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下级行政机关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通过行政复议促进行政机关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依法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以及行政处分权。国家审计机关对有关国家机关、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活动、经济效益、财经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依法加强检查、审计、评价、鉴证,以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相关领域社会生活秩序进行检查与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通过依法查办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犯罪,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行为;通过批捕、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等方式,依法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通过参与审判活动特别 6 是依法提起抗诉等,监督审判机关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及其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法对其系统内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的执法、司法以及守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内部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审级监督来实现,监督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其监督通过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来完成。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执法情况。

——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能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依法审慎行使权力;能把权力行使的规程告知公众,使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衡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能把权力行使的过程与结果,通过传媒诉诸社会公众,有利于排除影响权力依法行使的各种干扰因素。当然,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应当是依法、客观公正、建设性的,有利执法司法机关改进执法司法作风,提高执法司法水平。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会给依法公正行使权力造成负面影响。

——公民的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及取得损害赔偿的权利等,这些为公民对国家权力主体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途径和方式。公民的制约监督是对国家管理最直接、最广泛的制约监督方式,只有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才能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2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国家治理的一切活动都并入法治的轨道运行,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是打 2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_年9月5日),载《人民日报》202_年9月6日,第2版。造现代政府的必由之路,宪法意识、法律观念、法治思维是全社会所有成员必备素质。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司法权威是否建立、司法公开是否实施、法治需求是否满足。

——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这就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带头依法行政,支持和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和帮助司法机关抵御、克服影响公正司法的各种干扰,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影响。要教育广大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要坚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观念。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执行公务、拒不执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裁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过去人们总是靠“领导批示”解决问题,现在主要靠“律师出面”维护合法权益。

——实施和促进司法公开。司法机关应积极实施和促进司法公开,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司法公开,必须切实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二是促进司法公开,必须健全依法对当事人公开的各项制度。对当事人公开,应当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要依法公开司法过程和程序,依法公开案件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对涉及当事人权益的事项,要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判,应当及时将决定或裁判的内容、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三是促进司法公开,必须健全依法对社会公开的各项制度。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司法机关也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工作的了解。

——适应和满足法治需求。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司法权是判断权,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掌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等,这完全是为了适应和满足现实生活对法治的真实需求。对此,复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教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当下的中国,法治为何会成为老百姓的口头禅,就是因为法治已成了百姓的真需求,我们需要法治来改变拆迁或城管制度;需要政府把政府权力清单挂在阳光底下;需要政府减少许可审批给市场主体更多自由;需要法治保障投资风险的减少;需要法治来保证每人都不会吃到有毒食物;需要法治保障教育与就业机会的公平;需要法治保障个人意见有正常畅通的渠道 8 和方式得以表达;需要法治来保证自己的官司受到法院公平对待;需要法治来保证自己不被侦查机关任意监控和关押„„”“ 总之,大家意识到推进法治不只是律师和法官们的事,还是企业家、知识人、政治家等社会各界的事,更是事关老百姓人权与民生的事,推行法治成为中国人的真实需求。” 3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的事业发展,既要求管好党、治好党,又要求建设好党。拥有一套完整的党内法规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经形成了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然而,王岐山在十八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与时俱进是我们党的理论品质,要认真总结我们党93年、无产阶级政党100多年、世界政党300多年制度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就为把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把党纪与国法之间的“缝隙”衔接起来,找到找准了能够牵动全局的最佳穴位。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我们社会当中的每个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都要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法当然高于党纪。然而,法律只是对每个人的底线要求,如果我们的党员仅局限在遵守国家法律这个底线要求上,那就不能称其为共产党员了。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理所当然应该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约束。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面对党旗宣誓时,就成了有组织的人,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放弃的要更多,责任和担当要更大。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党规党纪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党员违反党纪就必须受到纪律审查,接受组织处理,切实做到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202_年初,中央组织部文件规定“裸官”不得在五类岗位任职,各省区市据此展开了“裸官”整治和调岗专项行动,“迁徙自由”虽然是公民权利,但是鉴于“裸官”的贪腐风险,党规党纪作出了严于法律的规定。随后,中纪委在通报官员的调查处理结果时,多次采用“与他人通奸” 3 郭涛涛:《依宪治国将成依法治国核心》,载《第一财经日报》(上海)202_年10月9日,第B06版。的表述。现行刑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与他人通奸”作出规范,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可见,党纪严于国法。不过,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并不是说党规党纪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相反,更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更要把党纪限制在党内而不能超出其适用范围。

——党内法规体系需要配套完备。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规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保障、行为规则、纪律约束等基本内容,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每一名党员都要无条件地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党章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党员干部要树立党的观念,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加强党性修养,切实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对党规党纪的历史渊源、地位作用、体例形式、产生程序等均需系统研究、予以确定;有的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交叉重复,有的过于原则、缺乏细节支撑,可操作性不强,亟待完善。我们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2_—202_年)》的要求,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着重规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做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要求真务实、循序渐进,先从提出工作要求入手,探索实践、不断总结,成熟后再上升为制度。要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

——制度反腐将成为治本新常态。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采取的反腐形式,大多党纪政纪缺少与其配套的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202_年发布的反腐白皮书首次明确,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各机构的协同配合还不尽如人意,存在“龙多不治水”的问题。检察机关是国家查处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拥有其他部门所不具备的办案手段,但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由于介入过晚,往往造成当事人家属或其他同伙销毁证据、转移财产,从而错失最佳办案时机。大量的廉政法 10 规表现为“严禁”或“不准”等禁止性规定,但对于由谁或什么机构来负责执行,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禁令如何处理却缺乏具体的规定。202_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首次公布“反腐立法时间表”。除了源头立法,在认真研究国外境外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启动综合性国家反腐败法的制定工作也很有必要。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202_年8月我国首部预防腐败地方法规在广东省汕头市的实施,一场反腐立法的“探路”已在地方层面悄然铺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其中不少议题都和当前反腐、治腐工作紧密相关。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紧随其后召开,有利于尽快“坐实”运用法治思维反腐的理念,推进十八大之后的铁腕反腐从“治标”向“治本”过渡,制度反腐将成为治本新常态。

第一节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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