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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5篇)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21-85568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1 00:33: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AQ-05-202_

发布版本:B

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环

境保护管理规定》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将环境保护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进

发布日期:202_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2_年6月23日

公司实现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结合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在防止产生新污染源的同时,通过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公司的整体环境管理水平。

第四条 每位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遵守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单位)和承包方。合资合作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生产经营全过程环境保护责任管理。

公司逐层全员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公司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制定生产经营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应有环境保护内容,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环境保护费用优先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使生产经营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机构)和所属单位应按照“管行业管环保”、“管工作管环保”原则,对主管业务、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员落实环保责任。

公司机关部门履行直线责任,对专业领域环保工作负管理责任;所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对所属岗位职责范围的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机关、所属单位各级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或者部门、基层站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对分管专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主管环保的领导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所属单位班组长是本班组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员工是本岗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岗位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承包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有关环境保护费用应予以保证。承包商必须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工作,甲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承包商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承包商黑名单制度,对环境保护不合格的承包商,取消其工程承包资格。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设立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委员会(简称“HSE管理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

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是公司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司安全环保处的环境保护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以及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管理规定和标准;制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二)负责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制定,监督各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污染物减排情况的实施,并定期组织考核;

(三)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环境监测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督促公司机关部门、建设单位开展新、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审查,参与污染治理方案的论证,督促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公布公司环境状况;

(六)推行清洁生产,实施HSE管理体系;

(七)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状况与发展趋势;

(八)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科技攻关、技术信息交流,组织环保新产品开发、引进项目环保技术审查和公司环境保

护业务对外委托审核;

(九)组织开展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参与重大或者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管工作管环保”的原则,履行直线责任,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一)勘探部、钻采工程部、开发部、天然气部、油藏评价部按照主管业务分工,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公司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各类施工作业环保技术标准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基建工程处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负责组织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的环保技术标准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资本运营部负责公司多元产业板块经营系统环境保护管理。

(四)矿区服务事业部负责公司矿区服务系统环境保护管理,(五)对外合作部负责公司对外合作项目全过程的环保监督管理和相关承包商的监管,并对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七)其他各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公司HSE管理职责、HSE责任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厂、基层站队、基层班组环境保护分级监督管理组织网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落实属地环保责任,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所属单位对本单位属地环保管

理负全责。

(一)所属单位设立HSE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各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HSE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属各单位HSE委员会环境保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以及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管理规定和标准;负责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相关制度;

2.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分工负责制,落实本单位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3.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在资金、机构、人员上予以保证;

4.组织落实地方政府、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审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本单位污染治理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

5.组织落实公司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分解落实方案;

6.组织落实地方政府、公司下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7.负责组织本单位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以及环境隐患排查工作;

8.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管理,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有关要

求,并组织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检查,评选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9.组织编制、审查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审议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重大问题;

11.负责组织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所属各单位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综合监管。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组织落实地方政府、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制定本单位长远、年度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3.组织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检查“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检查本单位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环境保护措施的审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4.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污染减排指标的分解落实方案,并监督实施;

5.组织实施本单位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监督,积极组织创建清洁生产绿色站队、清洁型班组。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

6.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环境信息统计工作,掌握本单位污染源

分布情况,建立完整、规范、准确的污染源档案,并按公司要求上报环境统计信息;

7.组织本单位环境隐患排查、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工作,并监督落实;

8.协调组织实施本单位环境保护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9.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信息及时报公司安全环境保护处,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HSE监督站作为公司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应将现场清洁生产工作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并定期考核所属单位清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环境监测任务,开展监督性监测。受公司安全环保处委托,参与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监督,提供环境监测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环境保护竣工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从源头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环保优先、统筹协调、综合决策”的原则,环境保护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监督。

第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必须首先论证选址的环

境可行性,对重大环境风险制约因素进行论证,并同时开展环境影响和减缓措施的分析、评价工作;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完成。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规划、可研阶段,要同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否则初步设计不予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计入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预算,纳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有效落实缓解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应在设计文件中逐一落实,费用纳入工程费用概算,并在项目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篇章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管。

(一)建议阶段。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阶段,选址应充分征求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地方划定其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做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期进行。

(三)设计阶段。建设和设计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开展项目工程设计,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费用纳入工程设计概算,并在项目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篇章中明确说明。

(三)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对工程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试生产阶段。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确保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具备投用条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试生产环境保护申请。

(五)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试生产后,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

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避让国家划定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与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预先征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实施,并要在施工过程中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分布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域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排放污染物的各所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一)废水排放管理应遵循“清污分流、清污分治、分级控制、分质处理、污水回用”原则,促进废水的资源化、再利用,从源头减少废水的产生。

(二)应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加以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在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存放。

(三)非固定源产生的作业废水、设备清洗污水及废弃物应

进行收集和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四)应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和恶臭气体的泄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五)应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噪声源要采取吸声、隔声、减振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钻井、生产、检修和开停车期间的噪声扰民。

(六)对放射性物质和剧毒物的使用,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管理,防止泄漏、丢失等造成的污染。

(七)从事产生电磁辐射的活动,应按国家颁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八)应实行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对排污口实行规范化管理,明确每个污染物排放口达标排放、规范化管理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公司将中油集团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重点减排项目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所属单位应依据减排任务,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12 —

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督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保持设施完好率和运行率,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违规、超标、超量排污的单位,要求限期治理,被通知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所属各单位要开展日常、专项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各采油(气)单位应加强油气生产设施、钻井、井下作业及地面建设等现场环境保护监管,对生产装置、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排污状况进行检查。

各单位对公司投资的污染治理项目和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应严格按计划进行建设和配备,不得擅自将建设资金和配备的设施挪做它用。

公司对所属单位限期治理的过程和结果、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公司对环保隐患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公司隐患管理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公司专业部门对环境隐

患治理负管理责任,隐患所在单位对环保隐患治理负主体责任,落实防控措施,开展隐患治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承包商环境保护检查,督促承包商及时整改环境隐患。

第三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所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按照危废的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同时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废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许可。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转移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外委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

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的控制和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贮存、运输、使用以及辐射工作人员与场所监测、放射性废物贮存与处置、辐射事故应急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辐射安全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辐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三)加强对放射源、含源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在运输和作业过程的安全防护与监控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失控。

(四)废旧放射源应及时返回生产单位或者原出口方;放射性物品应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不能返回的废旧放射源应交送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贮存。

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油气勘探开发、地面建设应当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要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防止生态破坏。临时占用的土地,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有地貌。

第三十七条

勘探开发及其他生产作业活动涉及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江河沿岸、湿地等环境敏感区时,应当制定和落实水源及生态保护方案,并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入保护区施工作业前,必须履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管理程序,经有审批权的政府主管部门批

准。

第三十八条

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关于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落实。

第七章

清洁生产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从源头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减排、资源化和再利用。

第四十条 油气勘探开发、钻井和基建等生产过程应优化生产工艺和总体布局,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从全过程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

(一)油气田建设应总体规划,优化布局,整体开发,井位设计方案尽可能采用丛式井、水平井,减少占地和油气损失,实现油气和废物的集中收集、处理和处置。

(二)钻井过程应进一步优化钻井液体系及废物回收、处理工艺:

1.鼓励采用环境友好的钻井液体系,钻井液循环率达到95%以上,油基钻井泥浆必须全部回收利用。

2.推行钻井泥浆不落地技术,环境敏感区域应采取泥浆不落地技术。

3.钻井废弃泥浆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钻井过程产生的污油、— 16 —

污水应进入生产流程循环利用,无法进入生产流程的污油、污水应采用固液分离、废水处理一体化装置等处理达标后回收利用。严禁将污油、污水排入废弃泥浆池。

4.钻井过程要配备完善的固控设备,废弃泥浆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钻井施工结束要恢复地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予接井。

(三)油气开发生产过程应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提高废物资源化利用:

1.试油(气)、射孔产生的废液和废弃钻井液,应及时合规处理。

2.油气田采出水应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经过处理后回注油层。确需外排的采油、采气污水,应经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且必须经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方可排放。严禁利用渗井、渗坑非法排污。3.井下作业过程应配备泄油器、刮油器等清洁生产设备,消除、减少落地原油的产生量,落地原油回收率应达到100%;井下作业过程产生的酸化残液、压裂残液和返排液应回收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置,压裂放喷返排液回收率应达到100%;严禁非法处置落地原油、酸化残液和压裂残液。

4.含油泥砂为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必须依托公司已建含油污泥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外部单位处理。按照《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控制技术规范》要求,油泥砂分离后含油率应小于2%。

5.油气集输过程应采用密闭流程,减少烃类气体排放。新建3000m3及以上原油储罐应尽量采用浮顶型式,新、改、扩建油气储罐应安装泄露报警系统。

6.原油开发过程应对伴生气回收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伴生气回收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充分燃烧后排放,燃烧放空设施应避开鸟类迁徙通道。

7.加强油气田地下水水质及套损井的监测和治理,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8.报废井、长期关停井、地质关井等非正常生产井,应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确保不渗、不漏。

9.油气井井场周围应设置围堤或井界沟,位于湿地和鸟类迁徙通道上的油气开发区块、油井,应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布设电缆、集油和掺水管线。

10.油气田退役前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所属采油单位应按照后评价要求进行生态恢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标准。任何单位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二条 公司鼓励所属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完成,并按照规定程序

报告结果。

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环境管理方案(或清洁生产方案),制订实施计划。对无费、低费方案,及时整改;对中费、高费方案,纳入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规划计划,逐步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积极开展“基层站队(车间、装置、库、所)HSE标准化”建设工作,创建 “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按照标准要求规范环保管理,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八章

排污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所属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是排污申报和排污费缴纳的责任主体,要通过加强管理、实施新技术、推行清洁生产等方式,污染物达标排放,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控制排污费成本支出。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属排污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报前在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核备案,作为缴纳排污费依据。排污费缴纳由所属排污单位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排污费缴纳申请单及排污费核定、缴纳通知单等凭证在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办理财务手续。

第四十七条

对于勘探、钻井、井下作业、修井、地面建设、现场试验等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生态破坏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发生的排污费,以及与地方发生的污染纠纷,由各责任单位(部门)

负责协调解决。

第九章

突发环境事件与应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包括:

(一)在钻井、试油、酸化压裂、修井、采油(气)及其它作业施工过程中,因没有防治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二)擅自闲置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三)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原材料外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

(四)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偷排、乱排废油、废水、泥浆、废气、废渣、废弃的化学药品等,造成环境污染;

(五)发生井喷、输油注水管道破裂和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时,采取措施不力,致使污染面积扩大,造成环境污染;

(六)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第五十条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突发有毒气体扩散事件、辐射事件、陆上溢油事件、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根据《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分类分级目录》,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I级、II级和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估,针对不同等级风险,采取防控措施,达到环境风险受控。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污染排放浓度超标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预警机制,对重点污染源、重大环境隐患进行监控。针对污染物超标排放、陆上溢油、江河溢油、有毒气体扩散、危险废物泄漏、放射源失控、生态破坏等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措施,明确应急责任,配备应急设备、物资,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单位应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明确事故发生后可能遭受事故影响单位和请求援助单位的信息发送方式、方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各单位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

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公司规定分别备案。

第五十五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按照事件发展态势和过程顺序,结合事件特点,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步实施接警报告和记录、应急机构启动、资源调配、媒体沟通和信息告知、后勤保障、应急状态解除和现场恢复等应急响应程序。

第五十六条 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组织清除污染,对被污染的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环境进行修复。

第五十七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司组织的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向调查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

涉及到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双方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包商双方共同配合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环境突发事件,依据公司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章

环境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环境统计制度。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环境统计人员,重点排污单位应配备专职环境统计人员,按国家、地方、公司有关要求开展环境统计工作,定期对环境污染及防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状况及环境管理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环境统计信息。

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环境统计人员对统计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条

污染物排放量按排污装置的实际运行时段统计,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的新增装置,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的装置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监测规定,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编制年度环境监测计划。

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公司监测计划及公司安全环保处下达的临时性监测任务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对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建立设备运行维护台账,并与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平台联网。应当定期维护和校验在线监测设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分析数据比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维修、更换,应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向公司安全环保处上报原因,同时报送集团公司、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

第六十三条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

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加强环境信息管理,健全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和相关记录,做好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保设施运行等基础环保台账资料的归档管理。环境信息对外披露和移交执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科研与培训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制定科研规划计划时应纳入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解决在油田生产中的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重大问题。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对重要的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应当及时立项安排,保证环境保护科研所需经费。

第六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油气田重大现场试验项目、新技术推广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方案编制、论证、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应的环境保护治理技术和措施,保证油田开发技术与污染治理技术同步发展。

第六十七条 公司鼓励所属单位自主创新、引进环境保护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的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技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应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技术交流活动,了解并掌握国内外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对外合作,提高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九条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勘探与

生产分公司要求进行专业培训。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人、环境统计及环境监测人员应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相关岗位资格培训;岗位资格培训合格后,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再培训。

所属单位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通过集团公司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

所属单位基层环保工程师和专(兼)环保技术员应当通过公司组织的环境保护培训,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七十条

所属单位应开展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年度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全员环境保护培训,宣贯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岗位员工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公司环境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

第七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被授予国家、省级“环境友好企业”的。

(二)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中油集团公司级、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级的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的。

(三)积极主动落实各项环保工作,连续保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减排成绩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污染隐患,防止发生环境污染的。

(五)在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三废”综合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环境保护过程管理考核,对违反本办法及公司其他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按照公司《HSE过程管理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环保业绩考核管理规定》对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实行限期治理、通报,参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调查处理,并按照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环境保护办法规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公司《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JLYT-AQ-05-202_ A版)同时废止。

编写部门: 安全环保处

编 写 人: 王占玲 曲作明 审 核 人: 贾雪峰 批 准 人: 张德有

第二篇:吉林油田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ZJ-01-202_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与管理,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2_〕17号)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遵循统一产权登记管理、统

发布日期:202_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2_年6月16日

一规划建设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管理、统一维修养护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包含矿区服务系统、多种经营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业务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强弱电间、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

(五)业务用房,公司各单位开展业务需要按标准配置的用房,例如业务大厅、窗口、档案馆的馆库、电视台的演播厅等。

(六)特殊业务用房,是指经单独审批和核定的特殊用途(安全保密、司法、涉外、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

第五条 公司办公用房由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建办”)负责统一调配管理。

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条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

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复印件于202_年12月31日前交住建办登记备案。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原始档案资料复印件于202_年6月30日前交住建办登记备案。

第七条 住建办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数(质)量状况和使用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章 整改办法及调配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办公用房由住建办实行统一调配管理。住建办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第九条 公司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比照相关文件予以核定,公司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为:局级正职32㎡,局级副职24㎡,处级20㎡,科级9㎡,科级以下6㎡。

第十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各二级单位应对照标准核定单位办公用房情况,凡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领导干部使用的办公用房超出标准的原则上应进行调整。按照建筑结构可分割使用的,应进行分割腾退;不可分割使用的,由本单位内部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所有干部办公用房按一人一处办公用房的标准执行。担任多个职务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只能保留一处办公室,其余办公室一律腾退。

第十二条 由于办公用房是已有建筑设施,对已有设施不做改造,因此在功能布局上不能分割且不宜调整或合署办公的,所有房间没有适合办公面积的情况下,每个办公室办公使用面积不能超出2-3㎡。

第十三条 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原则上不得设置与办公无关的休闲娱乐、健身活动等区域、设施及家具。未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原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财务报销、机要秘书属于特殊业务,考虑管理、保密和安全问题,财务报销与机要秘书人员使用面积要按具体情况而定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 每个生产单位按照生产需要和实际情况,可酌情设置值班休息室,每楼层可设1个小会议室兼接待室,每个单位可以设置全体员工大会议室1个,单位要统一设置档案资料室。

第十六条 要尽量安排集中办公,集中楼层办公,尽量腾空整栋或整层办公楼,腾退后的办公用房由住建办统一进行管理调配。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合同未到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住建办,由住建办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及合同期限进行处置。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合同到期后应予收回,由住建办统一调配管理。未经住建办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第十八条 凡超过办公用房标准面积、对外出租合同期满、出

借或被挤占的办公用房以及其他闲余的办公用房,均由住建办收回统一调配管理。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使用标准面积或无办公用房的,由住建办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挤占公司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须报住建办审批并按市场价收取房屋租金。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整改过程中遵循,厉行节约、资源整合、布局合理、有利于管理、杜绝浪费的原则。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全面停止新建、改扩建楼堂馆所,也不准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第二十二条 对于现有办公用房可根据损坏和修缮工作量大小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大修是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中修是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日常维修是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50万元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住建办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工程应当按照检查鉴定、项目核准、资金安排、项目招标和竣工验收的程序逐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 5 —

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住建办应当每年会同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排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建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写部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编 写 人:王政源 审 核 人:史殿华 批 准 人:张德有

第三篇:吉林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ZC-06-202_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体制和钻井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钻井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钻井监督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钻井监督是公司派驻钻井现场的全权代表,钻井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钻井监督是岗位职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合资合作单位

发布日期:202_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2_年6月23日

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钻井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钻采工程部是公司钻井监督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钻井工艺研究院钻井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钻井监督中心)是钻井监督技术支持和具体业务管理机构。各油(气)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钻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钻采工程部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钻井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公司钻井监督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公司的钻井监督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四)检查指导钻井监督中心和建设单位的钻井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钻井监督的聘任、业绩考核及监督网络管理;

(三)定期向钻采工程部汇报钻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钻井监督中心(监督服务机构)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钻采工程部制(修)订公司钻井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受建设单位委托,向公司钻井工程项目选派钻井监督,并负责对现场钻井监督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负责现场钻井监督的动态管理;

(四)检查指导现场钻井监督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钻完井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等工作,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权利与岗位条件 第八条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

(一)依据合同、工程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等,对服务方队伍、装备、材料、工具、器材等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各项技术措施及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措施的落实等;

(二)协助建设单位组织钻井开钻、完井、钻开油气层、防喷器试压等工程项目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执行;

(三)传达上级部门生产指令、汇报钻井生产情况,收集、整理、分析、上报钻完井数据;

(四)制定监督计划,填写监督日志,撰写监督总结。第九条 钻井监督权利:

(一)对钻井工程服务方有处罚的权利;

(二)对不符合合同及设计的作业有制止的权利;对不按合同和设计提供的设备、工具、材料有拒绝使用的权利;

(三)对合同内或超出合同的工作量有确认的权利;

(四)对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有禁止其上岗的权利;

(五)对服务方有评价的权利;

(六)对不符合QHSE规定的服务方,有限期整改、停工的权利。

第十条 申请钻井监督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颁发的钻井监督资格证和中石油有效的井控证;

(二)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

(三)掌握钻井和完井工艺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基本掌握钻井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四)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

(六)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章

钻井监督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从事钻井监督岗位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三严格。

1.严格执行以钻井为主的各项设计、合同;

2.严格按钻井设计、钻井合同规定编写、下达、检查、落实作业指令;

3.严格把关各项关键作业。

(二)三维护。

1.维护甲乙方利益,按规定参与完井交接; 2.维护监督形象,处处以身作则,从我做起; 3.维护甲乙方体制,用各项合同约束双方。

(三)三坚持。

1.坚持关键环节亲临现场监督; 2.坚持掌握第一手资料; 3.坚持三穿两戴上岗。

(四)三及时。

1.及时详细准确地汇报钻井生产中出现的各种事故和复杂情况;

2.及时汇报生产协调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及时上交各种资料。

(五)三禁止。

1.禁止倒卖、挪用井上各种专项物资和废旧物资; 2.禁止索取、收受各乙方服务单位的钱和物品;

3.禁止倒卖落地原油。

(六)三不能。

1.无钻井设计不能开钻;

2.技术路线需要调整,无补充设计,不能施工; 3.未经批准,不能打开油气层。

(七)十不准。

1.不准在井上饮酒或含酒精的饮料; 2.不准在井场吸烟;

3.不准赌博和看不健康的书籍、录相,不准在计算机上玩游戏; 4.不准带家属及朋友上井;

5.不准在监督工作中拉关系、搞照顾、讲情面;

6.不准收受各乙方服务单位及销售单位的“资料费”、“信息费”、“咨询费”、“好处费”等;

7.不准在乙方服务单位吃、喝及报销各类票据;

8.不准用乙方服务单位的公款订购车、机票及进行娱乐活动和有偿聚会;

9.不准要乙方服务单位派专车跑长途办私事;

10.不准为了个人利益在监督工作中刁难乙方服务单位。

第五章 钻井监督取证培训与资格考评

第十二条 钻井监督取证培训分为初、中、高级钻井监督取证

培训,参加钻井监督取证培训人员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初级钻井监督业务条件。

1.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初级(含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钻井现场工作3年(含3年)以上;中专及大专学历、初级(含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钻井现场工作5年(含5年)以上;技校学历、技师职称,从事钻井现场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

2.能解决和处理钻井现场一般性技术和管理问题。3.具有组织、协调钻井现场施工的能力。

4.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具备一定的HSE管理能力。

(二)中级钻井监督业务条件。

1.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钻井现场工作6年(含6年)以上。

2.掌握钻井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熟悉钻井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熟悉钻井和完井工艺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4.具有分析、判断和处理井下复杂和事故的能力。5.具有组织、协调钻井现场施工的能力。

6.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具备较强的HSE管理能力。

(三)高级钻井监督业务条件。

1.取得中级钻井监督资质后,从事监督工作5年(含5年)以上。

2.系统掌握钻井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钻井工艺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3.具有承担预探井、高压井、高含硫井、特殊工艺井等高难度井的钻井监督管理能力,至少从事过5口以上上述复杂井的监督。

4.具有独立分析、判断和处理井下复杂和重大事故的能力。5.具备钻井项目管理知识,能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和决策的能力。

第十三条 初级钻井监督取证培训由钻采工程部负责,并将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大纲、培训内容等上报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中、高级钻井监督取证培训由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负责。钻采工程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上报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

第十五条 钻井监督取证培训结业成绩有效期为3年,3年内监督资格评审未通过者,成绩作废。

第六章

钻井监督资格评审及注册

第十六条 钻井监督取证培训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钻井监督

资格评审,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本人所在单位推荐、钻采工程部初审、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复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评审。评审通过后,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注册并发放钻井监督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钻井监督资格注册。

钻井监督资格实行注册制,注册有效期为3年。钻采工程部负责对公司在职钻井监督(包括现场监督人员和从事监督管理人员)及外聘钻井监督的注册管理。持证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有关材料,钻采工程部审核后送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办理再注册,钻井监督资格失效:

(一)脱离钻井监督岗位两年(含两年)以上者;

(二)由于钻井监督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达50万(含50万)元以上者;

(三)三年内连续三次考核为三级监督者(考核期限及办法见《吉林油田公司石油工程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四)在职期间徇私舞弊、严重违纪者。

第七章 钻井监督聘任与配备

第十八条 钻井监督聘任:

(一)建设单位根据钻井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首先从钻井监督中心择优聘任具有钻井监督资格的在职监督人员; 在职监督人

员不能满足钻井生产实际需求的情况下,从取得中油股份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督服务机构择优聘用;在以上两种情况均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考虑聘用部分退养职工;

(二)除内部在职钻井监督外,所有外聘钻井监督(包括退养职工)须经钻采工程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录用。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与钻井监督服务机构签订监督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聘期、岗位、任务、监督费用、监督管理费用、权限、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四)已受聘的钻井监督人员,不得在原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钻井监督;

(五)受聘监督渎职、违背职业道德、营私舞弊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注销其监督资格;

(六)受聘监督因健康等原因难以完成工作任务时,所在监督服务机构应派遣同级别监督接替其工作。

第十九条 原则上钻井监督按以下标准配备:

(一)Ⅰ类井住井,二级及以上监督,配备1~2人/井;

(二)Ⅱ类井住井,二级及以上监督,配备1人/井;

(三)Ⅲ类井巡井,三级及以上监督,配备2井/人。

第八章 钻井监督现场监督程序与内容

第二十条

监督工作前期准备:

(一)钻井监督上岗前,钻井监督中心(或监督服务机构)须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钻井监督中心(或监督服务机构)提供工程设计和合同,提出监督要求;钻井监督接到任务后,认真研究钻井设计与合同,编制监督计划书,经钻井监督中心(或监督服务机构)审核后实施。

(三)钻井监督上井前,钻井监督中心(或监督服务机构)为钻井监督准备好工作服、鞋、安全帽等劳动保护品;

(四)钻井监督中心(或监督服务机构)为钻井监督配备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第二十一条

钻井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包括各次开钻验收、钻开油气前验收、完井验收。施工方具备工程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钻井监督等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可授权钻井监督组织工程验收,要有授权书),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施工方具备条件后,方可准许下步施工。

(二)关键环节旁站。

钻井监督依据工程设计、合同、相关标准及监督计划对钻井

工程过程实施监督,但对重点工序要求现场监督人员实行旁站监督,并做好记录。重点工序包括内容:

1.各次开钻前检查及井口装置和套管试压; 2.钻井取心工具组装、树心、割心、出心; 3.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及保护油气层措施的落实; 4.到井套管及附件的检查、验收;

5.油层段套管下入、后10根套管下入及尾管挂坐封作业; 6.固井注、替全过程作业;

7.水平井裸眼滑套完井作业过程关键环节(下完井管柱、悬挂器坐封、验封、丢手、套管头坐封)。

(三)施工方违规处理。

钻井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方有违章、违反设计、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相关标准的施工,应下达整改通知单,监督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对不按期整改或造成事故、复杂、停工以及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以监督备忘录的形式记录下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钻井复杂事故上报。

钻井施工中发生事故或复杂问题,现场监督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迅速报告钻采工程部(相关专业部室)和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监督要分析事故或复杂原因,参与技术措施的讨论,记录事故或复杂处理全过程,钻井事故连续处理时间超

过12小时、复杂连续处理时间超过24小的井,在事故或复杂处理完后48小时内完成钻井事故、复杂专报,上报钻采工程部备案。钻井事故、复杂专报格式见附件二。

(五)入井材料及工具检查。

现场监督人员要做好对入井钻井助剂的检查、套管及附件、固井水泥及外加剂、特殊入井工具的监控、检查,使用的产品必须是公司认可的合格产品,否则严禁使用:

1.施工队伍使用的钻井助剂(膨润土、重晶石除外)需要提供由通过各省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否则施工队伍使用的钻井助剂需要提供由吉林油田分公司实验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实验室出具的质检报告;直达料出具质检报告原件,储备库的出具同一批次的质检报告的复印件;

2.套管等甲供材料需要出具由供应处提供的出库单、质检报告的复印件;

3.检查固井水泥干混单及水泥浆化验单(大庆钻探队伍以外施工的井,水泥浆化验单必须出自吉林油田公司实验中心)

4.固井分级箍、浮箍、浮鞋、封隔器、滑套、悬挂器等特殊下井工具须出具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包括标明尺寸的结构示意图、技术参数等)及出厂合格证。

现场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或怀疑有质量问题要及时向钻采工程部(相关专业部室)汇报,并组织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确有问

题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钻井液性能检查。

施工过程中,现场钻井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对钻井液性能进行维护;吉林油田公司实验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实验室对钻井液性能进行抽检,钻井液性能指标超出设计范围的,由钻井监督下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七)资料收集。

督促施工方及时、准确填写钻井报表等各类钻井资料,七天内收集钻完井相关数据,填写单井完井统计大表及水平井完井统计大表。

第二十二条

钻井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与内容:

(一)井身质量监督。1.直井的井身质量监督:

(1)要审查钻井队制定的防斜打直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如有异议可提出建议,并做好记录;

(2)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单点或多点测斜;(3)当井斜、位移出现偏离设计趋势时,要建议钻井队及时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

(4)对每次的测斜数据要及时认真分析、处理,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数据的收集整理;

2.定向井的井身质量监督:

(1)认真分析施工单位提供的井眼轨迹数据,监督定向井技术人员按有关技术规定及设计要求及时进行轨迹跟踪预测,掌握井眼轨迹状况;

(2)监督人员应对井身质量有关数据及时掌握,发现问题以整改通知单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现场监督做好记录,并通知上级有关部门。

(二)钻井取心质量监督。

1.监督钻井队做好取心前的井眼、钻头、工具及其它准备工作; 2.监督钻井队在取心过程中,严格执行取心的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3.做好取心作业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三)油气层保护监督。

1.监督人员依据钻井设计要求对钻井液性能和净化设备的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满足油气层保护工作要求;

2.保护油气层材料必须是油田公司认可的合格产品,否则严禁使用;

3.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油气层保护工作,监督人员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填写整改通知单,并做好记录。

(四)中完、完井过程监督。

1.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水泥浆化验单,固井施工设计(技套、油套);

2.组织施工前的固井协调会,并做好记录; 3.监督注、替水泥浆全过程;

4.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要做好记录,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5.施工结束后,监督施工单位汇总、统一相关数据,作到数据齐全、准确;

6.监督钻井队严格执行候凝措施。

(五)HSE监督。

1.监督人员依据设计和相关标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HSE策划书的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及井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抓好相关措施的落实,并做好记录。

2.对检查中发现事故苗头或安全隐患的,监督人员要以《整改通知单》形式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严重时要立即停工整改,并做好记录。

3.监督施工单位按标准做好钻井材料、油料和工业、生活垃圾的集中管理,避免发生污染事故。

4.钻井过程中的井控监督: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中国石油吉林油田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的有关规定组织井控工作;

(2)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配齐性能良好、压力等级匹配的全套防喷、压井装备及材料,并做好防喷、压井装备的安装、— 16 —

试压工作;

(3)监督人员要参加钻开油气层前的验收工作,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4)工程施工中,监督人员要督促施工单位搞好防喷演习及做好一级井控工作,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井控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

(5)当发生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时按汇报程序向油田公司相关部门汇报,收集好相关资料。

5.钻井监督对施工过程中检查出不符合安全、环保及井控规定的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单》,监督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对不按期整改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监督备忘录》形式记录下来,并上报相关专业部室。

第二十三条 监督日常工作程序与内容:

(一)每日认真填写监督日志和有关资料。监督日志格式见附件一。

1、填写规定的项目原始数据。

2、记录上级通知,领导、专业处室、科室人员到现场提出的问题和具体要求。

3、生产过程及相关技术数据;如防喷装置试压、下套管、固井、测斜、扭方位(井段、方位角变化),声幅或变密度解释、起下钻阻卡情况、井涌、井喷情况等。

(二)收集整理各项技术资料。

(三)保管和使用好上级配备的各种用品。第二十四条 监督备忘录。

备忘录是施工甲乙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资料,钻井监督遇到下列情况应下达备忘录:

1.钻井施工单位不按钻井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或违反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钻井监督应及时下达备忘录提出书面警告,并责成整改。

2.钻井监督与施工单位或第三方服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第三方服务单位,在处理重大事情时,意见发生分歧,监督指令得不到贯彻落实,并有可能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等,应以备忘录的形式记录下来。

3.钻井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时应该用备忘录形式记录在案备查。

4.甲方或上级领导有关钻井作业的口头指令、电话通知,以及对钻井设计或合同的变更,也应以备忘录形式记录,内容包括:通知时间、通知人姓名、通知内容等。

第九章

钻井监督费用

第二十五条 钻井监督费用由公司工程监督管理费和工程监督聘用费组成,其中:

(一)公司钻井监督管理费包括工程监督的培训、差旅、劳保、交通、通讯、住宿、办公及优秀工程监督年终奖励等费用。

(二)钻井监督聘用费包括工程监督服务机构的管理费和工程监督个人费用。工程监督个人费用包括工程监督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确定钻井工程投资预算中应包含钻井工程监督费用,钻井工程监督费用为钻井工程投资预算的1%~3%。

第十章 钻井监督考核、处罚标准

第二十七条 钻井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钻井监督聘任、解聘的依据,具体考核内容及办法参见《吉林油田公司石油工程监督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钻井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有违反钻井设计、违章作业等情况时,钻井监督对其有处罚的权力。扣款处罚时,必须填写处罚通知单,通知单必须填写时间、井号、施工单位、处罚事实和金额、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施工单位、钻井监督、建设单位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处罚标准依据工程合同。

第十一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实施证据:

(一)《工程监督资格申报表》,编号NKKP-ZC-07;

(二)《钻井监督计划书》,编号NKKP-ZC-08;

(三)《开钻验收表》,编号NKKP-ZC-09;

(四)《钻开油气层前验收表》,编号NKKP-ZC-10;

(五)《完井验收表》,编号NKKP-ZC-11;

(六)《钻井现场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编号NKKP-ZC-12;

(七)《钻井监督备忘录》,编号NKKP-ZC-13;

(八)《钻井完井统计大表》,编号NKKP-ZC-14;

(九)《水平井完井统计大表》,编号NKKP-ZC-15。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钻采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写部门:钻采工程部 编 写 人:谭有志 审 核 人:李亚洲 批 准 人:张德有

第四篇:吉林油田公司武装工作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WW-02-202_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武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武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管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民兵、预备役队伍完成战备执勤和多样化军事训练任务的能力,加强武装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高炮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党管武装制度机制的意见》、《吉林省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规定》(政联〔202_〕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人民武装工作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吉厅字〔202_〕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日期:202_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2_年4月21日

— 1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单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单位原则上应建立人民武装部。武装工作机构可单设,也可与其他相关部门合署办公,不设单独武装机构的单位要设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人民武装工作(以下简称武装工作)。

第四条

公司武装部的职责:

(一)组织公司民兵、预备役政治教育工作,带领民兵、预备役人员完成战备执勤、维护企业稳定及参加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

(二)组织公司民兵、预备役人员整组点验和战备建设工作,带领民兵、预备役人员完成军事部门下达的训练任务,搞好营(连)部建设工作;

(三)组织公司拥军优属工作,支援部队建设,落实上级优抚政策;

(四)组织公司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

(五)组织公司对各类武器装备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公司武装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组织公司武装管理检查与考核工作。第五条

武装干部的配备:

(一)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单位应配备相应专兼职武装部长和武装干事各一名;

(二)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单位武装工作机构和配备人员

— 2 — 应当报公司武装部备案。

第三章

党管武装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党管武装工作,是保证党对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核心问题。各级党组织对武装工作必须抓紧,不能放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确保公司武装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

各级党委一定要把民兵、预备役队伍建设工作列入党委议事日程,明确主管部门职责,配备好专兼职武装人员,每半年召开一次武装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武装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要把武装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规划,列入岗位目标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公司各级党政领导要重视、关心武装工作,涉及武装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党政主要领导应积极参与,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第十条

公司相关单位要加强民兵、预备役队伍营、连部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建设,提供足够的经费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党委要加强民兵、预备役队伍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队伍永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听从党的指挥,增强官兵政治上的坚定性,思想道德的纯洁性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第四章

民兵、预备役政治学习管理

— 3 — 第十二条

认真抓好理论创新学习,提高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素质。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深刻理解和把握其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完善政治教育机制,创新方法手段,探索建立属地教育、动态教育的模式,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教育,促进教育内容、时间和效果的三落实。

第十三条

组织民兵、预备役队伍人员学习《兵役法》、《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组织民兵、预备役队伍人员阅读《中国民兵》、《国防报》,增加忧患意识和大局观念。

第十四条

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学政治、学军事、学科技,注重培养战斗精神、战斗意志和战斗作风,全面提高民兵、预备役队伍人员的素质能力,推动民兵、预备役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开展民兵、预备役队伍思想教育工作,按规定落实政治教育内容和时间,使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

第五章

民兵、预备役队伍整组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民兵、预备役队伍“组织健全、编组合理、队伍稳定、制度完善”的要求,武装部门要配合军分区、预备役部队开展组织整顿。

(一)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企业民兵、预备役组织担负着保障生产、保卫油田、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企业稳定、抗震救灾、抗洪抢险、应急维稳等多样化军事训练的任务;

(二)凡组织健全、适龄青年人数达到组建一个基干民兵班(1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要编组民兵、预备役人员;

(三)编组民兵、预备役人员时,转业退伍军人比例要达到65%以上,党团员比例和专业对口率达到85%以上,人员出入队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第十七条

根据地方政府、军事机关有关民兵、预备役部队整组工作要求,适时开展整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上级机关有关民兵、预备役部队整组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出本单位民兵、预备役队伍整组工作方案,对民兵、预备役队伍整组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二)搞好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开展《兵役法》学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国防意识和爱国热情,使符合加入民兵、预备役队伍条件人员积极踊跃加入到民兵、预备役队伍组织当中来,肩负起保卫祖国的重任。

(三)调整民兵、预备役队伍组织。

接到调整任务的单位,一定要在全体员工中把符合加入民兵、预备役队伍条件的人员分类,最大限度满足政治优秀、专业兵种对口、年龄结构合理的要求,把那些优秀青年纳入到民兵、预备役队伍组织当中来。

(四)政治审查。

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单位要组织加入到民兵、预备役队伍

— 5 — 人员认真填写《政治审查表》,并进行跟踪考察,及时掌握其现实表现情况,清除和调整不合格人员,确保民兵、预备役队伍纯洁可靠。

(五)确定出入转队人员。

出队,就是要对超龄或不符合民兵、预备役队伍条件的人员从组织中调整出去。入队,就是把符合加入民兵、预备役队伍条件的青年吸收到民兵、预备役队伍组织当中来。转队,就是把超过服预备役队伍年龄的人员(但符合加入民兵组织条件)转入到民兵组织中来。

(六)调配民兵、预备役队伍干部。

对民兵、预备役队伍干部的变化,按照民兵、预备役部队干部调配原则,以正式文件下达,原则上民兵、预备役队伍干部保持相对稳定,只对个别需要调整的干部予以调换。

(七)组织点验民兵、预备役队伍。

组织点验民兵、预备役队伍时,通常应以连(队)、排建制为单位,将各民兵、预备役队伍集中起来,宣布建制和干部任命,呼点人员,抽考政治教育落实情况、民兵、预备役队伍工作的基本常识和基本军事技能及运输设施完好率,增强“兵”的观念,达到官兵相识的目的。

(八)建立民兵、预备役队伍组织机构和人员花名册。

第六章

民兵、预备役队伍训练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规定,武装部门要配合军分区、预备役部队搞好军事训练工作。

(一)训练安排。

1.训练任务:按上级军事机关下达的训练科目组织实施。2.训练对象:民兵、预备役队伍,应急维稳分队。3.训练方法:民兵训练由各单位集中组织训练;预备役队伍、应急维稳分队由公司武装部统一组织集训;武装干部、“四会”教练员培训由军分区、公司武装部联合培训。

(二)民兵、预备役队伍训练质量指标。

1.民兵军事训练科目优秀率20%,良好率40%,及格率100%。

2.预备役队伍军事训练科目优秀率40%,良好率60%,及格率100%。

3.武装干部“四会”教练员培训达到上级规定标准。

第七章

枪支弹药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必须对装备器材达到“四会”(会擦拭,会保养,会使用,会排除一般故障),保管装备器材要达到“四无”(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要爱护武器装备,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上级配发给公司的武器、弹药,由军分区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存。

第二十一条

动用武器、弹药必须请示军分区批准,开出调拨单。领出的枪支、弹药一定要由政治可靠、懂军事的人员把关,并对枪支、弹药使用进行登记,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每年对武器进行一次擦拭保养,保养中要

— 7 — 认真检查有无部件丢失、损坏,认真填写保养记录。

第二十三条

装备器械管理。

(一)日常使用的装备器械要做到经常擦拭、保养,实行集中保管,仔细检查清点核对,防止外流。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定。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使用和提供装备器械从事营业活动。

(三)要挑选责任心强的人担任临时保管员,要坚持一日一清点和用后擦拭制度,防止装备器械的被盗、丢失、损坏。如有丢失立即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

(四)使用完装备器械后要及时归还,做好交接登记。

(五)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库存装备进行清点保养,装备管理达到上级要求。

第八章

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以下简称“双拥”)工作关系到国家未来,各级党组织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教育宣传辐射面,使职工家属自觉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一)成立国防教育和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对国防教育和双拥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适时召开协调会,做好规划部署。

(二)坚持把握时机重点宣传的工作方法。在每年的国防教育日,9.18及抗战胜利纪念日等期间,组织开展国防知识巡回宣讲、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发放国防知识宣

— 8 — 传资料,提高职工家属爱国热情和忧患意识,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牢固树立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不论什么时候,国防教育都是重中之重的理念。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一)协助部队搞好基础建设,为部队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文化、物力支持,结合实际改善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重大节日、军事演练期间,搞好对驻松各部队、人民子弟兵的走访慰问活动;

(三)“八一”、“春节”期间,搞好对伤残军人、老复转军人和军烈属等优抚对象的走访慰问活动;

(四)公司各单位应及时掌握复转军人的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章

工作考核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武装工作考核与奖惩。

公司武装考核结果将纳入公司日常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考核内容:各类军事训练活动情况,各类应急演练情况,拥军优属情况,枪支弹药管理情况,参加急难险重情况,武装工作基础资料完善情况(具体见附件:《吉林油田公司武装工作考核细则》)。

(二)考核办法:考核分为年终考核和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办法;

(三)评定标准:设立标兵单位、先进单位、标兵个人、— 9 — 先进个人等;

(四)奖惩标准:武装工作标兵、先进个人由公司各单位评选推荐,公司武装部审核批准后,授予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达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武装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一)公司武装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公司部门经费及各单位预算管理;

(二)民兵、预备役参加大型实兵实弹演练、处理突发事件等所需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项审批;

(三)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单位凡涉及到军事部门、政府等上级业务部门动用人、财、物、检查工作、开展活动等事项,应报请公司武装部,待公司主管领导批复后,由公司武装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按照“设施齐备,保障有力”的要求,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单位应配合军分区、预备役部队搞好民兵和预备役营(连)部建设,完善基层武装部办公设施建设,健全相关库室,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武装干部及参训人员待遇。

(一)参训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在训练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与在岗期间相同,不因训练影响岗位和职称晋升等;

(二)在参加大型演练、急难险重任务考核竞赛中表现突出,获得荣誉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待遇与企业同等级别

— 10 — 先进个人相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规定,做好武装工作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武装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细则。

编写部门:武装部

编 写 人:张

审 核 人:黄光华

批 准 人:张凤民

第五篇:吉林油田公司原油产量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KF-06-202_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原油产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油产量的规划、计划、组织、分析和考核管理,确保完成原油生产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原油产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原油产量规划管理

第三条

产量规划制定原则。

遵循客观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即客观认识开发规

发布日期:202_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2_年8月18日

律,科学安排规划指标,规划方案切实可操作。

第四条

产量规划:

(一)研究院在评价油田开发效果、分析开发规律、明确开发问题和潜力基础上,制定油田原油产量规划,经研究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每年11月份将原油产量规划报告上传到开发部。

(二)开发部对研究院上传的原油产量规划提出完善修改意见,由研究院完善后,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形成公司原油产量规划,上报规划计划处。

第五条

产量规划主要内容:

(一)油田开发概况:

1.地质概况:油气区地理位置,区域构造位置,地质概况,开发历程。

2.开发状况:动用石油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油水井数和开井数、年产油量、采油速度、采出程度、综合含水率、储采比、自然递减率和综合递减率等。

(二)油田开发基本形势:

1.油田资源分析:新区资源品质对比(油藏类型、丰度、渗透率等)。

2.油田开发规律及趋势分析:油田产量递减规律、含水变化规律、新增可采储量构成及变化规律、主要增产措施结构、工作量及效果分析。

3.油田开发潜力分析:新区产能建设重点目标地区及质量、— 2 —

数量潜力、已探明未动用储量开发技术措施及潜力、老油田调整目标及增加可采储量潜力、改善二次采油主体技术、目标及增加可采储量潜力、各种三次采油技术发展方向、目标及增加可采储量潜力。

(三)原油产量规划:

1.规划方案设计的有关参数:计算产量、产能、工作量、所需的中间参数选取依据和结果。

2.原油开发规划方案:产能建设规划(储量、产能、工作量)、原油生产规划(产油、产液、注水)

3.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资源投入、开发政策、新技术应用与推广、经营管理、投资和成本控制等方面的保证措施。

第三章

原油产量计划管理

第六条

计划制定原则。

遵循油田现阶段的开发规律和特点,分析油田近年主要开发指标变化趋势,按照开发矛盾逐步解决、开发水平逐步提高和开发潜力逐步发挥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原油产量计划。

第七条

计划制定流程:

(一)采油单位在分析油田开发形势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油田的产量计划,汇总形成全厂产量计划,由总地质师审查,经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10月中旬将全厂产量计划附表和配产报告上传到开发部。

(二)开发部根据采油单位产量上报计划,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基础产量、措施产量和新井产量提出调整意见,进一步与采油单位沟通,形成产量建议计划,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查,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12月上旬将产量计划结果下发到相关部门和采油单位。

第八条

计划主要内容:

(一)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基础产量、措施产量和新井产量三部分构成。

(二)计划附表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年末日产能力构成、下年自然递减率、下年各项影响产量因素、下年措施工作量及产量安排、下年新井工作量及产量安排。

(三)计划配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近年产量构成及变化规律分析、下年基础产量测算依据及结果、下年措施产量测算依据及结果、下年新井产量测算依据及结果。

第九条

计划制定方法。

计划产量制定以部颁法测算为主,年产法、年产能法和组成法测算结果作为参考,与部颁法测算产量差异较大时,要分析查找原因,必要时调整部颁法测算结果。

(一)基础产量测算。

重点是年末日产能力标定、部颁法自然递减率及各项影响产量因素的确定。

1.年末日产能力标定。

按照本年的基础、措施和新井产量构成,分别标定在年末的日产能力,其中12月份施工的措施按照日增能力标定日产,10-12月份投产的新井按照设计产能和实际投产效果综合确定标定日产。

2.部颁法自然递减率。

本年老井的自然递减率,参考近年同比口径自然递减变化规律,按照开发矛盾逐步解决、开发水平逐步提高和开发潜力逐步发挥的原则,综合确定自然递减率。本年新井的自然递减率,参考近年相似区块新井自然递减变化规律,结合产能到位率,综合确定自然递减率。

3.各项影响产量因素。

主要考虑油井转注、钻井停注、生产封井、开发试验等产量影响。根据油井转注单井方案审批情况、下年产能钻井运行及停注泄压情况、重大开发试验部署情况,科学合理预测各月影响产量。

(二)措施产量测算。

根据潜力调查情况,本着效益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措施结构,加大效益好的措施规模,控制效益差的措施规模,合理确定措施产量。

(三)新井产量测算。

按照产能潜力大小和方案落实情况,确定下年的产能建设规模,根据钻机摆布、钻井运行和投产运行,测算投产新井在各月

产量,结合产能贡献率,综合确定新井产量。

第十条

计划运行分解:

(一)采油单位按照公司计划的要求,积极组织原油生产,上半年措施主体工作量要完成70%以上,年初要精心编排全年各月的产量运行、措施工作量运行和新井工作量运行,指导全年生产,确保完成全年产量任务。

(二)采油单位1月中旬前要将计划分解到基层站队,基层站队要将计划分解到采油班组,层层落实产量责任。

第四章

原油产量月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月度计划制定原则。

以计划运行安排为指导,本着超前组织、超前实施的原则,考虑采油单位实际产量完成情况和完成全年产量任务需求,综合确定下月产量计划、措施和新井工作量计划。

第十二条

月度计划制定流程。

(一)采油单位根据上月及本月上旬产量的运行情况,地质所、工艺所、生产科相互沟通,编制下月(月度)产量计划,由总地质师审查,经厂领导审核,每月15日将下月产量计划附表(附表表样开发部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和月度配产报告上传到开发部。

(二)开发部根据采油单位月度产量上报计划,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产量构成、措施和新井工作量提出调整意见,进一步

与采油单位沟通,形成月度产量建议计划,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每月25日将下月产量计划传送生产运行处,公司统一下达月度生产计划。

第十三条

月度计划主要内容:

(一)月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原油产量构成、措施工作量和新井工作量。

(二)月度计划附表主要内容包括基础产量及影响因素运行安排、措施工作量及产量运行安排、新井投产工作量及产量运行安排。

(三)月度计划配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月产量计划完成情况、产量超欠原因分析、制约原油生产的主要问题、下月基础产量测算依据及结果、下月措施产量测算依据及结果、下月新井产量测算依据及结果。

第十四条

月度计划制定方法:

(一)基础产量测算。

根据目前产量运行情况,结合全年运行,科学预测。基础月递减量根据近两年回归月递减率确定,再考虑计划停产井、非计划停产井、收捞油、井筒挖潜、开发试验、雨季汛期等因素影响,综合确定下月基础产量。

(二)措施产量测算。

根据全年措施增产任务,结合措施方案准备、地面施工条件、作业力量摆布等,合理安排措施工作量及产量。已经实施的措施,— 7 —

参考近年措施递减规律合理测算下月产量,当月实施的措施,合理考虑生产时率。

(三)新井产量测算。

根据钻井运行、地面工程进度和投产运行,合理安排新井工作量及产量。已投产的新井,参考新井产量递减规律合理测算下月产量,当月投产的新井,合理考虑生产时率。

第十五条

月度计划任务分解。

采油单位按照公司月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月末将下月月度计划分解到基层站队,措施和新井工作量落实到具体井号。

第五章

原油产量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管理。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原油生产工作。相关部室主要职能:

(一)开发部职责是制定原油产量计划和跟踪分析工作。

(二)生产运行处负责生产统筹协调工作。

(三)规划计划处负责投资批复和产量盘库情况。第十七条

科研单位组织管理。主要职责:

(一)勘探开发研究院负责落实产能建设钻井井位。

(二)采油工艺研究院负责有效提高单井产能。

(三)钻井工艺研究院负责储层防污染保护。

(四)勘察设计院负责地面工程优质设计。

第十八条

采油单位组织管理。采油厂主管领导负责监督、— 8 —

检查、指导全厂原油生产工作。相关科室主要职责:

(一)地质所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注水方案和措施方案,跟踪分析注水效果、措施效果和新井投产效果,结合实际效果,提出下步具体调整意见,监督检查采油队的资料录取和不正常井管理工作。

(二)工艺所主要职责。负责注水方案落实、采油作业管理及地面系统保障工作。

(三)生产科主要职责。生产科负责全厂生产统筹协调工作。第十九条

基层站队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采油队主要职责。负责取全取准油水井资料,及时发现处理不正常井,最大限度提高油水井生产时率。

(二)捞油队主要职责。负责捞油井的管理,摸索捞油井出油规律,确定合理捞油周期,保证完成捞油任务。

第六章

原油产量分析管理

第二十条

产量分析制度:

(一)产量分析的目的是搞清原油产量变化原因,总结开发生产工作落实情况,查找制约生产主要问题,制定相应对策,确保完成各项生产计划指标。产量分析按照日分析、旬分析、月分析的制度来开展,采油队技术员负责管理单元的产量分析,地质所负责全厂的产量分析。

(二)日分析每天开展,采油队次日将分析结果上报地质所,— 9 —

地质所地下调度汇总形成全厂日分析报表,上报厂有关领导。

(三)旬分析每旬开展,采油队旬末将分析结果上报地质所,地质所负责汇总分析,形成全厂旬产量分析报告,上报厂有关领导和开发部,每旬1日由地质所组织召开旬产量分析会,对产量变化较大采油队深入分析变化原因,制定具体措施。

(四)月分析每月开展,采油队月末将分析结果上报地质所,地质所负责汇总分析,形成全厂月产量分析报告,上报厂有关领导和开发部,每月8日前由地质所所长组织召开地质例会,深入分析全厂及采油队上月产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产量分析内容。

日重点分析产量变化因素及油水井生产状况。旬(月)重点分析主要生产指标变化(日产液、日产油、综合含水、注水量),措施、新井工作量进度及影响因素,分析到具体区块和单井。

(一)原油产量完成情况分析。

分析井口和末端计量产量变化趋势,详细分解产量构成,综合考虑产量增减因素,搞清原油产量变化原因。产量上升主要分析新井投产、措施增产、时率恢复、井筒管理、注水见效等方面;产量下降主要分析新井递减、措施递减、不正常井影响、注水影响、时率影响等方面。

(二)工作量完成情况分析。

分析产能建设和各项措施工作量完成情况,包括新井投产投注、油井转注、增产型措施、维护型措施、油藏监测、注水井测

调试、重大开发试验、配套工程建设等,查找影响运行进度的主要原因。

(三)油水井管理状况分析。

采油井管理状况分析:一是按照采油井资料录取标准,分析采油井资料齐全准确情况,查找存在主要问题;二是按照不正常油井分类管理制度,分析不正常井管理存在主要问题,制定降低不正常井影响产量的具体措施;三是按照区块油藏特点,分析确定合理流压控制标准,逐井分析工作制度的合理性,充分挖掘井筒管理潜力。

注水井管理状况分析。一是按照注水井资料录取标准,分析注水井资料齐全准确情况,查找存在主要问题;二是按照注水井分类管理制度;分析一、二类注水井分注指标变化情况,查找影响注水方案落实的主要问题,制定相应对策。

(四)存在问题分析。

重点分析生产管理、注水调控、措施管理、产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五)下旬(月)原油产量预测及运行安排。

本着积极组织生产,完成产量计划的原则,制定具体挖潜措施,科学合理预测下旬(月)产量,编制生产运行安排,明确重点工作完成时间及责任人。本旬(月)未完成的措施及新井工作量,要在下旬(月)抢先实施完毕,不能造成工作量的积压。

第七章

原油产量问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采油单位问责管理。

(一)旬问责制

每旬初欠产单位向开发部汇报欠产原因,根据欠产幅度确定汇报形式。

旬度平均日欠产幅度小于1%,采油单位地质所向开发部动态科提交书面分析报告。

旬度平均日欠产幅度介于1%和2%之间,采油单位地质所所长向开发部主管领导汇报。

旬度平均日欠产幅度大于2%,采油单位总地质师向开发部经理汇报。

(二)月问责制

月平均日欠产幅度大于3%的采油单位,采油单位主管领导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采油单位对采油队问责制管理

各采油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对采油队的日、旬、月的问责制度。

第八章

原油产量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考核管理。

公司对采油单位的原油产量实施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采油厂考核管理。

采油厂根据公司原油产量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原油产量考核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九章

本办法由公司开发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编写部门:开发部 编 写 人:陈明孝 审 核 人:张海龙 批 准 人:张德有

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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