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1、我国某公司于199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题: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
2、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一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合同规定: 货物分4批装运。第一批货物装运期为1994年10月至11月,目地港是荷兰的鹿特丹。合同订立后,比利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我国某公司发出装船时间的通知,我方由于备货方面的原因,未能在10月至11月出运第一批货物,也未事先告之比利时公司。1995年1月,我方电告比利时公司,要求延长装运至1月底,外方复电表示同意,但要求减价,我方未能同意,并于1月底将货物运出。事后,比利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公司赔偿未能按期出运造成的损失。
问题:1.比利时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口一批水果。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 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问题:1.该项损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2.该损失应该如何处理?
3.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订立,上述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4、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 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1.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 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问题:1.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6、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 坚固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用新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问题:1.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7、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 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早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题:1.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8、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 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收到商品检验机构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遂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提供产地证的义务。B国商人对此则反对。问题:1.该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9、我方销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物转售乙国B商。货物抵达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据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1.你认为,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10、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1.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11、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 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题:1.该案哪方对上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12、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1.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13、某国A公司向另一国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B公司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在交货时已经存在质量问题,买方随即要求卖方降价10%。卖方A公司不同意降价,而是提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货物换回已经交付的货物。但买方B公司此时已将该批货物转卖给本国的另外一家公司。
问题:1.B公司是否仍可要求A公司降价?为什么?
14、有一份出售小麦的FOB合同规定:重量以一张或数张提单中的重量为准,共计5000吨,卖方可以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多运或少运8%。事后,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问题:1.买方是否有拒绝接收货物的权利?为什么?
15、有一份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万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合同订立后,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发货均应撤销。问题:1.买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16、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4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3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4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1.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17、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问题:1.中方应如何处理?
18、日本商人在某年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出口仪器一批,中方于5月开出信用证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无法获取出口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免责。问题:1.中方应该如何处理?
19、香港某公司与大陆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1.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
第二篇: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null案例
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
美元CIF宁波,202_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本案中承运人既然向买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负有向买方交付良好货物的义务。※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该保函能担保承运人因签发提单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该保函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保函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则还规定;保函对托运人是有效的,但承运人接受只函而签发提单属于恶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益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即只有善意保函才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效,但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因而,本案中船舶公司应向荣塔公司承担责任,尔后由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承担责任。(3)《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本案中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托运人包装不当造成的,因而保险人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
二、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2_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2_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解题思路]共同海损制度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而且又往往会结合倒签提单和保函问题来出题,解答起来难度较大,应引起足够重视。另外,CFR与CIF、FOB一样,是律考中最常考的三大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应详细掌握CFR条件下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详解](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① 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②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③ 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①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② 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④ 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者部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一般而言,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① 抛弃货物的损失;② 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③ 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④ 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⑤ 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⑥ 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⑦ 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⑧ 运费损失,即由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所造成的运费损失。本案中,船长为了全船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湿毁,该项损失应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人诺华公司与船公司共同承担。至于途中烧毁的饲料,则不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应属于单独海损。※ 至于(3)、(4)两答案中所蕴含的法理,读者朋友可参考上题中的有关阐述,此处不赘述。
案例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1)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案:(1)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4)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解题思路 ※ 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
[法理详解](1)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根据国际惯例,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化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和发货人托运的是易于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2)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集装箱运输,即由S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船、铅封。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人、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行茶叶装箱前,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没有尽到认真检查集装箱体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将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和S公司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至于它们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则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
[案情]
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第三篇:国际经济法案例
下列第一题请用电子稿形式予以分析并准备课堂讨论发言,第二题给以思考。
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
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买方)与一家德国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Support GmbH(卖方,以下简称Neuromed)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交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州喀尔马特市。“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账转至卖方的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货物到达喀尔马特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买方向保险人Guardian Insurance索赔。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人的的身份起诉Neuromed。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它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2_年审结。
法官认为:首先,合同选择德国法为准据法。依据德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德国法的一部分,由于当事人所在的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目的和德国加入公约的目的,本案应适用公约。其次,由于合同中使用了CIF,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应予适用。理由是:(1)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在国际商事交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协议,视为当事人默示地同意受其约束。Incoterms即属于这种惯例,即使合同中没有提及Incoterms,但提及CIF本身就表明Incoterms将适用。(2)德国商法典第346条确认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的效力。
本案已确定适用Incoterms。按照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本案被告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在将货物在装运港将货物完好装上轮船越过船舷时,货物灭失的风险即转由买方承担。本案双方都承认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将货物完好装上轮船的事实,因而卖方无需为货损承担责任。本案原告认为,被告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就要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的规定修改了Incoterms的规定。法官认为,虽然Incoterms对保留货物所有权对风险的转移的影响未作规定,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这表明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本案即使适用德国民法典,其第447条也是采纳了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结果也是一样。因此,法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在法律适用的分析、推理、判定、结果上,该案若适用我国法律会有哪些不同?
案例二: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
为了鼓励本地汽车产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于1993年实施了鼓励汽车产业的机制(1993年计划)。1996年以前,9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市场控制在日本手中。印尼总统苏哈托1996年2月发起了“先锋汽车计划”(1996年2月计划),以建立国内汽车产业并生产国产汽车。但只有一家公司PT TPN公司——有资格享受该计划的税收和关税减免。此外,公司产的国产汽车——Timor——不是国产的,而是该公司与韩国起亚公司的合资公司生产。该计划起初是为了使合资公司建立制造厂。该工厂将在1998年10月开始运转,生产70000辆Timor汽车和50000辆运动汽车。国有银行和私人银行同意通过5年期6.0亿美元贷款为该计划提供资助。苏哈托总统于1996年6月发布命令,允许合资公司免税从韩国制造商在其产品中使用20%的印尼部件或为其他目的购买同等数量的部件,同时在其韩国的工厂雇佣最低数量的 工人。
对印尼的上述措施,日本、欧盟和美国分别于1996年10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了申诉。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争端方均未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
思考:印度尼西亚在汽车措施案的败诉对印度尼西亚汽车工业的发展有何影响?
第四篇: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202_年初,美国布什政府宣布动用美国贸易法第201条款,启动紧急进口保障措„„„„并到了履行之际,美国政府对钢材进口实施了保障措施。
问题:运用所学的国际经法知识分析该案例
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 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 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第三,中国于202_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都受WTO协定约束,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必须证明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这样,就可以根据WTO协定来从国际法角度判断美国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国际法。同时,WTO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政府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设计WTO专家组断案,专家组判定美国败诉,美国上诉,上诉庭维持专家组裁决,裁决报告经DSB通过,美国于202_年12月4日 宣布终止保障措施。总结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这样,就有三层法律关系、三层法律规则和三层法律解决。那么,要想解决一个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掌握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理论、思维、方法和技术,就得知道这个问题属于三个层次中的哪个层次,涉及哪些法律,如何着手解决。这是学习国际经济法以及学会像国际经济法律人那样思考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案例分析: 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1.A公司和B公司的主张,哪个合理?为什么? 2.银行是否会付款?为什么?
1、A公司主张合理,此案焦点在于信用证与合同相符问题,A依据信用证的做法合法,而且B理应知道而且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且B开通过银行所开得信用证也可以作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卖方无须负不符合同的责任。
2、银行会付款,只要银行审单通过就会付款,此为不可撤消信用证,是银行与公司A之间的合同关系,只要审单没有异议,银行会付款。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
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
1、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即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差价损失负责。
2、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同样也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CE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超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2、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立合同后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未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3、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方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方应拒绝赔偿及重新发货。本案中,该外商已将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对我方交付货物的接受,因此丧失了对我方的索赔权,且要求退还的货物不是我方售予其的原货物,货物已不能返还原状,故不能要求重新换货。4、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又向我方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
1、如中方机床按法国商人提供图纸或规格生产,法国商人最终应承担责任,不能向中方追索。
2、如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告知中方货物将销到美国,中方应承担责任,法国商人可以向中方追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向买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5、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开证行拒付有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和第9条的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面相符,开证行应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进口方应直接与出口方交涉。
1、不可撤销要约。
案情简介:202_年7月3日,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某种木材5000立方„„价已于7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问: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答:合同已经成立。
2、要约与承诺
案情简介: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韩国朴氏公司11月25日发传真:木材,„„„„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800/立方米的差价向你索赔。问:是否合同成立。
答:双方已经达成买卖合同。
3、案情简介:202_年11月4日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应瑞典CELL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价损失5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起诉与法院。
试问:
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CELL有限责任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 答:
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2、CELL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案情简介:202_年1月25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出售打印机要约:J&G打印机1500台„„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试问:(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答:(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故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不成立。(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5、案情简介:202_年12月16日,韩国朴氏公司与越南阮氏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买卖合同,„„„„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价格与合同价格的货款之差额。"
试问:韩国朴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是越南阮氏公司,还是韩国朴氏公司应该对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答:韩国朴氏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韩国朴氏公司自行承担产生的额外损失。
6、案情简介:202_年5月1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202_双皮鞋,„„„„于9月19日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试问: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答: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7、案情简介: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C&P有限责任公司于202_年1月14日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赔偿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并要求C&P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试问: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答: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
8、案情简介:202_年12月21日,虹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德国A&D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9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于是向承运人德国FELLY运输公司索赔。
试问:(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虹发有限责任公司向A&D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 答:(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2)虹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A&D有限责任公司索赔不能成立。
9、案情简介:202_年4月,韩国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卖给西班牙W&A商行棉花若干。W&A商行按合同规定开出„„„责任公司,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则向总行投诉。
试问:(1)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美联银行韩国分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1)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2)美联银行韩国分行作为保兑行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
10、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简介:利德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4日向C&R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一项要约,销售一批棉花,„„于11月17日下午致电C&R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
问: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利德有限责任公司、C&R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答: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利德有限责任公司﹑C&R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已有效成立。
11、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202_年2月,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A&A有„„„„A&A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问:如果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主张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答: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1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案情简介:202_年2月,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A&A有限责任公司订购花生5000吨。„„„„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答:1与3属于单独海损。
2、4、与5属于共同海损。
13、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ALT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应该向对方所在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14、1996年4月,中国金龙„„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 答:(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15、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16、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答: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问:(1)A公司6月7日向B公司发出的报价是否为一项要约?(2)“实盘”与“虚盘”的区别是什么?
答:(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按照某种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同时具备三项条件:第一、必须向特定的人提出,而不是向一般的公众提出。第二、必须载明确定的合同条件。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意思表示,只要是指明了货物的名称,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了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即可认为载明了确定的合同条件。第三、必须表明在收到对方的接受意思表示时将受其约束。依据上述条件,A公司6月7日作出的报价应被认定为一项要约。实盘是我国外贸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它通常具有两个特征:其一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数量、装运期及支付方式等;二是规定有效期限,以供受盘人考虑是否接受。在期限内,发盘人受实盘的约束。如果受盘人接受实盘,则合同成立,如果超过有效期,则实盘失效,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因此实盘就是要约。虚盘是与实盘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意思表示。虚盘中所附的保留,通常写有“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以未售出为条件”等。由于虚盘并期待对方接受而使合同成立,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因此,虚盘不是一项要约。2、1997年11月12日,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署了一项设备买卖合同。„„月10日,B公司以“货款已付,而未收到货物”为由,要求A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
问:A公司是否应向B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B公司的损失? 1、1995年6月7日,我国A公司应美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某种产品1000公吨,„„照报价的条件交货,则必须赔偿B公司的损失。
答:相应的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A公司没有义务向A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其损失。当然,B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它已经就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存,而货物的损失及其原因在承保的范围之内。B公司也可以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但承运人对损失的发生负有责任。3、1990年9月,美国A公司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ABC”商标,„„因此,B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问题:A公司的主张是否应得支持?
答:尽管C公司最先在中国使用了“ABC”商标,但是由于A公司已在中国将该商标注册,所以,该项商标的权利人是A公司,而不是C公司。由于A公司是该商标的权利人,未经其许可,其他人均不得使用(包括进口)载有该商标的商品。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停止进口上述商品,并赔偿其损失。
案例
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案例
二、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案例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提起诉讼。
现问:(1)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1)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4)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解题思路 ※ 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
[案情]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问题] 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答: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4、案情简介:清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问:
1、余得利违反伙企合业约定,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无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有理吗?
答:
1、合宜服务中心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企业应该承担责任。
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没有道理。
5、案情简介: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答:
1、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
2、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
3、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第五篇:国际经济法案例
<一>国际贸易法PPT案例
最惠国待遇案例
印度尼西亚为了建立自己的汽车工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促进国产车生产的措施,其中包括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印度尼西亚还与韩国合作生产民族车,对从韩国进口的汽车整件或零部件免税。同时对国产车生产提供补贴。对除韩国之外的汽车整件进口,征收进口关税和奢侈品税。
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整车使用部件的当地含量的百分比和使用部件的车型,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减免进口税;根据成品部件的当地含量的百分比和使用部件的车型,对用于制造汽车部件的小零部件的进口减免进口税;对某些种类的汽车免减奢侈税。
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包括两套措施。2月计划规定,对满足有关设施所有权、商标使用和技术的具体标准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公司,授予先锋或国产公司地位,维持先锋地位依赖3年期限内国产车满足不断提高的当地含量要求。
日本、欧洲共同体和美国对印度尼西亚的措施分别提出申诉。同一专家组对这些申诉进行了审查。专家组裁定,印度尼西亚违反了GATTl994第1条第1款、第3条第2款,TRIMs第2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第5条(c)项,但没有违反SCM第28条第2款。专家组裁定,申诉方没有证明印度尼西亚违反TRIPS第3条和第65条第5款。各争端方对专家组报告都没有提起上诉。
CEPA 202_年大陆分别与香港、澳门签订“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按照协议规定,货物贸易方面,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原则,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服务贸易方面,协议规定服务行业获得放宽准入;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在加强合作。
国民待遇案例
《日本酒类税法》规定了适用于所有酒类(酒精含量不低于一度并旨在日本消费的国内产或进口酒)的国内税制。酒类税法将不同类型的酒分为10类,有的又分为小类。在批发阶段征税。国产酒的税责从工厂装运时产生,进口酒的税责从保税区提取时产生。不同种类的酒适用不同的税率。酒类税法规定了每升的参考含酒量及相应的参考税率。对于含酒量低于13%的酒,规定了特殊的税率计算公式。这一公式的结果是每升纯酒精的税率。国民待遇案例(续)
在本案中,欧洲共同体声称,出口到日本的酒根据日本酒类税制受到歧视,该税制对日本清酒征收的税大大低于对威士忌、科涅克白兰地和白酒的征税。专家组裁定,日本税制与CATTl994第3条第2款规定不一致。日本对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上诉机构报告确认了专家组的日本酒类税制与GATTl994第3条第2款不符的结论,但指出专家组在法律推理中的一些错误。
输日鳗鱼案
日本于202_年2月1日起对我活鳗及冷冻白烧鳗监控查验包括氯霉素在内的11项药物残留。4月24日开始对中国活鳗实行监管吊水48小时以上,逐批检查磺胺类药物残留,合格后准予通关。4月27日,日本媒体报导市场抽检中发现中国烤鳗含有汞,并大肆渲染汞残留对人体的危害。6月12日,日本各食品检疫所开始对鳗鱼实施汞含量的监控检查。7月18日,除对活鳗和白烧鳗进行强制检查外,厚生省开始对全部中国烤鳗实施监控检查,并宣布一旦发现问题,将在网上予以公布。中国烤鳗售价骤降,部分超市干脆不售中国烤鳗。202_年全年出口量从上一年的7万吨减至6万吨,日本进口商库存积压。输日鳗鱼案(续)
但同期,受益的日本国产鳗鱼价格大幅上升,受益的日本鳗业不仅加大了新产季的投苗,而且新建了数家烤鳗厂。
202_年以来,日本又欲借“非典”疫情行使贸易保护,只是苦于无法公开,便扩大检验范围,严加检查,为贸易保护寻找借口。3月,日本厚生省在进口中国的两批烤鳗中查验出恩诺沙星残留,迅速在网上公布。4月,厚生省将该药物作为进口白烧鳗鱼(即不加酱油)的命令检查项目,批批查验。7月3日,又突然宣布对全部中国鳗鱼加工品实施恩诺沙星药残命令检查,最低检测限为0.05ppm,导致我出口受阻,鳗农叫苦连天,工厂被迫大幅减产,甚至全面停产。
荷尔蒙牛肉案
自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的食品与药品机构(FDA)和农业部(USDA)批准将内生的人造的牛生长激素(“BGHs”)作为一种安全的低耗的增加谷物喂养牛喂养效率的方法。人们在牛的耳朵后面加上一个铅笔大小的擦拭器以使牛接受荷尔蒙。这样牛就可以更快的将谷物,一般的玉米,转化成美国消费者喜欢的多汁的高档的“大理石般”的牛肉。大多数从美国出口的牛肉都是这种类型的产品。BGHs在美国被广泛使用,主要原因是它使喂养者在微利甚至是负利润的市场上得以获得竞争优势。而相比之下那些需求很小的国家,或者那些对富含脂肪的肉类缺少财政补助支持的国家,牛就不必用昂贵的谷物来喂养业就不需要BGHs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1981年以前,欧盟各国对荷尔蒙激素持不同的政策。1981年,由于有一份报告称意大利的儿童由于食用各种含有“DES”的进口儿童食品而产生过大的乳房,这就促使意大利对那些允许使用荷尔蒙的国家的各种进口产品进行抵制。而欧共体委员会针对公众的关注发布了第81/602号指令,规定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之前禁止进口任何新的荷尔蒙制品。根据该指令,欧盟建立了一个有22名欧洲顶尖科学家的科学工作组,以判断在动物身体上使用各种自然的和人造的荷尔蒙是否会对人类健康产生科学可以观察到的影响。一年以后,也就是1982年,科学工作组发布了一份中期报告,表示其没有发现使用荷尔蒙会产生任何有害反应。而对人工荷尔蒙,科学工作组报告称其还需要更多的数据。
尽管有了这份中期报告,1985年,欧洲议会还是通过了一份决议,表示有关内生的人造荷尔蒙问题的信息“远不完全”。它还表示“肉类和肉制品的过度制造对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增加了巨大的开支”。前年在引进牛奶限额的背景下发布的欧盟决议已经导致加剧屠宰奶牛以获取牛肉的做法,使欧盟的牛肉产量超过了其政府干涉牛肉存储量的两倍还要多。该决议发布后,科学工作组的一个预定会议被取消了,1985年12月31日,欧盟颁布禁止使用内生荷尔蒙的法令,该规定表示只有为了治疗和畜牧学的目的才可以例外使用内生荷尔蒙,并且完全禁止使用人造荷尔蒙。成员国有3年的时间使其国内法符合欧盟决议的规定。两年后,即1987年8月,科学工作组的成员发布了其最终报告,结论认为他们研究的人造荷尔蒙在促进生长方面是安全的。
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经过长达六年的讨论,欧盟统一化学品管理的REACH法规,中文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制度》,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REACH法规将成为迄今为止关于化学品管理最为复杂的法规,此法规程序繁杂,涉及面广,在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
业内专家称,REACH法规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将影响我国大概3万多家企业,使我国出口欧盟产品的成本提高约5%,进口欧盟产品的成本增加约6%。
REACH法规,它的制定者表示,REACH是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长远考虑,同时也为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竞争力,建立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
TRIMs
1、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和贸易平衡要求。其具体规定:(1)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不论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2)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2、不符合GATT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制造界限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中国汽车零部件案
中国从202_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为25%;而零部件进口关税则为10%,二者相差15%。
美国、欧盟和加拿大认为,上述关税规定降低了汽车零部件生产商将生产转移至中国的成本,导致美国、加拿大和欧洲流失了工作岗位。
202_年11月起,加拿大、欧盟、美国相继就此诉诸于WTO。202_年2月13日,WTO首次裁定中国违反贸易规则,随后中方提出上诉。12月15日,WTO上诉机构终裁认为中方做法违反世贸规则。
福耀汽车玻璃案
(一)202_年3月,福耀玻璃收到美国国际贸委会发来的关于对中国维修用汽车前挡玻璃在美国销售的反倾销调查问卷。作为被调查的20多家企业中惟一一家上市公司,当时福耀玻璃即聘请了美国律师应诉。202_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开始对福耀玻璃在美国市场销售的维修用汽车前挡玻璃加征9.67%的反倾销税。同年4月,福耀玻璃及其全资子公司美国绿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提出诉讼,请求推翻美国商务部不公正的判决。202_年12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此作出初步裁决,对福耀玻璃状告上诉书上9项主张中的8项予以赞同,同时发出命令书将该案退回美商务部要求重审。
同时,福耀玻璃也做好一切准备应对202_年4月份启动的美国商务部行政复审。202_年5月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初裁结果公告,福耀玻璃出口至美国的汽车挡风玻璃202_年9月至202_年3月期间的行政复审的初裁倾销率由原11.80%降低至0.13%。202_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就来自中国的汽车挡风玻璃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告,福耀玻璃出口至美国的汽车挡风玻璃202_年9月至202_年3月期间的行政复审的终裁倾销率维持初裁裁定结果0.13%。这意味着从终裁之日起,福耀玻璃将不再按照11.80%预缴反倾销税,同时202_年9月至202_年3月已缴纳的反倾销税将予以退还。
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
(一)● 202_年6月6日,欧盟就拟对从中国进口的一次性袖珍打火机实行反倾销调查一事通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6月10日,外经贸部将此事通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202_年6月27日,欧盟正式对中国出口的一次性可充气袖珍打火机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
●
202_年6月28日,浙江省外经贸厅召开全省打火机出口企业座谈会,讨论欧盟打火机反倾销调查案的应诉组织问题。
202_年7月6日,温州市17家企业参与应诉,其中15家提出产业无损害抗辩,温州东方轻工实业公司和东方打火机厂提出无倾销抗辩(含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
202_年9月9日,欧盟官员来温对两家东方企业作市场经济地位的实地核查。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
(二)● 202_年10月8日,欧盟宣布给予包括两家温州企业在内的中国5家打火机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
202_年11月底,欧盟官员来温对两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第二次实地核查,确定成本,计算倾销幅度。
●
202_年12月17日,欧盟官员再次来温对温州市进出口公司、联合进出口公司、尼博烟具制造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就无损害方面进行核查。
●
202_年7月14日,欧盟打火机制造商联盟致函欧委会,代表欧洲打火机企业撤回了对我打火机反倾销的起诉。
●
202_年7月15日,欧盟通知代表我方企业应诉的律师,决定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规,正式停止对我打火机反倾销案的调查。
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
(一)202_年5月2日 原告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起诉书
202_年5月12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起诉书 202_年5月17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结果
202_年6月 美国商务部到中国实地调查
202_年10月中 美国商务部作出倾销成立的初裁 202_年10月25日 美再次推迟彩电倾销裁决
202_年3月22日 中国企业发出应诉倡议书
202_年4月14日 美国商务部终裁中国彩电反倾销案 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
(二)202_年5月15日 美国最终裁定中国彩电存在倾销
初裁
终裁
厦华
31.70%
4.35%
康佳
27.94%
11.36%
长虹
45.87%
24.48%
TCL
31.35%
22.36%
海尔、海信、创维、苏州菲利浦、上广电等九企业 最高40.84%(初裁)
21.49%(终裁)其他 27.94%-78.45%(初裁)
78.45%(终裁)
中国贸易补贴政策案
202_年,中国游离于世界反补贴之外的局面开始被打破,其始作俑者是加拿大。当年,加拿大接连3次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到目前已增加到4起。202_年7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为对中国进行反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欧盟在近年来对中国鞋类产品的反倾销中,已经把中国向外资企业提供的补贴列入了重要的涉案因素。这表明,主要发达国家都开始把反补贴的目光转向中国。
2007年2月2日,美国就中国实行违反WTO规则的贸易补贴政策一事,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与中国磋商。两周后,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以第三方身份加入中美之间的磋商。2月26日,墨西哥也加入进来。
在3月和6月分别进行了两轮磋商未解决争端后,美国于今年7月正式提请成立专家组,这一要求在8月下旬获得通过。
美国在WTO指责中国出口企业在所得税、增值税、关税、贷款和职工物价补贴方面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待遇,构成所谓的“出口补贴”。同时,中国在境内企业购买国产器材时给予比购买外国器材更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返还优惠,构成所谓的“进口替代补贴”。美方认为,中国的这些补贴措施都属于WTO的“禁止性补贴”范畴,广泛存在于钢铁、木制品、信息产业等不同行业。
铜版纸反补贴案
202_年10月31日,美国新页(New Page)纸业集团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对原产于我国的铜版纸(Coated Free Sheet Paper)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_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202_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选择我国国内最大的两家铜版纸出口商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作为调查的强制应诉方。202_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向我国政府和上述两家企业发出了反补贴税调查问卷。202_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我国出口铜版纸的补贴和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损害威胁。202_年12月至202_年2月,中国政府、金东纸业和晨鸣纸业分别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对上述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的答卷
202_年1月9日,中国商务部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要求颁布临时禁令、禁止美国政府对华反补贴调查的诉讼请求。202_年3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庭裁定,美国商务部有权考虑是否对中国企业启动反补贴调查。202_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初裁。202_年3月26日,申诉方请求根据《联邦法规》第705节(a)款第1项,将这项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和相应的反倾销调查结合在一起。202_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_年11月30日对本案作出最终损害裁决。
从美国商务部的终裁来看,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的净补贴率为7.40%,倾销幅度为21.12%,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28.50%;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补贴率为44.25%,倾销幅度为99.65%,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143.9%;其他大部分企业的净补贴率为7.40%,倾销幅度为99.65%,这样将对该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为107.05%。202_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是否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继续实施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进行了投票。投票结果显示,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并未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可预见性威胁。鉴于此,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的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将被撤销。
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202_年4月9日,美国政府将知识产权问题向世贸组织对中国提起2起诉讼。其中1起诉讼针对的是中国对国内盗版行为的打击不力,另1起则针对的是中国音像制品和图书出版行业的市场准入。
202_年10月1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美国已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小组,就中国在出版物(包括电影、DVD、音乐光盘、书籍和杂志)进口和营销方面的限制进行调查。美国要求专家小组将重点放在各种法规上,包括阻止美国公司对华出口书籍、刊物、电影、音像制品;歧视美国在华营销商;阻止上述产品的营销。美国认为,中国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
【重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例
Case 1
Article2(c)一个德国的律师用他律师行的信纸联系位于巴塞尔的家具商,并从那里订购了一套书桌沙发椅,该律师并没有想将该家具用于律师行,而是想家庭自用。该合同是否由CISG调整?
Case 2
Article 7(1)1月1日,孟买的A电告伦敦的B:“可供苏拉特皮棉1000包,每包150美元,无敌号下一航班自孟买发运。” B 查船期了解到,名为无敌号的一条船通常运送煤炭,预计从孟买起航后,2月1日到达利物浦。另一艘名为无敌号的杂货船从孟买起航后,预计5月1日到达利物浦。B接受了要约,卖方运送棉花的杂货船无敌号果然于5月1日到达利物浦。The interpretation of statements made by and other conduct of a party
Case 3
Article 7(2)孟买A向伦敦B发出与上例同样的要约,B回电接受了要约。孟买的船期表列出一艘名为无敌号的杂货船预计5月1日到达利物浦;而伦敦当地的船期表列出一艘名为无敌号的杂货船预计2月份到利物浦,后来买方发现2月份到港的杂货船并不是卖方所指的杂货船。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vention and usages ﹠ practic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vention and usages : The convention should give priority to usages.Case 4
Article 9 供应商甲长期向乙钢铁厂供应炼钢用锻烧镁矿石,在已经顺利履行的五笔合同交易中每次装运时,甲方都要在装货船舶的底舱垫上编织布,以防潮和防污染,买方乙从来没有提出异议。在第六次合同交易的履行中,买方卸货不慎,将垫布混入矿石中,产生一些过筛成本,乙认为这是甲在舱底垫布不当所致,向其索赔.该索赔难以成立,卖方在舱底垫布的行为已成为当事人同意的习惯做法。[Article 12~20]
Case 5
10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要约:“滋发盘秘鲁鱼粉1000吨CIF上海480美元/吨,11月交货,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月15日前复到有效。”10月10日买方回电称:“回你10月1日电,因价格太高恕难接受。”10月14日卖方收到买方来电:“你10月1日发盘我接受。”卖方答复说:“你10月14日来电接受是无效的,因为你方此前的来电已经拒绝了我方10月1日发出的要约”。
Case 6 A于10月1日向B发出要约:“中国松香W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500美元/吨,现货交易,10月10日复电有效。”B于10月5日复电:”回你10月1日电,中国松香WW级100吨,500美元/吨,你能否两个月内交货?”10月7日B再次向A去电表示接受A的10月1日的要约。请问合同是否订立?。
Effective Acceptance 1.The offeree’s assent to an offer must with no limitation
Case 7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某年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种农产品。中方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备交易条件外还注明“Packing in Sound Bags”(采用牢固的袋子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电称:“接受你方1日来盘,Packing in New Bags(采用新的袋子包装)”。中方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当中方准备发货时,该种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此时美方又来电称:“我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未确认,故贵与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中方此时则坚持合同早已订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Effective Acceptance 2.The offeree’s assent to an offer must be positive
Case 8
A公司在2月1日向B公司发出询价,指明了所需产品、数量并声明“若在我方收到你方要约一周内,未得到我方答复,可视为承诺。”2月5日A公司收到要约,2月15日A公司通知B公司拒绝接受B公司的要约。
Case 9:
买卖双方已建立起10年的供货关系,从买方第一次发出订单开始,卖方就不发出承诺通知而是直接按订单上的说明备货装运,准时在一个月左右运抵买方所在港口,卖方在收到买方发来的到货通知后一个星期收到货款,在以后的交易中双方都这样办理,但是在近期一次买方发出订单后,卖方既没有发货,也没有通知买方他不发货的情况,给买方造成损失。ineffective Acceptance Counteroffer
我方A公司向美方旧金山的B公司发盘供某种商品100公吨。发盘指出,2400美元/每公吨,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中方便收到B的回电称:接受发盘,立即装运。A未作答复。又过了两天后,B公司从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同样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市场价格已上涨了20%。A拒绝再交货并退回了信用证。
Case 10
Article 33 1 case中国一公司向美国一公司购买一台昂贵机器,机器运到广州码头后,存入码头的第三方的仓库中,通知中国公司来提取货物。第二天中国公司来仓库中提取货物时,仓库方告知没有某张单据不能提取。此时,美国公司没有移交该单据给中国公司,导致货物没能置于买方的处置下,所以美国公司没有履行交付义务。
Case 11
Articles 35-36
1、A公司告诉B公司欲购买100箱粘各种金属用的胶水。然而B公司发来的100箱胶水却只能粘各种木材。
2、假如A公司要B公司发来100箱Z-5-UP这一型号的胶水,结果却发现这种胶水不能粘金属,只能粘木材。
3、假如A公司询问B公司Z-5-P这一型号的胶水能否粘某一特定金属,B公司回答不知道,结果A公司购买回来后发现它不能粘该金属。
Question: 以上B公司是否承担货物不符的责任?
57(1)b--“the place where the handing over takes place” : three kinds of the place
CASE: 卖方位于A国,买方位于B国,合同要求凭单付款,单据被交付于C国的买方银行等待结算,买方必须在C国银行付款。
57(2)“bear any increase in the expenses”
CASE 12:
订立合同时卖方营业地在东京,买方将信用证开至东京,但信用证开出后,卖方营业地改到苏黎世.在改开过程中,额外增加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CASE 13:
一份CIF合同要求卖方6月1日装船运交买方,又规定6月10日向买方提交跟单汇票,见票即付,货船预定6月15日到买方地.这个合同就是与买方在付款前验货的权利相抵触的情况.Payment of the price CASE 14
合同采用CIF条件,没有其他关于付款时间地点的规定,卖方以托收方式请求买方付款,卖方在向银行发出的托收指示中规定,买方只有在银行提示汇票时立即付款,才允许把单据交给买方。卖方提出的付款交单条件并不是议定的,买方仍然可以行使在付款买单前检验货物的权利,卖方有义务确保买方有可能在付款买单前检验货物。(4)About “any request or……formality……” CASE 15
买卖双方签订购买合同,约定6月1日付款,买方到约定时间未付款,卖方起违约之诉,买方不得以未经催告抗辩。Payment of the price How to confirm the price CASE 16
买方向卖方电购机床若干台,要求立刻装运,但未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卖方收到后,即按要求装船运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在卖方装船时已经成立,机床价格可按同类机床在合同成立时类似交易中的通价来计算.1.Supplement of Article 55 2.The “doubt” in Article 56 2.Taking
delivery 2.1 What is “all the acts”.2.2 Taking over the goods ≠
Acceptance of goods
Case 17
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抵港后,B公司发现,水果总重减少10%,于是拒绝付款提货,以致水果腐烂。B国海关向A公司收取仓储费,处理水果费5万元.--收货是买方法定义务,否则违约。
CASE: 如果卖方的营业地在A地(内陆地点)而合同规定卖方有义务在B地(装运口岸)向承运人交付货物,以便运往国外。那么从A 地运到B地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只有当货物在B 地(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才转移给买方。CASE: 假如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应在B地把货物交给承运人,那么卖方在交给陆运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此后发生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CASE 1:A国的卖方接受了买方的订单,向买方出售10台机器,合同没有规定运输方式,卖方决定先通过公路运输到港口,经港口船运到B国,在卖方把货物交付给公路运输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时就把风险转移给买方。
CASE 2:案情同上,卖方在用自备卡车把货物运往港口途中发生意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卖方不能作为承运人,第一承运人应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CASE 3:合同规定采用海上运输方式,卖方雇用的卡车把机器运往港口途中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损失应由卖方自己承担,海上运输的承运人为第一承运人
CASE: 香港中间商从澳洲购进羊毛100箱,货物于 4月2日从澳洲装船运往香港,在航行途中4月5日香港中间商与广州的买家签订转售合同,结果 4月10日货船意外失火,货物全损,此案中风险在广州买家与中间商签订合同时发生转移,货物的损失应由广州买家承担。CASE: 假如到达广州,买方收货时发现货物由于船体渗水部分受损,但是不能确定损失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还是之后,风险的承担如何确定?此案属于第68条中第二类情况,风险转移应该提前到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时,由买方承担风险。
CASE :合同规定买方在7月份在卖方仓库收取货物,7月1日卖方将货物表明买方名称放入仓库,(1)买方于7月20日接收货物,风险在7月20日转移给买方。(2)买方直到期限届满都没有来收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在7月31日转移到买方,8月1日仓库发生火灾,货物损失由买方承担。
CASE: 合同规定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第三方仓库交货,卖方7月5日把货物运输到指定仓库,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到,交由买方处置的通知,风险在7月5日就发生转移。CASE: 在一项购买小麦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租用了一艘曾经装运过有毒物质的船舶来装运小麦,致使小麦污染失去食用价值,即使风险已经在卖方把小麦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但由于损失是卖方的行为造成的,买方可以不支付价款。
CASE: 中国卖方向美国买方,以 CIF条件出售一批洋茉莉醛,买方在货物装运前通知卖方,货物应避免遇高温,尽量安排直达船舶运输,卖方没有提出异议,后因卖方安排运输的船舶绕道香港,货物遭遇高温而严重变质。此案中货损虽然是在风险转移买方之后发生的,但造成货损的原因是卖方没有遵守安排直达船舶的约定,由卖方的不作为造成,卖方对货损负有责任。
the exception of passing of risk
(2)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 CASE: 法国卖方根据 CIF合同条件出售给纽约买方500 箱1978 年酿造的察吐酒(一种高档葡萄酒),事实上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300 箱为1981 年酿造的次等品,另有50 箱货物运输途中因装载不当破碎报废,剩下150 箱货物基本合格。此例中卖方已经构成整个合同根本违约,买方有权援用《公约》宣告合同无效,买方可以退回 300 箱不符的货物和 150 箱相符的货物,50 箱意外事故灭失的货物虽然是在风险转移买方后发生的,根据公约第 70 条,这些损失后果溯及既往地应由卖方负担,卖方应退还全部货款,还应承担 350 箱货物退还的费用。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UCP 600)202_修订本。托收案例(1)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
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1.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
托收案例(2)
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A公司索取货款。问题:
1.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2.此案中国A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诉代收行?关于这个问题有哪些争论?
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信用证案例(1)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贷款。问题: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信用证案例(2)
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二>国际税法PPT案例
居民税收管辖权(案例 1)
1993年,美国A公司与中国B企业在深圳建立一家合资企业。1993年10月,美国A公司派遣其副总经理汤姆逊担任合资企业董事职务,汤姆逊于同年 10月到达深圳任职。1994年3月7日至1994年4月4日,汤姆逊离境回国,向A公司述职。1994年12月20日又离境欢度圣诞节和元旦。1995年1月20日,其回中国后,深圳市税务机关即通知汤姆逊就1994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申报纳税。汤姆逊认为,自己不是中国公民,按国际惯例应仅就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居民税收管辖权(案例 2)
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在南非注册成立,其产品钻石的勘探、开采和销售地均在南非境内,但是由于公司大部分董事均在英国居住,所以董事会多在英国伦敦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策也均在英国伦敦作出。1974年,英国政府认定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为英国的纳税居民,要求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就其境内外财产向英国政府纳税。
问题:
1.英国政府要求该公司纳税的依据是什么?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有哪些?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案例
史密斯是A国W公司的职员,于1999年被派往中国的Y公司进行技术指导达7个月。史密斯在这7个月期间的工资,都是由W公司支付的。指导期满后,正当史密斯准备回国时,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史密斯就这7个月期间的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史密斯认为,自己不是中国的居民,而且自己这7个月的工资都是由A国的W公司支付,这部分工资所得并非来源于中国,因此中国不享有税收管辖权,无权对他课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 史密斯的这部分工资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如果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中国的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对史密斯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案
A国人某甲在A国有住所,202_年1月离开A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7个月并取得了一笔收入。202_年8月甲回到A国后,先后收到A国和B国要求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通知。A国的税法规定,在A国有住所且离境不满1年的为 A国纳税居民;B国税法规定,在B国居住时间超过180天的为B国纳税居民。
问题:
1.本案中A、B两国都向甲主张税收管辖权的现象称为什么?
2.本案中A、B两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冲突案
美国A公司(在美国登记注册)在中国设立一分公司,负责A公司产品在乙国的销售、运输和售后服务。202_年,该分公司产生利润50万美元,对这50万美元的利润,中国和美国均主张税收管辖权。问题:
1.本案中中美两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中美两国都向A公司主张税收管辖权的现象称为什么?
国际重复(叠)征税案
M国R公司,某一纳税末,其设在甲国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设在乙国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从税后利润中向R公司支付股息20万美元。问题:
1.在该纳税中,R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缴纳哪些税收?
2.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三、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
免税制
免税制亦称“豁免制”,(foreign tax exemption)全称应为“外国税收豁免制”,指规定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无条件免税制和有条件免税制
无条件免税制,是指不设定任何条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采用此种免税制的,主要是一些“避税地”国家或地区。
有条件免税制,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设定一定条件;只有那些符合设定条件的境外所得或财产,才免予征税。所设定的免税条件可以是程序上的,如规定纳税人必须将境外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汇入本国;也可以是实体上的,如规定仅对持有外国公司股权一定比例以上者的境外股息所得,才免予征税。
完全免税制和累进免税制
完全免税制,是指通过从本国居民全部应纳税所得中,减去其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免税部分,并以二者之差作为税基(taxbase)来依法定税率征税。
累进免税制,是指虽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但却将税基分作两种形式:一是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本身的税基,它等于本国居民的全部应纳税所得与该居民来源于境外所得中的免税部分之差;二是作为确定累进税率依据的税基,它等于本国居民的全部应纳税所得,即该居民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之和。
免税制案例
甲公司在某纳税有国内外所得共计400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所得为300万,在来源地所得100万。假设居住国实行20%—40%的累进税率(其中300万美元适用25%的税率,400万适用30%的税率),来源国适用30%的比例税率。问题:
1.如果居住国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甲公司在该纳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2.如果居住国采取全额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甲公司在该纳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3.如果居住国采取累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甲公司在该纳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抵免制(foreign tax credit)
抵免制的全称应为“外国税收抵免制”,指规定本国居民须以其在本国境内外的全部应纳税所得为税基,并依法定税率计额,然后再减去其已在境外的所纳税额,并以二者之差作为其应纳税额。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境内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X法定税率一境外已纳税额一境内应纳税额。
抵免制有若干不同种类
1.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l)直接抵免
所谓“直接抵免”,是指就具有同一纳税人身份的本国居民所规定的税收抵免。(2)间接抵免
所谓“间接抵免”,是指就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纳税人,以及其他与本国居民纳税人有某种法定股权关系的外国纳税人在外国的已纳税,所规定的税收抵免。
2.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所谓“全额抵免”,是指规定允许本国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款额,均从该居民在其居住国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制度。
所谓“限额抵免”,是指规定仅允许本国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在该居民的国外所得依其居住国法定所得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的制度。
2.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l)抵免等额:在居民的居住国所得税率与居民已为其国外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外国的所得税率等同的条件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所得税抵免额一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2)抵免余额:在居民的居住国所得税率高于居民已为其国外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外国的所得税率的条件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所得税抵免额>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3)抵免超额:在居民的居住国所得税率低于居民已为其国外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外国的所得税率的条件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所得税抵免额<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2.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l)分国限额抵免(2)分项限额抵免(3)综合限额抵免
抵免制案例(1)
美国人威廉受聘在中美合资的一家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厂担任为期半年的技术顾问,半年期满回国时,威廉获劳务报酬10万美元。在该纳税期满时,威廉共有国内外所得25万美元,假设中国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美国适用个人所得税为15%。
问题:1.如果中美双边税收协定没有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约定,那么在该纳税,威廉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2.如果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约定适用全额抵免法缓解国际重复征税,那么在该纳税,威廉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3.如果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约定适用限额抵免法缓解国际重复征税,那么在该纳税,威廉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抵免制案例(2)
甲国的居民A公司某纳税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202_万元,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的比例税率;另有来源于乙国的B分公司的利润200万元和丙国的C分公司的利润400万元,乙、丙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和30%的比例税率。
问:
1、如果甲国采取分国抵免法,A公司该最终应向其缴纳所得税是多少?
2、如果甲国采取综合抵免法,A公司该最终应向其缴纳所得税是多少?
抵免制案例(3)
甲国A公司某纳税内有来源于甲国境内所得150万元,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A公司拥有设在乙国的子公司B的50%的股份,已知子公司B在该纳税内获利100万元,并按乙国公司所得税率30%缴纳税额30万元。子公司B从税后利润中按股权比例分配母公司A股息35万元,并在支付股息时按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10%代扣缴3.5万元预提所得税。
问:在甲国实行间接抵免法条件下,居民A公司就其境内外所得最终应缴甲国的所得税为多少?
扣除制(foreign tax deduction)
扣除制,是指居住国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计征所得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纳税款作为费用,在其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制度。按照扣除制,居民纳税人在其居住国的应纳税额=(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一国外已纳税额户居住国所得税率。
扣除制案例
某跨国纳税人在某纳税有境内外所得80万美元,其中境外所得30万。假设来源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20%。问题:
1.如果居住国不采用任何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该跨国纳税人在该纳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2.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制缓解国际重复征税,该跨国纳税人在该纳税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减税制(foreign tax abatement)
减税制,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某些所得,在居住国减征所得税的制度。
第一,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率;
第二,仅以国外所得的一定比例计入居住国的应税所得额。
第三,仪征收国外所得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亦称“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凡因居住国居民享受来源国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而未在所得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额,均视同该居民在所得来源国的已纳税额,并相应地予以抵免的制度。在税收饶让制度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实际应纳税额=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居民因所得来源国的税收优惠而未纳、但在居住国视同已纳的税额。
税收饶让案例
某跨国纳税人尼可有来自于国外的股息收入20万美元,其在该纳税的境内外全部所得为40万美元。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30%,来源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0%,但由于尼可符合税收减免的条件,因此其可以向来源国减半缴纳所得税。
问题:1.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尼可在该纳税需要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2.如果居住国和来源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约定相互适用税收饶让抵免,那么尼可在该纳税需要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一)国际逃税的主要手段
1.虚报税收扣除项目 2.虚报投资额 3.虚列借款 4.伪造单据、账册 5.匿报应税所得 6.现金交易和易货交易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纳税人的转移
2.纳税人的隐形 3.财产、成本和费用的转移 4.利用避税地 5.利用税收饶让
国际逃税案
伊迪南是意大利亨得尔服装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代表,1998年2月到京任职,同年6月到税务局办理了纳税手续。202_年税务局在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总部出具的纳税收入证明中只列明伊迪南每月收入为人民币2.3万元,202_年后上涨为人民币2.5万元。经调查发现,除上述列明的收入外,伊迪南每月还有驻京补贴人民币3000元,职务津贴人民币4500元,家属补助人民币1万元。
问题: 1.伊迪南隐瞒收入的行为在国际税法上属于何种行为?
2.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本质区别何在?
国际避税的案例(1)
雷集团是一个跨国公司,在甲、乙、丙三个国家分别设立A、B、C子公司,A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零部件的生产,B公司主要从事空调整机的组装,C公司则是一家从事空调零部件及整机销售、运输的综合性公司。甲国、乙国和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0%和10%。
202_年3月,A公司以3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空调零部件,本应以360万美元的市场价格直接售给B公司,经B公司组装后投放市场。但是,为了规避税收,A公司先与C公司订立合同,将该批零部件以300万美元的成本价卖给C公司,C公司转手再以36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组装后将整机投放市场。
问题: 1.雷集团A、B、C三个关联公司的上述行为在国际税法属于何种性质?
2.通过上述做法,雷集团减少纳税多少?
国际避税案例(2)
A公司是美国的一家跨国公司,在加拿大设有一子公司。1997年,A公司计划在中国投资设立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向国际税务咨询公司咨询后,A公司决定这一项目采取非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方式,并将外方投资主体改为该公司在加拿大的子公司。A公司之所以作出这一决定,是因为芦笋从种植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约需4年~5年时间,这会使企业开办初期即面临较大的亏损。当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形式时,在美国和加拿大均视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亏损只能在合资企业内部弥补;而按美国和加拿大法律,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其亏损可以在美国总公司内弥补。通过美国总公司弥补亏损,不仅可以减轻企业开办初期的压力,而且还可以使公司通过减少应税所得的方法,减轻A公司的税负。若1997美国A公司所得为1 000万美元,按美国税法应缴纳280万美元的公司税。假定其投资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其负担的亏损额为100万美元,美国A公司在其1 000万美元所得中弥补了这部分亏损之后,应税所得减为900万美元,其应纳税款也降为252万美元。
·
当该项目改由加拿大子公司投资时,由于加拿大公司税率为40%,若子公司的利润为500万美元,其应纳税款就是200万美元,如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弥补100万美元的亏损,该子公司可以少缴40万美元的税款。与在美国A公司弥补亏损的办法相比,又可以少缴纳税款12万美元。
1998纳税申报时,美国税务当局在审核A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后,认为A公司有逃税的嫌疑,A公司据理力争,认为自己完全遵守了美国、加拿大、中国三国的税法,由于公司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合理的商业行为而非逃税行为。最后,由于没有发现更多的证据,美国税务当局认可了A公司的行为。
问题:美国A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在国际税法上属何种行为?
国际避税的案例(3)
美国麦波公司为了利用香港对外国企业低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现该公司把成本为3000万美元,原应作价 4200万美元的一批货物,以3300万美元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最后以45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这批货物。经过这一过程,麦波公司总共减少国际税赋1575万美元。同时,香港子公司又用该项所得购置房地产,供公司营业和股东居住使用,这样又可免除全部财产税。并且,等到将来这批财产卖出之后,还可以逃避出售这些财产利益原应缴纳的资本利得税。问题:1.麦波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共采用了哪些国际避税方式?
2.美国针对上述国际避税方式制定了哪些反避税立法?
国际避税的案例(4)
法国GRE公司是一个跨国集团公司,除在中国深圳设有一个分支机构外,还在世界各地拥有数十家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1994年,GRE公司研究出一项专有技术,其开发成本为2亿法郎。此项技术研究出来后陆续在GRE公司下属的几个分支机构使用,深圳分支机构是最后一个使用该项技术的。但GRE公司出于税收的考虑,将该项技术开发成本的40%摊于深圳分支机构账下,人为地提高了深圳分支机构的产品成本,达到了减少缴纳中国所得税的目的。问题:
1.GRE公司采用的是哪种国际逃避税方式? 2.应怎样防止和纠正上述国际逃避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