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残疾人就业立法及其实施状况
中国残疾人就业立法及其实施状况
刘翠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残疾人由于受残疾的限制,使他们在参与社会生活时受到很大的障碍,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消除他们参与社会的障碍,使他们获得尽可能多的展现自己的才华、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然而,长期以来,残疾人被当作被动接受帮助和照顾的对象,而没有把残疾人看作独立的权利主体。这种对残疾人的歧视和边缘化的态度,使得残疾人不能获得充分的工作权以及其他权利。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第71号建议书《就业建议书》中第一次承认残疾人有工作机会的权利。声明,不论什么原因引起的残疾,都应当得到康复的机会,尤其是职业指导、训练和再培训、以及工作的机会。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重度残疾人就业。之后,在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一系列有关残疾人康复及获得平等的职业训练、指导和就业机会以及强调各成员国政府责任的公约和建议书的推动下,包括残疾人就业权在内的残疾人权益实现了从社会福利到人权的转变,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转变,集中体现在202_年8月起草完成的《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中。公约要求各成员国承认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基础上的工作权,包括在开放、广泛、残疾人易进入的劳动力市场和工作环境中,通过残疾人自主选择工作来获得生存机会的权利。成员国应当通过立法及其他有关适当的措施,保护并促进残疾人,包括那些在就业过程致残者的工作权利的实现。《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范围的残疾人事业。
一、中国残疾人就业立法及取得的成就
我国在1982年12月通过,1988年4月、202_年3月修正的宪法第45条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家要求各级政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一方面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为了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在1984年颁布了《关于残疾人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这两个通知规定,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占50%以上的再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在政府的推动下,残疾人就业状况有了显著好转。例如,在国家减免税政策的扶持下,社会福利企业1979年全国有1106个,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4.8万余人,产值7.2亿元。到了1991年,社会福利企业的数量增加到43071个,增长了39倍,就业的残疾人70.1万人,增长了15倍,年产值412.1亿元,增长了57倍,实现利税18亿元。此外,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分散就业的残疾人1992年达到140万,占全国职工总数的1%。1992年,城镇残疾人就业率为50.2%,农村残疾人的在业(主要是县、乡、村帮助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率为60.6%。
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专门立法,它在第四章“劳动就业”中,从第27条至35条对残疾人就业中政府的职责(政府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指导方针(集中安排与分散安排相结合)、优惠与扶持(对残疾人企业和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在技术、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企业生产)、保护措施(规定在聘用职工、评定职称、劳动报酬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所在企业要对残疾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等有利于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残疾人保障法》的规范下,残疾人就业率有了明显提高,仅202_年1年,新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就达到26万余人。[1]城镇残疾人就业率已由1992年的50%达到202_年底的84%。[2]劳动就业不仅使残疾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提高了残疾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了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事实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使大量职工下岗;我国农村有1.5亿富余劳动力,他们纷纷来到城市,寻找工作机会;我国每年新增劳动力800万。在这样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对残疾人就业形成巨大冲击,加上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使得残疾人就业面临更多问题。
(1)就业率低。与全国就业率相比,残疾人就业率很低。城镇求职登记的残疾人有85万余人,没有安排就业的有116万余人;农村有467万残疾人没活可干。在全国农村3681万余贫困人口中,贫困残疾人有将近650万。全国8千多万残疾人中,只有不足1/3的人能够自己养活自己,大多数靠家庭和亲友供养。到202_年,全国15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70%以上,其中未就业者占25%以上。[3]202_年10-12月,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在发达、中等和欠发达地区进行的调查显示,东、中、西部城市残疾人就业率的差距是49.1%。[4]
(2)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社会福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威胁。多数企业由于技术设备落后,人才资金缺乏,管理水平较差,加之残疾人占到职工总数的一半左右,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面临停产甚至倒闭威胁。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1985年,北京福利企业创利税1230万元,产值6000万元,到了1988年,利税增至1亿元,产值达2.8亿元。但是,到了1989年,利税一下降到4300万元,产值降到1.7亿元,残疾人福利企业由此陷入困境。[5]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是,一些地方的优势规模企业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改制为福利企业,这些企业由于技术含量高而就业容量少,产生的结果必然是残疾人就业人数锐减的局面。例如,江苏省202_年福利企业比1995年减少35%,就业残疾人减少了32%。[6]
(3)分散就业有一定的困难。尽管国家规定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录用残疾人,但是由于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残疾人自身的困难,因而在求职时有相当的困难。一些企业或者机关单位,宁愿意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担心增加医疗费、提供无障碍设施的费用,因而不愿意录用残疾人就业。
(4)残疾对生产过程的影响导致对残疾人劳动能力估计过低、残疾人选择职业范围偏窄、就业层次不高、收入水平偏低等一系列不利于残疾人的后果。残疾人就业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占96.6%,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仅占3.4%。残疾人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收入水平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平均工资不到社会平均水平的40%,许多地方残疾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及最低工资标准。[7]
(5)农村残疾人从业困难。由于对农村残疾人没有采取有效的扶持措施,使得大多数残疾人因为没有起码的资金或物资因而不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而使得生活非常困难。
为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八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的形式。政府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要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202_年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202_年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进一步指出,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因此要求在“十五”期间,“开展服务与培训,推动残疾人就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采取积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使失业登记的残疾人都能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就业率达到85%。[8]
三、《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颁布
《残疾人就业条例》于202_年2月14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施行,这表明我国残疾人事业向前发展了一大步。因为就业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的最重要的体现,它不仅使残疾人通过就业、获得劳动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更为重要的是,残疾人参与到劳动生活中去,为社会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实现他们人生价值,提高社会对于残疾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颁布将对残疾人就业发挥有力的保障作用: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法律保障
获得一项职业,对于劳动者来说,意味着有了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意味着社会的承认和接纳,意味着能够进行一些必要的社会活动。对于社会来说,充分就业是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的必要条件,也是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增强社会活力、增加社会总财富的必要前提。就一般情形而言,每一个适龄的社会成员在社会分工体系中都应有一个自己的位置,每一个适龄的社会成员都是通过特定的职业、特定的工作获得正常的社会群体生活,从而进入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际劳工组织指出:“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9]所以,拥有一份职业,一份工作,是人们平等地进入、融入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的一个必要条件。然而,对于残疾人来说,他们的残疾使他们比健全人谋职要困难得多,尤其是在今天劳动力供大于求、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保障,那么,他们在就业时会遇到很大困难甚至得不到就业机会。《残疾人就业条例》在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制定本条例。”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例的这些规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2.《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组织保障
《残疾人就业条例》在第5、6条规定,各级政府、政府主管劳动就业部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这就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3.《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物质保障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17条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第2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这些规定及其实施无疑能够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物质保障。
4.《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措施保障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16条规定,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这些规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可靠的措施保障。
5.《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保障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22条规定,各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组织残疾人职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支持。这些服务保障能够帮助残疾人顺利就业。
6.《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五章对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第25条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26条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以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些规定对于强化和约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感和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残疾人就业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我们相信它在规范政府和有关组织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中的行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注释: [1]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1996-202_),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内部资料。
[2] 中国残联信息中心:《202_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转引自程凯:《试析我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新华文摘》202_年第12期。
[3] 马洪路主编:《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2_年版,第175页。
[4] 中国残联信息中心:《202_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转引自程凯:《试析我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新华文摘》202_年第12期。
[5] 马洪路主编:《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2_年版,第175页。
[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中外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研讨会论文集》(202_),第9页。
[7]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中外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研讨会论文集》(202_),第9页。
[8] 相自成:《中国残疾人保护法律问题史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年版,第325页。
[9] 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2_年版,第195页。
第二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方法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深府〔202_〕175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2_〕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 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属地征收管理办法,与社会保险费同时征收保障金。
第五条 保障金按征收,当年征收上一保障金;每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征收公告。
(二)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和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
(三)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出该用人单位的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减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该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按比例计算出应缴的保障金,生成征收台帐。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中扣征应缴纳的保障金。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障金后,统一向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票据由社会保险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使用,并按将使用票据的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开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证明给用人单位备查。
(一)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2月份向社会发出审核公告。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三)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2.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3.上一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
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缴交保障金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企业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的保障金全部缴入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11月份编制保障金征收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一条 保障金使用管理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法》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我市以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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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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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_年10月8日印发
第三篇:中国涉及家庭暴力的立法状况
中国涉及家庭暴力立法的状况
一、法律
1、婚姻法。202_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三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刑法。涉及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4、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1、202_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立法。2、202_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
待”。3、202_年7月22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性的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
4、目前,共有29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均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5、202_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首批确定在全国9家基层法院进行试点。指南是迄今为止中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所做出的最系统、最全面、最具可操作性、最具前瞻性的司法审判参考性文件。其最大亮点在于规定一定情况下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并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认识、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监护、调解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性规定。6、202_年8月,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虽然这个意见仍然较为原则,但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上凸显了政府责任,《意见》规定了7部门各自的反家暴职责,并强调了相互协调与配合。
第四篇: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状况的调查范文
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状况的调查
高县位于四川盆地南缘,是革命先驱李硕勋、文坛巨匠阳翰笙、共和国第四任总理和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的故乡。全县总人口53万,幅员面积1323平方公里,辖12个镇7个乡,285个村委会,31个社区居委会。202_年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345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20元,农村人均纯收入8932元。按202_年“二抽”调查分析,全县有各类残疾人3.82万。其中,农村残疾人3.32万,城镇残疾人0.5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的持证残疾人达0.4万;而处于低收入状态,徘徊在贫困线边缘的残疾人达1.8万人。
一、高县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现状
202_年以来,全省推行残疾人“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县残联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大胆探索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工作思路,紧密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实际展开工作,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取得了卓有成效地发展。
近年来,县委政府紧紧围绕全民创业这根主线,积极鼓励引导残疾人自主创业,积极就业。202_年以来,对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人数都在增加,并且范围也在扩大,投入的培训经费也在迅速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积极发展生产和发展特色产业,更是加大了扶持力度。对带头创业的农村残疾人,省市县政府是非 1 常重视的,故每年投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残疾人就业创业人数也在逐年攀升。
县残联对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的扶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全县285个村的残疾人,每村扶持10户。二是对全县25名农村残疾人种养殖致富带头人进行补助。三是帮助农村残疾人张光芬、赵家莲、肖永书成立专业合作社和建立养殖场,确定为扶贫基地,辐射带动周边400余户残疾人家庭发展养猪、养兔。四是对10名(其中农村残疾人8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等。五是输送了10名(其中农村残疾人7名)盲人参加市盲人按摩培训。
对形成一定规模的致富带头人,由于他们除了能自主创业,还带动了一部分残疾人共同致富,政府高度重视,加大了对他们的资助力度,以他们为标杆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的人克服自身的困难,走上创业之路。对部分农村残疾人中的种养业大户,政府也给予了资金的扶持。
农村残疾人创业就业主要在种养业方面,如养牛、鸡、兔、猪、鱼、泥鳅、黄鳝,种植花卉、葡萄、李子、梨子、桂圆、黄枝子等等。202_年对农村残疾人规模创业户、致富带头人和种养业大户,省、市、县政府都给予了大力的扶助,让他们先富起来,以他们的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的农村残疾人朋友走上致富之路。以高县庆符镇庆符镇从木村九组肢体一级残疾人张光芬为例,她于1992年因车祸造成高位截瘫,是肢体一级残疾人,近十年的 2 时间都在家,靠丈夫和孩子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一度有轻生的想法。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中,四川于202_年推行了“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工作方式(以下称“量服”),县、乡镇残联干部、村残协干部于202_年7月进入丛木村开展“量服”入户调查,对张光芬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将张光芬家庭确定为发展型残疾人家庭,给予精神鼓励和政策扶持。经过两年的扶持和个性化服务,张光芬精神重振、自信重树,创办的养兔场初具规模,生产条件、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她牵头成立了庆符镇强盛养兔专业合作社,发展成员60余人,并在全县设置由残疾人经营的饲料销售点20个,辐射带动影响周边110余个残疾人家庭养兔致富。202_年9月1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以“多举措 提升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质量”为题,报道了张光芬在党和政府的帮助下创业有成,生产环境显著改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的新闻。
县残联鼓励农村残疾人筹备资金个体开店,利用自身家庭或一技之长,自己当老板,走致富之路。县残联在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后,对具有特殊技能和特长的都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技术能人信息库,并与所在乡村、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接,为他们个体开店,争取相关政策扶持,并为部分残疾人提供扶贫贴息贷款,使其成为了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
为鼓励农村残疾人树立信心,自主创业,积极投入生产和生活中,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高县积极创建残疾人 3 幸福村。一是落实残疾人普惠+特惠政策;二是落实残疾人个性化的各种需求;三是落实各项民生工程项目。采取集中各部门的项目和资金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等资源,对幸福村的残疾人进行帮扶,做到“整村全覆盖、项目全对接、政策全落实、服务全到位”,提升残疾人幸福指数。
另外,还积极促进发展残疾人特色产业,县残联共创建了27个残疾人特色产业发展村,因地制宜、因残选项,发展菊花、蔬菜、花生、水果、核桃、养兔、养鸡等残疾人特色产业,形成一村一品一特色。结合民生工程扶贫工作项目,采取专业合作社+残疾人家庭户形式,选择适合残疾人种、养殖业的特色项目,帮助残疾人在种、养殖上走专业化、规模化、科技化发展之路,逐步做强做大,促进残疾人家庭创业增收致富。
二、高县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主要举措
“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每个残疾人家庭帮起,一定要为残疾人朋友做实实在在的事情。做残疾人朋友的暖心人,建残疾人朋友温暖娘家”。这是高县残联职工的共同誓言。高县残联提出了“以‘五心’服务为标准,以‘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为抓手,以民生工程为拳头,为残疾人谋幸福”的工作思路。要求县、乡、村三级残疾人工作者增强 “爱心、热心、真心、耐心、细心”的服务意识,把残疾人当作自己的兄弟姐妹,把残疾人的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做盲人的眼睛,做聋哑人的耳朵,做肢残人的手脚,做智力、精神残疾人的大脑,用人间真情去浇灌 4 每一个残疾人朋友的心田。
为了了解每一个残疾人需求情况和家庭的基本情况,高县残疾人工作者深入到18000多个残疾人家中,与残疾人朋友及其家人亲切交谈,嘘寒问暖,带去了关心和慰问,带去了资金和项目,带去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鼓励农村残疾人自主创业,向残疾人宣传创业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一)确立农村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项目,给予物资上和资助。
一是对285个村,每村扶持10户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发展生产,每户发放100元的生产资料。二是对35名农村残疾人种养殖致富带头人进行补助,每人补助资金202_元。三是扶持10名规模创业大户,每人补助扶持资金202_-5000元。四是帮助残疾人张光芬、赵家莲、肖永书成立专业合作社和建立养殖场,确定为扶贫基地,辐射带动周边400余户残疾人家庭发展养猪、养兔。五是引导贫困残疾人贷款户自觉自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申报到户贴息贷款,并深入宣传,让农村残疾人朋友获得信息、了解政策,促进他们创业和就业。六是对农村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包括电脑、缝纫、厨艺培训等。七是输送了盲人参加市盲人按摩培训。
(二)加强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争取政府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单位)残保金进入财政预算,202_年共征收残保金232万余元。
(三)实行残疾人就业与培训实名制数据录入
202_年,高县就业与培训实名制数据录入人数为3850人。培训方式有:一是以各乡镇残联和基层残协为阵地,开展农村残疾人种养殖培训,如养兔、养鸡、水果种植等,并发放生产资料。二是以高县富强盲人按摩店和李增利盲人按摩诊所为盲人按摩定点培训机构,推荐有意愿学习盲人按摩的视力残疾人参加培训,并在培训后就地工作。三是以高县信德经贸有限公司为残疾人电脑培训定点机构,推荐行动方便,且年龄在18-30岁之间的肢体残疾人学习电脑培训,由残联提供培训资金。四是组织劳务输出,推荐200余名残疾人到五粮液家纺公司、资阳鞋厂、眉山吉香居食品加工厂就业。
(四)开展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与服务。
县残联成立了残疾人教就工作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任组长,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为工作平台,聘请专人负责全县的残疾人就业登记,沟通残疾人与各用人单位的信息联系,管理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对全县的残疾人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需求进行摸底排查登记,本着“发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残疾人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如家住高县月江镇的听力言语残疾人张仁强,因其刚从监狱释放出来,没有用人单位愿意接收他,他的父亲来到县残联寻求帮助,希望县残联能为他找一个工作,以免他闲散在家,又去做坏事。县残联易理事长了解情况后,积极联系,6 最后将他送到眉山吉香居食品厂,现在他每个月的工资都有202_元以上,即让他实现自食其力,又让生活得充实愉快,挽救了他的人生。
在高县残联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高县残疾人工作得到了全县残疾人朋友的肯定,真正成为了残疾人之家。202_年5月,高县残联被国务院残工委授予四川省183个县级残联中唯一个“残疾人之家”光荣称号。
三、高县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面临的困难
本课题组成员走访了全县19个镇乡,发放调查问卷1900份,主要针对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家庭成员及残疾人个人,收回试卷1900份。从试卷调查情况看:10%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现状不了解,80%的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现状仅略知一二,还有10%的人根本不清楚;80%以上的人认为残疾人创业就业不乐观,而认为他们创业就业不乐观的影响因素主要还是认为自身残疾原因,残疾人自我提升能力差,意志力薄弱。半身残疾者是残疾人中创业就业最难的群体,大多数人认为残疾人保障机构的成立是非常好的,使残疾人找到了依靠,但同时也认为对农村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国家和政府均应再加大扶持力度,拓宽他们创业就业渠道,激发他们就业创业的热情。从走访调查情况看,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农村残疾人素质不高。一是残疾人由于自身的原因,能够实现创业的残疾人一般都是轻度残疾的残疾人,而重度残疾 7 人,由于在行动、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实现创业。这就给这一主体实现更多创业带来了一定困难。二是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等不能适应竞争机制下的就业需要。三是技能的缺乏和固定俗成的偏见,使更多的残疾人丧失了创业信心。残疾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很难有机会学习到相应的创业技能,再加之人们固定俗成的偏见,认为残疾人不行,长期以来,使残疾人形成了“等、靠、要”思想,丧失了创业信心。即使有的残疾人有创业愿望,却不知道选择什么项目、怎么创业。
(二)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除了通过走访残疾人宣传政策和在农村办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班以及对一些自主创业的典型作了一些宣传外,但对政策宣传重视力度不够,甚少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宣传。另外,教育残疾人在依法维护自身的劳动权利上力度不够,在就业创业中遇到侵权现象,他们一般选择沉默应对。
(三)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许多农村残疾人想改变现状,每年到县残联来咨询就业创业的人数不少,但由于我县的资源贫乏,资金有限,对残疾人的创业就业资金和相关奖励扶持有限,有时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资金、政策上扶持不到位,残疾人创业很难扩大规模,资金不足是残疾人创业的最大障碍。不少创业残疾人的家境并不宽裕,虽然创业时已积蓄了一些资金,也具备了创业所需的一些知识,但对想办企业、搞生产性经营来说可谓杯水车薪,而筹集资金又有相当大的难度,想扩大生产经营更不 8 容易,多数只能小规模维护,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残疾人创业的积极性。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一是按比例就业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目前,除《残疾人保障法》原则性规定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求外,具体的落实办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按比例就业难以落实到实处。二是就业市场建设滞后,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接受残疾人,不愿为他们提供就业帮助和福利服务,政策支持不到位,社会救助体系不完善。三是公益性岗位开发较少。据人社局统计,在全县1100个公益性岗位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足3%。四是高端就业机会少。残疾人受到身体状况、信息渠道、传统观念的限制,选择渠道比较单一,选择面比较狭窄,即使自主创业也只能做简单、收入低的工作。
四、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对策思考
(一)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保护促进政策,引导残疾人就业创业。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实行保护,是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证。一是认真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不断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规模。二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动员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力度,对超比例安排就业的实行奖励,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动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充分发挥残疾人的能动性和积极性,积极寻找与残疾人 9 相适应的创业项目和工种,最大限度的使更多残疾人参与到经济社会建设中来。
(二)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帮助农村残疾人创业就业。健全完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断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基本满足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结合残疾人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人才库,搭建残疾人创业就业信息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同时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用工要求的残疾人,指导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开发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协助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机制,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残疾人就业竞争能力。要建立教育、培训和就业相结合的机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创造条件。重视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不断提高残疾人学历层次和水平。各级残联、教育、劳动、民政等部门以及各公共培训机构应密切配合,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特点、市场用工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多方位、多领域的,实用性强、见效快的技能培训。特别要加强对农村残疾人 10 的职业技能培训,使残疾人尽快脱离贫困。与此同时,建立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档案和信息库,把残疾人受教育、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联系起来,将劳动部门劳务市场获得的供求信息与各级残疾人培训信息联网,随时掌握残疾人接受培训后的就业状况。
(四)进一步激发创业潜能,鼓励农村残疾人创业。“低保只能吃饱,康复可以自保,就业才能过好”,是残疾人的心声和迫切要求,创业是最好的就业。
1、要加强对残疾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加大对残疾人创业政策激励力度,鼓励和扶持更多的残疾人通过自主创业实现人生价值。
2、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向农村创业残疾人的覆盖力度,多渠道拓宽农村残疾人创业的资金来源,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使用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农村残疾人创业和就业。
3、各级残联在发挥自身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特色服务的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农村残疾人就业方面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使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就业服务大局,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长效机制的形成。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使残疾人放心就业。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作用,加强就业工作网络建设,不断提高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能力的评估鉴定,针对残疾人的生理特点和技能状况开展个性化服务,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成功率。帮助残疾人克服身心障碍,转变社会偏见,提高残疾人科学技术水平和就业层次。残疾人是社会一个特殊而庞大的人群,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 11 样调查”的统计和核查,有关方面做出的有效估计是,中国目前平均每4个到5个家庭中就有一名残疾人。而农村残疾人所占的比例又远远高于城镇残疾人。我们要努力营造有利于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舆论环境,要对残疾人自强创业和扶残助业典型进行大力宣传,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残疾人就业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让全社会都了解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我们还要进一步拓宽农村残疾人就业渠道,使集中就业、分散就业、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齐头并举,让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和创业。
第五篇: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范文)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202_年08月21日 15时51分 21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民族民政
“残疾人” “就业”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_]第6号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已经202_年8月17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胡春华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保证《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或者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接受政府的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比例计算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应当安排一人;安排一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的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行业(岗位)外,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招用残疾人劳动者。残疾人劳动者就业后,应当尽量保持其就业岗位稳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在职职工上一平均工资之积,计算并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福利企业的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其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由县(市、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
第十三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不少于十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残疾人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和劳动保护条件,不得随意加重残疾人职工的劳动负担,不得随意延长残疾人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免费进行上岗、在岗、转岗培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和完善规范的无障碍设施,推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改善残疾人职工的就业环境。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期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报告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和残疾人职工人数、本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及下一录用残疾人就业的计划。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社区服务点和收费公厕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前提下,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内划出适当经营场地或者摊位,安排残疾人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应当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设置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定。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以上单位直接缴入本级国库;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其中,百分之十缴入省级国库,百分之九十缴入所在地国库。
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经费,按各级缴库比例分别从本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规定提取比例安排。
第二十七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并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费用;
(二)扶持城乡残疾人依法从事个体经营、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活动;
(三)开发建设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公益性岗位;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
(六)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事业,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鉴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按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市场应当设置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并免收残疾人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条 对超过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补贴,用于该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残疾人事业费或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的需求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等特殊帮助及其他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对责令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