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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1-83536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3 12:36: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周四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

晋能安监字﹝2015﹞230号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周四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 和《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

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集团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认识,强化安全现场管理,突出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促进干部作风转变,保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现场,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将每周四确定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活动日,在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厂、矿等单位开展安全活动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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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强化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管理干部、值班人员对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指导,规范生产现场各种作业活动,集团公司决定在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实行走动式安全管理。

现将《周四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和《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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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周四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认识,强化安全管理,突出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促进干部作风转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将每周四确定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活动日(以下简称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

安全活动日组织

第二条 每周四安全生产活动日,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二级公司),特别是各矿、厂、站点除坚持正常安全生产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会议及活动,集中精力参加安全活动日活动。

第三条 为推动安全活动日制度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的落实,要求集团公司领导及业务部室挂牌责任人每月至少到挂牌单位参加一次安全日活动,二级公司领导及业务部室挂牌责任人按照包保责任范围每周四必须参加安全活动日活动。

第四条 安全活动日当天,各厂、矿、站点的矿长、厂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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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亲自组织、亲自带队,并分组对井下、地面现场不留死角、全方位组织安全检查。

第五条 安全活动日上午参加活动人员下井或到地面生产现场进行检查。下午组织召开被检查单位安全会议,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组织“五定”处理,对上周查出的问题督办落实。

第六条 安全日当天,要求各区队、车间或班组利用班前、班后会组织员工开展事故案例学习、安全知识培训、操作技能教育等活动,培训活动时间不少于1个学时。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区队、车间或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相关人员参加安全活动日活动时,不得影响基层单位安全活动日正常工作秩序。需要陪同时,基层单位安排1-2人陪同即可。矿、厂、站点按正常活动安排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安全活动日主要检查内容

第九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安全活动日主要检查内容

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一落实、双建设、双达标”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2、矿、厂、站点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各大系统运行,以及存在问题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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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5、专职安监队伍、专职探放水队伍、专职瓦斯抽放队伍及专职电气防爆检查队伍等管理情况。

6、委外工程的管理情况。

7、证照手续办理推进情况。

8、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落实情况。

9、上一周检查隐患整改和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10、其它需要检查的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第十条 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活动日下井主要检查内容

1、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员工“手指口述”实施情况。

3、井下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4、“一通三防”工作情况,特别是通风系统及设施构筑质量,瓦斯检查落实情况。

5、防治水制度及现场执行情况。

6、井下电气防爆管理情况。

7、矿井运输系统现场管理情况。

8、采掘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

9、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措施、技术标准在生产现场、区队、班组的执行、落实情况。

10、其它需要检查的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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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地面厂、站点安全活动日主要检查内容

1、集团公司“一落实、双建设、双达标”贯彻落实情况。

2、地面车间网点走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况。

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储存、使用情况;压力容器,储油罐、油库等要害场所的防爆、防灭火管理情况。

5、建筑施工场所、委外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6、本单位管理的车辆运输及道路情况。

7、上周查出隐患问题整改情况。

8、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措施、技术标准在生产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

9、其它需要检查的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第四章

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及各厂、矿、站点要把安全活动日作为强化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严密组织,突出效果。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活动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各厂、矿每月必须利用周四安全活动日对各大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二级公司领导及专业部室每季度必须对所辖厂、矿的各大系统进行一次检查会诊。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到现场要重点检查各厂、矿、—6—

站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剖析、探究问题产生的根源,协助基层单位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二级公司领导及各业务部室负责人,在当日下井或到地面生产检查后,及时通报厂、矿整体安全生产状况,并对今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所有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卡》,并交所查厂、矿、站点留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要严格执行《管理人员下井与带班制度》,不按规定执行或下井安全检查记录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二级公司、各厂矿站点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活动日工作计划、考核办法及活动方案。确保活动日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收到实效。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将安全活动日开展情况纳入季度安全绩效考核范围,予以考核。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厂、矿、站点。

第二十一条 本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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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管理干部、值班人员对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指导,规范生产现场各种作业活动,实现干部管理零距离,现场管理无死角的目的,特制定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地面生产车间和作业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第三条 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的责任人为车间主任、副主任及值班人员等现场管理干部,以上人员每个正常工作日工作期间必须到作业现场走动巡查,把工作重点放在现场。

第四条 实行走动式安全管理的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的现场管理干部必须按照本单位或本车间制定的走动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内容开展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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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各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必须结合实际制定车间主任、副主任、值班人员等现场管理干部的走动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内容。制定走动巡查路线时,要按职责分工,结合车间、作业网点安全管理重点区域及部位,做到全面走动巡查,不留死角。

第五条 实行走动式安全管理的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的现场管理干部执行走动巡查时携带《走动巡查记录本》及必要的检查、监测工具或仪表。

走动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将巡查工作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填写在《走动巡查记录本》上,并及时安排解决。《走动巡查记录本》每月一本,填写完毕后交由安监部门存档保管,用于检查、考核。

走动巡查过程中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安排现场带班人员或作业人员进行处理;发现重大隐患问题时,应当现场监督处理;发现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隐患问题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矿、厂、站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监部门对本单位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的人员安排、走动巡查时间、走动巡查路线、重点巡查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管理干部及值班人员每个作业班至少巡查走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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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确保生产车间、作业网点凡是有人员作业活动的区域、有设备工作的场所巡查到位全覆盖、无死角。

第七条 各矿、厂、站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监部门对本单位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采用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管理人员《走动巡查记录本》进行检查、对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各矿、厂、站安监部门在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集团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依照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走动式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 —10—

2015年8月25日印发

第二篇:安全生产活动日

“安全生产活动日”是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织形式,是班组自身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安全活动的落脚点,也是班组学习安全文件、掌握安全法律、获取安全信息、活跃安全文化、研究安全对策、制定安全措施、总结安全经验、吸取安全教训的集中集合日,还是净化职工安全思想、陶冶职工安全情操、提高职工安全技能、规范职工安全行为、优化职工安全美德的实践阵地。因此,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日”对班组安全建设、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日”内容很多,方法也很多。在这里介绍“学、查、挂”的方法,供班组参考。

(1)学“学”是学习安全知识。要求做到两结合、两提高,即:结合国家方针、政策和发生过的事故案例广泛地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举行安全技术比武,掌握应有的保护能力,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在此基础上学习和贯彻厂、车间的安全生产精神和采取的一些安全措施,做到上情下达。开展活动以结合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问题为中心,把上级安全生产的方针、计划落实到解决本岗位的安全问题上,努力搞好本班组的安全生产,从而推进企业安全目标的实现。另外,还要建立各种台账、记录,力求记录齐全、填写规范,做到“五个有”,即有布置、有内容,有记录、有检查、有参加者和领导签字。

(2)查“查”是查事故隐患。班组成员之间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互相启发,自觉地、自愿地、自发地查找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因素,也就是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及时:一是对一般性隐患由所在班组自行及时解决;二是对有一定难度或涉及多方面的问题,班组及时上报车间或厂部;三是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上报的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短时间内或非停车不能解决的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或特别保护措施。班组查找事故隐患应发动人人参加,才有实际意义。依靠班组集体的力量,一个一个地查找本岗位的实际问题,这是班组安全生产活动日隐患整改成功的关键。

(3)挂“挂”是指建立机关科室和生产班组挂钩制度。为了使活动不流于形式,保障“安全活动日”的效果,要建立机关科室和生产班组挂钩制度,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形成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厂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挂钩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长周期的挂钩竞赛活动,并以文件形式通报全厂。通过挂钩制度调动机关科室各部门抓安全、管安全、保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督促班组搞好安全生产,为班组长出谋划策,强化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挂钩的科室应随时掌握大方向,及时表明自己的意图和想法,并将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到厂部。另外,挂钩制度的建立能改变机关作风,密切联系干群关系,得到职工的爱戴和拥护,是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的有效方法。

来自: 安全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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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安全活动日制度

安全活动日制度

一、安全活动日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强化员工培训教育的有效形式。为提高全员素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月15日为安全活动日,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三、安全活动日由车队长组织召开,管理人员要认真准备活动题材,做到安全活动日内容要丰富、主体要突出、效果要明显。

四、安全活动日主要对本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周的安全工作重点。

五、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分析典型事故案例;“三违”人员现身说教和车队人员进行帮教等。

六、活动除正常探亲、因公出差、事假及病假外,要求人人必须参加安全活动日,对未参加学习的人员进行补课,参学率必须达到100%。

七、公司负责人要不定期对车队安全活动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车队安全活动日正常进行,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

八、车队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安全活动日,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做到“内容、时间、人员”三落实,点名册、活动记录齐全。

第四篇:安全活动日制度

安全活动日制度

一、安全活动日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强化员工培训教育的有效形式。为提高全员素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周星期五为安全活动日,各区队分上下午进行,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三、安全活动日由区队长或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召开,管理人员要认真准备活动题材,做到安全活动日内容要丰富、主体要突出、效果要明显。

四、安全活动日主要对本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周的安全工作重点。

五、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书刊;学习集团公司和本矿安全会议、文件精神;分析典型事故案例;“三违”人员现身说教和区队人员进行帮教等。

六、活动除正常探亲、因公出差、事假及病假外,要求人人必须参加安全活动日,对未参加学习的人员进行补课,参学率必须达到100%。

七、安监科、教育科要不定期对各部门、区队安全活动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区队安全活动日正常进行,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

八、各部门、区队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安全活动日,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做到“内容、时间、人员”三落实,点名册、活动记录齐全。

交接班制度

一、为了确保生产正常、安全运行,各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时,必须由上一班工长、班长向下一班工长、班长交接,不得委托他人交接班。

三、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本班安全及生产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处置措施,并对下一班工作重点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四、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交接班记录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人员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山西煤销集团公司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追究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是指本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对象)为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分管领导。

(三)责任追究办法,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大。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四)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任何组织或员工均有权向矿安监科报告或举报责任追究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六)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及其它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经安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安全工作报告、重大安全事项或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安全重点工作中应由其承担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末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影响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和安全整体工作部署的;

4.对职工代表提出的安全生产议案、广大员工提出的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整体安全工作的;

6.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隐患,未进行及时整改和解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7.对重大安全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8.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虚报、迟报的; 9.对所管辖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反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纵容包庇、袒护等行为的;

10.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员工生命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委塞责,不按有关规定,未能及时、有效地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1. 依照有关规定,应对责任追究对象进行问责的其他事项。

(七)对责任追究对象的问责,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公司其他副职提出,责成安监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八)责任追究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真实汇报情况,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九)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处分的类别包括: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 4.严重警告; 5. 记过; 6.记大过; 7.降职; 8.责令辞职; 9. 撤职;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一)责任追究对象有违反法律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调查组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十三)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四)责任追究对象对行政处分有异议,或者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0日内申请复核。

(十五)在复核期间,行政处分一般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一)发生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事故汇报程序进行处理:发生轻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由公司安监科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追查。

(二)发生下列事故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组织进行,公司各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

1.性质、后果严重的重伤事故; 2.下列重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公司停工八小时以上或休息停工三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导致采掘工作面停产的;

(4)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5)发生火灾事故的;

3.提升设备的断绳、过卷,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6KV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力容器爆炸等;

4.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5.掘进工作面冒顶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 6.井下突水;

7.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故。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证人和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等。

(五)责任追究

1.发生轻伤事故,根据事故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降级处分,主要责任人员相应的警告、经济处罚;

2.发生重伤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的科、队长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

3.发生重大非伤亡以外的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的科、队长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4.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的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队长、技术副队长书面检查至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

5.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1~5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队长、技术副队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或开除矿籍处分。6.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1~10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队长、技术副队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降级至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7.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1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队长、技术副队长、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至开除。

8.发生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至留用查看处分;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区队其它管理人员、当班安监员、工长、班组长、个人、业务科室管理人员行政责任处分和经济处罚,扣除一季度的月度安全风险抵压金及当月奖金,主要责任者开除矿籍。

9.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或一个队连续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残废1人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职至留用查看处分;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区队其它管理人员、当班安监员、工长、班组长、个人、业务科室管理人员行政责任处分和经济处罚,扣除当年的月度安全风险抵压金及一个季度的月奖,主要责任者开除矿籍。

10.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一个队连续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残废人及以上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事故单位的队长、业务科室科长、分管业务的副科长、技术副队长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当班工长、安监员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的处分。

11.凡发生轻伤、重伤及其它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迟报者,发现或核实有此情况时,对事故单位的队长给予行政记过、撤职处分。

12.在本内发生二起一级非伤亡、三起二级非伤亡或二起重大未遂事故,应给予安全第一责任者行政记过或撤职处分。

13.在给予事故责任者处分时,视其情节的轻重,可根据上述条款规定的处分档次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

14.需给事故责任者党纪处分的,将有关材料转交纪律检查部门处理;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公司领导的行政处分执行集团公司的决定。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问责制解释权属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五篇:党员活动日制度

党员活动日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党员活动日。现将有关制度规定如下:

l、坚持党员每月有活动的制度,原则上每月十五日为党员活动日(遇有重大事项或节假日可临时变动),活动日内尽量不安排其它活动和党员出差。

2、每个党员必须参加党员活动日安排的活动。

3、党员活动日活动的规模和内容要按上级党组织的安排或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而定。

4、党员活动日主要是召开支部大会、党小组会、民主生活会、上党课等,活动的形式和方法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努力提高活动质量,还可开展以义务劳动、无偿服务、志愿者活动、走访村民等形式为主的活动。

5在每次活动前.应认真准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要做详细的记载,供民主评议党员参考。

6、活动前党支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活动后要做好总结,树立典型,广泛宣传。

7、耍通过党员活动日活动,达到使党员了解社会、服务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的目的。

周四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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