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西银办[2002]256号)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1-73756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8 09:35: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西银办[2002]256号)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 3 业务;

(四)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即时转账业务。

第二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存取款业务;

(二)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

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账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紧急大额支付;

(六)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臵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应贷记清算账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设臵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同城票据交换等扎差净额清算;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 9 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第四章 日终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 10 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第四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 11 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臵。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五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五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200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2]217号

生效日期:2002年09月09日

HVPS逐笔实时处理,全额清算,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特许参与者的即时转账、人行会计营业部门的内部转账等。人行对HVPS实行统一管理,对HVPS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HVPS参与者: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直接与支付系统CCPC连接并在人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以及人行地市级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 指未在人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人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 经人行批准通过HVPS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其省级分行作为直接参与者接入CCPC,并逐步适应其集中一点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TBS)分别以地市为直接参与者远程接入CCPC,ABS和TBS正实施数据集中,逐步实现其集中接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特许参与者与NPC连接,实现了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DVP)”清算和银联卡跨行业务的即时转账清算。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外汇交易中心作为特许参与者与上海CCPC连接,办理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和外汇交易、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澳门人民币清算行作为特许参与者分别与深圳CCPC、广州CCPC连接,办理个人人民币汇款及存款、兑换和银行卡业务的资金清算。

清算账户,是指经人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清算账户由人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NPC。

HVPS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NPC、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

发起行: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为发起行。

发报中心:向NPC转发发起清算行的CCPC。

NPC: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向接收清算行转发NPC支付信息的CCPC。

接收清算行: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接收清算行也可为接收行。

电子信息和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但要经过确认才有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人行规定,并编核密押。

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全国密押由人行总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人行当地分支行负责。

HVPS业务: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HVPS处理的贷记支付、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人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等。

发起行发起业务优先级次:

(1)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2)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3)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HVPS发送支付业务信息。NPC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

经批准与NPC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NPC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

(1)人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3)人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帐业务。

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HVPS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HVPS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HVPS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人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NPC。

人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NPC处理:

(1)存取款业务;

(2)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3)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4)利息收付的处理;

(5)其他业务。

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HVPS发送撤销请求。NPC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HVPS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NPC对清算帐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排队等待:

(1)错账冲正;

(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3)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4)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5)紧急火额支付;

(6)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人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日间透支限额。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NPC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应贷记清算帐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2)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3)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4)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HVPS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在预定的时间,NPC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打开清算窗口。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清算窗口时间内,HVPS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已停)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1)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2)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3)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4)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5)向人行申请再贷款。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1)错账冲正;

(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3)弥补日间透支;

(4)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5)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6)紧急大额支付;

(7)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NPC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人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人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人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人行当地分支行通过HVPS向NPC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NPC自动进行销户处理。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NPC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日终处理时,NPC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人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人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NPC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NPC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各CCPC与NPC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NPC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直接参与者与各CCPC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CCPC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年终,NPC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人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HVPS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人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人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人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HVPS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人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HVPS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人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人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

直接参与者通过HVPS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人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NPC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CCPC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三篇: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帐业务。

第二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存取款业务;

(二)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 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帐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紧急火额支付;

(六)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应贷记清算帐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第四章 日终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第四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五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五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第四篇: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学习题1031

1、应急处置原则

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优先确保大额系统运行。

2、大额和小额处理业务的种类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3、查询查复原则

办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业务人员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报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在当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按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

4、商业银行接收和发起大额业务的处理 商业银行接收大额业务: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逐笔确认后发送至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并按规定打印支付信息。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逐笔确认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商业银行发起大额业务:

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银行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确定普通、紧急的优先级次(救灾战备款为特急;低于规定的大额金额起点的,应设定为紧急),并由业务操作员录入、复核,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规定格式标准的支付报文发送前置机系统,由前置机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5、参与者和运行者遵循的纪律和责任。

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7、发起行如何办理大额退回。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10、小额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和定期借记要求付款行停止付款怎么办理

收款行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申请止付。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应答。付款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已经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申请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申请止付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回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

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申请止付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回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

第五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健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通汇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身份不同,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直接参与者

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间接参与者是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

中心)及联社营业部、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通汇社)。

第四条 省中心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开立清算帐户,其帐户信息由人民银行发送至国家处理中心;县中心、通汇社在省中心开立清算帐户;县中心下属的通汇社在县联社营业部开立清算帐户。

第五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各级参与者之间的往来帐务和事务类信息。

第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各类支付业务信息时,其信息经过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

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等七个环节。

1、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2、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业务并开立清算帐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

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3、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4、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5、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6、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立清算帐户的直接参与者。

7、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以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

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 省中心当接到发起行发来的支付业务信息时,系统自动加编地方押后发送到城市处理中心;当接到城市

处理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信息时,系统自动核地方押后转发至接收行。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能够接收全国押错误或地方押错误的报文,并向前置机提交确认。行内系统对全国押错

误和地方押错误在各节点都有提示。

在发送往帐时,省中心加编地方押有误,城市处理中心将业务自动退回省中心,省中心重新编押发送;在接收来

帐时,省中心核地方押有误,接收业务并转发,同时向城市处理中心发查询;通汇社接到密押有误的报文时,帐

务做暂收处理,待接到上级答复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法定工作日,运行工作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省中心必须与其保

持一致。

县中心在所辖各通汇社全部签退后,方可签退;通汇社不能提前签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退)。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范围:

1、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2、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3、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跨同一清算行的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4、接收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帐业务;

5、兑付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

6、接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帐业务通知。

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发起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级别。优先级别按下列标准确定:

1、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2、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3、其他支付款项为普通支付;

第十六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

第十七条 行内系统正常接收即时转帐业务:包括债券认购、债券兑付、债券交易、债券收益以及公开市场操作

业务的资金清算、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第十八条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申请银行汇票资金兑付报文,接收划拔资金来帐。

第十九条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间同业款项拆出和拆借款归还。

第二十条 支付系统可以向电子联行通汇机构发送支付类报文,也可以接收电子联行系统来帐,但发起方和接收

方须使用6位电子联行行号。

第二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内各级参与者要加强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

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二条 发起行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请求。对国家处

理中心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不允许办理撤销。

第二十三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支付系统向接收行发送退回申请报文。接收行收到发

起行发来的退回申请报文,如未贷记收款人帐户的,应立即办理退汇;如已贷记收款人帐户的,应拒绝退汇。如

由发起人主动发起的,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如由发起行主动发起,应由发起行与接收行(人)协商解决。第二十四条 日间通过“手工监控”查询支付业务交易状态时,发现当日往帐业务被支付系统拒绝的,省中心自

动做冲帐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支付系统各节点(NPC、CCPC、MBFE)之间、非同一清算行的两个参与者间进行通知等简短消息的

传递,以及发往电子联行通汇机构的事务类信息,应使用自由格式报文。

第二十六条 省中心对通汇社要按月收取汇划费用,起止时间为上月末日至本月末日前一天,于本月末日扣收;

通汇社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客户收取汇划费用,收费标准按人行2001(791)号文件实时收取。

第二十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保证金户利息由省中心对县中心、通汇社逐级主动计息,计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八条 大额支付系统实行保证金最低限额管理,各级参与者在其开立的清算帐户内应存足用于支付业务的

清算资金,县中心、通汇社初次缴存的清算资金应按各项存款余额的千分之五(不得低于100万元)。通汇社清

算账户保证金低于最低限额时要及时补缴,对超过三天仍未补足的,省中心按不足部分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罚息。

第二十九条 省中心在其清算帐户头寸不足时,国家处理中心对其支付业务按以下顺序排队待清算:

1.错帐冲正;

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3.弥补日间透支;

4.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5.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6.特急大额支付;

7.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帐支付。

第三十条 省中心根据需要对排队待清算的业务在同一级别内调整先后顺序,清算顺序按级次、时间先后顺序

排列。

第三十一条 省中心通过与人民银行协定,对其清算帐户可以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 弥补清算帐户日间流动性不足。但同一营业日只能采用一种机制。

第三十二条 在清算窗口打开阶段,省清算中心可以通过头寸查询,检查帐户是否存在透支排队现象,如头寸

不足,要积极筹措资金,补足头寸。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省中心清算帐户头寸不足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筹措资金:

1.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2.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3.通过票据转贴现,再贴现获得资金;

4.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四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帐业务以及缺款清算行的贷记支付业务(银行间

同业拆借、人民银行内部转帐、即时转帐等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按以下顺序清算:

1.错帐冲正;

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3.弥补日间透支;

4.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5.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6.紧急大额支付;

7.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帐支付。

第三十六条 省中心清算帐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内,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

额支付业务和即时转帐业务。资金仍不足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提供高额罚息贷款,期限一天,日利率万分之五。

第三十七条 通汇社严禁透支,清算帐户头寸不足时,要及时进行调剂。第三十八条 省中心可以查询各县中心、通汇社的清算帐户信息,严禁下级查询上级帐户信息。

第三十九条 省中心申请撤销清算帐户时,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

撤销清算帐户的指令后,于第三个营业日日终予以销户。县中心、通汇社要撤销帐户的需经省中心批准,并按照

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

第四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各级参与者分别以上级清算台帐为准,逐级对帐。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中心、县中心、通汇社应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

资金;不得因清算帐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的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

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

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三条 因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系统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

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省中心因清算帐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

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省中心、县中心及通汇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省中心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接收支付来帐业务时,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印刷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筹备工作组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支付系统上线运行之日起试行。

附件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试 行)

壹 会计科目及帐户设置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业务参与者在处理支付业务时,其会计科目及帐户的使用必须按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 的有关规定进行归属。

一、省中心会计科目及帐户设置

(一)1127存出保证金。核算省中心存放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保证金。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

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二)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核算县中心、通汇社存放省中心的结算保证金。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三)1391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汇划费用垫款”帐户。用于垫付人民银行收取全省支付业务汇划费用。省中

心收取县中心、通汇社支付业务汇划费用时,减记本帐户余额,其差额记入损益帐务处理。

(四)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支付系统待解付款项”帐户。核算省中心滞留往帐业务;增设“汇划费用”

帐户,核算省中心自身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收取的汇划费用。

二、县中心会计科目及帐户设置

(一)1127存出保证金—省中心结算保证金户。核算县中心存放省中心的结算保证金。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

贷方,余额反应在借方。

(二)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信用社结算保证金户。核算各信用社存放在县中心的结算保证金。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应在贷方。

(三)1391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汇划费用垫款”帐户。用于垫付省中心收取全县支付业务汇划费用。县中心

收取各通汇社支付业务汇划费用时,减记本帐户余额,其差额记入损益帐务处理。

三、通汇社的会计科目及帐户设置

(一)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核算信用社存放省、县中心的结算保证金。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应在借方。

1、上划上级中心结算保证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贷:1112准备金存款

或相关科目

2、划回上级中心结算保证金时填写结算资金调拨单,传真至向上级中心,收到划回资金时会计分录与上划上级中

心结算保证金相反。

(二)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支付系统待解付款项”帐户,核算异常来帐或待处理来帐业务等;增设“汇

划费用”帐户,核算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收取的汇划费用,接到省、县中心的支付业务计费清单时,减记本帐户余额。

贰 大额支付业务

第一节 汇兑业务处理手续

一、汇出款项时:

(一)汇出社业务处理手续:

1、汇款人委托信用社办理汇兑时,应填写电汇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汇款依据。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且需要在汇入行(社)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应在电汇凭证“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

”字样后再填汇款金额。

2、汇出社受理电汇凭证时,应认真审查:凭证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汇款人帐户内是否有足够可支付金额;汇款

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对大写栏填明“现金”字样的,还应审查汇款人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审核无误后,第

一联凭证加盖转讫章交汇款人,第二联作借方凭证,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及相关业务人员印章交大额支付系统录入员作往帐

录入依据。

3、大额支付系统录入员依据电汇凭证第三联,根据相对应的报文格式内容,进行往帐信息录入后把支付交易序号

填写在电汇凭证第三联的右上角,以便进行复核发送。

4、复核员审查汇款凭证使用是否正确、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经会计专柜记帐、复核。按上列程序审查无误后,对应录入的要素进行逐项复核。

5、如超过一定金额,按规定进行授权后发送。

(1)通汇社的业务处理手续

业务发送成功,自制贷方传票做记账凭证(电汇凭证第三联和汇总清算凭证做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2011活期存款—ХХ户

或相关科目

贷: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2)县中心的业务处理手续

业务发送成功,系统自动减少该通汇社在县中心的清算台帐余额,日终县中心打印各通汇社记账凭证,交会计专

柜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ХХ信用社结算保证金户

贷:1127存出保证金-省中心结算保证金户

(3)省中心业务处理手续

业务发送成功,系统自动减少该县中心、通汇社在省中心的清算台帐余额,日终省中心打印各县中心、通汇社记

账凭证,交会计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ХХ县中心、通汇社结算保证金户

贷:1127存出保证金

二、汇入款项时:

大额支付系统来帐业务,是指经省中心前置机接收人民银行城市处理中心转发的来帐数据,经过省中心支付系统

后台、县中心到达汇入社。

(一)汇入社的业务处理手续

汇入社监控到来帐信息时,操作员要及时接收并打印来帐凭证(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一式两联)。

1、操作员对接收的来帐凭证逐项内容审核无误后,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贷:2011活期存款—××户

或相关科目

2、对凭证内容有误或户名帐号不符的来帐业务,应专夹保管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然后通过支付系统发出查询,待查复后按规定处理。

如果在当日日终前得不到查复,暂做来帐挂帐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贷:2621其他应付款—支付系统待解付款项(自制转帐凭证)

次日,得到查复后。

(1)确定为本社可入帐的来帐业务,会计人员抽出专夹保管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一联做银行转账传票,第二联

做客户通知单。将挂帐的待处理来帐转入相应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2621其他应付款­—支付系统待解付款项(自制转帐凭证)

贷:2011活期存款—ХХ户(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一联)

或相关科目(2)如确定为非本社受理或无法入帐的支付业务,另做一笔往帐退回发起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621其他应付款­—支付系统待解付款项(自制转帐凭证,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一式两联做附件)

贷: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二)县中心的业务处理手续

通汇社接收的来帐业务,系统自动登记该通汇社在县中心的清算台帐余额,日终,县中心打印通汇社记账凭证,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1127存出保证金-省中心结算保证金户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信用社结算保证金户

(三)省中心业务处理手续

省中心支付系统后台通过前置机接收人民银行城市处理中心转发通汇社来帐信息时。系统自动登记通汇社所属县

中心、通汇社在省中心的清算台帐余额,日终,省中心支付系统后台打印各县中心、通汇社记账凭证,交会计专柜进

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1127存出保证金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县中心、通汇社结算保证金户

第二节

委托收款业务处理手续

一、委托收款发出时:

(一)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受理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

方凭证,第四联汇款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

收款人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签章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提交开户社。开户社按规定要求进行

认真审查无误后,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三、四、五联和债务证明寄交付款人开户行;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

款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专夹保管,同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

(二)对方同意付款,发出社接到来帐信息时,打印一式两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同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登记 簿。第一联入委托收款单位(人)帐户(专夹保管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支付系统专用凭证附件);第二联加盖

转讫章后交委托收款单位(人)作收帐通知。

通汇社、县中心、省中心的所有帐务处理手续同汇兑来帐。

(三)付款的处理手续。

发出社(行)接到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然后将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四联拒付理由书一并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付

理由书上签收后,收款人开户社将第三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二、委托收款收到时:

(一)付款人为信用社付款的。

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按规定付款时,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第五联及有关债务证明

作借方凭证附件。第四联作委托收款(划回)支付报文录入依据。发送成功后,进行帐务处理时会计分录为:

借:××相关科目

贷: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省中心、县中心的帐务处理手续同汇兑往帐。

(二)付款人为单位(人)付款的。

1、接收社在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时,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的,将第五联

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

人的,应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

2、接收社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时,用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如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

和付款通知书作借方凭证附件。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委托收款(划回)支付报文的录入依据。

3、大额支付系统录入员、复核员依据委托收款凭证第四联进行往帐录入、复核、发送。通汇社、县中心、省中心的所有帐务处理手续同汇兑往帐。

(三)付款单位(人)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接收社对付款人填制的一式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付款人持有的债务证明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经

核对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

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拒付理由

书连同付款人提交或本行留存的债务证明和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社)。

第三节

托收承付业务处理手续

一、托收承付发出时:

(一)收款人办理托收时,应填制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受理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

凭证,第四联汇款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

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承付凭证上签章后,将托收承付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社(行)。发出社收到上述凭

证进行认真审查无误后,将第一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给收款人;将第二联托收凭证登记发出托收结算

凭证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将托收承付凭证第三、四、五联和有关单证邮寄到付款行(社)。

(二)对方同意付款,发出社接到来帐信息时,打印一式两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同时销记发出托收结算凭

证登记簿。第一联作托收单位(人)帐户贷记凭证(专夹保管第二联托收承付凭证作贷记凭证附件);第二

联加盖转讫章后交托收单位(人)作收帐通知。

通汇社、县中心、省中心所有帐务处理手续同汇兑来帐。

(三)付款单位(人)拒绝付款的处理

发出社接收到第四、五联托收承付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

联托收承付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销记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

托收承付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四联拒付理由书一并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付理由书上签收后,收款人开户

行将第三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二联托收承付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二、托收承付收到时

(一)接收社在收到托收承付凭证和有关单证时,进行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期,然后根

据第三、四联托收凭证,逐笔登记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将第三、四联托收凭证专夹保管,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

务公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及时交给付款人。

(二)接收社在承付期内收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时,用第三联托收承付凭证作为支付该付款人存款帐户的借

方凭证。

(三)大额支付系统操作员依据托收承付凭证第四联作往帐录入,发送成功后,进行帐务处理时会计分录为:

借:××相关科目

贷: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省中心、县中心的帐务处理手续同汇兑往帐。

(四)付款单位(人)拒绝付款的处理

接收社会计部门收到付款人填制的一式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证明、第五联托收承付凭证及所附单证时,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在托收承付凭证备注栏注明

“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

第三联托收承付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付款人提交或本行留存的有关单证和第四、五联托收承付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第四节 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处理手续

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包括场内同业拆借和场外同业拆借。

场内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会员的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电子交易系统内进行的资金融通。

金融机构进行场内同业拆借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要载明机构名称及签章、负责人姓名及签章、交易日期、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书面合同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及信件等。

场外同业拆借是指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会员的金融机构与非市场会员之间、非市场会员之间为调剂资

金头寸余缺而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外进行的同业拆借业务。

金融机构进行场外同业拆借业务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要载明机构名称及签章、负责人姓名及签章、交易日

期、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协议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等)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拆出款项时

(一)拆出款项的业务处理手续

1、拆出社资金营运部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与其他金融机构签定拆出合同,支付系统操作员依据合法有效的拆

借合同内容进行数据录入。如超过10万元,按授权级别进行授权。

2、复核员对录入员录入的要素逐一进行复核后经审核发送员发送,同时登记银行间同业拆借登记簿。发送成功

后,复核员要及时打印往帐凭证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1212拆放银行业—××银行

或其他拆出科目

贷: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二)对方归还拆借款项的业务处理手续

拆出社打印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同时销记银行间同业拆借登记簿,日终打印汇总清算凭证,交会计专柜进行帐

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贷:1212拆放银行业—××银行

或其他拆出科目(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贷:5021金额机构往来收入(自制转帐凭证)

二、拆入款项时

(一)拆入款项时业务处理手续。

1、拆入社资金营运部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与其他金融机构签定拆入合同,并将拆借清单或入帐凭证提交大额

付系统业务操作员。

2、拆入社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接收来帐信息,打印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登记银行间同业拆借登记簿,同时将支付系

统专用凭证交会计专柜做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贷:2413银行业拆入—××银行

或其他拆入科目(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一联)

(二)拆入社归还拆借款的业务处理手续。

1、由会计专柜手工填制拆借款项科目借记凭证,销记拆入款项科目。同时将资金营运部门提交的拆入资金还款通

知书交大额支付系统录入员。

2、支付系统操作员依据拆入资金还款通知书进行往帐录入、复核、发送,同时销记银行间同业拆借登记簿。日终

打印汇总清算凭证,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413银行业拆入—××银行

或其他拆入科目

借:5221金额机构往来支出(自制转帐凭证)

贷: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第五节

电子联行汇兑业务处理手续

支付系统将逐步取代电子联行,大额支付系统在我省正式上线运行后,黑龙江省各地区的电子联行小站将被关闭,原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处理的跨行支付业务改由支付系统负责处理。由于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采取的是分期分批 推广上线运行,支付系统没有运行的城市电子联行小站仍然存在,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将出现支付系统与电子联

行系统并行的局面,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通汇机构的支付业务,一律以支付系统内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完成,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处理。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识别后,送转换中心将其转换为电子联行业务信息。

电子联行发起的贷记业务,电子联行主站自动识别,凡属汇往支付系统通汇机构的,送转换中心将其转换为支付系

统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

支付系统参与者按新的行号标准分配12位新行号,同时保留原电子联行6位行号,电子联行通汇行仍使用现行的6位

行号。

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通汇机构的支付业务,以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处理,在录入业务时其发起行、接收行必须输

入6位电子联行行号。

一、发出往帐业务处理手续

(一)汇出社的业务处理手续

汇出社的业务处理手续与汇兑往帐相同,但在业务录入接收行行号时必须输入6位电子联行行号。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011活期存款—××户

或相关科目

贷: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二)县中心、省中心的业务处理手续同汇兑往帐。

二、收到来帐时业务处理手续

(一)汇入社的业务处理手续。

汇入社的业务处理手续与汇兑来帐相同,帐务处理时会计分录为:

借: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贷:2011活期存款—××户(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一联)

或相关科目

(二)县中心、省中心的业务处理手续同汇兑来帐。

第六节

退汇支付业务的处理手续

退汇支付业务是指汇入社对接收的支付业务有误无法入帐,或者接到对方的退回申请时使用此业务种类。

一、主动退汇的处理手续。

汇入社收到的来帐,收款单位为非本行开户或收款单位的帐号户名有误无法入帐时,交会计专柜做挂帐处理。会

计分录为:

借: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贷:2621其他应付款—支付系统待解付款项(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一联)

同时支付系统操作员经授权后作为一笔往帐发送对方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621其他应付款—支付系统待解付款项(自制转帐借方传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二联做附件)

贷: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二、接对方行退回申请时的处理手续。

接到对方行退回申请时,如支付业务尚未贷记收款人帐户的,向对方行发送退回申请应答信息,在附言栏中注明

“同意退回”后,作退汇处理,帐务处理同主动退汇;如已贷记收款人帐户,拒绝退回,并在发送退回申请应答

时注明理由。

三、退汇业务仅针对于支付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往来业务的退回处理,如果涉及到与电子联行机构之间的退回处理,只能通过发起一笔新的电子联行业务来完成此项处理,但为了体现退汇,则应在附言栏注明退汇字样。

第七节

清算银行汇票资金的业务处理手续

通汇社收到企业(个人)提交的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请求兑付时,暂不作帐务处理,由会计部门审查该笔汇票各项

内容记载无误且不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情况下,将该笔银行汇票提交支付系统操作员。

操作员审查汇票无误后,将汇票记载的主要事项及客户要求全额兑付或部分兑付等条件录入支付系统,同时生成 申请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经授权后发送到上海汇票处理中心,汇票处理中心收到报文,核验汇票密押,并分

情况进行处理:

一、密押相符的,自动进行配对处理,若配对相符,进行资金划拨;如配对不符,唤醒人工界面,经查询确认后,属重复兑付或超过汇票有效期的,向代理兑付行发出拒绝兑付通知;属汇票资金未移存的,汇票处理中心向代

理兑付社(行)办理资金划拨。

二、密押不符的,向代理兑付社(行)发出拒绝兑付通知。

三、通汇社接收汇票处理中心划拨资金来帐后,打印支付系统来帐凭证,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处理手

续同汇兑来帐。通汇社接收汇票处理中心拒绝兑付通知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 八 节 即时转帐业务处理手续

一、即时转帐概述

即时转帐业务由特许参与者发起,发起时加编全国密押,直接发送国家处理中心(NPC)。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CDC)、公开市场操

作室(OMO)作为支付系统的特许参与者,分别以各自的身份,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CBGS)与国家处理中心

(NPC)连接,办理支付交易的即时转帐。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由央行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系统(OMOS)、中央银行

债券发行系统(BAS)和中央债券簿记系统(CBBS)三部分组成。这三个系统在物理上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统一接口与NPC连接。

二、即时转帐业务处理流程

即时转帐业务由特许参与者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NPC)发出即时转帐指令并编全国押,N

PC收到即时转帐报文后核全国押,并办理资金清算,资金不足清算进入队列处理,国家处理中心(NPC)帐务处理完

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CBGS)发送即时转帐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发起即时转帐的特许参与者,同时向被借记行(社)和被贷记行(社)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CCPC)发送即时转帐通知报文,转发被借记行(社)和被贷记行(社)作帐务处理。

三、即时转帐业务处理手续

即时转帐业务包括: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业务、债券发行、兑付资金清算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清算业

务、自动质押融资和质押融资扣款业务。

(一)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业务

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交易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和经批准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一级交易商)。它是依托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公司操作运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交易系统来实现的。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该系统向一级交易商招标

进行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已成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的主要渠道。

(二)债券发行、兑付资金清算业务的处理手续

1、信用社发行债券时

经相关部门批准信用社作为一级交易商允许发行债券时,信用社接到即时转帐支付报文后应及时打印,将即时转帐

支付报文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

省中心、县中心会计分录同汇兑来帐。

通汇社会计分录:

借:1127 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贷:2721 发行债券—XX债券(即时转帐支付凭证)

2、信用社买入债券时

信用社在债券发行系统中标买入债券时,接收到支付系统转发的即时转帐支付报文后应及时打印,将即时转帐支付

报文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

省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XX县中心或信用社结算保证金户

贷:1127 存出保证金 县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 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XX信用社结算保证金户

贷:1127 存出保证金—省中心结算保证金户

通汇社会计分录为:

借:1421 长期投资—XX 债券(即时转帐凭证)

或(1411)短期投资(一年以内)

贷:1127 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户

3、信用社发行债券到期兑付时

在预定的债券兑付日或收益支付日,信用社通过所在地发报中心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大额汇兑支付报文,将兑付和

收益资金足额划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帐户。

通汇社会计分录:

借:2721 发行债券(本金)__XX债券

5311手续费支出—其他手续费

5211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贷:1127 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县中心会计分录:

借: 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XX信用社大额支付保证金

贷:1127 存出保证金—省中心结算保证金户

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 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XX县中心或信用社结算保证金户

贷:1127 存出保证金

4、信用社买入债券到期兑付时 信用社收到NPC发送即时转帐支付报文后应及时打印,并将即时转帐支付报文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

省中心、县中心会计分录同汇兑来帐。

通汇社会计分录:

借:1127 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贷:1411 短期投资—XX债券(一年以内)

或 1421 长期投资—XX债券(即时转帐凭证)

贷:5141 投资收益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业务的处理手续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业务主要有三种:现券买卖的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质押式回购首期的债券质押和资金

结算;质押式回购到期的债券解押和资金结算等。

办理上述三种交易结算业务的信用社,必须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有交易资格。

1、现券买卖的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业务处理手续

(1)信用社买入债券时

信用社接到即时转帐支付报文后及时打印,并将即时转帐支付报文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

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XX县中心或信用社结算保证金户

贷:1127 存出保证金—大额支付保证金户

县中心会计分录:

借: 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XX信用社结算保证金户

贷:1127 存出保证金—省中心结算保证金户

通汇社会计分录:

借:1411 短期投资—XX债券(一年以内)

或 1421 长期投资—XX债券(即时转帐凭证)

贷:1127 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2)信用社卖出债券时

信用社接到即时转帐支付报文应及时打印,并将即时转帐支付报文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

省中心、县中心会计分录同汇兑来帐。

通汇社会计分录:

借:1127 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贷:1411 短期投资—XX债券(一年以内)

或 1421 长期投资---XX债券(即时转帐凭证)

贷: 5141 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2、质押式回购首期的债券质押和资金结算的业务处理手续

信用社资金头寸不足时,将所拥有的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券质押,向其它银行借入资金。

信用社接到即时转帐支付报文后应及时打印,并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

省中心、县中心会计分录同汇兑来帐。

通汇社会计分录:

借:1127 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贷:2311 借入银行款—借入XX银行款(即时转帐凭证)

3、质押式回购到期的债券解押和资金结算的业务处理手续

借入银行款到期时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为其办理债券解押,并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NPC发起即时转帐,办理资金清算。

信用社收到即时转帐支付报文应及时打印,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

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XX县中心或信用社结算保证金

贷:1127 存出保证金

县中心会计分录:

借: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XX信用社结算保证金

贷:1127 存出保证金—省中心结算保证金户

通汇社会计分录:

借:2311 借入银行款—借入XX银行款(即时转帐凭证)

5221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借入银行款利息支出

贷:1127 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四)自动质押融资及质押融资扣款

1、自动质押融资

(1)自动质押融资是央行对清算行日间资金流动性进行调节的机制。

当省中心清算帐户日间不足支付时,国家处理中心(NPC)为其办理自动质押融资的前提条件:检查省中心清

算帐户是否采取了自动质押融资机制;省中心清算帐户与中央银行事先是否签订自动回购协议,并有央行指定

可办理此项业务的债券类型和券种清单。

(2)自动质押融资的处理手续

省中心收到质押融资支付报文后,操作员打印该信息,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 :1127 存出保证金

贷: 2312 借入中央银行款—质押融资借款

2、质押融资扣款

待省中心清算帐户来帐资金补足头寸时,于当日或隔日债券自动解押并归还中央银行资金。

省中心接收到质押融资扣款支付报文后,操作员打印该信息,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2312 借入中央银行款—质押融资借款

5221 借银行款利息支出—质押融资利息

贷: 1127 存出保证金

第九节 大额支付系统事务类信息的接收与发送

一、查询查复

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处理查询

查复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查询查复分以下两种:

第一、往帐支付交易状态的查询:

往帐支付交易状态查询将按照支付业务在支付系统中的处理路径依次查询各转发节点(发报中心CCPC、NPC、收

报中心CCPC),查询时操作员发送往帐交易状态查询申请,人行收到申请后返回查询结果,即该笔支付业务在各

节点的接收时点、转发时点、交易状态及在NPC的清算时点。

支付交易状态查询仅限当日使用。通过支付交易状态查询,有利于通汇社了解支付系统处理业务的过程,便于支

付业务的追找和界定业务处理责任。

(一)报文查询查复的处理规定

1、支付系统内两个参与者间对支付业务有疑问而尚未明确时使用查询查复报文,参与者不可以向CCPC、NPC发查

询查复。

2、办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3、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

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4、支付系统与电子联行之间的查询查复必须采用自由格式报文。

5、大额支付系统对查而不复,超过规定次数和时限的查询查复行,将随时统计监测。

6、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书要及时打印,查询查复登记簿的电子信息至少联机保留30个工作日。

(二)查询查复业务的处理手续

1、支付系统间的查询查复:

(1)发出查询业务的处理

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查询

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经收(发)报中心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

录入员手工输入能识别该报文的要素确认后,系统自动调出原汇划报文,录入员核对是此笔报文确认无误后,系

统自动生成查询书各项内容,同时手工输入查询事由。

以上查询事由录入后,会计主管核对支付信息及查询内容确认无误,经授权后进行发送。

发送成功后,打印查询书。系统自动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发出查询书的查询:通汇社对发出查询书进行查询时,可以选择“查询查复明细查询”,系统会自动显示该笔查

询书全部内容,并显示该笔查询书状态。县中心、通汇社可以查询或打印本机构的“查询查复登记簿”。

(2)收到查询书的处理

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后,打印查询书,提交业务人员确认,同时系统自动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业务人员依照查询书所要查询的内容,认真查阅有关帐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报经会计主管审核同

意后,予以查复。

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如更改收款人帐号等,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

查复。严禁银行和个人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3)发出查复业务的处理

支付系统录入员收到会计人员查复结果后,进入查复录入界面,根据收到的查询书手工输入唯一识别号,系统自

动将该笔查询信息自动带入查复书内,并在屏幕上显示,录入员确认无误后,手工输入查复内容,系统自动生成

该笔查复书号。

经会计主管核对支付信息、查复内容后,确认发送。发送成功打印查复书,附在查询书后,系统自动配对登记“ 查询查复登记簿”。

(4)收到查复业务的处理

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系统自动配对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查复书要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果必须以查复书做凭证附件的,则应补打一份查复书。

2、支付系统与电子联行并行期间,支付系统和电子联行之间查询查复按下列规定处理:

(1)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通汇机构的查询查复,必须采用自由格式报文,由电子联行转换中心转换为普通信

息包。报文中的接收行行号栏输入6位电子联行行号后,手工输入附言时必须提及该笔支付业务的发报日期、支付

交易序号、发起行号(6位)、金额、接收行号(6位)和事由。

(2)电子联行发往支付系统的查询查复,必须采用普通信息包,由电子联行转换中心转换为自由格式报文。

未按规定格式发送的查询查复,国家处理中心(NPC)、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收(发)报中心将拒绝受理。

二、退回申请及退回申请应答

退回申请是发起行对已清算的业务,确定该笔业务存在错误而需要退回时,必须采取的方式。无论支付业务能否

退回,退回行均须向申请行发送退回申请应答报文。

(一)退回申请业务的处理

1、发起行要求退回支付业务的,应按规定发起退回申请。录入员进入退回申请画面,根据所需要申请退回的支付

信息手工输入唯一识别号,系统自动调出该支付信息并做回显,录入员核对是此笔报文确认无误后,手工输入附

言,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书号形成退回申请报文。

2、退回申请报文必须经会计主管核对确认后方可发送。

3、发送完毕打印退回申请书,系统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4、发起行收到退回应答信息打印退回申请应答书,同时将退回

申请书及退回申请应答书专夹配对保管,系统自动配对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二)收到退回申请业务的处理

1、汇入社收到退回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系统操作员打印退回申请书交业务人员

检查原支付信息是否已贷记接收人帐户。

2、尚未贷记接收人帐户的,经会计主管授权同意退汇的,录入员根据原支付信息按规定的格式录入退回申请应答

报文后,向发起行发送同意退回的应答信息。退回应答报文是信息报文,必须发送退汇支付报文才能退回资金。

3、已贷记接收人帐户的,接收行经会计主管授权向发起行发送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并注明拒退理由。拒绝退回的

业务由发起行或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

三、自由格式报文

自由格式报文用于在支付系统内两个参与者间、NPC和CCPC节点间进行通知等简短消息的传递。自由格式报文支持

支付系统各节点间的信息传递.(一)自由格式报文不需要接收方回复,因此也不在各节点进行匹配。

(二)自由格式报文附言栏内容不得超过255个字节,超过字节的则分报文或分包发送。

四、通知

(一)通知是省中心通过机构签到文件形式向通汇网点发布信息。县中心、通汇社对省中心的通知应及时接收并打印。

(二)县中心与各通汇社只有接收功能,而无发送功能。

五、事务类信息的说明

对所有事务信息必须经授权后方能发送。

叁 支付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录入差错的处理

(一)复核员进行往帐业务复核时发现录入要素差错的业务,应根据错误要素显示,比照凭证要素,由录入员修 改或删除,经复核无误后进行发送。

(二)重复录入的处理

对于所录入的收款人行名行号金额等代码类内容完全相同(除汉字以外)的两笔业务,经系统自动提示,如经确认为

完全相同的两笔业务时,经会计主管确认为重复录入业务的,由录入员删除此笔业务;如确定为非重复录入的,经授

权后方可继续复核、发送。

二、密押错误的处理

(一)往帐地方押错误的处理

发报中心核验支付业务地方密押错误的,自动退回前置机系统,前置机系统针对该类业务生成一笔密押错误记录,前

置机系统操作员对该类记录选择对其进行人工编押(人工编押是指由人工触发编押处理),再次提交城市处理中心。

(二)来帐地方押错误的处理

来帐地方押错是指收报中心对来帐业务加编地方押,接收清算行前置机系统接收大额支付业务核验地方押时体现地方

押错误,此种情况接收行接收该笔业务时,作暂收处理,同时由接收清算行前置机系统操作员通过前置机系统向收报

中心发送该笔支付业务来帐地方押错误查询。

接收清算行收到收报中心查复,重新核验地方押,无误后通知接收行按正常帐务处理。如再次核押失败,按照具体业

务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来帐全国押错误的处理

接收行收全国押错误的来帐业务,作暂收处理,待城市处理中心发来关于全国押补充通知后,根据业务管理规定调整

帐务。

三、被拒绝业务的处理

汇出社发起的支付业务被支付系统拒绝的,查询被拒绝的支付业务明细,同时查找对应的原始凭证,日间作为一笔新 的支付业务重新录入发送。

被拒绝的支付业务,日终要打印异常往帐清单。对未发送成功的业务,作为暂收处理,次日重新录入发送。被拒绝业务范围:

1、支付系统对发起行发起的支付指令进行检查,对发起行行号、发起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接收清算行行号、发报中心、收报中心有误或发起行与发起清算行以及发报中心、接收行与接收清算行以及收报中心

对应关系有误的,做拒绝处理。

2、报文无法识别的,支付系统作拒绝处理,并提示报文无法识别。

3、往帐密押错误 的业务,依次退回各节点。

肆 清算窗口时间的处理

一、清算窗口的打开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至业务截止时间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检查各清算帐户余额,若所有清算帐户均未发生透支且队列

中无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国家处理中心不打开清算窗口,立即进行日终处理;否则,立即打开清算窗口并向缺

款行发送资金筹措通知。

二、清算窗口时间内的业务处理

清算窗口时间内,支付系统只允许发起或接收电子联行来帐业务和贷记缺款行帐户的行内资金调拨、银行间同业拆借、人民银行内部转帐、即时转帐等支付业务。

省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的筹措资金通知,及时筹措资金,弥补日间透支和清算排队等待的支付业务。如果在清算窗

口时间内不能补足资金头寸的,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申请报文,撤销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对于排

队的支付业务,省中心可向发报中心发送变更大额排队顺序报文,在同一级次内调整排队队列中的大额支付业务排队

顺序。

三、窗口关闭

清算窗口时间内,国家处理中心经检查所有清算帐户已筹足资金并完成资金清算时,立即关闭清算窗口。

在预定清算窗口关闭时间,仍未筹足资金的,国家处理中心主动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对清算帐户必须弥补的

头寸业务(如人民银行发起的错帐冲正、NPC自动发起的日间透支计息、罚息和收费业务等),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 规定向缺款行提供高额罚息贷款,完成清算。国家处理中心清算完毕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

伍 计息和计费的处理

一、计息的处理

(一)大额支付保证金计息的处理

大额支付保证金利息由省中心对县中心、通汇社根据清算台帐余额累计积数实行按季结息,并自动登记各机构清算台

帐,其计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各机构打印结息凭证日期为结息日次日。

1、省中心的帐务处理。

(1)收到人民银行结息清单时会计分录为:

借:1127存出保证金户(自制转帐凭证)

贷:5021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结息凭证)

(2)省中心给县中心、通汇社计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全省结息凭证)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ХХ县中心、通汇社结算保证金户(结息凭证)

2、县中心的帐务处理。

(1)县中心收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1127存出保证金—省中心结算保证金户(自制转帐凭证)

贷: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结息凭证)

(2)县中心给通汇社计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全县结息凭证)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ХХ信用社结算保证金(结息凭证)

3、信用社收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自制转帐凭证)贷: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结息凭证)

(二)收取各县中心、通汇社罚息的处理

县中心、通汇社清算帐户保证金余额低于最低额度三天后仍未补足时,从第四个工作日起省中心按不足部分每日万分

之五计收罚息,并于结息日将罚息自动登记各县中心、通汇社清算台帐。省中心打印各县中心、通汇社透支罚息凭证,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县中心或通汇社结算保证金(罚息凭证)

贷: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其他利息收入(自制转帐贷方传票)

2、县中心、通汇社的业务处理手续

结息次日,县中心、通汇社打印本社的罚息凭证,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其他利息支出(罚息凭证)

贷:1127存入保证金—结算保证金(自制转帐贷方传票)

二、业务收费的处理

(一)大额支付业务采取上级对下级、通汇社对客户主动收费的方式。

(二)支付系统收费时段的设定以“月”为单位,起止时间为上月末日至本月末日前一天,于月末日扣收(例如:9月份 的收费时间段为8月31日—9月29日,在9月30日扣收)。

月末省中心支付系统后台通过前置机接收人行的扣划计费清单时,系统自动将各机构计费金额登记清算台帐。省中心打

印各县中心及通汇社的支付业务计费清单;县中心打印全县通汇社的支付业务计费清单;通汇社打印本社的支付业务计

费清单。通汇社受理单位(人)办理汇划款项实时收取汇划费用。

(三)帐务处理

1、省中心帐务处理:

(1)省中心月末打印人行提供的当月支付业务计费清单时会计分录为:

借:1391其他应收款—汇划费用垫款(支付业务计费清单)贷:1127存出保证金(自制转帐凭证)

(2)省中心打印各县中心的支付业务计费清单时会计分录为:

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结算保证金户(支付业务计费清单)

借:2621其他应付款—汇划费用(本机构支付业务计费清单)

贷:1391其他应收款—汇划费用垫款(自制转帐凭证)

对减记其他应收款中汇划费用垫款帐户的差额,记入损益帐务处理。

2、县中心的帐务处理:

县中心打印全县支付业务计费清单及通汇社的支付业务计费清单。会计分录为:

借:1391其他应收款—汇划费用垫款(自制转帐凭证)

贷:1127存出保证金—省中心结算保证金户(全县支付业务计费清单)

同时:

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信用社(支付业务计费清单)

贷:1391其他应收款—汇划费用垫款(自制转帐凭证)

3、各通汇社打印本社的支付业务计费清单。会计分录:

借:2621其他应付款—暂收大额支付汇划费用(支付业务计费清单)

贷:1127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自制转帐凭证)

通汇社受理客户委托办理汇划款项实时收取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1011现金(或2011企业存款)

贷:2621其他应付款—暂收大额支付汇划费用(收费凭证第三联)

陆 日终对帐

省中心支付系统发起对帐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即:前置机系统与人民银行自动对帐;省中心支付系统后台与前置机

手工对帐;县中心、通汇社与支付系统清算台帐对帐。

一、省中心前置机系统与人民银行对帐:前置机收到人民银行发来的总额对帐报文后,自动将行内的业务数据与此

报文核对,并提示是否相符。不相符时前置机系统自动向人行申请下载当日发生帐务的明细,并以人行的数据为准

进行调整。

营业准备阶段省中心支付系统后台将各县中心、通汇社当日发生的计息、计费清单等业务自动录入大额支付系统台

帐。日终业务结束后,省中心支付系统录入员调出各县中心、通汇社清算台帐余额与会计专柜核对。

二、县中心日终对帐:对于所辖通汇社发送接收的往、来帐支付信息,行内系统自动录入该县中心支付系统台帐。日

终,县中心打印全县记账凭证与当日打印的往、来帐清单核对。

三、通汇社日终对帐:通汇社日终轧帐,轧帐相符后打印当日汇总清算凭证和保证金余额单,进行帐务处理。

通汇社如遇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机构签退,可做临时日终轧帐,打印当日汇总清算凭证和保证金余额单,进行帐务处理

。如当日内有尚未完成的支付业务需处理时,可再次向系统签到,但此次日终轧帐必须待省中心日终处理后进行,重

新打印余额对帐单、汇总清算凭证。上日提前签退的通,汇社本日向系统签到时,如尚有未接收来帐,操作员

根据系统提示及时接收处理,操作员输入上一工作日期,并打印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汇总清算凭证及相关帐表、清单,上日业务处理完毕后,通汇社方能办理支付业务。

柒 凭证、帐、单、簿、表的打印

一、通汇社打印

(一)日间往来帐及事务类打印

1、机构签到文件(对帐单、通知等)附式一

2、汇兑凭证(报文100)附式二

3、委托收款(划回)凭证(报文101)

附式三

4、托收承付(划回)凭证(报文102)

附式四

5、银行间同业拆借凭证(报文105)

附式五

6、电子联行专用汇兑凭证(报文109)附式六

7、退汇凭证(报文108)

附式七

8、退回申请书

附式八

9、退回申请应答书

附式九

10、查询书

附式十

11、查复书

附式十一

12、自由格式报文

附式十二

(二)日终打印

1、汇总清算凭证

附式十三

2、大额支付已清算往帐清单

附式十四

3、大额支付已清算来帐清单

附式十五

4、大额支付交易滞留往帐清单

附式十六

6、大额支付往帐日报

附式十七

7、大额支付来帐日报

附式十八

8、查询登记簿

附式十九

9、查复登记簿

附式二十

10、退回申请登记簿

附式二十一

11、退回应答登记簿

附式二十二

12、保证金余额单

附式二十三

(三)月终打印

1、支付业务计费清单

附式二十四

2、支付业务计息清单(结息日次日打印)

附式二十五

二、县中心打印

(一)日间日终打印凭证、报表及登记簿

1、机构签到文件

2、往来帐及事务类凭证打印同通汇社

3、记帐凭证 附式二十六

4、大额支付已清算往帐清单

5、大额支付已清算来帐清单

6、大额支付交易滞留往帐清单

7、大额支付往帐日报

8、大额支付来帐日报

9、查询登记簿

10、查复登记簿

11、退回申请登记簿

12、退回应答登记簿

13、保证金余额单

(二)月终打印凭证及报表

1、业务计费清单(对省中心)

2、业务计费清单(对所辖网点)

3、业务计息清单

三、省中心打印

(一)日间往来帐及事务类凭证打印同通汇社

(二)日终各种凭证、报表及清单

1、汇总清算凭证

2、大额支付往帐日报

3、大额支付来帐日报

4、记帐凭证

5、大额支付已清算往帐清单

6、大额支付已清算来帐清单

7、大额支付交易滞留往帐清单

8、罚息清单

9、科目日结单、日计表、账户余额表

(三)月终各种清单及报表

1、支付业务计费清单(人行提供)

2、业务计费清单

3、业务计息清单(季末)

4、月计表

5、资产负债表

6、损益表

7、业务量统计表

附件三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业务(以下简称“支付业务”)正常、稳健、安全运行,防范支付风险 ,规范大额支付业务运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支

付业务运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承担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各级通汇机构。

第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以下均含农村信用社)之间和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支付

业务提供最终资金清算的系统。它由国家处理中心(NPC)、城市处理中心(CCPC)、人民银行前置机系统(MBFE)和行内

支付系统等部分构成。

第四条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采用集中接入前置系统方式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省中心前置系统

与哈尔滨城市处理中心连接;信用社通过前置系统客户端,通过拨号方式与省中心前置系统连接发起和接收支付业

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全自动电子化处理。

第五条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大额支付系统支付业务应用软件的

开发、测试、推广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备工作组统一组织实施;硬件设备维修和软件升级,由省、市、县联社科技部门统一管理、实施;机构的申报及人员变动的审批、业务的检查辅导和管理,由市、县级联社

财务部门负责;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资金清算、日常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

作;县中心负责所辖通汇社大额支付保证金的监督与管理;通汇社负责按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

理各项支付业务,确保汇划款项及时清算。

第六条 省中心、县中心、通汇社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支付业务的日常处理,及时与支付系统对帐、传递有关帐务信息、完成有关会计凭证、清单和报表的打印。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主要用于处理同城、异地跨清算行的大额贷记及紧急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系统的贷

记支付业务以及即时转帐业务等。支付指令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第八条 为防范支付风险,保证及时清算资金,各通汇机构分别在上一级清算机构开立清算帐户,按规定缴存大额

支付保证金。

第九条 办理大额支付业务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各项结算管理制度,帐务处理均使用信用社统一会计科目,执行农

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根据支付系统的要求,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机构每个工作日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六个阶段。

第十一条 日始省中心密押主管启动密押设备,前置机系统操作员负责向CCPC登录,登录成功,通汇机构操作员向省

中心支付系统后台签到。

第十二条

日间各通汇机构操作人员应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当日事当日毕,不得随意拖延。

第十三条 业务截止阶段停止所有支付业务的发送。

第十四条 由于清算帐户资金不足,清算窗口打开时,应积极筹集资金,补足头寸。

第十五条 日终各级通汇机构对各类帐务进行核对,实现帐帐相符。

第十六条 省中心与人民银行同步日结,县中心、通汇社每日轧帐不得超过两次。县中心、通汇社第二次扎帐时间不

得提前于省中心日终时间。

第十七条 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及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具体

时间为:

受理业务时间:8 :30 至 17:00

业务截止时间:17:00 清算窗口时间:17:00 至 17:30

第十八条 省中心、县中心、通汇社应按规定的时间登录和签退系统。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九条 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的各级机构,根据支付业务处理程序,按照既便于操作,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应设置不同 的岗位。

通汇社操作员的设置:录入员、复核员、审核发送员、授权员四个岗位。

录入员不得兼任复核员、授权员和审核发送员;复核员不得兼任录入员、授权员和审核发送员。

人员紧张通汇社的电子汇兑业务岗位记帐员可兼支付系统业务录入员、复核员可兼支付系统业务复核员,授权员和审

核发送员由坐班主任或主管会计人员兼任。

县中心操作员的设置:除通汇社应设置的操作员岗位外,另增设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由对公业务或电子汇兑业务

系统管理员担任。

省中心操作员的设置:除县中心应设置的操作员岗位外,另增设密押员、密押主管、前置机操作员。

大额支付系统操作人员任用或变动,要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动。任用

或变动操作人员时,由通汇社推荐,并填写三份“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业务人员变动(登记)表”,上报

所辖县联社。经县联社审核同意,上报省中心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操作员应按照业务分工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

一、录入员岗位职责:

(一)审核凭证,无误后完成往帐数据的录入工作。

(二)接收、打印来帐凭证,并及时交会计专柜进行帐务处理。

(三)负责监控支付系统的营业状态、待处理的往来帐务及事务信息状态,对异常信息要认真分析检查并及时处理。

(四)检查通信线路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处理。

(五)日终根据日间所发生的往来帐务与系统帐表数据核对,保证系统帐务处理完整、正确。并打印相关帐表、登记簿。

(六)及时接收打印、处理查询、查复及其他事务类信息。并专夹配对保管事务类信息凭证。

(七)对领取的大额支付业务专用凭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使用。

(八)负责大额支付业务收费及系统规定应办理的其他业务。

二、复核员岗位职责:

(一)对录入凭证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拒绝复核并及时通知录入员做删除处理。

(二)对录入员应录入的内容进行复核。

(三)对日终帐务处理进行复核。

三、审核发送员岗位职责:

对审核正确的业务及时发送。

四、授权员岗位职责:

授权员应为信用社主管会计或坐班主任。

(一)负责本机构向省中心进行机构签到、打印机构签到文件及机构签退。

(二)通汇社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汇划款项由授权员授权后发送。

(三)对发送的事务类信息进行审核、授权。

(四)对滞留往帐业务的发送、重复发送、退回业务、查询头寸进行授权。

(五)对各类补打凭证进行授权。

(六)日终轧帐、日终打印。

五、中心操作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前置机系统向CCPC登录和签退;查询系统工作状态;登录签退密押卡。

(二)负责所辖机构往来业务查询、业务状态查询及清算帐户余额查询。

(三)对排队业务通知各营业机构办理撤销。

(四)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启动密押设备、负责支付系统向密押设备登录。

(五)查询各营业机构有无不按规定回复各类事务信息。

(六)对帐不符,负责向前置机系统下载当日业务流水明细并进行校对。

(七)对前置机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与系统管理员联系并登记。

(八)在前置机系统打印特殊需要的资料。

六、中心系统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启动、关闭前置机和行内系统主机。

(二)日终对系统当天业务数据进行备份。

(一)负责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参数的管理。

(二)负责维护系统软件、硬件、线路。

(三)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四)对通汇社大额支付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五)计算机系统中超级用户(root)密码由业务主管人员设置并封存后,入库保管。

七、中心密押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密押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运行密押配置管理软件,负责生成操作员卡、更新密钥操作等。

第二十一条 各岗位操作员应严格按照支付系统操作规定的流程规范操作,认真监视系统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除自查原因外,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与技术部门联系,尽快恢复正常。

第四章 机房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中心支付系统机房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装修;机房的温度、湿度、供电指标应满足支付系统设备要求

;机房面积应满足支付系统设备和运行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保持机房清洁、整齐、有序,做好机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电暖气等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和磁性物品等可 能影响运行的危险品带入机房;禁止将食物、饮料带入机房。

第二十五条 支付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安全专用设备等)应按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行

专人管理。按来源、类型、型号、数量、安装日期等登记造册,并做到定期复检、帐实相符。禁止将支付系统设备挪作

他用。

第二十六条 支付系统设备和场地配套设施应按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填写检查维护记录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支付系统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要制定可操作的应急和恢复方案,并配备随时可用的备份设备。

第二十八条 支付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出维修时,应将相关数据备份后删除。

第二十九条 省中心支付系统机房应配备专用传真机、专用电话、备份线路和相关设备。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未经省中心领导批准,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经批准进入机房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省中心系统管理员及开发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中心机房。需要维护进入时须向业务主管请示,由业务主

管指定有权人员带领两名以上维护员共同进入维护,完毕后,填写故障分析、处理方法及结果等工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 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权限内操作,禁止试探权限以外的其它功能;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

录状态;系统管理员禁止上机操作支付业务;

第三十三条 操作人员在接到分配的用户标识后,应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持有该用户标识的

本人知道,不得外泄;操作人员不得使用未经修改的用户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用户口令每月至少更换一次;密码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且长度不得少于6位;不得泄露密码、不得委托他人进

行操作,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承担一个岗位的工作。

通汇社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立即填写密码重置申请单,经信用社主管会计或坐班

主任审批交主管主任签字后上报省中心,由省中心系统管理员凭申请单进行修改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省中心前置机系统在第一次登录后,应立即更换系统信息识别码。信息识别码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

串,并妥善保管、定期更换。第三十五条 密押设备经人民银行统一定制配发,省中心指定专人配置、维护和保管。

第三十六条 地方押密钥由省中心的业务主管设置和保管。

第三十七条 密押设备或密钥丢失、密钥保管人员调离,省中心及时报告城市处理中心。

第三十八条 支付系统使用的存储介质,应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系统生产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禁止在支付系统生产设备上使用非支付系

统专用的存储介质;禁止在支付系统设备上安装与支付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支付系统设备相关参数、配置信息和各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交易和账户信息;未经

批准,支付系统设备不得与其它设备、网络连接。

第四十一条 各通汇社大额支付系统软件安装盘由县联社主管主任妥善保管,严禁复制和转借。在使用该盘装机时必

须有保管人和操作员同时在场,装机完成后立即交还原保管人。

第四十二条 系统管理员每月至少应对备份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保证支付系统备份设备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第四十三条

各通汇社应建立如下簿册:操作员交接登记簿、计算机工作日志、设备维护登记簿、运行资料保管登记

簿、运行文档借阅登记簿等簿册。

第四十四条

省中心除各通汇社簿册外还应建立:出入机房登记簿、故障处理登记簿等簿册。

第四十五条

省、县中心系统管理员应建立密码更换登记簿。

第六章 文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运行文档包括支付系统有关技术资料、操作手册以及支付系统运行中使用和产生的存储介质信息和书面信息。

第四十七条 运行文档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运行文档保管应入库,并登记“运行资料保管登记簿”,做到防盗、防磁、防火、防潮、防蛀。

第四十九条 对存储介质形式的运行文档,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第五十条 运行文档只限内部使用,严格按照借阅人岗位职责登记借用,禁止复制和外借。

内部调阅运行文档,应由调阅人出具申请,并经会计主管批准方可调阅,调阅的文档不得复制、涂改、圈画、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第五十一条 支付系统运行中产生的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按同期会计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废弃或过期运行文档的销毁,比照会计档案的销毁办法处理。

第七章 故障处理

第五十三条 支付系统出现故障应遵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支付系统故障分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排除程序和方法在技术维护手册上有描述的故障为常规故障,其它

故障为非常规故障。

第五十五条 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故障,由系统管理员或技术支持人员按照相关技术维护手册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故障,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供的相关信息,并将故障现

象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视情况逐级上报,同时由系统管理员或技术支持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内不

能排除故障并影响运行时,应请求上一级运行部门进行技术支持或启用备份设备。

第五十七条 故障排除后,应作好故障现象、故障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筹备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或不接受上级中心指令的,上级中心有权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试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西银办[2002]256号)
TOP